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千陌:西方民族认同理论的两条进路与主体间性原则的解释力优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 次 更新时间:2026-05-01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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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千陌  

内容提要西方民族认同理论始终存在主体性原则与主体间性原则两条进路主体性原则以诸种形式的自由民族主义为代表,其内在逻辑是民族认同是以文化认同为核心的、以认知主体的主观认同为基础而得以形成的,对民族文化的保护本质上是自由主义所允诺的主体文化选择权的一种延伸。自由民族主义虽然承认集体性的民族权利,但其背后的逻辑基础是个体主义的。以社群主义为代表的主体间性原则,认为民族认同的形成是基于群体内的成员对同一文化的不均等共享,民族身份的实际形成需要在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中才能得以理解。在解释西方历史上民族认同的形成过程以及现实的诸种形式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时,主体间性原则都具备更大的解释力优势。进一步讲,片面强调自由民族主义的文化自决权原则,对我们理解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客观趋势是有误导性的甚至是有害的。

关键词民族认同 主体性 主体间性 民族分离主义

 

在民族认同何以可能这一问题上,当代西方民族认同理论一直存在主体性原则与主体间性原则两条进路之间的争论,所谓主体性原则,是以各种形式的自由民族主义为代表的,其核心逻辑是,强调民族认同是以主体的主观认同为基础的,具体地说,是以个体的主观认同为基础的。自由民族主义认为,民族究其本质是觉醒的并且追求民族权利的文化共同体,而民族认同的本质则是个体对某种民族文化的认同,这一认同是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所允诺的文化选择权的一种体现,因此,在此种视域下,民族认同是随着个体境遇而不断流变的。需要指出的是,自由民族主义并非不承认作为集体权利的民族身份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对民族权利的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保护,但是,这一保护的内在逻辑仍然是个体主义的,是由于个体权利的叠加而形成的对群体权利的保护。

与自由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理论相对应的是,社群主义的以主体间性原则为核心的民族认同理论,这一理论认为,民族认同与民族身份的形成,绝不仅仅是认知主体主观选择的产物,而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社群主义的民族认同理论认为,民族认同作为一种集体认同,虽然归根结底是要还原到群体之中的个体对某种民族文化的主观认同,但是,这一集体认同一经形成就会产生一种超越于个体之上的异化性力量,这一力量会自我繁殖、自我扩展,会不断地将与这一群体相关的个体建构进某种群体性认同之中。并且,民族身份也绝不仅仅是某一群体自我宣称的产物,其在实践中的成立,还要依赖于异质性的其他群体对该群体的自我宣称的一定程度上的认可。所以,民族认同的实际形成,还要综合个体与个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复杂互动,才得以可能。

两种进路的民族认同理论之间的争论,可以看作是西方当代政治哲学中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在民族学上的一种逻辑的延伸。本文认为,以主体性为核心的自由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理论,既无法解释西方历史上的民族认同的实际形成过程,也无法解释西欧地区的诸种形式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以主体间性为核心的社群主义的民族认同理论,则对西欧国家历史上民族认同的形成以及现实存在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都具备更大的解释力优势。更进一步讲,片面地强调自由民族主义的以主体选择和文化认同为核心的民族认同模式,对我们解释和应对现实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都是有害的。

一、主体性进路及其内在矛盾

以主体性原则为核心的自由民族主义,将民族认同归结为个体的文化认同,将对民族文化的保护等同于自由主义社会对公民个人文化权利的保护,并在此基础上将民族自决权归结为群体性的文化自决权,其民族认同模式是个体叠加起来的群体认同。但是,在实践中,其又允诺了一种以群体文化自决权为核心的文化民族主义,允许群体持有超越于个体权利之上的集体自决权,这就造成了自由民族主义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的内在矛盾。这是由于自由民族主义将民族认同建构在主体逻辑基础之上,没有认识到民族认同的“主体间性”。

