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辉:“共塑中国之制”:金朝对省部寺监体制的改造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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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金朝   省部寺监制   元丰改制   多元一体   中华制度文明  

黄光辉  

摘要:金朝省、部、寺、监等机构,既承袭北宋元丰改制后的制度框架,又依据自身统治需求进行了系统性改造,是北方民族政权与中原王朝交往交流交融的制度结晶。在省的层面,三省合一,尚书省为唯一中枢机构。六部层面,通过深化六部实体化、整合事务性职能与机构、推行地方六案制等措施,使六部集政务与事务执行于一体,提高了行政效率。寺监层面,大幅精简机构设置,部分寺监职能呈现双重特征,既承担外朝事务又兼具宫廷服务职责,寺监与六部的关系有所改变。诸局署所通过隶属关系规范化、层级体系系统化、职官品阶制度化,完成了从唐宋使职差遣体系向律令制内正式官僚机构的转型。这一制度整合以“承中国之制”为基础,下启元明六部体制,是多民族政权共建中华制度体系的典范,彰显了中华制度文明的连续性、创新性与包容性。

关键词:金朝 省部寺监制 元丰改制 多元一体 中华制度文明

作者黄光辉,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地址:武汉市,邮编430062。

辽宋夏金元长期并立与对峙的格局,构成中国历史上继魏晋南北朝之后的第二个“南北朝”阶段。这一时期,北方民族政权与中原王朝的交往交流交融,不仅重塑了当时的政治生态与文化格局,更在制度层面催生了一系列变革。金朝作为由女真人建立的王朝,自肇建之初便面临制度整合命题,其政治体制改革贯穿王朝前期始终:金太宗开启了从女真传统部族议事制向中原王朝中央集权行政体制的转型,经金熙宗天眷新政构建制度框架,至海陵王时确立了省部寺监体制,中央行政体制至此趋于稳定。这一改革不仅体现金宋之间的交往交融,更是中国古代制度文明演进中多元一体格局的关键实践,彰显了北方民族政权对中华制度体系的创新与发展。

省部寺监体制以三省六部为主、寺监及下辖机构为辅,是唐宋以降各王朝中央行政制度的主体。关于金朝省部寺监制的历史渊源与演进路径,学界尚未形成共识性认识。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单一或某类机构的职掌、职官选任等层面,缺乏对该体制的整体性、系统性考察。同时,研究视角多局限于断代史范畴,未能将金制置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演进脉络中予以审视,导致对其创新性的认知不够深入。金朝对省部寺监体制的改造绝非简单照搬汉制,而是在女真部族传统与中原制度文明的双重影响下进行的适应性重构与创造性转化,其历史意义远超王朝本身,上承唐宋制度精髓,下启元明清六部体制的框架。

据学界研究,《金史·百官志》主要反映海陵王正隆年间的官制格局,而海陵王的改革又建立在金熙宗改制基础上。因此,本文将以金熙宗、海陵王及之后的中央官制为核心,先梳理金朝省部寺监诸机构的历史渊源,再按照六部、寺监、诸局署所的层级,系统分析金朝对原有制度的整合与创新,最后从制度传承视角考察金朝省部寺监体制对后世中央官制的影响,为理解中华文明的特性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提供制度史视角。

一、金朝省部寺监制的来源

金初“因辽旧俗”,中央官制基本沿袭辽制。然而,自金太宗起,为有效统辖广袤的汉人聚居区并强化皇权与中央集权,更旨在确立其承继中原正统的政治合法性,金朝统治者开始系统性借鉴中原制度,历经熙宗、海陵王两朝的改革,确立了以省、部、寺、监为核心的中央行政体制。关于金朝省部寺监制的渊源问题,史书记载有所不同,据此形成了四种观点:第一种说法是来自唐制,第二种说法是来自唐宋之制,第三种说法是来自辽北宋之制,第四种说法是来自唐辽宋之制。实际上唐代享国近三百年,以开元天宝为界,中央行政制度有质的变化,所谓来自唐制,指代为何,学者并未揭示;所谓来自辽、宋制也存在此问题。更何况,据现有研究,辽朝南面官并未真正实行三省六部制,其权力中枢实为枢密院与中书省,尚书省及六部等机构多仅存官称而未有实职。因此,讨论金朝省部寺监制度的渊源问题,不能仅凭史书记载,更应从参与当时制度改革的人员及其制度运行加以考察。

参与金朝中央官制改革的官员多为辽、北宋人,其中宋人又占主导地位。绍兴十三年(1143),时值金熙宗官制改革结束的第二年,洪皓从金返回南宋,所上《跋金国文具录札子》言:“其官制、禄格、封阴(荫)、谥讳皆出宇文虚中。”宇文虚中在金朝官制改革中还担任过“规画三省使”。《金史》亦载,金廷“方议礼制度,颇爱虚中有才艺,加以官爵,虚中即受之”,并令其制定制度。史载“(金朝)衣服、官制之类,皆是宇文相公共蔡太学(靖)并本朝十数人相与评议”。可见,以宇文虚中、蔡靖为代表的北宋官员,在金朝中央官制改革中起到重要作用。而且,金灭北宋时,“宋承平日久,典章礼乐粲然备具。金人既悉收其图籍,载其车辂、法物、仪仗而北,时方事军旅,未遑讲也”。至金熙宗改制时,北宋旧有图籍是重要参考。《大金集礼》记载金朝制定礼制时参考《宋会要》《宋朝事实》《宋哲宗实录》《宋礼閤新编》《五礼新仪》及宋国史等材料,这些材料亦是金朝官制改革的重要文本。

制度运行更能说明金朝省部寺监诸机构大抵源自元丰改制后的北宋制度。《金史》载:“尚书令、左右丞相、平章政事,是谓宰相。左右丞、参知政事,是谓执政。大抵因唐官而稍异焉,因革不同,无足疑者。”但金宰相之制绝非因“唐官而稍异”,而是源自北宋元丰改制后的制度。金朝在中央设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并以“三师”领三省事为其最高长官。其中尚书省置左、右丞相及平章政事,共同辅佐皇帝。丞相之下又设左、右丞及参知政事,为执政。此与北宋元丰之制极为相似。

