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建龙: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贡献与未来期待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0 次 更新时间:2026-05-18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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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龙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以下称“5·17”重要讲话),强调“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2017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首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

党的十九大、二十大也均对建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作出重要部署。哲学社会科学界围绕“何为中国特色”“如何建构”等核心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中国法学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称《两办意见》)强调要“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法学界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展开了充分研究,自主性研究在法学界已经蔚然成风。经过近十年的研究,法学界在该领域已经积累了可观的研究成果,为具体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做足了理论准备。2026年是“5·17”重要讲话十周年,有必要对近十年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梳理,总结现有研究的贡献、发现现有研究的不足,并对下一阶段的研究作出展望。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现状

当前,关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研究成果数量已形成一定的规模,该主题显然已成为法学领域的热点。在“中国知网”检索发现,“5·17”重要讲话以来,摘要中同时包含“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的文献共有447份;虽然总体数量处于中等水平,但年均数量正逐年增多。在2023年之前,每年研究数量均未超过10篇,平均为每年约6篇;自2023年起,相关研究数量迅速增长,其中,2023年有59篇,2024年有120篇,2025年有169篇,2026年的第一季度已有59篇。相关研究既有以中国法学的整体为研究对象的,也有以部门法或新兴领域法学为研究对象的。按照以类行杂的思路,可以根据研究对象的区别进行分类,将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一)以中国法学整体为对象的研究

以中国法学整体为对象的研究,是当前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中成果最为丰富的部分。此类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一是对核心概念与基本范畴的阐释性研究。“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包含“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四个核心范畴。

首先是关于何为“中国”,有学者认为,其包含四个维度的认识,即地理维度、主权维度、心理维度和知识建构维度。在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应当更强调作为心理维度和知识维度的“中国”。

其次是关于何为“法学”,多数学者都将其与“知识”合并为“法学知识”进行理解。有学者从内涵上进行界定,认为法学知识是“关于法律现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其运行规律的系统性理论和实践认知”。也有学者从价值上进行界定,认为能够成为法学知识的,应当是价值上正确的知识。“不是说所有的来自法律实践需要的知识都具有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知识属性……例如曾经的‘投机倒把罪’‘收容遣送办法”’等。”

再次是关于何为“自主”的研究,是研究者投入最多的部分。对“自主”概念的阐释,往往伴随“自主性标准”的设定。一方面是关于自主性的积极标准研究,有学者认为,自主性应当体现“中国主导”“支配权”“话语权”“中国特有”;也有学者强调“知识国籍”,如认为自主性主要体现为知识“源于中国”,自主性是指具有鲜明的中国国别性;还有学者强调自主知识的要义在于,主体对自身认识系统的整合能力。另一方面是将积极标准和消极标准进行结合的研究。有学者强调,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是“自说自话”,不是“自吹自擂”,也非“自娱自乐”,而是应重视解决中国问题、贡献中国方案、重视以中国为方法的研究;将中国的问题研究纳入世界性研究传统中;体现中国特殊性同时探究实务普遍性。

最后是关于知识体系的研究,即关于建构对象的研究。学者普遍认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包括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二是关于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意义之研究。为何要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结合该命题提出的时代背景和具体语境加以分析。有学者认为,开展法学范畴研究、协同推进法理研究、将法学范畴研究和法理研究有效对接,是实现法学科学化和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全面深化和拓展法学范畴研究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也有学者指出,在当今时代,人们对多元知识的需求愈发强烈,新的知识条件、新的发展要求、对解决法学知识难题的新思路要求,反映出人们对知识生产和流通的迫切需求,只有面向自主体系的知识建构,于大众而言才能成为知识合法性的关键支撑、在制度体系建设中推动全面深化改革、面对西方式现代法学知识范式时以中国方案来应对挑战。

三是关于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遵循的原则之研究。这一类研究本质上属于价值论和方法论相结合的研究,但其较为宏观,具有较高维度的指导意义。此类研究中,学者之间并无太多争议,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各自的见解。

