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元贞:忠孝平衡:奏折所见清代官员的夺情与在任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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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元贞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2期

【摘要】“夺情起复”是丁忧制度衍生的重要制度,核心在于官员居丧期间被朝廷起复任职,本质是国家“忠”(职官履职)与“孝”(居丧尽孝)伦理的法律调适。“夺情”始于“金革夺情”之例,后为历代王朝沿袭并依实际需要灵活运用。本文以清代奏折为核心史料,直观分析清代夺情制度的演进:康熙朝从严适用在任守制,旨在确立“孝治”合法性以融入汉文化;雍正朝灵活运用在任守制,服务于新政用人需求;乾隆及以后谨慎收缩,推动制度定型。最终揭示清代夺情的“系统化”突破——适用主体上打破明代武官无条件夺情惯例,实现“文武官员一体丁忧”;适用条件上明确“于国不可替代、于家非不可替代”的标准;适用程序上形成逐级上报与弹性管理的规范化流程。彰显出中华文明在制度构建与价值调和方面的深厚底蕴。

【关键词】夺情 在任守制 清代奏折 忠与孝

“夺情”指在官员服丧期间,朝廷夺其尽孝之情,于丧服未满时起用之,称为“夺情起复”或“夺情起服”。具体表现为官员本应离任回籍丁忧,但被要求继续着素服在任办公,不得参与吉礼;或于守制期间被提前召回履职。最初始于“金革夺丧”,与丁忧制度相伴发展,一直沿袭至清代。丁忧制度所引发的职位空缺与用人需求之间的矛盾,使历代王朝皆面临“忠”与“孝”之间的艰难抉择。作为丁忧体系中的特殊安排,夺情是中国古代国家基于职官体系运转、经济管理及社会秩序等多方面考量,对“孝”与“忠”之间内在张力所作的制度性调和。

学界对清代夺情与在任守制已有关注,如白康的《论康熙年间官员在任守制》探讨了清鼎盛时期该制度的形成背景与实践,廖吉广的《雍乾之际的在任守制与政策调整》则分析了乾隆朝的限制性调整,及皇帝在制度弊端与先朝政策之间的权衡。本文在此基础上,力图透过《宫中档奏折》《军机处档折件》等原始朱批奏折档案,辅之以会典、实录等其他文献,更为动态细致地考察清代不同时期夺情与在任守制的具体适用情形,提炼其演进逻辑与制度特征。

“在任守制”是夺情最为常见的形式之一,所谓“如常入直,私居持服”。实践中通常也会给予数月假期,具体安排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先在任守制,待公务处理完毕再给假数月,返回原籍治丧,结束后回任原职;另一种则是先给假数月归乡治丧,事毕再返任供职。“在任守制”这一表述在清代才较为普遍,清代各时期对在任守制的政策松紧与使用频率存在显著差异,本质上可视为“忠”与“孝”两种价值在具体政治语境中不断博弈与调适的结果。

一、清代回籍丁忧与在任守制平衡的调适阶段

清朝作为以满洲部族身份入主中原的王朝,在接纳儒家丁忧制度的同时,也巧妙地继承并发展了其变通机制——“夺情”与“在任守制”。且对儒家丁忧制度的接纳是一个审慎而渐进的过程,顺治、康熙、雍正三朝是对丁忧制度及夺情在任守制逐渐学习与调适的阶段。

(一)顺治时期:丁忧与在任守制的初探

满清政权的丁忧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顺治十年(1653),广东道监察御史陈启泰上奏,提出满汉官员应一体遵行丁忧制度,以彰显“孝治天下”的理念。这一提议得到礼部支持,认为从“礼”的角度应实现制度统一。然而吏部随后提出异议,认为满洲、蒙古、汉军官员中多有专司旗务或部院要职者,不宜与汉官同样离任守制,最终议定满官居丧一月即出理事,私居持服三年。这一折衷方案既在形式上承认儒家孝道伦理,又在实质上维护了满官在官僚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笔者尚未检索到顺治时期关于在任守制的朱批奏折,但据《清实录》所载,共有11位官员的记载涉及丁忧与在任守制的内容。除原任礼科给事中杨栖鹗与太仆寺卿戴明说因违反丁忧规定受到处分外,其余9位均为请求回籍守制者,其请求或获准或被拒。其中,吏部左侍郎陈名夏、郧阳抚治赵兆麟、大学士洪承畴、大学士冯铨、吏部左侍郎梁清标、河道总督朱之锡、户部尚书王弘祚被要求在任守制;兵部右侍郎高景则获准回籍,甚至大学士刘正宗因兄长丧事请假回籍亦得允准。值得注意的是,这9人皆为汉官,反映出顺治时期对于丁忧与在任守制制度的适用,首先在少数汉官中展开尝试,整体仍处于制度实践的初步探索阶段。

