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辉 赵德昊:文明秩序:论政治秩序的文明内涵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378 次 更新时间:2026-10-05 10:11

进入专题: 政治秩序   文明内涵  

● 周光辉   赵德昊  

周光辉,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暨社会公正与政府治理研究中心教授,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赵德昊,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政治学系讲师。

摘要:人类从原始氏族组织向政治共同体的演进,意味着群体生活的规模突破了亲缘结构,政治秩序成为公共生活的前提条件。建构可持续的政治秩序离不开人类对权威性安排的自愿接受。自愿意味着自主,权威性安排则要求服从,人类对权威性安排的自愿接受构成了建立政治秩序的深刻悖论。人作为一种有意识的行为主体,在追求安全与福祉的过程中产生了文明观念,从而形成了人类沟通、交流所依托的意义世界。文明观念既是我们理解秩序悖论的关键,也是解析秩序悖论的密码。文明观念通过凝聚机制塑造认同,通过内化机制促进合作,通过正当化机制维系服从,从而作用于对权威性安排的自愿接受。文明秩序是文明观念与政治形式的有机统一,由建构意义世界的符号体系、规范政治行为的制度体系和承载集体行的组织体系三个核心要素构成,彰显了政治秩序的文明内涵。文明秩序的概念建构可以解释在大规模的构成性人类群体中建立政治秩序的诸多悖论。

关键词:文明秩序;政治秩序;文明;政治形式

来源:《政治学研究》2026年第3期

对于社会化的人类而言,秩序是每个人可以经历、体验到的最基本的价值。有了秩序,人类的生产活动和公共生活才可能正常地运行。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秩序本身,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建立并维护秩序是政治的基本价值,也是治理的基本目的。没有了秩序,就意味着治理的失效。在面向复杂公共生活的政治学诸议题中,政治秩序的建构、维持及其衰败始终是政治学者共同关注的基本问题。诸如国家兴衰、民主、治理等议题之所以长盛不衰,正是因为它们直接关涉政治秩序,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对于如何建构良善公共生活的思考。在理论层面上,对政治秩序问题的讨论扎根于政治学基本原理的阐释之中,是政治学基础理论的核心内容。从现实层面上看,政治秩序的建构与维持又是人类对和平、繁荣和有尊严生活的内在要求。良善的政治秩序既是个体福祉的保障,也是共同体稳定与发展的前提,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人类从原始氏族组织向政治共同体的演进,意味着群体生活的规模突破了亲缘结构。“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共同体规模的扩展让人类对秩序的描述、阐释与证成也变得更加复杂。在不具有亲缘关系的大规模人类群体中建构一种正当且有效的政治秩序面临着多重悖论。当亲缘关系不再联结个人与群体时,如何将个人身份融入集体认同、如何将个人行动转化为共同体成员的社会合作,这些问题对政治秩序的建构与维持提出了永恒的挑战。

政治秩序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人类为了克服利益矛盾和冲突所建构的产物,正如恩格斯在揭示国家起源时深刻地指出的:“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社会需要建立秩序,但为什么作为有意识的人类会自愿遵守权威性安排呢?这意味着,政治秩序的建立,不仅需要组织化的物理力量,还需要某种精神力量的支持。“每个社会都承载着在自身的具体境况下创建某种秩序的责任,这种秩序基于神的或人的目的,将赋予该社会生存的事实以某种意义”。本文从对“秩序悖论”的阐释出发,通过建构“文明秩序”的概念,探讨非亲缘关系的构成性群体如何建构政治秩序,以揭示政治秩序的文明内涵。

一、秩序悖论:人类为何自愿接受权威性安排

政治秩序意味着政治与社会生活的规律性与可预期性,人类的公共生活总要建立在某种类型的秩序之上,没有秩序也就不存在信任、合作、可持续的生产活动和稳定的公共生活。托马斯·霍布斯用“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来描述完全无秩序的战争状态,在无秩序状态下“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在对公共生活的分析中,秩序问题总是占据着优先地位。正如亨廷顿所说:“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

在人类早期历史中,亲缘关系是维系秩序的核心,原始人类基于亲缘关系结成一个个游群,合作进行狩猎与采集。恩格斯也称:“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即便在人类进入大规模公共生活的早期阶段,以亲缘关系为内核的家族-氏族组织仍然是支撑政治制度有效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亲属间的互助合作不仅存在于人类社会,也广泛存在于自然界的动物之中,被称为亲属选择机制。如果说自然选择诠释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基因演化逻辑,那么亲属选择则解释了生物个体为了亲缘基因得以传承所做出的合作行为。例如蜜蜂与蚂蚁就围绕亲缘关系形成共同生活的群体,其中工蜂或工蚁通常不生育,而是将资源和精力用于照顾它们的姐妹和母亲(蜂后或蚁后)。与之类似,雌狮通常会与自己的姐妹或母亲一起生活,并协作捕猎、共同抚育幼崽,这样不仅增加了狮群的生存概率,还提高了每个个体的基因传播机会。不同于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假设,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人类不仅没有经历过完全相互隔绝的战争状态,反而能够以亲缘为纽带结成群体,并在日常生活中建立了基于生存需要、情感与利益的规范,因而能够形成一种合作的秩序。