首先,学者一致认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

其次,学者普遍强调,坚持“两个结合”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方法论。例如,有学者强调,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世界法治文明、中国法治实践分别为“道”“根”“器”“基”的关系,要将四者进行结合。

再次,多数学者均意识到,要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例如,有学者强调,可以通过中国古代律学的传承与创新,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也有学者强调,法律史学的任务是“讲清楚”“能贯通”“致于用”,对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考辨、挖掘、阐释,在理论和实践中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最后,多数学者均强调自主法学知识的建构要遵循开放性原则,秉持融通中外的态度,即对世界优秀法治文明的吸收、借鉴。

四是关于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具体路径。相比前述关于建构原则的宏观性研究,此类研究属于中观研究。此类研究主要有两种不同维度的关注。

首先是理论维度的关注。多位学者强调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法理为重心。例如,有学者认为,法理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共同纲领和底层逻辑。也有学者进一步指出,要重视法学范畴和法理的研究,并推动二者的衔接。其次是实证维度的关注。多位学者强调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应当注重经验研究。有学者强调构成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概念和术语,需要在中国的法治经验现象中提炼、检验。也有学者指出,立足经验能够确保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符合法治实践的客观规律和现实需要。

此外,在具体步骤上,有学者强调建构概念的首要性。法学概念构成法学知识体系的最小单位,通过凝练、构建与完善自主的法学概念系统,能够逐步形成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二)以传统法学学科为对象的研究

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成果中,以传统法学学科为对象的研究比以中国法学整体为对象的研究更为微观。其立足于具体的部门法实际,将“以整体法学为对象的研究成果”应用到具体学科当中。

一般而言,传统法学学科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等。学者的研究涉及所有学科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其中,关于中国法理学自主知识体系和中国法律史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往往与前述以中国法学整体为研究对象的研究相结合,前述综述已提及,此处不再赘述。以下重点梳理其他传统学科的研究。

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

一是关于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此类研究成果相对丰富。

首先是如何对待宪法学的历史问题研究。有学者指出,近现代中国宪法是学习借鉴外来法治文明的产物,存在历史合理性,对建构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阐述,源于中国宪法的国别性特质,源于中国应发展契合自身国情与政治体制特征的宪法学理论目标。有学者认为,历史是构建宪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起点,中国的本土文化自觉、中国文化具有的韧性生命力、既有中国学术脉络中蕴藏的古老智慧、中华民族的自尊心与自豪感,都是中国能够建构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根源。也有学者强调,宪法的历史实践不同,各国的宪法理论各有特点,而中国有古老的文明,有当代的最优实践,但缺少能够解释的知识体系,亟须找到宪法学知识体系发展的中国之路。

其次是关于宪法学标识性概念的研究。有学者指出,中国宪法学长期面临“中国性”难题,有必要立足当代中国宪法实际提炼标识性概念,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有学者认为,宪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相比更具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优势与条件,在此基础上,提炼能够精准反映中国宪法制度特质与实践成就的标识性概念,以在全球宪法学知识体系中提升理论可沟通性。

最后是关于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具体建构路径研究。有学者强调,要以符合法教义学精神的方法进行建构,即以我国宪法文本为基础进行知识建构;有学者强调要分层次进行,将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分为理论宪法学、制度宪法学、实践宪法学三个层次进行建构;有学者则认为要围绕备案审查与合宪性审查两个核心制度,建构中国特色宪法监督自主知识体系。

二是关于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

相比宪法学,此类研究成果较少,主要聚焦于具体的建构路径。有学者认为,要注重从党政合署合设、府际合作、公私合作三个层面提炼行政法学自主知识;有学者关注我国六大行政法律规范对建构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作用;也有学者提倡体系建构与规范分析相统一的建构方式。总体来说,研究者普遍强调要在中国政治体制语境下,以行政法的文本为基础,围绕“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等核心范畴建构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2.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

近代以来,我国刑法学的发展经历了“学习日本—学习英美—苏俄化—去苏俄化—学习德日”的多个阶段,移植色彩较为浓厚。不少学者发现中国刑法学在自主性建构之路上面临的严峻挑战。例如,有学者运用“德尔菲法”考察中国刑法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理论样态,发现中国的刑法学共同体始终是以移植国外的概念工具、理论框架来解释中国刑法。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刑法学研究在主体意识、理论与实践结合、体系化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存在简单化的“西学中用”。

