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家亮:明代宾兴礼与科举经费数额考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5 次 更新时间:2025-12-13 23:47

进入专题: 明代   科举   宾兴礼  

裴家亮  

摘要:明代宾兴礼的举行,从地方到中央,各级相关衙门都参与其中,包括府州县衙,提学、布政司和抚按等衙门,以及六部和国子监等部衙。就地方宾兴礼而言,举人和进士往往会先后参加府、县两级的活动。在嘉靖以后的地方志等文献中,宾兴礼活动与经费的书写两相对应。这也决定了宾兴礼的相关流程,是正确理解和计算宾兴经费数额的关键所在。以《钦依两浙均平录》为例,可发现文献中有关迎送举人和进士科举经费的编征数,主要依据各地的实际中式数,但在确定科举编征数额时,原则不尽相同。此外,各县编征的“府银”与“县银”常常呈现出两不相等的复杂情况,这是因为府、县两级经费编征的科举名额、单人经费以及府级经费的分摊方式都有可能不同。

关键词:明代;宾兴礼;科举经费;赋役

明代的“宾兴”一词有多层含义,其本意是指地方选才举贤,多数情境下特指乡试,又可泛指科举考试。宾兴礼,可以理解为国家在科举考试前后,礼遇所选贤才的相关礼仪与活动。宾兴礼不仅是一种文化礼仪,也是一种与科举制度紧密相连、互动发展的习俗。高规格的宾兴活动,展示了国家重视士人的态度。与此同时,宾兴礼背后不菲的经费开销,也直观地表明国家和社会对士人的倾力支持。可以说,探讨宾兴礼及其经费,是展现科举抡才在明代国家与社会中地位的一个独特视角。

然而,目前学界的相关研究不多。李媛从礼仪史角度,主要探讨了明代地方社会中宾兴礼的形成发展、特点及功用。毛晓阳对宾兴礼及其与科举经费的相互关联做了初步探讨。丁修真则指出宾兴经费是科举经费的一大内容,并考察了它的计算和派征。刘明鑫主要从科举史的角度,探讨了部分宾兴经费的编征方式和数额等问题。既有研究对宾兴礼和科举经费的相关问题做了有益探讨,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但关于明代宾兴礼和科举经费的研究尚有剩义,将二者结合起来的探讨仍有待深入。大体而言,可归纳为两个递进的问题:其一,宾兴礼的内涵还未得到全面展现。就宾兴礼的实践包括主导官衙和具体流程等问题,既有研究或直接忽略,或语焉不详。其二,由于明代科举经费的记载不系统、不完整,加之书写习惯和编写条目等并无统一规制,致使文献中记载科举经费的条目及数额各具特点,以至于现有的不少释读工作还停留在望文生义的阶段。因此,正确认识宾兴礼并释读相关经费,虽颇有难度却极具价值。

本文拟在前辈学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宾兴礼相关问题进行更全面的展现和探讨,进一步揭示宾兴礼与科举经费的联系,并尝试释读相关科举经费数额,以推进上述两大问题的研究。不当之处,祈请方家指正。

一、明代宾兴礼的主导官衙及流程

现有研究对“宾兴”一词的使用尚有模糊之处,直接导致对“宾兴礼”的界定不明。明代宾兴礼与乡饮酒礼在洪武年间就完成了分离,宾兴礼渐趋变化,嵌入科举制度中。检阅史籍,不难发现明人使用“宾兴”一词时,虽主要指代乡试,但也概指乡试、会试以及殿试在内的所有科举考试。与之相应,在这些科举活动中,礼遇所取之士的礼仪与活动,都可称之为宾兴礼。首先,由府州县衙主导,为贡生、乡试考生、举人和进士举行的迎送等相关典礼。这也是现有研究中讨论最多,被认为是宾兴礼的主要形式。其次,由提学、布政司和抚按等官衙主导,饯送乡试考生和礼遇新举人等相关典礼。最后,是中央一级,以六部、国子监为代表的诸多部衙举办的迎宴举人等典礼。后两者的诸项礼仪活动,除了文献中频繁出现的乡试鹿鸣宴,其余在以往的研究中均鲜有提及。至此,也可依据主导官衙将宾兴礼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宾兴礼包括所有相关官衙主导的礼仪和活动,狭义则仅限府州县主导。宾兴礼之所以难见全貌,主要原因是多数礼仪规制并不载于各大典志书籍,且除地方志以外,其他文献资料亦很少提及宾兴礼的具体情况。但爬梳史籍,还是不难发现蛛丝马迹。以下略举宾兴礼的实践情况。

