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宇:从通行凭证勘验看汉唐国家治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 次 更新时间:2026-08-15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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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宇  

来源:《历史研究》2026年第5期

 要:通行凭证是汉唐国家治理流动人口的重要制度载体,勘验制度则是官府依托通行凭证实施管理的核心手段。“传”作为秦汉时期广泛使用的通行凭证,采用非封缄的公开形制。关司在勘验“传”时,还需查验“籍”。边塞与内地因传递“籍”的方式不同,在通关勘验制度上存在差异。东汉以降,通行凭证由“传”转变为“过所”,书写载体也经历简纸更替。纸质“过所”化解“传”、“籍”分置弊端,其上勘验信息可供官府掌握人员行迹。通行凭证与户籍紧密关联,“传”与“过所”均可视作“流动的户籍”。汉唐通行凭证制度的演进,揭示中国古代王朝在“地著”与人口流动之间寻求平衡的治理逻辑与智慧。关键词:汉唐  国家治理  户籍制度  过所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自秦汉以降,古代王朝为防止人口流散,通过田制、户籍和乡里制度,将百姓固定在土地上,使其纳税服役。然而,仍有百姓因生计等原因离开家乡,在王朝国家内外流动。汉代晁错论及人口流动时提出,官府对该社会现象的治理存在极大难度,“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汉唐时期,官府凭借关塞构建起治理机制,对往来百姓实施规范与约束。肩水金关所出残简有“□□关以主出入吏民,禁备盗贼”(73EJT24:302)。《唐六典》中概括关令执掌为“禁末游,伺奸慝”。王朝国家依靠关司严格核查,旨在将百姓从无序流动状态规范为有序状态,实现有效治理。

勘验通行凭证是关司行使职能的核心手段。学者评价“关”与通行凭证之间关系:“若无关,无以稽查行人之处;若无过所,关司无从辨别行人之良奸……有关津则有过所制度,两者互为依存。”《唐律疏议》“关”定义为“判过所之处”。关司借由勘验通行凭证对行人进行查验,相关制度也得以实行。秦汉至隋唐,通行凭证虽存在多种类型,然多限于特定区域与群体。其中行用空间与使用群体最广者,秦汉为“传”,魏晋以降迄隋唐为“过所”。二者在制度规范与实际功能上具有代表性,故对汉唐通行凭证的研究,当以“传”与“过所”为中心展开。关于“传”和“过所”的关系,以往研究多集中探讨二者名称转变的原因。亦有学者认为,唐代“过所”的部分制度规定与“传”存在相似性,但未作深入论述。本文以“传”与“过所”勘验制度作为切入点,梳理二者具体勘验流程,从简纸更替视角,揭示制度演进轨迹及特征,厘清通行凭证与户籍的关联,以此探析汉唐官府治理流动人口的内在逻辑,为理解中国古代王朝治理方式提供参考。

一、秦汉时期的形制及其与”“关系

秦汉时期“传”分为公、私两种类型。公用“传”由中央、郡、县、候官签发,持“传”者多为官吏;私用“传”多由县颁发,持“传”者一般为普通百姓。就私用“传”而言,申请程序为:当事人向乡提出出行申请,乡啬夫核实信息后向县呈报,县令、县丞批准发给。此后,行人携“传”启程,须接受沿途关司查验。关司勘验“传”时遵循完备程序,其中既包括对“传”的核验,又涉及对其他关联文书的审查。

(一)“传”的文书形制

龙岗秦简所出法令简记载,“门关合符及以传书阅入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以下简称《津关令》)亦有相关规定:“□、御史请诸出入津关者,皆入传……津关谨阅,出入之。”“传”中一般写明持“传”者籍贯、身份、姓名,并扼要介绍出行事由、起止地点。关司依据信息对行人进行盘问和检查,该过程即秦汉法令规定的“阅”。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载,汉高祖时临淄狱史“阑”押送齐国贵族田氏女子“南”徙居关中。至关中后,“阑”娶“南”为妻,欲同返齐地,遂使“南”戴上男子缟冠,装病躺在车中,并借用大夫“虞”的“传”出关。出函谷关时,他们被关司查获,交由胡县县廷论处。《奏谳书》并未记载关司如何识破他们,关吏或是在核查“传”时,发现大夫“虞”的信息与车中人不符,盘问后才查获此案。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发伪书,弗知,赀二甲。’今咸阳发伪传,弗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咸阳及它县发弗知者当皆赀。”可见秦代“传”由发出官署封缄,沿途县廷查验时须先启封,核验完毕后重新封缄。