如何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现有直接研究中,多数学者认为,要在法治文明互鉴与优秀刑事法律文化赓续的双重维度中探索创新路径,尤其需要激活中华法系积淀千年的刑事治理智慧。也有学者强调,在建构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要以刑法学通说为核心载体。有学者主张,要重视刑法教义学的作用,以刑法教义学研究推动对中国刑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虽然未在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语境下进行直接研究,但其相关研究成果更强调中国要向德国、日本的刑法学进行学习。不同的学术主张之间的博弈,已经出现“选边站队”的倾向,导致刑法学研究共同体内部出现分裂。此外,还有学者关注网络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等新的刑法学方向。

3.民商法自主知识体系研究

在传统的法学学科划分中,民商法学包含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在中国民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主要集中于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在具体研究中,民法学者梳理了我国民法学知识体系发展所经历的四个阶段,即对潘德克顿体系的全面继受、以苏俄民法理论为主导、继受域外多元民法理论、本土自主探索,认为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主轴、人格权与财产权并重、物债二分的缓和、债与责任的分立的基本脉络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有学者认为,中国民法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体现本土性、借鉴性、原创性、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特征。

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以《民法典》体系为基础,分别构建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的制度体系。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应充分发挥民法典的立柱架梁功能,以民事权益为中心,以司法自治和人文关怀为价值。在具体方法上,有学者认为,要以中国民法教义学与方法论作为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此外,也有学者关注人格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继承法自主知识体系、知识产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公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保险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4.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

学界关于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较少,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学者强调,要建构以中国刑事诉讼实践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标准的刑事诉讼知识体系。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在制度建设与学术研究互动中逐步形成的,制度建设是知识体系的实践基础和基本框架,而学术研究则为其内核。民事诉讼法学学者提出,构建自主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的重中之重是推动民事诉讼实践与理论有效互动,不断生成具有自主性的民事诉讼法学知识,同时加强对外国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学习和借鉴,促进知识转化,提升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

此外,刑事诉讼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学者均关注刑事、民事执行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刑事诉讼法学学者还关注未成年人司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从总体上看,我国诉讼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比较关注强调具体的诉讼制度实践。

5.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

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相关研究较为丰富。有学者分析了经济改革对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影响,认为经济改革持续深化,带动经济法制度逐渐完善,也将推动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完善。在知识体系上,有学者倡导建构以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为主要脉络的经济法学知识结构。在具体建构路径上,有学者强调,要依次提炼经济法学基本概念、命题、理论、原理,并将其进行系统化,形成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其还特别提出要着重研究分配理论、发展理论、风险理论和信息理论。此外,也有学者关注经济法学中的竞争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反垄断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财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会计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等。

6.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

有学者梳理了我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历程,认为其分别经历“移植”“改造”“创造”三个阶段。关于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成,有学者认为包括环境法哲学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关于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资源,有学者认为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国外哲学社会科学三种。

在具体建构路径上,有学者认为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环境法学话语体系的哲学基础,并强调环境法典作为环境法学自主话语体系的制度载体;有学者强调,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探寻中国环境法学的基因,发挥其对环境法学的价值引领与注释作用;有学者从价值的维度提出,中国环境法学要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三个价值目标上,超越西方传统环境法学的价值,实现自主创新;也有学者从基本范畴出发,主张将环境权利和环境利益作为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

7.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

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集中为如下方面。一是关于建构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意义,有学者认为这有助于彰显体现当代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二是关于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内容,有学者认为研究内容应包含具体知识、知识模块和知识结构三个层面。三是在具体建构路径上,有学者认为,要把握好“求同”和“存异”的关系,从中国历史资源中汲取智慧以回应国际关切,并重视中国自己的国际法资料建设及相关文献的系统整理。其他还有学者强调国际法人才的培养对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支撑性作用;有学者强调国际法哲学或自然国际法的建构之于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性。

