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哲元,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摘要:2013年以来中国开始着力推动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至今已经与十八个周边国家确立和构建了命运共同体关系,这不仅使周边命运共同体成为了一种具体且实在的国家间关系形态,而且也使它成为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主流形态。相对于朝贡关系、曼陀罗关系、同盟关系与伙伴关系的安全特性以及安全共同体理论而言,中国推动构建的周边命运共同体在安全合作理念与实践上都有着自身鲜明特征,其理念特征主要体现在理念的突出作用、理念的科学完备性与理念的核心价值这三个方面,其实践特征主要体现在安全合作的领域、进程、范畴与推动者这四个方面,这些特征正是周边命运共同体关系优越性和先进性的体现。从安全角度来看,中国进一步推动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还面临五个方面的难点,而这些已经形成的安全合作的理念与实践特征为应对这些安全难点提供了有利的基础和有效参照路径。
关键词:周边外交 ; 周边命运共同体 ; 国家间关系形态 ; 安全合作
引言
从2013年10月周边外交工作座谈会上第一次提出“让命运共同体意识在周边国家落地生根”, 到2014年11月中央外事工作会议首次正式提出“打造周边命运共同体”,再到2025年4月中央周边工作会议强调“聚焦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一方面,周边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的地位和重要性在不断上升,在一定程度上,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已经成为中国周边外交的方向和目标,对于中国推进周边外交发挥着引领与统合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丰富和深化,随着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实践的全面推进与走实走深,周边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内涵和实践形态也在不断完善。
周边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的提出引发了国内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与研究,这些研究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方面:首先是侧重于周边命运共同体整体性理论的研究,如分析周边命运共同体概念的内涵等。 其次是侧重于周边命运共同体中具体议题的研究,如人文交流等。再次是侧重于中国与周边具体国家和地区的命运共同体关系的研究,就具体国家而言,主要包括中越、中柬、中缅、中老与中印等命运共同体建设研究;就具体地区或地区机制而言,主要包括中国—中亚、中国—东盟、澜湄国家、上海合作组织以及东北亚等命运共同体建设研究。最后是侧重边命运共同体关系的研究。国外学术界对周边命运共同体的相关议题亦有一定的关注,比如修辞和叙事角度分析人类命运共同体,从应对美国新一轮关税战角度分析中央周边工作会议等但总体而言,国外学术界对于周边命运共同体尚未有系统和深入的专门性学理研究。
相对于这些既有研究而言,本文认为周边命运共同体已不只是一种抽象的外交话语和外交理念, 也不只是一种抽象的政策愿景和政策共识,它已经成为一种具体且实在的国家间关系形态。本文探讨的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是指通过正式外交文件与中国共同公开确立命运共同体关系的周边国家,中国与这些国家在正式的命运共同体关系中扩大与深化合作。目前,在双边层面,中国已经与十八个周边国家确立了命运共同体关系,其中东南亚地区最多,其次是中亚地区,再次是南亚和东北亚地区。在多边层面,中国也先后与周边相关国家正式确立了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与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目前,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的总数已接近中国周边国家总数的三分之二,可以认为周边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具体且实在的国家间关系形态,不仅已经得到了广泛实践,而且已经成为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主流形态,对于中国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发挥着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国内外学术界对于这种已经确立的具体且实在的周边命运共同体关系的关注度相对有限,少有专门性和整体性的研究成果。