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修泽:天地人产权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49 次 更新时间:2011-12-05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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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修泽 (进入专栏)  

当代人的生存发展,是一个包括人的生存发展环境(“天”)、人的生存发展资源(“地”)和人的生存发展自身(“人”)在内完整体系。从宏观层面分析,其间蕴含着多维产权关系:环境产权、资源产权、人力产权。两千多年前,中国的先哲曾率先提出了“天、地、人”的哲学理念。借用这组概念来研究当今中国和世界现实,就会发现:人类正面临着环境问题(“天”)和资源问题(“地”)的严峻挑战。2011年爆发的两大事件——日本核危机事件和北非战争事件及其带来的全球性“核恐慌”与“石油价格波动”,再次将环境问题(“天”)和资源问题(“地”)尖锐地摆在了人类面前。与此同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在内),诸如“超低劳动力成本”等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在触及人类尊严和幸福的底线。“天”、“地”、“人”三界所出现的诸种新情况、新矛盾向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新课题。

探讨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可以有四条路线,即:技术创新路线、结构调整路线、政府规制路线、产权运作路线。在上述四条路线中, 技术、结构、规制路线相对成熟、相对清晰些,但唯独产权路线相对陌生、相对薄弱,某些领域甚至处在混沌状态。有鉴于此,笔者拟以拙作《人本体制论》和《广义产权论》[① ]为立论依据,围绕当代人的生存发展这一主题,结合当今中国资源、环境和社会人文领域的新情况 ,就“天”、“地”、“人”的产权格局及其耦合关系作进一步探讨。

一、“天”——环境产权

(一) 环境产权:一个需要探索的新命题

《庄子·达生》曰:“天地者,万物之父母也。”《易经》则更强调“三才之道”:天之道、地之道、人之道。然而,在古代“天之道”中,有“环境产权”之道吗?没有。莫说古代“天之道”中没有,即使现代产权理论体系中对“环境产权”也是语焉不详。在这种思想束缚下,长期以来,环境领域不仅没有明确提出产权概念,而且普遍认为对于环境[② ]这种无形之物可以“无偿”或廉价获取,于是环境产权制度成为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这是研究产权问题的一个重大缺憾。

笔者在《广义产权论》一书中指出,在当今人类面临气候危机的条件下,环境产权问题成为一个亟需着力探索的命题。我们可以通过碳产权来看环境产权的真谛。环境中排放的碳,虽然作为一种气体,也是一种物质存在,但这种物质原本在世界上并无产权关系,既没有产权界定,也没有产权交易。道理很简单,因为它既不是商品,也不是资产。这是此前传统的情况。

然而,“天”是可变的,“天之道”也是可变的,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只是陈腐的信条而已。《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人类几千年来对碳的认识,碳排放被赋予了经济价值。原因何在?这是因为依据《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等文件规定,为了应对人类共同面临的气候危机,碳排放被限制,碳减排被强制,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按经济学的“稀缺资源理论”自然就有了内在的经济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排放指标就变成了稀缺的“经济资源”。

这种经济资源一旦形成,它会产生一个质的转变:由非商品向商品转变,由非资产向资产转变,由非产权向产权转变。[1]6于是人类创造出了一种新的产品——排放权,简称为碳资产,或称碳产权。以碳产权为轴心,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低碳发展”——开始出现。[③ ]在中国,2010年10月通过的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议书中虽然没有采用“低碳经济”的提法,但采用了“低碳发展”的命题,这是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全会的文件中第一次出现“低碳发展”的概念,应该说是一个新突破。随之,“碳”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

由此我们可以明确回答一个“天问”:天上有“环境产权”吗?答曰:有的。而且,这种产权制度,并非某一国家所特有,它属于人类共同拥有的制度文明。

(二)理论支撑与实践支撑:环境产权制度的两个支撑

1.理论支撑:环境领域存在“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

论及产权的内涵,学术界有不少论者是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的一段话来界定的,即“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行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2]1101笔者认为,这段话中关键词“经济物品”需要拓展,否则很容易被窄化。实际上,目前“经济物品”一词已经被窄化。人们一讲产权马上就想到“经济物品”的产权,如物权、债权、股权等等,而与天相关的“环境产权”则被忽视。正是由于“产权实物观”的影响,环境领域长期没有明确提出产权这一概念。