(三)以领域法学、交叉法学等学科为对象的研究

除了上述以中国法学整体为对象的研究和以传统法学学科为对象的研究外,当前的学界还存在诸多以领域法学、交叉法学等学科为对象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研究。

例如,关于中国社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司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刑事政策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海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教育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监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区域国别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军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国家安全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体育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警察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信用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人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法政治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比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对外关系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国劳动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等。

以领域法或交叉学科等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形成了新兴概念提炼、方法论创新与新兴学科体系建构的研究图景,旨在回应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实践新需求,体现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从传统领域向新兴领域拓展的深化趋势。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之特征

(一)研究群体的特征

从前述梳理来看,当前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人员有数百人,已形成一定的群体规模。对这一群体的年龄段、职业等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存在两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在年龄段特征上,致力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学者以中青年及更年长的学者为主,鲜见青年学者。这一特征不仅出现在以法学整体为对象的研究中,也包括各部门法学的研究。值得注意的是,在数字法学领域,青年学者是最主要的研究主体,然而,关于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青年学者却鲜少参与。出现这一特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该主题的研究,对研究者的理论功底、理论视野要求较高,具备较为深厚的学术积累的中青年及更年长的学者具有更明显的优势。

其二,该主题的研究,需要研究者具备学科史分析能力,中青年及更年长的学者对相应学科的发展历史较为熟悉,甚至不少学者就是某一学科的创建人或主要推动者。

其三,该主题源于政治命题,对其进行阐释不仅有学理性的要求,也有权威性的要求,中青年及更年长的学者显然具有更为鲜明的“资历权威”,尤其是法学学术团体和相关法学院校的负责人。可见,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存在明显的代际差异。

二是在职业特征上,以高校、科研机构的学者为主,鲜见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讨论。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本质上是一种理论研究,研究群体以高校、科研机构的学者为主并不令人意外。然而,“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两办意见》也对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实务部门专家也应与科研工作者协同开展研究。当然,这一特征也并非在所有类型的研究中都存在。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就是一个例外。

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中,有不少检察系统的专家参与其中。这一方面是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了构建检察学知识体系是检察机关的任务。另一方面,检察学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实践性特征,检察系统专家对该主题的研究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便捷性,甚至相比高校、科研机构工作者而言,具有一定的知识优势。

(二)研究对象的特征

通过前述梳理可以发现,当前的自主知识体系研究在整个法学领域已经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从时间维度上看,在该命题提出的前几年时间里,学者们主要以“法学整体”为对象开展研究,且主要是法理学学者从事该类研究。随着基本概念的厘清,以及相关原则的明确,研究者逐步将视角拓展至具体的部门法或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中。可以预见,随着研究的深入,未来该领域的研究对象将越来越聚焦于具体学科,相应的微观层面的研究也将逐步增多。

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的具体研究对象进行分析,还可以发现研究对象主要呈现为两种类型:一是学科知识,即研究某一法学学科的自主知识体系,其研究成果的题目一般表述为“××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二是法律知识,即研究某一部法律的自主知识体系,其研究成果题目一般表述为“××法自主知识体系研究”。前者是一种学科视角,更强调对学科知识的系统性研究;后者是一种法律视角,更强调对法律文本的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研究者们在表达研究对象时,还存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和“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差异,由此也延伸到部门法学的研究中,例如“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和“中国自主刑法学知识体系”。笔者认为,两种表述虽然存在语序上的差异,但并不存在正谬之分。前一表述的依据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后一表述的依据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结合该命题提出的语境,可以发现,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自主”,本质上是指中国之于外国的自主,而非某一学科之于另一学科的自主。

(三)研究方法的特征

研究方法与研究目标密不可分。为了达成不同的研究目标,研究者往往需要借助不同的研究方法开展研究。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现有研究中,学者们主要致力于实现四个研究目标:一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命题的内涵是明确的;二是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建构具有正当性;三是中国法学的自主性建构具有可行性;四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明确的路径。

