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力克:陈独秀晚年的民主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3 次 更新时间:2009-07-1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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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力克  

一、30年代:专制逆流中的民主危机

二十世纪30年代是现代文明史上的“大灾难年代”。1929-33年席卷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萧条,不仅表徵着自由市场经济的衰落,而且导引了自由主义和民主宪政的溃败。大萧条的经济恐慌动摇了自十九世纪以来西方人的自由主义信念,诚如汤因比(ArnoldJ.Toynbee)所言:“全世界男男女女都在认真思考与坦率谈论这样一个可能性,即西方社会制度或许会垮台,再也行不通了。”[1]随着纳粹德国的崛起和苏俄工业化的经济起飞,经历了大萧条的西方知识份子普遍疏离了自由主义,而在社会主义和法西斯主义之间左右徘徊。这种反自由主义的思想成为30年代的时代思潮,其甚至在自由主义“核心国”的英国和美国也甚嚣尘上[2]。“大灾难年代”自由主义的衰微,在经济上表现为国家干预的“统制经济”代自由市场经济而兴,如美国罗斯福新政、英国凯恩斯革命和北欧社会民主主义等“第三条道路”的经济改革;在政治上则表现为民主的危机和“法制的衰微”(哈耶克[FriedrichA.vonHayek]语),从20年代至1938年,世界上奉行民主宪政的国家由三十五个锐减至十七个[3],而英美等民主国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也日益偏离了自由主义“有限政府”的法治传统。二战爆发后,英法在德国进攻下节节败退,进一步凸显了民主宪政的脆弱。

1934-38年,苏联经历了血腥的“大清洗年代”,斯大林运用秘密警察“格柏乌”(GPU)残酷镇压异己,红色恐怖从党内波及全国。在“莫斯科审讯”时期,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皮达可夫、布哈林、李可夫等列宁时期的苏共领导人相继被处决,红军近半数将领遭清洗,数以百万计的党内外人士遭到逮捕、流放和处决[4]。“大清洗”是苏联历史上最黑暗的一幕,它使十月革命的苏维埃民主理想沦为一场历史悲剧。1939年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的签订,使斯大林苏联的反民主形象进一步强化。

在30年代世界性的民主危机中,自由主义在内忧外患的东亚中国更是花果飘零,处境维艰。“九一八事变”后,亡国之祸日亟,南京国民政府利用国内日益高涨的民族主义情绪和各界人士对统一高效的中央政府的期待,大行一党专制的“训政”;法西斯主义者公然鼓吹“二十世纪的30年代是法西斯蒂的时代”,并主张在中国效仿墨索里尼和希特勒而实行法西斯主义的“万能政府”[5];国家主义者则呼唤“新战国时代”的“法家的复兴”[6]。30年代中国自由主义的危机,更表现为自由派知识份子对民主制度的疏离,大批留学英美的自由主义知识份子出于对亡国之祸的忧患和对西方式民主的失望,开始告别自由主义,转而倡言个人专制和强力政府的“新式独裁”,从而在自由主义知识份子内部引发了一场“民主与独裁”的争论。耐人寻味的是,这场论战远非势均力敌,面对傅斯年、丁文江、蒋廷黻、翁文灏、钱端升、张佛泉等新独裁派的反民主论调,胡适等人为民主辩护的声音显得如此微弱。30年代中期的这场争论,表徵着五四后政治思潮由“民主”而“专制”的逆转。胡适曾不胜感慨地谈及这一时代思潮的变迁:“这年头是『五四运动』最不时髦的年头。”[7]“在二十多年前,民主立宪是最令人歆羡的政治制度。十几年来,人心大变了:议会制度成了资本主义的副产,专政与独裁忽然大时髦了。有些学者,虽然不全是羡慕苏俄与意大利的专制政治的成绩,至少也是感觉到中国过去二十年的空名共和的滑稽,和中国将来试行民主宪政的无望,所以也不免对于那不曾试过的开明专制抱着无穷的期望。还有些人,更是明白的要想模仿苏俄的一阶级专政,或者意大利的一党专政。”[8]