而本文聚焦于这种周边命运共同体关系,一方面,通过与朝贡关系、曼陀罗关系、同盟关系和伙伴关系的安全特性以及安全共同体理论的比较,分析周边命运共同体关系在安全合作上的理念与实践特征;另一方面,研判中国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在安全上面临的难点,并参照这些理念和实践特征提出应对的路径方案。本文之所以侧重从安全合作角度对周边命运共同体展开研究是因为:首先,周边地区与中国陆上或海上相连相近,不仅直接与中国国家安全的各个方面紧密相关,而且对中国国家安全有着重大影响;其次,安全属于典型的“高位政治”事务,关切到一国的主权和生存,天然就具有重大性和敏感性,能在安全方面开展高水平的密切务实合作,不仅是中国与周边国家真正构建起命运共同体关系的关键性指标,而且是中国今后进一步推动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走实走深的重点和难点;最后,长期以来中国在与周边国家开展合作的过程中往往更重视经济领域的合作,而安全合作逐渐成为中国与周边国家合作中的短板,这一短板如果不能及时补上,将严重制约中国和周边国家在经济合作以及整体关系上的深化与提升。新时代以来,中国在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大力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安全合作,奋力补上安全合作的短板,在安全合作的理念和实践上形成了诸多新的特征。加强对它们的总结和研究,不仅有助于进一步优化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安全合作, 而且有可能为国内外学术界探索出一套超越西方经验的更为完善的新型安全合作理论。
中国周边安全关系的既有实践与理论
从国家间安全关系的实践上讲,从古至今,中国周边地区主要存在过四种典型的国家间关系形态,它们是朝贡关系、曼陀罗关系、同盟关系与伙伴关系,这四种国家间关系形态各有其安全特性, 这些特性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从国家间安全关系的理论上讲,冷战结束后,中国周边地区曾出现过诸多区域共同体/区域安全共同体的政策构想,这些构想与安全共同体理论有着密切关联,而该理论在自身完善性与现实适用性上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一)四种既有的国家间关系形态的安全特性
朝贡关系是古代亚洲大陆东部主要的国家间关系形态,它以儒家思想为理念基础,以德为内核,以礼为形制。在这种关系中,“中原王朝”居于中心和主导地位,朝贡国居于外围和臣属地位, 朝贡国依礼向“中原王朝”朝觐纳贡,“中原王朝”则依礼对朝贡国进行册封和赏赐。就朝贡关系的安全特性而言,一方面,它具有充沛的道德内涵,“中原王朝”构建与维持朝贡关系的最终目的是在天下空间内实现德政、德治和礼治;另一方面,它具有较强的和平性与稳定性,该关系中的各方也都有着相当大的自主性。然而,这种关系在安全上也存在着缺陷,首先,从关系性质上讲,朝贡关系具有天然的差序性和等级性,这在一些极端情况下有可能会导致“中原王朝”不恰当地对外使用武力; 其次,从关系效用上讲,朝贡关系中双方的安全联系较为松散,安全合作也处于较为初级的水平,既难言密切、深入和持续,也谈不上制度化,因此其实际安全效用相对有限。
曼陀罗关系主要存在于古代东南亚地区,它与朝贡关系在地理范围上有部分交叉重叠,两者在内涵上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它们在理念基础和权力格局上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曼陀罗关系的理念基础是印度教—佛教思想和印度教政治哲学,其权力格局是多中心式的,而非朝贡关系的一元中心格局。就其安全特性而言,首先,曼陀罗关系中心与外围势力之间的安全合作也处于较为初级的水平;其次,曼陀罗关系不仅具有明显的等级性,而且中心势力对外围势力具有较大的强制性;最后, 曼陀罗关系是不稳定的,由于多个权力中心的并存以及中心势力与外围势力的易变性,再加上它以推崇权力和征伐的考底利耶政治思想为对外理念基础,因此曼陀罗关系中充满着安全竞争,动荡和冲突频发。
同盟关系在中国周边地区古已有之。通常而论,同盟关系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对等同盟关系与不对等同盟关系,在二战结束后,不对等同盟关系开始成为同盟关系的主流。在这种关系中,同盟的双方或几方在国力与国际权势上存在着较大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使得不对等同盟关系实际上具有等级性。就同盟关系的安全特性而言,一方面,它的实际效用相对较高,双方的安全合作不仅密切、深入和持续,而且高度制度化。然而,另一方面,同盟关系在安全上也存在着较大的缺陷,首先,该关系实际上存在着不平等性,这不仅背离于当代主权平等原则,而且背离于国际秩序不断趋于平等的时代大势;其次,该关系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强制性,会侵蚀同盟国家的主权,限制它们的内政外事自主权,甚至还有可能会牺牲它们的重大安全利益;最后,该关系具有封闭性与非和平性,不仅有可能会把国际社会割裂为若干对立的阵营,而且有可能会加剧国家间的对立对抗,激化矛盾与冲突。
