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韵洁,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4期(第26-44页)。
摘 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正式法源在法律监督活动中的体现,更是提升检察机关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指导性案例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因其具备独特的优势和价值,所以成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重要途径。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存在“融入抽象或隐性”“说理浅层化、释法功能不足”“检察特色不明显”等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以方法论为主的命题,其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需满足特定的先决性条件。在此基础上,应以案例功能分类为依托,结合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探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指导性案例的差异化路径,提升融入的制度化水平与释法说理效果。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察指导性案例;案例类型化;法律解释方法
引 言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命题与战略任务。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以“24个字”来表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后续为行文方便,有时简称为核心价值观)。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政策都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坚持核心价值观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引领,一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特征。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其中,如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实现“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是一个重要命题。对此,《意见》指出:“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及时选择对司法办案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示范作用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通过个案解释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一表述不仅是对指导性案例重要作用的重申,更为通过指导性案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办案确定了价值导向与基本路径。
为推动上述中央文件及精神的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办案的相关文件。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一《指导意见》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方法。裁判文书作为法律适用与价值引导的重要载体,其内容与形式对指导性案例的形成具有基础性作用。
与此相对应的是,理论界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融入司法活动的讨论也主要围绕司法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展开。相较而言,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探讨,则鲜少涉及。事实上,这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司法活动而言,既是理论研究的缺憾,也不利于“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目标的实现。基于此,本文将从指导性案例与核心价值观两个层面,探讨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理据,同时对当前融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与分析,明确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先决性条件。在此基础上,本文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定位和作用分类为前提,结合具体的法律解释方法,探讨在不同类型案例中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用路径。这对于从方法论层面提升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效果、发挥核心价值观在检察指导性案例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以及推动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理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检察指导性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一定程序,从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遴选符合条件者,经编写后对外发布的案例。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体现在其对后续类似案件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检察指导性案例具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引领社会公正理念”等重要作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是推动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落地落实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价值导向与法治实践相融合的必然要求。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是正式法源地位的司法体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具有全面性和引领性的价值体系,涵盖个人、国家和社会三个层面,其融入法治建设的过程不仅体现在静态的法律规范层面,更体现在具体的司法适用活动中。
从静态的法律规范层面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通过2018年宪法修正案正式被确立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价值原则。《宪法》总纲中“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标志着其整体性法源地位的确立。同时,“文明”“平等”等核心价值理念通过具体条文实现了“具体性融入”,在宪法体系中形成了系统性、原则性的法律依据。这种宪法层面的法源化,不仅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根本法依据,也为各部门法的立法提供了价值导向。例如,《民法典》在开篇即明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在具体条款中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国家安全法》《教育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单行法律将核心价值观确立为立法目的或法律原则,体现了其在立法层面的制度化表达。