(一)个体主义逻辑的民族认同

从自由民族主义的个体化进路来看,其认为公民的民族属性,归根结底是公民的一种特殊的文化属性,塔米尔认为“与我把民族界定为一种文化共同体形式相一致,文化选择与民族选择可以互换使用”,在自由主义理论模型中,对公民的民族性的保护,与对公民的文化权利的保护,采用的是同一种逻辑进路。依据自由主义的至高理想原则,其目的是构建一个以主体选择权为核心的世界,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归根到底是以保护主体的自由选择权为核心的。传统的自由主义左派理论,即,通常所说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往往关注的是社会财富的符合自由主义平等原则的分配方式,其认为,当一个社会满足自由主义的平等原则时,该社会就能够为每一个成员提供用以满足其自身独特“善观念”的基础性物质因素,公民们在满足了基础性的物质因素之后,就可以根据自身独特的善观念追求属于自身的独特的幸福生活。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善观念是多元的,罗尔斯就表明,作为主导公民们自身生活追求的善观念的多元性,正是自由社会公民们自由运用自身理性的必然产物,甚至这些善观念彼此相斥,也是人类理性自由运用的正常现象,一个理想中的自由主义社会,不应以任何公共权力强行推广任何形式的善观念,而应将其交予公民们的自由选择。问题是,当自由主义者宣称自身不以公共权力推行任何特定的善观念时,作为公民们实现自身理想生活的善观念又从何而来?传统的自由主义左派理论显然未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自由民族主义理论的兴起,一定意义上是对这一问题的回答。

自由民族主义认为,民族性归根结底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属性,语言、文学、艺术、风俗、习惯甚至宗教等,都是这一特殊的文化属性的表现。自由主义允诺的主体性原则,希望在一个理想的自由社会中,其成员能够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追求属于自身的独特的善观念,但自由主义自身又不允诺任何特殊文化的公权力合法性,这就将文化选择权交予个体的公民手中。社会成员总是要在一个个具体的文化背景中选择自身独特的道德观念、文化观念、幸福观念等,换言之,具体的人总是在具体的文化背景中选择属于该文化背景所允诺的独特的善观念,并以此种善观念作为规训自身生活的指南。个体的幸福高度依赖于可选择的善观念的种类与丰富性。在自由民族主义者看来,民族的文化属性正是自由主义社会中公民们用以追求自身独特善观念的极其重要的背景性因素。民族是一种独特的文化共同体,民族认同则来源于个体对某种民族文化的独特认同。对个体的民族性的保护,在自由主义逻辑体系内,是基于自由主义所允诺的对个体文化选择权利的保护。

所以,在自由民族主义者看来,民族性与民族认同并没有什么特殊的,民族不过是一种复杂的文化载体的集合,民族共同体与文化共同体从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对某种民族性的保护与对某种特殊文化的保护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都是个体文化权的一种延伸。某种民族性应该被保护,并不是因为此种民族文化具有什么超越于一般民族文化的独特价值,而是因为该种文化的信奉者要求对自身文化进行保护。进一步讲,从自由民族主义的个体主义进路来看,其事实上允诺了一种类似“市场经济原则”的民族性保护原则,“除非相当大的群体对于遵从一种特定的文化感兴趣,否则给予孤立的个体的费用将不足以保证文化服务的供给。这样,即使社会资源是公平分配的,少数民族群体实践其民族文化的能力仍然受到限制……这不是社会的过错”。因此,在自由主义社会中,如果某一民族文化因信奉者稀少而逐渐走向消亡的边缘,起码按照自由主义自身的逻辑,公共机构是没有义务动用公共权力对该民族的特殊文化进行特殊保护。

(二)集体主义逻辑的民族认同

自由民族主义在以个体认同为核心论证民族认同的内在逻辑时,其同时也持有一种集体主义的理论逻辑,这就不可避免地与个体主义进路的民族认同模式发生冲突。自由民族主义认为,民族认同归根到底是文化认同,这一认同从根本上讲依赖于每一个个体对某种独特的民族文化的主观认同,但这一认同模式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文化共同体,民族认同是一种被动员起来的集体的文化认同,塔米尔明确指出:“我们应该如何在民族与其他的文化共同体之间区分呢?对这个问题没有令人满意的答案,我们也不能划出一个更加严格的边界……这样,当一个共享某些区别性的民族特征的特定群体成员把自己界定为一个民族的时候,他们就应该被看作一个民族。”