秦汉两代的“传”,在形制和勘验方式上存在差异。肩水金关等西北关塞遗址出土大量被视作“传”的简牍文书,富谷至提出,此类“传”实为该机构查验后誊写的副本。肩水金关简内容为“元始三年十二月吏民出入关传副券”(73EJT35:2)的楬显示,“传”抄件作为副本按月归档保存。关塞遗址所出“传”,基本属于关司誊录的抄件,原件被持有者带走。少数在签发地出土的“传”也不一定是原件,或是签发机构存档副本。部分“传”抄件背面有格式为“某月某日某以来”记录,如“三月壬辰不弘以来”(73EJT9:92B)、“十一月庚寅戎来”(73EJT10:312B)等。以上记录表明,关司在誊录“传”抄件后,会在背面书写行人到达本关具体时间。“传”抄件背面通常还有“某印”或“章曰某”记录,如“觻得丞印”(73EJT6:39B)、“西鄂守丞印”(73EJT10:120B)等。联系文书正面内容可知,上述记录是发“传”官的官印印文。关司在勘验“传”时,还会检查“传”的封印,并在抄件背面誊录封印印文,存档备查。

前引《法律答问》规定,若行人持“传”自内郡前往边塞,途经关卡时先开封核验,再行封缄,原始封印会在首个关卡被破坏。但“传”抄件显示,关司仍可查见“传”原始封印。鹰取祐司注意到“传”抄件中有河南郡“洛阳丞”和“匽师丞”印文,认为关司即使不破坏封印,也能获知其中内容。居延汉简有一件书写在觚形木简上的文书,文书题署有“过所”二字,下有“回”字凹形封泥槽,封泥槽下为具体内容。藤田胜久认为,该文书或是甲渠守候颁给临木候长公用“传”的实物。此简发现于签发地破城子遗址,或是临木候长使用后带回留存的原件。据之,“传”封泥印和文书内容应为公开状态,未被封缄,唯有如此,关司方可同时抄录印文和文书内容。“传”的公开形制,可为官府查验行人提供便利。《津关令》规定除“津关吏卒”外,“吏卒乘塞者”亦有检查行人所携马匹的责任。官吏在检查马匹时,应依据通行凭证展开核查。因此,边塞各级官吏都有查验“传”的职责与权限。

上述形制并非“传”所独有,檄书与之十分相近。《后汉书·安帝纪》记载永初元年(107)诏书:“敕司隶校尉、冀并二州刺史:‘民讹言相惊,弃捐旧居,老弱相携,穷困道路。其各敕所部长吏,躬亲晓喻。若欲归本郡,在所为封长檄;不欲,勿强。’”官府将加盖封印的檄,作为通行凭证颁给流散百姓。与檄不同,“传”并不常书写在觚形木简上。居延汉简505.37A载:“建平五年八月[戊]□□□,广明乡啬夫宏、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属客田居延都亭部,欲取[检。谨]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移居延,如律令,敢言之。’”其中,“检”在同类文书中又作“偃检”。“欲取检”或“当得取检”,在“传”中通常作“欲取传”或“当得取传”。郭伟涛认为,“偃检”是官府基于“传”的文书载体所作特定表述。“传”的书写载体实际为带有封泥槽并形似封检的牍。破城子甲渠候官遗址出土此类“检”:

 

上引文书属公务用途“传”,书写于形状与封检相仿的牍上。部分“传”书于觚状木检之上,或因此类木检兼具封泥槽构造,且形制与封检相近,时人偶有选用其作为“传”的载体。该做法虽非常制,却体现当时文书载体的灵活性。

(二)“传”与“致”、“籍”关系

肩水金关所出法令简73EJC:589+73EJC:590规定:“建始元年七月癸酉,肩水关啬夫赏以小官印行候事,移他广地候官:‘案丞相板诏令第五十三,过塞津关,独以传、致、籍出入。’”行人凭“传、致、籍”才可出入津关。出土中亦见“凡出入关传、致、籍”(50.26)和“甘露二年十月关传、致、籍”(73EJT9:11)。关于“致”、“籍”文书功能,以及与“传”的关系,《津关令》有数条官府买马令文涉及该问题。令文所见内史、关内郡守发送到津关的“致”,内容是对马匹度关缘由和情况的说明。官署发送到津关的“籍”,著录马匹信息,津关可据之查验。因此,“致”是官署间通告文书,而“籍”用于著录具体信息。“致”、“籍”同时由内史或关内郡守发给关津。前引“独以传、致、籍出入”令文表明,彼时“致”、“籍”已突破《津关令》原有使用场景限制,在津关事务中得到更为广泛的行用。李均明认为,下引文书就是“致”,此说可从:

元延二年四月壬辰朔丙辰,守令史长敢言之:表是安乐里男子左凤自言:凤为卅井塞尉,犯法论事已,愿以令取致,归故县。名籍如牒,谒移卅井县索、肩水金关,出入如律令,敢言之。73EJT37:529

表是县男子左凤曾为卅井塞尉,犯法结案后欲返原籍,遂向县廷请“致”。县守令史报于县廷,并提议通告卅井县索关与肩水金关。表是县隶属酒泉郡,文书出土于肩水金关遗址,由此可知,左凤归乡当循自北向南的行进路线。该“致”由居延县廷移书给两关,旨在陈述左凤度关事由,申请关司验放。