北宋元丰改制后尚书省是决策和行政的枢纽,三省长官尚书令、侍中、中书令不单独任命,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为宰相。金朝的左右丞相与北宋元丰改制后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同。有学者认为金朝的左右丞相就是唐开元时的左右仆射,唐开元年间确曾将左右仆射改为左右丞相,但左右丞相并非宰相,只是尚书省长官,其在唐高宗时就退出了宰相队伍。而且,唐尚书左右丞,并非副相,尚书左右丞成为副相是北宋元丰改制后的事。金尚书左右丞品级与《元丰官品令》所载元丰改制后的尚书左右丞同,均为正二品。另外,参知政事在唐为宰相而非副相,宋为副相,金沿用宋制。金尚书省所用公文并非唐制的省符而是北宋的省札,其用语和格式与宋制同,只存在细微差异。不过,宋代执政范畴包括枢密院长贰官,而金朝枢密院长贰官并不是执政,“枢密院虽主兵,而节制在尚书省”。

有学者提及金朝领三省事承自宋制,认为北宋的领三省事是有职无权的荣誉称号,而金朝的领三省事位高权重。此观点忽视了徽宗朝官制调整对金朝相关制度的直接影响。徽宗政和二年(1112),以太师、太傅、太保等三师领三省事为公相,地位凌驾于三省之上。如蔡京以太师领三省事、王黼以太傅总治三省事等。这一改革打破了此前北宋宰相分领三省、分工协作的格局,使得宰辅与三省的对应关系弱化。可见,金朝三师领三省事的制度渊源当是杂糅了旧有勃极烈制度和徽宗朝的公相制。

金熙宗天眷元年(1138)设立的左右司郎官,负责尚书六部、百官与尚书省宰执及皇帝之间的政务沟通,掌管尚书省文书出纳,参与朝政,在金朝中央政务运行中处于枢纽地位,与元丰改制后宋代尚书省左右司地位类似。需要注意的是,金中书省、门下省,除长官由尚书省长官兼任外,并无其他属官。唐宋以来的两省属官中书舍人、给事中、起居郎、起居舍人、谏议大夫等相关职权被金分散至其他机构。金审官院承担了之前给事中“奏驳除授失当事”的职责,这与北宋前期负责官员选授的审官院职掌不同,不宜将二者简单等同。给事中成了宦官之职。左右司郎官承接了起居郎、起居舍人的修起居注之责。掌谏言职能的谏议大夫、司谏、补阙、拾遗被单独设置于谏院,专司谏诤之职。中书舍人掌撰制词的职能,由翰林学士院的官员承担。这为海陵王三省合一奠定了制度基础,南宋初期虽也有三省合一,但只是长官层面的合并,旨在简化决策流程,三省原有属官依然完整存在,各属官的职权也未发生转移。

金朝中央行政机构主体亦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从名称来看与唐六部完全一致,因此有学者认为二者“官署的名称与职掌也基本相同”,或者“没有什么不同”。若从具体职掌、附属机构来看,金朝六部在实际运行中与唐制存在显著差异,更接近于北宋元丰改制后的制度。金朝吏部承袭了元丰改制后的制度,掌“文武选授、勋封、考课、出给制诰之政”,而唐代吏部只掌文官选授,且无架阁库、官诰院等机构。由吏部负责具体除授的文散官阶有不少是北宋元丰改制后独有而金沿袭,如文散官阶从三品的正奉大夫、通奉大夫、中奉大夫,从六品上的奉直大夫,正七品的承直郎,从七品下的儒林郎,正八品上的文林郎,正九品上、下的登仕郎、将仕郎均是北宋后期新设,金沿用。武散官的进义校尉、进义副尉,内侍所带的散官阶中散大夫、中侍大夫、中亮大夫、中卫大夫等,亦是北宋后期所设,金沿袭之,元又直接继承了金制。

除了吏部与唐制差别较大之外,兵部与唐制相差亦大。唐前期兵部掌“天下军卫武官选授之政令”,而金朝兵部所掌并无武官选授之事。金朝兵部当不是源自唐制而是来自元丰改制后的宋制。《容斋随笔》载:“(唐)尚书置六曹。吏部、兵部分掌铨选,文属吏部,武属兵部……元丰官制行,一切更改,凡选事,无论文武,悉以付吏部。”可知,唐代兵部所掌武选在元丰改制后归并于吏部,兵权则枢密院总之,兵部则“掌兵卫、仪仗、卤簿、武举、民兵、厢军、土军、蕃军,四夷官封承袭之事,舆马、器械之政,天下地土之图”。金代兵部所掌与宋代基本相同。

金朝的户部职掌与唐前期以及元丰改制后宋制相似,但从干办官、架阁库、户部隶属机构来看,户部设置亦源自宋制。金贞元二年(1154),设“干办官十员,从七品。三年,置四员,寻罢之。四年,更设为勾当官”。勾当官始设于北宋,南宋为避高宗赵构名讳,将其改为“干办官”,金人初未察其渊源而沿袭此称。贞元四年,金人可能意识到干办官由勾当公事避讳而来,遂复改其名为勾当官。此外,金朝户部亦可派遣勾当官督查各地漕运,此制亦与宋制相同。架阁库当是直接源自元丰改制后的宋制,因宋徽宗以前未有架阁库。但金朝六部郎官“皆称尚书”很可能源自辽制。

金朝所设寺监机构主要包括太常寺、大宗正府(大睦亲府)、秘书监、大理寺、国子监、太府监、少府监、军器监、都水监、卫尉司等,而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将作监等未被设置。有学者认为金朝大宗正府名称与唐朝宗正寺相近,但实际职掌有明显不同。唐宗正寺除统管宗室外,还兼管皇后、皇太后以至太皇太后的亲属,而金朝的大宗正府只管宗室事务且直属皇帝。金朝的大宗正府并非承袭唐制,其渊源当出自北宋所设的大宗正司。北宋于景祐三年(1036)始置大宗正司,元丰改制后虽仍存宗正寺,但其职掌仅限于编修宗族谱牒及处理宗庙诸陵的荐享事宜;真正负责管理皇族事务的,实为“不隶六曹”的大宗正司。该司置知大宗正司、同知大宗正司各一人,选宗室中观察使、团练使以上有德望者充任。金朝所设大宗正府同样以“皇族中属亲者充”,其职掌也仅限于皇族事务。从职官的选任范围与职能来看,金朝的大宗正府显然源自北宋的大宗正司,而非唐代的宗正寺。此外,金朝诸帝宫殿均置都监等职,此制当承自辽制。

