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是财政部主管杂志《新理财》将要发表的、由编辑根据我的公众号《闲谈税语》整理成短文並让我校对的原稿,文非我写故未作修改,与同仁分享。
回望二十载修法求索:
由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文/涂龙力
2026 年 5 月 8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国办发〔2026〕14 号),《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列入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14 件法律案之中,文件明确修法立足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消息传来,有同行友人向笔者问询:征管法修订草案能否于今年正式出台?对此,笔者难以给出明确的判断。
笔者曾受中国税务学会第六届崔俊慧会长、第七届钱冠林会长委托,主持学会学术委员会《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课题组。二十年间,课题组先后四次形成修法建议稿,分别完成于 2009 年 10 月、2014 年 9 月、2015 年 2 月、2018 年 8 月 28 日。其中,2015 年 2 月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复函:“贵学会对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修改意见报告收悉。我们认为,修改建议报告内容丰富,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所提建议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我们将参考你们的意见建议,密切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法律草案协助审议相关具体工作。”
滕祥志、施正文、丁芸、熊伟、严锡忠、王明世、陈少英、高阳、王建华、刘天永、陈玉琢、张松、姚轩鸽、胡绍峰等专家同仁参与课题组研究。相关研究成果集结为两部专著:《税收征管法律疑难问题研究 —— 兼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经济科学出版社,201710)、《大数据环境下的税收征管改革研究》(中国税务学会编,中国税务出版社,201812)。
2019 年中国税务学会完成第八届换届,笔者依旧持续跟进征管法修订相关研究。第一,2021 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笔者围绕第四轮、第五轮征管改革,持续梳理改革举措与征管法修订之间的逻辑关系,研判法律应当补正调整的内容。第二,借助公众号《闲言税语》、行业线上讲座、文集《税坛信步》等载体,累计形成数十万字研究文字,研读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编著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度比较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3 年版),对修法相关著作、事件开展系列解读。第三,在《税费强基工程的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2602)第十六章第六节专门设置 “强基工程与《税收征管法》修订” 专题,从多重层面探究新形势下征管法的修订路径。
二十年来,相关思考、研究、文稿已多有输出。值此国务院 2026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发布之际,笔者不再复述具体条文修改建议,仅就修法背后几项基础性原则问题直抒己见,求教于学界与实务界同仁。
厘清《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定位
《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领域基本程序法律,归属于《立法法》规定的税收基本制度范畴。在尚未出台《税收基本法》或者《税法通则》的现实背景下,应当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在税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地位。
一方面,明晰税收在社会共治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厘清涉税事项处理上,本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 “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规则。另一方面,顺应税费一体化改革现实,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基本制度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夯实非税征管的法律根基。
确立适配改革的新型税收基本程序制度
第四轮、第五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以智慧税务(金税工程)、效能税务(强基工程)为重要载体,以数字化技术变革为驱动力,目标指向税收新质生产力与征管现代化,改革带来征管流程体系的系统性重塑。落实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法治要求,需要在修订过程中确立服务、执法、监管三者融合的新型税收基本程序制度,把改革成熟实践上升为法定程序规范。
明晰税法遵从与纳税服务之间的程序边界
长期以来,税法遵从与纳税服务二者的逻辑关系在制度层面较为模糊。税务部门提出 “寓合规管理于优化服务之中,以遵从的便利性提升合规的自觉性”。修法需要厘清二者定位:税法遵从、合规管理是法治目标,优化服务、提升便利是实现路径与实施手段,服务便利化最终指向提升纳税遵从的自觉性,这一逻辑应当在法律制度设计中予以固化。
制度设计要充分适配深化税费征管改革实践
新一轮税费征管改革两大核心建设目标:构建现代化税费征管新模式、健全全链条监管新机制。征管法修订必须回应两大改革实践,重点关注两大现实命题。 其一,构建非税收入征管新模式对应的基础法定程序,清晰划分各参与部门的法定义务与法律责任; 其二,完善监管新机制下的法律协调机制,理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事实解释、法律适用、案件处置各环节的衔接程序。
优化授权立法相关基础程序规则
技术迭代驱动征管持续变革,税收实务场景复杂多变,部分议题分歧较大、短期内难以形成共识。为提升立法效率,不宜对争议议题久拖不决,应当善用授权立法制度。在恪守法定权限、不越权设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授权为税务部门开展制度创新预留制度空间。
历经二十载跟踪研究,关于征管法修订,具体条款层面的见解多已见诸各类著作、文稿。本文借 2026 年国家立法计划发布的契机,仅聚焦修法底层原则展开讨论,期待上述原则能够在修法进程中得到充分考量,也期待各位同行批评指正,共同助力一部契合时代需要的税收程序基本法落地
作者系原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