举人的迎送活动。有关府县迎宴新举人,万历年间陕西布政使萧良干童年时曾目睹此活动,“儿时从父居郡廨中,郡宴新举士,鼓吹阗然,舍中群儿争出观之。及太守导至,皆走匿,公立观自若”。万历初任南京兵部尚书的翁大立在昔日中举时,也获得“邑令大张筵,导迎新举子赴席”的礼遇。送举人赴考的例子则更多。早在洪武五年(1372年)乡试,浙江明州府考中15名举人,十一月,府衙为诸位举人举办了鹿鸣宴。当科解元郑真有如下记载:

十一月二十一日,明州府以诸进士计偕京师,设燕席歌《鹿鸣》而劝驾。是日,礼乐备具,正位南向者,上宾卫阃指挥佥事冯公某、张公某。坐西东向者,浙省宣使汤公某、沈公某,省委官某,卫镇抚某,训导胡先生季弘、赵先生斯盛。为之主者,郡同知刘公某,通判王公某。乡贡进士则郑真、郭可学、樊余庆、黄梦熊、顾厪、吴振、王廷直、王用吉、孙原仲、吴伦、陈希贡、汪义方、何操、陈仲贤共十有四人,由阼阶升列,坐以齿。以病弗与者汪瓒。

据郑真所言,这是一场由府衙官员主导,饯别赴试举子的鹿鸣宴,并邀请了省级官员、当地卫所官员和儒学教官。尽管礼仪方面的记述不多,但“歌《鹿鸣》”和“礼乐备具”,也足以说明这场鹿鸣宴有着庄重的仪式感。需要注意的是,14名举人参加宴会,表明府级举办的欢送举人赴考宴会,邀请的是本府辖区内所有举人。永乐年间,常熟知县傅玉良也曾设宴送举人赴考,“今年秋,诸生鱼侃辈领荐归,将诣春闱。有司偕教官歌《鹿鸣》,饯之于学宫……予谓穷经致用,固士子之素志,而作兴劝励者,县官分内事也”。嘉靖年间的状元李春芳曾获县令饯别,“先是,邑宾兴,令举酒,属公云:烂然五色。人以此吉征当公。至是,中外鼓动,咸称人瑞”。王世贞也曾提及福建按察佥事李植,“弱冠补郡诸生,有奇声。无何,荐于乡,郡且举宾兴宴”。当时恰逢其父亲病重,于是他“精心医药间,不之应”,其父询问:“奈何不问公车耶?”李植回答:“儿敢以大人易一第也?”从李植父子的问答,不难看出这场“宾兴宴”是由府衙主办,送举人赴京应试的宴会。

饯送生儒赴考乡试的也有不少。由府衙主导的,如正德、嘉靖时期徽州人潘潢,“少日颇自负,尝试南都,郡例有饯。时别驾某摄郡,特设一席,置金花彩币其上,举杯进诸生曰:‘公等有志发解者,幸即此席。’潘傲然登坐,领花币归”。可见,徽州府衙有饯送生儒赴试的惯例,潘潢作为府学生员得以参与其中。由县衙主导的,如万历时人罗大纮称家乡吉水县的县令朱懋芳,在本县数科未考中举人情况下,“建青云楼,宴饯应试诸生,至丙午一举于乡”。送岁贡出学的亦有,洪武三十年(1397年)十二月,时任德安府教授的王叔英等人饯送岁贡生林通,他称:“郡庠置酒于堂,宾兴秀士……二守俞公实主斯筵。”

以上诸例均是府州县举办宾兴礼的有力证明。在地方社会中,除由府州县衙门主导之外,还有由儒学和卫所主导的宾兴礼。如天启年间,苏州府学为即将参加乡试的本学生员举办宾兴礼,即“本学宴待宾兴”,费用由儒学自行负担,从“学租银内动支”。浙江海宁卫,宣德、正统年间饯送本卫籍士子,“每大比,设宴饯卫籍之预试者于西郊”。

需要指出的是,布政司、抚按和六部、国子监等诸多衙门主导的宾兴礼,目前尚未得到关注。以下分而述之。

第一,布政司、提学和抚按等衙门迎送生员和举子。各省提学官会饯送士子赴考乡试,陆容称:“士子中小试赴举者,插花挂红,鼓乐道送。”他提到,正统年间南直隶提学御史孙鼎在英宗被俘期间饯送考生,认为饯送活动不宜过于隆重,于是对考生说:“天子蒙尘在外,正臣子泣血尝胆之时。吾不敢陷诸生于非礼,花红鼓乐,今皆不用。”不仅如此,提学官还会迎贺新举人和进士,万历《上元县志》记载了相关费用的编征,“学院贺新进士、举人,牌扁、旗竿、羊酒等项,每位银一两七钱八分”。各省布政司官员也有宾兴送考活动,李濂曾提及成化十九年(1483年)十月,“汴藩左布政眉州吴公节,张宴饯省城诸举子,赴南省试”。限于史料,布政司是否饯送全省的举人赴会试及迎贺新进士,不得而知。笔者推测,布政司因为驻地在省会,属于趁便式的饯送。因此,无论是送举人赴考还是迎贺新进士,极可能都是以在省城进学和省城籍贯的士子为主要对象。有关乡试鹿鸣宴的史料和论述颇多,不再赘述。

