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军政当局根据战争局势的变化,调整了“敌国”“敌国人”及“敌国资产”的范围和内容,确立了在华“敌产”处理方针及其管理处置机构。从长江下游地区美国教会医院被“接收”“管理”,以及汪伪参战后被作为“新敌产”“移交”给汪伪政府的过程可以看出,日本军政当局对在华“敌产”的处置,不过是其发动侵华战争以来“以战养战”政策的延续,目的在于攫取美国等“敌国”在华资产,以弥补本国物力匮乏,维持战争所需的消耗,为其发动的侵略战争服务。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战争爆发前日本外务省和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关于“敌国”资产处置的既定框架,更严重违反了海牙第四公约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太平洋战争/ 日本/ 美国/ 在华资产/ 教会医院/
作者简介:张慧卿,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江海学刊》(南京)2025年第5期 第194-204页
1941年12月7日珍珠港事件爆发后,日本向英美等国宣战,由此,英美等国成为日本的“敌国”,其在华资产成为“敌性”资产。据日方统计,英美等“敌国”在华资产(即所谓“敌产”)总数达1万余件,总价值高达数10亿日元。①目前学术界对太平洋战争期间日本对英美等交战国在华资产及权益处置进行了深入探讨。中国学者大多聚焦于欧美在华资产集中的上海地区,相关研究成果多集中于工厂、银行、大型设施等,如宋佩玉探析了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对“敌国”银行、工商业等资产的攫取和利用,部分学者对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英美在华教会的命运进行了探讨。②相较之下,日本学者的相关成果较为突出,③如柴田善雅详细论述了日本对中国占领区“敌产”处置问题,长岛修探讨了日本军队对东南亚地区“敌产”的管理,并与华中地区“敌产”管理机制进行比较。武岛良成梳理了缅甸巴莫政府对日本占有“敌产”“移管”的过程。
从既往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学术界更关注日本对战略资源类“敌产”的处置,对华北地区、伪满统治区英美教会的处置也有所关注,但对日本“敌产”处置机制及华中沦陷区美国在华“敌产”处置状况缺乏专门研究。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依托中、英、日等国档案文献,以长江下游地区美国教会医院处置过程为切入口,考察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对在华“敌产”的处置机制,以及对宗教慈善事业类“敌产”的处置原则及过程,深入探讨日本政府对在华“敌产”的处置及其本质。
日本对沦陷区“敌产”处置机制的形成
淞沪会战爆发后,日本当局就是否对华宣战问题有过较长时间讨论,并得出不宜对华宣战的结论。为最大程度攫取华中沦陷区的经济利益,1937年12月24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处理中国事变纲要》,明确了“以上海为据点,确立帝国向华中方面经济发展的基础”的侵略目标。④据此,1938年1月23日,日军特务部制定了《华中地区敌产处理暂行规定》,作为华中沦陷区“敌产”处理政策的施政纲要。
《华中地区敌产处理暂行规定》对“敌产”的范围、管理机构及处理方法均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敌产”指的是:“(甲)国民政府及地方政府所有不动产及动产(含按股份投资);(乙)国民政府及地方政府所属银行、会社及工场、矿山;(丙)国民政府及地方政府要人,以及抗日主要人物所有及与之关联的银行、会社、矿山、住宅及其他相关物件(含使用他人名义者)”;“敌产”“由陆海军管理(按照陆海军管理区分,由各警备区域而定。已被军队收押、征用的财产,由该部队所属军管理)”。“敌产”处理委员会由日军华中方面军特务部长组织,采取没收、经济转移、使用收益、监视、弃置等方式处理“敌产”。⑤根据这一规定,日本对沦陷区华资工厂实施“军管理”,其中“上海以及苏浙皖各埠为日军占领之各种工厂共达130余所之多,十之八、九均为民有”。⑥
1940年3月汪伪政权成立后,日本当局为昭彰“日中亲善”、笼络民心,宣布将“归还”“军管理”工厂。经过交涉,日汪双方于11月签订《关于中华民国日本国间基本关系条约》(简称“日华基本条约”)。该条约“附属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汪伪政府“谅解”日本政府“为完成上述战争行为之目的取必要之措置”,宣称“现在日本国军管理中之公营私营之工厂矿山及商店,除有敌性者及有军事上必要等不得已之特殊情由者外,应依合理的方法,速行讲求必要之措置,以移归华方管理之”,⑦即日本政府“军管理”行为不仅得到汪伪政权的“谅解”,还可以“不得已之特殊情由”继续占用部分华资企业,“军管理”无疑成为日本掠夺他国资产的“利器”。
随着战争局势的变化,美日关系持续恶化,战争一触即发。1941年11月5日,日本御前会议决定以12月1日零时作为日美谈判的最终期限,做好开战的准备。11月13日,日本政府大本营联络会议决定“把在华的敌对性租界(包括北京公使馆区域)及敌对情况的重要权益(海关、矿山等)掌握在我实权之下”。⑧为此,日本外务省制定了《国际形势急剧变化时在华敌国人及敌国资产处理纲要(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为战争爆发后“敌国人”及“敌国资产”处置的指导性纲要。该草案指出,“敌国”及“敌国财产”的处置方针,“应从相互主义出发,以国际法为实施准则。同时,为了将我方的负担减至最低,努力谋求对其加以利用,防止出现无益的破坏以及散失情况”,日军当局可根据战争需要,扣押可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敌国”公私财产,“敌国人”(含法人)应停止并解散不利于战争的活动,对于通信、交通、电力、自来水、煤气等“敌国”法人经营的公共事业,必要时由日方任命管理人负责管理运行;关于“敌国人”的处置,“在保证对等的情况下,允许在华敌国人撤离”,在华“敌国人”“应置于帝国军队的监视之下,并对其居住及旅行加以限制。在军事上必要的情况下,应对有可能被编入军队以及其他有可能对我方采取有害行为的敌国人予以拘留”,对于那些“技术和经验对我方有利者,应当保障其生活,并在一定条件下维持现状”。该草案还指出,在华传教士群体,“除特别有害者之外,原则上仅将其置于帝国军队的监视之下”。⑨