核心价值观入法是实现良法的基础,通过将核心价值观写入法律规范,核心价值观有了刚性的法律约束力和柔性的法理指引力。通过司法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赋予良法以生命力,从而推动良法善治目标的实现。“法律适用就是发现体现在一般—抽象性的‘法律规范’中并由法律渊源学说来定义的有效的法,并将其符合事实地适用于当时的纠纷。”从审判机关的司法适用活动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当作法律原则适用于纠纷解决过程。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裁判文书直接引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尤其是在《指导意见》出台后,这一趋势更为明显。当然,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源作用的实现方式有所区别:在少数疑难复杂案件中,核心价值观主要以“漏洞填补与兜底权衡”的方式发挥作用;而在更多的普通案件中,核心价值观则主要以“强化说理与引导观念”的形式展开。
与法院作为终局性裁判机构的定位不同,检察机关除直接适用法律外,更承担着通过程序性介入对法律适用过程实施监督的职能。在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在法律适用活动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通过监督法院、行政机关等主体的法律适用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落地。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地位,可以从以下两种情形具体展开:一是程序性的“规则创设”。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其职能设置决定了,检察权的运行更多地呈现出程序性、非终局性等特征。这就决定了,在法律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在面临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或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时,可以运用核心价值观进行法律解释和利益衡量,创设新的、程序性的“检察规则”或者“监督范式”。当然,这种程序性规则的创设往往伴随着对实体法秩序的维护和恢复,这在一些抗诉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以第五十一批检察指导性案例(生效行政裁判监督主题)为例,该批次案例对平等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动诚信政府及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其“检例要旨并非只有办案思路和监督重点,更是暗藏着全新的、自主性的行政法原理或者更新传统原理的机遇”。二是价值引导与说理论证。核心价值观在纳入宪法和法律体系后,成为一般法律原则,同时兼具社会道德属性,所以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可以为法律规则的适用提供说理依据或者价值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规则同时适用,既可以提高法律规则的可接受性,也有助于巩固核心价值观的法源地位。原因在于,“在其他渊源也有效时,道德与之混合,会极大地影响到这些渊源的方向和效果。某制定法应该被这样解释还是那样解释,常常受制于这样解释或那样解释所产生的道德特征”。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导和说理论证贯穿于法律监督的全过程,包括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监督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从而使监督决定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检察指导性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独特优势
首先,指导性案例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鲜活载体。普通民众可能对法条的内容不关注、不熟悉,但对发生在身边的司法个案的关注程度往往很高。“司法正是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来向社会揭示,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应当提倡弘扬的,什么是应当摒弃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通过生动活泼的案例场景,在实现司法为民和司法公开的同时,能够全面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进入司法工作、进入民众生活。
其次,与立法和司法解释相比,指导性案例在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新实践方面具有及时性。制定法往往使用很多不确定性概念来提升其抽象程度,以尽可能涵盖所有情形,但这也造成了制定法的局限性。在对客观现象的概括基础上进行高度抽象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积淀,因此,包括司法解释在内的法律规范对社会生活的变动无法作出及时回应。这也是成文法国家越来越重视案例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及时以个案形式宣传和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新实践,是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重要价值体现。从司法及时回应社会的角度来看,法院审判机关的定位决定了其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回应集中在“回溯性”和“判断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其职能自带风险预防和秩序维护的“前瞻性”与“主动性”。这一特征在公益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最后,检察指导性案例通过其主题设定,可以准确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内涵。检察指导性案例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监督工作显现度最高的载体。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遴选优秀案例,将其上升为指导性案例,使其成为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范。在遴选过程中,根据不同业务条线和重点工作的需要,形成了正当防卫、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等主题。这些主题虽然各有侧重,但共同指向和诠释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整体内涵。对于在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适宜通过指导性案例、专题性案例等加以回应。