在这里,我要特别提到产权经济学家、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经济学教授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他于1967年在《美国经济评论》杂志上撰文对产权理论探讨时讲过,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交易时的合理预期,规定其“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产权不但是对“经济物品”的占有和使用,而且是“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如果用最直白的语言来表达,“哪里有利益,哪里就有产权”)。在此处,德姆塞茨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环境产权”的命题,但是依此产权定义来衡量,环境领域也有“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也存在产权界定、产权交易、产权保护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环境产权在理论上是能够成立的。

2.实践支撑:中外经济体已尝试运用环境产权来应对环境挑战

面对日趋强化的环境约束,人们正在研究如何以绿色、低碳为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通过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快构建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问题。在现实经济中,对于环境污染等“外部性”问题的处理,过去人们比较重视由政府进行干预,这是必要的(作为中国来说,今后仍需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但对另一条思路,即通过产权关系来解决环境污染等“外部性”问题,则重视不够。近年来情况有新的变化。据笔者调研,虽然相当部分生态环境依然是无偿使用在惯性运作,但是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一定范围的环境补偿。[④ ]

当然,现在较多的环境补偿还没有借助于产权市场,而是采取了迂回的形式。与这种相对迂回的交易方式不同,国际上一些国家则采取了更直接的市场交易方式,例如碳产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首先被美国环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付诸实施,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也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2007年,欧洲的碳交易量达27亿吨,单位价格已经到14.82欧元一吨,市场交易价值400多亿欧元。可见, 运用环境产权来应对环境挑战,不仅有理论支撑,而且也有中外经济体的实践支撑。[⑤ ]

(三)“三柱一顶”:环境产权制度的基本架构

那么,需要创建的环境产权制度,应当是一个什么样的基本架构呢?笔者主张建立 “三柱一顶”的制度框架。

1.“三柱”之一:环境产权界定制度

产权界定制度是对产权体系中的诸种权利归属作出明确的界定和制度安排,包括归属的主体、份额以及对产权体系各种权利的分割或分配。1998年由笔者主笔出版的《中国企业产权界定》[3]一书探讨的产权界定,还属于狭义的(“企业”范畴)产权界定,现在需要扩展提升,扩展到对环境产权贡献者暨受益者以及破坏者暨受损者的权益界定。

具体来说:(1)凡是为创造良好的环境作出贡献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该对其贡献作出界定,以便使其获得环境产权的收益;(2)凡是享受了环境外部经济效用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该对其受益作出界定,以便向环境产权贡献者支付相应的“回馈”;(3)凡是对环境造成侵害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该对其侵害作出界定,以便使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4)凡是遭受了环境损害的地区、企业或个人,应该对其受损作出界定,以便向环境产权侵害者索取相应的补偿。简言之,贡献者获益,侵害者受损;无贡献而“搭便车”获益者应付出费用,无侵害而无辜受损者应获得补偿。

著名产权经济学家巴泽尔(Y.Barzel)曾讲过一段意味深长的话:产权界定越明确,财富被无偿占有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产权的价值就越大。[4]112011年通过的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约束性指标”只有16个,但在这极少的约束性指标中,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指标就有11个,占70%。这11个指标是:(1)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亿亩;(2)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4)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6)(7)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分别减少8%;(8)(9)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10%;(10)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66%;(11)森林蓄积量增加6亿立方米。这是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11项资源环境指标列入国家规划中的约束性指标,充分显示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发展绿色经济的决心。特别是,把大幅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重点约束性指标,应该说抓住了问题的症结。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这一规划落到实处。笔者建议,在总量控制目标确定之后,应建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指标分解落实机制,即将上述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有的应分解到企业,从而为考核、评估地方与企业的贡献与否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做好环境产权的贡献界定和损害界定工作:界定贡献者作出多大贡献;界定侵害者造成多大损害;界定无贡献而“搭便车”者获得多少“搭车”收益;界定无侵害而无辜受损者遭受多少外部损害。只有做好贡献界定和损害界定工作,才能在低碳发展中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这是下一步实施环境产权交易的前提。

