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欣一:重写法律史: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现状及知识体系建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 次 更新时间:2026-07-05 22:22

进入专题: 知识体系   学术创新   法律传统  

侯欣一  

侯欣一,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文明研究中心主任。先后在西北政法大学、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教。长期从事中国法律史教学与研究工作,在中国共产党法律史、中国近现代司法制度史、中国传统民事法律制度等几个领域具有相当造诣。代表性成果有:《从司法为民到大众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创制、运行及变异:民国时期西安地方法院研究》《百年法治进程中的人和事》等。兼任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等。曾任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执行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摘要:中国法律史学属法学学科中的基础性学科,承担着为中国法学提供自主经验和原创性知识的重任,决定着中国法学的民族性问题。然而,由于知识类型的差异以及表达方式的特殊性,中国法律史学地位极为边缘,故而,提升、改变中国法律史学的学术水平和学科地位必须处理好两个学术议题:一是何谓“中国传统法律”,二是怎样评价“近现代中国的法律转型”。就研究方法而言,必须正视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三种差异极大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知识,即中国传统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知识,清末民初传入中国的西方近现代法律规范和法学知识,根据地政权创建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知识。这些分属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不同性质的法制,有的是民族性及民族精神的体现,有的体现了现代法学学科的专业属性,有的则是理解中国当下法治实践的独特视角,都是研究中国法律史不可或缺的知识前提和历史维度,都与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即法治中国建设有着明显的历史渊源。任何对中国传统法律和近代法律转型的研究都不能对它们视而不见。

关键词:法律史学科;知识体系;学术创新;法律传统;法律转型

在法学学科中,法律史属于基础性学科,其研究深度与广度深刻影响法学学科的整体进步。但由于种种原因,法律史学处于学科极为边缘的位置,少有人留意法律史学者的工作,更无心关注法律史学科的发展状况。这种现状一定程度影响了法律史从业人员的心态。在法律史学圈内,有关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学术未来等讨论经久不衰,以至于人们常说法律史学是法学家族中危机感最强的学科。鉴于此,本文提炼出几个具有普遍性的议题进行再讨论,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重提传统及转型:对中国法律史学的再认识

对法律史学科学术研究的观察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作为学者个体的研究旨趣和作为法律史学科的研究现状。前者是学者个人的志业,学界应该充分尊重其个人兴趣。但作为一个学科,则有必要凝练、概括出好的议题,引导学界对学科发展的重大、核心问题予以关注。当前,法律史学科的主要议题可以用两个问题和一种方法进行概括。

(一)两个议题:从法律传统到法律转型

第一,法律传统。在传统中国,国人对制度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坚信无规矩不成方圆。为此,历代统治者制定了大量的典章制度,其中仅中央政府制定的典章制度,其种类和严密程度与同时代的世界各国典章制度相比都堪称详备;史学家们也极为重视对典章制度的记载,先后发明了“志”(正史中用以记述某一类制度的篇目,“会要”“会典”(记载一代典章制度)和“通典”“通志”“文献通考”(贯通式记载各朝典章制度)等书写方式,文献数量可谓汗牛充栋。这些典章制度基本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因此称之为“传统法律”并无不妥。这一切无不表明,中国是一个拥有原创法制文明的国度,其法制文明早与中华民族相伴相生数千年之久,既保存在历史文献中,也存留于中华民族的精神深处。

事实上,以中国法律史研究为志业的当代学者,其工作本质上都是在研究、阐释中国“法律传统”,差异只是每个人的兴趣点、切入点及结论不完全相同而已。经过接近一个世纪的探索与研究,在许多人看来,学界对中国法律传统的认识已足够清晰。

但问题远非人们想象的这般简单。一方面,学界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认识原本就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与西方传统法律以及当代中国法律又并非一种知识系统,因而,知识类型和话语体系的差异,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律史学界理解中西、古今之间的法律问题绝非易事,学人对于古今中西之间的议题甚至很难形成有效的对话。

此外,如何认识传统中国的法律实践,特别是对中国传统法律价值的判断则更为复杂和棘手。众所周知,法律实践与法律文本的规定之间总会存在一定差异,对于有着数千年法制文明的中国来说更是如此。而价值层面的判断,又极易受到其他因素,特别是意识形态的影响,许多时候难以定论。

