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荣根:法学的深处是哲学 法律的温度在文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3 次 更新时间:2026-03-15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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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荣根 (进入专栏)  

上世纪90年代,笔者曾承担一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卡尔·马克思是学法学出身的,他走出法学步入哲学,创建了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哲学体系,进而构建政治经济学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最终形成完整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马克思的学术路径,恰好印证了“法学的深处是哲学”这一论断。只有从哲理的高度,方能探究法的奥理。

从学术方法而言,这是一种“上升进路”。孟德斯鸠及其著作《论法的精神》分别是这一进路的代表人物与经典著作。另有一条路径与之相反,由哲学切入法学,可称“下降进路”。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这一进路的名著。

当今我国法学界,循“上升进路”治学的学者不在少数,如《刑法哲学》的作者陈兴良教授、《民法哲学》的作者徐国栋教授等。我国老一辈学者李光灿先生,则循“下降进路”,由哲学转而深耕法律史学、法律逻辑学与刑法学。冯象教授、魏敦友教授,亦属“下降进路”的杰出代表。

无论“上升进路”还是“下降进路”,都昭示同一道理:法学的深处是哲学,法律的温度在文化。这里所说的“法律”,泛指法律规范体系以及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运行全过程中的一切实务。

法律人最忌懂法律而无文化

法学是追寻正义的学问,法律是彰显公正的规则与程序。自古即有“中直决狱讼”“铁肩担道义”之训。法律人最忌懂法律而无文化。缺文化的法律人,至多是法律匠;贬抑文化的法律匠,则易蜕化为讼棍、庸师、昏官。

有人说:“愤怒出诗人。”《易经》启示我们:忧患生思想。然而,诗人与思想,皆为文化的产物。无文化的愤怒,只会催生痞子;“暴虎冯河”之举,不过是匹夫之莽撞。无文化则不懂忧患、不会忧患,至多停留在忧愁、忧伤、忧愤,甚至堕入“愤青”“愤老”陷阱,哪里还有思想?!

文化,“人文化成”之谓也。这是一种“自强不息”“厚德载物”“博施济众”“己欲欲人,己达达人”“刚健中正”“修齐治平”的精神和事业;是对正义的执着坚守,是“仁民爱物”的博大人文关怀。

法律作为知识,不难掌握。人类已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所掌握的法学资料、法律知识,远超博学的法学家、资深的实务者,足以打破自诩精密的法律技术主义饭碗。但文化不同,它是人类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的伟大创造,是民族共同体悠远历史的精神积淀。文化作为精神,陶冶不易。因为有文化,方能致力法学研究而有魂,从事法律实务而有魄;因为有文化,方能涵养“参天地”之大德、“赞化育”之大智、“为生民立命”之大勇,成就“为万世开太平”之大业。

重视人文教育已是大势所趋

如今,法科院校应当重视人文教育已成共识,也是大势所趋。

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重振法学教育。1950年代延续的传统法学教育格局中,“五院四系”声名卓著。“五院”分别为:北京政法学院(今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今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今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今西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2000年与中南财经学院合并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四系”即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四校的法律系。

历经四十余年发展,“四系”已成为规模宏大的法学院,依托综合性大学多学科优势,持续获得人文滋养。“五院”原为单科性政法高校,现已转向多学科办学,尤其重视人文社科建设。中国政法大学等相继设立“人文学院”,将人文根基植入法学和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更延聘名师成立国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自1978年恢复招生,即以“学术讲座”打造第二课堂,“讲座文化”享誉校内外;2000年后又开设“西政人文大讲堂”,举办“儒学经典与人文教育”等高端学术研讨会,努力践行“阐旧邦以辅新命”的学术使命。

笔者认为,新的时代赋予政法院校哲学与人文教师、青年学者新的使命:不妨借鉴前人“下降进路”,推动法学哲学化,为法律注入文化灵魂。

当代法学须会同古今与中西

关于“下降进路”的具体路径与切入口,笔者谨提两点浅见。

第一,从传统国学的视角重新认识中国古代法和法制,发掘古人的“良法善治”智慧。

恩格斯说:应当从以往的哲学中学习哲学。同理,应当从以往的法学(法制与执法司法案例)中学习法学。

举例而言,笔者求学时的教科书论及国家与法的起源,常引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 “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一语,编者继而将国家与法定为“阶级斗争的产物”。事实上,恩格斯确实论述了阶级冲突与斗争,但更着重指出:对立双方为避免同归于尽、“把自己和社会消灭”,亟需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缓和冲突、将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之内。由此可见,国家与法因缓和冲突而生,为维系“斗而不破”而存,本质是“和”的产物。法,便是用来建立并保持这一秩序的,是不同利益主体基于根本与长远利益相互妥协、达成共识的结果。

史伯有言:“和实生物”(不同事物调和能促进发展)。此“物”包罗万象,法亦在其中。“和实生物”内含“和实生法”,这是中国古贤对国家与法起源的深刻洞见。

《中庸》论曰:“中”为“天下之大本”,“和”为“天下之达道”,“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又说:“从容中道,圣人也。”朱熹在其《中庸章句序》中明确指出,中道就是传自尧舜的“道统”。中国古代之良法善治追求,大致为八个面相:以“仁义”为良法善治之魂,以“民本”为良法善治之本,以“礼法”为良法善治之法,以“中道”为良法善治之道,以“德政”为良法善治之政,以“君子”为良法善治之人,以“乡治”为良法善治之基,以“祥刑”为良法善治之剑。“中道”一以贯之于八者之中,它也是中华法系之“法统”。

第二,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礼法传统,创造汇古今中西于一炉的现代法、现代法制与法治。

司马迁之世,只需要“通古今之变”。今日之法学,还须会通中西。

“权利”观念、“权利”法学源自西方,兴盛于现代。它植根于人之为人的本性,具有人类共同价值与普遍意义。

学习和移植必不可少,但远未足够——用句时兴的话语表述:“永远在路上。”“权利”的价值与意义,必须通过民族性(空间)与时代性(时间)的具体条件加以表达与实现。

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萨维尼说:“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其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

萨维尼还认为:“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立法者不能够随心所欲制定法律,只有通过对各民族长期历史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统和习惯进行研究分析,才能发现法律真正的内容。”

譬如,孔子的名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一种道德戒律,同样蕴含着权利观念: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诚然,这一理念需要完成现代法学转化与制度落地。

“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礼法传统”,旨在融通中西古今之法,创制中华复兴之良法善治。这是具有哲学思维和整体把握能力的学者的强项,也是他们的追求。

法治,需要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需要有严格且公正的执法和司法体制机制,需要兼具公仆精神与中西文化素养的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法治,以优良的社会道德与公民道德为根基,又反过来涵养提升道德,形成良性互动;法治,还需要哲学智慧、国学底蕴与文化滋养。

法学是古老的学科,也是“日新又新”的前沿学科。法学界林深多材,亦充满活力与担当。法学应敞开大门,欢迎哲学界、国学界、人文学界同仁携手共建当代中国法学,共襄法学繁荣、法治伟业!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荣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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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制日报》2026年03月15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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