(二)康熙时期:在任守制的从严控制与谨慎适用

在顺治时期初步探索基础上,康熙朝加强了对汉官丁忧的管理,同时逐渐让部分满官也尝试丁忧。因而对丁忧制度的整体执行趋于保守,对“在任守制”始终保持着严格限制的立场。康熙十一年(1672)重申定制:“各省藩臬以下丁忧官员,督抚每奏称才能,请在任守制,恐贪恋职任者,多方营求,彼此效尤,有乖孝道……嗣后丁忧官员,督抚无得题留,悉令离任守制。”康熙十六年(1677)进一步明确:“近见督抚,不论地方有无用兵,辄请留任,嗣后应概行停止。查各省用兵地方官员,许督抚题请留任守制。今逆寇渐平,若紧要地方官员,果系才能,该督抚保举留任守制。有不称职者,将保举之督抚议处。若非用兵要地,违例题请,照定例处分。”仅“用兵要地”方可由督抚题请留任,在制度层面确立了康熙朝从严适用在任守制的基本导向。

笔者翻检大量奏折史料,康熙朝涉及在任守制的奏折数量有限,仅两份奏折。康熙四十八年(1709),直隶巡抚赵弘燮上奏,言明天津这一地方举足轻重且难以治理,需要“操守清廉,才具优长”的人方可胜任,遂举荐了知府祁国祚,认为其“才守兼优,堪以理繁治剧”,但其生母病故,奏请可否令其在天津任内守制。康熙帝不允:“丁忧官不便留任另选人奏罢。”康熙五十四年(1715),赵弘燮又上奏:理事同知年老乞休,已在任守制的理事通判瓦尔达“才具优长,听讼平允,悦服旗民”,并强调专管旗民诉讼的理事同知、通判至关重要,所以请求瓦尔达补授为理事同知。康熙并未同意:“在任守制之官不便题升迁,恐有议论。”可见,康熙虽然同意其在任守制,但并未同意丁忧期间的官位变动。两案均显示康熙对在任守制所持的审慎甚至保守的态度。

《清实录》的相关记载可作为辅助:康熙朝涉及丁忧与在任守制的官员共计约85人,其中仅24人被要求在任守制,其余均要求回籍或回旗守制。且一般为朝廷重臣才被要求在任守制,如康熙六十年(1721),陕西省正值“用兵之际,正在办理钱粮重务。或因闻讣丁忧,以致迟误事件……寻议陕西省自道员以下、知县以上,有丁忧者,应令在任守制”。此属战时临时措施,亦非常态。整体而言,康熙朝严格限制在任守制的适用情形,强调官员应离任守制,以落实丁忧制度所体现的孝道伦理。

这一政策取向,与清初统治集团对汉文化制度的接受过程密切相关。丁忧制度作为中原儒家礼法的重要体现,对入关不久的满洲统治者而言,尚属需要积极“引入”并“融入”的传统制度。康熙朝对在任守制的从严把握,既反映出其对孝道观念的推崇,也体现了其在践行儒家政治伦理过程中的谨慎态度。

(三)雍正时期:在任守制的灵活运用与广泛推行

雍正朝关于在任守制的奏折数量显著增多,类型也更为丰富,笔者整理约35份雍正朝有关在任守制的奏折,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地方督抚奏请辖区内官员留任守制;二是重要官员自请回籍丁忧而被劝留;三是官员上谢恩折,感激皇帝允其在任守制并额外给假治丧;至雍正末年,则出现大臣奏请从严审核在任守制条件的奏疏。总体而言,雍正朝成为在任守制制度运用最为频繁、最具弹性的时期。

若无特殊情由,雍正通常会批准“题请留任”的奏折。兵部右侍郎李维钧雍正二年(1724)上奏:县吏戴天球自莅任以来,两载廉以服官、俭以持己,在断案、劝农、主持修渠灌地方面都卓有成效,深受百姓爱戴。如今其母病故,例应丁忧,然如此贤员离任实为可惜,恳请准其留任守制。雍正朱批同意其在任守制。

