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力民:国民政府审判日军将官战犯名单考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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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力民  

1945年9月2日日本签字投降,9月11日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发出第一份战犯嫌疑拘捕令,至12月6日四批拘捕令涉及106人。1946年3月苏联检察官尚未到达东京时,国际检察团已拟定被告29人名单,4月8日决定撤下石原莞尔(九一八事变关东军作战课长)、真崎甚三郎(皇道派首领、二二六事件陆军教育总监)、田村浩(陆军省俘虏情报局长)三人,苏联检察官到任即要求追加重光葵、梅津美治郎,最终这28名甲级战犯嫌疑人于4月29日被正式起诉。本拟这是第一案,两年多审判下来决定后续不再办理,1948年11月12日对甲级战犯宣判,次日释放所有未起诉的在押人员,未起诉者史称“甲级战犯嫌疑”。

1946-1949年中国军事法庭审判了800多名日本战犯,其中的审判日军将官名单是抗日战争研究的一项基本数据,尚缺乏完整全面研究,有关上海、南京、武汉、台北等地审判日军将官情况的文献(见下文),最新出版文献[[1]]列出的“国民政府已判决日军将级战犯41人名单”,均有不确之处。本文就此进行详细考证、辨析,改正有关文献中人名、军衔、职务经历的舛误,特别是对审判对象的认定,以求建立准确的审判日军将官战犯名单。

日本投降后中国最初拟定日本战犯名单时将政治、军事负责者除外,“仅以本庄繁、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谷寿夫、东条英机、桥本欣五郎、和知鹰二、畑俊六、影佐祯昭、矶谷廉介、酒井隆、喜多诚一等12名,皆以特务工作之恶贯满盈者为主也《蒋介石日记1945年10月14日》(手稿)”[[2]]。1945年底中国确定第二批主要战犯名单:南次郎、荒木贞夫、近卫文麿、平沼骐一郎、阿部信行、米内光政、小矶国昭、岛田繁太郎、广田弘毅、松冈洋右、东乡茂德、梅津美治郎、松井石根、寺内寿一、牟田口廉也、河边正三、谷正之、山田乙三、有田八郎、青木一男、末次信正、西尾寿造等22名,“通知美方代为逮捕”,实已列入盟军逮捕战犯名单。

中国提名的第一批战犯全部是陆军军人,第二批主要是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军政首脑人物,其中陆海军大将13人、中将1人。日本陆军特务军人长期渗透、策反、颠覆中国,参与主导战争发动,第一批12名特务军人大多遭严惩:甲级战犯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东条英机、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分别处死刑、终身监禁,谷寿夫、酒井隆、矶谷廉介被中国军事法庭分别处死刑、无期刑,本庄繁自杀、喜多诚一瘐毙西伯利亚。但严重的事实是,两个名单除酒井隆入预备役后留在中国以酒井隆机关名义继续活动外,其余人员均不在中国军队控制之下,谷寿夫、矶谷廉介系从日本本土引渡。乙级、丙级战犯涉及范围很广,此后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又陆续发布多批战犯名单,大多由各军事机关军法部门提供线索,以及部队、地方政府、民众的检举控诉。1947年7月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发布“日本重要战犯261人名单”,也是最后一个战犯名单,同时对所有已发名单进行整理。1947年10月1日的统计表明,“原列战犯7537名,除剔去姓名、番号、阶级不全及重复者5504名外,尚有核定战犯2033名”[[3]]。1946年到1949年间,设于各地的10个军事法庭对800多人进行了审判,判处死刑139人,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合计350多人,与盟军最高统帅部拘捕106人,审判28人,死刑7人的比例大体相当。

“重要战犯261人名单”实际汇总了中国政府历次确定战犯嫌疑之骨干,各种原因已死亡者40余人包括在内[[4]]。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全面问罪、审判名单中的在世者几乎不可能,因此“重要战犯261人名单”更大意义是将侵略者、军国主义分子钉在历史耻辱柱上,宣示战胜国荣耀与威严。261人中,陆海军军人224人(将官221、佐官2、尉官1)占到86%。“重要战犯名单”完全排除了侵华日军的中下级军官与士兵(中国政府的首两批战犯名单亦如是),这不仅有操作上的考虑(日军指挥官面对法庭指控常称“自己对下属行为并不知情”),更显示其“斩首”意义,对日军将官战犯的审判尤其如此。中日战争完全发生在中国国土,十四年间数百万日本军人,以及政府官员、工商者、垦殖者等犯下无数罪行,中国理应长久追责,特别应当震慑这支作恶军队的军官团。

一、对《大审判: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实录》“已判决日军将级战犯名单”的订正

《大审判: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实录》“已判决日军将级战犯41人名单”[[5]]:

上海军事法庭审判18人——原田清一、神田正种、柴山兼四郎、内田孝行、伊达顺之助、野地嘉平、黑濑平一、专田盛寿、福田良三、落合甚九郎、船引正之、菱田元四郎、宫川清三、三浦忠次郎、梨冈寿男、大井川八郎、安藤利吉、冈部直三郎。