例如,第十二批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主题为正当防卫,案例发布会将其明确为“检察机关以法治手段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尤其是“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对“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理念的论述,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相关研究表明,第十二批检察指导性案例是被援引次数最多的案例,这是“用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的生动示范,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产生辐射效应的真实写照。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是提升释法说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司法适用的过程可以高度抽象为辨别、解释、适用和作出结论,即司法者在对客观事实进行辨别、认证的基础上,通过对法律条文的选择、解释和适用,将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进而得出最后的法律适用结论。法律文书作为这一过程的载体,不仅体现司法公开的要求,更直接体现司法机关作出司法决定的理由及依据。“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文书说理,不仅是通过司法实践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源地位的重要体现,更是提升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水平的必然要求。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法律文书应“阐明事实、释明法理、讲明情理”。具体而言,阐明事实指的是说明检察机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释明法理指的是说明检察机关作出的法律处理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讲明情理要求在阐明事实和释明法理的基础上,兼顾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情感和价值观念,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此兼具双重属性:一方面,其蕴含的“和谐”“友善”等价值在某种层面上体现着社会的情理认同,属于“情理”范畴;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的核心法理,为释法说理提供了法理依据,属于“法理”范畴。正是这种双重属性,使核心价值观成为连接法理与情理的纽带,既避免机械执法的僵化,又为司法决定提供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基础。
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主要意旨的指导性案例,更应在释法说理方面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实现对司法办案的普遍指导意义以及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引领作用。把核心价值观作为说服的理据,“可以改变简单地依法办事的思维,避免机械执法或司法的生硬方式”。在释法说理过程中,核心价值观因为本身的抽象性、宏观性,所以具有很大的解释张力,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对制定法规范进行补强性论证,还可以对特定主体的行为进行一般意义上的评价,提高文书的说服力。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基础。对法律适用的说理和论证则旨在增强法律处理决定的“合理性”,使其更容易被案件处理的相对方及社会大众接受。正是通过这种“合理性”和“说服力”,司法个案有效引导了公众认知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使人们将其内化为日常社会交往中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指引。对此,有学者建议:“当代中国司法的说理结构需要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二元素说转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遵循的三元素说,确立基于根据真实性、准绳合法性和价值正当性的司法说理结构。”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现状、问题与条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既是弥补成文法局限性的制度需求,也是彰显司法价值引领功能的重要途径。通过对当前援引情况的统计和问题分析,可以明确融入的先决性条件,并为后续方法论层面的探讨奠定基础。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检察指导性案例中的体现
截至2026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发布了六十二批共计256件检察指导性案例。从检察业务条线的层面进行分类,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134件,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例27件,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26件,公益诉讼检察指导性案例38件;另外还包括综合履职的未成年人检察指导性案例22件,知识产权检察指导性案例9件。从功能定位和发挥作用的层面进行划分,检察指导性案例可以分为解释法律型案例、重申规则型案例以及工作指导型案例。所谓解释法律型案例,是指针对法律规范适用中的疑难、模糊或者争议问题进行具体化解释的案例。重申规则型案例侧重对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等既有规则进行直接援引和确认。工作指导型案例主要是针对检察系统内部如何开展工作提供方法或者程序层面的指导。
根据上述两个层面对指导性案例的划分,再结合案例具体类型及其所援引的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援引形式,可以形成表1所示的典型指导性案例。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整体被直接援引
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整体被直接援引的案例有4个,分别为“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检例第51号)、“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检例第136号)、“冯某慧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检例第225号)以及“胡某祥、万某妹与胡某平赡养纠纷支持起诉案”(检例第123号)。在这四个案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属于被正向援引,即维护这类法益,就是保护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检察业务领域来看,其中2例属于公益诉讼案例,另外2例分别属于家事领域的民事检察监督以及民事支持起诉案例。从功能分类来看,其中2例属于工作指导型案例,另外2例属于解释法律型案例。从案件涉及的利益保护主体来看,这些案例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又属于极易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英烈权益保护及老年人、妇女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案件。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被直接援引