在30年代险恶多变的历史环境中,陈独秀历尽坎坷而发生了深刻的思想变迁。1929年11月,陈因参与托洛茨基反对派的活动而被中共开除党籍后,这位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开山祖沦为共产党的异端。1931年,陈在托氏支持下,被推举为四分五裂的中国托派中央书记。翌年,陈由于叛徒出卖而入狱,在南京度过了五年铁窗生涯,直至1937年“七七事变”后才获释。其后,陈在战争中颠沛流离于鄂川,1942年病逝于四川江津。陈独秀晚年民主观的演变,起于南京幽禁时期。其时,中国托派译介了大批揭示和批评斯大林极权主义和“大清洗”内幕的书籍,其中有托洛茨基的《被背叛的革命》、《真理在前进中》,法国作家纪德(Andr*Gide)的《从苏联归来》、《为我的〈从苏联归来〉答客难》,以及《苏联党狱的国际舆论》、《苏联党狱之真相》等[9]。这些多经陈独秀推荐而由亚东图书馆刊行的苏联问题书籍,为陈反思社会主义民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此外,作为共产主义左翼反对派领袖的陈独秀,在狱中仍不倦地阅读《马克思传》、《第一国际史》等马克思主义着作[10]。正是对苏联社会主义民主问题的反思,成为陈晚年民主观演变的理论契机。

二、启蒙大师的思想转变

陈独秀民主观的转变,以自由立宪民主的价值重估为标志。对斯大林时代苏维埃民主的幻灭,使陈一改五四时期拥抱社会主义民主理想而摈弃自由宪政制度的激进民主观念,转而重新肯认立宪民主的价值。1936年3月,身陷囹圄的陈独秀以“孔甲”为笔名,在《火花》发表〈无产阶级与民主主义〉,阐述了其关于民主与社会主义问题的新看法。他指出:人们对民主主义有不少误解,最浅薄之见莫如把民主主义视为资产阶级的专利品。人类社会自有政治组织及其消亡,在此过程中民主主义随着历史发展而形成各阶段的内容与形态。民主主义是人类社会进化的一种动力。民主主义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并非抛弃民主主义,而应扩大民主主义,无产阶级是民主主义的真正代表,共产主义者是真正的民主主义者。斯大林不懂得这一点,抛弃了民主主义。我们现在应予以矫正。矫正的要点:(1)不要把资产阶级狭小而形式的民主主义当做随历史发展的民主主义的全部内容;(2)不要把民主主义当做和社会主义不能并存的东西;(3)不要把民主主义仅仅当做推翻资产阶级专政的手段而非我们的目的[11]。这篇将民主归为人类社会进化的动力、并且强调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兼容性的论文,表徵着陈独秀晚年在民主观上的深刻转变。文章发表后,在托派内部广遭批评。有人认为,陈文“表示出这位中国启蒙运动大师思想上的新转变,他在不断跃进后的倒退”[12]。

关于民主问题,陈独秀与托派青年有过长期争论,这场争论一直持续到监狱中。在狱中,陈曾对濮德志谈到,五四时代《新青年》倡言民主与科学,是针对中国几千年封建传统而提出来的。今天讲民主科学,不仅并未过时,而且更加需要。陈认为,原始社会在生产生活方面实行共产主义,在社会组织方面实行民主主义,这是原始社会的两大支柱。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推倒并埋葬了这两大支柱。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了民主和科学,人类社会迅速进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民主和科学将无限发展,而走向人类大同。陈强调,卢梭和百科全书派启蒙思想家重新发掘民主,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功不可没。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度有其局限性,自由、平等、博爱仅限于资产阶级范围以内,广大无产者和劳动人民被摈弃于民主之外,这不是民主之罪,而是资本主义之罪。民主是人类政治的原则,无论资产阶级或无产阶级革命,都不能鄙视和厌弃它,把它当作可有可无或过时的东西。在封建传统深固的东方落后国家,更应把民主当作奋斗目标。陈进而强调,从马克思到列宁都没有把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分裂开来,他们认为从资产阶级形式民主到无产阶级实质民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列宁说过资产阶级民主是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的民主,而苏维埃民主是多数人压迫少数人的民主,后者比前者广泛和扩大得多。恩格斯和列宁并未鄙夷德国社会民主党和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名称,可见其并不轻视民主。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民主,陈强调,马克思和列宁所谓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最广泛的民主,只对极少数反抗新政权的人实行专政。不可把“专政”奉为神灵,而把“民主”视为妖魔。现在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不仅专政到反动派,而且专政到人民,甚至专政到党内,这决非马克思和列宁始料所及。苏联专政之弊,即贱视民主之过。陈所理解的无产阶级专政,是名副其实的民有、民治、民享和自由、平等、博爱的民主政治。在他看来,巴黎公社的教训不在于过于民主,十月革命的经验也不在于实行专政。资产阶级政权是少数统治多数,其尚且能允许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不怕垮台;而苏联无产阶级政权是多数统治少数,竟怕这怕那,实行一党专政而不允许言论自由,焉有是理。当濮德志询问陈是马克思主义者还是百科全书派时,陈表示,他信仰以解放全人类为宗旨的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吸收前人思想精华而发展起来的,而不是凭空创造的学说。彭述之所谓“马克思主义以外无学问”,简直愚昧无知。而苏联式的独断专制的“马列主义”,马列若地下有知,想必会慨叹呜呼的[13]。

