郑志华:双边海域划界与第三方权利——中国为何反对日菲划界进程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70 次 更新时间:2026-10-02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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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志华  

 

2026年5月28日,日本与菲律宾在东京将双边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并在同一份联合声明中决定正式启动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边界谈判。在防卫领域,联合声明确认《互惠准入协定》已经生效,并已适用于包括“肩并肩41-26”在内的演习;日菲已于同年1月签署《物资劳务相互提供协定》,决定启动军事机密信息保护协定谈判,并继续推进驱逐舰、TC-90飞机和雷达系统等防卫装备的转让。5月31日,两国防长进一步就阿武隈级驱逐舰退役后尽快转让以及转让一架TC-90飞机的目标形成共识,并决定继续磋商人员训练、维护保障、装备管理和信息合作。

由此,日菲海域划界进程与两国防务机制建设、联合行动及海上能力合作同步展开。6月2日,中国外交部表示,拟议海域位于台湾岛以东,中国在该区域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关划界必须有中方参与,日菲绕开中国启动谈判违反国际法并侵害中国海洋权益。6月6日,交通运输部组织海事、航保和救助力量,启动台湾岛东部海域海上交通专项执法行动;中国海警随后宣布在相关海域开展常态化执法巡查。8月14日,菲律宾总统小马科斯表示,希望在年底前完成谈判,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重大障碍,并将拟议协议界定为日菲之间本质上的“双边事项”。

由此需要回答五个相互关联的问题:日菲是否可以单方面推进台湾东部海域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日菲划界海域与中方主张是否具有可分性?日菲划界是否存在蚕食侵吞中国在台湾岛东侧所享有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可能?中方可否就此提出交涉和抗议,并在相关海域开展海上执法巡查?以及究竟是谁在试图改变台东海域的现状?

一、中、日、菲在台湾东部海域的主张高度重叠

在海域划界中,“陆地主导海洋”是一项基本准则,海洋权利源于海岸的地理投射。日菲有关陆地点之间相距不足四百海里,这一事实可以证明两国200海里最大权利外缘可能相交,却不能据此认定有关空间已排除其他相关海岸的权利投射。

公开地理资料显示,台湾东岸是面向菲律宾海盆的连续主岸;日方可能据以主张权利的陆地基础主要来自先岛/八重山岛链,菲方则依据其北部的巴丹群岛和群岛国基线主张相应海域。若日菲界线向西或西南方向延伸并封闭三方点,可能受到截断的便不只是一处离岸岛屿的投射,还包括本岛连续东岸与兰屿、绿岛共同形成的海域空间。

问题还在于,在多方边界尚未确定的海域中,与那国岛、石垣岛、西表岛、巴丹岛、伊巴雅特岛、沙坦岛等小岛屿相对于台湾连续海岸,在具体划界中应获得何种效力。若未完成这一评估,任何以这些岛屿作为控制点的双边线段,都不能仅凭几何交集证明其结果公平。此外,兰屿、绿岛等岛屿还会改变局部地理关系。若同一海域同时处于三方最大权利投射范围之内,日菲就必须证明,拟议线段无须预先评价台湾相关海岸的效力。把拟议界线置于“台湾二百海里以外”,同样不能完整回答这一问题。对专属经济区而言,二百海里可以作为初步筛查标准;但对大陆架而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允许符合条件的权利延伸至二百海里以外。而且,“二百海里”究竟从台湾主岛低潮线、有关基线还是附属岛屿起算,也必须予以说明。便于制图的圆弧,不能取代对权源、基线和相关海岸的完整分析。

二、日菲未能证明拟划界海域与中方的主张具有可分性

在可能同时受到两个以上海岸投射影响的海域,可分性构成双边处分权能的关键边界。日菲只能处分两国各自具有法律依据的潜在权利相互重叠、并且能够与第三方权利相分离的区域。不能简单绘制两条完整的二百海里弧线,便将其交集视为法律性质完全相同的空间;相关海岸、基线、岛屿产生海洋权利的能力,以及第三方海岸可能形成的投射,都会影响两国处分权能的外部界限。

小马科斯将拟议协议称为“本质上是日菲之间的事情”。然而,截至本文资料截止日,日菲公开材料尚未披露谈判范围图、拟采用的基线、控制基点、端点或第三方权利保留方案。

目前披露的信息表明,日菲尚未公开形成证明可分性所需的完整事实链条。在没有证明日菲拟划界海域与中方的主张存在可分性的情况下,若继续排除北京并走向最终划界,不仅违反善意、合作与克制等国际法义务,而且可能侵犯中国在台湾岛东侧海域的相关海洋权利,涉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三、对第三方立场与利益的预断和实际影响