根据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指导性案例的文本格式主要由标题(含检例号)、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指导意义、相关法条七部分组成。要旨主要是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运用、政策把握和办案方法等的高度抽象概括,而指导意义部分则是对要旨展开的深入阐释和论证。要旨和指导意义是指导性案例高度凝练的“规范指引或方法论表达”,是办理后案的检察官参照适用的主要“标的”。核心价值观具体内容的直接援引是指,在指导性案例的要旨、指导意义中直接出现了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并阐述案件办理如何体现和遵循“公正”“法治”“平等”等价值要求。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可以明显推导
此处的“明显推导”是指,尽管案例文本并未直接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但通过对其要旨与指导意义的逻辑分析,能够清晰地辨识出其中蕴含的核心价值理念。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18号)中,案例的要旨与指导意义虽然并没有直接援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但是,作为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案件,其实质上体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而“生态文明”是“文明”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为常见的具体指向。
在此,需要特别关注核心价值观“可推导”认定的客观性问题,避免主观臆断。首先,“可推导”本质上属于“间接体现”。所谓“间接体现”,是指核心价值观虽未在案例中明示,但实际上对案件处理、要旨提炼、指导意义形成发挥了指引作用。其次,“可推导”看似“最多只能意会案例事实与核心价值观之间的联系”,但仍需以案例文本中的表述为认定依据。例如,当指导意义使用“文化强国”“生态文明”等与核心价值观高度关联的表述时,可以认定其隐含特定的价值导向。这些表述是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语境中的具体呈现。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现状分析中,尚需说明以下问题:
第一,表1中列举的典型指导性案例所援引的核心价值观,仅体现案例与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大致对应关系。一个案例往往会同时承载着几项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包容性和综合性。核心价值观内容丰富,可以衍生出多个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规则的制定与适用。不同于法律规则“全有或全无”的适用方式,法律原则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
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检察指导性案例中存在适用领域偏好。目前,民事检察案件与公益诉讼案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最集中的场域,主要涉及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英烈名誉保护等领域。援引方式多是对核心价值观整体或具体内容的直接援引。这也较为符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实践规律,因为民事检察案件主要涉及私领域的纠纷,而公益诉讼中的英烈名誉保护案件更直指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护。同时,在行政法强调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以及程序正当的背景下,从检察监督的视角可以援引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在缓解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方面,核心价值观具有对公私主体不同的倾向性要求,有利于行政诉讼双方在实质层面达成妥协,这在某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例中已有体现。
在占指导性案例半壁江山的刑事检察案例中,尤其是在一些传统以及相对专业的领域,核心价值观的显现度较低。原因在于,作为公法的刑法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并且由于犯罪行为通常被认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当然是违背核心价值观的。然而,在一些关涉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以及新型疑难案件中,仅仅适用现有法律规则无法完全实现对犯罪构成的论证,就需要运用核心价值观对法律规则进行强化说理,抑或矫正规则的适用失范,从而协调形式法治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张力。这些检察案件类型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的“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主要案件类型存在一定程度的呼应。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存在的问题
从既有研究来看,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已引起学界关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的适用出现了内容错位、方式粗糙、说理简单、照搬照抄、流于表面、阐释不足、针对性不强,以及向一般条款逃逸等诸多问题。这一判断揭示了核心价值观在融入法院裁判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困境。检察指导性案例也面临类似问题,表现为核心价值观的融入往往呈现“隐性或抽象援引”状态,说理层次浅层化,未能充分发挥其释法说理功能。与此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核心价值观的融入还面临一个特殊问题:如何在融入过程中彰显检察履职的独特价值,避免释法说理与法院裁判趋同。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内容较为抽象或者隐性
在抽象意义上,只要实体及程序的法律适用正确,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能够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上升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必须在实体、程序以及“三个效果相统一”方面符合特定的要求。因此,从这个层面来看,所有的指导性案例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然而,对于加强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来说,指导性案例中援引的核心价值观应是明确具体的,尽量避免抽象、模糊或者隐而不宣。从表1对援引的核心价值观的分类及关于具体援引方式的统计可以看出,大部分案例是以“直接可推导”的形式进行援引的。例如,在检例第167号的指导意义中并未出现“平等”二字,但其确立的“岗位决定退休年龄”标准,在逻辑上直接否定了基于身份的差别对待,从而可以推导出平等保护的内涵。这种援引方式的问题在于:核心价值观隐于论证背后,后案在参照适用时,需要读者自行完成从规则到价值的推导过程,而这一推导过程并非必然发生。
这种抽象援引方式在解释法律型案例与工作指导型案例中多有体现。在重申规则型案例中,对核心价值观的援引甚至没有达到隐性的程度,大部分案例仅限于重申规则,几乎没有给核心价值观的运用留下空间。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作用的有限性