伙伴关系在冷战时期就已经出现,冷战结束后受到各国的广泛重视而得以快速发展,20世纪90 年代以来伙伴关系也逐渐成为中国与外部国家的主流性国家间关系形态。就伙伴关系的安全特性而言,一方面,相对于同盟关系,伙伴关系具有平等性、和平性、非强制性以及开放包容性,不仅不预设假想敌,不以应对和解决共同的威胁为前提目标,而且不会侵蚀双方的主权,不会限制双方各自内政外事的自主权。然而,另一方面,伙伴关系在安全上同样存在着缺陷,首先,伙伴关系更多地聚焦于经济领域或政治领域的合作,部分涉及到安全合作,但往往难以在更高的安全层面上展开密切、深入与务实的合作;其次,伙伴关系的可靠性与实际效用也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缺少正式的安全保障承诺,伙伴关系对于提升相关国家的安全能力,维护和改善相关国家的安全环境作用有限。
比较而言,在安全关系的性质上,相对于伙伴关系,朝贡关系、曼陀罗关系与同盟关系都具有等级性,而在这种等级性中,曼陀罗关系和同盟关系的强制性更大;在安全关系的效用上,相对于同盟关系,朝贡关系、曼陀罗关系与伙伴关系的效用都较为有限;在安全关系的稳定性上,朝贡关系与伙伴关系较为稳定,同盟关系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曼陀罗关系则最不稳定。
(二)安全共同体的构想与理论
21世纪以来,诸多区域共同体/区域安全共同体的构想在中国周边国家中出现,比如日本提出的 “东亚共同体”构想,东盟提出的“东盟共同体/东盟安全共同体”构想等。然而,不同于上述这四种已经出现、成型和实践过的国家间关系形态,这些构想要么未能得到真正实践,要么实践效果并不理想,距离实现遥遥无期,而且这些构想局限于单一区域之内,未能走向跨区域性实践。因此,从国家间关系形态角度上讲,中国周边各类区域共同体/区域安全共同体尚处于政策构想阶段。
尽管未能成为一种具体且实在的国家间关系形态,但这类区域共同体/区域安全共同体构想的背后却有着一套较为成熟的理论基础,这即是安全共同体理论。该理论于20世纪50年代由多伊奇学派提出,冷战结束后经由建构主义的修正而进一步发展。 一方面,无论是从理论自身的成熟性上讲,还是研究主题的关联性上讲,该理论对于中国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确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 另一方面,该理论也存在着诸多缺陷,首先,该理论本身过于庞杂,不断的自我修正使其理论内部充满张力,这一点制约了该理论的现实适用性;其次,该理论主要用于解释单一区域内的安全关系,如北大西洋国家、欧盟和东盟等,但对于跨区域性的安全关系,该理论尚缺少充分研究;再次,该理论注意到了国家主权这个重大问题,但对于安全共同体中国家主权的地位却没有一致和明确的结论;复次,该理论特别重视安全共同体成员价值观的一致性,将其视为是安全共同体形成的前提条件,但对于价值观的内涵和形成机制亦缺少一致和明确的结论;最后,该理论在安全共同体的功能特征上,主要强调它预防和避免冲突/战争的作用,这显然对于其功能的理解过于消极与狭隘。
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安全合作特征
相对于朝贡关系、曼陀罗关系、同盟关系与伙伴关系的安全特性以及安全共同体理论而言,中国推动构建的周边命运共同体关系在安全合作的理念与实践上都有着自身鲜明的特征,这些特征正是周边命运共同体关系优越性和先进性的体现。
(一)中国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安全合作理念特征
首先,理念在中国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安全合作中发挥着突出作用。一方面,理念是中国与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安全合作的重要动力之一,国家间形成紧密的安全合作关系,其动力大致包括现实动力、情感动力和理念动力等,现实动力对于多数安全合作而言都非常重要,中国与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的安全合作也不例外。但同时,理念发挥了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若没有党的十八大以来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理念的推动,中国与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的安全合作很难达到当前水平;另一方面,理念是现实动力和情感动力的引领与规范,安全合作仅有现实动力和情感动力是不够的,这是因为各国的现实安全问题、安全需求和安全目标往往存在着差异与张力,而中国与周边国家千百年交往所形成的感情也相当复杂,若无理念的引领和规范,这些差异、张力和复杂性将严重制约安全合作的广度、深度和持久度,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理念能够对现实动力的差异和张力以及情感动力的复杂性进行引领和规范,使它们更加协调一致,从而长久稳定发展。这一特征类似于古代朝贡关系对仁义、德治和礼治的强调,相对于伙伴关系而更加重视理念的作用,相对于同盟关系中意识形态化的价值观而更加开放包容,而且不同于安全共同体理论对价值观一致性的重视,中国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安全合作更强调理念的契合性。