据路透社报道,日本官房长官木原稔表示,即使日菲就海洋边界达成协议,该协议也不会对第三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菲律宾公开材料则强调谈判将依照国际法推进;小马科斯后来又将拟议协议称为日菲之间本质上的“双边事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原则上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这一规则解决的是法律拘束力问题:即日菲协议不能在法律上消灭缺席方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协议不会产生实际的外部影响。海洋边界坐标可能被纳入官方海图、渔业许可、资源区块、海警巡逻指令和安全合作文件。第三方即使在法律上不受协议拘束,也可能不得不付出外交、执法和诉讼成本,以抵制这些实际效果。国际司法裁判之所以采用开放端点、停止界线和不损害第三方等处理方式,正是因为形式上的“不拘束”仍须通过空间范围和实施方式上的自我限制加以落实。因此,可信的第三方保障至少应当包括四个层面:条约正文明确载明不损害第三方;地图对潜在三方空间予以留白;端点保留未来调整的可能;执法、资源许可和安全合作不得把未定界线作为排他边界。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必须先行确定缺席国家的国际责任或法律权利,而且该项利益构成案件的真正标的,根据“货币黄金原则”,法院就不能在未经该国同意的情况下继续裁判。虽然该原则直接约束的是司法程序,不过,它可以提供一个类比性的筛查标准,相关划界线段就不能仅凭日菲两国相互同意而成为纯粹双边事项。

四、中国有权提出交涉、抗议以及开展相关海域的海上执法巡查

首先,利益攸关方通过外交渠道提出交涉和抗议、要求协商、拒绝承认具有预断性的坐标、公布立场并收集证据,均属于和平保存权利的通常手段。其次,中国海警与中国海事依照国内法开展有关巡逻查证、护渔救援、保障正常航行和作业秩序,也同时发挥权利保留、事实调查,履行相关海域和事项管辖职能,似乎无可非议。

有美国智库认为,北京对数百艘未显示任何开发或破坏海底或水体资源迹象的商船进行检查,构成对所有使用国权利的侵犯,是对商业航行的干预。指责北京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寻求对该海域行使广泛且前所未有的管辖权。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相关的中国海上执法力量的巡逻查证构成了非法拦截,妨碍了正常的商业航行。

五、谁在改变现状?

有观点认为,中国在日菲宣布划界谈判后增加调查船、海事和海警活动,试图以半常态存在和管辖实践改变台湾以东海域现状。但是必须指出,日菲在没有公开拟议划界海域的范围、没有证明可分性、也没有同中国协商的情况下,把台湾岛以东的未划界空间宣布为日菲“双边事项”,并与防务合作同步推进,首先改变了原有法律和程序状态,且具有明显的挑衅性。

如果无视日菲海域划界带有明显的“安全化”特征;无视日菲海域划界谈判不仅与日菲分享机密军事信息、并与向菲移交“即将退役的驱逐舰”等海防资产转移同步推进;无视日菲实质上将海域划界演变为一种战略部署,且为后续排他性的海上安全合作,介入台湾问题干涉中国内政预设了可能。

因此,真正需要追问的是:日菲为何选择在此时并行推进海域划界与防务合作,为何不公布足以证明可分性的谈判范围和基线假设,又为何着急提出在年内完成谈判的政治目标?中国的抗议、调查与巡查不过是保存立场、属于被动回应,防止日菲把未定空间转化为排他坐标、许可、执法或安全边界。

六、日菲单边推进海域划界极容易模糊各自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

日菲在未公布划界范围、也未公开同北京沟通的情况下推进谈判,容易进一步模糊两国各自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根本原因在于,海域划界无法回避“台湾海岸属于谁、应由谁代表”这一问题,也不能仅以“双边事项”为由将其排除在外。依照“陆地支配海洋”的原则,海洋权利来源于特定的陆地海岸。采用台湾东岸、兰屿或绿岛上的基点,必然涉及这些基点代表哪个国家;完全不考虑这些海岸,同样构成一种具有台湾政策含义的选择。

日本在1972年《中日联合公报》中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并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中方关于台湾的立场。菲律宾1987年第313号行政命令则重申1975年建交公报中的有关表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在这一背景下,日本、菲律宾若采用台湾方面公布的基线,却不与北京沟通,很容易被解释为事实上把台湾当作具备独立沿海国能力的主体;若完全排除台湾海岸,则有可能被解释为认为这些海岸不能为中国生成海洋权利;若承认这些海岸属于中国,却绕开北京,则与其承认北京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立场产生张力。日菲既不公开范围,也不说明接受哪一种主体结构,就会使其台湾政策停留在多重解释之间。

综上,日本与菲律宾启动台湾以东海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正式划界谈判,其意义并不限于邻国之间的资源分配,也可能影响“第一岛链”关键水域的空间秩序。日菲联合声明一方面援引UNCLOS及相关国际判例,另一方面又将划界与防务信息、装备转让等合作置于同一伙伴关系框架之中。这足以表明,拟议界线存在被安全化运用的现实风险。

因此,相关评论不应该对于日菲采用“合法性推定”,而对中方的反应采用“最不利战略解释”。客观上看,日菲选择此时启动划界谈判具有明显的挑衅性与战略刺激性。这种挑衅性不应被掩盖在“正常谈判”的修辞下。在西太平洋多方未定海域,任何试图以法律定性之名行政治操弄之实的行为,都将破坏该区域脆弱的海洋秩序。

本文注释、参考文献略

郑志华,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来源:《南海战略态势感知》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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