首先,现有研究为了论述“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命题内涵,主要采用概念分析方法。例如,有学者通过对“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等核心概念进行文义解释,阐释该命题的具体内涵。也有学者通过概念分析的方法,提炼标识性概念。以概念分析方法展开理论研究能够避免“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这一命题沦为一般性政策话语,使其能够转化为在法学学科内部语境中可讨论的学术命题。

其次,现有研究为了证成“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建构具有正当性”,倾向于采用价值分析方法。例如,有学者通过价值分析方法,论证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新时代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的伟大工程、法学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进而证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价值分析方法最主要的功能在于明确该主题研究的立场。

再次,现有研究为了实现“中国法学的自主性建构具有可行性”的研究目标,倾向于采用历史分析方法证明其具有历史逻辑和丰富历史资源,采用比较研究方法证明中国法学知识的特殊性及世界法学知识的可借鉴性,采用实证分析方法证明中国自主知识的实践资源。

最后,现有研究为了实现“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明确的路径”的研究目标,倾向于采用规范分析方法。这一点在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等研究中尤为明显,研究者强调对法律文本的分析。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一)现有研究取得的成就

一是明确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基本范畴,明确了核心问题意识,形成较为具体的论域。“5·17”重要讲话之前,学界虽然也开展了关于中国法学自主发展的相关议题研究,但对其中的核心范畴“自主性”的探讨尚不明确,相关研究在问题意识上也局限于“如何对待外来法学知识”这一论域内,相关结论基本上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传统认知。

近十年来,关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尤其是以法学整体为研究对象的成果,基本上厘清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等核心范畴的内涵与外延,并确定了“不做西方法学理论的‘搬运工’”“法治现代化模式下中国法学必然有属于自己的发展模式”“每一种法治理论背后都有一套政治逻辑”等核心问题意识,为后续研究的开展划定了明确的论域。通过基本范畴的界定、基本论域的划定、核心问题的确定,学界的研究逐步从“何种自主”转向“如何自主”的研究,论域维度得到持续拓展,相关研究也不再局限于法哲学式的探讨,而是深入具体的法学知识生产层面,应用性得到了较大的提升。

二是推动形成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学术共同体,研究者的“自主性”意识和学术自觉已然形成。“5·17”重要讲话之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自主性的认识还不充分,相关研究也局限于少部分法理学者的探索。近十年来关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已经完成了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正当性论证。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自主性的发展目标均已达成共识。最为重要的是,相关研究者已从少部分法理学者拓展到法学全领域的学者。

从现有研究来看,基本上实现了以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等传统学科的学者为主体,以数字法学、检察学、犯罪学、海商法学、教育法学、监察法学、区域国别法学、军事法学、国家安全法学、体育法学、警察法学、人权法学、比较法学、劳动法学等学者为重要参与主体的学术共同体。

所谓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并非只是众学者围绕一个命题产出数量可观的研究成果,而是指不同研究群体以不同角度论证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命题时形成的在核心概念、研究范围、论证路径等方面有一定共性的学术团体。该学术共同体理应在持续的辩证与论证中不断增加知识累积、问题深化与研究范式演进。现有研究围绕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命题在实质上形成了具有明确问题意识、共享学术语言与持续知识生产能力的法学学术共同体。

三是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供充足的理论资源。经过近十年的学术积淀,现有关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研究,已经较为系统地完成该命题的正当性论证,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推进提供理论根基。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为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价值立场;通过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为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历史理论资源;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为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当代理论资源。

最主要的是,现有研究已经推动自主知识的持续生产,在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一系列标识性概念已经被提炼出来,一系列原创性理论已经完成论证,自主知识体系的框架结构和构成要素逐步完善。

(二)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

1.存在“自主性泛化”现象,导致研究范式僵化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自主性研究”已成为中国法学研究近几十年来最热门的主题之一——在过去数十年里,尚无哪个议题可以同时引发法学一级学科及项下的所有二级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持续、共同参与讨论,甚至已经延伸至每一部法律的讨论。例如,2026年刚通过了《国家发展规划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否会出现“中国国家发展规划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中国民族团结促进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显然,有的学者高度认同“自主性研究”这一范式,并试图将其应用至每一个微分领域。这种研究倾向已经导致“自主性”的泛化问题。