根据这一原则,1941年11月27日,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拟定了《在华敌国人及其敌性权益处理要领(草案)》,要求日军各部与英美开战时应遵循大纲指示,“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战斗及破坏”,“努力避免对其现状进行重大改变,暂且保留其机构并使其继续运营”,强调“除军队绝对必要的情况外,不得扣押教会、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的土地和建筑物”。⑩
可见,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日本军政当局已对战争爆发后英美等“敌国”在华权益处置进行了详细的谋划和应对。从日本外务省提出的“应从相互主义出发,以国际法为准则”的方针,以及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提出“要以特别公正的态度对待”“敌国”外交官及其家属,“不得苛刻对待”“敌国人”等指示可以看出,此时日本当局的态度较为克制。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英美等国成为日本的“敌国”。为加强对“敌国”资产的管理,1941年12月23日,日本政府颁布《敌产管理法》,明确“敌产”“系指属于敌国、敌国人及以其他命令所指定的人所有,并由其保管的资产”,“政府得在必要时选任敌产管理人管理敌产”,有权命令“敌产”指定人变卖“敌产”或其他必要事项。(11)次日,日本大藏省颁布敌产管理法施行令,规定“敌产管理人由大藏大臣任命”,“管理中敌产之处分及其他权限,均专属于敌产管理人”。(12)12月27日,日本政府成立“敌产处理委员会”,负责“敌产”管理重要事项的调查审议,大藏大臣担任会长。(13)
1942年3月21日,日本海军中国方面舰队发出布告,宣称“敌性企业中军事上为必需者,均归军方直接管理,属于直接管理以外之管制事务,决由兴亚院担任”。其要点为:“军管理企业,应于军事上之用度,由陆海军部队直接管理,又委托经营于陆海军各最高指挥官指定者,或设置管理人管理监督,担任管理之责”;“属于管理企业中陆海军部队直接管理以外之管理事务由兴亚院中联络部长担任”。(14)根据这一布告,日本当局采取“军管理”模式处理“敌产”,并视是否为“军事上必需者”,采用直接管理、委托管理或者设置管理人等方式管理。
从1942年3月起,兴亚院华中联络部根据日军中国方面舰队司令部、日军第十三军司令部的指示,全面调查华中沦陷区内各类“敌产”状况,其中有关教会医院的调查,由兴亚院华中联络部文化局负责。该局详细调查了美国教会医院的名称、地址、经营主体、负责人姓名、开办时间、员工人数、经费来源等。(15)4月10日,兴亚院华中联络部发布《日军管理企业规程》,详细规定了日本军管理企业的性质及相应管理形式,称“日军管理企业,乃指敌性企业中,因军事上必要,由日军直接管理或经营,或指定第三者管理或经营,或选派监理官或管理人处理之”。(16)此外,兴亚院华中联络部还通过《军管理企业规程附属条例》,规定“军管理企业根据其原有用途加以利用,但在军事上必要时,可以进行变更”,其“所有法律权益,除得到我方认可之外,一概不承认其效力”,“在军事上或其他特别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变更管理方法,或者根据命令,对军管理企业的资产进行售卖或其他必要的处理”。(17)该“条例”表明,日军当局是军管理企业的实际控制者,可以对其进行变更或售卖。
为便于“敌产”的接收与管制,日本政府将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的“敌国”及“敌国人”所属资产称为“新敌产”,此前攫取的中国资产称为“旧敌产”。为此,1942年5月5日,日本政府颁布《新敌产处理规程》,详细规定了“新敌产”的处置机构、范围和原则。该规程规定,“为处理新敌产,设立新敌产管理委员会和新普通敌产处理委员会”,“新敌产管理委员会”委员长由日军中国方面舰队参谋长担任,副委员长由日军第十三军(登集团)参谋长担任,各委员及审查员由陆海军各最高指挥官委托任命,负责“新敌产”的调查及定性、确定没收或扣押的种类、决定委托“新普通敌产委员会”处理的事项等,“新普通敌产处理委员会”接受“新敌产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决定所委托事项的处理方法,并负责对后续运营进行监督指导”,委员长由兴亚院华中联络部次长担任。该规程将“新敌产”分成五类,其中教堂、医院和教育机构等文化设施的处理,(18)参照第一类“工厂、矿山及其他事业场及金融机关等”和第二类“一般不动产”的处置方式。(19)
至此,日本当局确定了“敌国”“敌国人”及“敌国资产”的内涵,初步确立了“敌产”管理处置机构及处理方针,其对在华“敌产”处置机制基本形成。
日本对美国教会医院的“接收”与“管理”
近代以来,美国教会凭借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华设立医院“借医传教”,经过数十年的经营,20世纪30年代,美国在华教会医院共有169家,其中在长江下游地区(浙江、上海、江苏、安徽)有48家,(20)其不仅数量众多,且规模较大。淞沪会战爆发后,美国长江下游地区教会医院遭受了一定损失,(21)但仍是当地设备较为完备的医疗机构,也属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新敌产”的范围。
1941年12月8日,日本当局根据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及日本外务省有关敌国权益的处置方针,宣布英美等在华机构为“敌性”资产、在华侨民为“敌国人”,宣称将“对敌国人及其权益尽量公正对待,将其置于我方监视之下,防止其逃散,同时加以利用”。(22)当日,日本军政当局指令,日本军队、宪兵队、特务机关及日本同仁会诊疗班等进驻美国教会医院,密切监视医院活动。