在传统中国的官方话语体系中,中国的典章制度(即本文所说的“传统法律”)是天下唯一可以称之为“文明”的系统。《唐律疏议》开篇即云“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当代学者钱大群将此翻译为“天、地、人三才开始形成定位,然后世界万物纷呈。其中得天地之气而具灵性者,以人为本高,历来之为治者莫不因百姓而设立职官,为实施政教而施行刑法。……现行之刑典是先皇定下的规模,典章法式毫无缺失,无论巨细都完备齐全”。在传统中国儒家文化指导下构建起来的典章制度,其恢宏大气,可见一斑。这种对中国传统法律的自信与自负态度延续了数千年之久。

然而,晚清以降,西学东渐,儒学逐渐退出公共生活领域,求“变”成为一种普遍的心态。官方和学界对中国传统法律以及西方法治的态度和评价开始迅速反转。如陈独秀就评价道“西洋民族之重视法治,不独国政为然,社会家庭,无不如是。商业往还,对法信用者多,对人信用者寡;些微授受,恒依法立据。浅见者每讥其俗薄而不惮烦也。父子昆季之间,称贷责偿,锱铢必较,违之者不惜诉诸法律;亲戚交游,更无以感情违法损利之事。”晚清以降,中国传统法律一度成为贬义词,“一部大清律,全是压迫人民保全皇位设的,无微不至,残酷非常”。即中国传统法律成了制约中国步入现代国家的历史羁绊。为了论证此点,一些学者从浩如烟海的文献中挑选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中的糟粕并汇总在一起,使读者阅读后形成“铁证如山”的印象。改革开放之初,这样的评价和学术研究仍然为学界的主流。

伴随着中国的崛起及西方中心主义的逐渐退场,在官方的鼓励下,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了学界的主流话语,中国法律传统的形象和对其的评价又趋于单一的正向,即便是无法回避的糟粕,学者们也都给予了温情的理解。

在经历了对传统法律的自豪、迷茫、批判、再承认之后,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历史再次来到新的节点。此时,有必要明确提出这样的问题:究竟什么是中国法律传统?在新时代,我们党竟应当如何面对“传统法律”?换言之,“何为中国传统法律”又一次成为无法回避的宏大命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仅关涉从事传统法律研究者的学术水准,某种程度上还将影响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

是故,重提“法律传统”无疑是在提醒从业人员需要对中国传统法律进行理性的再认识。已有学人感受到上述问题的重要意义。例如,晚近以来,仅杨一凡牵头整理、影印出版的中国传统法律文献已超过一亿字,极大丰富了传统法律研究的资料库,并提出“质疑成说,重述法史”。此外,还有诸多学人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对这些典章制度进行阐述,将之概括为“礼法体系”抑或“律令体系”,并试图沟通这两个“体系”。面对着时代的转折点,法律史学人需要保持足够的定力,用专业技术、科学态度为世人准确、完整地概括出中国法律传统的真实样态,揭示中国法律传统的特征以及它所秉持的价值观,同时预留与其他学科的学者、不同知识系统之间平等对话的空间。

第二,法律转型。法律转型问题研究的展开需以“何为中国法律传统”的确定为前提。鉴于这一基础性的前提尚在讨论中,有关法律转型问题的研究自然也有重新被强调的必要。目前国内学界有关中国传统法律转型过程、动力、内容等方面的研究已有了相当积累,真正困难的是转型的方向研究和对转型内容的评价。