第二,六部和国子监等部衙迎宴新举人。明代两京乡试的考生中,除了地方府州县送考的应试生儒,还有六部和国子监等中央部衙送考的历事监生。这些部衙会在送考的监生中举后举行宾兴礼。成化七年(1471年),监生杨守阯在论及国子监的经费支出时称:“递年进士谒庙、监生中举,俱有筵宴、花红……通以银计,何下四百余两。”南京吏部尚书汪宗伊在议论本部公费的奏疏中,也提及乡试考选与监生中式花红、宴待。可见,国子监和南京吏部都会为本衙门中举的监生举行宾兴礼。崇祯六年(1633年)应天府乡试,桐城籍中式举人姚孙棐,就曾参加这样的宾兴宴会,他称:“秋捷后,赴南雍、铨部鹿鸣宴”。查姚孙棐的中式身份,确是“选贡”。姚氏参加两处官衙的鹿鸣宴,应该是其曾在吏部历事。此外,南京国子监的支出费用中,也包括监生参加乡试之前和中举之后的公宴之费,“三年科举考试,入场开榜,迎送公宴……等费难以预计者又不下三四百金”。不难推测,除国子监和吏部外,其他监生历事衙门多数也会举行类似的宾兴礼。

将宾兴礼按地方到中央的顺序,分为三个层次,不仅能纵向展现一名士子从生员到进士可能经历的所有宾兴礼,同时也展现了各级官府与官僚如何参与宾兴礼。此外,有必要通过地方志中的相关记载,进一步考述地方宾兴礼的流程。以嘉靖《河间府志》记载为例,乡试前后的相关礼仪活动依次如下:先是生员应试,有司会将其礼送至京。若生员中举,先有“举人报捷”,有司会“树旗,送捷报牌,备礼以待焉”。当新举人回乡,又有“郊迎”,有司会“具伞盖,率金鼓,骑队请道,结彩出迎,行礼如常仪”。回乡后,需先至儒学参加释菜礼,“成礼而退”。之后便是“赴宴”,有司会准备酒席,现场“童子歌《鹿鸣》诸诗”。结束后,便是送新举人“归第”,礼仪与赴宴时相同。不难发现,从生员赴试到中举回乡,宾兴礼流程依次是送生员应试,中举后报捷、郊迎和释菜,迎宴新举人,导之归第。会试前后的宾兴礼流程与乡试大体相同,仅礼仪更为隆重。府、县两级的宾兴礼活动则大体相同。然而,一个被以往研究者忽视的重要史实是,府、县两级的宾兴礼活动虽是各自开展,参加的科举群体却并非完全不同,而是会有交叉重合。

具体而言,对于岁贡生和生员,府、县两级的宾兴礼基本是相对独立的,即岁贡出学和起送生员(往往还包含少量的儒士)赴乡试,府、县两级会分别起送来自府学和县学的生员。但举人和进士,尤其是非附郭县籍者,会先后参加府、县两级的宾兴礼。流程上,新举人和新进士接受迎宴,通常先参加府级,再依据籍贯,参加各自县级的活动。举人被起送赴试则与之相反,要先县后府。嘉靖《河间府志》记载:“州县举人诣本府,府遣夫马,备礼迎于郊外,府堂宴饮如常仪。”说明各州县所有新举人,一起到府堂参加宾兴宴。无独有偶,嘉靖《吴江县志》同样称中式举人回乡,既参加“郡中统宴”,本县也会“自备花币、旗鼓、彩帐、酒席,如期应之”。

不少礼仪实践也证明了这点。除前文所述的郑真等全府举人参加了府级的起送会试鹿鸣宴,扬州府兴化县籍的李春芳,在嘉靖十年(1531年)中举后,同样先参加了府衙的迎新举人鹿鸣宴,“辛卯秋,吾郡领荐者十三人,强半为郡庠士。时同宴太守堂,送归私第……予以下邑士,回翔其间,藉有余荣焉”。此外,部分地区的新举人还会先参加巡按等官员所设的迎宴,同样有花红、旗匾和酒席等仪式,大抵与府县宾兴礼类似。常州府武进县籍的唐鹤征就有此经历,他称:“丁卯荐乡书,与听《鹿鸣》。既归,燕于按院,复燕于府,每燕率费数金,且侑以花币,给以坊价,诸使者旗扁、礼币又交错焉。”由此可见,唐鹤征先后参加了由巡按和府衙主导的迎新举人礼仪。

