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睿超:从“随时取义”看程颐与朱子卦爻时位观之别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5 次 更新时间:2026-02-03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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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睿超  

内容提要:在程朱易学的比较研究中,二者解《易》体例之不同背后的对卦爻时位之理解或曰“卦爻时位观”之差异何在,是一个根本性问题。通过对《易程传》和《周易本义》有关“随时取义”体例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程颐在爻辞注释中大量使用“随时取义”说,赋予每卦各爻更强的独立地位,背后蕴藏着一种强调人的主体性的时位观;而朱子则避免使用“随时取义”,倾向于在一卦六爻中寻找一贯性解释原则从而削弱各爻的独立意义,其背后的思想意图则是虚化各爻的处境与主体象征义,从而力求恢复《易》作为“卜筮之书”的原貌。程、朱对“随时取义”的不同态度正是其“卦爻时位观”差异的一种反映。

关键词:程颐/ 朱子/ 随时取义/ 卦爻时位观

原文出处:《周易研究》(济南)2025年第5期 第30-39页

作者简介:陈睿超(1985-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哲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易学哲学、宋明理学(北京 100089)。

 

程颐之《周易程氏传》与朱子之《周易本义》可谓宋代理学《易》解之双璧。学界有关《程传》与《本义》释义体例及易学思想的比较研究已相当丰富①,但仍有一重要的问题尚未得到足够关注:两位理学家在解释《周易》经传时对特定体例之取舍的思想根据何在?其背后是否蕴含有关《周易》卦爻时位之根本性理解上的差异?本文选择程颐发明之“随时取义”为入手处尝试解答这一问题,理由有二:其一,“随时取义”被认为是《程传》在释爻方面富有独创性的体例,与对卦爻时位的理解直接相关;其二,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几乎在《程传》中所有用到“随时取义”的地方,《本义》都做出了不同的解释,可见朱子明显是不接受乃至否定程颐“随时取义”之例的,二者于此体例之异趣的原因值得深入探究。以此为突破口,我们恰可一窥程、朱易学诠释所依据之卦爻时位观差异的究竟。

一、“随时取义”与“爻别观之”的义理易学解释传统

在正式开始比较之前,我们有必要先行澄清程颐“随时取义”说的基本内涵及其与义理易学解释传统的关系。对此问题,前辈学者已经做了大量研究:朱伯崑先生认为,程颐根据王弼“卦以存时,爻以示变”的主张提出“随时取义”说,其内容是“认为《周易》经传对卦爻辞吉凶的解释,并无一定的格式,此时此处可以作此种解释,易处异时,又可作另一种解释”,采纳这一体例是为了“解决《周易》经传中一些不一致甚至矛盾的说法”;②梁韦弦基本延续朱先生的讲法,同样认为“随时取义”说源自王弼,并将之更简洁地概括为“卦爻因时之不同而意义则随之不同”③;唐纪宇在《程颐〈周易程氏传〉研究》一书中更细致地疏解了“随时取义”说,对前述学者的观点加以修正,认为“随时取义”说是程颐独有的解易体例,此前的《易》注“都没有出现过‘随时取义’的说法,甚至连相似的思想都没有出现过”,并指出这一体例应“被理解为根据卦爻辞的具体情况而选取某种意义的含义”,是针对“爻辞注释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矛盾”,即“注释与注释间的矛盾”而提出的。④

应该说,唐纪宇的论述是目前学界对“随时取义”的研究中最全面的,但是并非没有可商榷之处。如其认为这一体例是程颐完全独创的说法,就显得过于绝对。我们知道,程颐应用“随时取义”的典型例证是对屯六二爻辞“匪寇婚媾”的解释:

二当屯世,虽不能自济,而居中得正,有应在上,不失义者也,然逼近于初。阴乃阳所求,柔者刚所陵,柔当屯时,固难自济,又为刚阳所逼,故为难也。设匪逼于寇难,则往求于婚媾矣。婚媾,正应也。寇,非理而至者……初为贤明刚正之人,而为寇以侵逼于人,何也?曰:此自据二以柔近刚而为义,更不计初之德如何也。《易》之取义如此。⑤

《程传》释屯初九,本据《象传》将其释为“以贵下贱”的贤者,而在九二爻辞的解释中,初九爻象征的人物身份却变成了“非理而至”的寇盗,这就是“随时取义”。但是,如果与王弼《周易注》此爻注释相互比较的话,就不难发现此说非程颐所独有:

志在乎五,不从于初……寇,谓初也,无初之难,则与五婚矣,故曰“匪宼婚媾”也。⑥

王弼在注释屯初九时也将之解为屯难之时的“安民”“得民”者(参见《王弼集校释》,第234—235页),而在九二又将其目为寇。这里初九身份的改变与对“匪寇婚媾”的理解,《程传》显然是承王注而来的。另外,唐代孔颖达《周易正义》与北宋胡瑗《周易口义》对此爻的注解⑦也都与王注无大差别,这足以证明“随时取义”之说并非程颐师心独造,而是如朱先生所论,与王弼以降的义理易学解释传统一脉相承。⑧