汉简中有“出入复籍”(73EJT3:113),表明关司亦据“籍”查验行人。前引“致”中有“名籍如牒”,当指与“致”共同移送至津关的名籍文书。肩水金关简中,都尉史曹解、掾葆与官大奴杜同三人送簿书到太守府,居延库守丞为此移书卅井县索关和肩水金关,请求“书到,出入如律令”(73EJT8:51A)。李均明提出,该类文书性质亦属于“致”。与它同时出土的还有杜同名籍(73EJT8:52A)。二者编号相连,字迹相近,且缠有编绳,显然编联在一起。

据图版,该文书编绳向右延伸。汉代簿籍册书排列顺序均为细目在前,呈文在后。因此,名籍简原本应编联在正文简之前。本应有都尉史曹解和掾葆名籍与该枚名籍简编联,惜已不存。在名籍简前,或编联标题简。标题简、“籍”与“致”依次被编联成册书,送至关司,等待核验。

通关时,关司虽以“致”、“籍”查验,但行人仍须持“传”自证身份。汉简有“[少]倩晨夜姚去,复传致出关,书到,顷[令]史有田褒字少倩欲”(50.31)。“复传致”表明,关司既查验“致”,又核查“传”。有学者认为,“致”、“传”相辅并用,案省均相应无差,方得出入。汉简中“案致出入”(73EJT23:200②)的记载,似又说明关司有时仅查验“致”,反映关司在查验“致”、“传”时分不同情形而各有侧重。汉简记载:“毋官狱征事谒□书婴齐等年长物色。谒移肩水金关。以致、籍出,来复传入。如律令,敢言之。”(73EJT37:4+73EJT37:1172)肩水都尉府位于肩水金关之南,故南向行进为“入”,北向行进为“出”。因此,简中“婴齐”在北出肩水金关时,关司以“致”、“籍”查验,而南入时,关司仅核查“传”。

关于行人先入关、后出关的情况,肩水金关遗址出土的一件“致”可为佐证。该“致”由居延县签发给百姓孙宪,其行程目的地为位于金关以南的张掖郡昭武县,故孙宪行程方向为自北向南。简末存有通关记录“三月辛酉北、啬夫丰出”(73EJT37:530),笔迹异于正文,属关吏所书。“三月辛酉北”指向北出关,与“致”中行进方向相悖。签发时间“正月庚申”与通关时间“三月辛酉”间隔两个月。据此推断,该记录应为孙宪自昭武返程时由关吏所记,可证“致”在行人入关及出关时发挥作用,恰与前引“案致出入”相契合。又如阎丹等人出入名籍:

 

阎丹“三月己巳”南行入肩水金关时,由关啬夫查验放行,至“五月壬申”北出金关时,则由驻守金关的骍北亭守亭长核查放行。简文双行小字记录“阎放复致北出”、“孙昌复致北出”,阎放、孙昌应为阎丹同行者。“复致”表明,阎丹一行往返金关时,关司均据“致”实施查验。由此,行人若先南入后北出,关司在其出入时皆循“案致出入”,以“致”、“籍”为核验依据。

西北关塞遗址另出土一类出入名籍文书,除行人及所乘车辆、马匹和携带物品信息外,还载有人员出入时间。该类名籍记录出入时间笔迹,与人员信息部分字迹不同。

 

学者将此类出入名籍与附“致”之“籍”相联系,认为其中部分出入名籍是关吏在附“致”之“籍”上附记出入记录而形成。基于此,可进一步推论,仅存出关记录,且字迹异于行人信息的出入名籍,是行人先凭“致”、“籍”查验出关,后持“传”入关时,由关司在其出关时记录而成。兼具出入关双向记录,且字迹部分异于行人信息的出入名籍,则是行人出入关均需依赖“致”、“籍”查验时,由关司制作留存。

从出土“传”抄件看,往来关塞的诸多行人来自内郡。反观目前所见“致”、“籍”,几乎全部发自张掖郡内。若内郡行人前往边塞,始发地官署均需向边关传递“致”、“籍”,则行政成本必将增加,殆无施行几率。学者亦认为,西北汉简所见“致”的使用范围有限。由此,以“致”、“籍”为中心构建的通行凭证制度,实为边塞地区吏民专设的区域制度,并不适用于内郡行人。内郡行人抵达边关时,关司大概只凭“传”查验。《津关令》:“□、御史请诸出入津关者,皆入传,书郡、县、里、年、长、物色、疵瑕见外者及马识物关舍人占者,津关谨阅,出入之。”“传”应载行人的“郡、县、里、年、长、物色、疵瑕”及马匹“识物”等信息,然现存“传”抄件中,除籍贯外,其余信息多未登载。肩水金关出土“传”抄件有“谨案谭等年如牒”(73EJT37:527),持“传”者杨谭的年龄等信息被记录于“牒”中。“传”抄件中还见有类似表述,如“年姓如牒”(73EJT37:59)、“年爵如书”(73EJT10:120A)、“年长如牒”(73EJT23:857B)等。参照“致”中“名籍如牒”之“牒”实为“籍”的例证,“传”中提到的“牒”,亦当指“籍”。肩水金关出土的楬明确记有“五凤三年二月吏民出入关传、籍”(73EJT6:17),进一步印证“籍”为附属于“传”的文书。“籍”与“传”编联后,一同发给持“传”者。