抗战爆发后,陈独秀甫获释出狱,即在《东方杂志》发表〈孔子与中国〉一文,重阐五四时代尊科学民主和反孔教的启蒙思想。陈强调,科学和民主是人类社会进步之两大主要动力。人类社会之进步,虽有一时的曲折甚至倒退,但历史的大流,终究沿着人权民主运动的总方向前进。中国若不甘永远落后,便不应乘法西斯之一时逆流而大开倒车,使中国进步再延缓数十年。而孔子的礼教适与人权民主背道而驰[14]。抗战初期,陈在一系列关于抗战问题的讲演和文章中,倡言实行民主宪政,发展科学和工业,并主张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关于资本主义,陈认为,中国目前还是一个“初期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在中国还大有发展之余地。资本主义制度自有其缺点,其发展往往伴随着罪恶,但它毕竟是一种进步的制度,能够增进社会生产力,带来它所需要的民主政制,以清除旧的封建制度的罪恶。在目前过渡时期,我们宁可忍受资本主义的罪恶,来代替封建主义的罪恶。列宁曾说俄国工人苦于资本主义的不发达,而非苦于资本主义的发达。在中国更是如此[15]。

陈独秀30年代中后期的民主观,不再沿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二分法,而是将民主归为具有普泛性价值的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趋势。陈的这一思想转变,遭致托派内部和中共两方面的共同批评。陈的托派盟友认定这是启蒙大师思想跃进后的倒退,而无人同意其超历史超阶级的民主主义理念[16]。中共方面则批评陈发展科学和工业的观点是回归五四时代,思想仍是“资产阶级的俘虏”[17]。

三、陈独秀对民主问题的最后见解

陈独秀晚年在战乱中蛰居江津,于贫病交加中,除了潜心研究文字学、音韵学外,仍孜孜不倦地思考民主问题。陈自3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在反思并与托派青年争论民主问题,这场争论从狱中延续到战时漂泊岁月。1939年8月苏德互不侵犯条约签订后,陈对苏联政制进一步持批判态度。1940年3月2日至1942年5月13日,陈写给濮德志等托派朋友的六封信和四篇文章,表达了陈独秀对民主问题的最后见解。

陈独秀晚年的民主思想,仍围绕苏联极权主义批判、以及对自由立宪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重估而展开,其焦点问题是自由和民主的关系,亦即民主理论中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关系。陈在1940年7月31日致连根的信中指出[18]:

你们错误的根由,第一是不懂得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上之真实价值(自列托以下都如此),把民主政治当着是资产阶级的统治方式,是伪善,是欺骗,而不懂得民主政治之真实内容是,法院以外机关无捕人权,无参政权不纳税,非议会通过政府无徵税权,政府之反对党有组织言论出版之自由,工人有罢工权,农民有耕种土地权,思想宗教自由等等。这都是大众所需要的,也是十三世纪以来大众以鲜血斗争七百余年,才得到今天的所谓“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这正是俄意德所要推翻的;所谓“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和无产阶级的民主只是实施的范围狭广不同,并不是在内容上另有一套无产阶级的民主。十月以来,拿“无产阶级的民主”这一空洞抽象名词做武器,来打毁资产阶级的实际民主,才至今天有史大林统治的苏联,意德还跟着学话。