2.“三柱”之二:环境产权交易制度

环境产权交易制度是指环境产权所有人通过一定程序的产权经营运作而获得产权收益的制度。这里的关键是,在利益边界比较清晰的情况下,确立相应的环境产权利益交换机制——对于那些自己付出代价而使他人受益的,应该使之得到补偿;对于那些自己享受环境外溢收益而使他人转移成本的,应该使其支付“对价”。在这种市场运行过程中,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一定程序的产权经营运作而获得产权收益。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给千千万万个企业以及地方的身上安上一个“马达”,促使它自动来减排。

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在上海成立产权交易所以来,20年间各类产权交易市场呈现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势头。至2010年,各类产权交易机构已达240余家。但现在产权交易市场的格局仍然比较狭小,环境产权尚未完全纳入交易市场范围。现在需要拓展视野,建立相应的环境产权交易体系。笔者曾指出,“长期以来,由于受‘狭隘产权观’的影响,不少人把‘现代产权制度’等同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忽略资源环境领域的产权问题。现在的产权概念包括天上的环境产权,地下的资源产权,人间的劳动力产权、知识产权和管理产权等。对寻找新交易品种的产权交易机构来说,算得上‘遍地是黄金’,只要勇于创新,产权市场前景广阔”。[⑥ ]应尽快建立健全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产权交易机构,并在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的基础上,规范产权交易价格行为,促进环境产权有序流转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3.“三柱”之三:环境产权保护制度

这是对环境产权取得的程序、行使的原则、方法及其保护范围等所构成的法律保护体系。现在有诸多问题没有解决,以至成为当今比较尖锐的社会矛盾之一。因此,要切实按照“广义产权论”,建立包括“领域”和“权能”方面在内的更广泛的环境产权保护制度和法律体系。

要实施环境产权保护,至少涉及环境保护的四个重点领域:第一,应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保护好植被和河湖、湿地;第二,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运用补偿奖励机制搞好草原管护,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监管;第三,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加大生物物种环境保护和管理力度;第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环保社会监督机制。 在此过程中,建立以生态补偿和环境付费为主要机制的产权保护,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地区、企业或个人,促进其整改并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行政处罚。

4.“一顶”:四位一体顶层配套

这里要申明:发展绿色经济、推动“低碳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顶层设计、协调配套。大体涉及四条线路:其一,技术线路,通过低碳技术创新来控制和减少工业、建筑、交通和农业等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其二,结构线路,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其三,规制线路,通过法令、税收(如环境税)等政府管制或社会强制手段来促进可持续发展;其四,产权线路,依上述所论,通过建立包括碳排放在内的环境产权机制等手段,用市场的办法来促进可持续发展。这四个方面是连在一起的。建立环境产权制度,只是“四位一体”系统中的一个方面,需要与其他几个方面协调配套。具体来说,在实践中要与技术创新结合,与结构调整结合,与税费改革结合,与加强法制结合,还要与公民参与结合,这样,才能促进“低碳发展”。

二、“地”——资源产权

天有天之道,地有地之道;中国先哲云:天之道在于“始万物”,地之道在于“生万物”。那么,与“地”相联的资源产权,情况如何呢?

(一)资源产权体系现状:存在“产权残缺”

所谓资源产权,是指附着在自然形成、可被开发利用、并具有某种稀缺性的实物资源之上的产权。资源产权范围很广,大体包括五个类别:(1)土地资源产权;(2)矿产资源产权;(3)森林资源产权;(4)水资源产权;(5)海洋资源产权。

通过对中国资源产权的调查研究可以看出:资源产权领域的矛盾与环境产权领域的矛盾是不同的。如上所述,环境产权领域是一个尚待认识、有待开拓的领域。从一定意义上说,还是一片“处女之天”。而资源产权,应该说人们是有认识的,而且从法律层面看,资源产权——不管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最终的所有权关系是明晰的。但是,按照笔者的广义产权理论(不仅“广领域”产权,而且“多权能”产权,即是说,产权不是“一朵花”,而是“一束花”)来分析,中国资源产权领域,存在比较严重的“产权残缺”问题:

1. 从资源产权界定的视角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除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矿产、水、森林、海洋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具体操作中,却存在着资源的所有权与收益权之间在相当大程度上的偏离,使得自然资源最终所有者从资源开发和使用中得到的收益——本应由全体公民共享的公共利益——未能完全实现。比如,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资源税税率较低,资源企业红利上缴水平也偏低。由此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方面从此行业的高额收益中分享到的红利并不充分,有一部分收益流入部门或相关利益者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利益部门化。可见,这里存在明显的资源产权“主体归属”与 “收益归属”的“非对称性”问题。