目前,大多数检察指导性案例只是基于案件事实对法律监督结果进行了宽泛、浅层次的说理,缺乏对具体案情、适用法律条款的深度阐释,核心价值观只是发挥了可有可无的辅助说理作用。例如,在一些检察公益诉讼案例中,对核心价值观的援引主要是用来简单评价和确定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最终论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缺乏精细化的价值阐释和利益衡量,从而导致法律说理的“贴合度”和“细腻度”仍有欠缺,核心价值观看起来仅仅起到了对已有结论“背书”的效果。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指导性案例的检察特色不明显
作为我国案例指导体系的两大支柱,检察指导性案例与法院指导性案例在功能定位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具体案例的选编类型、撰写范式以及发布机制等操作层面存在一定区别。如果将检察指导性案例与法院指导性案例混合研究,很容易忽视检察指导性案例自身的特点,进而得出一般性的结论。具体到核心价值观的融入问题,在论述方式上,检察指导性案例和法院指导性案例存在不同之处,但当前检察指导性案例在体现核心价值观对检察工作的指导和检察特色方面,仍显不足。指导性案例是最高司法机关“加工”或“演绎”母本案例所形成的编辑作品,这种编辑作品基于“原始作品”又超越了“原始作品”,具有很强的编纂属性。其价值在于“将蕴含于司法案件中的法律原则、精神和原理以文本形式表达出来,以说理的方法统一法律适用”。核心价值观应当在具体场景中展现出对检察权行使的价值引领作用。尤其是作为最能体现检察机关履职特色的案例类型,工作指导型案例在程序启动环节体现价值判断、在调查环节融入价值分析、在决策说理部分进行价值权衡以及在社会治理领域彰显价值引领等方面的效果,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条件
这些问题固然与案例选编机制、撰写范式等操作层面的因素相关,但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我们对何种情况下应当援引核心价值观缺乏明确的理论共识与实践标准。若不加区分地强制援引,将会消解核心价值观的规范意义,背离司法论证的基本规律;若完全放任自流,又难以发挥核心价值观对检察工作的价值引领作用。我们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其途径是通过检察指导性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并不意味着要求所有的指导性案例,甚至所有的检察法律文书都强制援引核心价值观。客观地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援引核心价值观,也不是所有的核心价值观都适合作为法律决定的理由。从法律监督的立场出发,应区别不同的案件类型和适用条件,进而决定是否援引、如何援引以及如何体现援引的必要性等。
1. 规范层面的评价空缺
当“规则的字面含义模糊而难以确定,因而可以产生不同的意义”时,检察官应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选择其中一种最合乎个案公正处理的解释。当法律规则存在概括条款或不确定性概念需要进行价值填充时,核心价值观可以作为具体化的实质资源。以“公序良俗”为例,其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构成的概括条款,本身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需要通过明确的价值指引来实现具体化。“公序良俗集中体现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为丰富补充公序良俗提供了依据。”在具体案例中,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律解释等具体方法实现了对这一概括条款的价值填充。以“冯某慧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检例第225号)为例,检察机关将何某荣违背忠实义务赠与李某(第三者)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有悖公序良俗”,这正是以“和谐”“诚信”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标尺,通过目的解释等方法完成了对“公序良俗”的价值填充。
2. 法律体系的内在冲突
当同一案件事实可适用多个规则而指向不同结论,或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存在评价矛盾时,需要包括核心价值观在内的法律原则作为规范冲突的权衡标尺。因为“法体系的无矛盾性本身就是宪法诫命”,所以解决规范冲突需要借助体系解释等方法,在宪法价值辐射下实现法秩序的统一。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价值在于通过履行监督职能,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与正确实施。作为宪法层面的制度要求,国家法制统一的内在方面必然包含法秩序的统一。
3. 价值冲突的权衡需求
当案件涉及不同价值取向的冲突(如个人自由与公共安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时,需要将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权衡的基准。例如,“王某凤等45人诉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检例第120号)涉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深层冲突。在该案中,法院恪守程序正义,以“原告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但这导致当事人陷入数年的“程序空转”,实体权益无从救济。检察机关作为价值权衡的守护者,以“公正”为核心价值观基准,在程序与实体之间寻求平衡,最终促成民事和解。这既未否定程序规则的价值,又让45名购房者的实体权益获得救济,实现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4. 检察裁量权的正当化需求
在不起诉裁量、公益诉讼起诉与否、监督决定作出等场景中,法律往往只规定裁量范围,并未提供具体标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裁量权的行使都需要引入核心价值观,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中,核心价值观的引入才具有必要性:一是裁量空间较大且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当法律仅规定裁量的范围而未提供具体的裁量标准,且部门法的法律原则也无法提供明确指引时,需要作为一般法律原则的核心价值观成为裁量的价值依据。二是在裁量结论可能引发价值判断或社会道德评价时,需要核心价值观作为强化说理的价值支撑,以增强处理决定的可接受性。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件的满足并不意味着核心价值观可以直接适用于个案。“高度抽象是法律原则区别于法律规则所不同的特征,这实际上也就注定法律原则不可能直接适用于个案。”原则的适用须经由具体化过程,即把抽象价值转化为与案件事实深度联结的裁量理由。这一具体化过程依赖多元方法论的共同支撑。其中,法律解释方法作为联结规范与事实的基础路径,在实践中最为常用,故下文重点从这一角度切入,考察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方法论逻辑。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解释方法:案例类型化基础上的考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以方法论为主的命题,其中的‘融入’表达了较强的方法论需求。”这种方法论“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技术层面的显现,是从‘看得见的正义’向‘说得出的正义’发展的重要抓手”。法律方法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体系,涵盖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漏洞补充、利益衡量等多种技术手段。其中,法律解释方法居于基础性地位,是连接抽象法律规范与具体案件事实的桥梁,也是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最直接的通道。然而,仅有宏观的方法论指引还远远不够,如果缺乏具体的、稳定的制度化载体,方法论就容易流于形式,难以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对案例进行类型化区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案例类型化为法律解释方法的应用提供了结构化的“场域”与差异化的“接口”。同时,法律解释方法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不同类型案例中的有机融入提供了技术保障。指导性案例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具备制度性权威和规范拘束力,取决于其制度性功能。因此,下文主要根据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定位和作用分类,即解释法律型、工作指导型、重申规则型三种类型,来探讨不同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
