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学术前沿》2026年第12期
【摘要】建构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伦理理论与学科体系,是新时代中国法学理论创新的重要命题,更是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工作。其要求我们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以“政法”这一标识性概念为制度坐标,以“德法兼修”为价值内核,构建兼具政治性、人民性、实践性的本土理论范式。原创性理论创新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扎根中国政法实践的原创性理论创新,这既能深刻回应中国法律职业实践中的真实伦理困境,也为中国法律职业群体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与价值指引,以及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关键词】 德法兼修 法律职业伦理 法治工作队伍 理论范式
【作者简介】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开发区法治建设研究会会长,马工程教材《法律职业伦理》首席专家。研究方向为法律职业伦理、数字法学、诉讼法学、实践法学教育,主要著作有《法律职业伦理》《刑事程序现代性研究》等。
引言
作为研究法律职业人员在履职活动中的应然行为准则、内在价值追求与基本原则的法学学科,法律职业伦理具有贯通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夯实社会主义法治信仰的关键作用与独特地位。自近代以来,我国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学术研究在较长一段时期内,都居于域外理论的“学徒”身份,西方法律职业研究中的传统理论范式,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学科建设有一定影响。这些来自外部的理论观点,为洞察、理解法律职业之间的互动关系提供较为有效的指导视角,不过追本溯源,这些理论表达与概念范畴都植根并服务于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与司法土壤,并不能为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长足发展提供与国情、政情、民情相互适配的框架;在司法实践中,以法庭之上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辩审冲突”为代表的一系列关乎职业伦理的问题屡见不鲜,正揭示着域外舶来理论成果与中国本土法治叙事背景的深层张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决定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不可能照搬任何域外模式。以“政法”为原创性、标识性概念的中国政法体制,[1]塑造法律职业群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根本定位;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原则,确立“德法兼修”在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建设中的主要地位,[2]并由此明确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教学中“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基本观念。在此背景下,跳出西方理论的话语窠臼,推动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本土理论范式建构,不仅是摆脱当前法律职业伦理实践困境的现实需要,更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域外范式的理论桎梏与自主建构的时代必然
法律职业伦理的知识生产,始终取决于一国的政治体制、司法制度、法律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若追求以某种特定的普适性范式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引线索,则可能存在与具体法治实践脱节的风险。当前,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建设影响最深的,是以美国律师职业伦理为代表的概念体系,其中的当事人主义与法律职业主义范式,虽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研究与制度建设的底层逻辑搭建提供借鉴思路,但也易导致研究思路受限和研究视野狭隘等问题。
域外法律职业伦理观的运行逻辑。美国作为典型的律师国家,其狭义的法律职业伦理主要指律师职业伦理,并以《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等一系列关于律师职业行为的规范作为法律职业伦理的主要组成部分,美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应然产物,其生成、发展、演进与对抗制的诉讼制度的需要相匹配,突出当事人主义,强调高度的“以委托人为中心”。对律师党派性忠诚的要求被置于重要地位,通过设置诸如律师-当事人免证特权等一系列职业伦理规范,保证律师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能力,从而在对抗中令裁判者发现案件真实并实现司法公正。而当律师以符合职业伦理的方式从事职业活动时,其职业行为便可以免于因背离一般道德而被归责,当事人主义、无责性从而成为美国法律职业伦理的标准概念。在这一观念指引下,对职业伦理的遵行将存在“非道德”的理论困境。[3]律师被塑造成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技术工具”,其职业伦理的关键是“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非对法律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同等看重或置于同等优位考量,律师为当事人的“非道德”(amoral)行为提供支持成为可以被接受和允许的事实。
在职业群体组织上,法律职业群体通常被视为美国社会的精英阶层,司法官员主要由律师产生;在职业主义对高度自治的提倡与坚持下,律师、律师协会、法官被视为职业共同体。在美国的司法文化与传统中,通过法官实现对律师的控制是一种宪制性的权力。[4]在大多数州,法官经由选举上任,而这种模式又与律师的认可和选举资助联系密切。对于采用考核绩效选任法官的辖区,地区律师协会的支持力度与司法机构的有效运行存在关联,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高度推崇的职业自治,也难以避免地存在利益牵连的嫌疑。[5]
