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婷,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孙熙国,北京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海洋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的关键地位,内蕴对“海洋向何处去”这一命题的深刻反思,彰显了党和国家对全球海洋治理困境的现实观照,有着深厚的哲学底蕴。在本体论层面,海洋具有自然、社会双重属性,在全球化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认识论层面,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批判西方以资本为中心的“物化”海洋观的基础上,继承发展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的“和合”海洋观,实现了以合作共赢取代零和博弈、以多边共治破解单边霸权、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的历史性超越。在方法论层面,海洋命运共同体以底线思维、辩证思维、协同思维为行动指引,开辟了海洋治理走向互利共赢的新境界,为构建公正合理的海洋秩序提供了价值引领与实践遵循。这一兼具历史纵深与全球视野的理念,既是指导全球海洋治理的创新理论,又是破解海洋治理失效的方法论依归,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为解决海洋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强于天下者必胜于海,衰于天下者必弱于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海洋事业关系民族生存发展状态,关系国家兴衰安危。”纵观历史,大国发展莫不与海洋息息相关。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海洋工作和海洋事业发展,作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2019年4月23日,在集体会见应邀出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的外方代表团团长时,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主张,这不仅是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创新运用,是我们党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和世界潮流,客观分析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历程和阶段性特征,统筹谋划全局作出的战略抉择。
自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提出以来,学界对此展开了广泛讨论。部分学者从国际法、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海洋公域治理等视角,探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内涵界定、构建路径;也有学者着眼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整体性、可持续性、和平性,指出其丰富内涵和价值旨归以及为何构建、何以构建等重大命题。现有成果已初步构建起海洋命运共同体在各个领域的分析框架,但仍需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哲学基本原理的高度上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供更为根本的理论支撑。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有其深厚的理论根基。从马克思共同体理论来看,共同体是基于特定物质生产方式在特定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社会关系集合体。“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全球治理新范式,是对马克思共同体理论的赓续继承和创新发展,它以人类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共同命运取代以民族国家为本位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主张国际社会超越资本逻辑的交往实践,打造平等互鉴、风险共担、利益交融的新型国际关系,共建“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而海洋命运共同体既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海洋治理领域的具象化延伸。它强调国际社会在遵循海洋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对话协商等方式积极承担全球海洋治理的应有责任。其哲学基础包括三个维度:在本体论层面,海洋命运共同体以“人海共生关系”为前提,强调海洋同时具有自然、社会双重属性;在认识论层面,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批判西方以资本逻辑为中心的“物化”海洋观的基础上,继承发展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和合共生”等思想,实现了以合作共赢取代零和博弈、以多边共治破解单边霸权、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的历史性超越;在方法论层面,海洋命运共同体坚持辩证思维、协同思维、底线思维,主张构建“蓝色伙伴关系”,推动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共治、海上安全协同治理、海洋经济繁荣发展、海洋文化交流互鉴。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本体论前提