随着畜牧业和种植业的出现,人类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也经历了划时代的变革。定居式聚落取代了原始游群,人类社会不仅在规模上大大地突破了亲缘关系结构,更丰富的剩余产品也加速了社会阶层的分化。此外,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开展,改善水利、妥善管理粮食的生产与消费以应对灾害成为公共生活的新课题。在这一阶段,聚落的规模优势开始凸显,规模越大的聚落往往也能累积更多的剩余产品并在面对灾害时拥有更强的生存能力和韧性。同时,新的经济与社会生活模式也要求形成分层级的社会组织以开展更高水平的社会合作。规模的扩张、社会阶层的分化和分层级的社会组织的形成,都超越了亲缘关系所能整合的限度,这使得公共生活必须依靠公共权力来建构秩序。譬如在较早产生文明的苏美尔地区,“农民的所有行动必须在公共权威的指导下进行,因为在特殊季节分配特定量的灌溉用水是个生死攸关的问题,必须由拥有至高无上权力的唯一权威来裁决。”从此,以公共权力为轴心,通过分层级的权力组织体系构建的政治秩序成为人类安全与福祉的保障。

恩格斯通过对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比较发现:社会工作的复杂化使得联合活动越来越多地取代了个人的独立活动,联合活动的实现要求人们组织起来,而组织起来就必然需要权威。塑造权威是大规模人类活动秩序化的普遍规律,这不单单意味着塑造拥有权威的个人,也需要构建分层级的权力组织体系和形成具有约束力的非人格化的制度与规范,我们称之为权威性安排。政治秩序的建构总是伴随着一系列权威性安排的出现,譬如税收的汲取、层级化权力组织体系、被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等。这些权威性安排旨在约束个人的欲望与行为,以防损害集体的利益,它们是建立政治秩序的基础条件。而对权威性安排的普遍接受则使规范性的条文深入现实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中。红灯停、绿灯行是体现交通秩序最为基础的权威性安排,但如果没有每个交通参与者对这一权威性安排的接受,那么所谓的交通规则就将退化为表面的形式而失去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因为“徒法无以自行”。权威性安排虽然要以强制为最终保障,但政治秩序的维持更依赖个人对权威性安排的自愿接受。人类的历史表明:完全依赖强制力的权威性安排或许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能够保障秩序,但如果将秩序建立在单纯的强制的基础上,这不仅会大大增加维持秩序的成本,也会引发广泛的抵制,最终将会导致无序的冲突状态。这意味着,对权威性安排的接受支撑着公共权力运作的有序状态,而只有当这种接受是自愿的,政治秩序才是稳固和可持续的。

自愿意味着自主,权威性安排则要求服从。权威性安排本身所暗含的强制性和人们自愿接受权威性安排背后的主动性,呈现政治秩序建构的深刻悖论。所谓秩序悖论,首先是服从的悖论。人普遍具有按照个人意愿和欲望行动的动机,那么渴求自主自决的人类为什么要服从于外在的权威和规范?其次,秩序悖论也是合作的悖论。人天然地具有自利倾向,为什么个体要为了促成集体行动和社会合作而不得不接受延时回报甚至是纯粹的奉献与牺牲?最后,秩序悖论还是认同的悖论。当共同体规模超越个人自然关系所能达成的上限后,在不存在亲缘纽带的情况下,个人身份为何要融入以公共权力行使范围为边界的政治社会认同中?秩序的悖论解释了为什么现代人类在十余万年前就已经出现,而人类以国家的形式结成较为复杂、规模较大的非亲缘共同体却不过5000余年的历史。因此有学者称:“人类最早期的国家就是一种脆弱的平衡艺术;必须万事俱备,它们才有昙花一现的可能。”然而与早期人类社会政治秩序的脆弱性不同,“现代世界的生活一旦触及一个地区,其居住者要么形成国家,要么取得一个已经存在的国家庇荫”。揭示政治秩序建构的深刻悖论,有助于人们更深刻认识和理解政治秩序,但还需要进一步解释:既然政治秩序的建构存在着深刻的悖论,为何人类社会能够普遍建立起以政治秩序为基础的公共生活。

二、国外数字民主的知识体系

文明的发展意味着人类共同体必然要超越亲缘关系所能涵盖的规模。离开亲缘纽带的人类群体是后天建构而成的构成性群体。构成性群体的秩序化尤其需要建构有效的凝聚性结构,形成对层级化、体制化的权威性安排自愿接受的正当性理由。因此,我们需要找回文明这一要素并将其纳入对秩序悖论的分析之中,以期实现对构成性群体秩序化的新阐释。