域外法律职业伦理观的本土适配困境。域外职业伦理的观念与模式,从理论根基上便与中国当前的法律职业定位存在冲突,若一味要求在中国语境(情境)中践行这些职业伦理观念,将可能在实践层面给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与法律伦理建设带来负面影响。域外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对法律职业与公共利益、道德价值的内在关联的说明解释有限,如将职业伦理规则理解为高度技术化的规则体系,则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定职责难以落实,这不利于实现我国司法裁判中所追求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域外职业伦理的观念和模式以律师职业作为中心角色,存在律师职业伦理与其他法律职业人员职业伦理发展不均衡的特点。对这一职业伦理观念的过于倚重,极易局限研究视域,混淆法律职业伦理与律师职业伦理的研究边界,使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仲裁员等其他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伦理与律师职业伦理难以一体化规范。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以“法治工作队伍”指代法律职业人员,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创性概念。例如,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全会部署六项重要任务,其中之一就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一般而言,法律职业是指获得法学学位或受过其他形式的法律教育、具备专门法律知识与技能、具有职业伦理素养、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工作者,而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视阈中,法治工作队伍的内涵与外延较“法律职业”的范畴更加丰富,[6]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人员,都属于法治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并进一步划分成“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不同的法律职业群体因职业要求、职业责任有所差异,而要实现法律职业伦理对这支法治工作队伍的科学引领和有力支持,便不能仅围绕律师职业群体的职业伦理制定规范,否则将导致理论体系的片面化。
进而言之,域外法律职业伦理观念从维护个人权利出发的理论范式,所体现的“中立”价值,实际上与我国法律职业的政治属性存在差异。近年来,即便域外理论观念出现将律师视为司法程序的“协力者”等观点论断,[7]但归其本质,依然是将职业伦理与公共道德分离,从而强化“司法独立”。这与我国党管政法、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理念和社会文化并不适应。
“奉法者强则国强”。2017年五四青年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8]2017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转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将法律职业伦理明确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必修课;2018年1月,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将法律职业伦理纳入十门法学本科专业的必修课程,法律职业伦理成为“1+10+X”的法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从学科规划的视角而言,法律职业伦理是一门“年轻”的学科,但却肩负着培育与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任。在学科的起步与发展时期,介绍、翻译、阐释域外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念与规范有其必要性,但长此以往,容易形成重技术规范、轻德性教育的风气,使法律职业伦理学科发展陷入空心化,使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边缘化,难以全面落实“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要求。因此,无论是在政法体制下明确法律职业人员的伦理地位,还是在高新技术对法律职业的冲击与挑战中坚持合规与平衡,都亟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研究。
法律职业伦理范式建构的历史与现实逻辑。在中国法律职业伦理范式的建构中,应避免极化思维,认识到这并不是对域外范式的简单排斥与否定,也并非对传统儒学伦理的机械复刻,而是基于中国法治实践的根本性理论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具有历史文化与制度实践的两重维度解释。
从历史文化维度而言,在中华法系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始终秉持“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治理传统,形成与工具理性不同的法律职业伦理传统,为本土理论范式体系的建构提供深厚的文化根基。从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到唐代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再到明清时期对司法官“公正廉明”的要求,回溯中国法制史,对执掌司法的官吏要求其具备“德性”,并强调“清慎明著,恪勤匪懈”的行为操守,这就要求司法官既要精通律例,更要秉持仁恕之心、恪守清廉之节,实现人情事理与国法社规的协调共济。中华法系将道德教化与律令约束结合、将职业德性与专业能力融汇的文化基因,是决定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发展道路的密码。从这一基本判断着眼,我们发现,中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绝非无源之水,其认知与实践的深化,正内嵌于中华法系演进的历史进程之中。近代以降,西学东渐,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指出,“法律伦理学属法律学校里不可缺少的几门课程”,并将其内容界定为法律从业者在“知识、技能、品性”方面的综合预备;中央大学法学院与东吴大学法学院开设的“法律伦理学”课程,是该学科在我国萌芽起步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受特定历史时期影响,专门的职业伦理课程一度阙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蓬勃发展新阶段,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提上日程。1995年,律师资格考试中加入“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内容,成为一个标志性起点。在知识理论谱系的展开上,需要扎根于本土法律文化,深入领悟法治文明的延承流传,从而实现从传统的“德治”理念到现代的“德法兼修”模式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9]构建起符合中国文化传统、民族精神的职业伦理体系。
从制度实践维度而言,“政法”体制是中国法治中不可回避也不容忽视的一个标识性概念,这便决定我国必须构建起与政法体制相适配的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研究中国的法律职业群体,应当立足于“政法”的概念,主动克服域外研究范式和理论观念中的主体偏好,从而构建起能够覆盖广泛法律职业主体,兼顾不同法律职业角色分工定位与特征,又能统一于政法工作目标的法律职业伦理本土理论体系。更重要的是,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决定了中国法律职业伦理体系中必须旗帜鲜明地突出政治性这一根本属性。[10]政治忠诚是法律职业群体的首要伦理与从事职业活动的先决条件,要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融入职业行为活动的全过程、全链条,构建能够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符合中国政治体制要求的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本土理论范式。