总之,“传”是行人自持的通行凭证,文书形制通常公开。“致”是行人始发地官署发往边关的通告文书。“籍”是用于记录人员、牲畜及物品信息的文书,有时附属于“传”或“致”。边塞地区吏民度关,除持“传”外,还需以“致”、“籍”作为辅助核验的凭证。“致”、“籍”编联传递于官署间,关司会在“籍”上记录行人出入本关的时间和方向。附“传”之“籍”会与“传”编联,由行人自持,通关时一并接受关司查验。

二、魏晋时期简纸更替与通行凭证变迁

通行凭证在东汉时期经历由“传”到“过所”转变。《周礼·地官司徒·司关》:“凡所达货贿者,则以节传出之。”郑玄注:“传,如今移过所文书。”《汉书·文帝纪》记载“除关无用传”,注引张晏说:“传,信也,若今过所也。”崔豹《古今注》载:“凡传皆以木为之……如今之过所也。”汉晋学者径直将“传”释为“过所”。《三国志·仓慈传》记载,敦煌太守仓慈为过往胡商“封过所”。长沙走马楼吴简所出“草刺”和“行书刺”文书分别见有“草言府请致遣吏潘禹□□何成三封过所一枚事”、“保质曹言遣吏潘勇传还吏何息弟黄所持三封过所一枚事”。“三封过所”形制当与汉代“叁封传信”相同。可见,“过所”在此时仍采用简牍作为书写载体。上引“草刺”文书显示,县吏潘勇在押送人员时,除携带“过所”外,还须“请致”。而“行书刺”文书则表明,返程后潘勇仅需将“过所”交还县廷。该“致”由临湘侯国直接传递至吏民即将前往的官署,以供当地核验身份。“过所”与“致”相互配合的文书运作机制,与汉代“传”、“致”一脉相承。

近年考古工作者对南京城南秦淮河岸颜料坊遗址进行发掘,认为该遗址是六朝至隋唐时期一处重要渡口遗迹,并设有查验往来行人和收取商税的官府机构。该遗址出土百余枚六朝简牍中,有两枚简值得关注:

 

整理者认为,两枚简是孙吴时期行人偶然遗失在岸边的“过所”。两枚简并非零散出土,而是与大量签牌及官文书残简伴出,其性质应是管理渡口官府机构废弃的档案文件。《太平御览·文部》“过所”条引“晋令”:“诸渡关及乘舡筏上下经津者,皆有所,写一通,付关吏。”行人持“过所”渡津时,需要抄录一份“过所”抄件交予关吏存档。汉代关司会誊录“传”抄件,则晋令反映的制度当承袭汉代,稍早于此的孙吴亦行此制。因此,简Y—16、Y—17应是渡口津吏在查验行人时誊录的“过所”抄件。

王国维等考释斯坦因在尼雅遗址所获西晋简牍,提出其中第25至37枚简包含人名、年纪、样貌、衣服、车马等信息,与“过所”所载信息相似,但第25与26简文字相同,怀疑是关吏所抄文簿。上述简文书写在仅容一行的窄小木牍上,形制与汉代“籍”相似。“籍”一般记录行人籍贯、姓名、年龄、相貌特征,以及随行奴婢、牲畜信息。该批简除第30和31简保存月支胡人籍贯外,其他行人籍贯都已湮没,但其年龄及体貌特征得以保留,如“异丰”胡须“仓白”,“丑丰”身材“短小”,某人“黑色,大目,有髭须”等,与汉简颇相符合。简25、27、28、33记录行人衣着样式与颜色。籍贯、年龄和相貌不易改动,衣着却可随时更换。因此,该类包含衣物信息的名籍,在过关时由关吏现场记录而作。部分简中没有行人衣物信息,一方面是由于简牍缺损导致,如简29、31;另一方面,如简36虽较为完整,但并未记录“男生”衣物信息,则该简并非在通关现场实时书就,而是由关司直接誊录于附属于“过所”的“籍”。