研究者未能区分知识点、知识链、知识面和知识体系,将所有的知识点均作为知识体系进行建构,导致自主性泛化。某一部法律中当然蕴含着自主知识,但这种知识往往只是一种自主的知识点,多个自主的知识点至多构成知识链条或相应的知识面,并非每一部法律文件中都蕴含着一套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将自主性泛化至每一部法律中,并试图建构每一部法律的自主知识体系,可能会导致“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这一具有极高政治价值和学术价值的命题被庸俗化解读。

库恩的范式理论揭示了这一现象的原因。库恩认为,当一种范式获得成功时,它就进入了“常规科学”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往往会发生“教条化”“僵化”的问题,因为“常规科学并不旨在发生新的现象,事实上,未被纳入框架的那些现象常常根本不会被注意到”。当前,“自主性”研究范式已经获得绝对的权威,其正当性毋庸置疑。但是学者在套用这一范式时,已经出现教条化和僵化的端倪。

此外,现有的“自主性”泛化问题,可能会导致各个不同的学科致力于证明其学科知识的特殊性,忽视法学知识的普遍联系性,导致法学学科内部壁垒林立,在推动微观层面的知识体系形成的同时,破坏了作为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并最终阻碍了各模块的交流。

2.研究对象存在局限性,未能覆盖所有类型的法学知识

通过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发现,研究者在设定自主性标准时,往往不区分知识类型。法学知识以法现象为认识对象,涵盖法的本质、起源、结构、功能、适用及发展规律等内容。法现象的多元化特征,决定了法学知识的多样性。单从部门法来看,就有民法、刑法等差异性较大的法现象,也有相应的具有差异较大的部门法学知识。在研究过程中,对法学知识进行分类,是应对法学知识日益多样化的有效方法,也有助于推动繁杂的知识从“混沌”转向“有序”。按照研究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法学知识分为理论知识和应用性知识。

当前关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的研究,主要聚焦于理论知识,对于应用性知识的自主性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例如,关于如何立法的知识、如何审判的知识等应用性较强的知识,在自主知识的探讨中均未被提及。学者甚至尚未意识到,此类知识也是法学自主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恰是实践中最急缺的知识,因此当前已经建构的法学自主知识的应用性有较大提高空间。

3.研究进路存在局限性,学理价值有待增强

其一,现有研究或者围绕“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命题在法理层面进行阐释,或单纯围绕某个部门法学或领域法学的自主性进行探讨,研究数量虽多,但是成果形式限于单篇学术论文,出现“有文无著”的问题,相关研究也难以整合为知识集合,导致学理价值未能最大化。

其二,缺乏必要的对话,可能出现“虚假繁荣”的风险。当前学界对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研究数量已经接近高位,并可能持续扩大。但吊诡的是,相关研究成果之间,缺乏互相的批判与对话,基本处于“各说各话”状态。尽管“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是一个科学的命题,但不意味着相关研究中不存在分歧和争议。例如,关于自主性的标准究竟如何、某个学科知识究竟如何选择自主性路径等本应充满批判和争论的问题,在现有的研究中却少有辩论。争论的缺失,可能弱化“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这一命题的学理价值。从这个角度看,当前的研究与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开展平等、健康、活泼和充分说理的学术争鸣,活跃学术空气”等要求还有差距。

其三,当前的研究成果基本形成了“正当性证成—可能性证成”研究路径依赖,对“目标—任务—保障”的实践性分析进路关注不多,难以将学理价值转化为应用价值。

4.研究主体单一,实务专家参与度较低

如前所述,通过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群体进行分析,发现目前的研究者以高校、研究机构学者为主,而立法、执法司法机关等实务专家参与极少,相关贡献有限。这一现象反映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主体单一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目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有五路大军,我们要把这支队伍关心好、培养好、使用好”。所谓的“五路大军”主要是指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部队院校、科研院所、党政部门研究机构。