中国法律职业伦理范式的理论根基与重要标识
在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范式建构中,需要以“政法”范畴作为基本制度坐标,锚定理论体系的政治方向与学思边界;同时将德法兼修作为重要价值内核,确立理论体系的德性根基与价值引领。二者共同决定这一本土范式的中国特色与本质属性,也从根本上实现对域外职业伦理观念范式的理论扬弃。
“政法”范畴:本土伦理范式的制度坐标。“政法”是理解中国法治的标识性概念,也是中国法律职业伦理范式建构的理论重点与逻辑起点。在概念内涵上,“政法”的范畴中包含三组彼此关联、紧密联系的重要关系:一是在宏观层面上要求实现政治与法律的有机统一,二是在意识形态层面上,要求落实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三是在组织建制层面上要求把握政法机关与政法工作体系。[11]对“政法”范畴的理解深化,有助于厘清中国法律职业的角色定位、伦理义务与责任边界,是中国化的本土理论体系区别于域外观念范式的显著特征,[12]也为中国法律职业伦理范式的建构提供科学的制度逻辑与理论框架。
坚持党对法治工作队伍的领导,既是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根本政治原则,又是中国法律职业伦理与域外观念范式的关键分野,还是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具体规则构建所必须坚守的行动指南。[13]因此,要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作为检验法治工作队伍成员的准则。“四个忠于”的表述与要求,并不是简单的并列关系,而具有层层递进的严密逻辑性。
忠于党是根本前提与政治灵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意味着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这种忠诚,确保法治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进行,保证法律职业始终服务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对于法律工作队伍而言,“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14]以法官、检察官等为代表的法律职业人员要确保“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决抵制所谓“分权制衡”的错误思潮;对于法律服务队伍,则必须“自觉遵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等从业基本要求”。[15]
忠于国家与忠于人民是价值归宿。法律职业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委托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绝非二元对立,都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价值旨归。
忠于法律是天职与本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16]忠于法律,就是忠于党和人民意愿的制度化表达。这种忠诚要求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法律得到一体遵循、一体执行。
将以“四个忠于”为主的忠诚义务作为全体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伦理,就是要求所有法治工作者自觉自信将党的全面领导贯穿职业行为活动的全过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拥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四个忠于”深刻体现法律职业伦理中政治性与法律性、人民性与专业性的辩证统一,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确立不可动摇的政治伦理基石。
德法兼修:本土伦理范式的价值内核。对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成员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目标在于,建设专业性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这一过程中,应遵循“一体两翼”的原则。具体而言,“一体”,指的是以共同的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为主的价值共同体;“两翼”,则分别指代以统一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统一的法律行业纪律惩戒规则等为代表的,以强化外在制度规范为特征的“制度共同体”,和以共同的职业伦理观念、共同的职业尊荣感与使命感为代表的,以涵养内在伦理认同为特征的“伦理共同体”。
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铸魂工程”,并以德法兼修作为价值内核。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17]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健全法律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教育机制”。[18]实现立德树人,就是要落实好德法兼修,让职业伦理的技术规范服务于德性价值的实现。德法兼修的价值内核的实现,要以专业性和崇高性作为抓手。
如果说政治忠诚为中国法律职业伦理范式的建构设定方向,那么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和对宪法法律的无比尊崇,便体现法治工作者的专业精神与价值底色。一方面,公平正义是法律职业的灵魂与旗帜。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既是人民群众对法治最朴素、最强烈的期盼,也是所有法律职业活动必须指向的最终目标。无论角色分工如何、无论是居中裁判的法官、追诉犯罪的检察官,还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律师,所有法律职业者都以追求公平正义为价值坐标。这种共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超越角色差异、形成内部认同的关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将纸面上的正义转化为现实中的正义的过程。