海洋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产生于海洋,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海洋。“海洋孕育了生命、联通了世界、促进了发展。”从人类文明史的角度来看,人类文明起源于海洋,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始终伴随着与海洋的深度互动。在此意义上,人类社会与海洋之间的现实对象性关系即“人海共生关系”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本体论基础。
马克思认为,自然界是“人化自然”与“自在自然”的统一,现实的自然界是在人类社会历史过程中生成的,被人类社会所改造过的社会化的自然,“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现实的自然界具有双重属性,既包括人与自然的直接性,又反映人与人的社会性。海洋命运共同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揭示了海洋作为存在者所具有的自然、社会双重属性的本质:一方面,作为自然存在物,海洋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是连接世界各国人民的纽带;另一方面,作为社会存在物,人类改造海洋的实践具有社会历史性和主观能动性,是“自然人化”和“人化自然”的有机统一。
(一)海洋的自然属性
首先,海洋作为自然存在物,具有客观物质性。世界的真正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一方面,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指出:“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海洋作为地球自然生态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同样是人的无机的身体,具有客观物质性,其庞大的水体、丰富的生物资源、多样的地质地貌等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海洋的客观物质性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前提,海洋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各个国家和地区在海洋事务中的交往与合作都是基于海洋这一客观物质实体展开的。因此,我们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这一片海上绿洲和这一汪湛蓝海水”。另一方面,整个自然界是受规律支配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违背自然规律的人类活动只会带来灾难。海洋系统的变化发展始终遵循物理、化学等客观规律,对于这些规律人类只能认识和利用,而不能随心所欲地改变。
其次,海洋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和普遍联系性,是一个生命有机体。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高度评价了古希腊哲学对于自然界的整体观照,“在希腊人那里……自然界还被当做整体、从总体上来进行观察……这也正是希腊哲学要比它以后的所有形而上学对手更高明之处”。作为自然界的重要部分,海洋生态系统由生物群落与非生物环境构成有机整体,“整个自然界构成一个体系,即各种物体相联系的总体……这些物体处于某种联系之中,这就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它们是相互作用着的,而它们的相互作用就是运动”。海洋具有全球联通的系统性特征,其水体、生物、气候等要素的相互依存,共同构成地球生命支持系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海洋生态系统的普遍联系性表现为流体空间的流动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以及物质能量的循环性。这种自然存在方式决定了海洋无法被物理边界永久分割,其潮汐运动、洋流系统和生物迁徙始终遵循自然规律的无国界性。
最后,海洋系统具有生态有限性。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存在着不可逾越的生态边界。海洋生态系统虽然具有自我调节能力,但其承载阈值受制于自然规律。一方面,必须承认自然的边界规定性,承认海洋系统存在不可突破的阈值,即自然力作为客观存在的物质力量,其效能发挥具有临界点。海洋资源的再生速率、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阈值本质上受热力学定律、物质循环规律和能量流动法则等的制约。另一方面,海洋资源的再生能力存在刚性约束。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警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海洋生态系统遵循质量守恒定律和生态规律运转,其承载力受太阳辐射能输入、营养盐生产循环效率和生物地球化学过程等的严格限定。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主张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利用要恪守自然规律不可逾越的唯物论原则,在海洋开发中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共同守护这片蓝色疆域的存续发展。
(二)海洋的社会属性
马克思主义强调“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活动。海洋的社会属性寓于人类改造海洋的实践活动之中,人类改造海洋的实践具有主观能动性、社会历史性双重特征。而海洋的共有属性则是社会属性的前提。
海洋作为社会存在物,在原则上具有共有属性。早在16世纪末17世纪初就有思想家指出,海洋是全人类共有的财富,任何国家都无权独占。格劳修斯认为,世间有些东西永远不属于任何人、不能被占为私有,“这类事物中,空气更是有着双重原因,既因为它不能被占有,也因为它供所有人共同使用。出于同样原因,海洋也为大家共有,也就是说,其辽阔无限使得它无法被占有,又能提供一切用处,无论我们是航海还是捕鱼”。马克思、恩格斯基于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社会发展和人类共同利益的视角认识自然,为我们认识海洋资源的公共属性提供了理论指引。他们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从这一点出发,海洋作为“劳动的普遍对象”,其资源禀赋从本来意义说是为全人类所共有的。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作为地球上最大的自然资源宝库,其内在的生物资源、深海矿产资源等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而非某个国家或民族的私有物。