(一)理解秩序悖论的三种理论及其不足

以政治秩序的建构和巩固为中心,既有研究基于对秩序建构不同维度的侧重形成了三种主要的解释路径:自发秩序的解释、权力秩序的解释和制度秩序的解释。

自发秩序的解释认为秩序的形成不依赖权威性的等级结构,而是分散的个体行动所造成的偶然结果,形成了秩序分析的自由主义解释。在自发秩序理论看来:“秩序只能产生于作为社会要素的个人间的相互调适以及他们对那些直接作用于他们的事件的回应的过程之中”。福山提出:“人类本质上是社会性生物,其最根本的内驱力和本能会令他们塑造道德律令从而使他们以群体形式团结起来。并且,他们本质上也是理性的,其理性本质使得他们能自发地创造彼此合作的方式。”自发秩序理论否定秩序的建构性,强调秩序的形成不依赖任何权威性结构的安排,社会行动的自愿性和非强制性是秩序形成的关键环节。然而,由于个人偏好的差异性,个人理性无法自发地形成集体理性。正如研究集体行动的政治学者曼瑟尔·奥尔森所指出的:“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而在具有自发演化性质的动物世界中,尽管存在着某种非建构性的秩序,但这种秩序既没有生成稳定的凝聚性结构,也无法改变“弱肉强食”的生存逻辑,因此不能被视为人类对良好的社会秩序建构的有效类比。

权力秩序的解释认为强大稳固的权力结构是建构政治秩序的关键,形成了秩序分析的现实主义解释。霍布斯以“利维坦”为喻,要求建立经众人授权而行使至高权威的国家,从而结束战争状态下人类生活的无序化。在国家面前,“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种按约建立国家的制度其目的是全体的和平与防卫”。韦伯将霍布斯的“利维坦”与秩序之间的关系明确为“卓有成效地运用其对物理暴力的正当垄断以保障秩序的实施”,并将中央集权的科层化组织视为在现代社会中有效垄断强制的组织形式。权力秩序理论虽然指出了权力结构对政治秩序的支撑性作用,但对权力结构本身如何长期维系则关注不多。尽管权力秩序的理论从来不反对权力运用需要正当性基础,但在具体分析中仍然相对忽视接受权威性安排的自愿性,实际上将强制的垄断放在了秩序分析的中心位置。

制度秩序的解释认为政治制度通过对行动者的约束和引导,使政治实践趋于规律性和可预期性,从而形成了政治秩序,这构成了秩序分析的制度主义解释。亨廷顿提出:“一个社会的成分越复杂,各种集团越是纵横交错,其政治共同体的形成和维持就越依赖于政治制度的功效”。他用政治制度化水平与政治参与要求间的匹配程度来分析现代化进程中的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学者王正绪的总结清楚地说明了制度主义学者如何看待政治秩序的建构与巩固:“政治共同体实践中形成的制度,起到了规范、指引、约束政治行为者的作用,给政治实践带来了规律性和可预测性,该政治系统因此就获得了政治秩序。”以政治制度为中心,对政治秩序的讨论几乎可以转化为应当建立何种政治制度、如何强化政治制度化水平的问题。这意味着并不存在所谓的秩序悖论,只要权威性安排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得到贯彻,那么人们对权威性安排的接受是否出于自愿似乎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不可否认,制度建设在维系政治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如果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难以解释为何相似的制度在不同社会收效会有很大的不同。“其实,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这是因为制度是人建立的,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人们对于制度的理解和认同,能够有效维护秩序的制度本身就是人们自愿接受权威性安排、有效展开社会合作的结果。

对权威性安排的自愿接受意味着外在的权威与规范的内在化,体现在具有能动性的思维模式、生活方式和社会行动的逻辑之中。对权威性安排的自愿接受,首先应是个体主观层面沟通与理解的过程,然后才是客观层面的制度化过程。因此,在既有研究基础上,我们需要进入具体的历史和文化情境,从意义世界的建构中去理解对权威性安排的自愿接受何以可能,也就是回到文明观念中去理解政治秩序的建构。

(二)从秩序悖论到文明秩序

围绕文明观念与政治秩序之间的联系,已有许多学者使用了“文明秩序”的说法。例如亨廷顿使用文明秩序来指代文明内部不同国家间所形成的秩序。金耀基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描述为“中国寻求新的文明秩序的一个历史过程。”但既有研究并没有在概念建构的意义上明确何为文明秩序。我们将在对文明观念与政治秩序之间关系的讨论中清楚界定“文明秩序”概念,并将其用于理解合作、和平与可持续的政治秩序何以可能,从而揭示政治秩序的文明内涵。