南京军事法庭审判5人——酒井隆、谷寿夫、矶谷廉介、高桥坦、冈村宁次。

武汉军事法庭审判8人——柳川悌、奈良晃、伴健雄、梶浦银次郎、堤三树男、村上宗治、佐藤甲子寿、依知川庸治。

广州军事法庭审判7人——田中久一、平野仪一、下河边宪二、三国直福、末藤知文、重藤宪文、近藤新八。

北平军事法庭审判2人——内田银之助、茂川秀和。

台北军事法庭审判1人——加藤章。

《大审判》名单原文多处人名、军衔、职务错误,这里均对照日本陆海军资料一一更正,以下就三个重要问题进行辨析、订正。

(一)《大审判》名单伊达顺之助、茂川秀和、安藤利吉、冈部直三郎4人应予剔除

《大审判》名单在伊达顺之助名字后注明“山东境内土匪武装,并非日军正式编制”,事实上伊达顺之助不具有日本陆海军军人资格,也从未在日本陆海军服役。

茂川秀和,1935年10月始任天津特务机关长、北平特务机关长、华北方面军参谋,查证日本陆军资料,茂川秀和系陆军士官学校30期毕业(以下简称“陆士30”),终战时军衔大佐。

战后盟军在中国境内设置军事法庭[[6]],其审理的案件在一些资料中被误传为是中国所为,安藤利吉就是关押在上海但属于美军管辖的案犯。

设在上海的美国军事法庭最早检察日军残害美军飞行员罪行,而且直接问罪驻军长官。1946年1月24日首场开审武汉日军残害美军飞行员案(此时中国10个军事法庭尚在陆续开设之中),日军第34军司令部1944年7月至1945年6月驻武汉,司令佐野忠义已于1945年7月死亡,第34军参谋长镝木正隆少将(终战时本土第55军参谋长)被押来上海受审,1946年2月28日镝木正隆等5人被判死刑,4月22日执行。

1946年3月美军向中国军方提出逮捕台湾第10方面军司令安藤利吉大将与参谋长諌山春树中将,4月15日将两人从台北引渡关押在上海提篮桥监狱,4月19日安藤利吉即自杀。安藤利吉有遗信致冈村宁次[[7]],镝木正隆案的判决结果显然有很大影响。

冈部直三郎大将曾任驻蒙军司令、华北方面军司令,1944年11月接替冈村宁次任第6方面军司令(武汉),上任初视察战场时负伤。1946年7月冈部直三郎被从武汉移至上海提篮桥监狱,11月病死。日本宣布投降时中国关内战场日军只有3名大将,即冈村宁次、冈部直三郎与华北方面军司令下村定(8月21日下村定回国任东久迩宫稔彦王内阁陆军大臣)。冈部直三郎作为当时中国拘押的唯一大将,其状况必然受社会各界关注,但各种资料(包括下文引用的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徐家俊文章)没有被起诉的记载与报道。中国派遣军总参谋副长今井武夫回忆:1946年7月初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人员乘船回国,战俘、侨民遣返即将结束,今井武夫暂留南京,称中国以“尚未查明战犯嫌疑为理由,在上海留下了冈部直三郎大将以下将官为主的高级将领和宪兵等1117人,在汉口、广州、河南等地留下了宪兵1000人,不准乘船”,直到年底“除部分指定为战犯者外,大都与联络组一起归国”[[8]]。

(二)《大审判》名单的冈村宁次应列为南京军事法庭受审

1946年7月初日俘日侨遣返即将结束,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人员乘船回国,中国战区日本官兵善后总联络部撤销,冈村宁次等以联络班名义继续在南京办理遣返事务,居留南京期间没有被拘押。1948年3月30日冈村宁次被移送上海,8月23日上海军事法庭开庭审理冈村宁次案,同日即收押冈村宁次于江湾监狱。

有关安藤利吉、冈部直三郎、冈村宁次三人的情况还可参见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史志办徐家俊文章[[9]]关于“上海军事法庭审判过的将级以上的日本战犯”18人名单:

“野地嘉平、黑濑平一、栗岩尚治、船引正之、三浦忠次郎、福田良三、宫川清三、大井川八郎、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梨冈寿男、原田清一、樱庭子郎、神田正种、伊达顺之助、柴山兼四郎、土桥勇逸、冈村宁次(原文多处人名错误已予改正)。”

《大审判》名单的安藤利吉、冈部直三郎不在徐家俊名单内,安藤利吉、冈部直三郎曾经关押于上海提篮桥监狱是实,但并未起诉、审判。

(三)《大审判》名单比徐家俊名单缺少土桥勇逸、樱庭子郎、栗岩尚治

土桥勇逸(陆士24)曾任驻广州第21军参谋长、中国派遣军总参谋副长、第48师团长,终战时驻越南第38军司令、中将。冈村宁次称土桥勇逸未起诉——1947年8月2日:在此地被拘留的……土桥“查明系因认错了人而被捕,此地军事法庭不予起诉”[[10]]。

樱庭子郎终战时是独立混成第82旅团长(驻湖南新墙河)、少将,与冈村宁次由上海军事法庭同日宣判,后同船遣返[[11]]。

栗岩尚治,徐家俊名单记其职务为“第3师团辎重联队长”。查证日本陆军准确的资料是,栗岩尚治在1937年8月至1939年4月任侵华第3师团辎重兵第3联队长,1942年7月至终战任第11军第1野战输送司令。第11军是日本陆军在中国关内最大野战集团,栗岩尚治任第1野战输送司令期间经历了浙赣会战(西线)、鄂西会战、常德会战、长衡会战、桂柳会战。上海军事法庭对栗岩尚治的判决书称“在作战期间非法征用财物,处有期徒刑3年6月”[[12]]。