一方面,人类改造海洋的实践具有主观能动性。劳动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简单地通过自身的存在在自然界中引起变化;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在海洋领域,人类改造海洋的实践活动同样是通过劳动实现的。具体而言,人类通过航海实践开辟了海上贸易航线,促进了文化交流与经济发展;海洋资源开发实践,满足了人们对能源和物质资源的需求;开展海洋科学研究实践,探索海洋的奥秘,不断深化人们对海洋规律的认识,为更好地利用和保护海洋提供科学依据。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所指出的:“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不过也要清晰认识到,人类在海洋实践中仍面临着海洋资源枯竭、生态环境破坏、海平面上升等诸多问题。
另一方面,人类改造海洋的实践具有社会历史性。人类的实践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变迁而演变,“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在海洋事务的历史演进中,这一规律同样得到了印证。自人类文明发轫以来,海洋便成为物质交换的介质,其社会历史性随着航海技术的进步和普遍交往的展开而不断深化,形成了跨越时空的贸易网络、文化传播通道和权力博弈场域。在这一过程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海洋利益分配、海洋权力争夺等方面产生了矛盾和冲突,这也促使各国不断调整相互关系,寻求合作发展的路径。
质言之,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交织,使海洋超越了纯粹的地理空间范畴,演化为承载人类共同命运的历史实践场域。从实然状态来看,海洋虽然在“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的过程中成为人类从事生产实践、普遍交往和发展进步的重要场域,见证了人类社会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分散走向整体的历史进程。但也要看到,在利益、交往普遍关联的过程中,民族国家之间仍然存在着对抗、分裂乃至战争。因此,从应然状态来看,各民族国家应当基于海洋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秉持和合共生、互利互惠原则,在共享海洋权益、共担海洋风险、共负海洋责任、互鉴海洋文化等方面“日益成为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应运而生,它扬弃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排他性占有思维,主张“人海合一”的共生思维,将马克思、恩格斯“人与自然和解”的命题丰富拓展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人与海洋生命共同体的实践方案,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在本质上契合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的共产主义理想。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认识论基础
作为全球海洋治理的中国方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既包含对西方“物化”海洋观的批判超越,也体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和合共生等思想的创造性转化,同时直面当代全球海洋治理中的公地悲剧与霸权霸道霸凌困局,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与实践指向。
(一)西方以资本为中心的“物化”海洋观
“物化”海洋观作为西方社会资本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核心认知范式,其本质是工具理性主导下单向度思维的产物。这种思维方式将海洋剥离其生态与人文属性,简化为可操控、可量化的纯粹客体对象或物化对象,通过技术赋能、资本渗透和殖民扩张等路径实现对外部环境及人类社会关系的支配与掌控。从深层根源来看,这一认知的形成与西方独特的地理区位条件、个体本位的价值取向、资本逻辑的内在驱动以及霸权霸道霸凌行径密不可分,是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历史结果。
回顾思想史发展脉络可知,西方社会对于海洋的工具化认知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的地理环境决定论。希罗多德明确指出,“全部历史都必须用地理观点来研究……地理提供了自然背景和舞台场景,历史事实和它联系在一起才具有意义”,率先确立起人与地理环境的关联性认知框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进一步将海洋与人类精神生活相勾连,认为希腊多山临海的地理特征孕育了繁荣的航海贸易,进而塑造了希腊人独特的冒险精神与自由意识,与东方文明的保守性形成鲜明对照。亚里士多德在此基础上持续深化这一认知,将地理条件与民族特性、政治制度直接关联,为海洋认知赋予了更为丰富的内涵。古希腊时期形成的地理环境决定论不仅构建了西方海洋认知的初始框架,而且为启蒙时代海洋观念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进入启蒙时期,这一理论得到继承发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构建了更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他指出,气候、土壤、地形等自然条件对社会制度、法律规范、民族性格产生深刻影响。例如,温带适合孕育自由政体,热带容易滋生专制统治,而岛屿国家凭借海洋的天然屏障,更便于维系自身政治和法律的独特性。在孟德斯鸠看来,海洋环境催生的贸易和航海活动不仅形塑了民众的冒险精神与契约意识,而且强化了人们对自由的追求。海洋因此发挥着自然屏障与扩张通道的双重作用。一方面,海洋被视为守护西方自由传统的天然边界;另一方面,航海技术的进步又让海洋成为突破地理疆域界限、向外拓展的工具。