实际上,上述解释传统涉及一种理解《周易》卦爻辞的基本原则,其曾在北宋的苏洵、苏轼父子那里以反面的方式被概括出来。苏氏父子合著之《东坡易传》云:“夫卦岂可以爻别而观之?彼小大有所齐矣。得其所齐,则六爻之义未有不贯者。吾论六十四卦,皆先求其所齐之端,得其端则其余脉分理解,无不顺者,盖未尝凿而通也。”⑨所谓“爻别而观之”,即是说在传统的易学解释中,一卦六爻每一爻都被看作是卦时整体处境下相对独立的具体处境及这些处境中相对独立的个体之人,各爻的解释之间并无通贯线索,变动无常。这正是王弼《周易略例》中所谓“卦以存时,爻以示变”(《王弼集校释》,第598页),即将各爻看作卦时于不同居位上产生的具体变化的观念在具体爻辞解释中的反映,亦为易道“不可为典要,唯变所适”之根本特征的体现。

既然在此解释传统下,一爻象征的具体处境具有相互独立的意义,那么各爻的取象,包括其所象征的人的身份,随具体处境而发生变化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可以说,“爻别观之”的解释原则在卦爻辞之间建立的统一性是较弱的,这可能正是苏氏父子所不满意的地方。朱子在《语类》中对苏洵的解《易》方式有如下概括:“老苏说《易》,专得于‘爱恶相攻而吉凶生’以下三句。他把这六爻似那累世相仇相杀底人相似,看这一爻攻那一爻,这一画克那一画。”⑩由此可知,苏氏父子是将一卦诸爻以前后一贯的身份象征纳入“爱恶相攻”的复杂而纠结的关系网中,以此为“所齐之端”去通贯卦时爻位,这无疑是以一种对义理易学解释传统的突破,其文本统一性更强。

不过,朱子在概括“老苏说《易》”之后评论说:“全不近人情!”又云:“东坡解《易》,大体最不好。”(《朱子语类》,第1676、1663页)可见,朱子对苏氏父子的这种解《易》方式是十分反对的。反过来讲,朱子本人所认同的仍是“爻别观之”的解释原则。如论噬嗑卦时朱子即指出:“爻亦各自取义,不说噬颐中之物。”(《朱子语类》,第1780页)将噬嗑各爻看作与卦象的象征义有别的独立意义单元,显然体现出“爻别观之”的解释原则。

既然程颐的“随时取义”源自“爻别观之”的解《易》传统,而朱子也在此传统之中,那么对于“随时取义”说过于简单的概括,如“卦爻意义因时之不同而意义则随之不同”等等,恐无法揭橥程、朱的真正思想差异,一种更为细致的对比剖析工作尚付阙如。对此,前引唐纪宇所论“随时取义”实为针对“爻辞注释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矛盾”这一观点,是富有启发意义的。如前所述,“爻别观之”的解释原则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在特定爻解释下其他爻取义的变化,这就是“爻辞注释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矛盾”,程颐正意图通过“随时取义”对此类矛盾做出合理的解释。因此,下文围绕“随时取义”对程、朱解《易》之比较,所关注的将是二者在特定卦爻辞的诠释中需要面对怎样的解释矛盾,又是以怎样不同的方式处理这些矛盾的,由此彰显同处“爻别观之”传统下的两位理学家在卦爻时位观上的别异之处。

唐纪宇将《程传》“随时取义”说针对的解释矛盾分为三类:其一,爻与爻注释之间的矛盾;其二,爻与卦的注释之间的矛盾;其三,与通常对爻的解释不同所产生的矛盾。(参见《程颐〈周易程氏传〉研究》,第83页)我们下面即根据这一分类,将《程传》中涉及“随时取义”的卦爻注释与《本义》进行细致的对比。

二、“随时取义”与特定爻解释下他爻身份象征的转化

“随时取义”所针对之爻与爻注释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处理特定爻辞解释下其他爻身份象征转化的问题,这一点在前引《程传》屯六二注中已经体现出来了。对此,《程传》更给出如下的理据:

初为贤明刚正之人,而为寇以侵逼于人,何也?曰:此自据二以柔近刚而为义,更不计初之德如何也。《易》之取义如此。(《二程集》,第716页)