二、地方宾兴礼与科举经费编征的关系

府州县的宾兴礼,无论是参与的科举群体规模还是礼仪活动种类,都远胜其它官衙主导的。且其存在于全国各地,对传播科举文化、凸显国家抡才盛意的意义重大。颇为隆重的宾兴礼,需要不菲的经费支撑。囿于史料,明代前期宾兴礼的经费来源目前尚难掌握,推测可能与乡饮酒礼相似,由“官钱约量支办”或基层里甲组织承担。大约正德前后,随着赋役改革的推进,宾兴礼作为科举活动的一部分,其经费也随其他科举经费一起见诸史端。

一般而言,科举经费大体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乡试、会试和殿试等各级科举考试的科场运行费用,可称之为科场经费;二是国家对生员、贡生、举人和进士等科举群体的支持经费,包括花红、旗匾、牌坊和酒席等褒赏费用,以及赴考所需卷资和盘缠,可称为宾兴经费。部分地方志亦直接将相关科举经费以“宾兴”来命名,如天启《同州志》卷五《赋役》项下载“宾兴”,列有迎举人旗牌花红银、会试盘缠银、岁贡盘缠银、科举生员盘缠酒席银和童生进学花红彩旗银等条目。

嘉靖以前,在各类地方志中,相关科举经费的编征条目或直接失载,或十分简略。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地方赋役制度尚未变革,科举经费并未以折银的形式派征;其二是各地相关的赋役文册尚未完成。从嘉靖朝开始,文献中科举经费编征条目才渐次增多,编征条目的内容也渐趋细化。当然,各地科举经费尤其是宾兴经费的缺载,并不意味着宾兴礼活动的沉寂。只是宾兴经费大多来自地方的税收和赃罚银,这些公费无论是收入还是支出,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相关条目通常并不会出现在文献中。笔者检阅嘉靖年间山东的多部地方志,并未发现关于宾兴经费的记载。实际上,山东各地当时也有“岁贡银”和举人“车价银”“牌坊银”等各类宾兴经费支出,只是分别出自苇地租银、香税银和赃罚银等各色公费,而非以宾兴礼的名目单独编征,因此,宾兴经费没有出现在嘉靖时期的志书之中。总之,嘉靖以前,宾兴礼必然也需要经费支撑,但或记载阙漏,或未以宾兴礼的名目进行经费编征;嘉靖以后,宾兴礼实践大抵与文献中宾兴经费的编征内容相对应。

随着科举经费逐渐编入各地均徭,并以折银的方式记载于地方志等文献中,地方宾兴礼的经费支出逐渐明朗。以往的研究主要从科举、赋役或国家财政转型等角度探讨科举经费,未能深究地方宾兴礼的具体流程与相关经费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对宾兴经费的数额释读仍是未见堂奥。实际上,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正是理解宾兴经费的关键所在。其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地方宾兴礼中,新举人、进士多数会先后参加府、县两级的宾兴礼。宾兴经费的编征,同样也能与宾兴礼的流程相互验证。以松江府为例,崇祯《松江府志》记载:

按院宴待新举人一十七名为率,每名花红、旗扁、盘缠、卷资、牌坊、酒席、杯盘银一百一十八两二钱,该二千九两四钱。又院道府官酒席银一十二两五钱。华亭约八名,上海约五名,青浦约四名。

府县接待新举人,每名旗扁、礼物、花红、锦标、酒席银一十两,该一百七十两。

抚、按、河道、操江、提学、巡盐、巡江、巡仓、屯田、两道会行共十一处行贺新举人,每名折仪旗扁银四十四两四钱七分九厘,该银七百五十六两一钱四分三厘。

从松江府对迎宴新举人经费的编征,可以看出迎宴新举人的官衙分为三大部分,即“按院”和“府县”,以及“抚按、河道……共十一处”,且每一部分针对单名新举人的经费编征数额又各不相同。其中按院的经费编征最为确切,按17名的新举人数量,每人118.2两,总计为2009.4两。其余两部分虽然未再提到编征的举人数量,但用编征总数除以单名举人的花费,便知同样是按照17人来计算。这也表明,17名举人会先后参加由不同衙门主办的迎宴,而非不同衙门分别迎宴不同的举人,这与前文所述宾兴礼流程与宾兴经费的对应关系相符。实际上,从经费编征的主体也能得出此结论。以“府县”为例,当提及“本府”的生员、举人或进士时,只有两种可能,即出身府学或乡贯为本府的士子;而府级编征的科举人数与各县级之和又往往一致,因此只能是指代后者。换言之,此处17名本府新举人,亦即府内各县的新举人之和。