基于这种包括海洋在内的自然环境的影响,西方社会形成了个体本位的价值取向,将个体权利与自由视为核心价值,这一原则在海洋认知中体现为冒险精神与私有财产权的结合。自地理大发现以来,海洋被视为“无主之地”,成为个体征服与占有的对象,海洋资源被纳入私有财产权范围。个人本位强调个体通过竞争实现自我价值,而哥伦布、麦哲伦等航海家的远航探险既是个人英雄主义的体现,也是资本支持下个体逐利行为的延伸。海洋的自由属性因此被物化为无限制掠夺开发的合法性,进而服务于个人或个别国家财富积累的目标。
此外,西方“物化”海洋观的形成根源于资本主义社会历史发展的深层逻辑,“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一旦确立,便如同“普照的光”和“特殊的以太”统摄着整个社会意识。在资本主义进程中,人类对海洋的认知逐渐异化为资本增殖的工具理性认知,这种“物化”海洋观本质上是资本逻辑全球布展的必然产物。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使得“物的依赖性”取代了“人的依赖性”成为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海洋从类生活的物质基础、类存在的重要组成部分,异化为资本增殖的手段和工具。资本主义的全球扩张依赖于“用血与火的文字载入史册”的原始积累,资本以海洋为媒介“用时间消灭空间的限制”,海洋运输效率的提升意味着资本周转时间的缩短和剩余价值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海洋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商品化的历史漩涡。人与海洋原本共生共在的生命联结被彻底打破,取而代之的是资本主导下的单向度掠夺与被掠夺的关系,海洋生态系统不再是具有自身完整性的生命共同体,而被异化为资本积累的重要资源之一。马克思深刻指出:“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这一论断精准揭示了资本逻辑内在的扩张性、掠夺性和自我增殖性。而这也在海洋开发领域得到了充分显现。具言之,海洋所蕴含的生态价值、文化价值等均被抽象化、单一化的交换价值所取代,这种纯粹的经济计算实则是将海洋生态系统简化为可以随意切割、量化的生产要素,彻底消解了人与海洋的感性交往关系。国际海洋法中的专属经济区本质是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的映射;而传统意义上的公海自由原则在资本逻辑的侵蚀下早已异化为少数海洋强国竞逐海洋资源的“蓝色圈地运动”。从本质上看,这种新式圈地运动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原则在公共海洋领域野蛮扩张的必然结果,是资本逻辑对全球海洋空间的全面支配与异化。
与此同时,资本主义在向世界扩展的过程中进一步加紧对海洋认知的意识形态重塑。西方对海洋的物化、工具化认知始终服务于殖民主义、霸权霸道霸凌行径的合法性建构,甚至衍生出所谓的“文明等级论”。西方社会将自身定位为海洋文明的代表,将非西方民族、国家或地区贬斥为陆地文明,将恃强凌弱、巧取豪夺转化为“文明传播”的叙事话语,从而论证其殖民统治、侵略扩张的“合理性、正当性”。
总之,西方社会的“物化”海洋观本质上是主客二分思维方式的产物。这一理念将海洋视为可操控、可支配的外在客体,片面强调其工具性价值而忽视其生态意义与存在价值。马克思主义为突破这一认知窠臼提供了重要思想资源。摆脱西方“物化”海洋观的桎梏关键在于回归马克思的共同体理论视野,以系统性、整体性思维超越资本逻辑的扩张性与霸权霸道霸凌的排他性,重新将海洋置于“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关系中,重建蔚蓝水域的代谢平衡,将海洋从被征服、被掠夺对象转化为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物质载体,真正实现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与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二)中国坚持天人合一的“和合”海洋观
与西方“物化”海洋观不同,中国坚持天人合一的“和合”海洋观。回溯历史,中国农耕文明“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生态智慧与海洋文明“向海图强”的开拓进取精神相互交融,加之近代百年“有海无防”的深刻血泪教训,共同熔铸成天人合一、人海共生的东方海洋理念。
从历史传统来看,中华民族是最早利用海洋的民族之一。“‘海道出师,已作俑于春秋时’,说明海权意识在中国最早萌生于春秋时期。”山海之治的哲学命题以自然开发与天人关系的辩证统一为核心,为以陆海统筹理念为主体的海洋文明发展路径奠定了坚实基础,形塑了中华民族海洋治理主体性意识。中华先民在经历地域性海洋实践积累后,于春秋时期形成了最早的海权思想。《管子·海王》记载:“海王之国,谨正盐策……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齐国通过“官山海”政策将渔盐之利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在明确划分自然资源开发权属的基础上,实现了“伐薪煮海”(《管子· 轻重甲》)与生态养护的辩证统一。早期海洋开发实践,在深刻把握取之有度、用之有节的平衡中使海洋资源实现价值转化。可见,山海之治的合理利用凸显了人与海洋和谐共生的底层逻辑,形成区别于西方的海洋文明范式,彰显了中华文明陆海统筹的治理智慧。
从文化赓续来看,“和合”海洋观是对中华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和合共生的优秀因子的传承发展。“天人合一”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海洋视为生命之源而非征服的对象。儒家“天地万物一体”的生态伦理观与道家“道法自然”的宇宙观等,塑造了中国人对海洋的敬畏以及人与海洋的相互依存关系;“斧斤以时入山林”的时序观与“以濡弱谦下为表”的处世哲学等,共同培育出“以海养民”而非“竭泽而渔”的海洋可持续发展理念。《淮南子·汜论训》中“江河不能实漏卮”的治理智慧,将江河湖泊资源管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使和合共生的文化基因在实践层面获得制度性表达。