1940年9月,陈独秀致西流(濮德志)的信进一步系统地阐述了其对民主问题的看法。陈在信中强调:“我根据苏俄二十年来的经验,沉思熟虑了六七年,始决定了今天的意见”[19]:(一)非大众政权固然不能实现大众民主,但若不实现大众民主,则所谓大众政权或无产阶级独裁,必然流为斯大林式极少数人的格柏乌政制,这是事势所必然,并非斯大林个人心术特别坏。(二)以大众民主代替资产阶级民主是进步的,以德俄的独裁代替英法美的民主是退步的。(三)民主不仅仅是一个抽象名词,它有具体内容,资产阶级民主和无产阶级民主,其内容大致相同,只是实施范围有广狭而已。(四)民主之内容固然包含议会制度,而议会制度并不等于民主之全部内容,长期以来许多人把民主等同于议会制,因排斥议会制而排斥民主,这正是苏俄堕落的最大原因。议会制度会过时,而民主则不然。苏维埃制若无民主内容,仍是一种形式民主的代议制,俄式苏维埃甚至比资产阶级的形式民主议会还不如。(五)民主是自古代希腊罗马以至今天、明天、后天,每个时代被压迫大众反抗少数特权阶层的旗帜,并非仅仅是某一特殊时代的历史现象,并非仅仅是过了时的资产阶级的统治形式。如果说民主主义已经过时而一去不复返了,那么便可以说政治及国家也已过了时而已经死亡了。如果说民主只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形式,无产阶级的政权形式只有独裁而不应该民主,则斯大林的一切罪恶都理所应当了,而列宁所谓“民主是对于官僚制的抗毒素”,乃成了一句废话。如果说无产阶级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不同,那便是完全不了解民主的基本内容,即法院外无捕人杀人权,政府反对党派公开存在,思想、出版、罢工、选举之自由权利等,这是无产阶级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共同点。对于苏联问题,不可迷信个人而轻视制度。苏联二十年的经验,尤为后十年的经验,应该使我们反省。我们应从制度上寻出缺点,得到教训。斯大林的罪恶,乃是独裁制的逻辑发展。(六)近代民主制的内容比希腊罗马时期丰富得多,实施的范围也大得多。因为近代是资产阶级当权的时代,我们便称之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其实此制不尽为资产阶级所欢迎,而是几千万民众流血斗争了五六百年才实现的。科学、近代民主制、社会主义,乃是近代人类社会三大天才的发明,至为宝贵。不幸十月以来,轻率地把民主制和资产阶级统治一同推翻,以独裁代替了民主,民主的内容被推翻,所谓“无产阶级民主”和“大众民主”只是一些无实际内容的空洞名词,一种抵制资产阶级民主的门面语而已。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有国有大工厂、军队、警察、法院、苏维埃选举法这些利器在手,足够镇压资产阶级的反革命,无需拿独裁来代替民主。独裁制如一把利刃,今天用之杀别人,明天便会用之杀自己。列宁当时曾警觉到民主之矫治官僚制的意义,但亦未曾认真采用民主制。资产阶级民主固有其局限,但即如英法美不彻底的民主制,也有保护的价值[20]。

陈独秀在1941年12月23日致郑学稼的信中,主张以科学态度而非教派观点,重新估定布尔什维克的理论及其人物(包括托洛茨基)之价值。陈认为,纳粹是普鲁士与布尔什维克之混合物,他对郑来书中“布尔什维克与法西斯为孪生儿”之说大表赞同,并表示自己久拟写一册《俄国革命的教训》,将其以前的见解彻底推翻。对于社会上关于郑学稼主张“只有希特勒胜利,中国民族解放才有希望”之传言,陈颇不以为然,他相信:“只有英美胜利,中国民族虽说不上解放,而政治经济才有发展希望。”[21]

陈独秀40年代初与托派盟友讨论民主和第二次世界大战诸问题的书信和文章,其生前多未发表。1948年,何之瑜根据陈生前遗愿,整理出版了《陈独秀最后的论文和书信》。翌年,由胡适作序的《陈独秀的最后见解(论文和书信)》(又名《陈独秀最后对于民主政治的见解》),由香港自由中国社刊行。