在这里,自由民族主义者区分了一般意义上的文化认同和民族认同意义上的文化认同,所谓一般意义上的文化认同,是指诸如文学团体、艺术团体,甚至运动俱乐部一类的以文化属性为核心的某种社团,自由民族主义者认为,民族认同与其他类型的文化认同的认同模式没有本质不同,都依赖于某个个体对某种文化类型的偏好,但是,民族认同与一般文化认同的根本区别在于,当某个群体自认为其是一个民族的时候,他们就开始寻求独属于民族的独特权力—民族自决权。

民族认同与一般群体的文化认同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民族作为一个自我觉醒的群体,其意识到自身群体的独特性,并寻求独属于民族的权力。一般意义上的文化群体,即使认为自身具有某种独特性,寻求某种组织之内的自我管理的权利,并将其表现为自治团体的规章制度,也不会在政治上寻求类似于民族自决权的独特权利,或者说,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民族的群体,会选择像一个民族一样行事。而一般的文化群体,不会选择像民族一样行事。自由民族主义者进一步认为,文化自决权就是民族自决权的核心,“民族自决权首先是一种文化诉求,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建立在把民族视作特定的文化共同体的基础上”。

虽然自由民族主义者意图严格区分民族的文化自决权与传统意义上民族主义者宣称的政治自决权,但是,当某一文化群体以集体的方式认识自身,以民族的方式被动员起来时,该群体就不可避免地开始寻求某种公共政治权利“在其公共角度,民族自决包含个人寻求赋予他们民族身份以公共表达的过程……简言之,他们的文化—建立机构并管理自己的公共生活”。问题是,无论我们多么精妙地区分文化自决权与政治自决权的边界,无论我们将文化自决权的公权力部分压缩到如何小的范围内,一个群体一旦将自身的认同边界赋予某种公共政治权力时,其认同模式就不再是自由民族主义所允诺的那种单一的、个体主义、自由选择的认同模式了。在这一点上,社群主义者有相应的评价,“为什么民族文化会产生其他文化不会产生的政治诉求?这里重要的是,构成民族文化的各个要素经常会有一个基本公共的维度;它们关系到一系列的社会特征,这些特征的存在依赖于政治行为”,因此,民族认同,哪怕是以文化选择为核心的民族认同,一旦获取某种公权力,其认同就不再是个体自我选择的产物,而是一种集体自我繁殖的产物。

至此,自由民族主义者所允诺的那种以自由主义文化认同为核心模式的民族认同就不可避免地被其实践所打破。一个以民族文化为核心的被动员起来的文化共同体,不可能像一般意义上的文化共同体一样,采取一种自由加入或自由退出的“文化俱乐部模式”,现实中,他们会自我繁殖、自我同化,甚至会寻求扩张。在实践中,自由民族主义者反而允诺了一种与自由主义原则相违背的集体主义逻辑的民族认同模式。

二、主体间性进路的社群主义模式

“主体间性”作为一个哲学术语,指在人类的思维逻辑中,对某一概念的理解不应从概念自身的定义出发,而应从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联系、互动出发。落实到政治哲学上,如果采用“黑格尔—泰勒—霍耐特”的解释模式,则主体间性被解释为“为承认而斗争”的认同模式,即,一切身份构建本质上都是互相承认的产物,如果采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则主体间性被解释为,身份的构建依赖于主体间的交往所赋予的特殊的概念内涵,如果采用社群主义的解释模式,则主体间性被理解为桑德尔式的“构成性的自我”,或是麦金太尔所说的,在历史流变中的角色性的自我。如果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民族认同理论中,可以得出一个清晰的结论,民族认同的实际形成,依赖于主体间在交往过程中对彼此共同民族身份的承认。建构主义民族认同理论的哲学基础是主体间性的,其中社群主义的不均等共享模式在建构主义理论中又具有独特的解释力优势。