依据此计算方法,其他编征条目也更容易理解。不妨来看松江府对起送新举人的经费编征,“三县会试新举人,每名盘缠银二十四两,该银四百八两。本府饯行会试新举人,每名盘缠等银三两,该银五十一两。三县饯行会试新举人,每名盘缠等银三两,该银五十一两。”虽然此处三项编征条目内容都称“盘缠银”,看似有所重复,尤其是“三县”编征了两次“盘缠银”,为何没有合并为一项,即前者的“二十四两”加上后者的“三两”,直接编征每名盘缠银27两呢?当结合各项条目对应的宾兴礼流程,则不难理解。真正的盘缠银应该只有第一项,即由三县各自向本县籍举人支付的每名24两,从总计408两,可知编征人数正是前文的新举人17名。而“本府”和“三县”项下分别征收的3两盘缠银,实则是府、县两级官员各自饯送17名新举人的酒席等经费支出,故区别于真正的盘缠银,单独成为一项编征条目,只是书写出现错误。松江府青浦县的记载也可佐证这点,据万历《青浦县志》记载,“新举人会试盘缠银”编征48两,“本府饯行新举人酒席等银”编征6两,“本县饯行新举人酒席等银”也为6两。虽然两本地方志的记载相隔一段时间,但相关经费的编征条目内容和单人花费都没有变。按《松江府志》所载每名举人24两的盘缠银计算,可知青浦县会试新举人是照2名编征。照2名举人编征数,可知“本府”与“本县”两处编征的饯行酒席银单人经费与《松江府志》看似重复的“每名盘缠等银三两”相同,因此,《松江府志》中后两项编征条目,应是与《青浦县志》一致的“酒席等银”。

常州府也很典型,万历《常州府志》记载:

宴待新举人花红等银,府县各每名十两;各院道十三处行送,每名七十两。

府县宴新举人陪宴酒席,每桌二钱五分,共十二两二钱五分,万历三十七年减一两二钱五分,四十年照旧编。

共编银一千九百二两二钱五分。

……以上系照前科约中名数编派,如该科余存,留待下年支用,不足临时请编。

常州府当年按照21名新举人编征宾兴经费,相较于松江府,宴待费用特别标注府和县每名举人各10两,加上各院道每名70两,每名新举人合计需编派90两。再加上酒席银12.25两,如此才可计算出与原文一致的总数1902.25两。也就是说,府、县和院道分别宴待、行送了同一批21名新举人,而非不同的新举人。

松江府与常州府两地方志中的科举经费书写,均各项数据齐全、条目明晰、内容详细。以此两府为例,是为了验证宾兴礼与宾兴经费编征的对应关系,以及宾兴经费计算方式的正确性。当遇到一些数据和内容书写缺失或错误的文献,则能体现这种计算方式对释读宾兴经费数额的重要性。如天启《衢州府志》记载:“起送会试举人,新旧约十五名上下。每名约计路费、卷资、酒席,本府银七两,该银一百五两。西安等五县银四两,该银二十两。又各官陪席银四两。通共银一百六十九两。”府志称县银每名举人4两,5县共计20两,二者相除可得5县共起送5名举人。若不知宾兴经费的计算方法,或认为这5名举人,与本府起送的15名举人并不相干。实际上,这是地方志中的书写或计算错误,因为总数169两,减去各官酒席银4两和府级的105两,实际还剩下60两,按每名4两,可知5县也是以15名派征。只有洞悉宾兴经费的计算方式,才能发现“二十两”是错误数字,并正确理解为何府、县两级均是按照15名的举人数编征。

再看衢州府宾兴经费的编征,尤能凸显宾兴经费计算方式的意义。天启《衢州府志》记载:“贺新进士,合用旗匾、花红、酒礼银约三名上下,府银三十两。西安等五县银五十两,共银八十两。”若忽视宾兴礼与其经费编征的对应关系,而仅依据字面意思,以府、县两级总计80两除以3名进士的编征数,得出衢州府新进士每名可获得26.7两,显然是错误地理解了编征条目背后的史实。正确的理解应是,3名进士的数量是此条经费编征的估算值,而府和县编征的经费一致,均为每名进士10两。只是各县均有可能考中进士,且无法预判下科3名进士会来自哪些县,故5县均以1名新进士的数额来派征,这才是县银合计征收50两的真正含义。如此才与本条经费的备注相符,即“各县征解府库,府照中式名数支用,县亦照数请支,有余申报布政司,听备缺额年分应用”。因此,每名新进士所需编征的经费,应是府、县两级各10两,共20两,而非26.7两。