12月8日,日军“接收”了芜湖弋矶山医院,将其改为日军医院。12月12日,日本驻芜湖领事馆召集在芜湖英美公民,告诉他们提交宣誓书后可继续从事其业务,并对其严密监视。(23)同日,日军南京宪兵队、南京防卫司令部全面控制了南京鼓楼医院(又称金陵大学医院),向院长屈穆尔(Clifford S.Trimmer)等美籍员工宣布《对交战国侨民的控制规定》,严格限制其人身自由(如变更居所或旅行等)、通信,以及集会、召集会议或演讲自由,并禁止悬挂美国国旗。(24)但日军当局并未直接“接管”鼓楼医院,“为防止其阴谋计,特加以监视,并委托同仁会医院指导”。(25)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军政当局在极短的时间内控制了长江下游地区美国教会医院。1942年1月9日,日本驻南京总领事涩泽信一向日本外务大臣东乡茂德报告了南京地区“敌产”查封和扣押情况:南京当地权益全部归属陆军,其他地区权益由陆军和海军分别“接收”。(26)根据日本外务省和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制定的在华“敌国”及“敌国人”处理方案,美国教会医院在日军“监督”下维持运行。因此,从太平洋战争爆发至1942年6月,即兴亚院在教会医院施行《日军管理企业规程》前,美国教会医院在日方“监督”控制下,由医院原有人员维持运行。屈穆尔在给差会的报告中所说:“作为敌国侨民,在日本占领区负责一家医院似乎是一种反常现象。”(27)
日本当局对长江下游地区美国教会医院实行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在南通,日本当局先是宣布“该医院作为公共设施,予以维持现状”,即由医院负责人徐文启带领员工维持运行。1942年1月,日方又以中方管理者缺乏管理能力为借口,指令日本江北兴业公司医务部附属江北中央医院负责“管理”和运行。1月30日,该公司医务部会同日军宪兵队,按照兴亚院华中联络部次长及日军南通宪兵队长的指令,“接收”南通基督医院,继续雇佣原工作人员,“如军部认为必要,可随时解除本公司之管理指导职能”。(28)
在安庆,日方宣布安庆同仁医院为“敌产”后,即派部队把守医院大门,不准院长戴世璜(Harry B.Taylor)在内的美籍员工离开医院,但允许他们继续在医院工作。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942年10月1日,日军冲进医院,命令戴世璜关闭医院,并将美籍员工监禁起来。(29)
在无锡,日军宪兵队派兵驻守无锡普仁医院,医院业务由美籍院长李克乐(Claude M.Lee)等负责运行。李克乐作为“敌国侨民”,行动受到限制,医院业务也因此受到影响。1942年4月12日,李克乐被日军宪兵队押往上海。(30)此后,医院由潘孺荪、孙保垣、张玉寿、过廷桢、李信纯等人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维持运行。(31)
日方在监督和“指导”美国教会医院运行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消除医院的“敌性”,其对南京鼓楼医院的处置最具代表性。1942年2月5日,日本陆军中将、日本同仁会华中支部长笹井秀恕指示南京日军当局,在鼓楼医院接收方案确定前,先派遣南京诊疗班成员担任顾问及指导官,对医院进行监督“指导”。(32)2月10日,日军南京宪兵队、南京防卫司令部召集鼓楼医院委员会、南京诊疗班相关人员,宣布鼓楼医院紧急处置方案,告知将设立“指导班”监督“指导”医院工作,“指导班”由南京诊疗班和医院委员会组成,班长由南京诊疗班班长土屋毅担任,美籍院长仅负责医疗工作。(33)为强化医院的“监督”,日军宪兵队及南京特务机关频繁上门盘查有关医院历史、经费来源、财务报告和部门运转情况。土屋毅等日方人员于2月12日进驻医院后,全面监控医院的各项活动,要求每日提交具体到“药物清单(包括每片、每粒等)”在内的报告。为削弱医院的宗教功能,日方禁止医院举行礼拜活动、在教堂召开会议,还将中国牧师驱除出院。(34)
1942年3月,土屋毅向日军南京特务机关提交第一次报告,建议当局迅速全面“接收”鼓楼医院,其理由为:(一)鼓楼医院作为教会医院,长期以传播宗教为宗旨,中国职员受欧美文化影响较深,并认为日本忌惮欧美势力,依赖日本的观念较为薄弱。日方接收后,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中国人对欧美的依赖思想;(二)消除中国职员的不安情绪。报告指出,若日军“接收”医院后将之转为军用,无需考虑中国职员的情绪;若交给日本民间机构运营,并以中国人为服务对象,日方将面临增加新职员薪水,进而增加运行成本等问题,建议继续使用医院原有职员。原医院职员的身份,可由日军当局进行调查,认定为良民者,由日军特务机关提供身份证明后安心工作。(35)
根据日方“指导班”的建议,日军先在医院内部开展“敌性”调查,企图通过职员间互相揭发,调查“敌性”人物,不久,又将调查范围扩大到患者。(36)不仅如此,日军还通过“线人”和间谍,严密监视美籍医务人员动向,日籍医生拉拢、挑拨中国员工反对屈穆尔等美籍医务人员。在日方的煽动下,部分员工向屈穆尔提出“将医院移交给特务机关”的要求,屈穆尔在1942年3月16日给医院委员会的信中无奈地表示,“由于日本控制所有物资,若我们将医院移交给他们,医院保持开放并服务南京平民的机会更大,假如我们予以拒绝,情况可能更糟”。(37)
通过上述手段,1942年6月,鼓楼医院已基本消除“敌性”,并被日方掌控。为此,“指导班”在第二次报告中指出,“医院职员基本消除了对美国的依赖心理,完全放弃了敌对行为,积极协助日本和新国民政府开展工作”。(38)同月,美籍院长屈穆尔被押送上海。
1942年6月10日,日军南京特务机关长命令土屋毅以代理人身份接管鼓楼医院,命其“未接到其他指示前,继续遵照以往制度,监督和指导医院各项工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医院运行。(39)同月,南京诊疗班根据兴亚院华中联络部及日本同仁会华中支部长指令,制定了《鼓楼医院运营要领》,主要内容为:“鼓楼医院”更名为“同仁会南京医院”,除药品和诊断名称外,医院禁用英文,只能用日文或中文,结账时仅提供日式收据。为进一步消除美国的影响,该“要领”还决定废除宗教部,实行日语教育。(40)