文明观念的形成离不开人类沟通模式的进步。通过语言实现沟通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关键标志。人类语言的产生,正是密切而复杂的社会合作的产物,“只有在互助活动的情境下,参与者间有共同的意图与关注,并借由自然的手势沟通来协调,演化史上任意的语言惯例才会随之诞生。”“对于构建集体来说,语言是最重要的工具。集体是建立在一些社会交往形式上的,而语言使这些方式成为可能。”语言的出现丰富了人类之间相互沟通的形式与内容,深化了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的能力,它既成为人类思维与情感的载体,同时也为知识和文化的传播提供了中介,这使得在群体中建构一个共享的意义世界成为可能。在语言的基础上,文字的出现则进一步满足了社会交往范围扩大与社会行为复杂化的需要。相比于语言,文字能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实现保存和传播,使人类得以在更广袤的空间范围和更长久的时间向度上维系更大规模的共同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摩尔根称:“文字的使用是文明伊始的一个最准确的标志”。语言与文字的出现为描述、证成权威性安排提供了一个可以共享的基础条件,它们既是人类构建意义世界的核心要素,也是形成文明的基石,更是解开秩序悖论的密码。

“成功的交流证明存在一种关于世界的共有的看法。”语言与文字的使用让人类群体能够建构并不断丰富一个共享的意义世界。物质世界是客观的,其本身并不存在意义的问题。“意义非自然天成,其发生源于人与对象的互动和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人作为有意识的行动主体,通过对自身安全和福祉的追求建构了意义的世界,形成了文明的观念。意义世界为人生与宇宙的价值目的提供了理解框架。离开意义世界,生活的辛劳就如同西西弗斯式的无妄之灾。正是在意义世界中,我们才具有了关于自我与社会、宇宙与人生、对与错、善与恶的认知框架,个人的行动与生活的目的才能获得理解。意义世界既依托物质世界而存在又建构了超越物质世界的价值。人在饥饿时天然地渴望食物,这是物质世界中的人类本能,但人也具有不食嗟来之食的自尊,这是我们在意义世界中建构的价值。当人们强调“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时,意义世界的价值甚至比物质世界的本能还要显得紧迫而珍贵。

人们对物质世界的共享不存在群体的界限,意义世界的多样与差异则呈现了文明观念的界限。共享的意义世界使得跨地域、跨亲缘群体的社会行动有了一致的价值判断框架,构成了非亲缘关系的人类群体中的精神性连接纽带,即认同。也正是文明观念的内在化才形成了“以文化人”的效果,从而在非亲缘关系的大规模人类群体中形成了凝聚性结构。文明秩序则是基于特定文明观念与政治组织体系(主要是国家)相结合所形成的秩序模式。具体来说,所谓文明秩序,是指人类群体以象征意义体系为纽带凝聚集体认同,通过非正式或正式规范进行调整,并以组织化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可预期性、稳定性的行为模式。例如古代中国的政治秩序就是一种与文明观念充分结合了的文明秩序,它一方面立足于以天下、天命和天子为核心符号的象征意义体系,另一方面依托王朝国家体制,最终形成了一种长期稳定的秩序建构模式。汉学家列文森称天下代表了一种价值体系,而国家代表着权力体系。古代中国的天下观念与王朝国家体制体现着文明观念与政治秩序之间的关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文明观念与国家体制的结合并不仅仅是一种中国现象,而是适用于构成性群体秩序化的普遍规律。基于特定的文明秩序,个体、群体与共同体的存在超越了具体时空情境的限制,从而为大规模人类共同体的凝聚、延续与演化提供了能够凝聚身份认同、推动集体行动的意义世界与行为模式。

三、文明观念作用于秩序建构的机制

政治秩序的维持不是一个自然的过程,也不是自动实现的,更不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应对人类自愿接受权威性安排的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并就这些机制对于构建文明秩序的意义进行阐释。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感叹道:“我们经常被最现象化的方面如反叛、颠覆、暴动、革命所震惊。而真正令人目瞪口呆、惊讶不已的东西恰恰相反:秩序如此经常地被遵守。”作为建构共享意义世界的象征意义体系,文明观念直接作用于对权威性安排的自愿接受,通过凝聚机制塑造认同,通过内化机制促进合作,通过正当化机制维系服从。通过揭示人类自愿接受权威性安排的内在机制,我们才能深刻理解政治秩序中不可或缺的文明内涵。

(一)凝聚机制

权威性安排的指向是有边界的,明确共同体的身份边界是建立政治秩序的前提。对秩序悖论的讨论离不开对认同问题的回答。学者杨·阿斯曼认为:“每种文化都会形成一种‘凝聚性结构’,它起到的是一种连接和联系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两个层面上:社会层面和时间层面。凝聚性结构可以把人和他身边的人连接到一起……同时也把昨天跟今天连接到了一起”。文明观念正是一个能够联结个人与集体、历史与现实的凝聚性结构,依托于层层累积的观念结构及一脉相承的历史谱系,回答了“谁是我们”及“我们是谁”的问题。