另一方面,忠于宪法法律是法律职业的根基与生命线。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绝非对法律条文的机械遵从,而是一种更为深刻的“法治信仰”。其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维护宪法权威。法律职业人员必须带头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至上地位,任何执业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精神相抵触。二是坚守法治原则。无论面对何种压力与诱惑,都必须坚定捍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义、罪刑法定等基本法治原则,使其成为不可逾越的底线。三是追求“良法善治”。法律职业人员不仅是法律的适用者,也应成为法治进步的推动者。他们有责任通过自己的社会实践,发现社会治理的不足之处,为法律的完善和实现更高水平的“良法善治”贡献智慧。四是遵循权责相称。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了制度而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对于知纪违纪、知法犯法的法律职业人员,应当刀刃向内、刮骨疗毒,让严厉的法纪制裁从“纸面”落到“地面”,成为职业队伍干净纯净的坚强保证。
以德法兼修作为中国法律职业伦理范式的价值内核,就是要以德为核,以法为纲,德法兼修的基本观念,将为“以德驭术”的方法和策略提供支持,从而让技术规范回归工具属性,并服务于德性价值的实现。
中国法律职业伦理范式落地的实践路径
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充分发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铸魂机能,是一项从理论到制度、从教育到实践的系统工程,最终目标是建构起一套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律职业伦理理论体系。“十五五”时期,需要在深化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着重在以下两方面实现突破。
制度规范体系完善:统一共同伦理,注重面向未来。实现职业伦理的建章立制是本土理论范式指导实践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渊源庞杂、分散,不同法律职业群体的伦理规范分散在各类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自律规范中,不同职业主体的不同规范和同一主体不同层级的规范之间的有效衔接仍比较薄弱,制度性合力尚未形成。因而,有必要对现行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体系予以规范梳理和重构。
首先,构建以统一顶层设计为引领,分职业主体细化的职业伦理基本准则。将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德法兼修等内容与要求,作为全体法治工作者的共同伦理遵循,从而逐步降低并消除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可能因规范分野或部门利益而产生的伦理壁垒,进一步凝聚并强化职业共同体的伦理共识,让全体法律职业人员形成统一的价值理念,从而在这一共同价值的指引下,进一步修正、完善具体的职业伦理规范。
其次,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职业伦理之间的有效衔接。要借鉴、参照针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党内法规要求,将其中部分转化为法律职业伦理的具体规范,从而将政治忠诚、廉洁自律、司法为民等政治要求,纳入职业伦理评价与惩戒体系,以党建带动职业发展,创新党内监督与行业监督的互动关系。
再次,关注前沿问题,把握智慧法治的“未来”命题。数字时代的到来伴随着对“数智治理”的期待。[19]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与深度重塑着司法实践与法律服务市场。这既带来机遇,也催生一系列亟待回应的崭新伦理课题。例如,司法裁判算法的公平性与透明度问题、法律服务智能体的责任边界问题、法律职业人员在技术面前的“勤勉”标准问题,以及技术过度介入可能导致的“司法非人化”风险,等等。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本土范式应具备时代视野,拥有足够的前瞻性,注重将法律科技伦理研究作为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科研攻关、创新发展的关键领域,注重将“科技”要素有机融入法律职业伦理学科的科研攻关与法律职业伦理理论的创新发展之中,引导未来的法律人在注重理性、自主、可归责的基础上,[20]深入思考并掌握在数字时代正确运用技术、驾驭技术、规制技术的伦理准则与能力,确保法律科技的运用始终服务于增进司法公正与人类福祉的最终目的。
教学教育模式转型:坚持以德为先,落实全程把控。法治人才培养是把中国法律职业伦理范式落地生根、传承发展的关键环节。当前,法学教育中存在将职业伦理教育机械化、简单化的趋势,仅仅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作为孤立的教学单元进行设计,而未能构建起贯穿法学教育、职业准入、在职培训全周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体系。
一要加强自主体系建设,夯实学科发展的主体地位。在法学专业院校的教学中,尽管法律职业伦理已被列为主要课程,但其学科建设边缘化、师资力量薄弱化的现象依然存在。要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列为法学专业必修课程,并对当前一些课程内容,以纯粹的域外理论及规则条文讲授为主的情况作出调整,结合本国的司法制度,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与职业伦理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文化资源,[21]深刻总结中国法治实践中的伦理经验,加强对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政法内涵与德性内核的阐述,并结合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开展教学,让学生真正理解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本质要求,树立正确的职业理念。此外,要最终形成一套理论自洽、内容丰富、方法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伦理学科体系,为世界法治文明贡献独特的中国智慧。应从国家层面有序推进将法律职业伦理设立为法学门类下的独立二级学科,加强专门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打造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与研究中心。
二要深化课程思政融合,铸牢法治人才的红色基因。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其课程思政建设是一场深刻的“化学反应”。必须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部门法学的教学全过程。要善于将部门法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价值取向与国家的政治原则、道德导向联系起来,将一个个鲜活的司法案例,转化为剖析法理、情理、事理相统一的生动伦理课堂。其目标在于,使未来的法治人才不仅通晓法律规则,更能深刻理解规则背后的中国国情与人民立场,从内心深处建立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与情感认同。
