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如:民主政治扎实推进的10年——从乌坎事件看基层民主的迈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63 次 更新时间:2012-08-01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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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如 (进入专栏)  

2011年9月,广东省汕尾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的村民们来到陆丰市政府,反映土地侵占、村委换届选举不公等问题。后来,事态进一步扩大。对此,广东省委省政府和汕尾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走访了乌坎村,指出村民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广东省工作组在乌坎村委会通报,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无效,尽快组织开展村委会重新选举工作。在广东省政府工作组介入、村民的合理诉求得到承认和重视后,今年2月,乌坎村通过村民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村民代表,并选举7个村民小组的组长;3月,以同样方式选出了村委会成员与村民小组代表各7人。乌坎事件解决了,乌坎村恢复了往日的平静。俞可平教授说得好:“民主是个好东西!”

实际上,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源于上世纪8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但有的地方却没有很好地依法选举村民委员会。乌坎村2011年2月的村委换届选举,当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只是由村原“两委”干部、村民小组组长、会计、企业代表等50人举行会议产生。因此,正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总结乌坎事件经验教训时说:乌坎的民主选举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法和《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的,没有任何创新,只不过我们把选举法和组织法的落实过程做得非常扎实,让这个村子对过去选举中走过场的形式做了纠正。他还说,我们有个想法,要解剖麻雀,取得经验,推动村级组织的建设。

乌坎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基层民主的制度设计是好的,是有法律保障的。广东省在处理这一事件中的表现,更是体现了广大干部民主执政理念的进步。

事实上,自从党的十六大以来,这10年我国的基层民主在扎扎实实地推进着。到去年底,我国已经完成8.9万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和59万个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的平均参选率已经达到95%以上。尤其是公民自治的城乡社区在民主管理制度和自治形式上越来越完善。“民主恳谈会”、“居民议事会”、“社区对话会”等各种民主管理制度,“院落自治”、“门栋自治”、“楼宇自治”等各种居民自治形式,已经把民主从一个政治原则转化为老百姓看得见、用得上的民主实现形式。

在基层民主的发展过程中,不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法律规定的基层自治组织正在完善和发展中,70多万个注册登记的和逾百万个没有注册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也在城乡社区和城市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者:中央党校原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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