(四)南京军事法庭审判情况辨析与南京、上海军事法庭沿革

文献[[13]]载有南京军事法庭审判日军将官战犯情况(下称经盛鸿名单):

“据统计,从 1946年5月到1949年4月30日,在约三年的时间中,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理的案件共有 200余案。其中,审理师团长以上的高级将领就有15名,即酒井隆、谷寿夫、矶谷廉介、高桥坦、小仓达次、福田良三、野地嘉平、菱田元四郎、内田孝行、船引正之、落合甚九郎、三浦忠次郎、原田清一、松井太久郎、冈村宁次等。另审理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栗岩尚治、黑濑平一、伊达顺之助、梨冈寿男等七名日军中下级军官与大庭早志、中野久勇两名日本宪兵,这些人被定为丙级战犯。”(“七名日军中下级军官”中的栗岩尚治、黑濑平一、梨冈寿男三人应更正为陆军少将,伊达顺之助非日本陆海军军人。该文多处人名错误已予改正。——引者注)

经盛鸿名单的小仓达次(终战时驻安庆第131师团长)、松井太久郎(终战时驻上海第13军司令,情况见本文第4节)可确认并未受审判。1948年4月18日上海军事法庭对福田良三、落合甚九郎、船引正之、菱田元四郎、宫川清三、三浦忠次郎、梨冈寿男、大井川八郎等8 名日军将级军官提起公诉,其中6人又于5月31日一次宣判,是当时社会影响很大的事件,经盛鸿名单显然与此不符,所称“从1946年5月到1949年4月30日,在约三年的时间中……”,则是出于不了解上海军事法庭、南京军事法庭的沿革(南京军事法庭已于1947年7月结束),因而将栗岩尚治、冈村宁次等人的审判误列为南京军事法庭。

1945年12月16日至1946年5月1日在北平、沈阳、南京、广州、济南、武汉、太原、上海、徐州、台北先后成立10个审判战犯军事法庭。1946年2月15日在南京成立的军事法庭先是冠名中国陆军总司令部,6月改为直属国防部,此后正式名称是“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石美瑜。设于其他各地的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以当地最高军事机关(战区、行辕、绥署、绥靖区)冠名。设在上海江湾路1号四楼的即“第一绥靖区审判战犯军事法庭”,1946年3月20日成立,刘世芳、李良先后任庭长。至于军事法庭冠以地名,均属习称,正式行文并不使用[[14]]。1947年7月后各地军事法庭相继撤销,惟将国防部军事法庭移址上海办公,庭长仍是石美瑜。上海的第一绥靖区军事法庭撤销时包括庭长在内的人员大部遣散,小部加入新到上海的国防部军事法庭。各地未结案件、人犯集中在上海继续审理。

有的文献将军事法庭冠名与所在地相混淆,例如“1949 年4月号称延续时间最长之国防部南京军事法庭宣布解散”[[15]]。准确地说,习称“上海军事法庭”的应该分为两个时期,1946年3月至1947年7月即是第一绥靖区军事法庭,1947年7月至1949年4月是国防部军事法庭。习称“南京军事法庭”就是存在于1946年2月到1947年7月的国防部军事法庭。若使用正式名称“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理应标明驻地是南京还是上海。

文献[[16]]称“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对冈村的审判一再拖延,直到1947年8月23日,冈村才首次出庭受审。”此处误将冈村宁次案开审时间提前了一年,因而错将冈村宁次案置于南京军事法庭审判。

当然,有的案犯可能在南京开庭,而后在上海审结,依例应当统计在上海军事法庭内。例如经盛鸿名单中的第70师团长内田孝行,其部队驻地蚌埠在南京军事法庭管辖区域,1947年4月5日(上海)《新闻报》第2版[中央社南京4日电]确证“日战犯内田孝行检察官提起公诉”[[17]],7月国防部军事法庭从南京移址上海,内田孝行案在上海结案。徐家俊名单漏掉内田孝行的原因亦同此(徐家俊名单遗漏专田盛寿的原因不明)。

(五)武汉军事法庭审判情况的辨析

文献[[18]]称“武汉军事法庭审判的日军……将级军官……有9人之多,……河村贞雄少将……被判无罪”,该文对此名单未标明出处。笔者在文献[[19]]查证到:1946年5月1日《武汉日报》第3版“武汉行营拘捕战犯一批, 上校以上军官六名其余廿六名……”,其中包括河村贞雄少将。又文献[[20]]关于武汉军事法庭日军将官审判结果,河村贞雄名字下注明“不详”。文献[[21]]亦记载武汉军事法庭“先后审判了柳川悌、奈良晃、伴健雄等8名少将以上的高级将领”(但所说“2人列入1947年7月国民政府战犯处理委员会公布的《日本重要战犯名单》”应更正为3人)。总之张海钰名单比《大审判》名单多出的河村贞雄属于拘捕但未审判情形(类似如前文提及的驻越南第38军司令土桥勇逸)。据日本陆军资料,河村贞雄系陆士27期机甲科毕业,1941年12月任战车第6联队长,参加马来新加坡作战、缅甸作战,1944年任华南战场第11军野战自动车厂长,1945年3月在湖北组建第132师团时任步兵第98旅团长,驻当阳。

以上辨析结果,《大审判》名单应剔除伊达顺之助、安藤利吉、冈部直三郎、茂川秀和四人,冈村宁次应改正为上海军事法庭审判,上海军事法庭审判名单补列栗岩尚治、樱庭子郎两人,合计将官战犯总数减少2人。