对于自请回籍守制的重要官员,雍正则多予慰留,委婉劝导其在任尽忠。南赣总兵石云倬雍正四年(1726)上奏请求回籍丁父忧,并说明已将各项工作安排妥当,承诺料理完丧事后回来继续效犬马之劳。雍正朱批数列:“忠、孝原属一理,你能显亲扬名,尔父自然含笑九泉。事已如此,亦为了分内之事不可过于哀毀。”最终只准其数月假期回籍治丧,期满赴任。两年后,石云倬又因丁忧事宜上奏,继母杨氏病故,且“现在一切公事仍照常办理,不致有误”,恳请回籍守制。雍正不允:“……未赏你假因汝任甚紧要……如有万不得已之情,应乞几月之假。”仅在其有“万不得已之情”时方可请假回籍,体现出雍正时期对关键岗位官员离任的严格控制。

此外,亦有众多官员上疏感谢皇帝在任守制期间,还给假归葬。署理广西巡抚印务韩良辅上奏,感激雍正准其在任守制期间“扶榇回籍”安葬父母,雍正朱批“自然遂你孝念”以示体恤。可见,雍正时期在任守制的运用较为灵活,此类视情况给假几月再命其尽快返岗的举措,既使官员得以略尽孝思,又能尽量不耽误公务,在制度执行中兼顾了人情。

由于在任守制在雍正朝运用极为广泛,至其末年,出现要求严控此类情形的奏议。云南巡抚张允随上奏:直省大小官员遇丁忧时,督抚不得滥请在任守制。原奏中称,以往地方要职因一时无合适人选接替,可题请留任,或给予回籍治丧之假,由他人代行职务,以全人子孝心,此本体现皇上“因地用材、教孝作忠之深意”。然张允随担忧“日久弊生”,因此奏请日后若督抚题请在任守制,必须详述该官员的政绩、职位何以紧要、其人有何不可替代之处,以及目前承办事务是否确无他人可替等实情。皇上不应仅凭虚词批准留任,而应仿照保题之例,造册送部存案。若留任后该员操守败坏,则原保题之上司亦应依“滥举匪人例”一并受罚。对此,雍正的回复意味深长:“为此陈奏者多似,此等皆朕权宜之政,况借此亦可观试汝等存心行事。汝今虽有此奏,朕仍加留心体察,亦不即释然置之不问也。”这番话不仅反映出雍正对在任守制运用之广,更揭示出他有意继续将此制度作为考察官员与调控人事的权宜之策。

通过上述几类奏折,可以看出雍正时期充分且灵活运用了在任守制这一夺情方式。究其背景,与雍正年间推行新政、亟需得力官员实施密切相关,在任守制遂成为保障政务延续性与效率的重要制度工具。

二、清代回籍丁忧与在任守制平衡的稳定阶段

经过前朝的不断调适,清代对于在任守制的政策经历了或紧或松的探索,至乾隆后逐渐趋于稳定与规范化。在此过程中,尽管制度框架基本固定,但仍会根据时局变化进行细微调整,以兼顾实际需求

(一)乾隆、嘉庆时期:制度回调与审慎平衡

经历雍正朝在任守制的广泛推行及引发的争议后,乾嘉时期对这一制度的态度转为审慎适用,笔者整理乾隆朝9份奏折、嘉庆朝8份奏折进行分析。此阶段政策重心由“广泛夺情”向“恪守礼制”倾斜,在任守制的适用明显收缩,呈现出回调趋势。

在这一时期,请准在任守制的奏折数量显著减少,且多限于实在不可替代的紧要岗位,如边陲军务、特殊地域等极少数情形。乾隆三十七年(1772)清溪县令李荐高应丁忧,因其承办军务且经手事件未了,故“请准在任守制”。乾隆四十二年(1777)同知富昇丁父忧奏请在任守制,理由也是向来新疆办事人员遇有丁忧都是如此。此类奏请均以职务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与不可替代性为前提,反映出朝廷对在任守制的批准已趋严格。

与之相对,奏报“回籍守制”成为此阶段的主流。如嘉庆五年(1800)山东巡抚陈大文丁母忧,上奏:所有任内应办事件已交接,奏请扶柩回籍守制以尽孝思。嘉庆六年(1801)知府田灏,丁忧以来尚未扶柩回籍,现所办之事已完竣,此外并无经手未完事件,应令该员扶柩回籍守制以示体恤。这些奏折表明,丁忧制度中“孝”的价值权重回升,丁忧制度实践向礼制原旨回归。