中国传统法律必须转型,这一点国人似乎早有清晰的认知,就如同中国必须融入世界且这种融入只能借助现代化的方式是同样的道理。早在1902年,面对存亡压力,清光绪帝下谕变法,“我朝《大清律例》一书,折衷至当,备极精详。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形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况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类,皆应妥议专条”。自清末修律至今,法律转型一直都是中国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议题。对此现象,法律史学界的基本做法是把传统中国的法律界定为传统法律型,将晚清以降中国法律制度发生的变化,界定为从传统法律型向现代型法律的转变或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现代化,即强调“传统”是一个与“现代”对应的概念,中国法律是否“现代”的判断标准是制度内容的“现代化”。换言之,无论是传统、现代抑或现代化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标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唯有实现现代化才是其根本的出路。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无疑应继承或创造性地保留传统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合理元素。显然,如何处理好“传统”和“现代化”之间的关系问题,也至关重要。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要建设中国式现代化。从“中国法治现代化”转变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绝非一种简单的修辞变化。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命题中,中国是核心,现代化必须服从于当代中国的现实,服务于未来中国的需要。这一新的提法背后蕴含着主体的自觉和时代的需要,给以中国法律近代化或现代化为研究对象的法律转型研究提出了全新的判断标准。当然,现代化本身并非一个内涵极为清晰的概念。中国学界已对此进行过广泛的讨论,但似乎并未达成共识。西方亦有学者指出“现代化并不指一种特殊的变迁,如工业化、西化、或希腊化,而是指一种‘历史的相对性’的现象,指一个社会或国家,自愿或不自愿地所发生的一种‘形变之链’的过程,而这种形变乃在减少他自己与其他他认为更进步、更强大或更有声威的社会之间的文化的、宗教的、军事的或技术的差距者。”故而,如何回应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的法律转型自然也成了法律史学者当前的主要议题。

(二)方法反思:立足三种法律体系的学术创新

学术创新、建构自主知识体系不是口号,它既体现在新的领域、新的问题、新的史料、新的研究范式、新的研究方法、新的价值观等诸多方面,也体现在新的学术观点上。尽管人们常说法学学科还处于发展的幼稚阶段,一个突出的现象就是新异观点层出不穷,令人目不暇接。就法律史学科而言,站在当下的时间点上从事学术研究,不管学人是否愿意,在研究的过程中,思维都不能过于飘忽,观点也切忌随意。科学的法律史研究,应当以中华大地上曾经及正在拥有的三种法学知识和法律实践为立论和研究出发点。这三种法学知识和法制实践具体为:传统中国的法学知识和法律规范,清末民初传入中国的西方近现代法学知识和法律规范,根据地政权创建的法学知识和法律规范。

第一,传统中国的法学知识和法律规范。尽管体系化的中国传统法律自清末便已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其中包含的中华民族对待权力、人际关系、财产、社会秩序的思考,处理纠纷的经验和智慧以及不可避免的教训,是无法忽视的本土资源。有学者曾云“上个世纪百年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中国人离不开自己的文化,只有具有坚实、鲜明的中华文化传统的现代化中国,才能使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中立于不败之地。”如何对待传统?胡适给出了他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今天我们打算来检讨中华传统,不是把它当作一种现成静止的事物,而是把它当作一长串重大的历史演变的终极产品,采取这种史学途径——即是说,对中华传统的性质及优点缺点,都从造成中华传统现状的那些历史变化着眼——也许是获得对中华传统更佳了解的一个有效方法。”这段话,对于今天的我们仍不失为智慧的告诫。

第二,从西方移植的现代法学知识和法律体系。清末民初,在强势物质文明的庇护下,西方近现代法治文化大举进入中国。尽管时间不长,又裹挟着复杂的民族情感,但由于其知识自治程度较高,法律体系开放,加之其所推崇的诸如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等价值观与现代社会高度契合,其中一些带有公理性的知识和规则便对中国传统法律构成了强烈冲击,不仅直接导致了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解体,还成为民国时期公共领域及私人交往中的基本规则。

第三,根据地政权创建的法律制度。中国共产党早期法制工作的领导人董必武曾指出“大家知道,在过去国内革命战争的各个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了许多代表人民意志和符合革命利益的政策法令。尽管它们在形式上较为简单,而且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性,但是它们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革命事业的发展。不仅如此,它们并且是我们现在人民民主法制的萌芽。”根据地政权的法制实践,特别它所坚持的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等经验,作为中国共产党自主法制实践初始阶段的积累,与中国和西方的法律传统有着明显的不同。

这些分属不同时代、不同文化、不同性质的法制,有的是民族性及民族精神的体现,有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决定着法学学科的专业属性,有的是中国走向世界大舞台的制度通道,有的则是理解中国当下法制实践的独特视角……总之,都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史不可或缺的知识前提和历史维度,都与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即法治中国建设有着明显的历史渊源。