文明观念在多样化的社会与文化生活中建构了联系个人与集体的观念纽带,将没有亲缘关系的差异化个体凝聚成共同体。在以亲缘关系为核心的小规模群体中,血缘纽带是确定群体规模、厘清群体边界的标准。随着大规模聚居生活对亲缘关系的突破,扩大的交往世界形成了具有主体间性的意义世界。“一个人要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构建个体认同,就必须和这些人共同生活在共同的‘象征意义体系’中”。文明观念凝聚着共同的价值理念,象征着一种具有价值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以特定的文明观念为依照,一个个的个体凝聚成“我们”,明确了自我与他者的界限。因此说,“人类群体之间的关键差别是他们的价值观、信仰、体制和社会结构,而不是他们的体形、头形和肤色。”古代中国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宣言,体现了一种以文明观念为内核的强烈共同体感受,它既是情感的,又是道德的;既是理念的,又是行动的。

文明观念凝聚历史与现实,形成了一套关于历史发展的主体性叙事,确定了共同体历史发展的谱系。“一种文明总是与一种历史密切相关,这种历史过去曾经存在过,现在仍然在存在”。基于文明秩序所建立的历史叙事明确了历史是以谁为主体的历史,明确了哪些是应该铭记的,哪些是应该忘却的,哪些是应该赞扬的,哪些是应该否定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学者扬·阿斯曼提出,集体认同“建立在成员具有共同的知识系统和共同记忆的基础之上”。对过往历史的叙事,既是对发展谱系的清理,也是对存在秩序的解释,还勾勒出了理想社会的愿景。就个体而言,对权威性安排的自愿接受是一个心理过程;但对整个共同体而言,它总是在历史叙事中建立起来的。历史叙事通过叙事主体的确立说明了“我们”何以是“我们”,通过共同价值的彰显解释了权威性安排何以是正当的、合理的。在历史叙事的基础上,对权威性安排的自愿接受并不总是在力量对比下的理性权衡,也因传统与历史的缔造而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

在缺乏基于自然情感的血缘纽带时,个人身份如何融入群体认同关系着人与人之间的联合能否构成一个共同体。只有建构了有效的身份认同,人类群体才具有了认知的主体,才有了“我们”。正是在“我们”的基础上,对权威性安排的接受才因对共同体的归属感而变得心甘情愿,也只有为了“我们”,“我”的奉献与牺牲才具有了更高的价值。文明观念对集体认同的凝聚消解了秩序悖论中的认同悖论。

(二)内化机制

社会契约论强调“同意”在建构政治秩序上的重要作用,在同意基础上的权利让渡证成了权威性安排的正当性。但现实的公共生活不可能为每个人、每件事的明确授权提供及时、必要的程序,对同意的依赖将对秩序的建构造成严重的程序性负担。“最好的契约是没有签字,不被视为契约的契约。社会秩序建立在由无意识批准的规范之上,以至于基本上是内化的强制在起作用。”文明观念将作为权威性安排的外在规范的内在化,把遵守外在的规范变为自觉的行为选择,有助于增强社会信任,促进社会合作,从而极大地降低维系政治秩序的治理成本。

文明观念凸显了宇宙、人生与社会的价值内涵,建构了关于善与恶、是与非的价值判断。通过系统性的宣传教育及社会生活的日常操练,作为抽象符号系统的文明观念内化为个人评价自我、他人与社会的具体的、历史的标准。塞维斯称:“日常社会生活中维持内部秩序的最普遍形式,也是所有社会的普遍形式,应该就是礼节或规矩。接下来就是道德教化及其内在化形成的是非观”。古代中国就通过教化这一“将道德、文化与教育相结合的治理手段”,来彰显和推广大一统王朝所倡导的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和社会风俗。“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主张,目的就在于将外在规范内在化,使民众形成“有耻且格”的自我要求,从而以较低的强制水平实现政治秩序的巩固。当忠孝节义的道德教条被内化为个人的自我要求,这种内在情感与外在规范的和谐也就消解了权威性安排所具有的强制性。孝顺与忠诚既不是在“利维坦”强制下的服从,也不是理性权衡后的同意,而是个人为追求有价值生活而进行的主动选择。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不偷盗不是意识到了偷盗会面临惩罚,而是把偷盗视为一种羞耻的行为,把不偷盗内化为一种理所当然的观念。这种内化机制使得维系政治秩序所必需的社会合作与集体行动主要是在集体无意识中实现的,达到了“日用而不觉”的状态。“那些看起来自然、适当或者正确的劝导、教育和一定的社会约束可以使某个人服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的意志。这种服从反映的是爱好的过程,是自愿的过程,服从的事实是服从者没有意识到的。”对价值目标的认识引导着人们形成自觉、有序、稳定的行为模式,共享的意义世界让社会行动与制度运作具有了心照不宣的默契,社会合作得以在较低的成本上实现,从而为政治生活增添了可预期性,也就表现为一种有秩序的状态。文明观念对外在规范的内化消解了秩序悖论中的合作悖论。

(三)正当化机制

身份的凝聚建构了认同,规范的内化促进了合作。文明观念还通过对强制的正当化维系了服从。“将个体行为与政治目的联系起来的是服从这一心理机制。这种行为倾向就像一个黏合剂,将一个个人类个体与权威系统捆绑在一起。”文明观念呈现了政治秩序的价值目标,表明了个体奉献与牺牲的价值内涵并为强制的使用提供了道德理由。