从历史经验来看,虽然“我们的先辈扬帆远航,穿越惊涛骇浪,闯荡出连接东西方的海上丝绸之路”,但明清以降实施的海洋管控政策构成了中国海洋文明现代转型的结构性障碍。洪武至嘉靖年间推行的“寸板不许下海”禁令与清代沿袭的朝贡体系的封闭性制度设计,形成了海陆二分的治理范式。这一制度安排不仅导致传统“海上丝绸之路”式微,更使中国错失了地理大发现时代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晚清海防体系的脆弱与近代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形成鲜明对比,最终酿成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悲剧。这种历史教训促使当代中国重新审视海洋的战略价值,视野逐渐从黄土农耕文明向蔚蓝海洋文明拓展。加之“中国人历来讲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历经苦难的中国人民珍惜和平,绝不会将自己曾经遭受过的悲惨经历强加给其他民族”。因此,中国主张以和为贵、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合作共赢,逐渐从被动防御转向主动构建互利共生的海洋秩序,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从霸权主导向多元共治转型。海洋命运共同体正是这一转型过程中的理论结晶与实践指南。
(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历史性超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海洋的和平安宁关乎世界各国安危和利益,需要共同维护,倍加珍惜。”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合作共赢取代零和博弈、以多边共治破解单边霸权、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将海洋治理提升到人类文明新形态的高度,为破解全球海洋治理困境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一方面,海洋命运共同体以合作共赢取代零和博弈。海洋作为人类交往互动的重要场域,其命运始终与生产力的发展和各民族国家的普遍交往紧密相连。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通过开拓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在资本逻辑主导的全球化进程中,海洋被长期裹挟进霸权国家扩张势力范围和争夺资源利益的零和博弈框架内,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突破地理疆界、实现资本增殖的工具化空间。一些海洋强国依托军事霸权与技术垄断,将排他性海洋权益诉求包装成所谓的“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其实质是通过单边主义海洋政策固化自身优势地位。海洋命运共同体正是从马克思“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的思想出发,将海洋视为全人类共生共荣的公共空间,主张超越民族国家界限与意识形态分歧,重构以共同权益、共同责任、共同价值为基础的海洋治理新范式。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本质上是在世界历史维度推动海洋治理体系的革命性变革。这一历史实践并非对既有海洋治理规则的简单修补,而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治理场域的具象化表达,它既是对新帝国主义海洋霸权逻辑的辩证扬弃,也是对马克思“自由人联合体”思想在海洋维度的创造性发展。
另一方面,海洋命运共同体以多边共治破解单边霸权。作为人类文明交融的纽带,海洋治理范式始终与主权国家体系的形成及全球权力结构的变迁相互交织。马克思在剖析现代国家本质时强调:“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传统海洋霸权背后隐藏的阶级权力本质。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的主权原则框架下,海洋治理长期陷入公地悲剧,某些国家以航行自由为名构建海洋军事同盟体系,通过制度性权力与技术性权力的复合叠加,将单边安全诉求转化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普遍性规范,这实则延续了殖民时代“炮舰外交”的逻辑。海洋命运共同体将海洋定位为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主张超越传统主权观与集团政治思维,打造以权益共享、责任共担为核心的新型治理机制。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践路径本质上是通过多边主义协商民主机制打破海洋霸权的制度垄断,这一治理革命既是对格劳修斯《海洋自由论》中殖民基因的彻底清算,也是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在21世纪海洋治理中的时代化发展。
此外,海洋命运共同体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海洋不仅是物质交换的物理通道,更是不同文明形态相互激荡、交融共生的文化场域。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预言“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但资本主义全球化将海洋异化为文明等级秩序的建构工具。近代以来,海洋强权通过殖民贸易与军事征服将“西方文明优越论”嵌入海洋治理体系,把非西方文明贬抑为需要被开化的客体对象。某些国家更以“普世价值”之名行文化霸权之实,将海洋文明对话扭曲为意识形态对抗。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刻把握人类文明交往的辩证法,既承认不同海洋文明基于地理环境、历史传统形成的独特价值,更强调通过平等对话发掘文明基因中的共通性。这种新型文明观批判性超越了亨廷顿“文明冲突论”的认知框架,通过共建海上丝绸之路等实践载体在海洋公共空间实现创造性转化,使得各文明在保持自身独特性的同时获得普遍性的海洋文明新图景。“中国提出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就是希望促进海上互联互通和各领域务实合作,推动蓝色经济发展,推动海洋文化交融,共同增进海洋福祉。”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方法论导向