如果认可上述判断,并想在学术上得出真正有意义的新观点,就不应忽视在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这些不同的法制曾经出现过的冲突、替代、继承、融合等复杂关系,也不能无视这一过程呈现的规律性及沉淀的经验、智慧。纵观法律史学界,基于上述前提进行思考论证的原创性学术观点尽管有,但数量偏少,洪钟大吕式的作品还在我们的期待之中。回答好上述议题是时代留给这一代法律史学同仁的严肃命题。

二、近年法律史学界研究旨趣梳理

近年来,国内法律史学界的研究旨趣出现了明显的转向趋势:即从宏观研究转入中观和微观研究,从研究传统史料到发掘与回应新史料提出的新问题,从关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样态到探寻传统法律文化的世界坐标,从构建法律知识体系到实现学科良性发展。以下仅以笔者所见的部分论文为例加以说明。

第一,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文化的再思考。如马小红的《儒家的“自然观”对古代法律的影响》、周东平的《论中国古代法典条标的起源问题:兼与《〈唐律疏议〉(唐律)首创条标说商榷》、柴荣的《宋代女性的土地权利保护》、霍存福的《官无悔判:往日遣际、古代语境及其现代意义挖掘》、胡兴东的《元代司法中的“量”裁问题》、陈新宇的《认真地对待秋审——传统中国司法“正当程序”的新诠释》、刘晓林的《唐律中的“杀”与“死”》、孙家红的《〈红格字式〉:解读清代司法官文书的一把钥匙》、杜正贞的《中国传统产权实践中的界——区域史视野下的山林川泽产权研究》、聂鑫的《中国最高审判体制的刑民分立——传统与现代化》、张生《中国律例统编的传统与现代民法体系中的指导性案例》、刘昕杰的《纸面上的统一:传统中国状纸的近代变革》等。

晚近以来,国内法律史学界学术研究的旨趣正经历着从宏观研究向中观或微观层面转型的变化,上述研究中,宏观层面的讨论明显减少,中观、微观的研究正在成为主流。与此相适应,观点上真正富有启发性的文章也以微观研究为主。之所以会有如此变化,或许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有关。伴随着学术交流的增多,越来越多世界各国、各地的学术作品被译介入大陆,扩大了大陆学者的学术视野,导致法律史学界对涉及中国传统法律整体性方面的表态更为审慎。

第二,对新史料的回应。史料是历史学研究的基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内法律史学界以论带史的现象较为突出,成为法律史学与历史学交往的基础性障碍。这一现象近来有了较大的改观,重视史料正在成为法律史学的一种自觉行为。突出表现为,对既有史料的搜集、整理热情持续不断,成果丰硕;对传世文献的熟悉程度日益提高;对以简牍等为代表的新史料高度敏感。最近一二十年,包括简牍、墓志、碑刻、司法档案、官府文书、日记等大量新史料不断出现,其中一些已被公开出版,为学者准确了解、科学把握中国传统法律史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李力的《如何面对考古文物资料?——关于夏商西周法律思想研究的反思》、张剑虹的《北魏礼法与女性形象的建构——基于故宫院藏北魏妇女墓志的考察》、彭炳金的《唐代墓志中的法律史料》、王沛的《刑鼎、宗族法令与成文法公布——以两周铭文为基础的研究》、冯学伟的《晚清底层经营地主生活中的纠纷及其应对——以福建苏怀埠日用账(生财大道)为中心的考察》、徐忠明的《有图自东方来:明信片上的清末司法场景》等即是如此。这些论文或对新史料本身进行辨别,或用新史料检验既有研究成果的可信程度,或用新史料证成、证伪已有的观点,或用新史料拓展法律史研究的边界,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但由于涉及的专业知识过多过专,很难引起普遍性的回应。

第三,寻找中国传统法律、中国法律史学在世界范围内的定位。作为一种缺乏实用性的基础学科,法律史学少了几分现实利益的诱惑,一些志向远大的学者便目不转睛地盯着西方学界、日本的汉学界,孜孜以求把探寻、确定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在世界法律发达史上的地位、中国法律史学在世界学术之林中的定位作为己任。