金朝国子监的隶属机构一如元丰改制后的宋制,仅设国子学、太学,不见《唐六典》所载的四门学、书学、律学、算学。都水监所辖的街道司,同样直接承袭自元丰改制后的宋制,唐代并无此机构。此外,都水监内设置的勾当官亦源自宋制。凡此种种,均可证明金朝的寺监机构系以元丰改制后的宋制为蓝本。

从具体执行事务的机构来看,金朝此类机构亦多源自元丰改制后的宋制。例如,修内司最早设于北宋,掌宫中修造事务,元丰改制后转隶将作监。南宋罢废将作监后归工部管辖,将作监复置后又隶属将作监。金朝沿袭了这一设置,由工部直接管辖。同样,金朝的都城所源自北宋的京城所。熙宁时期,宋廷专门设置了提举京城所,专修都城。诸如此类的机构还有很多,如文思署、绫锦署、织染署、仪鸾司、惠民局、图画局、军器库、文绣署、平准务、提举仓场司等,都是北宋所独有。金朝虽多沿袭其制,但机构名称略有差异,如宋称“文思院”“文绣院”,金则改“院”为“署”。值得注意的是,金朝太常寺下辖的太庙、廪牺、郊社、武成王庙、诸陵、园陵、大乐等署,其命名明显趋向唐制,与宋制有所不同。北宋元丰改制后,寺监隶属机构大多为改制前的诸司库务,且因避宋英宗名讳,并无以“署”命名的机构。还需指出的是,这些具体执行机构中,亦有部分源自辽制,如鹰坊等。

综上,金朝统治者虽“耻效南朝旧制”,但从省部寺监的设置、职掌来看,“大抵模仿宋制,错综增损而用之”,到12世纪末,“几乎所有宋曾设立过的中央官署都已有了金的摹本”。可见,金朝在面对多重制度遗产时,基于自身统治逻辑,以元丰改制后的宋制为主要资源,并对其进行了一场旨在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的系统性重构,最终塑造了一种不同于宋制的新型中央行政体制。

二、金朝六部的系统重构

金朝中央官制改革虽以元丰改制后的北宋制度为基础,但在继承中实现了突破与创新。既往研究多聚焦于中枢层面,未从长时段考察金朝六部的重构问题。金朝对六部的改造并非仅限于名称或职掌的沿袭,而是通过机构实体化、职能扩展及与地方行政体系对接等举措,重塑了六部在中央行政体系中的地位,使其由传统的政务部门演变为集政务与事务于一身的机构。

唐前期六部处于半实体半虚体状态,尚书都省在进行业务分工时,以二十四司为基本单位,而非以六部为中介。六部既无部印,亦不设勾检官;诸司在行政上对尚书都省的依附关系明显强于对六部的依附。六部无权单独行文,尚书与侍郎多从宏观管理层面统领各司,而郎曹依然是行政运作的实际主体。故学者称唐前期的尚书省为都省——诸司体制。北宋元丰改制后,六部吸取了使职差遣制的特点,逐步实体化,尚书都省以六部为分工基准,六部均获部印,但其制度残留仍存,各司仍可发文,祠部符、金部符等公文形态屡见不鲜。而金朝六部公文均以部名义下发,可自主处理常规事务,无需事事禀奏尚书省与皇帝,通过符、牒等公文形态直接指挥政务,其实体化程度较宋更强。

金代六部相较于宋元丰改制后一个明显的特点是不分司,此点被认为是六部职能弱化的体现,但置于唐宋六部演变中审视,这一架构恰恰是金朝六部实体化的表现。金朝六部虽不分设诸司,但直接统辖诸科处理政务。某种程度而言,“科”代替了以往“司”的角色,如吏部的覃科、贴黄科,户部的劝农、盐铁、度支、审计科等。这些科在职能上承接了以往司的具体事务,却在隶属关系上与“部”形成直接统辖,使“部”成为完整行政主体。南宋初期,礼、兵、工三部也出现了四司合一,仅保留诸案,六部内部分工的重心从“司”下移至“案”,但六部职能并未弱化。金朝部—科体制正是这一趋势发展的结果。而且,金朝负责六部诸科事务的主事地位提高为从七品,且多由进士出身者担任,有其专门的官印处理相关事务,如出土发现的金朝“吏部主事之印”。相较于唐宋主事为流外官,金朝将其明确纳入正式职官体系,这一做法很可能沿袭自辽制。后世六部主事成为正式职官,当是直接承袭自金朝制度。

金朝六部实体化的深化,还体现在规范内部理事流程上。金朝明确区分常规事务与非常规事务。常规事务由六部自主定夺,如户部支发钱款时,凡不满十万贯的,可自行裁定;只有当“遇有支发至十万贯”时,才需呈报尚书省。六部处理常规事务的依据是行政条例与法规条文。为此,六部专设“检法”一职,负责“检断各司取法文字”,即搜集、整理与政务相关的各类法律条例,供部官参考。在实际运行中,“六部检法以法状亲白部官,听其面议”,可见,检法官的职责仅限于搜检法律文本,最终裁断由六部长贰会商后作出。若涉及“创行之事”或无定式的非常规事务,六部官员“赴省议之”。不过,尚书省亦不得随意干涉六部的常规决策。金宣宗明确规定,“宰相执政以下皆不得召部寺官,部寺官亦不得诣省,犯者论违制”,以此保障六部办事的独立性。此外,金章宗还严禁尚书省令史“擅退六部、大理寺法状及妄有所更易”。六部之间还形成多部门协同机制,如在军器制造事务中,“军器美恶在兵部,材物则户部,工匠则工部”,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处理。