(一)建构主义的主体间性逻辑

建构主义的民族认同理论,其逻辑基础是主体间性的,社群主义的民族认同理论,也属于建构主义的一种分支,与建构主义的民族认同理论共享相同的逻辑基础。建构主义的民族认同理论的基本原则有三,其一,民族认同是建构的产物;其二,建构是有基础的;其三,建构的基础是可以改变的。诸种形式的建构主义在民族认同何以可能这一问题的解释上,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想象是民族认同得以形成的方式,族裔文化则是被想象把握的建构基础,印刷资本主义、精英阶层的动员、工业与世界市场的需求,则是建构得以进行的外在动力,几乎所有的建构主义民族认同理论都共享这三条原则,区别仅在于对建构的基础、程度、动力的解释不同。建构主义视域下的民族认同的形成,不是主体在诸种形式的民族文化中主观选择并达成自我认同的产物,而是主体之间在某种既定的结构之中,通过主体之间的相互交往达成彼此身份认同的动态过程。换句话说,建构主义认为,民族认同以及民族身份的形成过程,不是一种选择过程,而是主体在结构之中被建构的结果,无数个个体通过并入某种结构(这一结构是可变的),并在这一结构之中相互作用,而形成集体性的身份认同。这种主体之间在特定结构中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体现了民族认同的主体间性。

具体而言,建构主义视域下的民族认同的形成,是通过主体之间的“共时性”与“连续性”两个维度实现的。就其“共时性”而言,得益于印刷资本主义的发展、公民教育的普及、大众传媒的宣传以及政府与知识精英的有意引导,形成了一种作为潜在背景的社会结构,主体在此种既定的社会结构之中进行交往,并通过这种交往与其他未能直接接触的“他者”,产生一种我们正在同一时空之内互相对话的集体感知。而这种“我们”正在对话的集体感知,又进一步塑造了“我们”同属于一个群体的集体身份认同。就其“连续性”而言,分为共享历史和分享未来两个方面。通过共同的节庆、仪式、纪念日,共同的民族历史的教育、共同的民族文化的学习,主体与主体在交往过程中,共同感受到了本民族的历史延续性,共同感受到自己与遥远的祖先共享着相同的文化符号,与陌生的“他者”共享着相同的历史记忆。而在这种历史连续性形成的集体认同感的基础之上,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压力下和民族政府的有意整合中,共同体成员不仅感受到他们在过去的历史上是一个连续的整体,更感受到他们在未知的未来仍然是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本民族的未来与每一个共同体成员的利益息息相关,民族成了“集体的事业”。这种历史与未来两个层面的连续性,通过日常的交往过程,进一步塑造了集体性的身份认同。因此,民族认同的形成,不是主体自我选择的产物,而是主体之间通过交往行为达成互相承认的产物,在这个过程中,交往是动力,互相承认是结果。

(二)社群主义的不均等共享模式

建构主义者普遍认为,民族认同的形成虽然是建构的产物,但是这一建构不是无限的,而是需要某种客观基础的(以区别于本质主义),这一基础整体上是以语言、文化符号、族裔象征为基础的某种公共文化,但是在回答主体间在交往过程中如何共享公共文化这一问题时,却普遍陷入主体性逻辑的主观认可思路。社群主义的“不均等共享”原则,在这一问题的回答上更为科学,“这一共享的公共文化并不排除民族内部的子群之间的重要文化差异,它也不意味着—这一点需要着重指出—成员间没有政治分歧”,笔者看来,社群主义的不均等共享原则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第一,群体共享模式不要求群体内成员同等程度地持有某种民族文化。某一个个体能够成为某个民族的成员,在社群主义者看来,并不要求该群体内的所有成员都在同等程度上理解、共享或认可本民族的文化,不要求所有成员在同等程度上接受本民族的文化,甚至也不需要所有成员对该民族的文化持有一种“最大公约数”的理解。这一共享的理解,至多是一种“家族相似”的理解,即,都相信自己从属于某一民族群体,都相信该民族具有某种独特的文化,都相信自身受该民族文化影响,都承认自身为该民族的一员,但并不需要在同等程度上达成对该民族文化的共享。

第二,群体共享模式不要求群体内成员对该民族文化达成同等程度的认同。自由民族主义者非常强调个体对民族文化的认同,但未曾对这一认同的广度与深度做出有效解释。与之相对的是,社群主义者认为,某个民族的成员不需要对某个民族的文化达成同等认同,对某个民族的文化,其内部成员完全可以从自身的角度做出不同甚至相反的解释。认同某种民族文化,并不意味着对该民族文化的关键要点得出完全一致的解释,有时对民族文化持有与他人相反的解释,也不妨碍这些持有不同甚至相反解释个体们,共同认为他们从属于同一个民族,具有共同的民族认同。