(一)文义解释:解释起点的价值挖掘
文义解释是指对法律文本字面含义进行解释的方法。由于文义解释方法对维护法的安定性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在法律方法的适用序列中具有优先性,能适用于绝大多数普通案件。法律文书的说理应当从法律规范的通常含义出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第9条的规定,法官应“准确解读法律规定所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充分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案中的内在要求和具体语境”。对此,有学者质疑这一界定过于宽泛,认为“根据核心价值观对法律规则所作的解释,涉及对规则背后的价值观念或精神的理解,这显然不同于对该规则包含之语词的语言意义进行的文义解释”。本文认为,在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中,文义解释应从传统的“语言”解释转向“语用”解释,即借助“语境”来理解“意义”,不拘泥于机械的字面意义,建构开放性的、评价性的解释。在这个开放性和评价性的解释过程中,必须借助价值判断对文义进行填充。例如,要理解“善意”“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等规范性概念,必须先作出价值判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判断中的“元价值”,在判断过程中发挥兜底作用。因此,在疑难复杂案件以及需要重点进行价值说理的案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上述关于文义解释的理解,虽以法院裁判为论述对象,但其方法论原理对检察机关同样适用。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履职过程中,同样面临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解释问题。这里的“理解”与“诠释”在功能上指向同一过程,都是指解释者在与文本互动过程中所带入的价值判断、前理解等,“是法律文本与理解者两个世界的沟通”,它回答的是应当向什么方向解释的问题。“解释”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具体的方法论操作将理解表达出来,它回答的是如何将理解转化为可传递的说理的问题。
当法律条文的文义存在复数可能时,检察官需要借助核心价值观完成文义选择,使抽象的价值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说理理由。这一过程包含两个相互关联的层次:其一,在理解的层次,检察官需要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在复数文义中完成价值选择,明确“应当向什么方向解释”。其二,在解释的层次,检察官则需要通过具体的说理将这一价值选择显性化,回答“如何将理解转化为可传递的说理”。然而,在当前检察指导性案例中,文义解释往往只呈现解释结论,被窄化为单纯的语义分析,既忽视了“语用”分析与理解的层次的价值选择过程,又未在解释的层次将选择背后的价值理由显性化。这正是造成“核心价值观融入内容抽象或隐性”“说理浅层化、释法功能较弱”等问题的重要原因。
上述问题在不同类型案例中的表现存在差异,需要分类探讨文义解释的改进路径。在解释法律型案例中,文义解释面临的核心问题是文义存在复数时的价值选择。这一过程正对应前文所述的两个层次:在理解的层次,当法律条文的文义存在复数可能时,需要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完成价值选择,这一价值判断本身即为核心价值观的出场提供了契机。在解释的层次,文义解释的功能在于将这种隐藏在背后的价值判断予以显性化,使核心价值观从隐性的价值预设转化为显性的说理依据。二者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核心价值观从“理解”到“解释”的融入过程。
在重申规则型和工作指导型案例中,文义解释的任务有所不同。这两类指导性案例的法律规则相对明确,文义解释的核心功能不是选择文义,而是阐明规则内涵。在这类案件中,文义解释需要在“法律怎么说”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为什么这样规定”的价值理由。事实上,能够成为其他案例参照适用的指导性案例,其对规则的重申和工作层面的指导就不能止步于重复现有法律规定或者办案方法,更应立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法律理念和原则,对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的阐释和论述。
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首先需要遵循文义解释,在以法律规则为处理依据的基础上,将其作为强化释法说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以说,加强文义解释中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运用,是改善目前检察指导性案例援引核心价值观内容隐性或抽象、说理浅层化、检察特色模糊等状况的重要路径。文义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起点,通过在不同类型案例中的差异化运用,为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文义解释之所以着重区分理解和解释两个层次,根源在于其面临的核心困境为“文义复数时的价值选择”,价值判断的介入最为直接和迫切。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方法因其自身功能定位已经蕴含了价值判断的维度,因此不再进行着重区分和强调。
(二)体系解释:规范体系中的价值贯通
体系解释是指在解释具体法律条文时,不应拘泥于单个条文的意义,而应将法律规范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理解,主要体现为“联系上下文”或“目光流转于整体与部分之间”。与文义解释的相对封闭性不同,体系解释方法需要解释者具备开放性的思维,将整体法律规范作为解释的对象。同时,为了寻求法律解释的恰当性,体系解释不仅要向其他法律规范开放,还要向道德、价值等其他社会规范开放,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与社会之间寻求一致性,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解释的主要方法。
“体系解释不仅是普遍联系的思维,还包括对要素间的逻辑关系的探寻。”在这种普遍联系和逻辑关系中,体系解释提出了两个层面的要求:一是连贯性要求,即避免采取可能与其他法律规定相矛盾的解释方案;二是融贯性要求,即尽量采取与其他法律规定在价值上相容乃至相互支持的解释。在解释法律规范时,体系解释以核心价值观为价值指引,实现的正是这种融贯性要求,即要求各具体法律规则的解释结论不仅在逻辑上无矛盾,更要在价值上与核心价值观相互支持。