日本完成对美国教会医院的“接收”和“监管”后,为进一步强化管理,1942年6月24日,兴亚院华中联络部下达“关于企业军管理”的指令,称自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在华“敌国”资产由日本陆海军分别接收,并委托兴亚院华中联络部管理,美国教会医院等由日本同仁会华中支部管理。日本同仁会华中支部长作为委托人,将按照企业军管理指令“附属条例”,将教会医院“敌产”交由被委托人管理。(41)根据这一指令,6月29日,日军当局开始对鼓楼医院等美国教会医院进行“全面正式接收”。(42)7月9日,日本驻南京总领事涩泽信一向日本外务大臣东乡茂德报告了南京地区英美“敌产”接收情况,称“美国教会所属鼓楼医院由军方接收,交由同仁会医院经营。同仁会已经将半数以上的工作人员调过去,并沿袭鼓楼医院原有的经营方针”。(43)
截至1942年8月,日方已基本完成对美国教会医院的处置。据兴亚院华中联络部于8月31日向日军中国方面舰队司令部、日军第十三军司令部提交的第三次处置区分表显示,兴亚院采取“委托经营”的形式处置南京鼓楼医院、镇江基督医院、苏州福音医院和无锡普仁医院,前二者已处置完毕,苏州福音医院处于关闭状态;采取“设置管理人”的形式处置苏州恩社堂施诊所、苏州更生医院、南通基督医院和怀远民望医院,其中苏州更生医院被日军用作仓库,南通基督医院由日本江北兴业公司管理。(44)
为了强化对教会医院的管理,9月2日,兴亚院华中联络部联络长官太田泰治向“军管理”企业受托人或管理人传达“军管理”企业管理方案,称“为达到大东亚战争的目的,在华中地区(不包括武汉地区)的敌性企业,已不适合继续委托给‘敌国人’经营。上海方面陆海军最高指挥官已经对这些企业进行了管理,除军事上必须直接管理外,相关事务委托给兴亚院华中联络部管理,强调“军管理以建设大东亚秩序为目标,以培养帝国的战斗力为主要着眼点”,希望各委托人或管理人“全力以赴”。(45)
为尽可能“活用”在华“敌国”资产,“使其有助于增强日本帝国的综合国防实力”,1942年8月28日,日本政府决定全面调查在华“敌国”资产总额、太平洋战争爆发时的状态,以及战争爆发后日方处置、管理与运行情况。(46)为此,日本当局制定《在华敌产调查要领》,宣称在华“敌国”资产和权益,原则上全部归属日本,应尽可能地“尊重”教会、学校、医院等“具有宗教学术等目的的设施”,“除敌性特别显著者外,应予以尊重和宽大处理,允许其继续经营”。(47)根据这一“要领”,华中沦陷区美国教会医院由日本同仁会华中支部依照“军管理企业监督规程”经营。
1942年9月9日,日本同仁会华中支部长命令南京诊疗班长土屋毅,向医院传达企业军管理相关指令,责令其熟悉“军管理企业监督规程”,确保经营时不出差错。(48)9月10日,同仁会华中支部长笹井秀恕向“敌性”医院负责人传达日本陆海军最高指挥官的指令,指示“军管理”医院的经营,在不违背日本政府方针的前提下,尊重各委托人或管理人的经营,英美籍等“敌国”医务人员,应忠诚并服从日方规定。他还强调,“军管理”医院,不得变更其在1941年12月8日之前的属性,如有违背,将依据军法从严处理。(49)根据指令,日军对无锡普仁医院进行了同样的处置。1942年7月,日本同仁会命上海支部派员到普仁医院清点物资,进行“接收”准备。8月,南京诊疗班长土屋毅奉命赴无锡“接收”普仁医院。(50)9月,日本同仁会无锡诊疗班成立后,正式“接管”普仁医院,并变更为“无锡同仁会医院”,医院原中方员工部分留院工作,部分被迫辞职。(51)
为强化对医院的“军管理”,1942年10月,日本同仁会华中支部长笹井秀恕下令,规定“军管理”医院的门牌标识和信笺必须包含“大日本军管理”“同仁会华中支部”和管理人信息。如镇江基督医院门牌标识为“大日本军管理镇江基督医院受托经营者同仁会华中支部”,上海广仁医院门牌标识为“大日本军管理上海广仁医院受托管理人同仁会华中支部”。笹井秀恕还命令“军管理”医院委托经营人(管理人)须定期汇报医院运行、组织机构和业务规程变更、员工国籍、所有权和经营权变更、董事会理事和重要职员变动等情况。(52)
日本当局还通过“宣誓书”“保证书”“身份证明”等社会控制手段,强化对医院的管控。1942年11月1日,笹井秀恕指示南京诊疗班班长土屋毅:“军受命经营管理敌性医院后,原则上应让医院原员工中的敌国人离职,若有特殊情况,且本人宣誓完全服从大日本帝国方针者,以及中国职员中若有继续服务同仁会机构者,我方应在委托经营当天,暂时令其全部解职,并印制统一的宣誓书,命其宣誓,并签名捺印。其宣誓服从我方方针后,根据同仁会职制及职员聘用规定重新任命。”(53)11月30日,日本同仁会华中支部再次指示“军管理”医院院长,医生、事务员、药剂员、技术员、护士等技术人员的聘用,应由华中支部确认后才能办理入职手续,普通员工入职前应提供履历书、身份证明、宣誓书、身份保证书等材料,(54)以此强化对“军管理”医院的管控。
汪伪参战后美国教会医院的“移交”
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初,日本政府明确表示汪伪政府暂不参战,只需发表声明表明立场、稳定民心,并停止英美在华领事活动。(55)为笼络汪伪政权,1942年1月20日,日本政府大本营联络会议决定“原系敌国的文化设施(学校、教堂、医院等),凡我方不需要的及上海公共租界的特区法院及原系重庆政权的文化设施等,均由国民政府接管”。(56)然而,直到1942年10月中途岛战役前,日本政府并未落实以上措施。
中途岛战败后,日本政府决定重新调整中国、泰国、印度支那等“大东亚”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关系,希望借此摆脱太平洋战场上的困境。为此,日本政府于10月29日作出汪伪政府参战的决定,并于1942年11月1日设立“大东亚省”,作为统领“大东亚”占领区的殖民机构。11月26日,日本政府大本营联络会议根据10月29日会议决定,制定了《在华敌产的处理、运营要领》,决定“帝国在经营大东亚需要取得之在华敌产,为保证补偿帝国蒙受损失的抵押,应迅速完成归属帝国的手续转入运营。余下的敌产移交国民政府,以便取得使该政府积极协助帝国进行大东亚战争之成果”。该“要领”规定,“应归属于帝国的敌产”有码头、仓库、造船、石油、交通、通信等重要军需设施与物资,其他“敌产”“移交”汪伪政府,但其“今后之处理运营,根据必要可附加条件及希望等”,“属于军事上特别需要者,与国民政府协商后,由帝国军继续使用、管理”。(57)