其次,引领和规范中国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安全合作的理念是个科学完备的体系。这个理念体系具有明显的理想性和道义性,而它的理想性和道义性又具有较强的可实践性,能够用于指导周边安全合作。它较强的可实践性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当代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已经成为一个科学完备的理念体系,这个理念体系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核心,大致可以分为整体性理念和专门性理念两个层级。整体性理念主要包括新型国际关系理念、全人类共同价值以及全球四大倡议;专门性理念是指聚焦于周边安全方面的理念,这个层级主要包括睦邻、安邻、富邻、亲诚惠容理念、亚洲安全观、 “五大家园”愿景、亚洲价值观和亚洲安全模式,它们是整体性理念在周边安全方面的具体化。这些理念既来源于亚洲国家长期区域安全合作的具体经验,也是对中国在周边区域安全合作中所积累的经验的总结和升级,符合并顺应了中国和周边国家共同的安全利益与意愿。这一点不仅是同盟关系、 伙伴关系与曼陀罗关系难以具备的,而且是安全共同体理论未予以充分重视的,它的科学完备性与较强的可实践性也远远超越了朝贡关系中的仁义等理念。
最后,中国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安全合作的理念有其鲜明核心价值。这些核心价值部分传承了朝贡关系中的优秀理念,与伙伴关系的基本理念相近,与同盟关系和曼陀罗关系中的基本理念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比安全共同体理论中的理念更为丰富,在国家主权问题上更明确。其核心价值可以概括为和平、平等、互尊、互利、开放包容。和平价值要求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安全合作应以维护和巩固和平为目标,不预设假想敌,不针对第三方国家,同时坚持以对话协商和平解决彼此的安全矛盾;平等价值要求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安全合作应严格遵循主权独立和平等的原则,切实保障各方平等的安全权利;互尊价值要求周边命运共同体安全合作的各方不仅应相互尊重彼此的主权、核心利益和重大安全关切,而且应相互尊重彼此内政外事的自主权,还应相互尊重彼此的发展道路、政治体制和文化价值传统;互利价值要求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安全合作应超越狭隘的现实主义国家利益观,要求周边命运共同体中的各方追求本国安全利益不应以损害他国的安全利益为代价,应摒弃绝对安全思维,克制追求安全利益最大化想法,不仅应尽量使本国追求安全利益的同时也能有益于对方国家安全利益的实现,而且应尽量探索和培育各方安全利益的共同点;开放包容价值要求周边命运共同体安全合作的各方在不损害本共同体的安全利益的前提下,不反对它们与域外国家发展密切的安全关系,不反对它们创制和参加其它跨国安全组织或机制,积极争取更多的周边国家与中国确立和构建命运共同体关系, 积极推动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与世界各国开展安全合作。
(二)中国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安全合作实践特征
相对于朝贡关系与伙伴关系,中国与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的安全合作不仅更加紧密、深入、具体和务实,而且合作领域更加全面广泛,合作层级和影响更高,同时,还存在着一个积极有为的推动力量;相对于同盟关系,中国与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的安全合作不仅更加综合、协调、可持续,而且更具开放性和灵活性,对主权独立和平等原则亦高度尊重,同时,合作的主要推动力量有着巨大的战略耐心与诚意;相对于曼陀罗关系,中国与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的安全合作有着更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而相对于安全共同体理论,中国推动构建的周边命运共同体不仅在空间范围上是更加广阔和复杂的跨区域性共同体,而且在安全合作的领域事项上也比预防和避免冲突/战争更具有积极性与综合性。