订正后的上海军事法庭审判日军将官战犯18人是:栗岩尚治、黑濑平一、专田盛寿、内田孝行、野地嘉平、船引正之、三浦忠次郎、福田良三、宫川清三、大井川八郎、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梨冈寿男、原田清一、神田正种、柴山兼四郎、樱庭子郎、冈村宁次。

加上其他军事法庭审判日军将官战犯:南京4人、武汉8人、广州7人、北平1人、台北1人,合计审判日军将官战犯39人。

二、1946-1949年中国审判日军将官战犯39人名单

本节开列中国审判日军将官战犯39人准确的个人资料、履历,职务主要列终战时,“重要战犯”指列入“261人名单”。除栗岩尚治、樱庭子郎外判决结果取自《大审判》名单。

(一)受审日军将官战犯39人名单

上海军事法庭审判18人:

栗岩尚治(陆士24),少将,第3师团辎重兵第3联队长,终战第11军第1野战输送司令(九江)。3年6个月刑。

黑濑平一(陆士26),少将,第116师团步兵第133联队长,终战第68师团步兵第57旅团长(衡阳)。1947年1月26日起诉,无期刑。

专田盛寿(陆士30),少将,重要战犯,1932年任关东军参谋参与华北特务活动,第39师团参谋长(1940年6月枣宜会战与张自忠部交战),兴亚院华北联络部调查官,终战独立混成第81旅团长(株洲)。无罪。

内田孝行(陆士24),中将,重要战犯,第34师团步兵群长(1939-1941),终战第70师团长(蚌埠),1947年4月南京开庭,无期刑。(注:“步兵群”为日本陆军军语“歩兵団/Infantry Group”之中译,日本陆军资料解释“団”没有严格定义[[22]],一般旅团辖两个联队,“団”辖三个联队)。

野地嘉平(陆士23),中将,第39师团步兵群长,独立步兵第5旅团长,终战第133师团长(杭州)。1948年2月15日判决无期刑。

船引正之(陆士25),中将,独立混成第11旅团参谋,终战第64师团长(湖南湘阴)。1948年5月31日判决无期刑。

三浦忠次郎(陆士25),中将,重要战犯,第116师团步兵第130旅团长,终战第69师团长(昆山)。1948年5月31日判决10年刑。

福田良三(海兵38),中将,重要战犯,海南岛根据地队司令,兴亚院厦门联络部长官,终战中国方面舰队司令(上海)。1948年5月31日判决15年刑。

宫川清三(陆士25),中将,重要战犯,华北方面军兵器部长,中国派遣军兵器部长,终战第40师团长(芜湖)。1948年5月31日判决12年刑(另说当年11月24日复审无罪,待考)。

大井川八郎(陆士23),少将,1944年7月至终战第114师团步兵第83旅团长(临汾)、第14独立警备队司令(河南邓县)。1948年5月31日判决无罪。

落合甚九郎(陆士26),中将,重要战犯,汉口特务机关长,兴亚院华中联络部次长,中国派遣军总参谋副长,终战第27师团长(无锡)。1948年5月31日判决无期刑。

菱田元四郎(陆士23),中将,第114师团步兵第84旅团长,终战第116师团长(岳阳)。1948年6月7日判决无期刑(徐家俊名单记为10年刑)。

梨冈寿男(陆士20),少将,第60师团长步兵第55旅团长,甲支队长,终战独立混成第89旅团长(上海真如)。1948年6月8日判决20年刑。

原田清一(海兵39),中将,1942年始兴亚院厦门联络部长官,终战海军厦门方面特别根据地队司令。1948年7月5日判决10年刑。

神田正种(陆士23),中将,1941年4月任第11军第6师团长参加浙赣作战、第2~3次长沙作战。1942年11月底随第6师团调外南洋,终战任第17军司令(所罗门群岛布干维尔岛)。1948年11月1日判决14年刑。

柴山兼四郎(陆士24),中将,重要战犯,天津、汉口特务机关长(1938-1940),第26师团长、汪兆铭政权最高军事顾问(1942-1944)。1948年11月19日起诉,7年刑。

樱庭子郎(陆士25),少将,重要战犯,蚌埠特务机关长、汪兆铭政权安徽省顾问(1940-1944),终战独立混成第82旅团长(岳阳新墙河)。1949年1月26日判决无罪。

冈村宁次(陆士16),大将,1932年淞沪作战上海派遣军参谋副长,关东军参谋副长、1933年《塘沽协定》签字人,关东军第2师团长、第11军司令、华北方面军司令、第6方面军司令、中国派遣军总司令。1949年1月26日判决无罪。

南京军事法庭审判4人:

酒井隆(陆士20),中将,重要战犯,中国驻屯军参谋长、主谋处理1935年河北事件,张家口特务机关长、兴亚院蒙疆联络部长官,第23军司令,预备役。1946年9月处死。

谷寿夫(陆士15),中将,重要战犯,南京暴行第6师团长,终战本土第59军司令。1947年4月处死。

矶谷廉介(陆士16),中将,重要战犯,第10师团长,关东军参谋长,预备役,香港占领地总督。无期刑。

高桥坦(陆士27),中将,重要战犯,参与处理1935年河北事件,七七事变参谋本部中国班长,华中派遣军参谋,第13军高级参谋,终战华北方面军参谋长。无期刑。

武汉军事法庭审判8人:

柳川悌(陆士23),中将,重要战犯,第3师团野炮兵第3联队长,第59师团长,终战第132师团长(当阳)。无期刑,1948年2月死于汉口监狱。

奈良晃(陆士23),中将,1939-1941年任第26师团独立步兵第12联队长、第13师团步兵第26旅团长,1943年入预备役。1946年10月判决无期刑。

伴健雄(陆士25),中将,重要战犯,华北方面军兵器部长,终战第34师团长(浦镇)。10年刑。

梶浦银次郎(陆士26),少将,第39师团步兵第231联队长,终战第132师团步兵第97旅团长(宜昌)。无期刑。

堤三树男(陆士22),中将,重要战犯,独立混成第11旅团长,第60师团步兵第55旅团长,终战第68师团长(衡阳)。1947年11月判决无期刑。

村上宗治(陆士26),少将,第65师团步兵第72旅团长,终战独立步兵第5旅团长(荆州)。1947年1月18日判决7年刑,复审改判无罪。

佐藤甲子寿(陆军经理学校11期),主计少将,关东军野战货物厂长,终战第6方面军经理部长(武汉)。无罪。

依知川庸治(陆士32),少将,第13师团参谋长,终战第20军参谋长(长沙)。无罪。

广州军事法庭审判7人:

田中久一(陆士22),中将,重要战犯,第21师团长,第23军司令兼香港总督。1946年9月美军上海军事法庭判决死刑,后转交中国再审判,1947年3月27日在广州枪决。

平野仪一(陆士26),少将,1940-1943年3月任独立步兵第63大队长,以“平野支队”番号参加枣宜作战、第2次长沙作战、浙赣作战,终战任第129师团步兵第92旅团长(东莞)。1947年5月12日广州处死。

下河边宪二(陆士23),少将,终战独立混成第23旅团长(广州)。死刑,复审改判无期刑,1951年3月死于东京巢鸭监獄。

三国直福(陆士25),中将,重要战犯,南京暴行第16师团野炮兵第22联队长,第15师团参谋长、南京特务机关长,终战第21师团长(越南河内)。无期刑。

末藤知文(陆士25),中将,淞沪-南京会战时上海派遣军参谋,终战第104师团长(惠州)。10年刑。

重藤宪文(陆士28),少将,1942-1945年华南派遣宪兵队长,1945年8月10日奉调华北派遣宪兵队司令。1947年8月9日广州处死(注:《大审判》名单记为“病死狱中”)。

近藤新八(陆士28),中将,奉天宪兵队长,第37师团参谋长,台湾军参谋长,独立混成第19旅团长,终战第130师团长(顺德)。1947年10月31日广州处死。

北平军事法庭审判1人:

内田银之助(陆士27),中将,重要战犯,独立混成第5旅团长,终战第118师团长(天津)。无期刑,1951年6月死于东京巢鸭监狱。

台北军事法庭审判1人:

加藤章(陆士22),少将,1941年9月始第16师团第30旅团长,第104师团第107旅团长,第104师团步兵群长,终战独立步兵第8旅团长(广东源潭)。1947年10月7日判决无期刑(另说12月23日复审改判7年刑,待考)。

以上判处死刑6人,徒刑26人(内无期刑16人),无罪7人,文献[[23]]所称“判处徒刑者共计208 名,内含将官2名……”相去甚远。

对各战犯职务与经历的订正、补充、整理特别注意与侵华相关者,例如柴山兼四郎职务在徐家俊名单只有“第26师团长”,柴山兼四郎系中国方面点名从日本引渡,情况不会这么简单,实际上柴山兼四郎涉及多项重要侵华特务活动。

南京军事法庭规格最高,审理的4人引人注目,酒井隆、谷寿夫、矶谷廉介属于中国首批战犯名单的重头人物,也是除冈村宁次外资格最老者。高桥坦是参与处理1935年河北事件、七七事变的老牌侵华军人。南京民间抗日战争博物馆一则藏品为南京军事法庭书记官丁志安的手写回忆录[[24]],称其参加高桥坦案审理,“高桥坦被列为战犯,移送到南京,后死于南京狱中”,经查证高桥坦1986年死于日本。

各地军事法庭审理对象一般依据该法庭上级军事机关的管辖范围,但上海有特殊情况,一是审判后期集中了各地的未结案与在押犯,一是各地日军官兵遣返途经上海时可能被临时扣下,例如文[[25]]提到驻湖南第68师团长堤三树男、驻河南第14独立警备队司令大井川八郎曾被关押在提篮桥监狱,堤三树男后来押回武汉受审,大井川八郎在上海受审。

(二)存疑问题

台北军事法庭为何审判驻广东源潭的独立步兵第8旅团长加藤章?起诉书[[26]]称加藤章

“日军第71师团少将师团长,民国34年来台,住台南斗六(今属云林县)地方”,嘉义、云林一线确是台湾第71师团驻地,指控事实却是独立步兵第8旅团在广东从化杀害民众。

