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龙力:《深化税费征管改革视角下修定征管法的若干意见》(一)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59 次 更新时间:2026-10-18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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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费与非税收入是否增补入法的讨论汇报

2026年8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以《深化税费征管改革视角下修定征管法的若干意见》为题在专业群内发起专题讨论,现将第一个专题“关于社保费与非税收入是否增补入法”的讨论整理汇报如下,请审阅。

一、背景

 

(一)宏观背景:社保、非税收入几占税费收入总量的半壁江山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提出,划转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要求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要求整合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等方面业务,优化完善税收和缴费管理信息系统,更好便利纳税人和缴费人。截止2025年区划转归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37项,其中全国统一征收的27项,部分省征收的10项,2025年税务部门征收各项税费33.1万亿元,其中非税收入5.6万亿,社保费9.1万亿,社非两项合计占税务部门征收税费总收入的44.4%。彰显税务机关在组织社保、非税收入中的基础、支柱、保障作用。

(二)税收背景:社非征管与税收征管同为税务机关税费并重的主责主业

税务总局多次强调税务机关的主责主业是税费并重,在重要会议和文件中涉及征管时都使用“税费”这一用语。例如2025年全国税务会议强调,要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坚定不移扛牢主责主业,严格坚持依法依规组织税费收入,坚决守住不收“过头税费”的底线。再如2026年全国税务会议强调,持续打造全链条高效能税费收入治理体系,扎实做好税费征收工作。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改革,积极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费制度体系。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鼓励支持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保险。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进度,深入推进智慧税务建设,集成提升税费征管效能。

(三)执法背景:社保、非税收入征管缺失上位法支撑,增加了税务部门征收的风险

基于无上位法支撑,税务执关征收社保、非税收入时增加了较大执法风险:宁波奉化区局扬斌局长认为,各费种是由不同法律法规单行规定,如《社会保险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税务部门征收社保非税只能“管一段”(征缴环节)管不了费的全流程。各部门信息共享不全面,费源底数也不清。吉林省延边州税务局主管副局长刘伟认为,非税收入难度大,品目繁多,依然保留在财政、公安、教育、国土等部门,这些部门与税务部门始终不能统一站位,依然各自为政,分别按各自角度立场为条线发声提出征收管理意见。福州市税务局涂林春副局长认为,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时,法律依据仍是《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湖南株州市局刘科长认为,现阶段非税收入项目门类繁杂、制度碎片化问题十分突出,大量项目依靠部门规范性文件作为征管依据,缺少统一上位法支撑,政出多门、各地执行口径不一。云南红河州税务局征管科吳俊科长认为,税务机关对于社保和非税的职责也只有征收,并没有管理的职责。

(四)制定统一规范的社保非税征管上位法势在必行

基于社保非税收入在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与作用、规避税务机关征收风险、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规范的社非征管法律制度,已势在必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王绵锋副院长认为,应当体现依法治国的原则立场,学者们“税不等于费”、“另行立法”的想法,理论上是对的,但现实缺乏可行性。广东省税务局社保处吳梦琳处长认为,作为政策执行者,我们迫切需要有切合形势发展、位阶更高的执法依据。宁波奉化区局扬斌局长认为,重新确立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的法律定位,形成系统完备的税费联动征管法律体系势在必行。云南红河州税务局征管科吳俊科长认为,基层强烈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对社保、非税进行立法,授予税务机关相应的法律职权,便于开展社保、非税的征收和追征工作。中央财经大学蔡昌教授认为,总原则要求非税收入征管必须立法,否则无上位法可依,法理缺失,实践难行。广东汕头市局林桂茂副局长认为,当下让国务院出台暂行条例非常迫切。云南省注税师副会长兼秘书长徐翔认为,税费并重这个提法应解释清楚,基层在执行过程中容易跑偏了。

 

二、社保非税征管基本程序是否应当入法?

讨论中,首先遇到一个前提问题,即社保非税征管基本程序是否应当入法?讨论基本形成两种观点,一是法定说。即遵照法定原则,落实总书记关于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重要讲话精神,应当在修订征管法时增加社保非税征管基本程序内容。二是性质说。即社保费与非税收入二者不是同种类型的财政收入,法律程序和强制手段都应该不一样。因此既然是税收征管法,不要涉及费与非税的领域。

持性质说观点的有:

河南省税务学会张继民副会长认为,把社保费及非税收入纳入其中,叫《税收征管法》本身就值得讨论。个人认为,不如不把社保费及非税收入纳入其中,可以参照征管法的,可以授权国务院予以明确。

财税法常务副会长熊伟教授认为,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应用到非税收入上,肯定存在法律障碍,二者不是同种类型的财政收入,法律程序和强制手段都应该不一样。税法更严厉,非税收入相对宽松。非税收入内部形式各异,有的是强制性收入,有的是交易性、财产性收入,也很难采取整齐划一的措施,需要分门别类才好。但做到税费并重,确实是值得研究的话题。

广东汕头市局林桂茂副局长认为,既然是税收征管法,就不要涉及费与非税的领域。以后可能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健全,所有国家征收的税费都由税务一家承担,或许到那时国家会重新定位一部全新的征管法,当下让国务院出台暂行条例非常迫切。