改革开放后学术交往重起之初,由于隔阁较深,大陆学者对问题的讨论大都坚持从中国看世界的视角,学术上也难以摆脱模仿的状态。此后,伴随着国内的大开,一批年轻的学者在宽松的学术环境中逐渐成长,步入学术研究最佳的中年时代。他们有着良好的语言优势,较好的学术视野和开放心态,熟悉国际学界的动态,并有了与西方、日本学者平等对话的想法。研究中也开始更多地使用外文材料。陈煜的《中国法在西方的传播与影响——以〈大清律例〉为中心》、王志强的《中华法的政治机理——基于秦汉与古罗马时期的比较研究》、赵晶的《海外搜遗游未倦,不厌重洋十往还——1970—2000年间日本法制史学者访华纪闻笔下的中国学界》即是这类研究中的代表。陈文借助外文文献,对《大清律例》在西方的译介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在此基础上指出,《大清律例》在西方的译介与传播,使西方形成了所谓“法律东方主义”的“主流观念”,影响了几代西方学者和官方对中国法律的认知;王文从秦汉时期这一中国传统法形成的重要阶段入手,揭示了政治上的集权体制对法的形式渊源、施行方式、侧重内容等诸多方面产生的影响。与同时代的罗马帝国相比,可以看出两者“法”的差别与政治权力结构密切相关。这种以历史为试验场的解释性比较可能超越中西法律比较的东方主义,同时揭示了法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赵文以丰富的图文资料,考述了滋贺秀三、高见泽磨等日本法史学者在赴华访问、留学等学术活动中见闻的中国法律史学相关研究机构的概况、学术研究方向等诸多方面的特点,真实再现了改革开放后的20年,中日法律史学界密切交往的学术史。作者通过细腻的文笔,对这段历史进行梳理和回顾,再现了中日学者间坦诚交流的学术画面,令人感慨万千。

第四,对法律史学科良性发展的思考。在法学界,法律史学科是危机感最强的学科,从业人员既关心如何改进学科不受人待见之现实,又担心学科后继无人。于是,学科的生存及发展便成为萦绕于学者心头挥之不去的话题。胡永恒的《有没有“正宗”的法律史研究?》、尤陈俊的《中国法律史科中数据记载的双重特性及其学术利用》、张仁善的《民国法科教育的奇峰一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朱腾的《走出中国法律史学“危机”论——从缺乏共享平台的学科间的对话说起》等均属此类。

与此前同类相比,上述论文在切入的角度,材料的新颖,预设的问题,对学科现状的把握和思考以及尝试解决问题的方法等方面都值得被关注和思考。这些文章所讨论、涉及的问题时间段基本上涵盖了中国法律史学界的研究现状,呈现多元化的特征;此外,研究方法、使用的材料以及观点也具有相当代表性。研究的多元化是法律史学的显著特征,也是一种可贵的品质。多元既体现在所讨论问题的多样性上,也反映在研究方法中,还体现在观点的开放度。现实生活中,每个人的学术旨趣千差万别,有的人偏重于纯知识的梳理,有的人则偏重于学理层面的思辨,有的人想为当下的国家治理从历史中寻找经验。

严格意义上的中国法律史学发端于清末民初。其产生的动机,既是变法之政治需要,变法需先整理国旧,弄清法律的家庭和特色;又受西方现代社会科学学科分类的影响。此后,这一状况一直未根本改观。在法学家族中,法律史学科既小众又边缘。处于边缘,有弊也有利,其利在于,处于学科边缘能够为学者带来相对较高的自由度,减少物质与利益的诱惑,使学者安心地思考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传统中国的法律、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进行观察,形成不一样的结论,其弊则是学科的自主性仍需加强。