又据文章[[27]],“当年9月12日,(检察官)施文藩对记者表示,目下拘留日本战犯69名,其中日本人41人。一般军官和士兵关押在台北战犯拘留所,日本将校7人收容在前驻台日本军参谋副长宇垣的官邸。包括日军第9师团长田坂八十八,第71师团长加藤章,旅团长小林忠雄(独立混成第102旅团长)、陆军少将小川泰三郎(独立混成第76旅团长)、青木正尚(独立混成第112旅团长)、石本贞直(第50师团长),罪名为虐待俘虏、虐杀人民等。”查证日本陆军资料,第71师团长实际是远山登中将,第71师团是三联队制,下属没有旅团建制,加藤章的少将军衔也不够任师团长。

加藤章为何从广东到了台湾,其职务为何弄错?加藤章案的疑点未能查清,加藤章因私离开任所滞留台湾可能性极小,一个可能原因是日本投降前几天有过职务变动命令,尚未完全达成。例如广州军事法庭审判的重藤宪文1945年8月10日奉调华北派遣宪兵队司令,原华北派遣宪兵队司令加藤泊治郎调回本土途经朝鲜时被苏军捕获,死于苏联。现今日本陆军资料重藤宪文的最后职务仍是华南派遣宪兵队长,加藤泊治郎的最后职务仍是华北派遣宪兵队司令。

三、中国审判日军将官战犯的统计分析

中国军事法庭实际审判日本将官战犯39人,包括大将1、中将24、少将14。据“全国各地拘留战犯阶级人数统计表”[[28]],8个军事法庭拘留日本将官战犯58人(济南、徐州军事法庭未拘留日军将官),包括大将1、中将35、少将22,审判率67.2%。

(一)受审日军将官多在中国军队控制之下

审判将官战犯39人中34人战争末期在关内战场任职,或日本投降后即在中国军队控制之下——包括中国派遣军、中国方面舰队现任将官32人,以及酒井隆退役后居北平从事特务活动,在越南向中国第1方面军投降的第21师团长三国直福。1945年最初确定的两批名单陆海军军人除桥本欣五郎均为将官,但几乎不在中国控制之中,至1946年7月12日中国方面向盟军总部再申请引渡战犯36人[[29]]:鹫津鈆平、藤田进、原清、平林盛人、池田龙三郎、矶谷廉介、神田正种、松浦淳六郎、樱井省三、下野一霍、武内俊二郎、土桥勇逸、横山勇、安达二十三、藤江惠辅、藤井洋治、天谷直次郎、原田熊吉、平田健吉、本间雅晴、井出铁藏、饭田祥二郎、井关仞、木村兵太郎、熊谷敬一、伊东政喜、荻洲立兵、山胁正隆、篠原诚一郎、田边盛武、田中久一、建川美次、浜本喜三郎、长谷川清、井上成美、平田昇,全部是将官(原文人名错误已更正,但有“池田龙三郎”没有查证到——引注)。据1949年《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工作报告》统计,至1948年7月底实际引渡来华的日本战犯共15名:其中将官矶谷廉介、谷寿夫、柴山兼四郎、奈良晃、神田正种5人,中国方面舰队司令福田良三、厦门根据地队司令原田清一被遣返回国后再引渡。大多引渡目标没有实现,致使中国军事法庭实际审判日本将官战犯明显过少,且涉及日军重要罪行较少。

(二)受审日军将官多为终战时关内战场现职部队长

日本陆军在中国关内战场先后有62个师团与战车第3师团,任职的师团长156人,有

110人列“重要战犯261人名单”,占71%。终战时现任27名师团长(包括战车第3师团)有重要战犯11人,只占41%。这表明“重要战犯名单”的甄选着重战争前期的罪行。

文献[[30]]称“重要战犯名单”“……基本上包括了侵华日军旅团长(少将)以上的军官”,这个判断与实际相差甚远,即以终战时中国派遣军现任少将级的66个旅团长、13个独立警备队司令来说,重要战犯就只有独立混成第81旅团长专田盛寿、独立混成第82旅团长樱庭子郎2人。“重要战犯261人名单”虽有“终极”意义,实际被审判的39名将官却只有18人是重要战犯。中国派遣军现任师团长26人有一半受审,现任旅团长、独立警备队司令有10受审。驻湖南第20军3个师团长全部受审,还有两名独立混成旅团长受审,显然与1945年6月才结束的湘西会战有关。“重要战犯名单”的构成与实际被审判者构成明显有反差,可见相关起诉案件多属于地方政府与民众检举战争末期的日军罪行。

(三)引渡战犯不易

战后盟国间磋商结果,天皇裕仁未列为战犯,麦克阿瑟主张日本皇族也不考虑,但中国“重要战犯名单”仍包括朝香宫鸠彦王大将、东久迩宫稔彦王大将、贺阳宫恒宪王中将三人。南京大屠杀凶犯之一、上海派遣军司令朝香宫鸠彦王甚至列入了引渡名单。

盟军之间引渡战犯是非常困难的事,面临经费拮据与交通工具紧张,但更有交涉手续繁复、政治偏见的因素。原田熊吉曾任南京大使馆附武官、华中派遣军特务部长、南京梁鸿志政权顾问、第35师团长、第27师团长,以及爪哇岛第16军司令,终战任本土第55军司令,先被荷兰军方引渡,中国要求再引渡未成,1947年5月荷兰军事法庭在新加坡处决原田熊吉。

田边盛武是淞沪-南京作战时第10军参谋长,后任第41师团长、华北方面军参谋长,终战任第25军司令(苏门答腊),1949年荷兰军事法庭处死。中国要求引渡田边盛武未成。