在这个意义上,体系解释在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过程中,承担着实现价值贯通的功能。它不是孤立地看待某一法律规则,而是将该规则置于法律体系之中,在规范层级之间、类型之间建立价值关联,揭示核心价值观如何作为价值主线贯穿于相关规范群,使孤立的条文获得体系性价值支撑。以“赵某诉内蒙古自治区某旗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付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诉讼监督案”(检例第208号)为例分析可知,在该案原文中未出现有关核心价值观的直接表述,也未明示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属于典型的隐性适用。从行政救济的体系来看,该案属于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位于行政救济制度的后端,即当事人在穷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后仍未能解决争议,最终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实现了权利救济。行政救济制度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和对国家治理变革的依附性,这决定了其对核心价值观指导作用具有高度依赖性。因此,通过深入分析该案的基本案情和指导意义的内在逻辑可以发现,核心价值观在体系解释过程中,于以下三个层面发挥作用(详见表2)。当然,在这一案例中,除了体系解释之外,目的解释等方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理论研究或司法实践中,体系解释迸发能量的场合,往往是与其他解释方法特别是目的解释交汇使用。”
“体系解释是一种体系角度的论证,逻辑一致性和价值融贯性非常明显。”体系解释对法秩序统一性的保障功能体现在三个层面,即逻辑的自洽性、冲突的可调和性以及目的的统一性。基于上述分析,可以提炼出体系解释推动核心价值观融入解释法律型案例的一般路径:一是在规范层级之间建立融贯关系,将低位阶规范与高位阶规范相融贯,使具体条文的适用获得宪法、法律的价值支撑,对应逻辑自洽性要求;二是在规范类型之间建立融贯关系,将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相融贯,揭示程序服务于实体的制度逻辑,对应目的统一性要求;三是在规范发生冲突时,诉诸更高层级的价值体系作出选择,使核心价值观成为协调规范冲突的价值标尺,对应冲突可调和性要求。通过这三重融贯,体系解释实现了核心价值观的显性化。
在重申规则型和工作指导型案例中,体系解释的运用空间虽不如解释法律型案例充分,但其潜在价值也不容忽视。重申规则型案例的核心在于阐明已有规则的价值根基。这类案例的法律规则本身明确,不存在规范冲突,但体系解释可以通过说明该规则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及其维护的核心价值,增强规则适用的正当性和说理厚度。工作指导型案例侧重于提供办案方法和履职指引,当指导性方法涉及不同诉讼环节或部门法衔接时(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行刑衔接等),体系解释的“贯通”思维尤为重要。体系解释要求将不同领域的规范置于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加以审视,确保工作指导方案的内在协调性。同时,将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融入体系解释,可以在规范衔接中体现检察监督的独特视角,从而有助于确保个案处理的合法性,维护法秩序的整体统一。
(三)目的解释:法律目的中的价值牵引
如果说文义解释是通过文字理解法律规范的意义,那么目的解释要更进一步探寻制定法文字背后隐含的立法目的。二者的关系并非截然分离。“合理的文义解释结果可能恰是其他解释方法的结果,此时的文义解释实际上已融合了目的论解释。”质言之,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并非相互替代,而是协同配合:文义解释划定法律条文可能含义的边界(文义射程),目的解释则在这一边界内选择最符合立法目的的含义。
在司法裁判中,立法目的成为价值导向的载体,法官借此实现解释方向的引导、价值理念的宣示或解释妥当性的判断,使法律解释呈现出明显的能动性与价值倾向。例如,为实现《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受伤职工的目的,有的法院将提前上下班解释为“上下班途中”。立法目的本身承载着特定的价值判断,法官通过目的解释,将这一价值转化为解释结论的实质理由。
这一价值导向机制同样适用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对于解释法律型案例,目的解释是结合案例具体情况对法律进行解释的主要方法。当然,这些立法目的有时候是明示的,例如,《民法典》第1条已经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定为基本立法目的之一。然而,大部分立法目的都隐藏于法律规范背后,等待司法者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考察和解读。目的解释的作用在于,将抽象的立法目的与具体的案情相联结,使立法目的所承载的核心价值观转化为解释具体法律条文的实质理由。特别是在处理法律规范存在冲突或文义存在复数可能的疑难案件中,这种对立法目的的把握,能够帮助检察官在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之间作出妥当选择,并将价值判断写入检察文书中,增强法律决定的可接受性和信服度。
在重申规则型案例中,目的解释的核心任务是解决彰显规则价值的问题。这类案例的法律规则本身明确,不存在解释争议,但仅复述规则会导致说理浅层化。在这类案例中,目的解释的作用在于揭示规则背后的立法目的,将其与核心价值观相联结,充分增强说理厚度。在工作指导型案例中,目的解释的核心任务是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这类案例侧重于提供办案方法和履职指引,应当体现检察机关的特殊职能。因此,目的解释的作用在于阐明立法者赋予检察机关特殊职能的立法目的,并使其与核心价值观相衔接,为检察机关履职提供价值依据。
(四)社会学解释:社会效果中的价值导向
社会学解释是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着重于社会效果预测和目的衡量,在法律条文可能文义范围内阐释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这种将社会效果的评价引入法律规范的阐释过程,通过“对社会各方面的情况予以考量作出对社会有利的解释”,来勾连起相对静止的法律与变动不居的社会。任何司法办案都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都会在或大或小的范围内产生社会影响。那些需要重点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论证说理的案件,往往因其涉及社会热点或价值冲突而受到广泛关注,其处理结果和理由也随之承载着更突出的社会引导功能。这就要求司法者应当深入把握法律规范蕴含的价值内核,审慎评估法律处理程序和结果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努力使办案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够为社会公众所理解和认同。
社会学解释之所以能够成为核心价值观融入的方法论通道,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效果的判断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无法从法律技术层面获得答案,必须诉诸价值体系,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是这一价值体系的集中表达。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应将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作为可追求的最大社会福利”。因此,当检察官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评估社会效果时,实际上是在判断这种解释方案能否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弘扬法治精神,同时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预期性不被破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核心价值观得以通过社会学解释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