三、书写真实的中国法律史

中国法律史学是一个以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为观察对象的学科,且以研究典型形态下的制度为己任。社会处于常态,各利益群体相安无事,秩序、权利、尊严自然成了不太被人关注的东西,法律史学者们会理所当然地将这一切归结为法律制度发挥的作用。这一思路既忽略、简化了法律制度背后各种规则(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民间习惯)、思想、观念,各种群体、利益阶层乃至无数个体复杂的博弈过程和为此付出的艰辛努力,不自觉地夸大了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学界的研究变成了各种法条的简单罗列、各种制度的平淡介绍,变得抽象、空洞和想当然。于是,如何书写真实的法律史便成了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第一,个体评价与学科立场。晚近以来,一些学者习惯以治理为切入点,在浩如烟海的中国传统文献中搜寻一些个案,从中挖掘传统中国法制的成功经验。此种研究偶尔为之并无不可,却不能成为潮流。《资治通鉴》中记载着一个此前法律史学界鲜少关注的历史事例。周显王四十四年,卫国国君平侯逝世,子嗣君即位。卫国有一逃犯,逃到魏国。逃犯精通医术,为魏国王后治病。卫嗣君要求以五十金交换逃犯,五次交涉,魏王拒绝五次。卫嗣君欲再以左氏城交换,臣下阻止说,用一座城换一个人逃犯,实在不值。卫嗣君说“非子所知也。夫治无小,乱无大。法不立,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诛必,失十左氏,无害也。”显然,在卫嗣君看来,对治理国家来说,法律远比土地和财富更为重要,且法律只有得到坚决有效的执行,法制才有实施之可能。魏王得知后,说“人主之欲,不听之不祥”,于是下令把逃犯还给卫国。历史对这一事例的描述为后人预留了足够的思考空间:卫嗣君说的是法律实施的问题,魏王的行为则体现了理智之宝贵。两者站在不同的立场,都做了自己认为正确的事情。换言之,站在不同角度,可以对同一历史事件作出完全不同的评价。还原到当时的时空,省察时人所思所行,固然可以增强对历史人物的“同情之理解”。但是,“理解”也不意味着需要完全的“支持”或“赞同”。其原因在于,卫嗣君所言的“法”,不等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如何看待、区别古代的“法”与现代的“法治”,也是法律史领域的重要议题。就法律史研究者而言,应当深刻意识到,尽管可以对古代的治理、法制做出理解,但也应当深刻认识到现代法治的重要性,坚持法学学科立场。在现代社会,唯有法治才能保证人类享有基本的尊严,激发人类的智慧和创造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无疑应成为社会治理的最大公约数。这一“公约数”是辩证认知古代法制的重要共识。

第二,如何接近历史真相。法律史学者的责任是寻找、书写法律历史的真相。作为以制度为观察对象的学科,法律史研究大都停留在对法律制度的观察,或者说是对理想化的法律制度、常态下的法律制度的观察,即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文本,各类文献、特别是法律文献中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各种民间愤习以及被历史筛选后留存下来的少数思想家们对法律的理想为观察素材,经过汇总、甄别、思考撰写成相对系统的法律制度,同时给出研究者独到的评价。当然,为了所谓的结论严谨,研究者也会刻意寻找几个常态下官方审理过的案件作为补充,检验这些制度的实施状况。不少研究者精通此道,沉迷于此,并主观地认定这就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研究者容易陷入一个误区,那就是将文本、制度、少数人的理想当作历史的事实,将身处当下能看到的、为数不多的案件当作法律的真相。法律文本、法律制度不等于事实,学者能看到的诉讼档案也不完全就是历史的真相。这一切提醒学界和学人,在研究工作中,下结论时一定要格外谨慎,对于“理所当然”多一分警醒。

历史学者葛兆光在新近出版的学术随笔集《到后台看历史卸妆》一书的序言中说,历史学者一定不能被你看到的历史迷惑,“因为历史本身就是两面,一方面它告诉我们过去发生的真实故事,揭示曾经有过的爱与恨、剑与火、血与泪,提醒后人谨记教训;但另一方面也常常会粉墨登场,演绎过权力粉饰过的肥皂剧,赚取观众的眼泪、同情和服从。所以,有良心的历史学者不仅应当讲述真实的历史故事,而且有必要到后台,去看卸了妆的历史。也许,那时看到的历史才是没有乔装打扮,没有矫情说教,没有编造剧情的‘真相’。所以我总觉得,历史学家的责任之一,就在于到后台看历史卸状,或者去帮历史去卸妆”。帮历史卸妆,既是法律史学者不应忘记的工作之一部分,就更不能让不真实的历史在自己的笔下粉墨登场。

第三,留心观察普通人的法律生活。法律是给人制定的,我们对此耳熟能详。学者应经常提醒自己,研究工作中要关注制度背后的人,没有人,法律制度的历史便残缺不全,故而应尽可能地追求人、制度、历史事件、特定案例等材料的有机结合,展现相对立体的法律史。在传统中国,法律与其说是给人制定的,不如说主要是给普通民众制定的,普通民众对法律制度的感受、普通民众在特定法律制度下的生活状况对于评价法律制度来说更为重要。不仅如此,在既往的研究中,每每评价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时,研究者还有意无意地简单以王朝的光荣、帝国的强大、族群的智慧为立论的根基,忽略了对普通民众的关照。