唐纪宇提出,《程传》爻辞注释中有四个基本概念:时、才、位、德。(参见《程颐〈周易程氏传〉研究》,第78页)“时”为处一爻之时的主体之人所面对的具体境遇,“位”象主体之人之居位,“才”(爻之刚柔之才)象征主体的才能,“德”象征主体的德性。不难发现,程颐这里指出的六二爻辞“取义”的关键“二以柔近刚”是就六二自身的“才”与“位”而言的,其根据在于此爻《象传》“六二之难,乘刚也”,即六二在居位上以阴柔之才乘凌阳刚,即是其险难的来源,这样就顺理成章地将爻辞“匪寇婚媾”中危险之“寇”的身份赋予了初九这一刚爻,而以“婚媾”为六二与九五正应的象征。在整个解释中,初九本身具有的“贤明刚正”这些特征都是“不计”的。可以看到,对六二爻辞的理解,包括初九身份象征的转变,最终完全由六二自身的居位决定,与初九爻辞、《象传》所述其本有的德性无关,这即是程颐以“随时取义”解释初九身份转变产生的注释矛盾的方式。

下面对比一下朱子对屯六二的解释:

六二,阴柔中正,有应于上,而乘初刚,故为所难而邅回不进。然初非为寇也,乃求与己为婚媾耳。(11)

可以看到,程、朱差别最大之处在于对“匪寇婚媾”的释义。与程颐将此句读作“要不是被初九之寇所逼,就可以往求九五之婚媾”不同,朱子认为这句的意思应该是“初九并不是寇,只是一个求婚媾的人”。相对程颐,朱子将六二乘刚造成屯难的含义淡化了,其目的显然是要通过一种巧妙的解读消解初、二两爻解释中初九身份的转变:如若初九只是一个求六二婚媾之人,则其身份与初九爻、《象》所言的“以贵下贱”之贤者并无抵牾。由此可以推知,朱子对六二爻辞的理解是受到初九爻辞的制约的,这与前述程颐“随时取义”的解释方式明显不同。

我们可以再对比一下程、朱对比卦六三“比之匪人”的注解。《程传》云:

三不中正,而所比皆不中正。四,阴柔而不中;二,存应而比初;皆不中正,匪人也。比于匪人,其失可知,悔吝不假言也,故可伤。二之中正,而谓之匪人,随时取义,各不同也。(《二程集》,第741页)

比卦象征的亲比处境中,六二本是居中得正者。然而在六三爻的注释里面,程颐将“匪人”理解为与不中正之六三近比者皆是不中正、不应亲比之人,故六二所象之人转变为“存应而比初”的负面形象,这便构成了一种取义上的矛盾,需要通过“随时取义”为之疏解。但实际上,此解释矛盾完全可以通过其他解释方式来避免。如王弼注比六三,即将“匪人”解为“所与比者皆非己亲”之意:与三相近之各爻,二则正应于五,四则外比于五,皆不能与之亲比。(参见《王弼集校释》,第261页)如是,则解六三爻时六二的取义就不会与其本身的中正特征有任何龃龉。可见,《程传》此处“随时取义”说的引入并非是一种绝对必要的对文本矛盾的释解,当别有其用意在。此种用意,正可在“三不中正,而所比皆不中正”之语中窥见:一人若自己之才德不中正,则其所招徕的与之亲近者皆为不中正之人。主体自身不中不正的特质,便决定了在其所处的具体的亲比处境中,六二所象征的他人也会以“存应而比初”的不中正形态到场。这种看似迂曲的解释恰再度反映了“随时取义”的特点——特定爻注释中,以本爻的特征决定他爻的身份,以此为他爻象征义的转化提供根据。

我们再看一下《本义》的解释:

阴柔不中正,承乘应皆阴,所比皆非其人之象,其占大凶,不言可知。(《周易本义》,第66页)

显然,朱子对“匪人”的理解是所亲近者皆阴柔,这与程颐的解释大相径庭,其明显不取决于六三本身居位的不中正,而是受到比之整体处境的制约。我们知道,比卦五阴应一阳,故处比之时,与阳刚者亲近方为适时合当。而与六三亲比的六二、六四,及居位相应之上六皆为阴爻,故为“非其人”。在六三的处境中六二为“匪人”的理由仅仅是象征阴柔之人而已,与六二本身以阴柔居中得正的身份也无矛盾。可以再次看出,朱子采取的是与程颐“随时取义”不同的解释策略,即对特定爻的理解接受他爻及卦时整体的制约,以此尽量消解爻辞注释中可能产生的身份转换矛盾。