首先,中国和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安全合作的领域既具有广泛性与全面性,又具有不同的特色与重点。就广泛性与全面性而言,一方面,中国在安全领域与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深化安全合作的同时,也深化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和民生这五个领域的合作,正如巴里·布赞(Barry Buzan)所论:“整个人类的安全主要受到军事、政治、经济、社会与环境这五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当今世界各国的安全都是综合性的,中国通过一体推进这六大领域的合作,确保双方的安全合作是综合、协调、可持续的;另一方面,中国与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的安全合作领域可以分为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两大类,涵盖了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国民安全、军事安全、社会安全、边境安全、经济安全、海洋安全、网络信息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与海外利益安全等。合作的具体执行者既包括双方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也包括双方军队系统、外交部门、情报部门、海关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海事部门、执法和司法部门以及其他半官方机构等。合作的形式可以分为话语合作、机制合作与行动合作这三大类,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发表共同的安全主张、相互作出安全承诺、建立各层级的安全对话磋商机制、建立联络热线、共同开展战略研究、交流共享经验和信息情报、军队联演联训和互访交流、人员培训、装备技术援助、联合巡逻、联合执法、案件协查和抢险救灾等。
在合作广泛性和全面性的基础上,根据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不同的安全需求和面临的不同的安全问题,中国和它们的安全合作也呈现出不同的特色与重点。中国与东南亚命运共同体国家的安全合作特别突出在非传统安全问题上的执法和司法合作,比如2025年的中泰《联合声明》就明确提出:“以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加强打击人口贩运、电信网络诈骗、毒品走私、非法网络赌博、洗钱等跨境犯罪”。而中国与老挝和越南这两个东南亚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全合作还都特别强调政治安全上的合作, 比如2025年的中越《联合声明》提出: “两国就反干涉、反分裂、防范敌对势力‘颜色革命’ ‘和平演变’等加强信息情报交流和经验共享”。在“中老命运共同体行动计划”中,两国也明确提出要深化防范抵御“颜色革命”双边协调;中国与中亚五国以及巴基斯坦的安全合作则都特别强调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尤其是与中亚五国的安全合作更是具体明确地将共同打击目标指向“三股势力”。
其次,中国和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安全合作的进程既具有差异性与层级性,又具有开放性与灵活性。中国不以统一的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与中国的安全合作水平,因此在实际合作中,中国和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的安全合作水平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与层级性,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安全合作水平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层级,这个层级主要有中老、中柬与中巴这三对命运共同体。一方面,该层级的命运共同体关系确立时间较早,且双方不存在任何安全矛盾;另一方面,该层级命运共同体的安全合作十分全面、深入、具体和务实,双方各层级建立了密切的对话联络机制;再一方面,双方在军事安全领域有着深入合作,既有机制化的联演联训,又有密切的人员交流培训和装备技术合作。第二个层级是安全合作水平较高的层级,这个层级主要有中印尼、中泰、中越、中缅、中马(马来西亚)、中哈、中乌、中吉、中塔和中土这十对命运共同体。一方面,该层级的命运共同体国家与中国的安全合作也都较为全面、深入、具体和务实,各层级也都建立起了较为密切的对话联络机制;但是,另一方面,该层级的安全合作又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可以分为三类,即与中国存在领土领海和海洋权益上的安全矛盾、外部大国的深度影响与介入、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内部安全局势严重动荡。第三个层级是安全合作水平相对有限的层级,这个层级中主要有中蒙、中斯、中文、中马(马尔代夫)与中国东帝汶这五对命运共同体。中国虽然与这些命运共同体国家建立了各个层级的安全合作,但相对于前两个层级而言,该层级的安全合作领域主要集中在主权安全与非传统安全领域,尤其是在应对自然灾害和生态环境问题方面,而且双方尚未在更高层级的安全领域建立密切、深入、具体和务实的合作。