首先,文明观念通过对理想社会的呈现证成了政治秩序的价值内涵。文明观念是对意义世界的呈现,它不仅为个人生活提供了价值目标,也为政治与社会的现实秩序提供了一幅应然性的蓝图。文明观念的符号系统为理想秩序与现实秩序提供了一套共用的话语。天下与天子既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传统对理想中天下秩序的描述,也同样反映了现实的权威结构。民主既是一种现代政治理想秩序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政治体制的一种类型。脱离意义世界的权威性安排本身并不具备价值内涵,只有以文明观念所呈现的理想秩序为大义名分,为现实的权威结构提供道德理由,现实秩序才能获取对服从的正当性要求。不以特定理想秩序为价值目标的政治秩序往往被认为是一种权宜之计或紧急状态。文明观念对政治秩序的价值证成,为政治秩序的建构提供了坚实的正当性基础。

其次,文明观念证成了牺牲与奉献的正当性。如同许多父亲母亲会为了孩子的成长放弃个人的发展,政治秩序的长治久安总是需要人们在不同情境、不同程度上牺牲个人利益。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纳税也可以被视为一种付出或奉献。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对秩序的维护甚至需要个人牺牲生命。而正因为文明共同体有一个共享的意义世界,个体的牺牲与奉献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文明观念的符号系统把以维护秩序为目的的奉献与牺牲行为神圣化、道德化,并期待这样的行为起到表率和感染的作用。“作为义务的死所面对的是国家”,青年人服兵役,甚至为国捐躯,这种奉献与牺牲的利他行为具有极强的主动性,它对秩序的维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且个体也能够从自己的牺牲与奉献中获得情感与道德的极大满足。如果不存在群体所共同珍视的文明观念,那么具有主动性的奉献和牺牲行为将变得罕见。

最后,文明观念实现了强制手段的正当化。强制体现了主体间的支配关系,它是获取服从最为直观的方式。政治秩序离不开强制的运用,如果完全放弃使用强制手段,对权威性安排的服从将彻底交给个人的良心;如果滥用强制手段,秩序的维持反而会陷入支配与反支配的激烈斗争。文明观念设定了运用强制的正当性规范。以文明观念为名义,即便贵为天子也不能免于正当化强制的规范,也可以因倒行逆施变为待诛的一夫;即便是面向普通民众使用强制手段,也有“不教而杀谓之虐”的警示。作为意义系统的文明观念确立了善恶是非的标准,强制手段只能指向由文明观念所框定的恶行。在现代社会,国家已经成为合法暴力的垄断者,并发展出了军队、监狱、警察等一系列强制部门。强制是保障服从的重要手段,但只有将强制规范化,强制的运用才具有正当性并对政治秩序的维持具有积极而正面的意义。

由正当化机制所塑造的服从区别于内化机制下的集体无意识。当权威性安排要求个人服从于等级结构并接受利益的损失时,人们充分意识到了自己正处在抉择的关头。如果说内化机制塑造了一种心照不宣的社会合作模式,那么正当化机制则是一种规范化的强制。文明观念通过对强制手段的规范化,消解了秩序悖论中的服从悖论。

四、文明秩序的构成要素

文明秩序是文明观念与政治形式的有机统一,它既依托于文明共同体所共享的意义世界,又体现在政治制度的建构逻辑中,还塑造着有组织的政治实践,展现了政治秩序的文明内涵。为了进一步将文明秩序这一抽象的概念具象化,我们将具体阐释文明秩序的三种核心构成要素,即建构意义世界的符号体系、规范政治行为的制度体系和承载集体行动的权力组织体系。

(一)建构意义世界的符号

体系符号是表达某种象征意义的媒介,对事物的认识、判断与评价总要通过符号呈现出来才能够被传播和理解。春日花开是自然界的客观现象,是气温回暖的信号,而当春日之花作为美丽与生机的象征时,它就成为一种符号。信号来自客观的物质世界,许多动物都可以对来自外部刺激的信号作出反应,但只有人类能够为描述、表达与评价的意义象征功能建构符号。符号从属于意义象征世界。正是在这个层面上,卡西尔将人定义为“符号动物”,并指出“符号化的思维和符号化的行为是人类生活中最富于代表性的特征”。支撑象征意义体系、建构意义世界的符号体系,为人类行为提供了意义指向,构成了文明秩序的根基。

符号体系的创建来自对存在秩序正当性价值的追问与阐释。随着人类从亲缘社会进入政治社会,对公共权力运作模式正当性与目的性的追问,推动着与之相关的符号系统逐渐形成。“这些符号借助与真正已知或假设已知的事物的类比来解释未知物—尝试使本质上不可知的存在秩序变得尽量可知”。古代中国用上天、天命与天子的关系证成王朝国家的政治一统,在政治秩序与宇宙秩序相互类比的逻辑中形成了文明秩序的符号系统。在这一过程中,丰富庞杂的社会现象转化为抽象凝练的象征符号。符号体系的形成既是对存在的描述,也是对存在的超越。天下观念的形成不仅证成了政治一统的合理性,更确立了政治秩序的神圣性。文明秩序的符号体系区别于实证的科学理论,它不追求对存在秩序的精准还原,而是表达存在秩序的正当性价值。