从整体上看,社会学解释方法贯穿于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计划、收集、编写和发布的全流程。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指导性案例必须符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法律效果体现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促进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尊崇与遵守;政治效果体现为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效果体现为获得群众普遍认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在履职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实现检察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途径。“三个效果相统一”是检察办案应当追求的目标,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价值指引。因此,当检察官运用社会学解释方法评估社会效果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导向,在法律效果的基础上,使处理决定同时获得政治认同和社会认同,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个案的角度来看,“指导性案例的选择往往遵从解释论的方法,不拘泥于机械的法律条文,又有适度的灵活性,能够比较妥善地处理法律的安定性与妥当性的冲突……换言之,指导性案例是其公共政策的一种表达方式”。对于检察机关的指导性案例来说,工作指导型案例往往集中体现了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充分彰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政策导向和公共治理功能,反映了检察机关在特定时期对重点领域法律监督工作的总体部署。例如,“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2019年行政检察业务条线开展的专项活动,其目的是“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21号)即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从社会学解释的角度来看,在该案中,检察机关没有囿于“法院裁判并无不当”的形式主义逻辑,而是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目标,综合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方式,最终促成姚某化解了“七年无法离婚”的困境。这一选择以“公正”“和谐”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标尺,对社会效果进行审慎权衡,在坚守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推动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型。这既是社会学解释方法在检察办案中的具体运用,也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供了可行的制度路径。
总之,社会学解释作为以社会效果为导向的解释方法,在解决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三大问题中发挥着效果层面的功能。它要求检察官在运用社会学解释时,不能仅笼统提及社会影响,还应当结合案情具体说明,某种处理方案会产生何种社会效果,这种效果为何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通过将抽象的价值导向与具体的社会效果相结合,社会学解释使核心价值观从宏观的价值宣示转向微观的社会效果评判标准,从而在个案中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过程中,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并非彼此割裂,而是可以根据不同类型案例的需要灵活组合、协同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运用,是一个从价值发现到内涵阐释,进而结合案情转化为具体行为要求的过程;也是一个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深层次重构,将抽象价值描述为具体行为要件,并分解为特定类型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实现,需要多元法律解释方法的协同配合。当不同解释方法的运用都能够指向同一体现核心价值观的解释结论时,这种融贯性便意味着办案决定获得了充分的说理支撑,既经得起法律层面的检验,也能够回应社会期待,从而在个案中实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效果。
结 语
价值追求是国家认同的载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刚性的法律约束和柔性的法理指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题中之义”。这一命题涵盖了两个维度:一是通过立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为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进行指引和规范,形成外在的刚性秩序;二是通过法理阐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方法论层面的解释原则与价值基准,提供内在的柔性引导。这一“刚柔并济”的治理智慧,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独特优势。同时落实到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方面,要充分发挥检察指导性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必须从理念认知、案例培育和技术支撑等方面协同推进。检察机关应当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作用,通过建立评估机制将价值导向纳入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在案例培育方面,需要优化遴选标准,重点选取具有典型价值示范意义的案件,健全从基层发现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甄别和确认的案例培育机制。在案例培育的过程中,一方面,应根据案例类型合理运用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政策引领作用,在已发布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对既有指导性案例中能够体现核心价值观的案例进行汇总,形成指导性案例群后集中发布,以进一步增强核心价值观融入检察办案的示范效应。在时机成熟时,可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提升检察指导性案例运用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的水平。同时,要着力强化技术保障,构建基于价值要素的智能化类案推送系统,研发案例特征识别和相似度比对技术,完善可视化案例参照指引。此外,还需细化指导性案例援引规则,明确检察文书说理中的价值考量要求,通过建设全国检察案例数据库和大数据分析应用,提升案例指导的精准度和适用效能,从而构建起系统化的工作体系,使检察指导性案例真正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典范。
原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2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