第三,民族认同并不以共同的语言为决定性因素。传统的民族主义理论,总是将语言视为区分不同民族性的决定性因素,自由民族主义也在一定程度上分享这一假设。这一假设具备直觉上巨大的吸引力,根据常理判断,共同的语言总是能够帮助共同体成员更容易地达成对某种民族文化的认可与共识。但是,反直觉的是,社群主义者认为,在民族认同的形成过程中,语言的作用被高估了。社群主义者持有的观点是,民族认同的核心是对某种民族文化的不均等的共享,共享一种民族文化,并不意味着该民族的全体成员共同使用某种相同的语言,或者对某种语言拥有最低的使用技巧,恰恰相反,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使用不同语言的个体共享相通的文化因素,文化往往是以伦理共同体的形式表现自身的,语言是伦理共同体表现自身规范的重要因素,却并不是决定性因素。我们完全可以想象持有相同语言者不持有相同的民族认同,也完全可以想象持有相同民族认同的群体在日常沟通中使用不同语言。况且,从历史上看,共同的语言往往是民族认同建构的结果,而不是民族认同建构的前提条件。

三、主体间性进路的解释力优势

相较于自由民族主义的主体认同的理论逻辑和以文化自决权为核心的文化民族主义,社群主义的民族认同理论,能够更好地解释西欧地区在历史上的民族认同的形成和现实中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在历史解释方面,社群主义更好地认识到了主体间性对于民族认同的整合作用,尤其是异质性的文化群体如何整合为共同的民族国家。在现实中,主体间性的缺失与松动,也能够更好地解释西欧地区现存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及其政治诉求。

(一)历史过程的解释:不均等共享原则

自由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原则始终无法恰当地解释西方国家民族认同的形成机制,在这一点上,社群主义的民族认同原则却具有、更大的历史解释力优势。依据自由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原则,一种民族认同的形成,归根结底是个体对某种独特的民族文化的主观认可和内在依恋,当然,这种主观认可的个体数量只要足够大,就会形成客观存在的群体认同,当群体内人口数量足够多,并且对某种民族文化的认可足够强烈,就会形成群体性的民族认同。但是,这种最终还原至个体主义的民族认同原则,尤其是还原到主体对某种语言与文化的内在认同,无法解释的历史现象是,在西方国家的民族认同的形成过程中,始终并且强烈存在的依托于国家政权的群体整合机制。换句话说,在西方历史上我们常见的现象是,具有不同语言与文化特征的群体被政治统一的过程整合为同一民族,或者分享相似语言文化的群体,并未形成相同的民族认同。

这里仅以语言和宗教为切入点,谈论英法德地区的民族认同的文化不均等共享。从语言的角度讲,苏格兰语源自古盖尔特语,而英语更多地属于罗曼语族,双方的本土语言缺乏互通性,未经专业训练并不能有效沟通,但是,自18世纪不列颠民族认同逐渐形成开始,苏格兰地区逐渐发展出了苏格兰英语,且经过教育的发展,苏格兰人普遍能够同时使用两种语言。现代法语以巴黎方言为基础,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经过调查全国只有十分之一的人能够正常使用法语,但是经过法国大革命后的不断整合,逐渐形成了现代通用的标准法语。德意志地区的情况也类似,德语主要分为高地德语与低地德语,现代标准德语以高低德语的汉诺威方言为基础,普鲁士王国则坐落在低地地区,但是,这并不妨碍普鲁士王国以高地德语为标准德语的模板,并在德意志的统一过程中,逐渐形成现代的标准德语。与不列颠情况类似的是,巴黎方言与法国其他方言,高低德语与低地德语,他们之间的直接互通性均相当有限,不足以使未经训练的人群直接沟通。