从上述讨论看,魏晋“过所”在物质形态、制度运作上虽与“传”很相似,但最终取代“传”成为主流通行凭证。通行凭证从“传”到“过所”的转变,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简牍文书封检一般会题署收件方官署名称。“传”中有“移过所关邑毋苛留”(73EJT10:121A)或“移过所县邑如律令”(73EJT9:92A),意指“传”在行人旅程沿途都具有效力。因此,“传”上并不题署某一具体机构名称,而笼统题署为“过所”。长此以往,“过所”含义从“所经过之处”逐渐延伸为通行凭证专称。其次,张荣强提出,汉代由乡啬夫审核发给“传”,与户籍在乡制作和保管关系密切。随着户籍制作权上移,通行凭证改由县司调查、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并由州郡最终签发。而“过所”取代“传”的过程恰巧发生在该时期,据前引《三国志·仓慈传》载,当时“过所”已改由郡来签发。“行书刺”文书表明,“过所”发放与收回,应经临湘侯国上报长沙郡处理。从“传”到“过所”的转变,与上述审核和签发机构由乡、县逐渐上移至县、郡过程同步进行。最后,东汉元兴元年(105)蔡伦改进造纸术,稍晚于此的长沙东牌楼和尚德街东汉简中有“帋”和“蔡矦帋”。因纸张较简牍具有容字量大、体积轻便、书写顺滑等优势,包括通行凭证在内的官府文书书写载体逐渐由简向纸更替。需要说明的是,从“传”到“过所”的演变,与书写载体的更替并非因果关系,二者实为历史进程中相伴发生的现象。简纸更替使得基于简牍载体的行政制度被逐步取代,围绕纸质“过所”的文书行政体系得以构建,既是物质载体革新对文书形态的自然塑造,又是行政制度在时代变迁中的自我调适。

三、隋唐时期以过所为主的通行凭证勘验制度

南北朝时期,因史料缺乏,“过所”的文书形态难以详查。不过,简纸更替后,南北朝时期“过所”已采用纸张作为书写载体,与隋唐时期“过所”应存在紧密承接关系。以下就隋唐“过所”勘验制度加以探讨。

唐令规定:“诸欲度关者,皆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具注姓名、年纪及马牛骡驴牝牡、毛色、齿岁,官司检勘,然后判给。”行人申请“过所”,须向官府提交申请文书。该文书应标注人员姓名、年龄及牲畜信息。关司查验信息属实后,才发给“过所”。吐鲁番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唐益谦、薛光泚、康大之请过所案卷》,20至29行为西州都督府户曹转录西州前长史唐循忠家眷一行请“过所”的牒文。该牒所示,除唐益谦外共有10人申请“过所”,他们还携带8匹马和5头驴,均按照唐令规定注明“姓名、年纪”和“牝牡、毛色、齿岁”。西州都督府户曹在比对核验后,将此类信息转写入正式“过所”中。关司等机构在盘查行旅时,首先会查验“过所”中人、畜信息。例如,在《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中,岸头府界都游弈所比照商人史计思“过所”信息,对其商队进行检查,发现商队成员安阿达支“点身不到”。

唐代“过所”勘验制度具载于唐《关市令》中。天圣《关市令》宋3条与“过所”勘验有关:“诸行人赍过所及乘递马出入关者,关司勘过所,案记。其过所、驿券、递牒并付行人自随。”而在唐令基础上修撰的日本养老《关市令》中,亦有对应令文。因此,可通过比勘养老《关市令》与天圣《关市令》复原唐令。不过,两令存在一些出入。最具争议的是天圣《关市令》宋3条“关司勘过所,案记”,养老《关市令》作“关司勘过,录白案记”。“勘过”、“录白”、“案记”是唐代关司勘验通行凭证时三个独立环节。唐人贾公彦在《周礼·地官》“司关”条疏中描述“过所”勘验方式,“而执节者别有过所文书,若下文节传,当载人年几及物多少,至关至门,皆别写一通,入关家门家,乃案勘而过,其自内出者,义亦然”。疏中所云“至关至门,皆别写一通”,指关司等勘验机构依照“过所”誊录抄件。该程序在唐令中称为“录白”,“录白”和“勘过”属关司勘验“过所”时的特定流程,而“案记”与“过所”勘验并无关联。

唐代关司据“过所”查验行人,并在“过所”上留下勘过记录。唐令称该程序为“勘过”,即贾公彦所云“入关家门家,乃案勘而过”。存世多件唐代“过所”文书可佐证该制度,吐鲁番所出《唐开元十九年(731)唐荣买婢市券》前粘连有某“过所”残尾,书有“检”、“牒检行前沙州”、“勘过”等内容,并钤有三处“玉门关之印”印文。该“过所”残尾留存内容系玉门关关司所作的勘过记录。《唐开元二十年(732)瓜州都督府给西州百姓游击将军石染典过所》和《唐天宝七载(748)敦煌郡给某人残过所》两件文书中,均留有瓜州与沙州之间各镇、戍的勘过记录。日本所藏入唐僧人圆珍携带回国的“过所”上,亦有勘过记录。其中越州都督府发给“过所”中,有潼关勘过记录,尚书省司门发给“过所”中,有蒲关勘过记录。勘过记录一般由时间、地点、官吏押署三种信息构成。沿途各类勘验机构会将勘过记录逐次书写于“过所”尾端,形成一个个时空坐标。此类时空坐标随着行人旅程逐渐增多,最终汇集成行人完整行踪。