通过以上比较,我们可初步总结程颐的“随时取义”在解释方法上的特色及其与朱子的差异。在程颐应用“随时取义”体例的爻辞注释中,本爻被提升到决定性的特殊地位,对本爻的解释可以完全不受他爻的约束;相反,他爻在本爻所象具体时境中的身份是由本爻的才质、居位等特征决定的,有时甚至主动制造出中不同爻注释间的身份转换矛盾。而朱子对一爻之注释则注重他爻爻辞的制约,因此本爻未被提升到高于他爻的决定性地位上,且对诸爻解释中可能产生的身份转变都尽量消解。进一步说,当程颐通过“随时取义”将特定爻的地位提升至高于他爻的同时,此爻所象主体自身所具居位、才德等特征在爻时代表的具体处境中便具有关键性乃至决定性的意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程传》实以一爻之“刚柔”特性象人之才“质”,而以其所“居”阴阳之位为其“用”,即人的施用、行动。(12)对居位不正(特别是以阴居阳)之爻,《程传》多以“自处不当”释之(13),这意味着居位正当与否并不取决于外在环境或他人影响,而在于主体自身的主观选择和行动。这暗示出,特重一爻之才、位的“随时取义”体例背后或存在一种强调人之主体性的卦爻时位观,这一推断是否成立,尚需进一步的比较分析来印证。

三、“随时取义”与特定爻解释下一卦各爻关系的变化

在应对爻辞与卦辞注释之间的矛盾时,程颐的“随时取义”表现为特定爻解释中各爻的关系相对于卦时整体中各爻关系的变化。其中一个例子是小畜卦诸爻的解释。小畜九二“牵复吉”《程传》云:

二以阳居下体之中,五以阳居上体之中,皆以阳刚居中,为阴所畜,俱欲上复。五虽在四上,而为其所畜则同,是同志者也。夫同患相忧,二五同志,故相牵连而复。二阳并进,则阴不能胜,得遂其复矣,故吉也……五为巽体,巽畜于乾,而反与二相牵,何也?曰:举二体而言,则巽畜乎乾;全卦而言;则一阴畜五阳也。在《易》,随时取义,皆如此也。(《二程集》,第746页)

这里的“随时取义”并不涉及以一爻居位决定他爻身份的问题,而涉及爻辞解释对成卦之义的拣择问题。在程颐的注释中,小畜的成卦之义有二,对应两种不同的六爻关系:以二体言,为上体阴柔之巽畜止下体刚健之乾,上三爻为畜止者,下三爻为被畜者;以全卦言,则是六四一阴爻畜止五阳爻,所有阳爻都面临着被阴爻畜止的局面,而有合力相济防止被畜之义。程颐认为九二的爻辞所取之义为后者,但并没有明确给出取此不取彼的根据,故此处的“随时取义”不甚典型。

实际上,小畜一卦中典型的“随时取义”出现在对六四爻辞“有孚,血去惕出,无咎”的解释中:

四于畜时处近君之位,畜君者也。若内有孚诚,则五志信之,从其畜也。卦独一阴,畜众阳者也。诸阳之志系乎四。四苟欲以力畜之,则一柔敌众刚,必见伤害;唯尽其孚诚以应之,则可以感之矣。故其伤害远,其危惧免也。如此,则可以无咎。不然,则不免乎害矣。此以柔畜刚之道也。以人君之威严,而微细之臣有能畜止其欲者,盖有孚信以感之也。(《二程集》,第747页)

此处虽无“随时取义”之明文,但不难看到,六四之取义相对于其他五阳爻实际上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程传》对其余阳爻的解释都与九二一样采用一阴畜五阳的模式,而从价值象征上说,畜止者六四一阴是反面势力,被畜者五阳则是合力抵抗六四的正面势力。但是,六四本爻的取义,却因为“于畜时,处近君之位”的居位而转变成了“臣畜君”(14),六四的身份也转变成了以阴柔处近君之位、内怀孚信、感动九五之君而“畜止其欲”的贤臣,五阳则转变为所应畜止之君之私欲的负面象征。上述诠释意味着卦时整体的意义以及各爻之间的关系亦可基于特定爻的居位与德性而发生改变,再度体现出“随时取义”体例对特定爻地位的凸显。

而朱子在《本义》中对小畜的解释,完全没有这种转变。其六四、九五爻注云:

以一阴畜众阳,本有伤害忧惧,以其柔顺得正,虚中巽体,二阳助之,是“有孚”而“血去惕出”之象也,“无咎”宜矣。故戒占者亦有其徳,则无咎也。

巽体三爻,同力畜乾,邻之象也,而九五居中处尊,势能有为以兼乎上下,故为“有孚挛如”,用富厚之力而以其邻之象。以,犹《春秋》“以某师”之“以”,言能左右之也。占者“有孚”,则能如是也。(《周易本义》,第70页)

可见,朱子注释下的诸爻关系严格遵循上体巽畜止下体乾的模式,九五被解释为与六四合力畜止下三阳的人物,各爻解释下诸爻整体关系都是一致的。而这一关系,与朱子对小畜成卦之义的解释,即“上巽下乾,以阴畜阳”(《周易本义》,第68页)也是一致的。这仍体现出朱子在诸爻解释中试图寻求一贯性原则的倾向。

