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国家与公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概括的基本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92 次 更新时间:2017-08-07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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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正如社会各界所认识到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概括出简明扼要、便于传播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当前社会各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括确实见仁见智。我以为,在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具体实践探索、有针对性的具体概括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能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很有必要的。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要从“安邦定国”的角度展示对国家发展理念、目标、路径的基本选择,又要从“安身立命”的角度展示全体公民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换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从国家和公民这两个基本路径加以概括。


一、两种基本路径的提出依据


其所以要从国家和公民这两个基本路径来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价值和价值观的基本理论。

价值总是与一定的主体相联系的。马克思说过:“Value,Valeur,这两个词表示物的一种属性。的确,它们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于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只有客体及其属性或功能的存在而没有主体及其意愿的存在便不存在着价值,且同一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在二者建立的关系和交互作用中展露出来的价值也有所不同。这正如没有病人或瘾君子的存在,麻醉剂尽管有镇静作用,其价值却无法展露一样;但对于一个病人和一个瘾君子而言,麻醉剂的价值显然又是不同的。

价值观是主体在社会生活和现实实践中对于各种价值现象的主观反映,即在价值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价值信念、价值标准、价值目标、价值规范等相对稳定的观念。价值观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个的个体,也可以是一个群体、民族、社会、国家等。当前,人们之所以会有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同表述,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就是,这些概括往往是基于不同的主体而言的。有的着眼于国家这个主体,从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制度层面等方面加以概括,有的着眼于公民这个主体,从精神追求、道德规范、行为方式等方面加以概括,这样势必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要体现国家的价值追求,也要体现公民的价值追求,二者的有机整合,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其次,从国家和公民这两个基本路径来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可以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表述中得到充分证明。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来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得到广泛共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最终目的就是要在全党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这其中,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解决的是举什么旗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解决的是走什么路、实现什么样目标的问题;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解决的是全国人民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和风貌的问题;社会主义荣辱观解决的是人们行为规范的问题。显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既包含着对国家发展理念、目标、路径的基本选择,又包含着对全体公民的精神追求、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基本要求。

基于国家和公民这两个主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分为主导价值观和共同价值观两个方面。主导价值观是指在一个价值观念多元的社会中占统帅地位,能够体现这个社会意识形态本质特征,并对其他价值观念的发展方向具有引导和规范作用的价值观念,它的存在和作用是一个社会价值导向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主导价值观主要规范国家的发展方向。共同价值观是指能够深刻影响公民日常生活实践的价值观念,它的存在是在主导价值观引导和规范作用下,最大多数社会成员所取得的最小共识的结果。共同价值观主要规范公民的实践取向。如果说体现社会意识形态本质的主导价值观对一个国家起到了“安邦定国”的作用的话,那么基于“最大最小”原则的共同价值观则对生活于这个国家中的公民起到了“安身立命”的作用。

尽管主导价值观与共同价值观的内涵以及对应的主体有所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在现实生活中是截然分离甚至彼此对立的。事实上,对一个具体的社会而言,在其发展进程中,主导价值观与共同价值观总是处于一种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状态,即用于“安邦定国”的主导价值观无时不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引领着社会成员的共同价值观,而用于“安身立命”的共同价值观又无时不在社会成员的现实生活中体现着国家的主导价值观。其中,主导价值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处于主导地位。


二、国家的主导价值观


对核心价值观的概括追求“新意别出”,是不可取的。我认同这样的说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从党和国家长期坚持、广泛宣传、已经深入人心、群众耳熟能详的思想理念及提法中提炼,而不应该去重新编创一套全新的表述语。” 我们可以尝试着将国家的主导价值观概括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一表述语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对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的设定,体现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标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

“富强”既包括国家综合实力的壮大,也包括人民生活的富裕与幸福。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经典概括,是对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艰辛探索的历史总结。国家需要强大,落后就要挨打;人民需要富裕幸福,悠悠万事、民生为大。我们决不能因为现在国家经济总量上取得了巨大进步而忽视富强的价值取向。事实上,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还需要我们长期付出更为艰辛的努力。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在政治领域以民主为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一面旗帜,坚持人民民主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核心价值观我们必须坚持。

“文明”意味着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文明一词最早见之于《易经》:“见龙在田,天下文明”,其本初意义是与“野蛮”相对立的。只有在不断创造出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创造出高度的精神文明,以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才能真正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和谐”历来是中国传统道德哲学的一个核心范畴,强调“和而不同”。作为国家主导价值观,和谐意味着最终要实现的是一种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人与自身之间全面和谐的状态,即马克思所说的:“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 社会和谐是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三、公民的共同价值观


公民的共同价值观主要规范公民的实践取向。公民的共同价值观应该成为人们明辨是非、善恶、美丑的基本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基本道德规范。应该说,2001年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提出的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至今依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当时概括出这些基本道德规范,也凝聚了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共识。今天我们要做的就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凝练概括。我尝试着将它概括为:仁爱、正义、守法、诚信。

“仁爱”可以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美德。“仁爱”是“中国固有的精神”,从爱己爱家开始,推及爱国家爱天下。“仁爱”具有深厚的文化根基,最能调动全体公民的道德情感。长期以来,我们所提倡的“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以“爱”为基本元素的。爱国是仁爱的重要表现,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爱国对公民而言,除了一般地表现为对祖国山河、同胞、历史文化等的热爱之情外,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更意味着将个体对祖国的这种情感融入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中去。

“正义”也是一项基本的美德。中国人历来认为,义即中正,君子崇义、急公好义、见利思义等说法历代相传,深入人心。“义者,宜也”,正义就意味着美的和善的,是应当和合理的。正义的要义在于明义利之辨,就是要正确处理好利益与应当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这个社会集体与那个社会集体的利益关系。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各种利益关系深刻调整的现实背景下,在全体公民中倡导“正义”,不可忽视。

“守法”是现代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和必备素质。它要求公民不仅要有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法律意识,还要求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它不仅意味着消极被动地不去触犯法律,更意味着在各个领域做到依法办事。守法,是道德的底线,是每个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质,是现代社会生活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只有守法,才有可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一个不守法的人,必定是不道德的人。所以说,守法是一个公民的立身之本,也是处世之本。

“诚信”自古以来就是一项基本规范。“民无信不立”。几千年来,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成为广为流传的道德信念。对现代公民而言,诚信已不再局限于个体的道德修养层面,它已拓展为建立在现代公民意识之上自觉的公德。无论是在公共领域的人际交往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交往中,还是在政府机构的行政管理以及构建清新高雅的文化环境中,诚信都无一例外地成为一条基本准则。


(作者: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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