三、科举经费数额考释

对科举经费进行准确释读,可以更直观地展示国家对生员、举人和进士等科举群体进行褒赏、资助的力度,也是从经济角度观察、判断中央和地方社会对科举考试重视与否的重要指标。就科举经费中有关宾兴礼的编征条目而言,大体有这样的书写规律,结构上由编征的主体、经费的花销内容、编征名额、单人经费和经费总额等五部分构成。编征的主体通常为本府、本县或府县,又或以“府银”“县银”的方式区分。经费的花销内容有捷报、旗匾、花红、酒席和牌坊等项。后三者,则是涉及数额的部分,三者之间通常可做乘除法运算,即编征名额乘以单人经费等于征银总额,有时还会有三年分派或每三年一征的说明。

揆诸史料,文献中科举经费的书写,往往因数据残缺,让研究者对相关史料难以做进一步分析和利用。不仅如此,由于各地科举经费编征方式和文献书写习惯并不统一,使得文献中科举经费的条目和数额记载各不相同,让人难以准确释读。目前,关于科举经费中宾兴经费的数额释读,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文献中给出编征名额、单人经费和总额,不能完全通过乘除运算的方式互相印证。这种情况在前文已有举例,在理解宾兴礼流程与科举经费的关系后,基本可以解决。第二,针对科举编征名额和府县征银数的释读。具体是指科举编征名额与各地实际中式举人或进士数相差甚大,以及经费中“府银”与“县银”的编征数额不等,而这与一般的宾兴礼流程不符。这时,理解宾兴礼与科举经费的关系只是第一步,还需要从科举史和财政史等角度对相关经费的数额做进一步释读。

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编纂的《钦依两浙均平录》,是记录当时浙江赋税徭役编征最细致的赋役册,弥足珍贵。下文以此册的相关记载为中心,对上述第二个问题做出解答。

1.宾兴经费中的编征名额数字释读

以宁波、温州和衢州三府迎宴新举人为例,统计三府新举人编征数和实际平均中式举人数,可绘制成下表:

1 宁波、温州、衢州三府新举人编征名额和实际平均中式举人数表

单位: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各府、县举人的统计标准十分重要,会直接影响我们对宾兴经费中编征名额的判断。笔者认为,除了本省乡试中式者,在两京和他省中式的现籍本地士子以及部分现籍外地而原籍乃至祖籍在本地者,也应被纳入统计范围。在明人的观念中以上身份者都属于本地人,都有权利在本地参加相关宾兴礼活动,并获得相应的花红、旗匾和盘缠银等褒赏。这也是地方志中的举人名录,常常将以上身份者全部收入的原因之一。徽州府歙县的“客籍”新举人和进士,便一度在“客籍领有坊银,比及回家祭祖,又呈领银,是一中式而两冒坊银”。足见已入外籍而原籍本地者,在两地均领取褒赏的现象并非个例。甚至当万历后期歙县主政者认识到此现象加重百姓的负担后,也只是加强了对重复领取数额较大牌坊银的审查,而数额较小的“花红、旗匾照常准给”。浙江嘉善籍进士陈龙正,本可在两地领取宾兴银。他先是寄籍苏州府吴江县,后改回嘉善县籍中式,而《吴江县志》仍将其记录在举人和进士名录。陈龙正在领取嘉善的牌坊银后,致信即将上任吴江知县的同年章日炌,拒绝领取吴江县给他的100两牌坊银,并提议杜绝冒领。

另外,新举人编征名额都是整数而无分数,故表中增加了平均每科举人取整数以便对比。表中宁波府定海县、温州府平阳和瑞安等县,虽然平均举人数不超过0.2,但仍然向上取整为1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因为明代赋税征收秉持着“量入为出”的宗旨,各地在征收相关经费时,一般会做到“有备无患”。这样才能保证官府在举人中式时有经费可支,这也与“如无中式,下科申鸣免派”的注解相符。

综上,各府平均每科中式举人数,与府级新举人编征名额均不相同,都有1到2人的差距。具体到三府下属各县可发现,平均每科新举人取整数,与各县新举人编征名额完全重合,表明后者应是参照前者制定的。此外,各府的编征名额均与下属各县编征名额之和相等,表明各府是先确定各县的编征名额,汇总之后再得出府级的编征名额,而并非依据本府平均中式数确定府级编征名额,再分配至各县。以上数字也与宾兴礼的相关流程相互验证,即新举人回乡,要先后经历府、县两级的仪式。

如前文所述,宾兴礼虽相当普及,但毕竟留存的史料稀少,使得我们无法断定全国各地是否有着相同的宾兴礼。因此,地区间宾兴礼存在差异也并不意外。例如,一些地区的府级科举编征名额与县级编征名额并不相等。《均平录》所载处州府迎宴新举人编征名额是:府级5名,丽水和缙云县各3名,遂昌县2名,青田等7县各1名。处州府各县编征总数为15名,远超府级的5名。府、县两级并不相同的编征名额,意味着府级宾兴礼存在不同。某些地区的府衙在迎宴新举人时,目标仅限于府学和在监的新举人,而非全府的新举人,故府级编征名额往往会少于各县的编征名额。即万历《青浦县志》所载:“本府宴府学并在监新举人,花红、旗扁、酒席等银六两。”