2. 从资源产权交易视角看,突出表现在资源价格成本构成残缺。目前中国资源企业的成本以及安全成本一般都只包括资源的直接开采成本,而像矿业权有偿取得成本、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等尚未体现,形成不完全产品成本。

3. 从资源产权保护视角看,突出表现在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不力上。土地对国家来说是资源,但对农民来说则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产。当前,在这方面,土地征用随意性强,范围不断扩大,对农民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款拖欠、克扣、截流等问题屡屡发生,这些矛盾使农民的利益严重受损。

(二)完善资源产权体系:重点瞄准“五项权能”

按照笔者“广义产权论”的观点,广义产权除了包括第一要义“广领域”之外,还包括第二要义,即“多权能”产权。“多权能”多到哪里?不仅仅包括原始的所有权,而且包括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各种各样的财产性权利,即:从原始所有权到各种各样的受益或受损权利。但要突出重点,笔者主张应重点锁定以下五个方面的权能。

1.“五项权能”之一:农民土地经营的流转权

中国第一个30年的改革,是从农村的土地改革启动的,无论是安徽省的“大包干”,还是四川省的“归还农民自主权”,触及的都是土地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较少的国家,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18亿亩耕地保有量不减少。为此,除了实行各种最严格的节约用地政策之外,必须在土地制度上作文章。今天土地制度的深刻矛盾并未解决,受到的约束也很严重,出路在哪里?承认并尊重农民的土地经营的流转权是一条出路。[5]

中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不能开展“所有权”的转让,但是在此前提下,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可以拿出来交易。在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托管中心、土地代管所等中介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或放在现有产权市场交易,让土地经营权流转起来,逐步走上土地市场化和土地集约化之路。笔者认为,这是节约用地的根本之道。

2.“五项权能”之二:林地经营权和林木转让权

此处说的林权,既包括集体林权,也包括国有林权,相比之下,国有林权制度的改革更具探索性。笔者曾四次到黑龙江伊春林区进行调研,该林区正从事一项试验,就是把国有的林地(包括土地和上面的林木)转让给职工,“林地”只转让 “经营权”(不转让所有权),林木卖的是“所有权”,到2009年已经实行了八万公顷的试验。这个试验如果取得成功,将来会产生一个新的“活立木”市场。这里有个眼光问题。用实物观来审视,“满山尽是绿树林”;但用广义产权论来看,则“满山尽是绿资本”——至少林木转让这一部分将来可以作为“绿色资本”。[6]

3.“五项权能”之三: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西方产权经济学者阿梅思·A·艾尔奇安曾提出过一个“渔民在没有所有者的湖里过量捕捞”的例子,引起我的思考。他说:“如果每一条鱼都有一个独立的所有者,或者鱼自己就是所有者,那么,除非一个人交足了足够的费用,否则是不会允许他捕鱼的,过量捕捞也就不会发生了。”[2]1103-1104中国为什么存在矿产过度开发的状况?关键在于矿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等还未完全到位,没有“交足足够的费用”。为此,在对重要矿产加以保护和进行开采管理过程中,必须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特别是建立完备的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制度,以促进矿业权的合理设置。这是健全市场配置矿产资源机制的重要方面。

4.“五项权能”之四:水资源产权制度

中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水资源分布也不合理,对水资源的调节和配置不可避免。必须着手最严格的水资源“水权”制度建设。首先,应加强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严格水资源产权保护。同时,强化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产权交易。此外,在保障灌溉面积、灌溉保证率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工农业用水“水权转换”机制。只有建立健全水资源产权制度,才能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科学用水。

5.“五项权能”之五:海域使用权即海洋的“用益物权”[⑦ ]

中国不仅有960万平方公里陆地面积,而且有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积。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第一次提出“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如何发展海洋经济,需要有制度创新。用《广义产权论》的“多权能”来分析,国家对海域拥有最终所有权,但法人和个人可以取得海域使用权。这就是说,海域产权可以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法人和个人获得的海域使用权也可以交易。这是创新涉海现代产权制度、推进海域使用权物权化改革的新构思。如果能交易海域使用权,以及岸线、滩涂、海湾、岛屿等的开发使用权,沿海地区非蓝色区以及内地不靠海的省和自治区,也可通过产权交易得到相应的用海权,打造“海上飞地”,解决中国内陆地区“无海可用”的问题。可以以搞活海洋的用益物权为起点,建立现代海洋产权制度,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资源产权体系之魂

