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各位学友:
我来参加今天的盛会,从内心说句实话,是情愿又不情愿,不情愿又情愿。一方面,本人毕竟退休多年,又早已弃哲学而改行法律史,走上“学文不成去学剑”的人生道路。现在,我们学校文史哲人才济济,弄出我这样一个七老八十的人来发言,真有点“廉颇老矣,尚能饭否”和“蜀中无人”的感觉,岂不有失学校和哲学学科的颜面,让哲学和人文学界耻笑!
但另一方面,法科院校应当重视人文教育已成共识,也是大势所趋。与我们学科性质相同的中国政法大学早已延聘名师成立了“国学院”。鉴此,我从心底里庆贺和欢呼我校哲学与人文学科的发展!对我的年轻同事们以十分的努力、千分的热情、万分的诚挚邀请来如此阵容强大的同行专家理应当面表达真诚欢迎和敬意!来宾当中有不少是我多年前结识的老朋友,谢谢你们!对在我校首度召开这样一个从儒学经典出发来表达当下人文关怀的高端学术研讨会也情不自禁地有一种现场体验和分享的冲动。同时,对这种“阐旧邦以辅新命”的学术话语和学术担当,也必须送上自己诚挚的祝愿与期待!所以,我还是来了。
面对这个高大尚的会议主题,我不知道讲什么好。那几天我在北京,董卫国博士连续两天问我要讲题,匆促之间,报了这样一个老话题:法学的深处是哲学。其实还有下半句:法律的温度在文化。
我们知道,马克思是学法学出身的,他走出法学进入哲学,创建“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哲学体系,进而创立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建构起完整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
从学术方法而言,这是一种“上升进路”。孟德斯鸠及其《论法的精神》是这一进路的代表人物和代表作。当今我国法学界,效仿这一“上升进路”的也不乏其人。如陈兴良的《刑法哲学》、徐国栋的《民法哲学》等。
还有一种学术方法正好相反,由哲学而转入法学,可称之为“下降进路”。黑格尔的《法哲学》是这一进路的名著。我国老一辈的李光灿先生,正值盛年的冯象教授、魏敦友教授都是杰出代表。
无论“上升进路”还是“下降进路”,都昭示一个道理:法学的深处是哲学,法律的温度在文化。
法学是追寻正义的学问,法律是公正的规则。自古“中直决狱讼”“铁肩担道义”。法律人最怕的是懂法律,无文化。缺文化的法律人只是法律匠;贬文化的法律匠便蜕变为讼棍、庸师、昏官了。前些年,有统计显示,法律人的犯罪率要高于其他职业群体。这是一个令人唏嘘的事实。
鲁迅说:愤怒出诗人。《易经》告诉我们,忧患出思想。然而,诗人和思想都是文化的产物。无文化的愤怒会出痞子,“暴虎冯河”的行为只不过是一种莽撞;无文化肯定不懂忧患、不会忧患,充其量不过是忧愁、忧伤、忧愤,甚至堕入“愤青”“愤老”陷阱,哪里还有思想?!
什么是“文化”?“人文化成”之谓也。这是一种“自强不息”“厚德载物”“博施济众”“己欲欲人,己达达人”“刚健中正”“修齐治平”的精神和事业;一种执着的正义追求,一种博大的“仁民爱物”的人文关怀。
法律作为知识,懂之不难;文化作为精神,陶冶不易。因为有文化,致力法学研究而有魂,从事法律实务而有魄;有“参天地”之大德,有“赞化育”之大智,有“为生民立命”之大勇,有“为万世开太平”之大业。
所以,我愿意借此发言机会,当一个说客,十分期望在政法院校执教的哲学和人文学科博士们不妨学前人的“下降进路”治学方法,将法学哲学化,给法律注入文化。
关于“下降进路”的具体路径选择和切入口,我斗胆提两点建议。
第一,从传统国学的视角重新认识中国古代法和法制,发掘古人的“良法善治”智慧。
恩格斯说:应当从以往的哲学中学习哲学。同理,应当从以往的法学(法制、执法司法案例)中学习法学。
举个例子。我上大学和研究生时读的教科书中,论及国家和法的起源,常引述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关于“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那段话,编者接着指出,国家和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在那段话中,恩格斯确实讲了阶级“冲突”和“斗争”,然后着重指出,对立的双方为了不至于同归于尽,“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样看来,国家和法乃为“缓和冲突”而生,为使对立双方“斗而不破”而存。质言之,是“和”的产物。法,就是用来建立和保持这种“秩序”的,它是不同利益集团为了自己根本的和长远的利益相互让步让出来的。
史伯说得好:“和实生物”。这“物”,指万事万物,“法”当然在内。“和实生物”内含“和实生法”。这是古贤关于国家和法起源的天才猜测。
《中庸》论曰:“中”为“天下之大本”,“和”为“天下之达道”,“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又说:“从容中道,圣人也。”朱熹在其《中庸章句序》明确指出,中道就是传自尧舜的“道统”。中国古代之良法善治追求,大致为八个面相:以“仁义”为良法善治之魂,以“民本”为良法善治之本,以“礼法”为良法善治之法,以“中道”为良法善治之道,以“德政”为良法善治之政,以“君子”为良法善治之仆,以“乡治”为良法善治之基,以“祥刑”为良法善治之剑。“中道”一以贯之于八者之中。它也是中华法系之“法统”。
第二,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法治传统,创造汇古今中西于一炉的现代法与法制。
司马迁时代只需要“通古今之变”,现在还必须会通中西。
“两脚踏中西文化,一心作宇宙文章。”曾誉为深通中西文化的“林语堂范式”。
“权利”观念、“权利”法学来自西方,兴盛于现代。它是人之为人的本性,具有人类性的普遍适用价值。
不得不承认的是,在上溯百年的现代史中,我们所生存的这片大地几乎成为外来法的试验场所,欧陆的、英美的、苏俄的,你喝罢了我登场。
学习和移植是必须的,又是不够的。
“权利”的普遍适用价值要通过民族性(空间)和时代性(时间)的特殊性条件中来表达和实现。
萨维尼(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说:“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
萨维尼还认为:“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立法者不能够随心所欲制定法律,而只有通过对各民族长期历史过程中所形成的传统和习惯进行研究分析,才能发现法律的真正内容。”
譬如,孔子的名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一种道德戒律,同样也具有人类性的普遍适用价值,其中同样涵泳着权利观念: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诚然,它需要作现代性的法学转化和制度安排。
“认真对待权利,认真对待传统”,旨在融通中西古今之法,创制中华复兴之良法善治。这是具有哲学思维和整体把握能力的学者的强项,也是他们的追求。
四十年的改革开放,开启了“法治中国”的大门。“法治”,需要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需要有严格而且公正的执法和司法制度与机制,需要有高度自觉公仆精神的立法人、执法人和司法人;“法治”,原本要以良好的社会和公民道德为基础,同时又反过来提升社会和公民道德,从而形成良性的互动;“法治”,还需要哲学的智慧,国学的厚重,文化的滋养。
法学是一个古老的学科,同时又是一个“日新又新”的新兴学科;法学是一个幼稚的学科,同时又是一个最有创新前景的学科;法学圈是一个糟糕的群体,但同时又是一个充满活力和担当的群体。法学敞开大门,欢迎哲学界、国学界、人文学界的朋友们共建当代中国法学!共同见证法学的繁荣!法治的伟业!
谢谢大家!
2019.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