土桥勇逸任第48师团长参加攻占荷属东印度,后任法属越南第38军司令,1945年3月指挥对法越殖民军作战,战败后向中国投降。荷兰、法国都要求引渡土桥勇逸,中国方面未起诉土桥勇逸,最终也未同意荷兰、法国引渡。

终战时驻上海第13军参谋长土居明夫是著名对苏情报专家,曾任参谋本部欧美课俄国班长、俄国课长,张鼓峰事件、诺门坎事件期间任苏联驻在武官,后任参谋本部作战课长,1943年任关东军情报部长。苏联远东军向中国方面指名索要引渡土居明夫未遂。

中国方面舰队参谋长左近允尚正中将被英军引渡,左近允尚正案事涉1944年3月利根号重巡洋舰在印度洋击沉英国商船比哈尔号,枪杀被俘船员。利根号当时隶属左近允尚正任司令的第16战队。1948年1月21日左近允尚正在香港处死,利根号舰长黛治夫处7年监禁。

(四)办案水平的局限性

各地军事法庭检察、审判官员多来自地方法院,短期内难以适应涉军事业务。1948年5

24日上海军事法庭审判中国方面舰队司令福田良三案,“指控他1933年底担任台湾高雄舰队司令官期间,指挥千余架飞机,对中国后方设防或不设防城市,狂轰滥炸。”[[31]]一周后即判决福田良三15年徒刑。对福田良三的指控词多处显示法庭对于军事活动的外行(“1933年底”应是“民国33年底”之笔误):日本海军从未有“高雄舰队”的番号,福田良三实际1943年11月至1945年5月任高雄警备府司令;高雄警备府是以岸勤为主的守备型部队,不可能有“千余架飞机”;中国大陆也不属其作战地域,而且太平洋战争以来日本海军航空兵力集中于南方战场,中国大陆航空作战由日本陆军承担;“中国后方设防或不设防城市”没有具体所指。可见原始资料的价值亦须研究者详加分析才能正确体现。

终战时驻河南日军第12军下属第110、115师团,骑兵第4旅团,独立混成第92旅团,第6、10、13、14独立警备队,将官只有大井川八郎一人被指控,犯罪事实还是发生在他任职山西期间(山西、山东两省日军现任将官并无一人受审),起诉书[[32]]称大井川八郎“纵使士兵抢劫山西汾阳东雷堡村平民粮食和财物”,但“大井川八郎表示全然无知,也否认曾在汾阳驻扎过”,“因为是孤证,法庭也没有条件再去调查相应的证据,只能以证据不足,判决大井川八郎无罪”。1944年7月日军在山西临汾以独立步兵第3旅团扩编为第114师团,大井川八郎从本土调来任第114师团下属步兵第83旅团长,1945年4月大井川八郎离开山西赴河南邓县任新组建的第14独立警备队司令(起诉书还错称大井川八郎“原驻山西的14警备队司令”)。大井川八郎案的关键是法庭没有确切掌握汾阳东雷堡村事件当时的驻军番号以及大井川八郎的任职经历(这应归因于当地检举控诉材料与中国军事情报的缺陷),而指控点又只有这一个。

比无罪判决更低的处分是“不起诉”。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946年10月25日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决议[[33]]:“若无重大之罪证者,予以不起诉处分,释放遣送返日”。

例如独立步兵第7旅团长生田寅雄案[[34]](该引文将生田寅雄错为“生田实雄”,系陆士23期、少将,1941年曾任驻广州第23军特务部长,1944年9月从本土调来南昌任本职),案由1945年9月13日南昌潮王洲一船户被日军士兵隔河击毙。经南昌地方法院多方传讯有关人员仍无法取证,上海军事法庭检察官最终于1948年7月9日开具“不起诉处分书”。

驻上海第13军司令松井太久郎被拘留,主要指控点是任第5师团长(驻浙江宁波)1941年5月侵犯临海、黄岩、温州、舟山,残害民众,经核查此为日本海军所为,1948年底决定松井太久郎不予起诉。松井太久郎案显然来自地方政府、民众的检举,但松井太久郎长期参与侵华战争:任北平特务机关长参与七七事变谈判交涉,后历任张家口特务机关长、溥仪政权军政部最高顾问、第5师团长、汪兆铭政权最高军事顾问、中国派遣军总参谋长、第13军司令,其更多侵华经历中的罪行却被忽视了。

复杂情况显示国际司法与一国司法行为的种种不同,例如“不告不理”原则的适用性问题。一般而言,对国家犯罪的惩罚也无法完全以个人犯罪惩罚形式来体现。

四、误传中国审判的日本将官战犯

中国军事法庭审判日军将官战犯基本数据的不确,带来一些中文资料的误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与盟军在中国设立的军事法庭相混淆,一是误解日军战犯的特殊侵华经历。

美军上海军事法庭设于上海提篮桥监狱内,1946年审判日本战犯9批,其中4起包括将官战犯,前文已述及2月判决日军第34军参谋长镝木正隆少将等5人死刑。

4月15日,美军军事法庭判决泽田茂预备役中将5年徒刑,泽田茂1940年12月至1942年10月任驻上海第13军司令。1942年4月18日美军杜立特机队轰炸东京,8名飞行员在中国大陆被俘关押于上海遭残酷迫害,5月泽田茂指挥浙赣会战(东线),破坏盟军机场、报复中国民众。