三要完善职业伦理评价,将职业伦理考核纳入法律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中。要强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核比重,改变当前以知识点记忆为主的考核模式,重点考查考生对职业伦理冲突的分析判断能力与价值选择能力,通过案例分析题、情景模拟题等形式,考查考生对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根本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能力,引导考生树立正确的职业伦理认知。进一步加大法律职业伦理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所占据的分值比重,应考虑将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从单一题组转向其他部门法学科融合,尤其是要适时推进体现德法兼修理念的职业伦理判断在主观题考试中的设置;在法律职业人员的资格准入与执业考核上,要将职业伦理的知悉与遵行水平作为重要依据。例如,在实习律师考核,员额法官检察官遴选等关键节点,必须强化对参加选拔任用人员的职业伦理审查,对存在背离基本道德、职业行为失范严重的从业人员,应设置负面清单,并对从事法律工作或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与期限进行一定限制,对于受到暂停一定期限执业惩戒的律师,在其惩戒期限届满时,也需要通过必要的职业伦理考核方能重新执业,应考虑对现行的自动恢复执业资格的制度设计予以相应调整。同时要同步完善在职法律职业人员职业伦理培训体系,推动职业伦理的终身塑造。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职业伦理培训机制,将职业伦理培训纳入年度考核与职级晋升的必备内容,实现职业伦理培训的全覆盖、常态化。培训内容要紧密结合政法工作的最新要求与司法实践中的新型职业伦理问题,避免形式化、同质化的培训,通过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职业伦理专题研讨、先进典型示范引领等形式,持续强化职业伦理观念意识。推动职业伦理教育从一次性的准入教育,转变为贯穿职业全周期的终身教育,实现职业伦理的持续塑造与提升。
结语
加强对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理论创新与范式建构,不仅是学科内部知识系统与理论框架的调整优化,更关乎中国法治人才培养的根本方向、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政治底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行稳致远。
新时代新征程,我们必须以更高的历史站位、更宽的国际视野、更深的理论自觉,持续推进中国特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体系化、科学化、现代化,为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面对重大风险挑战顶得上、扛得住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随着中国特色法律职业伦理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善,必将培养出一代又一代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推动法律职业群体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法治中国建设、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注释
[1]黄文艺:《政法工作现代化的要义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5期。
[2]肖金明等:《党内法治逻辑与范畴》,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323页。
[3]李学尧:《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4]N. Rosenblum, "Power-Conscious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Justice Black's Unpublished Dissent and a Lost Alternative Approach to the Ethics of Cause Lawyering," Georgetown Journal of Legal Ethics, 2021(34).
[5]K. Armitage, "Denial Ain't Just a River in Egypt: A Thorough Review of Judicial Elections, Merit Selection and the Role of State Judges in Society," Capital University Law Review, 2001(29).
[6]黄文艺:《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理论》,《法学》,2021年第3期。
[7]苏志强:《滥用诉讼程序治理中的律师责任》,《政法论丛》,2020年第4期。
[8]《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 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 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人民日报》,2017年5月4日,第1版。
[9]张晋藩:《弘扬中华法文化,构建新时代的中华法系》,《当代法学》,2020年第3期。
[10]黄文艺:《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法律职业伦理观》,《现代法学》,2025年第2期。
[11]侯猛:《政法:作为中国法学的标识性概念》,《开放时代》,2025年第1期。
[12]周尚君:《政法范畴形成论》,《中国法学》,2025年第6期。
[13]侯欣一:《法学研究中政法主题的缺失及彰显》,《社会科学文摘》,2021年第2期。
[14]《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100~101页。
[15]《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人民日报》,2021年12月8日,第1版。
[16]《习近平: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2015年2月2日,https://jhsjk.people.cn/article/26494362。
[17]《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2020年11月17日,https://www.gov.cn/xinwen/2020-11/17/content_5562085.htm。
[18]《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2023年2月26日,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3/content_5745286.htm。
[19]许身健:《为形成新型生产关系提供数据法治保障》,《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4年第11期。
[20]许身健、周一琦:《人工智能时代的涉外法治风险治理》,《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5年第6期。
[21]徐显明:《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道路》,《地方立法研究》,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