建立和健全资源产权制度,除了完善上述“五项权能”之外,还必须解决更深层次的与资源产权相关的价格问题。突出的是资源性产品价格成本构成、价格形成机制以及“税、价、费、租联动”三个问题。

1.通过“成本还原”构造资源性产品价格完全成本

目前中国资源性产品价格中存在严重的不完全成本,像矿业权有偿取得成本、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本等尚未体现,形成不完全的价格成本。[⑧ ]资源性产品价格成本构成不完全,导致利益分配不合理。为此需要“四个还原”:(1)还原资源成本,进一步扩大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范围,并适当提高探矿权、采矿权受让标准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2)还原环境成本,建立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责任机制,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完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3)还原安全成本。(4)还原人工成本。通过还原上述相关成本, 使资源性产品价格成本构成趋于合理。

2.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是资源产权残缺的深层原因。具体表现为该市场调节的未进行市场调节,即使市场交易部分,价格也不尽合理。例如供水行业2008年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为3.05%,约为全国各行业平均数(6.61%)的一半。另一部分资源性产品则存在价格偏高的成分,公众反映收费过高。为此,需要实施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一是推进水价改革,完善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供水价格政策,推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二是推进电价改革,完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推行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和竞价上网试点,推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度。三是按市场化思路改革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四是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

3.建立价、税、费、租联动机制

完善资源产权体系,除了价格改革以外,还需要在更大的范围实行价、税、费、租联动。在这方面,重点是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完善计征方式,将重要资源产品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从国家宏观层面分析,这也有利于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使资源属地能够从资源的开发利用中获取应得的利益,进而缩小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

三、“人”——人力产权

(一) 人力产权:一个以人为“轴心”和“本体”的产权命题

这里讲的人力产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劳动力产权、管理产权和技术产权。

人力产权的凸显与新经济时代的来临及其引起的产权关系新变化有关。在以知识为基础、以智力为资源的社会,人力资源将成为第一资源、第一资本和第一财富,它将带来产权关系的重大变革,从物力产权到人力产权的演变将呈加剧趋势。至于人力产权是否能超越或消融物力产权,以及人力产权承载者是否能在企业中集人力产权与物力产权于一身,尚需观察和研究。

在国际经济理论界,舒尔茨曾揭示了制度变迁与人的经济价值之间的互动关系,指出经济发展过程中人的经济价值上升要求产权制度做出相应的回报。之后,出现了若干有代表性的人力产权思想,如:技术决定论思想、[⑨ ]分享经济论思想、[⑩ ]二元经济论思想[11]以及人本主义思想[12]等。根据笔者了解的相关文献,西方学者对人力产权问题进行过比较深入的探讨,尤其是舒尔茨、罗森、巴泽尔等理论家都曾从不同的角度论述过人力资本(产权)问题。这对中国同仁探讨人力产权是颇有启迪的。

中国是以创建新社会作为价值取向的。马克思在阐述新社会的本质要求时,曾明确指出:新社会是“实现”“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在这一社会中,人们可以“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 “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7]虽然,在当今中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还不可能完全做到“实现”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也不可能达到“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的境界,但是,以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促进”人的发展则是我们担负的历史使命。[8]正是基于这种“人本体制论”的思想,2003年5月,笔者在撰写有关产权问题的基础性研究报告——《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时,建议在产权内涵上,除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之外,还应补充劳动力产权和管理产权,强调只有把“劳动力产权”和“管理产权”也纳入产权,才能“使要素产权体系完整化”。[13]虽然理论界对“劳动力产权和管理产权”纳入产权内涵有争议,但有关产权的权威决策中,特意在“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后面加了个“等”字,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产权问题继续探索的空间。在推进以人的发展为导向的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特别是在追求人的尊严和幸福的征程中,探讨人力产权更具有社会价值。可以说,这是一个以人为“轴心”和“本体”的产权命题。

(二)劳动力产权和管理产权:人力产权重点分析

人力产权有三大构成:劳动力产权、管理产权和技术产权。鉴于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对技术产权争议不大,这里重点讨论劳动力产权和管理产权。