此外,奏折中弹劾规避丁忧、贪恋权位者的数量开始增加。如嘉庆二十三年(1818)理事通判常山,被奏丁忧未按限回旗守制,仍逗留省会。嘉庆二十四年(1819),已被革职发配伊犁的总兵英绶,在其父病故后被奏饬令回旗守制。这些案例从反面印证了当时对丁忧制度执行的严格程度。

乾隆朝开始,皇帝对在任守制奏请的朱批也趋于程式化,多为“知道了”“该部知道”“有旨谕部”等,不再如雍正时那般充满个人意志与情感色彩,显示出对是否在任守制的决策过程更趋制度化,主要依照既定规章与相关部门的审议结果而定,君主的个人裁量权相对收敛,制度执行的规范性与稳定性增强。

(二)道光、咸丰、同治时期:恪守礼制与因时制宜

清朝中后期,涉及丁忧的奏折同样多为请求或陈述回籍守制及未按规定回籍守制的处理。如道光元年(1821)有奏折呈报粤海关监督达三,因母丧回旗守制百日;道光二年(1822)则连续三折奏报山东登州镇总兵张聊奎,因继祖母病故未按规定回籍守制被革职;道光二十一年(1841)奏请前任江场盐大使保泰、候补县丞黄许桂军务完成后回籍守制。道光朝亦见服满起复类奏折,如道光七年(1828)前任福建台湾填总兵官明保“奏报守制年满并请恩赏差使”,以及道光二十一年(1841)四川总督宝兴奏报署提督托明阿守制服满等。

然而,道光七年(1828)兵科给事中程德润的奏折揭示,匿丧、上司违例奏请留任、逗留他省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建议除特殊情况外,逗留外省者应一律饬令回籍,违者及徇隐,上司一并严惩。同年还进一步规定,“官员由祖籍呈报丁忧者,即在祖籍守制起复;由现籍呈报丁忧者,即在现籍守制起复,毋庸咨驳。但不许跨占两籍,以杜弊混。”从程序上防范舞弊。

咸丰年间基本延续前朝对“在任守制”的审慎态度。朝廷致力于完善程序、堵塞漏洞,通过严格的时限与惩罚规则进一步规范丁忧与夺情制度,体现出“恪守礼制”的政策取向。咸丰九年(1859)上谕:各地频繁奏留丁忧人员,恐存“贪荣忘亲”之弊,有伤风化。朝廷对军务人员的丁忧与起复作出系统规定:仅“军营必不可少”的带兵人员可奏留差委并就近起复,其余办理粮台、文案等人员一律不准请留;已奏留者须严行裁汰,回籍守制。同时强调,军务告竣省份的相关人员须回籍补行守制或穿孝,逗留不归者将受严惩。此外,对河工官员的丁忧也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其虽有较短的百日假期,但仍须回籍,不得违例留工。因战事兴起,现实压力开始冲击制度。朝廷为应对危机,特别对军务等人员的夺情再次加以规范,但仍在努力划定范围、加以限制。

至同治时期及以后,因战事频繁,有关“夺情”在任守制的奏请再度增多。朝廷虽仍强调丁忧之“孝”,但态度已不似前朝坚决。同治元年(1862),曾国藩曾就浙江提督鲍超等统兵大员丁忧去留一事上奏请示。最终因战事紧迫,清廷准许该员仅在军营中穿孝二十七日,待军务结束后再行给假回籍治丧。同治六年(1867)上谕承认,军务紧急时特旨“夺情”属权宜之计,明确限制其适用范围:仅限“防剿吃紧”的带兵人员,其余随营及非军务省份官员不得滥行奏留。官员在完成正在进行的公务后,再行守制。此时,战事更为频繁且旷日持久,现实需求已压倒礼法原则。朝廷虽仍倡言孝道,但态度已明显松动,默许了更大范围的“夺情”,并最终接受“事竣补行守制”的折中方案,在“忠”与“孝”的博弈中,“忠”略占上风。

总体来看,从顺治时期的制度初探,到康熙朝的严格限制,雍正朝的灵活运用,再到乾隆、嘉庆时期的审慎回调,及至道光、咸丰、同治时期在稳固框架下的局部微调,清代在任守制的发展轨迹清晰呈现出制度在“忠”与“孝”之间的不断调适。这一过程最终推动丁忧与夺情制度走向规范化与程序化,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价值与实践平衡。