宁波市奉化区局扬斌局长认为,仅仅想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问题,那是忽视了税费之间的根本性差异,并不可行且根本无法解决所有问题。需推进相关法律的修订(如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或《社会保险法》),重新确立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的法律定位,形成系统完备的税费联动征管法律体系。

中财大蔡昌教授认为,社保费与非税收入属于政府收入性质,但不属于税收性质。中国政府历来注重税、费、租的差别,因此社保费和非税收入虽然归口税务征管,但其与税收在属性、权责、功用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性。建议必须专门制定政策、规章乃至法律制度予以规范,不宜与税收征管相混淆。国际上有国内收入之概念,甚至还可以包括海关等机构的收入。

北京京师(沈阳)律所安庆芳税务律师认为,不应纳入。

 

三、社保非税征管基本程序入法的路径选择

持法定说意见的同仁,提出了不同的方案;

中国社科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滕祥志主任认为,在税收征管法中专门列入一个非税收入条款,授权国务院制定非税收入征收条例。河南省税务学会张继民副会长同意社科院滕祥志主任的意见。非税收入应授权国务院另行处理。待社保费及非税收入,条件成熟的可以费改税。对于不可能改税的,那就一事一议比较好。

中国财税法副会长施正文认为,在征管法中列举部分强制性非税收入参照适用。

宁波奉化区局扬斌局长认为,需推进相关法律的修订(如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或《社会保险法》),重新确立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的法律定位,形成系统完备的税费联动征管法律体系。

福州市税务局涂林春副局长建议分步推进,目前比较好的路径是分轨运行,渐进整合。具体为税收由《税收征管法》规范;社保费通过《社会保险法》及配套制度完善;非税收入制定专门条例或法律。 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收管理整合。

广东朝胜(深圳)律所刘国兵律师也建议分步推进,当前,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必须有法可依,单独立法又难,因此可采“参照适用”加“授权明确”的路径;中期建议改为《公共收入征管法》或《税费征管法》,长期条件成熟,再编纂公共收入法典或单独立法。

中财大蔡昌教授认为,目前可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予以约束,待时机成熟且实践升华后再行立法,比较妥当。

吉林省延边州税务局主管副局长刘伟建议,财政部应该牵头与税务总局联手,修订完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原有的非税收入征收意见已经不适应当前征收体制,需要与时俱进,体现政策前瞻性和严肃性。

江苏徐州市局徐成城局长认为,还是授权国务院制定法规,费的强制性和固定性,不应该那么用强的手段。

江苏无锡市易原局长顾一兵认为,两种办法,一是费改税;二是改为《税费征管法》

广东中山市东凤局徐坚认为,称非税收入征管法,不合适。可融入到税收征管法

北京薪连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应当加快立法步骤,目前该公司已完成 社保非税与诚信体系、职业伤害保障、国有银行专户托管、可协同纳税缴费信用数据、属地化结算等制度建设及实际运营。

 

四、当前社非要解决那些问题

武汉市税务局稽查局吳学迅认为,就社保与非税收入是否入法和如何入法问题,可以先看看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哪。基层执法遇到十大难事。

第一件事:以前欠的账,到底要往回查多少年。

第二件事:晚交一天,罚的钱太重。

第三件事:以前按最低的算,现在要按实际工资算。

第四件事:社保、个税、企所税三本账本对不上,电脑老报警。

第五件事:社保费是税务局收,人社核定。两边数据不通,两个部门踢皮球。

第六件事:开饭馆、搞建筑的最吃亏,只能少用人。

第七件事:送外卖的、做直播的,算不算员工,谁交钱?

第八件事:员工拿社保当把柄,离职时跟老板要钱。

第九件事:有的地方松,有的地方紧。

第十件事:想上市的公司,社保没交齐就上不了。

以上十件怎么办?有人给出主意:

第一,以前的事,就查两年,别没完没了。

第二,以2025年9月为界,以前的欠账,把本钱补上就行,滞纳金就别要了,给个期限让人改。

第三,罚多少钱,全国定个统一规矩。

第四,把企业分个好坏,好的松点,差的紧点。

第五,交社保、交个税、交企业所得税,算工资的法子,全国统一起来。

 

五、结论性修改意见

综合以上各位意见,总体修改意见是分步入法:

(一)上述三大背景,特别是落实总书记关于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重要讲话精神、强化税务机关税费并重职能、规避税务机关社非征收的执法风险和缴费人合规缴纳,倒逼社非征管基本程序应当在《税收征管法》中作原则性规定。

(二)社非征管入法应当分步推进:

第一步:社非征收有法可依。包括:一是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例如《社保、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二是协调相关部门修订社非相关法律。例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或《社会保险法》等。三是制定由税收机关主导的、各部门联动的社非征管基本程序法律制度体系,明确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义务与责任,明确缴费人权益与责任。

第二步:完善社非征管立法。待条件成熟后《税收征管法》可考虑修改为《税费征管法》,或单独制定《社非征管法》。

(三)具体修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增加第二款:

凡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保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确定社保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基本程序制度。

或单独列新第三条。

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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