四、民主与社会主义

陈独秀晚年的民主观,表徵着其继五四时代以后又一次重要的思想转变。民主与社会主义,是二十世纪共产主义运动中悬而未决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按照马克思的政治预言,社会主义革命将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实行巴黎公社式“人民管理制”的无产阶级民主。马克思理想中的公社民主制,其要旨在于公共权力的社会化,它是一种无国家、无官僚、无强制的自治型民主。然而马克思的这一政治预言,并没有在二十世纪社会主义运动中实现。十月革命并未实现马列的激进民主理想。俄罗斯不是巴黎,十月革命缔造的苏维埃并没有成为列宁所设想的东方巴黎公社。革命后短短几年,列宁在病榻上已看到了苏维埃国家官僚化和斯大林专权的不祥阴影。列宁逝世后,苏联政制逐渐变质,由“一切权力属于苏维埃”而蜕变为“一切权力属于布尔什维克”、“一切权力属于斯大林”的极权国家。实行等级授权制的党政官员,则由“社会公仆”异化为罗曼.罗兰(RomainRolland)所谓“特殊的共产主义特权阶层”、“新贵族阶层”[22]。30年代中,苏联最低与最高工资之比已由建国初的1:3升至1:30。斯大林运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国家安全机构(GUP),在党内外实行残酷镇压异己的“大清洗”运动,它使苏联沦为打着“无产阶级专政”旗号的红色警察国家。苏联所发生的一切,完全与马克思的无国家、无官僚、无警察的巴黎公社式社会主义民主理想背道而驰,斯大林用铁腕造就了一个甚至连沙皇俄国也望尘莫及的红色帝国。

陈独秀晚年对民主的辩护和思考,体现了一位东方启蒙思想家和社会主义者在独裁逆流中对民主理想的执着追求。他通过对斯大林极权主义体制的反思而形成的新民主观,并非简单回归五四的思想循环,而是不乏深刻理论与历史洞见的思想探索。陈晚年民主观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改变了五四以后对自由立宪民主的轻率否定态度,转而强调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兼容性,以及自由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连续性。苏联权力异化的历史悲剧,使陈摈弃了无产阶级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二元对立的意识形态观点,而肯认了民主的普适性价值,并将公民自由、法治、普选制等归为资产阶级民主和无产阶级民主共享的现代民主制度遗产。陈晚年亦不再坚持以无产阶级民主理想来批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而是以现实中的“资产阶级民主/格柏乌政治”二分法,作为评判进步和反动的标准。陈此时的民主理念,已由高调民主观转变为低调民主观,由理想主义转变为经验主义。他不再于宪政民主之外祈求另一套替代性的、理想化的社会主义民主,而主张民主具有普适性的内容,社会主义民主优于资本主义民主之处,在于其由大众民主代替阶级民主,而真正在全社会落实“自由、平等、博爱”和“民治、民有、民享”的启蒙时代的民主理想。陈的这一思想,显然具有调和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取向。

陈独秀晚年民主观的深刻之处,在于对斯大林极权主义体制的反思,以及对自由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重估。陈在30年代中后期知识界普遍视苏联为“人间天堂”的亲苏语境中,洞见了苏联极权主义体制的严重弊端,而这种极权主义正是日后苏联崩溃的致命症结。苏联政治中的权力异化,固然是斯大林背离马克思民主理想的结果,但它也凸显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矛盾和现实难题。以巴黎公社为典范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超越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的大众自治型的直接民主。如果说自由主义民主以防止专制、保护自由为宗旨,制度上以限制行政权的法治国家和有限政府为特征;那么公社型社会主义民主则以废除统治和权力平等为目标,制度上追求权力社会化和大众参与的人民自治。巴黎公社式的自治民主,无疑具有超越立宪民主的批判性理想的深刻意义,但其作为建设性理想,却有待于解决现实操作的可行性问题,尤其是将其移植到俄罗斯这样一个匮缺民主传统的东方大国时,更是如此。可悲的是,十月革命后,当激进的公社民主理想被束之高阁时,苏维埃政治对立宪民主的拒斥,反酿成了专制主义复活的悲剧。诚如罗素(BertrandRussell)所言:“脱离民主的国家社会主义,其危险性是很大的,这已由苏联国内的事态发展所证实了。”[23]陈独秀对斯大林主义和苏联政制的批判,深刻揭示了其权力垄断的反民主的极权主义本质。陈晚年的社会主义民主观,将注意力转向行政权的节制,而重新肯定了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自由的宪政民主的普适性价值,并将这种“形式民主”作为社会主义大众民主的基础。这是他在总结苏联社会主义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民主问题的新思考。陈晚年对斯大林主义的反思批判,表达了一位思想先行者的深刻洞见,它不仅早于胡适等自由主义者和张东荪等社会民主主义者,而且早于哈耶克、波普尔(KarlPopper)等西方思想家。几年以后,哈波二氏于二战临近尾声时相继出版了《通往奴役之路》(TheRoadtoSerfdom)和《开放社会及其敌人》(TheOpenSocietyandItsEnemy)。陈关于斯大林主义与希特勒主义之亲缘性的观点,战后则成为西方二十世纪历史和思想史研究的持久课题。