1.劳动力产权

劳权,或称劳动力产权,是经济关系中基本的“元素”之一。据笔者看到的文献,早在20世纪50年代,国内就有学者阐述“劳动者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并以此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9]此后,有其他学者从新的角度探讨“劳动者的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或“劳动力产权”问题。[10]

把“劳动力产权”纳入“广义产权论”体系中,其深层的考虑是什么?是人的主体性问题。第一,劳动力产权一旦确立,劳动与资本即取得了对等地位,劳动者就成了自己劳动力产权的拥有者。如此,企业事实上就成为一个具有特别合约性质的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共同体。这两个不同产权的拥有者唯有组合在一起,才能在经济活动中共担其责、共享其权、共谋其利。第二,一旦明确了劳动力产权,劳动与资本即具有对等地位,资本可以雇佣劳动,劳动也可以“雇佣”资本。这里最大的变化在于,劳资双方的合作过程成了双方博弈的过程,势必要求交易价格合理。第三,不仅相互交易,而且实行产权保护,包括对每个劳动者劳动力产权的保护。按照劳动者拥有自己劳动力产权的理论,在各类企业(特别是国企)改制过程中,对于解除“身份”(所谓“买断工龄”)的劳动者,企业应相应给于足够补偿。

2.管理产权

与“劳权”相比,管理产权更复杂一些。创新大师熊彼特以及经济学家奈特曾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企业剩余索取权由企业家按贡献拥有的思想,他们的这一“企业家利润理论”成功地将企业家之人力资本引入分配体系,具有创新意义。此处所谓“企业家之人力资本”,实际上即为“管理产权”。笔者在《现代企业创新论》一书中曾指出:“创新型的企业家是现代经济社会的特殊资源,具有稀缺性、能动性和长期性的性质。”“中国:要为企业家的形成和发展开辟道路”,为此,具体提出 “管理资本化” 的基本思路。[11]这都涉及管理产权问题。

(三)创建人力产权制度的三个着力点

1.确立人力产权所有者的主体地位

是否承认并尊重人力产权,涉及到劳动者、管理者、技术创新者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问题。如果人力产权所有者感到自己处于主动地位,才会自觉地推动自身解放和全面发展。把“劳动力产权”纳入 “广义产权论”中去,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计划经济从根本上否定劳动者作为“劳动力产权”的主体按自己贡献参与分配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产权”所有者应成为“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主体,而不应是被别人“按”(所谓“按要素”)的对象。

这不仅是一个纯理论问题,而且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笔者于2003年5月13日在《光明日报·理论周刊》上指出,如果“劳动力产权”所有者不是分配的行为主体,或者说,主体是凌驾于要素所有者之上的“计划者”,那么,其行为的过程势必是“计划配置”;反过来说,如果我们确立包括“劳动力产权”在内的要素所有者为主体,则行为过程势必是“市场博弈”。而市场博弈过程实则是市场公平交易的过程。初次分配是劳资双方博弈的结果。关键就在于能否界定清楚参与分配的主体,使劳动者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唯有确立主体地位,才能实现劳资公正博弈。

2.寻求人力资本转化为企业资本的有效通道

20世纪60年代,美国路易斯·凯索尔等人认为,劳动与资本都是生产要素(“二元论”),人力资本者不仅可以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收入,而且还可以凭借其人力资本的投入来分享企业股权。另一位“分享经济理论”的提出者魏茨曼更明确认为,“人力资本”是一种投资,应同物质资本一起共同分享企业产权,特别是剩余索取权。当前,在中国,人力资本转化为企业资本的通道尚不顺畅,需要明确承认和保护人力产权,增强对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其他普通劳动者的激励机制。

关于企业经营者或技术创新者的物质激励通道,大体有两类:(1)有财产关系的物质利益激励(如股权的分派、股金分红等);(2)非财产关系的物质利益激励(年薪、奖金、福利等)。前一段时间,已经开始实施非财产关系的物质利益激励。下一步,随着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应该增加采取现股、期股或期权等办法。可以根据经营管理者或技术创新者的业绩,由资产所有者采用现股的方式给予相应的激励;也可以考虑将经营管理者或技术创新者自身的未来财富,与公司业绩及公司长远发展有机地结合,实行管理或技术期权制(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企业中)。