三、清代夺情与在任守制的适用特点——渐于体系化

对相关档案与史料的综合分析表明,清代夺情与在任守制的实践,呈现出从个案处理到系统化规范的发展轨迹。其在适用主体、条件与程序等层面均体现出逐步体系化的趋势:在主体上,确立了文武官员一体丁忧的原则;在条件上,形成了明确而具体的评判标准;在程序上,构建了层级分明的奏报流程。这一转变,说明夺情制度从早期带有较强随意性的权宜之举,逐步发展为体系严密、运行有序的规章制度。

(一)主体:文武官员一体丁忧

与明代相比,清代丁忧制度的重要突破在于将武官全面纳入规制体系,终结了武官普遍夺情的历史惯例。尽管武官身负军务大事,关乎社稷安危,历代多行“金革夺情”之例,清初亦沿袭旧制,鲜有武官完整履行丁忧程序,多被夺情。直到康熙二十四年(1685)后,武官不丁忧的惯例才有变化。

早在康熙十二年(1673),宗人府等衙门就对“旗下服制”作了规定:“寻兵部议,旗下在京武官,亦照文官例守制。”此时已出现武官同文官一样丁忧守制的规定。康熙二十四年(1685),四川提督何傅正式提出武官也应丁忧,得到康熙帝支持,理由有二:首先孝是治理天下的根本之一,“孝者,治天下之本,理应丁忧”。其次,借丁忧制度可防范武将长期拥兵之弊:“且武官久任,非善事。在昔唐朝藩镇,骄蹇跋扈,皆由久典兵权之故耳。丁忧之例既定,自不致久任矣。”经九卿集议,康熙二十五年(1686)确立武官分级管理制度:“仰惟我皇上孝治天下,文武一体。嗣后提镇以下,如奉特旨留任者,应令在任守制。其副将、参将以下等官,如系紧要地方缺,该督抚提镇题留者,准其在任守制,余俱令解任守制。”理由如下:“守制关乎孝道。人子之心,各宜自尽。文武一体,极为合理。间有应留者,候临期酌定。”这一规定在康熙二十六年(1687)进行了调整:“命武臣副将以上官员丁忧,参将以下官员在任守制。”高级武官丁忧,而中低级武官原则上留任,形成了以武官品阶为依据的差异化管理制度。此后,有关丁忧的规定常以“内外文武官员”开头。

雍正元年(1723)又调整了武官丁忧与夺情的规定:“武职参将以下等官,嗣后应仍照定例,不准给假。”但若该员确为独生子,且经核查其驻防地并非军事要冲,则允许督抚提镇为其题本请旨。假期长短难以统一规定,应根据官员任职地与原籍的距离酌情限定:近者不得超过六个月,远者不得超过十个月。倘若在限定假期外借故逗留不归,则按例惩处。

乾隆二年(1737)进一步扩大给假范围:“参将以下等官,除军机调遣,仍不准给假外,其余各营武职,自参将至千把,无论独子与非独子,凡遇亲丧,俱应给假。其父母殁在任所者,准其扶柩归葬;在籍者,准其回籍奔丧。”假期长短的原则与雍正朝一致,并细化这一规定:“近者不得过六个月,远者不得过十个月。该督抚将给假日期报部,事毕依限回营。素服办事,二十七月之内,遇朝会祭祀齐集,一切应穿吉服之处,俱免随班行走。未满服前,无庸升转。至服满后,仍准算俸。”从“独子”给假,放宽到“无论独子与非独子”都可以给假,反映出在“忠”的核心地位不可动摇的前提下,制度为“孝”的价值释放了更大的实践空间。

乾隆十二年(1747),山东巡抚阿里衮奏请将丁忧范围扩大至参将以下武官,以实现文武体制的统一:“定例武职副将以上准丁忧,参将以下不准。近虽有给假治丧,及二十七月内停升转之例,与文职究未画一……是武职亲在之日,得与文员一例终养。独至亲殁,不得与文职一体丁忧……且武职丁忧,康熙二十五年曾经举行。请嗣后参将以下,俱照文职丁忧。如有边关紧要,及军机调遣,许该督抚提镇,题请留任。卫所官员,运粮闻讣者,运完回籍守制。”乾隆虽认可其“名正言顺”,但虑及实际执行难度,未予立即推行。

嘉庆年间基本延续既有制度,强调在军务结束后仍应令武官回籍守制。嘉庆八年(1803),吴熊光上奏:“……军营丁忧文武各员,目今已无经手紧要事件。其未经服阕者,均令其回籍守制,将来照例起复。其已经服阕者,于军营给咨先回本籍,补行穿孝。”可见,在无军务紧急的情况下,朝廷的大体态度依然是令武官回籍守制,且未回籍守制的需要补行。

