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敦友:法理论述的三重话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62 次 更新时间:2009-02-08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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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敦友 (进入专栏)  

近十几年,表面上看,中国法学界很是红火,书店琳琅满目的法学著述,真令人有应接不暇之感。但在这繁荣活跃的背后,却掩盖着思想的匮乏,有时站在扑面而来的法学著述面前,犹如身处香火鼎盛的庙宇里,由于神龛的缺席,不免使人空虚与寂寞。

法学界的无思想性令人焦灼,这一点专家学者们都普遍意识到了,但要真正明了法理学的处境与方向,除了进行深刻的自我反省之外,别无路径。如何进行自我反省?我认为,首要的是清理我们的法理论述方式。如果我们从历史的角度看问题,我们会发现法理论述的三个维度,或三重话语,它们依次是神圣论述、独断论述以及理性论述。分疏其间的差异,也许能够清醒地意识到法理学的思维层次,并由此赢得当代中国法学内在生命的纵深开拓。

神圣论述指的是试图论证法的超验性,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西方基督教对法律的认识。在那里,法律乃是上帝与人们之间的契约,而人类除了遵守法律之外,没有其他选择。基督教的这种神圣论述,直到今天我们还没有完全理解其意义。一般的人们,以为上帝观念造就了欧洲中世纪文化的漫漫长夜,因此抽象地加以拒斥,但是在上帝观念下所建构起来人格平等的观念却使基督教文化圈中的法治之实行具有出人意料的正面作用。

在中国,传统的儒教文化源远流长,大概因此之故吧,历史上建构神圣论述的努力都无一例外地失败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占主要地位的论述,可称之为独断论述,这种论述特别强调历史的必然性,而对这种自以为是的必然性却缺乏反省。在古代中国,独断论述表现为历史循环说,而在当代中国,则表现为历史进化论,如长期在中国法学界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法理论述,就试图通过历史的进化规律确证法律的阶级属性。独断论述以历史为境域,其优点在于贴近现实,而其缺点是它无法确证人与人之间在人格上的平等性,恰恰相反,它通过历史的话语论证着人与人之间在人格上的天然不平等性,因此,从根本上说,它无法提供可普遍化的法理论证,而这一点,却是法治社会的根本。无论是历史循环说,还是历史进化说,由于无法确证个人人格的尊严,也就无法对现代法治社会的理论建构有多少助益,因此,在当代中国,独断论述已经越来越没有说服力了,对这种论述的厌倦,也迫使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论述方式。

于是“法律信仰”说被提了出来,它试图通过对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的深入辨思,在中国确立法律的神圣论述。我认为,这是当代中国法学界有益的尝试,但却是没有希望的尝试。因为它不可能解决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困境,即使非常成功地进行所谓的“法律文化下移”,写出再多的“法普”著作,也不能令情势有根本的好转。因为神圣论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找不到生长的根基,而且,在当代人类文化中,神圣论述的倾坍,已是一个世界性的不可逆转的文化现象。尤其是,在缺乏上帝观念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确证法律信仰,我敢说,你越论证法律信仰,则越使人厌恶法律,因为法律于人不是内在的生命,相反是外在的束缚。于是,人们逃避法律就是必然的现象而不是偶然的现象。如此,法治之难行,可知矣。

因此,我们不能从独断论述退回到神圣论述,而是要进到理性论述。法律的理性论述意味着,人与人之间首先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人格平等是绝对的要求,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出发点。以此为基础,我们要论证法律作为行为准则乃是平等人格相互必需的生存的规则,法律规则对人们而言就不是外在的束缚,而是内在生存的要求,这显然不同于独断论述的结论,但是独断论述的历史视野是我们应该借鉴的。的确,我们要从历史出发,在历史与现实的交汇点上,既要透视我们的文化习俗和传统思想,又要吸收社会科学,尤其是经济学的现代成果,为法律规则提供现实的论述,而不是提供超验的论述,提供理性的确证而不是盲目的信仰。

在我看来,法律的理性论述是有前途的一种法理论述,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这一论述样式也是最困难的。首先,理性论述需要我们从神圣论述与独断论述的迷雾中走出来,这意味着我们要否证我们既有的法理思维范式。其次,理性论述还需要我们具备当代人文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素养。须知,我们的时代已从一种浪漫的理想主义时代(毛泽东)过渡到了一种理性的现实主义时代(邓小平),用韦伯的话说,世界的脱魅是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的现实。因此,任何形式的神圣论述与独断论述都丧失了自己生存的根基,应该说,这是我们的一切论述均需明了的前提。然而,我们很多的法理学学者,却依然执迷于一种片面的道德情怀,拒绝对现实进行理性的探究,因此也拒绝知识结构的更新。我觉得,这不能不令人悲哀。也许,现在是迈出决定性步伐的时候了。

来源:《法制日报》,2000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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