第二个例子是否卦。否象内三阴、外三阳,象征天地不交、内小人而外君子造成的否塞局面,这是王弼之后各家《易》注之共识,程朱都不例外。但是,在各爻的解释上,两人又存在很大差别。先来看《程传》,其否初九“拔茅茹,以其彚贞,吉亨”注云:

泰与否皆取茅为象者,以群阳群阴同在下,有牵连之象也。泰之时,则以同征为吉。否之时,则以同贞为亨。始以内小人外君子为否之义,复以初六否而在下,为君子之道,《易》随时取义,变动无常。否之时,在下者君子也……初六能与其类贞固其节,则处否之吉,而其道之亨也。当否而能进者小人也,君子则伸道免祸而已。君子进退,未尝不与其类同也。(《二程集》,第760页)

显然,这里下三爻的身份象征从卦时整体中居内的小人转变为遇“否”居下贞固守节的君子,而转变的根据则是初爻的居位即“初六否而在下”,特定爻的居位决定他爻身份,这是典型的“随时取义”。更重要的是,这种身份转化又引起了各爻与卦时整体之关系的变化:本来“否”的处境是由六爻共同构成的,下三爻是造成否塞处境的原因;而在初六之具体时境中,下三爻不再参与成“否”,而是面对已成的否塞处境而贞固处之。各爻与卦时关系的这种转变,同样出现在否六二爻辞“包承,小人吉,大人否亨”的注释中:

六二,其质则阴柔,其居则中正。以阴柔小人而言,则方否于下,志所包畜者,在承顺乎上以求济其否,为身之利,小人之吉也。大人当否,则以道自处,岂肯枉己屈道,承顺于上,唯自守其否而已,身之否,乃其道之亨也。(《二程集》,第760—761页)

根据爻辞,六二有“小人”和“大人”两种身份象征。若作大人君子讲,六二的身份固然会相对卦时整体出现变化;但有趣的是,程颐认为作为小人的六二也要通过顺从在上者而拯救自身的否塞处境,这就表明,六二不再是卦时整体中在内构成否之境遇的小人,而转变为否塞之时在下位寻求救助的人。这显然还是一种“随时取义”。实际上,通观《程传》对否卦六爻的注释,无论取象君子还是取象小人,六爻的身份象征都没有被解释为否之境遇的构成者,而被看作各自面对“否”之境遇而或求拯济、或须固守的主体。这种模式下,各爻无疑被赋予了更强的主体性。

《本义》则与《程传》的解释大异其趣。其初六、六二注云:

三阴在下,当否之时,小人连类而进之象。而初之恶则未形也,故戒其贞则吉而亨。盖能如是,则变而为君子矣。

阴柔而中正,小人而能包容承顺乎君子之象,小人之吉道也。故占者小人如是则吉,大人则当安守其否而后道亨。盖不可以彼“包承”于我而自失其守也。(《周易本义》,第77页)

很明显,朱子是将初六、六二都解为与卦时整体中的此两爻相同的角色——参与造就否塞处境的小人。《语类》中的讨论也证实了这一点:

初六,是那小人欲为恶而未发露之时;到六二“包承”,则已是打破头面了,然尚自承顺那君子,未肯十分做小人在;到六三,便全做小人了,所以包许多羞耻。

九四则否已过中。上三爻是说君子。(《朱子语类》,第1762—1763页)

这段话表明,朱子在否卦各爻的注释中仍然遵循着卦时处境中六爻关系的制约,以下三爻为小人、上三爻为君子,六爻仍然是以共同构成“否”之处境之人的身份出现的,这与程颐将六爻视为非参与构成而是各自应对“否”时的理解显然南辕北辙。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再次看到程颐的“随时取义”在各爻与卦时整体之间的关系方面与朱注的巨大差别。在小畜六四注中,整个卦时的意义都随着六四的居位与德性发生了变化,被一阴畜止的五阳爻与“臣畜君”的六四完全处在两个独立的、意义不同的“小畜”处境里,其可以说是将“爻别观之”即同一卦时下各爻相互独立看待的解释原则发挥到了极致。而朱子对小畜各爻的注释则力求以卦时整体下诸爻之一致关系贯穿始终,虽然仍处在“爻别观之”的传统中,但朱子的诠释或多或少呈现出向苏氏父子“求所齐之端”的解《易》方式靠拢的倾向。

而在对否卦诸爻的注释中,程颐通过“随时取义”将六爻看作分别面对“否”之处境的主体,除了同样赋予各爻更多独立性之外,无疑还使各爻以一种更强的主体性姿态出现。《程传》在小畜九二注中对“小畜”之义的“随时取义”,也未尝没有类似的考虑,因为相比于下三爻被上三爻所畜,五阳合力抵御一阴之畜止显然具有更强的主体性意味。而在《本义》中,无论对小畜还是否卦诸爻的解释,朱子仍将其看作卦时处境的构成者,各爻都受卦时整体下相互关系的制约,其独立性与主体性并未特别凸显。这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节末尾提出的推断。