实际上,从《均平录》等史料记载来看,各府在编定进士与举人等数量有较大波动性的编征名额时,有着并不一致的计量方式,大抵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府、县两级分别确定编征名额。如台州府迎宴新举人的编征数:府级5名,临海县5名,黄岩与仙居县各2名,太平、宁海和天台县各1名。县级共编征12名新举人数,远超府级的5名。但是,将各县嘉靖年间平均每科举人数取整后相加,一共有9名,与12名的编征数相差不大;全府平均每科6.5名的新举人数,也与5名的府级编征数相差不大。可见,尽管府、县两级的迎宴新举人数量不同,但府级和县级的编征名额,整体上分别与各自的平均每科举人数接近,说明台州府在编定两级的新举人名额时,应该只是分别依据府和县两级的实际中式举人数。这与前文所述,先确定各县级的编征数量,相加得出府级编征名额不同。第二,确定中式举人稀少地区编征额名额的计量原则。先看杭州府的新城、昌化和於潜三县,迎宴新举人一项编征数均为零,但三县在嘉靖年间都有中式新举人,尤其是於潜县在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和四十年(1561年)均有1名新举人。对此,只能猜测三县与杭州府其他各县相比,中式举人数远远落后,故得以免征。相较而言,处州府松阳、宣平、庆元和景宁四县,迎宴新举人编征数均为1名。但四县在嘉靖年间都只考中了1名举人,宣平和景宁县更是在嘉靖元年各中式1名举人后,长达四十余年没再考出过举人,且各县的平均每科举人数比杭州府免征的三县还要低。因此,处州府新举人编征额名额的计量方式显然不同于杭州府,不但各县的编征名额相较于平均每科举人数有着较大幅度的提升,似乎各县也以1名为起征数量。

2.宾兴经费中“府银”与“县银”的编征数额

除了编征名额的释读,宾兴经费中府银与县银的编征银两数同样值得一番释读。一般来说,府与各县编征的举人或进士数之和相等,此时各县编征的科举人数,也是各县需要分摊的府级科举人数。因为府级的宾兴经费需要依靠各县征解到府(即府银),所以当府、县两级关于此项经费编征单人花费相等时,那么各县编征的府银和县银便会相等。这种编征情况无疑符合一般的宾兴礼流程,也最易于识读。然而,事实是在记载宾兴经费编征的文献中,常常会出现府银与县银不相等的情况,又或不区分府县仅有最终的编征银两数。浙江部分地区的编征情况可参见表2。

2 万历至崇祯年间浙江部分地区宾兴经费中的府县征银表

在迎宴新举人、起送新举人和迎宴新进士等三项经费编征中,遂安县和义乌县各项经费的府银与县银均不相等,会稽县、龙游县和开化县分别有一项相等,秀水县和嘉兴县分别有两项相等。当某项宾兴经费条目中府银和县银的编征数额不相等时,不仅对宾兴经费的释读带来困扰,似乎也无法与宾兴礼中府、县分别迎送同一批科举群体的流程形成验证。故有必要对这些编征数额做出解释,以下分两种情况分析:

首先,是府、县两级编征的人数相同,却出现府银与县银编征数不等的情形。大致有以下两种原因:一是府、县科举编征的单人经费不同。就衢州府的迎宴举人来说,府级5名,5县各1名。显然各县在负担本县的1名外,还要分摊来自府级的1名新举人。新举人的捷报旗匾等各项花费,府级每名5两,西安县每名7.9两,龙游等四县每名6.3两。可见,不仅府、县两级编征的单人经费不同,即便各县之间单人经费也不尽相同。因此,尽管府、县两级编征人数相等,各县所编征的府银与县银也各不相同。如西安县迎新举人,每年征府银1.67两,县银2.63两。以三年计算则府银共5两,县银共7.9两。二是各县分摊的府级经费数额不同。可以看绍兴府的迎宴新举人一项,府县两级均编征35名,每名新举人编征6两。但府级共210两的经费却未按各县编征的新举人数分摊,而是大抵照科举实力强弱分摊。依次是余姚县90两,会稽县37两,山阴县27两,上虞县17两,萧山县13两,新昌县11两,诸暨和嵊县各7.5两。如此的经费编征和分摊方式,不仅致使各县编征的府银与县银不等,每县分摊的府银数额,也无法通过新举人编征的单人经费换算出整数。这也是很多无法查阅全府数据的地区科举经费难以释读的原因。