当庞杂的意义世界抽象为符号体系,它就更容易被个人所习得和接受。因此,作为符号系统的文明秩序具有引导跨地域集体行动的功能,还能实现文明观念的跨代际传播。符号形态使文明秩序的形成能够适应人类群体在时空范围上的超大规模性。即便未经历过周公制礼作乐的时代变革,凭借典籍与仪式的传播,经过教育与风俗的影响,古代中国人仍能在相当宽广的时空范围内建立起礼乐文明的共同体意识。即便未经历过法国大革命的激烈斗争,当代法国人也能在三色旗中重温对自由、平等、博爱的价值追求。由符号体系所承载的历史叙事、价值理念和社会风俗,具有唤起人强烈情感甚至神圣体验的功能,因而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和凝聚力。这些可被习得和接受的符号既彰显和维护了文明共同体内部的精神共识,在全球交往日益密切的现代社会,符号的传递也为不同文明间的交流互鉴提供了媒介。

当文明观念具象化为符号体系后,符号就具有了相对于原有指称的独立性。符号传播的过程也是被反复地认识、理解和再造的过程。这也意味着个体的思想成果可以通过进入符号系统的方式转化为整个集体的精神财富。因此,符号系统总是一个开放系统。以上天、天命和天子三个核心象征符号为指称,古代中国的天下秩序在历史发展中逐渐演化出一系列与之相关的典籍、仪式、神话与王权。文明秩序总是在不断地被引申和阐释中实现着进步与更新。因此,文明秩序的内核虽然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构成文明秩序的象征意义体系却是开放的,这也使得文明秩序具有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能力。

(二)规范政治行为的制度体系

在非亲缘性的大规模构成性群体中,仅依靠个体的道德自律不足以维持稳定秩序,因而必须形成一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也就是制度体系。制度体系通过设定明确的行为边界、责任规则与程序安排,为个体提供清晰的行为预期,也为社会合作提供明晰的操作指南,从而将秩序建构从亲缘伦理中解放出来,纳入标准化、程序化的框架之中。

制度体系的建构是文明秩序从象征意义体系的观念维度转化为具体行为规则的关键环节,它是文明观念与政治形式相结合的规范性表达。正如许纪霖关于古代中国文明观念与制度建构的论述中指出的:“天下代表了至真、至美、至善的最高价值,这一价值要在人间实现,必须通过宗法家族和王朝国家的制度肉身……由此,天下价值不远人,就在人间的立法秩序与日常生活中。”基于具体的制度体系,文明观念的价值判断转化为了现实中的制度安排,“应当如此”的道德观念转化为了“必须如此”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性力量既面向大众,也面向行使权力的人,它使得制度规范体系不是基于个人好恶的恣意安排,而是施行于整个文明共同体的秩序建构。制度所具有的规范化、普适性与形式合理性,弥补了人与人之间在道德、情感与利益预期上的不一致,进而成为支撑文明秩序的重要支柱。

制度并非价值中立的自足存在,而需要在特定的价值背景下被理解和接受。能够有效规范政治行为的制度体系,不仅在于其制度设计的精巧,更在于其与文明共同体的内在价值相耦合。制度之所以能够为政治行为提供稳定预期,并非仅因其外在的强制力,而是因为它承载了一套被社会成员共享的意义世界。在古代中国,亲亲尊尊的道德价值在国家层面具象化为典章仪礼的制度规范,在社会生活层面具象化为各种非正式的风俗传统。国家层面的正式制度与社会生活中的非正式规范共同维系着政治秩序的稳固。建构文明秩序的制度形式并不存在某种可供复制的黄金标准。当制度形式失去其内在的文明价值时,对权威性安排的自愿接受就成为需要花费更多治理成本才能达成的目标。正如历史学家汤因比所指出的:“没有信仰支撑的仪式是一种消耗性资产”。缺乏共享的意义世界,即便制度在形式上完备,也会在运作中失去正当性与稳定性。

在文明秩序的构成要素中,制度体系具有中枢性地位,它一方面承接抽象的符号系统,将价值原则转化为规范行为的制度文本;另一方面则为组织体系的运行提供明晰的、可遵循的行为边界,使得文明观念经由人的活动落实到现实的文明生活之中,从而完整地呈现文明秩序的基本样态。

(三)承载集体行动的组织体系

文明秩序的实现不仅需要认同与信仰,也依赖将认同和信仰转化为社会合作的行动结构,更离不开对集体行动的有效组织。离开组织体系的支持,文明观念就无法转化为有序的集体行动,制度规则也难以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在这个意义上,组织体系是文明秩序得以有序运转的行动载体。