道光后,随着内外战事频发,武官夺情又呈增多趋势。道光六年(1826)提督齐慎应丁忧,但因军务吃紧,仍留军营带兵。咸丰八年(1858),云南鹤丽镇总兵周天培母丧,但此时地方爆发叛乱,朝廷正是用人之际,遂令留江南军营剿匪,完成后再回籍。同治元年(1862),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运动,大臣贾桢上疏请求朝廷对正在丁忧的湖北巡抚李续宜夺情。总体来说,是尽量遵循武官丁忧的原则,但依然以战事大局为先。

纵观清代武官丁忧制度的演变,可见清廷通过不断调整与完善,既坚持了“以孝治天下”的儒家理念,又兼顾了军事管理的特殊性,最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武一体丁忧”制度体系。

(二)条件:于国不可替代、于家非不可替代

按察使耿鳞奇认为朝廷准许在任守制的必备条件应该是职位为要紧之缺,官员为贤能之员,及有承办要事未完。这反映出清代在审批夺情时所遵循的基本逻辑:官员必须在国家事务中具备显著的不可替代性。与此同时,从官员家庭层面考量,准予夺情通常还隐含另一项附加前提:须有其他亲属能够代为料理丧事,即该官员在家庭治丧环节中可被替代。

综上,清代夺情制度的适用条件可归结为一项根本原则:官员须“于国不可替代”,而“于家非不可替代”。

1.朝廷用人:要紧之缺、贤能之员、未完之事

在任守制的批准,理论上需同时满足职位属“要紧之缺”、官员为“贤能之员”、且有“承办要事未完”这三项条件。尽管具体奏折中未必皆明确并陈述三者,但所呈理由若详实充分,也同样可以体现出留任的必要性。

山西巡抚奏请大同镇总兵祖秉衡在任守制,言明了大同镇地处边疆,所辖各营路甚属紧要;且祖秉衡莅任以来实心办理诸事,整饬文武、兵民悦服。如果令其在任守制,于边疆营伍地方均有裨益。雍正准奏:“此不待你奏者,自然留他。”都统范时绎奏,庐州府知府赵向奎欲丁父忧,但“庐州一府民风案件顽敝日深……正需强干勤敏之员整顿革除”,所以请求让其在任守制。雍正准允:“此实心任事忠诚之员也……应留者已有旨谕部矣。”此类奏议虽未明言有未完要务,然其所述情势已隐含职务延续之需,反映出皇帝对紧要岗位官员在任守制的积极态度。

甚至对职责尤为重要的官员,经过议定,在任守制期间不予给假几月料理丧事。西安布政使硕色上报丁父忧,但未被给假:“……老成端谨,诚实可信,且历任有年……令若给假数月,令其回京,势必另委贤员代伊署理。窃恐钱粮项款以及军需事件头绪纷繁,署任之员未必即能熟悉临事周章,势所不免……诚难令其给假回京料理伊父丧事。”

当然,皇帝对在任守制之请并非一概照准,会经过深思熟虑才准予奏请。广东巡抚与总督雍正七年(1729)上奏,请求应丁忧的知府陈鸿熙在任守制,奏折中先强调知府一职责任重大,并说明韶州地理位置紧要;进而称其人“年力富强,办事敏练,且久任海疆熟悉风土”。雍正在朱批中展现出其考量过程:“题到有旨,但闻该员朕屡次擢用至此任……任意狂妄,呼名不似从前敬慎,汝等既为此保留当省实训诫……亦传谕令知之。”由此可见,即使官员在客观条件上符合在任守制的要求,皇帝也未必直接批准,而是会结合该员的具体表现加以约束和训诫。

2.官员家庭:有他人料理丧事

除职务需要、官员能力与公务延续性三项核心条件外,家中是否有人代为料理丧事,也构成朝廷准予在任守制的一项重要辅助条件。这一因素虽非决定性,却在审批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伦理补充与情理平衡作用。

前述官员石云倬请求回籍守制,皇帝不允并朱批:“……若可以命汝弟兄料理更见汝忠诚之心。”此言表明,若官员有兄弟可代为治丧,则其留任尽忠不仅合情合理,更被视为忠诚的体现。某种程度上来说,治丧具备“可替代性”,成为强化在任守制合理性的关键支撑。