但是,这种进程上的差异性与层级性并非固定不变,每个层级对于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都是开放的,中国与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的安全合作水平是灵活的,可以在命运共同体关系内逐步升级。以中印尼命运共同体为例,2022年中印尼命运共同体初确立之时,双方的合作只是“四轮驱动”,即主要在政治、经济、人文和海上这四个领域展开深入合作。虽然该时期两国也在安全领域有所合作,但主要集中在主权安全、地区和全球安全方面,合作的方式也主要是发表共同安全主张与开展对话协商, 可以说该时期两国的安全合作既不够具体和务实,也难言密切和深入。然而,中印尼命运共同体经过近两年的建设和深化,到2024年11月,两国的合作开始从“四轮驱动”升级为“五大支柱”,安全合作成为第五大支柱,双方的安全合作变得更加具体、密切和深入,两国不仅确立了外长防长2+2 对话机制,而且确立了禁毒、反恐和移民领域的定期会晤机制,不仅加强了两国军队系统的互访交流和联演联训,而且深化了两国执法系统的合作,从相对有限的安全合作水平提升到了较高合作水平。
再次,中国和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的安全合作范畴既立足于双边层面,又延伸到地区与国际层面。当前,中国构建的周边命运共同体是双边与多边复合型的,以双边为主,多边为辅,而中国与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的安全合作也是双边与多边复合型的,以双边合作为主,多边合作为辅。双方的安全合作主要着眼于双方共同的安全问题、共同的安全需求与共同的安全目标,主要是通过双方各层级一对一直接的协商互动来推进。但同时,双方的安全合作又并未仅局限于双边层面,还延伸到了地区和国际层面。就地区层面而言,双方的安全合作主要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地区整体局势,二是地区内的具体安全问题。在中巴命运共同体的安全合作中,一方面,两国都相当关切南亚的整体安全局势,比如2025年的中巴《联合声明》就提出:一个和平繁荣的南亚符合各方共同利益,重申维护南亚和平稳定的重要性、解决所有未决争议的必要性,反对任何单边行动。另一方面,两国都特别关注阿富汗问题的走向,在该问题上保持着密切的沟通协调,并建立了中阿巴外长对话机制以及中俄巴伊外长阿富汗问题非正式会议机制。在中国与东南亚命运共同体国家的安全合作中,一方面,中国与相关国家都相当关切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都相当关切东盟的团结发展及其中心地位,比如2025年的中柬《联合声明》就明确提出:“双方重申维护亚太地区和平稳定的重要性,反对拼凑排他性“小圈子”、制造阵营对抗,反对扩散核武器和部署导弹。”另一方面,中国与相关国家又都较为关注南海问题,为和平解决该问题尝试增进共识、创造条件。同样,在中国与中亚命运共同体国家的安全合作中,一方面,各方都相当关切中亚地区的和平稳定,比如2023年的《中国-中亚峰会西安宣言》 就提出:“一个稳定、发展和繁荣的中亚符合六国和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各方又都特别关注阿富汗问题的走向,在阿富汗问题上形成了广泛共识,并且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等国还共同建立了阿富汗邻国外长会议机制。
就国际层面而言,一方面,是在具体的国际热点问题上展开合作,比如由于2023年以来巴以战火重燃,出现了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中国与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中的多数伊斯兰教国家在该问题上都共同表达了安全关切、共同提出了安全主张;另一方面,是在应对全球性挑战上的合作,尤其是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上,这在中吉、中斯和中国东帝汶命运共同体的安全合作中有着明显体现;再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在国际秩序大是大非的根本原则问题上的合作,所有的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都以发表正式外交文件的方式支持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全球四大倡议等全球性理念,都同中国一致主张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最后,中国作为周边命运共同体安全合作的主要推动者既积极主动、奋发有为,又有着巨大的战略耐心与诚意。