四、“随时取义”与特定爻解释下对爻位体例的变通

程颐“随时取义”所面对的与一爻之通常解释不同而产生的矛盾,表现为特定爻解释下对一般易学体例的变通。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程传》对革卦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的注解:

九四,革之盛也。阳刚,革之才也。离下体而进上体,革之时也。居水火之际,革之势也。得近君之位,革之任也。下无系应,革之志也。以九居四,刚柔相际,革之用也。四既具此,可谓当革之时也。事之可悔而后革之,革之而当,其悔乃亡也。革之既当,唯在处之以至诚,故有孚则改命吉。改命,改为也,谓革之也。既事当而弊革,行之以诚,上信而下顺,其吉可知。四非中正,而至善,何也?曰:唯其处柔也,故刚而不过,近而不逼,顺承中正之君,乃中正之人也。《易》之取义无常也,随时而已。(《二程集》,第954页)

这里出现的矛盾是:九四以阳爻居阴位,本身居位不中不正,但在程颐看来,却是革卦诸爻中至善的一爻,因此引入“随时取义”,实际上是调整了释爻体例中的当位与中位之例,将本不中正的九四解为“中正之人”。我们看到,这种体例的变通亦非任意,根本上还是依据处革之时九四本爻的才、时、位三方面特质:就才质言,九四为阳爻,具备变革所需的才干;就变革之时境的发展阶段而言,九四处上下二体交际处,“离下体而进上体”,正是进行变革的时机;就居位言,九四以阳居阴,刚柔相济,“刚而不过”,虽处近君之位而无侵逼之嫌,顺承九五中正之君,显然是变革处境中堪得君主信任的改革主导者。因此,尽管从一般体例看九四不中不正,但在革之具体时境下此爻的才、时、位却足以保证其具有“中正”的德行。值得注意的是,占辞中“悔亡”之“悔”完全可以按照当位、中位体例据九四居位不中正来取象,但是程颐却解为“事之可悔而后革之,革之而当,其悔乃亡也”,仅依义理而不取爻象。可以看出,《程传》诠释下一爻之才、时、位可以超越惯常规则的限制,这意味着:处特定处境之人只要把握时机,合乎时宜地发挥自身的主体能动性,便完全可以突破抽象的一般性法则的束缚,而成就一番事业。

再来对比一下朱子对此爻的解释:

以阳居阴,故有悔。然卦已过中,水火之际,乃革之时,而刚柔不偏,又革之用也,是以“悔亡”。然又必“有孚”,然后革乃可获“吉”。明占者有其德而当其时,又必有信,乃“悔亡”而得“吉”也。(《周易本义》,第179页)

不难看出,朱子的注释是中规中矩的。虽然他承袭程颐,也认为九四在“水火之际”,处于变革的时机,并且“刚柔不偏”,有适于变革的才用,但是却并没有改变一般体例而将九四解释为至善的中正之人。对占辞“悔亡”的解释亦直接从居位上取象,以九四不当位为“悔”,而其特定的时、用只能弥补其悔,却不足以使之“中正”。显然,朱子仍是在一般性体例的限制下解释爻辞,而非如程颐“随时取义”那样以一爻的特质改变一般体例。

另一个例子是《程传》释萃卦六三“萃如嗟如,无攸利,往无咎,小吝”:“三与上虽非阴阳正应,然萃之时,以类相从,皆以柔居一体之上,又皆无与,居相应之地,上复处说顺之极,故得其萃而无咎也。易道变动无常,在人识之。”(《二程集》,第933页)此处所言“易道变动无常”的“随时取义”涉及对应爻体例的调整,依据萃之处境本有同类相聚之义,且六三与上六皆以阴柔居二体之上而不相得于近比之爻,将阴阳正应变通为同德相应。而其释萃上六,则云“阴柔小人,说高位而处之,天下孰肯与也”“人之绝之,由己自取,又将谁咎”(《二程集》,第935页),又不取上六与六三同德相应之义。这表明《程传》在萃六三注中变通应爻体例,使上六以悦顺于己之应与身份出场,仍完全取决于六三本爻之时境、居位特征,至上六反不适用,符合“随时取义”的一贯原则。朱子《本义》注萃卦六三则云:“六三阴柔不中不正,上无应与,欲求萃于近而不得,故‘嗟如’而无所利。唯往从于上,可以无咎。”(《周易本义》,第168页)虽然朱子也认为六三最终可以往而与上六萃聚,但强调六三“上无应与”,可见其并未调整应爻体例本身。

总结来说,程颐通过“随时取义”对爻位体例的变通,实际上是使特定爻的时、位、才等特质凌驾于一般体例之上,其意味着处此爻之具体时境的主体是可以不受某些常规的限制的,这再次体现了程颐对人之主体能动性的强调。这种强调在严格按照一般性体例注解爻辞的朱子那里几乎是看不到的。