1942年12月18日,日本政府大本营联络会议决定“根据既定方针,和国民政府订立必要的协定”,对在华“敌产”处置政策进行调整。(58)12月21日,日本御前会议决定全面强化汪伪政府的“政治力”,使其与日本“同心协力,为完成战争任务而努力”。(59)1943年1月9日,汪伪政府正式向英美宣战。当日,日本驻华大使重光葵与汪精卫签署《关于协力完遂战争之中日共同宣言》,称“为完遂对美国及英国之共同战争,兹以不动之决意与信念,在军事上、政治上、经济上作完全之协力”。(60)随后,重光葵照会汪伪外交部长褚民谊,称“日本政府拟就日本方面在中华民国境内所扣押之敌国、敌国人及与敌国资产有关之法人财产,基于战争完遂之必要,由日本政府自行处理;除此之外,将以合理之方式,尽快移交给中华民国政府”。(61)
为应对汪伪参战后在华“敌产”处置形势的变化,日本政府决定设立“敌产特别账户”,用于“敌产”管理和运用。1942年12月9日,日本内阁会议同意设立特殊财产处理委员会,“调查审议帝国作战区域内属于敌国、敌国人以及与敌国有关法人的财产,以及处理运营相关的重要事项”。(62)1943年1月6日,该委员会成立,大东亚大臣青木一男任会长。1月7日,该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青木一男在会上宣称,在华“敌国”资产,“除保留帝国治理大东亚地区所必需的财产外,其余财产移交给国民政府”,日本政府“协助国民政府强化其政治力的同时,尽可能收揽民心,以在其协助下圆满完成大东亚战争作为最终政治目标”。1月15日,日本内阁会议决定,“在华敌国财产归属由特殊财产处理委员会决定,特别重要财产由内阁会议决定”,各相关机构采取必要措施执行上述决定。1月27日,日本特殊财产处理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继续讨论华北、华中地区敌国财产的归属问题,决定由日本驻华大使重光葵向汪伪政府移交部分清单。(63)
根据上述会议决定,华中地区408件“新敌产”归属汪伪政府(其中第一次会议第二号议案204件,第二次会议第四号议案84件,第二次会议第六号议案120件),(64)其中教会医院、教堂、教育机构等文化设施类52件,31件归属日本,21件归属汪伪政府。(65)
1943年1月27日,日本特殊财产处理委员会决定,华中地区152件“敌产”中,68件归属日本,84件“移交”汪伪政府。其中,美国教会医院处理结果为:(一)10件归属日本,其中上海同仁第一医院、上海广仁医院及分院、上海疗养卫生本院及分院、上海仁济医院、苏州博习医院交由日本同仁会委托经营,继续用作民众医疗设施,而上海西门妇孺医院则被改为同仁会医科大学。芜湖弋矶山医院、泰县福音医院、常州武进医院和苏州更生医院被日军用作军医院;(二)无锡普仁医院、苏州福音医院、镇江基督医院、怀远民望医院、南通基督医院等5件“移交”汪伪政府。(66)
为配合日本移交“敌产”,1943年2月9日,汪伪政府在伪行政院下设敌产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运营日本移交给伪政府的“敌产”,伪行政院副院长周佛海兼任敌产管理委员会委员长。1943年3月29日,日本政府向汪伪政府移交110件英美系“敌产”(其中企业类26件、文化类84件),上海同仁难民医院、上海同仁第二医院、上海平民妇孺医院、上海慈安医院、苏州妇孺医院、昆山浸会诊疗所、苏州思杜堂施诊所等7家美国教会医院在移交之列。(67)
6月21日,日本新敌产管理委员会重新调整在华“敌产”处置方案,将日本攫取的“新敌产”分为两大类,一类归属日本,一类归属汪伪政府管理或者委托其处理。其中,归属于日本政府的“新敌产”分为三种:“(一)由日本方面经营;(二)中国方面参与经营;(三)由中国方面出资或者购买”:归属汪伪政府的“新敌产”也分为三种:“(一)军事上特别需要,由帝国继续使用或者管理;(二)关于处理运营等,附加希望条件;(三)委托中方处理”。(68)
1943年10月20日,日本当局第二次向汪伪政权移交“新敌产”。此次移交“新敌产”52件(其中企业类21件、文化类31件),包括6家美国教会医院,其中南京鼓楼医院、无锡普仁医院、镇江基督医院等3家医院“移交”后仍然“由军方继续使用管理”,委托给日本同仁会经营;苏州福音医院、南通基督医院、怀远民望医院等3家“移交”时附加“希望条件”,其中,苏州福音医院为“必要时由日军使用”,南通基督医院为“让江北产业公司中央医院使用”,而怀远民望医院则为“让日本天理教经营使用”。(69)
关于汪伪政权的“接收”情况,南通基督医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日伪“移交”仪式结束后,汪伪敌产管理事务处委托伪江苏省政府转饬伪南通县署“代为接管”南通基督医院,1943年12月11日,伪江苏省省长陈群又指令伪第一区清乡督察专员公署,命其向伪南通县署传达“代为接管”的指令。1944年2月8日,根据日方“移交”时的“希望条件”,即南通基督医院“租给”日本江北综合研究所江北中央医院继续使用,伪南通特别区公款公产管理处主任徐宣武与日本江北综合研究所常务理事白木乔一签订“租用”协议,租期3年,“租金每年六千元,应于每年自契约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日方宣称,“该院系慈善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2月21日,伪南通特别区公署职员钱汝昌、徐宣武与日本江北中央医院院长清水忠夫办理了“交接”手续,日方“移交”医院财产目录清册四册,钱、徐按照目录“点收”。完成“交接”手续后,伪政权按照协议,将南通基督医院“租给”日本江北中央医院使用。(70)据时人记载,1944年7月苏州一担大米的价格为7000元,(71)而南通基督医院的年租金才6000元。由此可见,南通基督医院的“移交”有名无实。
此后直至1944年9月,日伪双方先后进行4次“新敌产”“移交”,但未涉及美国教会医院。1944年9月,根据日本特殊财产处理委员会第25号议案,日本政府决定向汪伪政府第七次“移交”“新敌产”,其中17件美国教会医院资产的处置方案为:安庆同仁医院、苏州妇孺医院住宅、昆山浸礼会诊疗所、嘉兴福音医院“由日军继续使用管理”,被用作日军司令部宿舍、部队宿舍等;巢县普仁医院、常熟福仁医院、湖州福音医院、绍兴福康医院在日方附加“希望条件”后“移交”,巢县普仁医院的“希望条件”为日本领事馆无偿借用,常熟福仁医院的“希望条件”为民团借用,湖州福音医院、绍兴福康医院的“希望条件”均为“必要时应无偿贷与”,上海西门外妇孺医院、上海白特利医院、巢县医院住宅等余下9件“新敌产”“完全移交国民政府”。(72)