周边命运共同体的确立以及在构建中开展高水平安全合作离不开中国发挥推动作用, 一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全球性大国有着较大的能力和充足的资源推动这项事业,使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安全合作获得坚实的物质支撑;另一方面,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有着良好的国际声誉,能够使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安全合作具有不容置疑的国际合法性与正当性;再一方面,安全是命运共同体六大合作领域中最为特殊的一项,推进安全合作的过程势必将面临各种困难和挑战,没有中国积极主动、奋发有为地倡导和推进,不但中国与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的安全合作难以扩展和深化,就连周边命运共同体也很难变成一种具体实在的国家间关系形态。
但同时,周边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及其安全合作又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离不开周边命运共同体中双方的一致同意与相向而行,如果周边命运共同体中的另一方不同意,或对这种关系形态持有疑虑,中国不可能强迫对方同意并接受。安全问题又往往非常重大和敏感,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不对命运共同体的安全含义以及其中的安全合作格外慎重,对方国家理解并参与的过程体现出中国巨大的战略耐心和诚意。就战略耐心而言,由于命运共同体关系作为一种新型国家间关系形态,不同的周边国家基于自身的历史经历和文化传统往往会对“命运与共”在安全上的真实含义形成不同理解,一些周边国家可能对它会有着一定的误解,担心本国安全会因此被中国绑定,从而既有可能会影响本国的主权完整和内政外事的自主权,又有可能会影响到本国与其他大国的关系,进而对中国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倡议犹豫不定。对此,中国并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强迫对方接受,而是保持战略耐心,一方面,通过已确立的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安全合作逐渐释放出示范效应,另一方面,不断进行对话沟通以增信释疑,最终使对方真心实意地与中国确立和构建命运共同体。中越命运共同体的确立和构建就是中国这一战略耐心的充分体现。就战略诚意而言,是指中国在推动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不回避与相关国家的安全矛盾,以较大的战略诚意直面安全矛盾,积极协调相关国家的安全主张,开诚布公地提出和平解决安全矛盾的方案。这一点突出体现在中国处理与部分东南亚命运共同体国家的南海问题上。越南、马来西亚和文莱既是南海岛礁声索国,也是中国的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中国在与它们开展安全合作时并不回避双方在南海问题上的安全矛盾,而是坦诚应对,既通过对话协商确定解决的原则和路径,又在南海问题的低敏感领域逐步开展合作。而对于与印尼的“纳土纳问题”,中国同样坦诚应对,不仅与印尼达成了共同开发合作的共识,确立了解决的原则,而且同意与印尼设立政府间联合指导委员会。
中国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的安全难点及应对
中国进一步推动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扩展和深化该关系框架内的安全合作,将面临五个方面安全难点的制约,而上述安全合作理念与实践特征为应对这五个方面安全难点提供了有利的基础和有效的参照路径。
就这五个方面安全难点而言,首先,是美国的干扰与破坏。美国将中国定性为“最严峻的竞争对手”与“最重大的地缘政治挑战”,全面升级对华战略竞争,而中国周边地区是其实施对华遏制战略的重点区域。美国不仅强化其亚洲同盟体系的封闭性、排他性和进攻性,而且以各种方式迫使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在中美之间选边站队;其次,是一些周边地区性大国推行强权政治政策。这突出体现在印度的南亚政策,一方面,印度试图在南亚地区建立绝对的主导权,强化对其他南亚国家的控制和影响,另一方面,又在南亚地区推行“门罗主义”,排斥和限制其他大国参与南亚地区事务,干扰和抑制南亚国家与其他大国开展深入合作。再次,是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之间以及与其他周边国家的安全问题。