历史学者罗新的著作《漫长的余生:一位北魏宫女和她的时代》则尝试改变这些单一的研究理念。他利用墓志等史料讲述了北魏时期一个叫王钟儿的宫女漫长而又跌宕起伏的一生,“并以她的眼睛去看她身处其中的时代,把皇帝、后妃、外戚、朝臣、宦官和宫女都还原为具体的人,看到他们面对权力时的喜悦、疑惧、张狂、绝望,……随王钟儿人生故事展开的,还有从献文帝、孝文帝到宣文帝、孝明帝半个多世纪的北魏历史”。③将研究视线投向以往少有人关注的宫女,又成功地将底层民众与大的历史做了有机结合。

关注普通民众在特定法律制度下的生活状况,不仅涉及学术立场或价值观,即坚持人民立场,坚持对普通民众生命的关怀,且与法律史或者历史研究的专业技能相关。前文已经指出,法律史学界对史料的重视程度在显著提高,但同时,对历史学家应有的技能训练则强调不够。一些年轻学者写作时,尽管有心,也想眼睛向下,却无从下手、力不从心,经常因史料的缺乏感到困扰。反观优秀的历史学家,他们无不对史料既有猎人般的敏锐,又有猎人般的耐心,知道也能够将散落在各处、各种类型中的相关史料一点点地发掘出来,小心翼翼地拼接在一起,形成一个系统,然后用点石成金的功力处理自己想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巧妙而不生硬地揭示特定时代的底色。这种技能训练应该是法律史学者努力的方向。

结语

法律史学属于法学和历史学的交叉学科,因而,需要尽可能地从制度层面推动不同学科学者之间的学术对话,这或许是建构法律史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一条必由之路。作为交叉学科,法律史学自然有专属的学术特色,但或许就是因为法律史学鲜明的特色以及法律史学界对鲜明特色的坚守,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律史与法学其他学科、与历史学的对话与交流,导致法律史学术长期处于一种自说自话的封闭状态。这里所说的封闭,指的是作为学科的法律史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整体交流状态,不包括分属于不同学科的学者之间的私下交流。如何从制度层面打破学科间的壁垒,增进法律史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让知识成果共享和互惠,共同推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良性发展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对此,可以借鉴近些年法律史学领域学术会议的一些做法,为法律史学研究的跨学科交流形成制度化的改进与规划:

一是主动邀请法学中与法律史学在知识结构上较为相近的理论法学、宪法学等学科的学者与会,与专业视角相同、但表达方式不同的学者一起讨论法律史学的问题,验证法律史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法学属性。近几年有的会议采取这一模式,但尝试之后,发现难度比预想大得多。究其原因:在经历文字和印刷方式改革后,当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关联度逐渐降低,即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除历史学专业者外,对中国历史的了解有限,对传统文献的阅读能力普遍下降,久而久之对历史文献已无基本语感。而法律史学科的历史学属性又导致一些学者对史料的偏爱,在作品中过度使用,进一步放大了这一矛盾。一些法律史学者对法学界的研究现状、主题也存在着关注不够的问题,其结果就是尽管大家同处一个被称为“法学”的大家族,却少有共同对话的空间。

二是与历史学者的对话。晚近以来,个别学术研讨会集合了法律史学、历史学、文物学、档案学界的一些对中国传统法律感兴趣的学者共同研讨,当面对话,检验法律史学知识体系的学术底蕴。与第一种形式相比,这种对话效果更佳。但来自不同学科的学人对议题的理解、对学术热点的关注、对史料的运用乃至对观点的阐述等同样存在不小的差异。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大家族中,历史学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作为法律史学者,自然希望法律史学的一些高质量研究成果、法律史学界对中国历史中的法律问题、对中国近现代法制实践的观察和思考能够引起历史学、法学其他学科学者的关注。

总之,建构法律史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需要立足传统,更新方法,更需要多元对话,以开放的心态,书写真实的历史,回应时代议题。中国法律史学的自主发展,仍任重道远。

(本文刊载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第30-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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