陈独秀关于自由和法治为民主之基、以及自由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之连续性的观点,深刻地回应了“人民主权”与“人权”的关系这一现代民主理论的难题。人权和人民主权分别指涉公民的私域自主和公域自主的权利,这是西方政治哲学传统中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争论的焦点问题。陈强调个人权利与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以及自由和法治优先的民主观,日后成为当代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政治思想史上意义深远的重大主题。伯林(IsaiahBerlin)关于“消极自由/积极自由”的[24]。罗尔斯(JohnRawls)则以人的基本自由的平等化来阐释“正义”问题,强调“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25]。1989年以后的东欧苏联巨变,引发了90年代马克思主义中填补“法学空区”的思潮。哈贝马斯(JürgenHabermas)强调,马克思主义缺乏一个令人满意的法学传统,是左派应记取的最重要的教训之一。对立宪民主的狭隘的、功能主义的分析,其实践后果之严重,远远超过迄今为止所讨论的宪政本身的那些缺点。哈氏在主张个人权利是人民主权之前提的同时,强调人权与人民主权共源性的内在联系[26]。亨特(AlanHunt)指出,苏联东欧巨变为时过晚地强调了,社会主义者必须重视法律。公民自由、人权和法治,是一个经得起辩护的社会主义的必要前提27。从上述当代西方左右翼思想家关于自由立宪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反思的共识中,我们不难听到陈独秀晚年民主观的思想回响。在苏联倾覆、世界民主“第三波”方兴未艾的世纪之交,陈独秀晚年的民主预言正在愈益彰显其深刻的思想价值。

注释:

[1]转引自莫里森(SamuelE.Morison)等着,南开大学历史系美国史研究室译:《美利坚共和国的成长》(下)(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页623。

[2]参阅哈耶克(FriedrichA.vonHayek)着,王明毅译:《通往奴役之路》(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曼彻斯特(WilliamR.Manchester)着,广州外国语学院美英问题研究室翻译组译:《光荣与梦想──1932-1972年美国实录》(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3]霍布斯鲍姆(EricJ.Hobsbawm)着,郑明萱译:《极端的年代》(上)(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页160。

[4]参阅赫鲁晓夫着,张岱云等译:《赫鲁晓夫回忆录》(北京:东方出版社,1988)。

[5]徐渊:〈法西斯蒂与三民主义〉,《社会主义月刊》,第一卷第八期(1933年10月)。

[6]陈启天:《中国法家概论》(上海:中华书局,1936)。

[7]胡适:〈再谈五四运动〉,转引自刘军宁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页579。

[8]胡适:〈再论建国与专制〉,《独立评论》,第82号(1933年12月)。

[9]参阅汪原放:〈陈独秀和上海亚东图书馆〉,载陈木辛编:《陈独秀印象》(上海:学林出版社,1997),页171;郑超麟:《郑超麟回忆录》(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页324。

[10]唐宝林、林茂生:《陈独秀年谱》(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页444。

[11]陈独秀:〈无产阶级与民主主义〉,引自《陈独秀年谱》,页468。

[12]、[16]王文元:〈双山回忆录〉,转引自《陈独秀年谱》,页469;469。

[13]濮清泉:〈我所知道的陈独秀〉,载《陈独秀印象》,页141-44。

[14]陈独秀:〈孔子与中国〉,《东方杂志》,第34卷第18、19号。

[15]陈独秀:〈资本主义在中国〉,《陈独秀文章选编》,下(北京:三联书店,1984),页617-18。

[17]冰:〈陈独秀先生到何处去〉,《解放》,1937年11月20日,参阅《陈独秀年谱》,页488。

[18]、[19]、[20]、[21]水如编:《陈独秀书信集》(北京:新华出版社,1987),页497-98;503;502-505;521-22。

[22]罗曼.罗兰(RomainRolland)着,夏伯铭译:《莫斯科日记》(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页119。

[23]罗素(BertrandRussell)着,吴友三译:《权力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页207。

[25]罗尔斯(JohnRawls)着,何怀宏等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页215。

[26]、[27]转引自童世骏:〈“填补空区”──从“人学”到“法学”〉,《中国书评》(香港),1994年11月总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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