金朝六部下行公文签押的变化,是其实体化的直接体现。从公文签押来看,金朝六部公文形成了固定的层级签押机制。以礼部牒为例,大定三年(1163)《寿峰寺尚书礼部牒》由令史、主事押字,经员外郎、郎中、侍郎、尚书逐层署名,最终以礼部名义下发。《广福院尚书礼部牒》签押有令史、主事二人,后列衔五行:“曰奉议大夫行太常博士、权员外郎刘,曰中散大夫行员外郎李,曰宣威将军郎中耶律,曰侍郎,曰中奉大夫、礼部尚书兼翰林学士承旨、知制诰、修国史王。”从此牒只有礼部郎官签押来看,金朝未如有的学者所言设过主管宗教事务的祠部司。据叶昌炽考证,金朝这样的牒“多于两宋”,而且在权责分配上有突破。宋代寺院赐额需中书门下或尚书省给牒,宰执签押,金前期此类赐额延续宋制,由中枢颁发,后将此类事务处理权完全赋予礼部。钱大昕认为金朝对这类事务“视之益轻,而礼数亦替矣”,未触及制度变革的本质。金部牒无需宰执介入,仅凭六部官员签押即可产生行政效力,这绝非礼仪简化,而是六部独立行政权确立的表现。相较于元丰改制后宋六部无论名义上还是实际操作中需向宰执或皇帝汇报的局面,金朝六部获得了常规事务的独立处置权,简化了行政流程,效率得以提高,正如南宋邓肃所言“外夷之巧在文书简,简故速”。

从公文行用范围来看,金朝六部符、牒可直接下发至州县、寺院、民间。礼部符可规范全国寺观存废与赐额事宜,如《太阴寺尚书礼部符》即明确规定了无名额寺观的处置标准,要求各州府“排立字号,出给圆签印署合同公据”。兵部通过部符可征集天下郡国山川古迹信息。户部符可调度粮草、借调民田,甚至直接“下河东北路,起运粮草”。工部符则可下达修缮工程命令,如“工部以符下河南府”重修中岳庙,“(工部)下开封市白牯取皮治御用鞠仗”。这些公文以六部名义发出,通过“敕递、省递牌子”直达基层。

金朝六部另一个变化在于整合了事务性职能与机构。北宋元丰改制后,六部职能偏重政务,大量具体行政事务主要由寺、监等机构承担,由此形成政务与事务相分离的格局。与此不同,金朝六部在承担政务的同时,亦成为事务执行的直接主体,直辖诸多事务性机构,呈现出政务与事务一体化的特征。如礼部除核心政务外,还管理修合发卖汤药的惠民司。兵部不仅直接统领武卫军都指挥使司,同时兼管掌驿传接待的四方馆、掌礼仪器物管理的法物库、掌文书收发的承发司。 ④刑部在司法政务之外,兼管内廷的万宁宫、庆宁宫提举司。工部的整合力度最为显著,除统领掌宫室修缮的修内司、都城所外,还管理掌宫廷供应的祗应司、掌砖瓦烧制的甄官署、掌园林管理的上林署、掌花木栽培的花木局、掌皇家园林运营的同乐园等多个具体性事务机构,章宗时万宁宫提举司划归工部管辖。工部因下辖机构过多设覆实司,专门“掌覆实营造材物、工匠价直等事”,此制对元代产生了直接影响。户部下辖机构最多,涉及榷货务、交钞库、印造钞引库、抄纸坊、交钞库物料场、随处交钞库抄纸坊、平准务等。此点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元代六部亦下设诸多附属机构,其中户部所辖最为庞大,可视为对金朝六部架构的继承与发展。

有学者认为除吏部外的其他五部,还下辖各类因事而设的直属机构,表明金朝六部出现了兼掌政务和事务的趋势。其实六部下辖机构并非金朝独创,早在宋哲宗元祐时期就实行过一段时间,如兵部驾部司直辖车营务、致远务、鞍辔库、驼坊、皮剥所、养象所等。南宋建炎三年(1129)后,六部下辖诸司库务更为普遍,如在北宋时期隶属于少府监的文思院隶属工部,其他如御厨、翰林司、牛羊司等隶属礼部。由此可见,金朝六部既承接了元丰改制后宋制的部分成分,又在系统性整合政务与事务职能方面形成了自身特色。

六部对直辖机构的管控并非徒具形式,而是通过公文运行实现了实质性支配。以户部对交钞库的管理为例,交钞料号衡阑下有“中都交钞库,准尚书户部符,承都堂札付,户部覆点勘,令史姓名押字”。其中“准尚书户部符”一语,表明交钞库受户部垂直管理,无中间层级介入,政令得以自六部直达执行机构。而且交钞上还有具体负责此事的户部官员签押,“印造钞引库库子、库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书户部官亦押字”。南宋范成大出使金朝时亦注意到,交钞“有户部管当令史、干当官、交钞库使副书押”。出土的实物亦可证明此点,如贞祐二年(1214)交钞库印造的交钞就是“奉户部符承圣旨印造”,后有尚书户部委差官、户部勾当官签押。六部通过直辖事务性机构,提升了政令传达与执行效率。

元丰改制后,北宋“省曹治文书,行天下”,六部官员“专行文书”,不参与具体事务,但金朝六部官员深入参与各类事务性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过程。在工程营造与水利修缮事务上,工部官员全程参与,如工部员外郎韩锡“领燕都营缮”。正隆四年(1159),完颜亮营造汴京时,“遣工部尚书苏保衡、侍郎韩锡、郎中张参预造战船于通州潞河”。大定十七年(1177)黄河决口后,工部郎中张大节与同知南京留守高苏共同监管河堤修筑,负责调配役夫、制定施工计划。在司法刑狱领域,刑部官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如刑部郎中贾少冲“往北京决狱”,亲自审定案件;刑部侍郎耶律慎须吕赴西京鞫问完颜衮相关案件。又如唐宋时期太学考试这类具体事务由国子监负责,但金朝“凡试补学生,太学则礼部主之”。在专门事务中,六部亦亲力亲为,如“凡在馆铺陈缴络器皿什物,户部差官与东上直閤同点检”;兵部还承担物资的运输调度,为满足宫廷需求“于道路特设铺递”运输荔枝。

为应对特殊时期的政务处理需求,金朝创新性地推行“行六部”,使其作为中央六部的延伸,亦能证明六部兼掌政务与事务。金世宗时,曹望之以户部侍郎“行六部事于北边”,负责军需调配。宣宗南迁后,李革“行河北西路六部事”,统筹地方行政与军事后勤。除行六部外,还有行六部尚书、行六部侍郎、行六部郎中等名号,此类称谓甚多,不逐一罗列。行六部、行六部尚书等,均有相关官印,且可独自发符处理政务。尽管金宣宗时因行六部太多,以各路转运司兼领其职,但行六部作为中央六部的延伸,有效解决了大规模政务处置等问题,弥补了常规行政体系的不足。而且,此制对后世亦产生了影响,如元代于工役繁重之地设行工部,明代在地方设工部、户部分司处理相关事务。