从日本向汪伪政府“移交”美国教会医院的过程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美国教会医院虽在“移交”之列,但日方又通过“军事上特别需要,由帝国继续使用或者管理”和附加“希望条件”等方式,将其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完全移交国民政府”者极少。所谓“移交”,只不过是日本自编自导的一场“闹剧”而已。
结语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当局宣布英美在华资产为“敌产”。此后,日本对美国在华教会医院的处置,从占领之初的监督“指导”,逐步过渡到“军管理”,并采取日军直接管理、委托经营或设置管理人等形式攫取教会医院资产。汪伪政府参战后,日本表面上将部分美国教会医院“移交”给汪伪政府,但以“由军方继续使用管理”和附加“希望条件”等方式继续占有,汪伪政权能掌控的仅有极少部分,美国教会医院资产的处置权,始终控制在日本军政当局手中。这不仅不符合战争爆发前日本外务省和日本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有关“敌国”“敌国人”及其权益的处置方针和原则,更重要的是,完全违反了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陆战惯例法规条约》(第四公约)附件《陆战法规惯例条文》第46条“家族之名誉及权利,个人之生命并私有财产,信教礼拜之程式等皆应尊重之”和第56条“城镇乡财产及属于宗教慈善事业教育技艺学校等营造物之财产,虽属国有者,应与私有财产一律看待”的规定。(73)
日本军政当局之所以在“敌产”处置方面如此贪婪,其原因在于,从全面侵华战争爆发之日起,日本即面临国内资源贫乏与战争消耗剧增的矛盾。1941年7月日美关系陷入僵局时,日本意识到,“与英美断绝经济关系,威胁着日本的生存”,日本“物资动员的规模,只不过能应付对华战争的需要,哪能负担起再增加上太平洋战争”。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军政当局对美国在华资产的接收,除符合其在1941年11月15日制定的“迅速消灭英美荷在远东的根据地,保障生存和自卫,同时采取更积极的措施,促使蒋政权屈服,同德意合作,先使英国屈服,再积极促使美国丧失继续战争的意志”既定方针外,(74)更直接的原因是,随着战线的延长和战争规模的扩大,战略物资缺乏与战争消耗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为此,日本军政当局决定进一步强化“以战养战”政策,“活化”利用英美在华资产。这表明,为弥补军需供给和国内物力的不足,日本除疯狂掠夺中国、东南亚等地的资源外,还大肆攫取“敌国”及“敌国人”的资产,为侵略战争服务。
随着战争局势的变化,日本政府同意汪伪政府向英美等国宣战,并通过“归还租界”、“撤销治外法权”及“移交”英美在华“新敌产”等形式,重新调整日伪关系。日方的举措,除希望加强汪伪政府的“政治力”,使其具备协助日本进行侵略战争的能力外,还希望“中国方面给予协助,特别是提供更多的物资”,尽量减轻日本“在中国方面的兵力负担,以保持和积蓄进行长期战争的机动能力”,以支撑太平洋战争,从而建立以日本为核心的“大东亚各国共存共荣的新秩序”。(75)
汪伪政府对所谓“新敌产”的“移交”,赋予了极高的政治内涵,宣称近百年来“英美之束缚及桎梏,即完全脱离,自是始得以独立国家开始新生之第一步矣”,“日帝国之目标在于中日两国紧密提携,以建设大东亚,因而乃积极援助新中国之独立……故对中国方面之移交敌产事项,乃达于具体化,是以新敌产之移交,堪为日对华新政策之展开”,“新旧敌产之移交,对中国之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贡献甚大”。(76)从实际情况看,日本军政当局所谓的“移交”,大多停留在纸面上。对此,日本大东亚省大臣青木一男也不得不承认:“从敌产处理来看,现地是一切都拿来主义……如此归还方法,只能造成民心的背离”。(77)《解放日报》曾刊文揭露日伪“敌产”“移交”的本质,一针见血地指出,日本当局鼓吹“移交”“敌产”是助力“中国之独立”,实际上,被“移交”的“敌产”,又以“军管理”或“委托经营”的形式,掌控在日方手中,所谓“独立”不过是一种假象而已。(78)可见,日本军政当局虽曾有培植汪伪政权的“政治力”,使其成为更加得力的“帮手”的设想,但在现实面前,又舍不得放弃既得利益。日本这种唯利是图、肆意掠夺他国资产的行径,贯穿于整个侵略战争。
注释:
①「7.在支敵産ノ帰属決定ニ関スル件/1昭和17年12月24日から昭和18年1月27日」,1942年12月29日至1943年1月27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2032861400。
②中国学者主要成果有张铨、庄志龄、陈正卿:《日军在上海的罪行与统治》,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宋佩玉:《清理与统制: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上海日资银行功能的转向》,《晋阳学刊》2018年第2期;王淼:《珍珠港事变后日伪对北京英美教会的政策》,《历史教学问题》2013年第2期,等等。
③日本学界相关成果主要有[日]柴田善雅:《中国占領地日系企業の活動》,《日本経済評論社》2008年;[日]岩武照彦:《南方軍政下における委託経営事業の性格と実態——小泉製麻(株)の実例》,《東南アジア—歴史と文化—》第1980巻第9号;[日]柴田善雅:《アジア太平洋戦争期中国関内占領地における敵産管理処分》,《東洋研究》第162号,2006年12月;[日]長島修:《南方軍政下の敵産管理と委託経営》,《立命館経営学》第56巻第1号,2017年5月;[日]山本一:《日本占領後の南京における‘敵産’について》,近代東アジア土地調查事業研究ニユーズレター,2021年;[日]武島良成:《日本占領期ビルマにおける敵国資産の移譲問題——日本とバ·モオ政府の角逐》,《東南アジア—歴史と文化—》第2014巻第43号,2014年5月。
④《处理中国事变纲要》(1937年12月24日),复旦大学历史系编译:《1931-1945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56页。
⑤「3.中支方面敵産処理暫定規程昭和13年1月23日軍特務部印刷」,1938年1月23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C11110917300。