还有些地区的府银和县银不等兼有以上两个原因。衢州府起送举人会试项便是如此,府县两级编征人数相同,府银和县银却不相等。其原因不仅是府、县两级编征的单人经费不同,各县编征的科举人数与分摊的府级名额也不等,这使得宾兴经费释读尤为困难。衢州府该项经费起送举人数,府级与县级均编征10名,府级每名经费7两,而各县每名经费4两。各县派征的举人数是西安和龙游县各3名,江山县2名,常山和开化县各1名。府级的10名编征数没有依据各县的编征名额来分摊,而是由5县均摊,即每县2名。换言之,西安和龙游县分摊的府级名额比本县派征的名额少1名,常山和开化县分摊的府级名额比本县派征的名额多1名。

其次,若府、县两级编征的科举人数不同,各县编征的府银和县银自然也很难相等。这种情况仍需要解释一个问题,即府级的经费如何分摊到各县?一般来说,也有两种分摊方式。一是经费均分至各县。如衢州府贺新进士,府级编征3名,属内5县各编征1名,府县均是每名10两。府级共30两的经费由5县均摊,每县的府银均编征6两。二是全部分摊至附郭县或科举实力较强的县。如台州府贺新进士,府级编征3名,属内6县各编征1名,府县均是每名10两。府级的经费则全部分摊到附郭县临海县,即临海县每年贺新进士府银10两,三年共30两,而县银每年仅派征3.33两。其余5县贺新进士的经费中,则均未派征“府银”。

最后,部分宾兴经费的记载并无府银和县银之分,而是直接给出经费总额。此类经费记载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无府银的摊派。前文所述台州府“贺新进士”一项的经费编征中,由于府级经费全部由附郭县临海县承担,其余5县在该项经费编征中,实际只有县银而无府银。二是经费总额是府银和县银相加的结果,只是出于书写习惯等原因,文献中直接写出了最终数额。这就意味着,看似没有府银和县银之分的地区,实际上仍存在着府、县两级宾兴礼,甚至是府、县两级分别迎送同一批科举群体的宾兴礼。万历《温州府志》对永嘉县的“新举人旗匾、酒礼”项经费的记载,仅为“银四两六钱六分六厘六毫”。由于缺乏相关信息,难以进一步解读这条史料。实际上,相较《均平录》时期的经费编征,永嘉县的这项经费编征总额并未发生变化。4.67两实际由2.91两的府银与1.76的县银组成。永嘉县分摊的府级举人数与本县编征新举人均是2名,造成府银与县银不同是因为府、县两级关于新举人的单人经费不同,府级为每人4.36两,县级为每人2.64两,所以永嘉县需要分摊的府级经费是8.72两,县级经费是5.28两。因为是分三年派征,可得出每年派征府银2.91两和县银1.76两的结果。

四、结

随着明代政治、社会环境的变迁,宾兴礼经历了重塑、推广和接受的过程。宾兴礼不仅指府、州、县官为送迎科举功名群体的相关活动,还包括乡试鹿鸣宴,布政司、提学、抚按等衙门以及中央部衙的送迎活动。但由于始终没能完全上升到国家典礼的高度,宾兴礼在一定程度上,仍处在礼俗之间。例如府州县的宾兴礼,在各地的方志中,多被归入“典礼”“礼制”中,也有被纳入“风俗”之中。地方宾兴礼的相关流程长期被研究者忽视,即在多数地区,举人和进士会先后经历府、县两级的礼仪活动。

这一重要的宾兴礼流程,正是释读相关科举经费编征数字的基础。它不仅揭示了如何正确计算宾兴经费中的相关数额,也是理解宾兴经费编征条目真实含义的关键。以《钦依两浙均平录》为例,可以发现科举经费的编征名额,主要是依据各地的实际中式人数确定的。府县确定编征名额的原则有两种:一是府级编征名额由各县中式人数取整相加而来;二是府、县两级各自依据实际中式人数取整。此外,由于地区差异,即便同府之内,府与县、县与县之间的宾兴礼习惯和相关编征数额也不尽相同,使得各县的宾兴经费编征中,“府银”多于或少于“县银”。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种:本县分摊的府级名额与本县派征名额不等,府、县关于某项宾兴礼编征的单人经费不同,府级的宾兴经费有着依照科举实力强弱分摊、各县平均分摊和全由附郭县分摊等多种方式。

总之,尽管把握宾兴礼的流程对解读科举经费编征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但由于明代各府县在科举的经费编征原则、单人经费和府级经费分摊方式,乃至最终呈现在文献中科举经费编征条目的书写习惯等方面都可能存在差异,致使科举经费的解读仍有着许多困难。以上问题的探究,力求推进科举经费数额的释读工作。

原文载《史学月刊》2025年第12期

    进入专题: 明代   科举   宾兴礼  

本文责编:chendongdong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历史学 > 中国古代史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70474.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5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