金朝六部的变化,还体现在地方行政体系中六案的普遍设置。晚唐以降,使职差遣体系的全面扩张打破了唐前期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曹司对应格局,地方行政事务长期由各类使职僚属分掌,未能形成与中央六部相对应的规范化职能分工体系。宋徽宗通过“府分六曹,县分六案”的改革,实现了中央六部与地方事务的对接。金朝在吸纳宋制的基础上,使六案成为地方各类行政机构的标配。

金朝地方六案制度的标准化程度,在不同层级的行政机构中得到充分体现。在京府层面,如大兴府设六案司吏七十五人,分掌吏、户、礼、兵、刑、工六案,各案置孔目官一员负责文书呈覆与纠偏。其中大兴府判官掌吏、礼、工案,大兴府推官掌户、刑案,总管判官专司兵案。在诸路总管府、节度州等地方军政合一的机构中,府判官分判吏、户、礼案,府推官分判兵、刑、工案;节度判官兼判兵、刑、工案,观察判官分判吏、户、礼案。值得注意的是,金朝六案制度的覆盖范围远超徽宗朝,甚至转运司等专门事务机构也将六案职能整合为“课使”“起运”两科,分别负责吏、户、礼与兵、刑、工事务。

六案制度构建起中央六部与地方行政机构之间的垂直对接机制,使地方各类事务能够按照职能属性归口处理。如大定四年汾州重修学校,“学正王大纯,率礼案主吏郭瑀”负责。东京留守司处理礼仪事务时,明确记载“照得大定十三年准礼案,六月二十九日奉礼部符”处理。地方六案的运行还通过印信加以规范,如邢州明确规定吏、户、礼案用观察使印、节度使印,兵、刑、工案用州印,不过此制被地方官反对,后规定“六曹提点所军兵民讼,则当用本州印,著为定制”,使六案的权责边界得到制度性确认。

综上,金朝六部通过深化实体化,整合事务性职能与机构,推行地方六案等措施,提升了行政效率。南宋六部在特定时期内虽也出现部分职能整合,但仍保留较多寺监分权、司级架构。与之相比,金朝走得更远:六部不再仅是政务机构,而是成为集政务与事务执行于一体的行政主体。这一转型,既契合了金朝强化中央集权、简化行政流程的现实需求,也意味着中原王朝自唐宋以来的“省—部—寺监”多层执行体系在北族政权务实的治理逻辑下被重构。金朝通过对元丰改制后宋制的选择性吸收与改造,与宋朝共同塑造了六部的新形态。

三、金朝寺监职能的转变及与六部关系的重塑

唐宋时期寺监为外朝执行机构,金朝在继承元丰改制后的宋制基础上,对其进行了大幅精简与功能重构。相较于宋制,金朝的太常寺、大理寺、秘书监、国子监等职能基本未变,而太府监、少府监、卫尉司呈现出外朝与宫廷事务兼掌的特征,司农司更是突破了传统经济管理的范畴,集劝农、监察于一体,并非学人所言职掌与唐宋相比基本未变。随着上述调整,金朝寺监与六部之间的关系也有所变化。

随着六部集政务与事务于一体,金朝寺监职掌范围相较于北宋后期有所收缩,下辖机构比六部要少。北宋元丰改制后,寺监不治外事,“治事止京师”,但下辖机构颇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事务执行体系。以太府寺为例,元丰改制后宋制下设25个诸司库务,分掌财货出纳、度量衡制等具体事务。然而,金朝太府监仅辖左右藏、太仓、酒坊、典给署、市买司等,机构数量与职掌范围缩减。这种弱化并非个例,而是普遍现象。元丰改制后,宋代少府监下辖文思院、绫锦院、染院、裁造院、文绣院、南郊祭器库、太庙祭器法物库、诸州铸钱监,分工细密。而金朝少府监直辖五署,且职能明显向宫廷服务倾斜,掌造金银器物、亭帐、车舆、床榻、鞍辔、伞扇等,多为乘舆供奉之物。金朝寺监下辖机构多经历合并,如军器监承安二年(1197)始设,泰和四年(1204)即罢,并甲坊、利器两署为军器署,直隶兵部,至宁元年(1213)虽复为监,但已不复旧制。

寺监更深层次的转变,在于出现了向“家国不分”的秦汉九卿制度的回归,其职能重心从国家公共行政大幅向宫廷内务倾斜。秦汉九卿呈现家国合一特质,既管理国家事务也涉及皇室事务,魏晋南北朝后九卿从与皇室有关的家臣成了与国政有关的朝臣,实现了“家国分离”的历史进步。然而,金朝部分寺监的演变却逆转了这一趋势,原本属于外朝的国家机构被赋予浓厚的宫廷服务色彩。太府监、少府监、卫尉司职能的变迁极具代表性。

北宋元丰改制后,太府寺“掌邦国财货之政令”。金朝改太府寺为太府监,虽仍主“出纳邦国财用钱谷之事”,然职掌重心明显偏重“行在所须”与宫廷支应。海陵王时,派太府监完颜冯六抄宗本诸家,戒之曰,“珠玉金帛入于官,什器吾将分赐诸臣”,而且需明确告知完颜冯六,“太府掌宫中财贿,汝当防制奸欺,而自用盗物”。金世宗幸上京时,“以行在所须皆隶太府”。张大节由户部侍郎徙太府监,世宗言:“侍郎与太府监品同,以从行支应籍卿办耳。”“支应”二字点明了太府监的核心职能已转变为皇帝巡幸的物资供应与宫廷日常用度的管理。宣宗时,太府监因“羊瘦不可供御”受到诘问。太府监还为皇室提供瓜果、衣物,如宣宗“所服御,亦以官丝付太府监织之”。而且,太府监官兼尚食局官。太府监所辖左藏、右藏虽掌金银珠玉与锦帛、丝绵,但支应所掌“宫中出入、御前支赐金银币帛”,典给署掌“宫中所用薪炭冰烛”,酒坊掌“酝造御酒及支用诸色酒醴”,市买司掌“收买宫中所用果实、生料诸物”。凡此种种,皆围绕宫廷内需展开。元太府监沿袭了此职掌,“凡内府藏库悉隶焉”。