至于对企业中的劳动力产权,也可实行 “劳权”的 “期权制”。企业利润创造出来之后,在管理者按比例提取“管理股权”、技术创新者按比例提取“技术股权”的同时,也应按照一定比例,给实际上操作的职工,按贡献提取相应的股权或者期权。如果把前面称为 “管理资本化”、“技术资本化”的话,那么,这一基本思路可称为“劳权资本化”。对此,我们需要进行试验和探索。

3.建立包括利益攸关者在内的“金三角”制度架构

欲使劳资双方能够“公正博弈”,要有相应的保障性制度安排,使人力产权所有者和资本产权所有者都能有尊严地劳动、经营或投资。为此,需要建立三大利益攸关者即劳方—资方—政府“金三角”制度架构。人力产权所有者可以以工会的形式与资本要素所有者进行平等谈判和议价,政府只作为中立的一方来监督谈判的过程。由此涉及工会的转型问题,即从过去那种福利性的、“活动”型的、附庸型的组织,转变成跟资本管理层并立的真正代表“劳权”力量的工会组织。

四、“合”——天地人产权关系之耦合

(一) 天地人产权关系具有内在耦合性

这里笔者借用科技界使用的“耦合”一词。“耦合”本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路元件或电网的输入与输出之间存在“紧密配合”与“相互影响”,并通过“相互作用”传输能量的现象,其实质是相互贯通。通过对中国古典哲学关于“天地人”关系的研究,笔者发现三者之间是具有内在耦合性的。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马王堆出土《老子》乙本)即表明人与自然的一致与相通。虽然天、地、人三者各有其道(“天道曰阴阳,地道曰柔刚,人道曰仁义”),但又是相互对应、相互联系的。

在产权体系中,天地人产权关系也是各有其道、又相互联系的。笔者在《广义产权论》“题记一”中曾写道:“如何破解中国发展和改革的体制难点?我想提供一个广义产权的路径选择:国民共富绕不开物权股权债权和智权;社会平衡绕不开劳权和其他人力产权;打破垄断绕不开垄断行业特许经营权;农村改革绕不开土地流转权和抵押权;创新立国绕不开各行各业的技术产权;永续发展绕不开资源产权和环境产权。上述种种,构成这部《广义产权论》初探。”

这六个“绕不开”既点了各自的特性,也点了“破解中国发展和改革的体制难点”的共性。共性在哪里?在于以人的发展为导向,寻求经济、社会、人、自然之间的全面协调发展,其中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乃核心价值取向。对于作为根本导向的“人”,笔者曾提出三层含义:横向上“全体人”,纵向上“多代人”,内核上“多需人”。从总体上说,天地人产权都着眼于“全体人”、“多代人”和“多需人”,其中,相比而言,环境产权更着眼于“多代人”;资源产权更着眼于“多需人”;至于包括劳权、管理产权、技术产权在内的人力产权更着眼于 “全体人”。综上所述,广义产权论所涉及的“天地人”产权关系,关注的侧重点虽然有所差异,但是彼此都是围绕着“人”这个共同的轴心而展开的,在这个根本问题上是“相互贯通”的,足见其具有内在耦合性。

(二)发挥天地人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耦合作用

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是现阶段的主要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我们到底追求什么样的“发展”?纵观二战结束以后人类发展理念的演变,大体可以看出一个基本的脉络:战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各国都强调经济总量的增长,但随着人口资源环境压力的增大,实践呼唤人类“可持续发展”,节能环保、绿色低碳遂成为新的追求。随后,人自身的发展问题凸显,如何使人活得有尊严,如何使人活得幸福,成为时代的主题。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在阐述科学发展涵义时,系统地提出完整的新内涵:“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四个“更加注重”,特别是第一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纳入科学发展的内涵之中,与传统的发展观形成两种不同的思路。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笔者在《广义产权论》扉页“题记二”中写道:“反思全球性金融危机和环境危机,我发现:美国人透支的是家庭资产,中国人透支的是国民资源——从人力资源到自然资源到环境资源……。透支资产的困于当前,透支资源的危及长远。为寻求有未来、有尊严的发展,本书尝试着探索广义产权。”[1]题记二当前,中国正处在新的发展理念与传统发展理念博弈的时刻,到底是单一的GDP挂帅,还是科学发展?中国到了从“量”的过度扩张到“质”的战略提升的新阶段。“十二五”规划应成为国家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分水岭。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核心是八个字,即:人本、创新、绿色、协调。天地人产权制度对于上述新的发展模式具有支撑意义:劳动力产权有助于实现人本发展;管理产权和技术产权有助于创新发展;环境产权和资源产权有助于绿色发展;而包括天地人产权在内的“广义产权”则有助于协调发展。