五、从对“随时取义”的不同态度看程、朱卦爻时位观之差异

以上我们从三个方面完成了对《程传》“随时取义”体例与朱子《本义》相应注释的比较,下面便可进一步分析程朱卦爻时位观之差异的实质。

如前所述,《程传》的“随时取义”是在“爻别观之”的义理易学解释传统下发展出来的。在此传统下,易卦一爻所具两种基本象征义——卦时整体下的某个具体处境,以及处于此具体处境之中的主体之人,都相对于其他爻具有一定的独立意义。而程颐通过“随时取义”格外突出特定爻的地位,一方面赋予本爻象征的具体处境以更高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赋予了处此爻之时的主体以更强的主动性。就易学诠释而论,程颐的“随时取义”使一爻的地位超越他爻、卦时整体乃至一般爻位体例,所有这些因素都可以根据本爻具有的位、时、才、德等特质得到规定或加以改变,上述特质又无一不与本爻处境背后的主体相关。那么,从易学哲学的角度,我们可以认为“随时取义”的解释方式蕴含着这样的思想:具体处境对于主体的敞开方式,处境中他人在场的方式及其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才能、德性、居位等因素。对于坏的处境来说,这意味着主体要为自身处境负责:如前面所举比卦六三,其自身居位的不中正导致了其处境中所亲近者皆为不中正之“匪人”。对于好的处境来说,则意味着主体可以充分调动自身资源大有作为:如革九四,在此具体处境中的主体具有的时机、居位、才德使其可以打破一般爻位体例下“不中正”的局限,成为变革境遇中的主导者。而在有艰险意味的境遇下,这种思想则强调处境中的主体应当积极主动地应对处境、做出抉择:小畜之诸阳与否之诸阴被解释为各自面对其不利处境的主体,即为其例。因此可以说,程颐“随时取义”体例背后蕴藏的正是一种强调人的主体性的时位观。而在任何处境中,人发挥其主体性的最终目的,皆在于充分、合宜地践行具体化于特定时境之中的应循之道、当行之理(如革之时的变革之道、比之时的亲比之道等),这与《程传》“随时变易以从道”(《二程集》,第689页)的根本原则是一脉相承的。

如果说《程传》强调主体性的时位观进一步推进了“爻别观之”的解释传统并加强了一爻所象处境的独立性与人的主体性的话,那么朱子《本义》所持时位观则减弱了这一传统的某些特征。从前面的分析看,相较于《程传》通过“随时取义”使爻与爻、卦与爻之间的解释矛盾合理化,朱子在诸多卦爻的解释中都力图找到某种通贯的原则来尽量避免和消解这类矛盾,爻之时位的独立意义在这些通贯原则下无疑被削弱了。相应地,各爻背后的主体也被放在一个诸爻相互关联制约的关系之中而未得凸显,凡此皆与《程传》构成差异。

结合《语类》中有关《程传》的讨论,我们可更清楚地理解这种差异。朱子批评《程传》的关键点就是其解《易》“装定做人说”,“三百八十四爻止做得三百八十四事用也”。(《朱子语类》,第1652页)按照朱子的理解,《程传》将爻辞“装定做人”,每个处境都是具体的事件,而处境背后之主体也都是具体实在的主体,这恰恰是为《周易》一书加上了过多的限定而背离了其本义。朱子始终认为《易》本卜筮书,《语类》载:“《启蒙·警学篇》云:‘理定既实,事来尚虚,用应始有,体该本无。’便见得《易》只是虚设之辞,看事如何应耳。”(《朱子语类》,第1656页)为了还原《周易》卜筮之书的本来面目,朱子所要做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将卦爻象征的处境虚化,使其不再定做一事,而可以适用于更普遍的事物。与处境的虚化相伴随的必然是处境背后主体的虚化。与程颐卦爻时位观中以高主体性姿态出现的实有主体相反,朱子这里卦爻处境背后的主体始终是虚设的,是需要占筮者去填补的。故《语类》云:“若是把做占看时,士农工商,事事人用得。这般人占得,便把做这般用;那般人占得,便把做那般用。若似而今说时,便只是秀才用得,别人都用不得了。”(《朱子语类》,第1625页)明言卦爻诠释不能局限于某个特定主体,而应在“《易》本卜筮书”的原则下使之虚化而普遍适用于所有占筮之人。在朱子看来,一爻所具有的刚柔、时位象征并不指向某个具体的人,而是要求实际占得此爻之人将自身的居位、才能、德性等特质与上述象征义相比较,如果符合就能得到占辞所讲的结果,否则就得到相反的结果。《本义》反复强调“占者如是”“象占如此”,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在此基于“《易》本卜筮书”的卦爻时位观下,朱子亦可赞同另一种意义上的“随时取义”。《语类》云:

问:“读《易》贵知时,今观爻辞皆是随时取义,然非圣人见识卓绝,尽得义理之正,则所谓‘随时取义’,安得不差?”曰:“古人作《易》,只是为卜筮。今说《易》者,乃是硬去安排。圣人随时取义,只事到面前,审验个是非,难为如此安排下也。”(《朱子语类》,第1671页)

显然,朱子此处所云“圣人随时取义”,并非其所反对的《程传》执定于一人一事、“硬去安排”的“随时取义”,而是随其有待具体事件去填充的虚设之“时”,取其有待占筮者去遵循的普遍适用之“义”,这是其与程颐卦爻时位观差别的核心。

结语

至此,我们通过对比程颐与朱子之《易》注对“随时取义”体例之去取不同,推断出其背后的思想基础即卦爻时位观差异的关键,在于是否强调一爻所象之人的主体性。这一结论实可进一步推广到对程、朱其他易学体例的比较中。如《程传》在卦爻注释中创立“卦才”与“爻之才”的体例,作为对人“随时变易以从道”,践行卦爻时境所蕴义理需要具备的才能、德性等主体性要素的象征(15),而《本义》则罕言卦爻之“才”。又如《程传》将卦爻时位多作为政治处境来解释,体现出在北宋士大夫政治主体意识觉醒的时代背景下对人之主体能动性的高扬,而《本义》则鲜有此意。这些释《易》体例上的不同皆可基于其易学思想层面卦爻时位观的差异做出合理的解释。当然,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朱子之时位观对卦爻主体的虚化也不意味着对人之主体性的全然忽视,其实质上是将主体性因素从卦爻所象之人转移至实际的占筮之人身上,由此达成占筮实践与人的现实道德修养的紧密结合,以实现“《易》以卜筮设教”(《朱子语类》,第1621页)的易学宗旨。在此意义上,朱子之解《易》与其说是对《程传》凸显人之主体性的诠释倾向的反对,不如说是一种改进与发展。

收稿日期:2024-06-14

注释:

①此方面的代表性研究如[韩]徐大源《论程朱易学异同——两贤如何理解〈周易〉其书》,载《周易研究》2001年第3期,第36—45页;蔡方鹿《朱熹对宋代易学的发展——兼论朱熹、程颐易学思想之异同》,载《周易研究》2001年第4期,第37—47页;陈德明《论程朱易学之异同及其明代和会》,载《船山学刊》2014年第4期,第138—143页。

②参见朱伯崑《易学哲学史》第二卷,北京:昆仑出版社,2005年,第207—209页。

③梁韦弦《〈程氏易传〉导读》,济南:齐鲁书社,2003年,第35—36页。

④参见唐纪宇《程颐〈周易程氏传〉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80—82页。下引该书,仅随文标注书名与页码。

⑤[宋]程颢、程颐《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716页。下引该书,仅随文标注书名与页码,标点有改动。

⑥[魏]王弼著,楼宇烈校释《王弼集校释》,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35页。下引该书,仅随文标注书名与页码。

⑦参见[魏]王弼、[晋]韩康伯注,[唐]孔颖达疏,于天宝点校《宋本周易注疏》,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55页;[宋]胡瑗《周易口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第45页。

⑧亦有学者关注到程颐“随时取义”说与王弼以来义理易学“取义”传统之间的紧密关联,参见廖海华《易学史上的“取义说”——以〈伊川易传〉为中心》,载《周易研究》2021年第4期,第48—51页。

⑨[宋]苏轼《东坡易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22页。

⑩[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1675—1676页。下引该书,仅随文标注书名与页码。

(11)[宋]朱熹《周易本义》,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51页。下引该书,仅随文标注书名与页码,标点有改动。

(12)《程传》释噬嗑《彖传》云:“刚柔质也,居用也。”(《二程集》,第803页)其释大过九四云:“居柔为能用柔相济。”(《二程集》,第842页)释困六三曰:“居阳,用刚也。”(《二程集》,第943页)此皆表明程颐以爻之阴阳居位为人之施用或行动方式的象征。

(13)典型例证,如《程传》释噬嗑六三云:“以阴居阳,处位不当,自处不当,故所刑者难服而反毒之也。”释兑六三云:“自处不中正,无与而妄求说,所以凶也。”(《二程集》,第805、999页)

(14)以小畜为“臣蓄君”即臣子制止君主邪欲之处境,实取自胡瑗之说,参见[宋]胡瑗《周易口义》,第78—79页。

(15)唐纪宇将“卦才”概括为“应对某一卦所代表的‘时’或‘事’所必备的人格要素”,将“爻之才”阐释为处爻时之“人所具有的素质、才能”(《程颐〈周易程氏传〉研究》,第68、224页),表明卦爻之“才”的体例皆与《程传》对人之主体性的强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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