东南亚国家之间存在着诸多领土领海与海洋权益纠纷,中亚和南亚地区不仅深受阿富汗问题的影响,而且中亚各国还面临着水资源开发和分配问题,印度与巴基斯坦之间则存在着严重的克什米尔争端。这些安全问题形成的根源错综复杂,长期难以解决,其中的一些矛盾甚至经常会走向激化。复次,是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的内部安全问题。不少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内部在政治、经济、族群和阶层上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旦恶化和爆发往往会演变为严重的安全问题,既冲击到它们本国的安全,又可能外溢到整个地区。最后,是中国与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以及其他周边国家之间的安全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即领土领海与海洋权益争端、地区热点问题、美国升级对华全面战略竞争而引发的美国亚洲盟友和准盟友与中国的地区性结构矛盾以及部分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和周边国家对中国的战略疑惧心理。
对于这五个方面安全难点,中国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过程中形成的安全合作理念与实践特征不仅提供了有利的应对基础,而且能够提供较为有效的应对路径,即将理念与实践相结合、将合作的广泛性全面性与特色性重点性相结合、将合作的差异性层级性与开放性灵活性相结合、将双边合作与地区—国际合作相结合、将积极有为与保持战略定力和耐心相结合。具体而言,一方面,中国在继续积极扩展和深化与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的安全合作的同时,应注重发挥理念的现实作用。无论是反制前两个方面安全难点,还是应对后三个方面安全难点,扩展和深化与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的安全合作都是非常必要的举措,这一举措不仅包括继续扩展安全合作的广泛性与全面性,而且包括差异化地在不同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开展更深入、更高层级的安全合作,这既能充分展现中国在安全上的可信性与可靠性,又能提升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的自主安全能力。与此同时,对外加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体系的宣介阐释与亲身示范,不仅能消解部分美国干扰与破坏的负面影响,而且能进一步改善周边相关国家的对华战略认知,并逐步在中国周边地区培育出协商对话和平解决彼此安全问题的体系文化。另一方面,中国在保持解决周边安全问题的战略定力和耐心的同时,应积极审慎地选择解决安全难点的时机和方式。对于后三个方面安全难点,中国不宜急于寻求问题的彻底解决,而应注重厚积本国和平解决相关问题的声望、资源与能力。与此同时,对于解决第三和第四个方面安全难点的时机与方式,首先,在相关问题的当事国都同意与请求的情况下,适时开展外交协调以劝和促谈、缓和矛盾。其次,解决问题的重点在于为相关各方提供建议,营造氛围,创造对话协商的条件和便利。再次,善于协助周边命运共同体国家总结与推广它们和平解决安全问题的成功经验。最后,善于从地区和国际层面着手,同其他负责任的国家协作并运用公正合理的国际机制以助力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结语
不同于朝贡关系与曼陀罗关系,同盟关系与伙伴关系是当今主权国家时代下最主要的两种国家间关系形态,而周边命运共同体关系作为一种新型国家间关系形态,在安全合作的理念与实践上既融合了它们的积极特性,又克服了它们的缺陷:周边命运共同体关系在安全合作理念上兼具有伙伴关系同主权独立和平等原则相适应的积极特性,摒弃了同盟关系的等级性、强制性、封闭性与非和平性的缺陷;同时,周边命运共同体关系在安全合作实践上又兼具有同盟关系中安全合作密切、深入、具体务实和高效可靠等积极特性,克服了伙伴关系中安全合作广度、深度、效用和可靠性不足的缺陷。这正是周边命运共同体独特价值与强大生命力之所在。放眼全球,一方面,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世界各国普遍对于更密切、深入、具体务实和高效可靠的安全合作有了更大的需求;另一方面,在主权观念深入人心、民意影响不断上升以及国家利益内涵日益复杂化的时代条件下,世界各国又对于安全合作的平等性、自主性与开放包容性有了更坚定的要求。而中国推动构建的周边命运共同体既能够满足第一方面的需求,又能适应第二个方面的要求,可以说构建周边命运共同体不仅是中国和周边国家之所需,而且是时代之所需、全球之所需,随着周边命运共同体建设的不断完善,它势必将产生广泛且深远的时代性与全球性的示范引领意义。
文章来源:《教学与研究》2025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