兵部右侍郎李维均上奏雍正,巡道常德寿正丁母忧,其本人“断狱明晰,为人亦复和平”,且其父尚在,也有一弟可以料理母丧,如此人才离任实在可惜,请求常德寿在任守制,雍正同意此事:“常德寿留他。”常德寿不到一个月又闻父丧,李维均复奏:“……德寿虽两遭大故,一切丧务尚有伊弟尽可办理。仰祈皇上俯念贤员难得,再赐破格弘恩仍敕令在任守制,则清理刑名实多裨益。”雍正再次同意:“自然留他。”可见,除却于国不可替代性的三个条件外,有人代为料理丧事至关重要。

云南巡抚鄂尔泰雍正五年(1727)上奏,由于边陲地理位置特殊且难以管理,非熟悉风土人情者难以胜任,该镇总兵南天培为人正直,办事老成,“在任三年,营武整饬,文武兵民俱甚相安”,其生母病故,例应回籍守制,但绅士军民纷纷恳请提留。理由之一为其弟南天祥现任开化镇总兵,可代为料理丧事,其母并不属于无人料理的情况。雍正遂同意其在任守制。

综上所述,清代在审批在任守制时,实际上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官员须为“于国不可替代”之才,同时其家庭角色须为“于家非不可替代”。前者体现的是对“忠”的严格要求,后者则为“孝”的履行提供了变通的空间,两者共同构成了夺情制度在实践中的双重基准。

3.特殊要紧之缺:盐运、河道、军营

除一般性紧要职位外,清廷对部分专业性极强、且关系国计民生或军事安全的特殊职务,在夺情实践中形成了更具刚性的留任惯例。依据吏科给事中马宏琦请求严查在任守制的奏折:“或因边土苗疆非其人不能抚绥经理,或因军需河务非其人不能终始厘清,是以题留守制给假治丧,无非准情理之安,俾其公私兼尽也。”揭示出某些职务的不可替代性构成了准予在任守制的根本前提。其中,盐政、河工与军务三类职务尤为典型。

盐政事务因其关系财政与民生,主官鲜少能够照常离任丁忧。两淮盐政尹继善雍正十年(1732)奏:“两淮盐政高斌报丁母忧……两淮盐政甚属紧要……高斌管理数月……渐有头绪……仰肯圣恩准高斌在任守制赏假数月,扶柩归葬事竣回任……可否暂给假……”。雍正当然同意:“俱赏给假数月。”虽准予数月假期扶柩归葬,但仍令其“事竣回任”,继续在任守制。表明此类职务的夺情几成定例。

河道工程尤受重视,其专业性要求使得经验丰富的官员难以被临时替代。管理河道的官员白映棠已丁父忧,但河防关系重大,难于得人,河南巡抚王士俊奏:“可否令白映棠作速启程在任守制,俟三汛过后,臣酌量给假营葬仍回本任办事。”雍正当然准允:“照所请行该部知道。”河道事务关系重大,所以大多数管理河道的官员都需要在任守制,且应等处理完河道紧要事务方有假回籍料理丧事。江南驿盐道在任守制的官员陈弘谋,“着照所请仍留在任守制,俟新任交代后,给假料理丧事毕,仍回驿盐道之任”。此种惯例自康熙朝既已确立,河道总督赵世显就上疏言明这一特殊职位在任守制的必要性:“管河官员,必得在工年久,谙练工程者,方克胜任。请将丁忧人员,仍留河工效力。”遂谕大学士等曰:“河工告成二十余年,善后之方,不可不讲。在工之人,必年久谙练,方能办理。譬如行军,务须曾经出征者,始于营伍熟谙。况黄河之水,迁徙不常,最难疏治,如下埽筑堤,建挑水坝,非久于其地之人,不能熟悉。”可见,历朝历代的河道修缮都较为关键,官员都需有专业技术,非轻易可以替代。

军营要务在战时所涉尤重,如前所述,兵官常被夺情。嘉庆七年(1802),贵州安义镇总兵李应贵呈报母亲病故,他于军营闻讣,虽然总兵丁忧例应回籍治丧,但剿灭贼匪正吃紧之时,无其他总兵大员可替代,所以额勒登宝上奏请旨让李应贵暂行留任在营带兵,等南山肃清军务告蒇,另行奏请开缺令其回籍守制。此类情形在战时屡见不鲜。

综上,对于盐务、河工与军务等专业性极强且关系重大的职务,清代在夺情实践中实际上形成了一套相对独立的审批逻辑。其核心在承认此类岗位的高度专业依赖性与国家安全相关性,从而在制度执行中赋予其更强的留任必要性,体现了清代政务运行中“国家需要”与“个人伦理需求”之间的优先次序。