《金史》载少府监掌“邦国百工营造之事”,相较于元丰改制后宋制只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多了营造事务,但所掌多围绕皇室需求展开。如金熙宗时,卢彦伦“行少府监兼都水使者,充提点京城大内所”营建宫室。张仅言任少府监期间,“凡宫室营造、府库出纳、行幸顿舍皆委之”。少府监下辖的文绣署、裁造署等机构,其产品直接服务于皇室。如章宗令文绣署令王寿孙制作绣衣,并告知“勿令陈规知”,担心陈规以“华饰”进谏。此外,少府监还兼任仪鸾局、祗应司、上林署等宫廷服务机构,正隆年间胡守忠以少府少监兼上林署。泰和元年(1201),完颜纲建议“少府监依此(太府监)例,注能干官一员兼仪鸾局官,仪鸾局官一员兼少府监官”,强化了少府监的宫廷服务职能。

北宋元丰改制后,卫尉寺为“掌仪卫兵械、甲胄之政”的外朝系统,金朝将卫尉寺改为卫尉司,职能重心发生转变,专“总中宫事务”。金朝卫尉司的职官设置依附于皇室身份层级,细分出中卫尉、皇后卫尉、太后卫尉等职。中卫尉专司皇帝宫中事务,皇后卫尉、太后卫尉则分别执掌皇后、太后宫内事务。部分时期,金廷直接以宫名定职,如隆庆宫卫尉。而且,卫尉下辖的给事局、掖庭局均是内廷服务机构。这种以皇室需求为核心、按君主亲属身份划分职掌的模式,摒弃了唐宋卫尉寺的公共行政属性。清人嵇璜已注意到这种变化,“金之卫尉及卫尉司并掌中宫之事,与唐以前相近”,故“以金之卫尉入两宫官属”。

与上述寺监的演变路径不同,司农司呈现出“事权扩张”的面向。元丰改制后司农寺掌“仓储委积之政令,总苑囿库务之事而谨其出纳”,下辖50个相关机构。但金朝司农司兼具劝农、监察等多重职能,“自卿而下迭出巡察吏治臧否,以升黜之”。司农司官员常被派往地方巡察,“使节所过,奸吏屏息”,有效遏制了地方吏治腐败,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管控。金朝司农司的多重职能,可从官员除授制词与具体行政实践中得到印证。元好问所撰《拟除司农卿制》载:“农臣分户曹之外务,今为治六府之官。况假以部使者之权,位于中执法之次,自非智数足以丰财赋,风采足以动缙绅,则何以察吏治之否臧,究货源之通塞。”可见,司农司兼具经济管理与吏治监察的双重属性。如哀宗时,司农司官员和监察御史,一起考察“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官”。又如程震任陈留令时,被“大司农奏课为天下第一”。百姓还可直接至司农司诉冤,如阎大凭就以“舞阳县吏征债诉于司农卿”。此外,直隶中央司农司的地方组织——行司农司,不仅负责廉察官吏,还负责捕盗。可见,金代司农司主要职掌已从唐宋时期的仓储管理转向“劝课农桑并采访公事”,真正负责仓廪事务者,仅为太仓使、提举仓场司二官。

随着寺监职能的转变,其与六部关系有所改变。元丰改制后宋代寺监由六部统辖,两者是上承下行的关系。但金朝六部与寺监关系并非单一固定,形成业务统属与地位平等并存的多元行政关系。第一种形态是传统的上下级业务统属关系,部分寺监仍要服从六部的指导,以礼部与太常寺为代表。元丰改制后宋代太常寺受礼部统属,礼部负责礼乐的制定与政令下达,太常寺负责具体执行。金朝太常寺的职能与宋相近,仍掌祭祀、朝会、礼乐等事务,其与礼部关系与元丰改制后宋同。如按季节举行的宗庙祭祀礼仪,事前“太常寺举申礼部,关学士院。司天台择日,以其日报太常寺”,申是下级机构对上级机构所用公文,可见礼部与太常寺的关系。礼部与太常寺的关系还可通过礼部与宣徽院、学士院地位平等的机构用移、关等平行文书得到侧面印证。礼部作为上级机构可下太常寺处理事务,如大定十八年(1178),贞懿皇后忌辰所需祝文,由“礼部下太常寺”检礼数。太常寺又通过下属机构执行,大定二十一年关于奉安地步事,礼部“准(太常)寺申太庙署申”。

第二种形态是地位平等的平行分工关系,寺监直接对尚书省或皇帝负责,大理寺与刑部的关系是这种形态的代表。金大理寺掌“审断天下奏案、详谳疑狱”,但与刑部之间无明确的统属关系。相比于元丰改制后宋代大理寺须“上刑部”的层级隶属格局,二者地位平等,均直接对尚书省负责。从金世宗对大理寺断案效率的质问来看,大理寺断案出现积压,并非因刑部复核延误,而是因“卿等所见不一,至于再三批送”。这里的“卿等”指尚书省宰臣,说明大理寺的审判工作直接受尚书省指导。金章宗为解决大理寺断案流程冗余问题,诏令“凡尚书省送大理寺文字,一断便可闻奏”,也可说明大理寺与尚书省直接对接的关系。章宗还直接将大理寺和六部对举,可见大理寺与刑部地位相当。都水监与工部也是平等关系,如明昌五年(1194),都水监讲议黄河利害之事直申尚书省,但尚书省“以(都水监丞田)栎等所言与明昌二年刘玮等所案视利害不同……送工部议”。那些职能偏向皇室事务的寺监,亦与六部地位相当。如少府监官员张仅言,“凡宫室营造、府库出纳、行幸顿舍皆委之”,其工作直接由世宗指派。需要注意的是,司农司与户部的关系为特殊的平行关系,司农司“分领地官之政”,“三路司农,分治户部”的格局是最好的写照。