在不同的文明观念和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承载文明秩序的组织体系可能是不同的。流行泛灵论的社会组织方式是以家庭为核心的血缘团体,多神教的出现与社会分工专业的产生有关,一神教和社会结构的高度复杂性密切相关。家庭、氏族或教会都有可能成为承载文明秩序的组织体系。但在所有与文明相关的组织形态中,国家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依托于专业化的行政机构和合法垄断暴力的强制机关,国家不仅将家族-氏族结构的亲缘群体整合为以地域为基础的政治共同体,而且因国家拥有调动、协调集体行动的能力而决定着维持共同体运作所必要的人力、物力资源以何种方式被汲取、分配和使用。“既然文明是文化实体而不是政治实体,它们本身并不维持秩序,也不建立法制、征缴税收、进行战争、谈判条约,或者做政府所做的任何其他事情”。因此,文明秩序要凭借权力组织体系来整合、协调个人的日常生活与社会行为。

文明秩序和承载它的组织体系(在大多数政治社会中是国家)是无法完全切割的。传统的国家理论将国家视为一个在特定领土上执行强制和汲取功能的机构,仿佛国家的运作只是价值中立的制度过程。从人类社会的现实情况来看,国家会通过教育系统性地支持某一种符号体系的传承与发展,使用强制资源保障某一种社会合作模式的有序开展。教育体系的建立、国家仪式的举办、国家符号的创造都显示出,“国家不仅仅是治理、管辖和军事组织。它们也是教育、矫正和意识形态组织。”因此,布尔迪厄称国家是“依赖信仰而存在的实体”。甚至彰显某种文明价值本身就构成了组织体系开展集体行动的目的。历史学家道森在对古埃及文明的观察中指出:“一个伟大的文化和强大的国家组织全部资源,不是为了战争与征服,不是为了使统治阶级获得财富,而仅是为了向祭坛提供供品,为了建造去世的国王们的纪念庙宇和陵墓式庙宇提供物质支持。但正是这种对死亡和来生的关注,赋予埃及文明惊人的稳定性。”

作为文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体系为建构秩序的集体行动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组织体系所承载的集体行动也体现着文明秩序的价值内涵。组织体系不仅是文明秩序的行动载体,也是承载政治认同、推动社会整合、形成集体行为、实现文明传承的行动力量。基于符号体系所建构的价值基础和制度体系所形成的行为规范,组织体系完成了集体动员、资源调配与秩序维持的系统实践。

五、结论

政治秩序的建立离不开权威性安排的支撑,然而只有当人们自愿接受权威性安排时,政治秩序才是稳定且可持续的。文明观念立足于人类对安全和福祉的共同追求,直接作用于行为主体对权威性安排的自愿接受。通过建构一套意义世界的符号系统,文明观念划定了“我们”的范围,为外在规范提供了内化的途径,也为强制的使用提供了道德理由。文明只有在秩序的基础上才能维系,秩序只有在文明的基础上才能持续。基于文明观念与政治形式相结合所建构的文明秩序,我们才能解释在非亲缘的构成性群体中建立政治秩序的诸多悖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政治秩序的建立与巩固不仅需要权力与制度的支撑,更具有文明的内涵。

从世界历史来看,在历史发展中能够长期延续的政治秩序,都属于一种文明秩序。在古代世界,轴心文明的早期突破建构了巩固的文明秩序,在世界不同地区长久地支撑着政治共同体的建构。历史哲学家雅斯贝尔斯甚至认为:“凡是没有参与到轴心时代的展开的民族,他们就依然几万年甚至几十万年地保持着‘自然民族’的非历史生活”。在现代世界,现代化发展大大刺激了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扩张,民族主义情绪也随着现代民族共同体的建构而日益高涨,与轴心文明早期突破的有限性不同,当今世界上的不同文明共同体都在建构并进一步强化具有主体性的文明秩序。从中国的文明发展来看,“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绵延不断且以国家形态发展至今的伟大文明”。文明观念与政治形式紧密结合的文明秩序,是理解中华文明连续性与变革性内在统一的关键所在。新时代倡导“两个结合”,这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的文明秩序能够并且应该在连续发展的文明谱系上实现与时代精神相适应的更新,在文明的维度上实现延续性与变革性的统一。正如费孝通先生在晚年谈到文化自觉时所深刻地指出的:“首先要认识自己的文化,理解所接触的多种文化,才有条件在这个正在形成中的多元文化的世界里确立自己的位置,经过自主的适应,和其他文化一起,取长补短,共同建立一个有共同认可的基本秩序和一套与各种文化能和平共处,各抒所长,联手发展的共处守则”。尽管古今中国的文明秩序在性质和内涵上都具有根本差别,但兼具连续性与变革性的文明秩序仍然能够支撑当代中国开展新型现代国家建设的政治实践,从而在政治的维度上形成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现代的中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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