(三)程序:逐级上报与弹性化管理

清代在任守制的实施遵循一套严密的程序,展现出制度运行的规范性与灵活性。根据梳理奏折档案,一般由本人呈报丁忧事项给上级官员,上级官员认为符合在任守制条件、有必要在任守制的,会上奏皇上请求该官员在任守制。有权提请的官员范围广泛,既包括中央六部尚书等重臣,亦涵盖地方总督、巡抚、总兵、监察御史、按察使、布政使等各级长官。皇帝通过在任守制条件判断是否需要留任,再交由相关部门执行。

在任守制期间,官员着素服继续履职,但须在奏折中明确标注其特殊身份。如南天祥奏西藏军情,具奏人位置写明“镇守云南开化等处地方总兵官都督同知在任守制驻劄开化府南天祥”;再如赵城呈报事件时,具奏人写道“湖广湖南长沙等处承宣布政司布政使在任守制赵城”。此举既为制度性规范,也强化了官员在特殊时期的责任意识与自我规训。

具体守制方案由皇帝会同相关官员酌定,内容包括是否给假、假期长短及其他优待措施,假期长度通常依据任职地与原籍的距离而定。四川在任守制的按察使吕耀曾上奏感谢雍正给假四个月回籍治丧,并记录了详细的闻讣、启程回籍、开始治丧、结束丧假、重回原任的时间。其中,路途往返两个月,所以给假四个月较为合理,体现出制度设计的现实考量。

然而,给假的前提是公务完成并妥善交接。官员陈弘谋的父母相继去世后,尚未归葬。他上奏有关工作交接的事宜:“署理江宁布政司印务已经卸事,所有藩库银两随经交清,其经营省仓兵米共有十万余石。现在逐一盘交,俟盘竣之日,即遵旨请假回粤料理葬事。”雍正朱批:“览奏,知道了。莫移初志勉之。” 

除了给假外,个别官员或蒙额外恩赏。广西右江镇总兵官潘绍周“祖母在籍病故,伊系承重长孙,例应丁忧”,但该地位置紧要,潘绍周为人“谨慎操守清白,料理营伍颇能用心”,“一旦离任难得接手胜任之员”,所以令潘绍周在任守制,给假回籍料理丧事后仍回原任。应承重丁忧的潘绍周上奏感谢皇上给假八个月,并谢恩赐内库五爪龙大缎等物。然此类优遇并非常例,反映制度在执行中仍保留一定弹性。

总体而言,在任守制给假与常规丁忧存在两项根本区别:其一为守制时长,前者仅三至八月,远少于二十七月之制;其二为复职程序,在任守制期满后官员可直接返任,无须经起复流程。这种“不离任而守制给丧假”的安排,既在形式上维系了孝道伦理,又在实质上保障了政务延续,成为清代官制中一项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特殊制度设计。

四、结语

清代夺情制度的演变,揭示了国家治理中制度理性与伦理价值间的复杂互动。从顺治时的制度初探、康熙朝对“恪守礼法”的严格限制,到雍正朝的灵活运用,再到乾隆以后“循例遵章”的规范运作,这一过程不仅反映出清代职官管理制度逐步成熟,也体现了中华政治文明在处理“忠”与“孝”价值冲突时的独特智慧。清代通过将夺情制度体系化,构建了一套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治理机制。在“忠孝难两全”的传统困境中,以丁忧制度维系儒家伦理秩序,又以夺情机制保障行政效能,实现了核心价值观与现实政治需求之间的动态平衡。

作为边疆部族入主中原的王朝,清廷对夺情这一典型儒家制度的发展尤为值得注意。其在采纳中原礼制的同时,也完成了对儒家政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通过将满汉文化要素熔铸于制度实践中,不仅强化了对官僚队伍的控制,也实现了多元文化整合与政治认同构建,其过程远非简单的“汉化”所能概括。 

夺情是丁忧的例外情形,清朝统治者根据不同时期的军国政情,权衡利弊,做出相应的取舍,以此缓解官员离任守制对政务运行的冲击,从“以孝治天下”的理念出发,深化了对儒家孝道的理解和接受,并将其灵活运用于掌控庞大官僚队伍的实践之中,不但极大地加强了清政权的稳定性和向心力,也印证了儒家仁道精神的无穷感召力和中华文化的持久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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