从宗教的角度看,英格兰国教与苏格兰长老会,虽然都属于广义的新教范畴,但是二者在仪式仪典、宗教团体、政教关系等层面,均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尤其在宗教的世俗权力的解释方面,二者之间甚至存在矛盾,同时,十八世纪在苏格兰高地北部还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天主教势力。法国也存在着天主教和胡格诺教派之间长达百余年的宗教冲突,这一冲突直至法国大革命后,在法兰西的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才逐渐消弭。德意志虽然作为新教改革的发源地,但德意志的新教化始终未能彻底实现,在神圣罗马帝国内部,天主教诸侯与新教诸侯的斗争始终激烈,直至普鲁士王国统一德意志地区时,南部的天主教势力依然强大。以上例证表明,宗教作为西方国家民族文化的重要背景因素,在其民族认同的整合过程中,并不是基于自由民族主义所设想的那种全体成员的主观认可模式,而是社群主义者所设想的“不均等”共享模式。即使是以新教为基础的文化模式,在不列颠的民族认同的整合过程中,苏格兰和英格兰双方也基于自身对新教的不同理解阐释自身的文化背景。而法兰西与德意志的民族认同整合过程中,各方也基于自身对基督教的不同理解阐释自身的文化背景因素。与之相反的例证是,奥地利地区与德意志南部在语言上高度相同,均使用高地德语,在宗教信仰上也以天主教为主,但在18、19世纪的德意志民族认同形成过程中,奥地利人并未形成广泛的德意志民族认同。

所以,语言和文化背景的相似性,虽然在西欧地区的民族认同的形成过程中扮演着极重要的角色,但绝不是唯一的因素。统一民族认同可以共享对同一文化的不同解释,难以直接互通的语言也可以随着政治的整合得以整合。那么民族认同形成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什么?依社群主义看来即是“主体间性”的表达。

(二)现实矛盾的解释:主体间性的松动

依据社群主义民族认同的观点,语言与文化上的相似性并不是民族认同的决定性因素,其必须有主体间性的参与,所谓主体间性的意味着两方面,一方面是某一异质性群体内部,一定程度上忽视彼此的异质性,共同认为自身属于同一民族;另一方面,作为他者的第三方,要普遍认为该异质性群体属于同一民族。简单地说,苏格兰人属于不列颠民族,既需要苏格兰人和英格兰人的共同认可,也需要法兰西、德意志等第三方的普遍认可。民族认同既需要文化语言的等因素作为内容,也需要主体间的互相认可作为形式,现实中的民族认同是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结合。而依据这一原理,西欧地区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从主体间性的角度得以解释。其内在逻辑是,在异质性的群体内部,多数群体认为少数群体应当与自身同属于一个更大的民族认同之内,而少数群体则不认可多数群体对自身的定义,同时,作为他者的第三方对于少数群体的态度,又对民族分离主义运动起着推动或阻碍的作用。

这里选取在西欧国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苏格兰与加泰罗尼西亚分离主义运动作为切入点,检视主体间性的建构作用。苏格兰自18世纪后,逐渐形成了普遍统一的不列颠认同,苏格兰与英格兰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共享着联合王国的发展成果,在20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也并未出现有足够影响力的苏格兰分离主义运动,国际社会长期以来也将苏格兰人与英格兰人普遍视为“不列颠人”,这说明其主体间性的构造是相当稳固的。反观加泰地区,自19世纪欧洲民族主义运动兴起以来,始终未能培养稳固的西班牙认同,而西班牙的主体民族卡斯蒂利亚人对加泰人是否应当与自身具有相同程度的西班牙民族认同,也始终存在政策上的反复,这一点从西班牙共和国、佛朗哥时代、现代西班牙等不同时期的对加泰地区的民族政策上的反复就能体现出来,这表明至少在西班牙内部,对加泰地区的民族性归属,是始终存在由内而外的疑惑的,政策上的反复又进一步加剧了国际社会对加泰问题的复杂态度。从第三方旁观者的视角看,加泰地区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自19世纪至今一直保持相当的影响力,而西班牙中央政府的民族政策又存在反复,又进一步加剧了国际社会的疑虑,这表明,无论是多数群体与少数群体之间,还是旁观的第三方,加泰地区的主体间性的建构稳定度始终是低于苏格兰地区的。