在法学领域,除了前四者外,党政部门研究机构也发挥着重大作用。尤其是在“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要求下,我国法学理论研究早已突破传统意义上高校与科研机构的单一生产格局,法学理论研究不再是高校科研机构专家的“特权”,立法机关、法院系统、检察系统等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的专家早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力量。

CLSCI发文为例,2024年度全年CLSCI来源期刊共刊发论文2415篇,实务人员发文共计152篇,约占全年发文总数的6.29%,研究主体覆盖了立法机关、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等实务部门,充分体现了法治实践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趋势。这一比例在2025年为5.14%。来自法实务部门的专家,凭借其对制度运行逻辑与法治实践问题的深度把握,早已成为法学知识的重要生产者。

然而,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文献梳理来看,这一群体并未深度参与到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研究中。前述447篇关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文献中,来自实务部门的贡献不足10篇。实务专家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自主知识体系对法治实践的回应能力,致使理论建构与制度运行衔接不畅。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研究的未来展望

“5·17”重要讲话为时间节点,可以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16年5月17日之前,属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1.0阶段”。这个阶段的研究以学者的自由探索为主,自主性意识已经萌芽,但相关研究仅限于法理学学者的宏观探讨,尚未引起整个学界的重视。

第二个阶段是2016年至2026年,也即“5·17”重要讲话后的第一个十年,属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的“2.0阶段”。在这个阶段里,“自主性”意识已经从萌芽状态发展为全体法学界的理论自觉,学界已经完成思想奠基、凝聚共识、组织动员工作,并已全面开展研究,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研究蔚然成风。

“5·17”重要讲话十周年为新的起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即将迈向“3.0阶段”。在新的发展阶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推进研究纵深。

(一)研究主体:从单一群体的分散研究到多群体协同研究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某一群体,是不可能实现建构目标的。改变当前以高校、科研机构中青年及更年长的学者为单一群体的研究现状,需要树立“多主体协同研究”的理念,推动更多研究力量加入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高校、科研机构学者与实务部门专家的协同研究。当前,各地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普遍开展了“检校共建”“院校共建”等“实务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的法学发展新模式。这一模式旨在回应长期以来困扰法学界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然而,当前的“实务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的模式更加侧重于法学教育、法治人才的培养方面,对法学理论研究尤其是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尚不够重视。

在协同研究的理念下,以学者为主的群体应当在法学自主知识的生产过程中,侧重于对知识点的理论构造、学术加工等环节。而以实务专家为主的群体应当侧重于提供实践问题清单、记录并转述法律经验、验证学术概念与理论。在审判学、检察学、纪检监察学等实务性较强的学科知识及法庭辩论、调解、文书撰写等技艺型知识的建构方面,实务专家应当发挥最重要的作用,广泛参与教材编写、课题研究、学科评估等工作。

二是中青年及更年长的学者与青年学者的协同研究。中国法学自主知识建构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仅仅依靠一代学人的努力是不可能完成的,需要不同的人才梯队持续深耕。因此,应当破除“资历权威”,引导更多青年学者、青年学生参与其中,协同开展研究。

以区域国别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为例,当前我国法学界对传统发达国家的法学知识研究较多,中青年及更年长的学者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法国等国家的了解较多。但是,对于中东国家、拉美国家、非洲国家以及我国周边国家(尤其是东南亚国家)的法学知识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不少领域仍处于空白状态。此类区域国别法研究有较高的小语种要求,青年学者在这一领域有较大的作为空间和优势。

因此,可以引导并鼓励青年学者开展此类新兴学科的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而且,需要强调的是,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始终处于“中外比较”的视角之下,青年学者学术背景的开放性、知识结构的现代性和跨文化对话能力,是这一研究的关键保障。

(二)研究范式:从“泛自主化”研究回归以学科为中心的研究

在现有研究中,自主性的泛化或者说“泛自主化”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学者对研究对象的范围尚未形成共识,也即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何种层次的自主,并没有明确的指引。如此一来,就导致研究者将自主性范式套用至法学的全领域、各层次。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重新梳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主性的相关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这是具体的研究工作。