天圣《关市令》复原唐令7条规定:“诸行人度关者,皆以人到为先后,不得停拥。……其不依所诣,别向余关者,不得听其随便出入。”行人只能通过设置在官府指定路线上的关所,不能随意更改路线。官府通过“过所”勘过流程,对行人行程实施约束。以《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载王奉仙一案为例,转录案卷相关内容如下:

 

王奉仙因去北庭无通行凭证而被抓获,在呈给西州都督府的辩辞中,称携有安西大都护府发给前往京城的“过所”,请求官府核验。西州都督府户曹典吏在查验后汇报,“过所”勘过记录显示,开元二十年十一月十日王奉仙就已到达西州,十四日到达位于西州东缘赤亭镇。依据上述两条勘过记录,户曹典吏发现王奉仙的行迹在时空维度上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在时间上,王奉仙于开元二十年十一月到达西州,至次年正月仍在西州逗留;在空间上,王奉仙原本目的地是长安,应向东行进,却折转向北(北庭方向)而去。面对质疑,王奉仙回复称因为患病,在赤亭和蒲昌总共休养两个多月,后又因被追债,才擅自更改路线。西州都督府户曹最终认定王奉仙的陈述当为实情,予以结案。由此可见,唐代官府凭借“过所”勘过记录,可及时追溯行人踪迹,并规范、监督其出行路线。该制度亦促使行人必须遵守唐令,沿着官府指定路线行进。

四、通行凭证演进推动国家治理效能提升

作为汉唐国家治理流动人口的重要制度载体,通行凭证并非孤立的文书形式,其承载的核心信息与户籍紧密关联。该特征历经简纸更替的影响,不仅驱动通行凭证形制与功能演进,还助推国家治理效能提升。

《津关令》规定,汉代“传”中包含“郡、县、里、年、长、物色、疵瑕”及马匹“识物”信息。实际上,目前所见“传”抄件中,除持“传”者籍贯外,其余信息近乎全无记录。岳麓秦简所出“卒令丙”规定尺牍每行不得超过22个字,每牍不得超过5行。“传”以牍作为书写载体,牍上另有题署和封泥槽,留给正文的书写空间较为有限。如遇多人共用一“传”的情况,或无法满足书写需求。因此,书写空间限制是人员和牲畜信息未录入“传”的一个原因。

除此之外,人员信息与“传”分离的深层动因,应与当时制度理念存在关联。“传”虽由县廷签发,但核心内容实由乡级机构调查呈报。肩水金关简所出“传”抄件中,乡啬夫向县汇报“□谨案户籍臧乡官者,方毋官狱征事,非亡人命”(73EJT9:35)。乡啬夫特别提到“户籍臧乡官”,意在表明申请人在乡拥有户籍,非属“亡人”。然则,若“传”中信息与乡中户籍不符,乡啬夫对持传者在乡有户籍的说明便丧失有效性。由此,乡啬夫的表述实则体现“传”中信息与乡中户籍具有一致性。汉代户籍副本存于县廷,正本则藏于乡中。乡司进行身份核实时所依据的,正是保存在本乡的户籍正本。县廷收到乡司申请后,依据户籍副本复核行人信息。肩水金关所出“传”抄件中有:

 

 “年爵如书”一语表明,县中尉或尉史可能并非直接转呈乡司提交的申请书与行人信息,而是据户籍副本对人员信息进行复核后,再向县令、县丞汇报。

“传”之“籍”与户籍的关联更为显著。附“传”之“籍”所载人员身份信息,应由乡司依照本乡所藏户籍正本书写。《二年律令·户律》记载汉代官府编制、存档的各类民户簿籍有“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合籍、田租籍”。其中“民宅园户籍”和“年紬籍”被认为是广义户籍。“年紬籍”在《二年律令·户律》中又作“年籍爵紬”,整理者认为,该籍登载年龄、籍贯、爵位情况。里耶秦简16—9记录迁陵县启陵乡渚里十七户百姓迁往都乡,启陵乡“皆不移年籍”。县司向启陵乡询问缘由,启陵乡回复“未有枼(牒)”,只能由都乡自行审问徙户“年数”。启陵乡提到的“牒”,实际是载有百姓“年数”的“年籍”。汉“年紬籍”显然承袭自秦“年籍”,亦当以“牒”作为书写载体。附“传”之“籍”中年龄、籍贯、爵位等信息,应抄录自“年紬籍”。“传”中“年如牒”之语印证“籍”以“牒”为书写载体。因此,附“传”之“籍”不仅在著录内容上与“年紬籍”相似,而且在文书形制上也遵循其规范,二者呈现高度一致性。

户籍核心功能在于确立编户身份,以作为国家征发赋役的依据。“传”是户籍在流动场景中的延伸,通过附“籍”提炼并承载户籍核心信息,确保百姓离开户籍地后,编户身份仍能被有效确认。户籍是“传”的信息源头与合法性根基,附“传”之“籍”则是户籍在流动状态下的具体投射,二者构成的组合文书可被视作“流动的户籍”。