反观自由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理论,则无法有效解释上述两个地区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依据自由民族主义的民族认同理论,民族认同的核心是文化认同,依托于民族认同之上的民族自决权,其主要目的是追求本民族的文化自决权,主权自决并不在文化自决权的解释范围内,经济自决权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更多的物质利益更好地保护本民族的文化传统。而上述两个地区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政治实践中,并未出现明显的有关文化自决权的政治动员,无论是苏格兰地区还是加泰地区,其分离主义政党均未宣称本民族文化受到了严重压迫从而寻求自决权,相反的是,苏格兰民族党的动员理由是北海的石油收益问题,加泰地区的动员理由是过高的财政上缴比例,其实际的政治动员整体上是以经济权利为依托。自由民族主义显然无法在自身的理论范围内解释,为何在未存在严重的文化压迫的情形下,少数群体地区仍然要寻求经济自决甚至主权自决。

以上事例表明,在理解诸种民族分离主义运动时,绝不能仅仅依托自由民族主义的文化自决模式,一个地区即使获得了充分的文化自决权,也会进一步寻求更大程度的经济自决权、政治自决权乃至主权自决,这是由民族认同的内在结构决定的。主体间性是民族认同的关键因素,一个寻求自决权的民族地区,其最终寻求的必然是作为他者的多数或其他民族,对自身独特性的完全承认。自由民族主义没有看到民族认同的主体间性,因此对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理解也就止步于文化自决权,却未能认识到文化自决权只是获取主体间性的组成部分,却不是主体间性的全部。同时,对民族分离主义运动也不能简单地采取主体认同的模式来理解,民族分离主义运动最终寻求的是第三方的“他者”的完全认同,他者的态度,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会严重影响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走势。对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应当从少数群体与多数群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作为他者的第三方与前两者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的互动加以理解。社群主义的主体间性原则对现实地理解民族分离主义运动,显然是具备更完善的理论优势的。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选取西欧地区的民族历史与民族治理作为切入点,是想说明,民族认同模式在各个国家与各个地区都有其特殊性,无法明确找到一种单一模式解释所有的民族认同的形成,本文仅是说明,在西方当代理论内部,社群主义相对于自由主义,对西方的历史与现实具备更大的解释力优势。但主体间性原则,对理解诸种形式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具备一定程度的普遍意义,在实践中,绝不能依据自由民族主义原则,将诸种形式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仅仅理解为对文化自决权的争取,还要看到这一运动的普遍趋势。

四、结论

本文认为,自由民族主义的以主体认同为内核,以文化自决权为民族政策的理论模式,对西欧国家历史上的民族认同的形成以及现实中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缺乏有效的解释力。其解释力缺陷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无法有效解释历史上在西欧地区广泛存在的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民族认同整合何以可能;另一方面,无法解释在未存在明显的文化压迫情形下,为何存在以追求经济权、政治权,甚至主权为目标的诸种民族分离主义运动。

与之相对的是,社群主义的民族认同的理论模式,则对上述两点具备更大的解释力优势。以主体间性为核心的民族认同模式,解释了西欧历史上广泛存在的民族认同的整合运动,且更好地认识到了民族分离主义运动不会仅仅停留在文化自决权上,追求更大的自决权,甚至主权自决,这是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必然趋势。这一趋势是由民族认同的主体间性决定的,一个文化共同体,若自我觉醒为民族共同体,寻求作为民族主体的广泛权力,其必然趋势是寻求“他者”对自身权利的全面承认。而第三方的“他者”的态度,又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趋势。

但是,对民族认同的主体间性的理解,还要结合交往与承认两个维度加以全面的理解,否则就有可能陷入身份政治的漩涡。主体间性的理论进路认为,民族认同的形成,是主体之间在既定的、可变的结构之内,通过互相交往而达致互相承认,并进一步达成共同的身份认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交往是手段,互相承认是目的,不可偏废。如果过于强调主体间“为承认而斗争”的一面,就有可能将身份固化,而忽视了族际融合的可能性。对主体间性的理解,要站在建构主义民族认同的理论基础上,看到背景结构的可变性,认识到身份认同的流变性、多元性,从而为族际之间的认同融合留下空间。从历史上看,成功的民族治理都是充分发挥了主体间性原则在交往融合中的作用。

文章来源:《世界民族》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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