7月美军法庭开庭审判台湾日军残害美军飞行员案,7月25日判处第10方面军参谋长諌山春树中将终身监禁。

8月美军法庭开庭审判华南日军残害美军飞行员案,9月3日判处第23军司令兼香港总督田中久一、第23军参谋副长兼香港总督部参谋长福地春男少将死刑。应中国方面要求,田中久一再被中国广州军事法庭审判处以死刑,1947年3月27日在广州枪决。美军上海军事法庭于1947年1月撤销,福地春男的死刑没有执行,1953年死于日本。

前已述及英军法庭引渡、审判、处死日本海军中国方面舰队参谋长左近允尚正。

田村刘吉是日本海军第14根据地队司令兼第83警备队司令(驻澳属新爱尔兰岛)、少将,因下令枪杀23名澳军俘虏于1948年3月16日被香港澳大利亚军事法庭执行死刑。

河根良贤1941年8月任第3野战输送司令、少将,隶属第14军侵入菲律宾,是吕宋岛著名“巴丹死亡行军”指挥官,1949年2月12日在东京巢鸭被美国军事法庭处死。“巴丹行军”现场指挥官第61兵站地区队长平野库太郎大佐同时绞死。河根良贤终战时任华北方面军下属华北野战自动车厂长,因而被误为中国军事法庭处死。

田中透终战时任第48师团台湾步兵第2联队长、少将,太平洋战争参加侵入菲律宾、荷属东印度,驻防荷属帝汶岛,1948年4月7日被荷兰军事法庭在安汶岛处死。因所指挥部队的特殊番号田中透常被误为驻防台湾并被中国军事法庭处死。“台湾步兵第2联队”官兵都来自日本,原隶属台湾守备队,参加淞沪会战、武汉会战、攻占海南岛,1940年11月在海南岛编入第48师团。

 

注释

[[1]]刘统:《大审判: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实录》,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676-678页。

[[2]]汪朝光:《抗战胜利的喜悦与对日处置的纠结——由蒋介石日记观其战后对日处置的双面性》,《抗日战争研究》2013年第3期。

[[3]]廖利明:《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对日战犯处理及引渡政策会议记录》,《民国档案》2020年第4期。

[[4]]黄力民:《日本帝国陆海军档案》,九州出版社,2012,第317-320页。

[[5]]刘统:《大审判: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实录》,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第676-678页。

[[6]]黄力民:《日本战败投降后死亡的陆海军将官》,《军事史林》2014年第10期。

[[7]]稻叶正夫:《冈村宁次回忆录》,天津市政协编译委员会译,中华书局,1981,第134页。

[[8]]今井武夫:《今井武夫回忆录》,本书翻译组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第294页。

[[9]]徐家俊:《抗战胜利后日本战犯在上海的关押、审判与执行》,《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年第10期。

[[10]]《冈村宁次回忆录》201页。

[[11]]《冈村宁次回忆录》158、235页。

[[12]]《石美瑜保存的战犯粟岩尚治判决书正本》,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存。

http://www.19371213.com.cn/collection/zdwwjs/202002/t20200225_2232548.html

[[13]]经盛鸿:《论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南京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另见经盛鸿:《南京黄埔路受降与励志社审判》,《世纪风采》2015年第9期。

[[14]]廖利明:《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对日战犯处理及引渡政策会议记录》,《民国档案》2020年第4期。

[[15]]徐志民:《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研究》,《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16]]刘统:《国民政府对日本重要战犯的审判》,《军事历史研究》,2015年第6期。

[[17]]https://book.kongfz.com/13440/395904470/

[[18]] 张海钰:《武汉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研究》2023年第2期。

[[19]] 陈朝霞:《全面抗战胜利后汉口地区对战犯的审判》,《武汉学研究》2020年第2期。

[[20]] 裴书静:《国民政府主持下的武汉军事法庭审判》,《兰台世界》2022年第12期。

[[21]] 孟焕良等:《雪我死难及受害同胞冤仇——武汉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概述》,《人民法院报》2015-09-03

[[22]] 《大日本帝国陸軍》http://www1.odn.ne.jp/tobu7757/J_wsd/armydate/index.htm

[[23]]徐志民:《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研究》,《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24]]http://www.1937nanjing.org/a/chenliezhanlan/shoucangjieshao/2014/0606/206.html

[[25]]徐家俊:《抗战胜利后日本战犯在上海的关押、审判与执行》,《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年第10期。

[[26]]刘统:《大审判: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实录》,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第539页。

[[27]]赵刚:《台湾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概述》,《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24日。

[[28]] https://news.sina.com.cn/c/2020-09-03/doc-iivhvpwy4690916.shtml:《百卷<中国对日战犯审判档案集成>出版》。此原件没有标注日期,注意到拘留大将仅1人,而冈部直三郎死于1946年11月,冈村宁次1948年8月才收监,则原件统计时间应是1946年11月前。

[[29]]刘萍:《从“宽而不纵”到彻底放弃—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政策再检讨》,《民国档案》2020年第1期。

[[30]]刘统:《国民政府对日本重要战犯的审判》,《军事历史研究》2015年第6期。

[[31]]刘统:《国民政府对日本重要战犯的审判》,《军事历史研究》2015年第6期。

[[32]]刘统:《大审判: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实录》,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第676页。

[[33]]廖利明:《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对日战犯处理及引渡政策会议记录》,《民国档案》2020年第4期。

[[34]]刘统:《大审判: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实录》,上海人民出版社,2021,第586-587页。

刊于《上海地方志》2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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