通过上述分析,在核验“传”时,对“籍”的查验实为关司勘验通行凭证的核心环节。“传”、“籍”构成的通行凭证体系,在制度设计与实际运作层面存在缺陷。其一,“传”、“籍”以简册形式编联,长途跋涉中极易磨损断裂。一旦损毁或遗失,身份核查将陷入无据可依的困境。且“籍”由行人自行携带保管,存在较高的人为替换、篡改或损毁风险。其二,“传”因封印得以确保合法性与规范性,相比之下,“籍”由简札编联而成,受形制所限,制作过程中难以施加封印,无法共享“传”上封印赋予的权威性与防伪效力。尽管“籍”属于官府文书范畴,但在文书安全与防伪机制上存在明显不足。

汉初以降,边民逃亡十分严重。武帝晚年在诏书中云“今边塞未正,阑出不禁”。汉元帝时,呼韩邪单于上书请求废除长城关塞。郎中侯应在向元帝陈说十条不可废的理由中,五条涉及边塞人员流动问题。在此背景下,怎样有效规范边塞人员流动,长期困扰汉廷。“传”、“籍”组成的通行凭证并不严密,相关制度有待补充和调整。而西汉前期郡国并行,对关中内外人员、物资流动管控尤严,马匹作为关键战略资源,受到官府高度重视。据《津关令》记载,为严控进出关中马匹,官府除用“传”外,还启用“致”。内史、郡守会将注明马匹过关缘由的“致”,以及记录马匹详情的“籍”,一并作为查验凭证发予津关。汉初,“致”仅用于马匹度关。《汉书·文帝纪》载“除关无用传”,同书《景帝纪》又记“复置诸关用传出入”,可见彼时人员出入关仅用“传”,并不核验“致”。此后,“致”在津关事务中应用渐广。前引《津关令》令文“过塞津关,独以传致籍出入”表明,“致”已被纳入人员通关勘验流程之中,体现官府加大对边塞人员往来的检查力度。

西北汉简所见“致”,承袭《津关令》中“致”在官署间传递的特点。此流程可最大限度避免附“致”之“籍”被人为篡改、破坏,确保“籍”的可靠性与权威性。不过,该制度在更广泛区域内运行存在实际困境。若内郡人员奔赴边地,抑或边地人员去往内郡,出发地官署都应向边关移送“致”、“籍”,将导致制度成本显著增加。因此,围绕“致”、“籍”文书构建的通行制度,实为汉廷针对边塞吏民流动创立的治理机制。与之相较,“传”、“籍”虽存在缺陷,却因制度成本较低,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汉唐间通行凭证由“传”演变为“过所”,与此同时,“过所”书写载体实现简纸更替,文本容量扩大。“过所”文书格式与汉代“传”、“籍”颇为相似,均先罗列人员等信息,再接续正文。区别在于,它将原本由“传”、“籍”分载的信息整合在一张纸上并钤盖官印,既避免“传”、“籍”册书散乱、遗失、替换风险,又保证人员等信息的可靠性。“过所”信息承载力的提升,在较大程度上规避“传”、“籍”由行人自行携带的弊端。在勘验程序中,关司可通过“录白”环节,精准掌握行人相关信息。

尽管在外观上,纸质“过所”并不具备与户籍相仿的形制,但其性质仍属“流动的户籍”。唐前期,州府虽掌握户籍,然在发给“过所”前,须与县司沟通,以确保人员实际信息与州中户籍一致。吐鲁番所出开元年间“过所”案卷中,麹嘉琰向西州都督府申请“过所”,西州询问高昌县,麹嘉琰“去后何人代承户徭?”高昌县转里正回答,“上件人户当第六,其奴婢先来漏籍,已经州司首附下乡讫,在后虽有小男二人,并不勘祇承第六户……其驴马奴婢,并是麹琰家畜者。依问弟嘉瓒,得款:‘……所有户徭一事以上,并请嘉瓒祇承,仰不阙事者’”。里正不仅汇报麹嘉琰的户等及其弟自愿代兄承担赋役之事,还上报奴婢附籍情况和牲畜来源。上述信息有助于西州都督府确认麹嘉琰编户身份,证明其所携奴婢、牲畜的合法性。

汉代关司会在“传”抄件背面记录行人出入时间,并编制出入名籍。不过,关司仅知晓行人进出本关时刻,难以了解整体行程。随着书写空间拓展,勘过记录亦被纳入“过所”中。沿途勘验机构依据此类信息排查行人行程,并将勘过记录与“过所”一同抄录存档。官府通过勘过记录将行人沿途经过州、县、关、镇、戍等处串联起来,清晰呈现行人的踪迹。官府得以引导行人按照指定路线前行,避免行人擅自更改路线或无故停留。由众多查验点形成的轨迹线沿官路分布,此类轨迹随着官路相互交织成一张大“网”。在“网”内遵循规定路线移动的人员,被视为处于有序状态,而在“网”外无序流动者,则会成为官府惩处的对象。