总之,相较于元丰改制后的宋制,金朝寺监职能有所改变。其与六部关系也随之变化,部分机构与六部仍保持业务统属关系,更多机构则与六部地位相当,甚至直接听命于皇帝。这一体制调整,既体现了女真统治者在继承中原制度基础上的务实改造,也反映出北方民族政权在国家治理中公私界限的重新调适。

四、金朝诸局署所成为律令内官僚机构

金朝中央行政体系中的“诸局署所”,是六部寺监等下辖的具体执行事务机构。从制度源流看,金代诸局署所直接承袭北宋元丰改制后的诸司库务体系,而后者又滥觞于唐代的内诸司使系统。

宋代诸司库务虽已呈现初步等级化特征,如官员除授设定资历门槛,部分机构颁有使印,绝大多数由三司或寺监统辖,但并不彻底。一方面,在内廷的内诸司,如皇城司、客省、引进司、御辇院等机构,直属皇帝;另一方面,各机构内部建制简陋,仅设监官与吏员两级,缺乏完整的组织层级。尤为关键的是,宋代诸司库务的名义长官多为品位性职官,无实际职掌,真正负责事务运行的是“勾当某某司”等差遣官,如勾当军头司、御厨、修内司、礼宾院等。尽管有学者指出五代宋初部分重要使职已出现“比拟律令职官”的趋势,但就整个诸司库务体系而言,终宋之世始终未能被纳入正式的律令职官系统。

从长时段制度变迁来看,金朝将诸局署所全面整合为律令内正式官僚机构,标志着唐宋以来的使职体系被常规官僚体制所吸纳。这一变革集中体现在三个层面:其一,重构行政统属关系,将唐宋时期直隶皇帝的内诸司分别转隶宣徽院与殿前都点检司;其二,完善内部组织架构,在各机构内部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完整职官序列;其三,确立法定官品地位,将所有职官纳入国家官品令系统。

金朝诸局署所律令化的首要表征,是结束了唐宋内诸司直隶皇帝的分散状态,实现了行政统属的合理化。唐宋内诸司作为服务宫廷、执掌御用事务的机构,多直隶皇帝。金朝对这一格局进行了重塑,将内诸司机构转隶于宣徽院、殿前都点检司,形成了清晰的上下级统属关系。宣徽院作为金朝执掌宫廷事务的核心机构,下辖拱卫直使司、尚衣局、仪鸾局、尚食局、内藏库、头面库、段匹库、宫闱局、内侍局、宫苑司、尚酝署等26个司局,涵盖了御用服务、物资管理、礼仪接待等多个领域。秦蕙田认为,金将内侍诸局隶于宣徽院“与周之寺人属冢宰、汉之宦者属少府同义”,实质上是通过行政隶属规范化,实现对宫廷事务的层级化管控。殿前都点检司作为金朝执掌宫廷宿卫与御用器物管理的重要机构,下辖宫籍监、近侍局、器物局、尚厩局、尚辇局、鹰坊、武库署、武器署等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宣徽院与殿前司的整合范围,不仅限于原唐宋时期的内诸司,还将北宋后期已划归外朝寺监管理的部分内廷事务机构重新整合。例如,宣徽院下辖的仪鸾局原属北宋光禄寺,内藏库原属太府寺,教坊原属太常寺,等等。此外,金朝虽未设鸿胪寺,但宣徽院下辖的侍仪司代替了其职掌。

金朝诸局署所内部层级化,亦是其作为律令内官僚机构的体现,形成了长官、副长官、丞、直长、都监等自上而下的完整职官序列,改变了宋朝诸司库务组织松散的状况,推动了行政体系的规范化发展。宋代诸司库务的管理者多称“勾当官”“监官”等,其身份多为差遣,而非固定职事官。机构内部缺乏稳定的层级划分,人事任用虽具灵活性,却失于规范,且对任职人员身份有严格限制。如御厨勾当官、监法酒库、文思院官,须由文臣京朝官、武选官诸司使副或内侍充任;监车营务则以内侍、三班使臣、文臣京朝官或武臣诸司使副充任;勾当翰林司,由武选官诸司使、副使及内侍充;勾当内弓箭库,由武选官诸司使副与内侍充;监门官则专由三班院使臣或内侍充任;勾当牛羊司则仅以武臣充任。可见,宋代诸司库务管理体系虽已呈现一定分工,但在官员选用上形成了文臣、武臣与内侍并存的多元化格局。

相较之下,金代诸局署所的职官体系更为系统规范。如宣徽院下辖尚食局,设提点、使、副使、都监,同时下辖生料库、收支库,各库设都监、同监;尚药局设提点、使、副使,下辖果子库设都监、同监;内藏库、头面库、段匹库等物资管理机构,均设使、副使或都监、同监。其中,提点、使为长官,总领机构事务;副使为副长官,协助长官处理日常事务;丞、直长、都监分掌具体执行工作。这种层级化贯穿于金朝六部寺监所辖各类机构之中。如户部下辖的交钞库,设使、副使、判官、都监四级职官,礼部下辖的四方馆设使、副使、直长,分工负责外交接待与礼仪相关事务,工部下辖的修内司则设使、副使、直长、部役官、受给官等职,层级更为细化。金代诸局署所不仅建立起严整的职级序列,更在职能分工与组织体系上呈现出制度化和层级化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金朝从宋继承而来的原使职机构,其层级化改造亦很彻底,翰林学士院的演变便是例证。翰林学士在唐后期至北宋前期,撰拟律令的使职,未正式纳入官品令系统。元丰改制后,翰林学士被纳入官品令,始有明确品阶,成为常规职事官。但此时的翰林学士院仅设正三品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内部无清晰层级,未设置下级属官,虽实现了职官规范化,却丧失了原本具备的灵活性,直至南宋仍以“权直”等使职化方式弥补。南宋翰林学士院内部形成了循序渐进的升迁序列,即先任翰林权直、学士院权直,再迁权直学士院,最终升至直学士院,此类职官的职责与翰林学士并无本质差异,但无官品,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规范化层级体系。金朝翰林学士院则摆脱了宋代的发展困境,构建起更为严密合理的内部层级体系。自正三品至从七品,依次设置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翰林侍读学士、翰林侍讲学士、翰林待制、翰林修撰、应奉翰林文字等多级职官,各层级职官品阶明确、权责清晰,彻底实现了该机构的“职官化”。金代翰林学士院成熟的层级架构成为元明翰林学士院的直接渊源。