作为全球海洋治理的文明新范式,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既以底线思维筑牢国家主权安全与永续发展的战略屏障,直面霸权扩张与生态越界的生存底线;又以辩证思维统筹开发利用与修复治理的动态平衡,破除零和博弈与竭泽而渔的治理误区;同时以协同思维推动构建权益共享与责任共担的海洋多边合作机制,破解单边行动、霸权干预与治理赤字的制度困境,为化解海洋安全危机、发展悖论与规则缺失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引。
(一)坚持底线思维,坚决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底线思维是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重要方法论,它强调从事物发展的矛盾转化规律出发,以最坏可能性为警戒线,通过主动预设防御机制筑牢安全屏障。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实践中,要立足国际海洋秩序深刻变革的现实统筹维权与维稳的辩证关系,以系统性风险防范体系抵御霸权主义渗透侵蚀。此外,必须从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统一性原则出发,在坚决捍卫领海主权完整的同时深化蓝色伙伴关系建设,科学把握捍卫国家核心利益与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践统一性。
一方面,底线思维要求我们清醒认识海洋主权安全所面临的复杂风险挑战。西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逻辑主导的海洋安全观将地缘政治与海洋权益挂钩,通过军事化部署、单边主义制裁和排他性联盟构建等手段强化对战略通道的控制权。这种安全观将海洋视为权力角逐的竞技场,其内在的扩张性导致战略误判风险上升与安全困境加剧。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则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主张统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在坚决捍卫国家海洋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同时,通过对话协商管控分歧,既要防范域外势力非法介入的“灰犀牛”事件,也要警惕生态环境恶化等“黑天鹅”风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准备,提高海洋维权能力,坚决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我们爱好和平,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决不能放弃正当权益,更不能牺牲国家核心利益”。
另一方面,底线思维强调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把握海洋主权安全的发展辩证法。海洋权益维护必须立足于国家发展阶段与现实战略需求。当前,国际海洋秩序处于动态演进过程之中,技术革命正在深刻重塑世界各国的海洋开发能力,与此同时,深海基因资源争夺与极地开发竞赛预示着新一轮的海洋权益博弈。倘若将安全与发展割裂开来,则可能陷入消极防御的被动局面,错失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因此,在坚决反制侵权挑衅的同时必须持续推进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将安全底线转化为发展动能,既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又要通过科技创新打开人海和谐共生的新通道。
换言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内蕴的底线思维不是被动设防的消极应对,而是强调在动态平衡中实现风险防控与机遇把握的有机统一,这既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海洋维度的具体实践,也是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战略抉择。只有科学把握维权与维稳、发展与安全的辩证关系,才能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蓝色屏障。
(二)坚持辩证思维,秉持海洋开发与保护相统一的原则
辩证思维作为马克思主义矛盾分析法的核心范畴,其本质要求是从对立统一规律出发把握事物发展的动态平衡性。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辩证思维具体表征为统筹资源开发与生态修复的互动关系,通过制度创新破解发展需求递增与环境承载力有限的实践矛盾。
当前,海洋污染、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破坏、安全受到威胁等治理难题日益突出。英国学者卡鲁姆·罗伯茨在《假如海洋空荡荡:一部自我毁灭的人类文明史》中指出:“如今,我们正在为数百年来忽视海洋保护而付出代价。想要让我们的星球保持健康,我们需要恢复丰富的海洋生命,让海洋生态系统有机会进行自我复原。”海洋治理必须超越经济中心主义视角,回归海洋生态系统的本体价值。
这也就要求我们必须超越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方案。具体而言,其一,在空间维度实现近海开发与远海保护的动态平衡,既需遵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又要承认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其二,在时间维度协调代内利用与代际传承的关系,将生态红线制度从陆域向海域延伸,建立基于生态系统完整性的蓝色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其三,在价值维度统合经济理性与生态理性,通过建立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将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纳入海洋经济评估体系。此外,还必须构建开发强度与保护力度相协调的量化评估体系,创新生态补偿与产业转型协同推进机制,在更深层次实现海洋资源高效利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动态平衡。