通行凭证由“传”到“过所”的演变,并非单纯文书形式的更迭,而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逐步完善的体现。随着文本容量增大,“过所”相较“传”在形制与内容上更为完备,依托“录白”与“勘过”构建的勘验流程强化。文本容量的拓展使“过所”得以详细记录人员、物资、路线及出行事由等信息,全面承载流动人员信息。“录白”程序实现文书信息副本留存与备案归档,为事后核查、追溯追责提供依据。“勘过”程序则强化沿途关卡的核查力度,勘过记录还可清晰呈现行人踪迹。通过更为严密的勘验方式,官府能够精准掌握人口动向,规范行旅秩序,防范脱籍逃亡、私运违禁物等风险,以更加高效方式维护社会秩序,推动国家治理效能的整体提升。

唐代前期以丁身为本的赋税制度,在历史进程中逐渐走向瓦解。随着两税法推行,“客”开始得到官府承认。客户无须返回原籍,也不必在当地附籍入册,仅以“客”的身份便可著录于当地户口,即“人不土断而地著”。客户身份的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人口流动。人口流动变化对国家治理提出新挑战,促使通行凭证制度作出相应调整。在此背景下,“公验”开始成为广泛使用的通行凭证。至唐末五代时期,“公验”取代“过所”,成为通行凭证主要形式。办理“公验”的程序颇为简单,百姓仅需提交申请文书,经官员签署即可完成审批。该流程省去自汉代以来一直存在的乡里调查环节,以及烦琐的案卷审理流程。随着时间推移,通行凭证与户籍之间的制度纽带渐趋松弛,二者关系日趋疏离。

     

“地著为本”的治理原则下,王朝国家通过户籍掌握百姓的赋役身份。然而,社会运行中人员流动的现实需求,促使王朝国家必须构建相应的治理方式。通行凭证作为治理人口流动的重要制度工具,通过提炼户籍信息并将其延伸至流动场景,实现户籍身份证明功能在地理空间中的拓展,因而,可称其为“流动的户籍”。该制度在保留社会必要流动空间的同时,为实现对流动人口的精准规范与有效治理,以及提升大一统国家治理效能提供制度保障。

秦汉时期,通行凭证以“传”为主。受限于简牍载体的信息承载力,仅凭“传”难以支撑关司对行人的有效核查,故官府需将著录人员详细信息的“籍”与“传”编联,由行人自持通关。此举虽形成户籍在流动场景中的功能延伸,却存在简册易损、防伪不足等局限。此后官府虽尝试通过官署间传递“致”、“籍”的模式核查行人,以弥补自持文书之弊,但受行政成本限制,该模式施行于边塞区域,未能成为全国通制。

东汉以降,通行凭证由“传”向“过所”演进,且同步历经书写载体由简入纸的变革。纸质“过所”凭借信息容量优势,从技术层面突破简牍局限,将原本分载于“籍”中的信息整合于一纸,化解此前“传”、“籍”分置的弊端。唐代建立的以“录白”、“勘过”为核心的勘验制度,使“过所”作为“流动户籍”的功能较前代得到显著强化。至唐后期,随着赋役制度变革,“公验”逐渐取代“过所”成为主要的通行凭证。

汉唐通行凭证演进,始终以强化身份核验、优化治理效能为目标。简纸更替不仅重塑通行凭证文书形态,而且推动其从“传”、“籍”信息分置走向整合,大幅提升文书完整性、权威性与可信度,最终形成信息完备、防伪严密、可追溯行程的治理工具。通行凭证文书载体革新与信息内容完善,推动勘验制度日趋严密有序。勘验流程规范与完整信息留存,可有效防范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疏漏,切实提升关津查验的行政效率,进一步强化王朝国家对疆域内外流动人员的治理力度,构筑流动人员有序往来的治理格局,为大一统王朝提升治理效能、维系社会安全与稳定提供坚实制度支撑。通行凭证制度变迁始终伴随人口流动的社会现实,因时调整、顺势完善。该过程既体现古代王朝在国家治理中对技术条件升级的主动调适,又使通行凭证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日趋成熟的标志。

通行凭证是对户籍制度刚性治理的柔性补充,作为“流动的户籍”,有效弥补传统户籍制度在流动空间中的治理缺位,在维护“地著”社会秩序的同时,又为百姓出行提供制度化通道。二者在制度层面相互协调,有效平衡“地著”原则与人口流动之间的矛盾。汉唐通行凭证制度的演进,深刻展现王朝国家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合理流动之间的持续探索。此种对“静”的秩序坚守与“动”的合理包容,正是中国古代大一统国家治理体系内在韧性的重要彰显。

(作者李兆宇,系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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