而在建构知识体系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三个方面。这三个体系是知识生产的依托,其中学科体系主要发挥知识分类、分层的功能,形成知识生产的制度框架,对知识生产具有一定的规定性;学术体系指向的是在学科体系基础上,开展知识生产活动;话语体系主要承载知识传播的功能。

可见,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在学科体系的基础上进行。换言之,当前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中的“法学”,是指作为学科的法学,只有在学科层面才能形成体系。因此,现有关于“××法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不属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而属于中国法律自主知识,需要经过学术加工,才能成为法学知识体系的一部分。

由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尚处于初步阶段,学界的相关研究需要体现出组织性和协调性,方能形成体系化的知识整体。因此,应当回归以学科为中心的自主性研究,即按照学科划分的方式组织自主知识的生产。至于按照何种学科划分方式,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学科逻辑+战略需求逻辑”。

其一,要坚持科层制的学科划分。尽管科层制受到一定的质疑,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法学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离不开自上而下的学科规划与学科设置。这是因为法学学科的科层化,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研究资源、凝聚共识,快速进入标准化的知识生产模式。因此,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仍然要坚持法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的科层制划分,至少要在二级学科的层面讨论知识的体系化,而不能以某一部法律或者某一细分的研究方向去建构知识体系。

其二,在法学学科科层制的基础上,增加国家战略需求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例如,《两办意见》中提到的立法学、文化法学、教育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区际法学、社会治理法学、科技法学、数字法学、气候法学、海洋法学、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学科等。

总而言之,为了研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应当引导学者围绕上述法学学科建构自主知识体系。对于既不是科层制中的学科,也不是国家战略急需的学科知识,应当作为具体知识点纳入相应学科的体系建设中,而非一味地追求独立的知识体系建构,如此才能防范“泛自主化”的问题。

(三)研究进路:从“正当性+可能性”到“目标+任务+保障”

“2.0阶段”,学界已经完成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正当性证成和可能性证明。进入“3.0阶段”,应将主要的学术资源投入到具体目标、具体任务中,并着力构建相应的保障体系。在具体目标上,学界应致力于建构出全部法学二级学科及国家战略需要的学科相应的自主知识体系,并以这些体系为子体系,构成一个完整的、成熟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总体系。

在具体任务中,应当根据法理学学者和各部门法学者的不同学科背景,分配不同的任务。其中,法理学学者应当致力于提供法学自主知识研究的一般方法、法学自主知识的评估标准等一般性知识,形成理论示范;部门法、领域法学科的学者应致力于提炼相应领域的标识性概念,经由概念组成原创性命题,并最终完成理论创造。学者之间应加强理论批判,避免盲目追求“自主性”。尤其需要对那些不具有“标识性”“原创性”的概念、理论,但却以自主的名义纳入知识体系的知识点进行甄别、验证、剔除。

在保障方面,除了高度重视组织保障、人才保障、激励保障外,还要特别关注话语体系的建设。与学科体系、学术体系相比,话语体系更加关注既已生成的法学自主知识的传播,尤其是海外传播。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法学自主知识的供给侧虽然在国内,但其传播地应当包含国内、国际两个层面,而不能只是国内的“内循环”。只有经由传播的法学知识,才能具备与世界对话的可能性,才能从地方性知识转化为具有更广泛参考意义和影响力的自主知识。对此,《两办意见》提出的“要加强法学对外交流,通过开展双边多边合作研究、共同举办学术论坛、互派访问学者等形式,拓展对外交流领域和渠道”,应当是“3.0阶段”的重要任务。

结语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的研究经历了“1.0阶段”的自由探索和“2.0”阶段的有组织科研,已初步形成中国法学自主发展的理想图景。在此过程中,一系列基本范畴已经确立,相关核心问题意识明确,相应的学术共同体也已经形成。以“5·17”重要讲话为契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研究即将迈向“3.0阶段”。在新的发展阶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应当树立“多主体协同研究”的理念,从单一群体的分散研究转向多群体协同研究。面对“泛自主化”的问题和风险,应当强调回归以学科为中心的研究,相应的研究进路也应当调整为“目标+任务+保障”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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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法律评论》2026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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