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龙力:《若干意见》反馈(一)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62 次 更新时间:2026-10-18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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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龙力 (进入专栏)  

(按收信顺序)

各位友人好:《闲谈税语》(71)2026年税收征管法修订专题(16)《适应税费征管改革实践及趋势的修定征管法若干意见》(二)发出后,就社保与非税收入是否入法和如何入法问题收到友人的反馈意见。因本《若干意见》为征求友人意见稿(下同),我将根据多数友人意见最终形成上报稿,上报稿将列示各位提供意见的友人。谢各位友人支持!希望继续支持!

 

一、河南省税务学会张继民副会长交流

张:把社保费及非税收入纳入其中,叫《税收征管法》还合适不,本身就值得讨论。其次社保费及一些非税收入并不同时具备税收的三性,如果纳入其中,必然会出现新的混乱。个人认为,不如不把社保费及非税收入纳入其中,可以参照征管法的,可以授权国务院予以明确。

涂:2018年财税法研会常州年会上,湖南一位教授堤出制定《非税收入征管法》,我当场持否定意见:

一、社保及非税收入必须有法可依。但单独立法10年内几无可能(不展开)

二、如何立法两种选择:

一是在修订《征管法》时直接融入:

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规定。

本《意见》襾种方式都采用。

张:第二种选择是明智的。一具有交大灵活性,二是有法可依。社保费及非税收入条件成熟了,可以费改税。2006年我在总局所得税司挂职综合处副处长,孙瑞标司长让我主推社保费地税征收,当时的想法是,先拿过来,再费改税。二十年过去了,社保费也未完成改税,说明我国条件还不成熟。这个涉及问题很多,比如,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按目前税费设计,合规经营,有几家能过持续经营的?据了解,社保费按最低工资缴纳是普遍现象。如果纳入征管法,税费负担就得重新考量。就得有更大的动作,不是完善一下征管法就行的!

涂:本建议稿为征求意见稿,正式上报时我修正。再次感谢,以下各期也多提建议。

二、财税法常务副会长熊伟教授交流:

熊: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应用到非税收入上,这方面肯定存在法律障碍,二者不是同种类型的财政收入,法律程序和强制手段都应该不一样。税法更严厉,非税收入相对宽松。非税收入内部形式各异,有的是强制性收入,有的是交易性、财产性收入,也很难采取整齐划一的措施,需要分门别类才好。

涂:二个问题:

一是法定原则。体制上社非已划归税务,税务执法要有法律依据,否则与总书记凡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相违。

二是税务实践。总局一再强调税费并重,主责主业。随着社保非税收入的增长,无上位法可依有悖依法治国、依法治税。依法治税中的税是广义的概念,是指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所有对象,而征管法应与之相适应。

我更多从税收立法与税收征管改革实践相协调角度分析,对法理分析我是班门弄斧。

熊:从讲课和写作的角度,把税收征管扩展到非税,这完全没有问题。如何做到税费并重,确实是值得研究的话题。

涂:总局近2年各种会议、文件都要求税费并重,特别强调社保费。

三、吉林省延边州税务局主管刘伟副局长交流:

从目前征管职责划转进度看,似乎收尾了。但是否还有相关非税收入还要划转,国家如何考虑,尚不知晓。但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规范征收管理、法制(治)化建设进程已经在二十届四中全会做出部署,但推进缓慢,也许基层看不到动作和进展,国家理论界如火如荼,社会保险费好说,需要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给予完善,应该没有问题,和税收征收管理同步规范法治征收管理也没啥问题,大的框架是趋同的,就是个别条款需要时间等调整适合。但非税收入难度大,品目繁多,依然保留在财政、公安、教育、国土等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绝非一时之功。比如土地出让收入,自然资源部和税务部门始终不能统一站位,依然各自为政,分别按你各自角度立场为条线发声提出征收管理意见。但非税收入法治化规范化征收是税务部门征收最大的风险,只能靠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与税务部门联合行动拿出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征收管理办法等,徐徐推进。有些权力规范只能自上而下国务院牵头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地方政府牵头,税务积极参与。但当前大环境,很多部门很多人不愿作为,多做多错,怕追责担责!难难难!

财政部应该牵头与税务总局联手,修订完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原有的非税收入征收意见已经不适应当前征收体制,需要与时俱进,体现政策前瞻性和严肃性。并同时加强清费立税工作进程,着实减负纳税人缴费人,当前市场主体太难了!

四、广东朝胜(深圳)律所刘国兵律师来涵:

这不是单纯的立法技术之争,而是公共征收秩序的“名实——一多——经权”问题。我从哲学、神学世俗化(妥协)的角度提出如下观点,请老师指正:张继民副会长的忧虑有法理依据,您的复函的务实折中也可取。我的建议的方向是:

1、张会长提出的名称问题、三性问题、混乱风险,成立。不宜在名称和性质未理清时,直接把社保费、非税收入纳入《税收征管法》。

2、但完全排除也不现实。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必须有法可依,单独立法又难,因此可采“参照适用”加“授权明确”的路径:若保留《税收征管法》,只宜规定社保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参照本法执行”,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规定,并设期限、备案、审查和日落条款。

3、中期建议改为《公共收入征管法》或《税费征管法》,把共通程序统一起来,把差异实体保留在专章或单行法中。长期条件成熟,再编纂公共收入法典或单独立法。

4、建议分层:法律定原则与共通程序,授权定过渡与差异;避免同一事项双重规定、效力冲突。若既直接融入又广泛授权,容易造成法律与行政法规并行、边界不清。

五、广东省税务局社保处吳梦琳处长来函:

作为政策执行者,我们迫切需要有切合形势发展、位阶更高的执法依据。

六、云南红河州税务局征管科吳俊科长来函:

社保、非税并不是税务部门的原生职责,仅仅是为了便于征收才划转税务机关征收的,而税务机关对于社保和非税的职责也只有征收,并没有管理的职责。

  我们基层也是强烈建议从国家层面尽快对社保、非税进行立法,授予税务机关相应的法律职权,便于开展社保、非税的征收和追征工作。

 以上仅仅是个人一点不成熟的想法,还请涂教授多多指教

七、广东汕头市局林桂茂副局长来涵:

既然是税收征管法,就不要涉及费与非税的领域。以后可能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健全,所有国家征收的税费都由税务一家承担,或许到那时国家会重新定位一部全新的征管法,当下让国务院出台暂行条例非常迫切。

八、江苏徐州市局徐成城局长来函:

还是授权国务院,费的强制性和固定性,不应该那么用强的手段。

九、江苏无锡市易原局长顾一兵来函

两种办法,费改税;改不了,《税费征管法》

十、北京京师(沈阳)律所安庆芳税务律师:

我也认为不应纳入

十一、广东中山市东凤局徐坚

非税收入征管法,不合适的。最多融入到税收征管法

十二、财税法副会长施正文来函:

在征管法中列举部分强制性非税收入参照适用。

十三、福州市税务局涂林春副局长来函

社保费非税征收,这次确实没有考虑。特派办的职能,有考虑的。

十四、中国社科院滕祥志主任来函

在税收征管法中专门列入一个非税收入条款,授权国务院制定非税收入征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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