金朝诸局署所纳入正式官品令系统,是其作为律令内官僚机构的核心标志,从制度层面确立了诸司库务在官僚体系中的合法地位。唐宋时期,诸司库务的实际管理者多为无品阶的差遣官,即便其本官有品,也仅代表个人身份与俸禄等级,与所任差遣的职掌无关。而金朝改变了这一状况,确立了诸局署所各层级职官的品阶。中央诸局署所的职官品阶涵盖五品至九品,形成清晰、完整的层级结构,并依机构性质与重要程度大抵可分为两类体系:

其一,设令、丞、直长、都监等职的机构,职官品级通常分布于从六品至九品。如工部下辖的甄官署令、丞、直长分别为从六品、从七品、正八品;少府监下辖的尚方署、织染署、文绣署令均为从六品,丞为从七品,直长为正八品;殿前都点检司下辖的武库署令为从六品,丞为从七品,直长为正八品;唯宣徽院下内侍局地位略低,令、丞分别为从八品与从九品。

其二,设提点、使、副使、判官、直长等职的重要机构,职官品级范围一般是五品至九品。如宣徽院下辖的尚衣局、仪鸾局、尚食局、尚药局提点均为正五品,使为从五品,副使为从六品,直长为正八品,头面库、段匹库、金银库等库都监为正九品。相对次要机构如太府监所属左藏库、右藏库及太仓,使为从六品,副使为从七品,品级略有调降。可见,金朝诸局署所已建立起层次分明、品阶有序的职官体系,已整合入国家官品秩序之中。

综上,相较于宋代始终未能完成律令化转型的诸司库务体系,金朝通过隶属关系规范化、层级体系系统化、职官品阶制度化等举措,使得诸局署所成为律令内的官僚机构,推动了中国古代官僚体系的持续完善。

五、结语

金朝对省部寺监体制的改造,是10-13世纪中国多民族政权并立格局下,北方民族政权与中原王朝交往交流交融的制度结晶。这一改造以宋元丰改制后的制度框架为蓝本,结合王朝统治的现实需求,完成了一次系统性的制度重构:三省合一,强化中枢集权;六部实体化,集政务与事务于一体,成为中央行政的核心主体;寺监体系则通过精简机构与职能转向,与六部之间形成了多元化的行政关系;诸局署所完成了从唐宋使职差遣体系向律令制官僚机构的转型。这些变革重塑了中央行政体系的权力结构与运行逻辑。

相较于宋代“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下叠床架屋的机构设置与繁杂流程,金朝的“改造”,并非对宋制的简单“模仿”,而是在承接其制度框架的同时,注入了北方民族政权的集权化、简约化、实用化的治理逻辑。中央行政体制得以删繁就简,机构权责清晰,行政流程大幅简化,减少了文牍往来与层级审批,正如朱熹所言“(金)文移极少”。金朝对省部寺监体制的改造符合制度发展趋势,提升了国家行政效能。

从长时段制度史发展脉络来看,金朝对省部寺监体制的改造具有节点意义。它上承唐宋三省六部寺监体制的精髓,摒弃了唐代都省诸司的松散架构与宋代六部、寺监分权的残留局限,通过压缩行政层级、集中事权,推动中央行政体系向更高效、更集权的方向发展。如果说宋代元丰改制所构建的省部寺监体制是对秦汉三公九卿制、隋唐三省六部制及唐中后期使职差遣体制的整合,那么金朝则是在此基础上完成的第二次优化与重构。而且,由于元承金制,明又承元制,金代对后世政治制度的影响事实上比唐宋体制更为直接和深远。它下启元明清六部制的基本格局,无论是元代一省六部制、明清六部制,还是六部直接统辖众多事务性机构的组织模式,皆可在金朝中央官制中找到制度原型。此外,元明清时期六部下辖的诸局署所的职官均有品阶、内部结构严密合理,明显受到金制的影响。不仅如此,元朝设中书省,明清废除宰相制度均是金朝尚书省制的继承与发展,其他如行省制度、皇权强化的政治趋势,均可见金制的影响。金朝的制度创新体现了中华制度文明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融合、调适的内在理路,为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历史演进规律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史佐证。

从民族交融的视角来看,金朝的制度整合是北方民族政权融入中华制度体系的典范。以宇文虚中为代表的宋臣参与制度设计,北宋的图籍、典章成为制度改革的重要参考,女真统治者主动吸纳中原制度文明的核心要素。金朝又基于自身统治需求,对宋制进行适应性调整,精简机构以契合简政高效的治理需求。这既彰显了中华制度文明的包容性,也体现了不同族群在共建共享制度文明过程中的创造性贡献。正如《金史》所言:“金用武得国,无以异于辽,而一代制作能自树立唐、宋之间,有非辽世所及,以文而不以武也。”金朝之所以能在唐、宋制度文明之间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制度体系,正是因其在吸收中原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符合统治实际需求与制度发展的再创造,从而在中国古代制度演进史上留下了独特而深远的印记。

综上,若以唐代三省六部制为制度演进的起点,辽、金、元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后期制度发展的北线脉络,与两宋主导的南线脉络并行发展。至宋金时期,中国古代中央行政体制呈现出由南转北的历史趋势,最终形成了多民族政权共同参与、共同塑造“中国之制”的历史格局。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连续性,并非依赖于单一文明单元的线性传承,而是在不同政治体、不同文明形态间的制度融合与创新中得以维系和发展。金朝作为北方民族建立的统一王朝,深度参与了10-13世纪中华制度体系的重构进程,其制度改革的成果早已超越王朝本身的时空界限,为元明清三代所继承与发展,成为中华制度文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历史进程深刻诠释了制度文明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中的结构性凝聚力,北方民族政权所注入的集权化、实用化治理活力,与中原王朝积淀的政治理性与制度规范相互融合、彼此成就,共同塑造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基本面貌与发展走向。中华制度文明之所以能够历经数千年而绵延不绝、生生不息,其根本动力正在于其始终保持着开放包容的文化姿态和与时俱进的创新活力,能够不断吸纳不同民族的治理智慧,在多元一体的格局中实现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充分彰显了其强大的连续性、包容性与创新性。

原文发表于《民族研究》2026年第3期,注释和参考文献删去。引用请务必以期刊发表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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