⑥南京市档案馆编:《审讯汪伪汉奸笔录》(上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417—418页。
⑦(伪)宣传部编:《中日基本条约及其意义》,(伪)宣传部,1941年1月,第5—7页。
⑧[日]堀场一雄:《日本对华战争指导史》,王培岚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16年版,第440页。
⑨「13.在支、敵国人及敵産処理要項/1国際情勢急転ノ場合ニ於ケル在支敵国人及敵国財産処理要綱(案)」,1941年11月22日,JACAR,Ref.B02032556600。
⑩「13.在支、敵国人及敵産処理要項/6在支敵国人及適性権益処理要領(案)」,1941年11月27日,JACAR,Ref.B02032557100。
(11)「御署名原本·昭和十六年·法律第九九号·敵産管理法」,1941年12月22日,JACAR,Ref.A03022550200。
(12)《日政府公布敌产管理法施行令》,《新民报》(北平)1941年12月24日。
(13)「1.昭和十七年度敵産管理委員会(執務報告)」,1941年12月27日至12月29日,JACAR,Ref.B02032854800。
(14)《管理敌性企业》,《盛京时报》1942年3月24日。
(15)「3.敵産ノ調查関係/4中支ニ於ケル敵国人経営ノ社会事業施設調」,1942年3月,JACAR,Ref.B02032843700。
(16)《日军企业管理规程》,《中央经济月刊》第2卷第5号,1942年5月。
(17)《南京诊疗班、兴亚院华中联络部、上海方面陆军海军最高指挥官等往来事务文书》(原件为日文),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00010136(00)0006。
(18)日本将医院、教堂和教育等机构归类为文化设施,本文沿用其说法。
(19)「2.敵産処理委員会関係」,1942年3月27日至8月10日,JACAR,Ref.B02032843300。
(20)梁乃昌:《基督教医院》,中华全国基督教协进会编:《中国基督教会年鉴》第13期,上海广学会1936年版,第477—478、482页;「第5章·第4節医療事業概況·中支に於ける教会医院概況省別一覽表」,1940年4月,JACAR,Ref.C11111958500。
(21)参见张慧卿:《日军对长江下游地区美国教会医院的侵害与美日交涉(1937-1939)》,《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研究》2022年第4期。
(22)「5.調書(大東亜戦争勃発ニ当リ支那及満洲国ニ於テ執リタル処置)/3大東亜戦争勃発ニ当リ支那及満洲国ニ於テ執リタル措置」,1941年12月13日,JACAR,Ref.B02032846100。
(23)「6.蕪湖」,1942年1月9日至1943年4月12日,JACAR,Ref.B02032851300。
(24)Report of the University Hospital,Nanking,China(Autumn,1941 to June 11,1942),Microfilm,Reel 11.Box227.Folder3846,UBCHEA Archives.
(25)《日方接管鼓楼医院》,《京报》(南京)1942年7月1日。
(26)「1.南京/1昭和16年12月10日から昭和17年1月9日」,1941年12月10日至1942年1月9日,JACAR,Ref.B02032850100。
(27)Report of the University Hospital,Nanking,China(Autumn,1941 to June 11,1942),Microfilm,Reel 11.Box227.Folder3846,UBCHEA Archives.
(28)《接受基督医院及各机关来文》,1942年1月,南通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209-115—0100。
(29)[美]戴世璜:《戴世璜自传》,李应青译,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61—263页。
(30)《为呈送英美侨民最近动态调查表仰祈核转(附英美侨民最近动态状况调查表)》,1942年5月,无锡市档案馆藏,档案号:ML01-1938-004-0341-0018。
(31)过廷桢:《无锡圣公会普仁医院简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无锡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无锡文史资料》第6辑,无锡县人民印刷厂1983年承印,第108页。
(32)《南京市鼓楼医院报告》(第一报)(原件为日文),1942年3月10日,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00010136(00)0002。
(33)《南京市鼓楼医院报告》(第一报)(原件为日文),1942年3月10日,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00010136(00)0002。
(34)Report of the University Hospital,Nanking,China(Autumn,1941 to June 11,1942),Microfilm,Reel 11.Box227.Folder3846,UBCHEA Archives.
(35)《南京市鼓楼医院报告》(第一报)(原件为日文),1942年3月10日,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00010136(00)0002。
(36)《南京市鼓楼医院报告》(第一报)(原件为日文),1942年3月10日,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00010136(00)0002。
(37)Report of the University Hospital,Nanking,China(Autumn,1941 to June 11,1942),Microfilm,Reel 11.Box227.Folder3846,UBCHEA Archives.