总之,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将马克思“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哲学命题转化为全球海洋治理的实践方案,既承认各国开发利用海洋的正当权利,又强调共同维护海洋生态安全的全球责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海蓝天”。
(三)坚持协同思维,构建权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海洋多边合作机制
协同思维主张在矛盾统一性中把握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注重通过各个主体间的协调配合实现整体效能的最优解。海洋多边合作机制的核心要义在“协同”,没有协同,共享就难以真正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要求我们在推动国际海洋合作时,打破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的思维定式,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的霸权霸道霸凌逻辑,将海洋视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统筹协调不同国家、不同文明、不同发展阶段主体间的利益,共同应对海洋治理的复杂问题和挑战,打造权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海洋多边合作机制,力争做到“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国家间要有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不能动辄就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一方面,协同思维为优化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提供了有效指导。如前所述,海洋的共有属性要求各国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遵循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避免过度开发和资源掠夺;同时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处理好人类社会的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海洋开发利用的代际公平。要“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从而确保各个国家和地区能够公平地从海洋资源中获取利益,实现共同发展。海洋资源丰富多样,但分布不均,且开发难度较大。通过协同思维建立多边合作机制,可以实现海洋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开发。不同国家在海洋资源开发技术、资金、人力等方面各有优势,通过深化务实合作,各国可以共享技术、资金和市场等,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整体效益,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无序竞争。
另一方面,协同思维主张通过多边协商合作机制构建综合治理框架,实现海洋权益分配与生态保护的均衡发展。海洋作为联通世界的蓝色纽带,其治理必须突破民族国家本位主义,构建基于共同权益与共同责任的新型合作范式。中华文明自古就有“四海会同”的海洋智慧,《尚书·禹贡》确立的“陆海统筹”治理观,郑和七下西洋秉持的“共享太平之福”理念,都体现了以协同促共生的东方智慧。这启示我们,面对当前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社会制度长期并存的局面,“要坚持‘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推进互利友好合作,寻求和扩大共同利益的汇合点”,“促进海上互联互通和各领域务实合作,积极发展‘蓝色伙伴关系’”。因此,要以“海洋生命共同体”为行动纲领和实践指南,用整体而非割裂的、共享而非排他的思维推进互利友好合作,打造权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海洋多边合作机制,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海洋治理新秩序。
结 语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新时代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新范式,作为人类应对海洋挑战的行动指南,在历史演进中彰显中国的天下情怀与大国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秉持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思维,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优秀因子同现代海洋文明深度融合,构建起贯通本体论前提、认识论基础、方法论导向的理论框架,既回应了“如何认识海洋”的元哲学命题,更解答了全球化时代“怎样治理海洋”的现实课题。这一理论以海洋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为本体论逻辑起点,在批判西方以资本逻辑为中心的“物化”海洋观的基础上,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和合共生”思想继承发展,实现了以合作共赢取代零和博弈、以多边共治破解单边霸权、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的历史性超越,并以底线思维、辩证思维、协同思维为行动指引,开辟了海洋治理从霸权霸道霸凌走向互利共赢的新境界,为构建公正合理的海洋秩序提供了价值引领与实践遵循。站在人类文明转型的关键节点,我们必须以更加开放的胸襟持续推进海洋治理体系变革,“秉承互信、互助、互利的原则,深化交流合作,让世界各国人民共享海洋经济发展成果”,用哲学思维科学审视、系统剖析海洋发展困境,让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破解蓝色星球治理难题的伟大实践中释放更强大的思想力量,为人类发展注入更具包容性的文明基因和治理动能。
原文见于《东南学术》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