(三)发挥天地人产权在体制改革中的耦合作用

中国的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不仅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而且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并加快推进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以寻求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面对新阶段的改革任务,必须要有新的思维,要做好顶层设计和深层谋划。笔者在《产权人本共进论》题记中写道:“老子论道:既讲‘抱阳’,又讲‘负阴’;[12]斯密论经济:既有《国富论》,又有《情操论》。笔者论改革:一则讲‘产’,一则讲‘人’。产——《广义产权论》,人——《人本体制论》。如何熔‘两论’于一炉,用之于中国创新实践?本书尝试提出:‘产权人本共进论’。”[13]

下一步应沿着天地人产权的思路,思考新的问题。比如,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企改革中,如何打通人力产权通往企业资本的通道,实现劳权资本化、管理资本化和技术资本化?在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创新中,如何发挥劳动力产权的根基性作用,提高劳动要素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和环境税创立过程中,如何体现资源产权和环境产权的经济价值,满足资源产权和环境产权的内在要求?等等,都需要探讨。而且按照天地人产权的思路进行改革,改到深处,可能还会涉及社会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对此要有深层思考。

(四)发挥天地人产权在社会管理和创新中的耦合作用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在内部结构大变动、利益格局大调整的过程中。如何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使社会既充满活力又保持基本稳定,是一个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当前社会问题中的一些矛盾,与天地人产权有直接关联。比如,一些地区和企业的环境污染,直接酿成了某些局部的“黑色乱源”;土地资源(特别是农地)的违规占用、矿产资源的滥开滥挖、水资源的不合理截流和开发,也引发了一些局部冲突和矛盾;此外,劳动者报酬的低下和劳动条件的恶劣也导致了一些群体性事件,等等,凡此种种,都给当今的社会管理制造了新的麻烦。

针对上述问题,需要从天地人产权出发,加强“源头治理”(须知,天地人产权即是源头之一),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化解消极因素,防止和减少社会问题的产生。在这一过程中,要努力寻求“经济市场化线”与“社会公平绿色发展线”之间的最佳均衡点。一方面,应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不能动摇;另一方面,要正视社会公平和绿色发展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按照经济市场化与社会公平绿色发展双线均衡的思路,学会在经济市场化与社会公平绿色发展两个“鸡蛋”上跳舞,而不要把任何一个“鸡蛋”打破。须知,打破了经济市场化这个“鸡蛋”,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就会受到影响;打破了社会公平绿色发展这个“鸡蛋”,中国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就难以得到保证。

古代哲人云:天之道在于“始万物”,地之道在于“生万物”,人之道在于“创万物”。借古人之智慧,探现代之新知,作上述《天地人产权论——当代人的发展多维产权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先进。

参考文献:

[1]常修泽. 广义产权论——中国广领域多权能产权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2]约翰·伊特韦尔,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Z].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3]常修泽,等. 中国企业产权界定[M]. 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

[4]Y.巴泽尔. 产权的经济分析[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5]蔡继明,等. 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C].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6]常修泽. 国有林权制度改革如何启动——以伊春林区改革为例[N]. 经济参考报,2010-10-15(A08).

[7]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189.

[8]常修泽. 人本体制论——中国人的发展及体制安排研究[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9]方文(徐振方). 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1959年6月2日)[C]// 张问敏,张卓元,吴敬琏.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论文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386-392.

[10]迟福林. 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职工持股[M].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11]常修泽,等. 现代企业创新论——中国企业制度创新研究[M].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

[12]老子. 道德经[M]. 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4.

[13]常修泽. 产权人本共进论[M]. 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0.

作者简介: 常修泽(1945?),男,山东省惠民县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百名经济学家理论贡献精要》入选者。主要研究领域:人本理论、产权理论、中国发展转型理论。

文章来源: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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