(38)《南京市鼓楼医院指导报告》(原件为日文),1942年6月7日,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00010136(00)0003。
(39)《南京市鼓楼医院应急措置文件》(原件为日文),1942年6月10日至18日,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00010136(00)0011。
(40)《南京市鼓楼医院运营要领案》(原件为日文),1942年6月23日至25日,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00010136(00)0004。
(41)《南京诊疗班、兴亚院华中联络部、上海方面陆军海军最高指挥官等往来事务文书》(原件为日文),1942年7月1日至9月9日,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00010136(00)0006。
(42)《日方接管鼓楼医院》,《京报》(南京)1942年7月1日。
(43)「1.南京/2昭和17年1月10日から昭和18年5月14日」,1942年1月10日至1943年5月14日,JACAR,Ref.B02032850200。
(44)「3.敵産ノ調查関係/3興亜院華中連絡部長官委任軍管理工場事業地処理区分表(第三次ノ部)」,1942年8月31日,JACAR,Ref.B02032843600。
(45)《军管理企业受托者长官太田泰治训示》(原件为日文),1942年9月2日,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00010136(00)0007。
(46)「3.敵産ノ調查関係/6支那ニ於ケル敵産ノ調查ニ関スル件(未定稿)」,1942年8月28日,JACAR,Ref.B02032843900。
(47)「3.敵産ノ調查関係/11敵性権益処理状況」,1942年11月13日,JACAR,Ref.B02032844400。
(48)《南京诊疗班、兴亚院华中联络部、上海方面陆军海军最高指挥官等往来事务文书》(原件为日文),1942年7月1日至9月9日,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00010136(00)0006。
(49)《敌性医院实任者笹井秀恕指示》(原件为日文),1942年9月10日,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00010136(00)0008。
(50)过廷桢:《无锡圣公会普仁医院简史》,政协无锡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无锡文史资料》第6辑,1983年11月,第108页。
(51)《友邦协力改组普仁医院同仁会医院昨成立》,《新锡日报》1942年12月26日。
(52)《南京诊疗班鼓楼医院令规缀》(原件为日文),1942年8月至1943年3月,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00010133(00)001。
(53)《南京诊疗班鼓楼医院令规缀》(原件为日文),1942年8月至1943年3月,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00010133(00)001。
(54)《南京诊疗班鼓楼医院令规缀》(原件为日文),1942年8月至1943年3月,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0100010133(00)001。
(55)「5.調書(大東亜戦争勃発ニ当リ支那及満洲国ニ於テ執リタル処置)/3大東亜戦争勃発ニ当リ支那及満洲国ニ於テ執リタル措置」,1941年12月13日,JACAR,Ref.B02032846100。
(56)[日]堀场一雄:《日本对华战争指导史》,第444页。此处国民政府为汪伪国民政府,以下皆是。
(57)《伴随国民政府参战的对华新政策》,日本防卫厅战史室编纂,天津市政协编译委员会译校:《日本军国主义侵华资料长编》(中),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43—644页。
(58)《以〈为完成大东亚战争处理对华问题的根本方针〉为基础的具体策略》(1942年12月18日),复旦大学历史系编译:《1931-1945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史料选编》,第419页。
(59)[日]堀场一雄:《日本对华战争指导史》,第454页。
(60)《关于协力完遂战争之中日共同宣言》,(伪)国民政府文官处编:《国民政府公报》第434号,1943年1月18日,第1页。
(61)「2.支那事变第八部2」,1943年1月9日,JACAR,Ref.B02030571700。
(62)「3.特殊財産処理委員会設置ニ関スル件」,1942年12月8日至12月9日,JACAR,Ref.B02032861000。
(63)「7.在支敵産ノ帰属決定ニ関スル件/1昭和17年12月24日から昭和18年1月27日」,1942年12月24日至1943年1月27日,JACAR,Ref.B02032861400。
(64)「7.在支敵産ノ帰属決定ニ関スル件/5昭和18年2月25日から昭和18年2月20日」,1943年2月25日至9月20日,JACAR,Ref.B02032861800。
(65)「7.在支敵産ノ帰属決定ニ関スル件/4閣議請議案3別表乙号在支敵産中国民政府ニ移管スへキモノ(第二次)」,1943年2月3日,JACAR,Ref.B02032861700。
(66)「在支敵産ノ帰属決定ニ関スル件」,1943年2月2日,JACAR,Ref.A03023592100。
(67)「3.国民政府ヨリ受領セル移管実施敵産「收拠暨附単」関係」,1943年4月5日至4月22日,JACAR,Ref.B02032867400。
(68)「3.敵産ノ調查関係/16在中支敵産処理区分表(案)」,1943年6月21日,JACAR,Ref.B02032844900。
(69)「4.軍管理企業ノ管理事務解除関係」,1943年3月29日至1944年7月18日,JACAR,Ref.B02032867500。
(70)《为奉省令转防接管敌产基督医院一案》,1943年12月至1944年6月,南通市档案馆藏,档案号:A207-113-0926。
(71)参见钱行、钱辉编:《钱穆家庭档案——书信、回忆与影像》,九州出版社2020年版,第187页。
(72)「5.調書(大東亜戦争勃発ニ当リ支那及満洲国ニ於テ執リタル処置)/4在支敵産中国民政府ニ移管スべキモノ(第七次)」,1941年12月13日,JACAR,Ref.B02032846200。
(73)张嘉森译纂:《国际立法条约集》,神州大学出版社1913年版,第113、115页。
(74)[日]堀场一雄:《日本对华战争指导史》,第431、439页。
(75)[日]堀场一雄:《日本对华战争指导史》,第457、459、465页。
(76)《加强国府政治经济华中敌产移交意义重大》(上),《青岛新民报》1944年8月2日。
(77)《伴随国民政府参战的对华新政策》,第648页。
(78)《敌汪合演猴戏所谓交还“租界”“敌产”的内幕》,《解放日报》1943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