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今(2023)年适逢1943年12月1日《开罗宣言》签订80周年。当下,日本右倾政府正在日本社会加紧鼓吹军国主义复甦,并持续钩连美国,压迫着琉球人民,不允许他们行使《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民族自决权。我们特别需要从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角度,看清琉球问题的真相,维护《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地位,力阻美国继续当年犯下的错误,并结合世界各地尊重国际法的同道,遏制日本军国主义的气燄,协助琉球人民回复自己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历 史
琉球王国位于东亚岛弧在线,日本本州岛与中国台湾岛之间。全国岛屿分为北中南三大段。北部有大隅诸岛、吐噶喇列岛和奄美诸岛。中部主要是冲绳诸岛。南部有先岛诸岛(包括宫古群岛和八重山群岛),并一路延伸至最南端的与那国岛。陆地面积大约2,270平方公里,人口大约137万。
大约两千年前中国人就发现了琉球群岛以及上面居住的原住民。自12世纪起,琉球建立了一个封建王国。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琉球与中国建立了臣属关系,此后琉球国王历代接受中国册封,奉中国正朔,逐年进贡称臣,但维持自治,连续存在了五百余年。
日本政府对琉球王国觊觎多年,于明治十二年(1879年)悍然派兵侵入200年不设军队的琉球,屠杀百姓,将琉球国王强行迁居到东京,并将琉球国改称为日本政府管辖的冲绳县。日本将这一安排称为「琉球处分」,琉球从此成为日本非法侵略统领之地。琉球人民对此深恶痛绝。2012年琉球人民代表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控诉日本侵略时,也对1879年日本所谓的「琉球处分」表达了否定的立场,认为该文件违反了国际法禁止强制威胁缔约的原则,应属无效。
对于日本武装侵略琉球的结果,中国当然也一贯拒绝承认。琉球既亡,清政府当时立刻向日本提出抗议,并在美国总统格兰特(Ulysses Grant)的调停下,与日本进行了多次谈判。翌年(1880年)中国与日本一度达成了所谓的「分岛加约」方案,将南部的宫古群岛及八重山群岛划归中国。但是这一方案并未完成正式签约。这是当年中国政治积弱,无力拯救琉球沦亡的悲痛历史。
1934年4月,蒋介石在江西省抚州发表了《日本之声明与吾人救国要道》的对日抗战文告,其中声明:「不仅是东北四省的失地我们要收复」,而且,「台湾、琉球这些地方都是我们的旧有领土,一尺一寸都要从我们手里收回」。1942年11月3日外交部长宋子文在其召开的中外记者会中,也曾明确表示,「……中国应收回东北四省,琉球及台湾等地」。可惜的是,抗日战争之后,中国立刻陷入了国共内战,没能及时收回琉球,给美、日两国留下了长期侵占琉球的机会。
法 律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夕,战胜的同盟国家集体原本已经对琉球等,被日本军国主义者强占的领土,进行了合理合法的规划。但是,美国政府与部分学者在霸权思维和贪婪欲望的支配下,妄自尊大地毁弃了二战末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开罗宣言》,蓄意降低二战之后,国际社会对于日本军国主义者的国际法拘束,并无视《联合国宪章》与诸多相关文件的规范,片面地将琉球保留在自己的口袋中,并以幕后主宰者的身分,放任日本非法统治着琉球。
2013年5月29日笔者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与来访的美国宾州大学法学院研究东亚法律的贾奎斯.笛莱尔(Jaques deLisle)教授,有一场公开对话的学术活动。席间,笛莱尔教授在回答问题时表示:《开罗宣言》并非一项「条约」。这一观点受到了笔者的反对。《开罗宣言》绝对是一项美国公开参与缔订的条约,无法被少数美国人士片面否定。
一项国际文件是不是「条约」很重要。因为在国际法上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条约必须被信守。而一项国际文件是不是条约,并非根据它的名称决定,也不是按照文件格式决定的,而必须考量它的实质内容。这是国际法上的常识。如果《开罗宣言》根本不是条约,那么美国和其他国家就没有遵守的法律义务,只剩下了道德义务。如此,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家的对日关系就失去了一个最重要的基本法律规范。
按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定义,「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内涵分析,一份国际文件是否为条约,需要检查它的下列三个要件是否存在:
第一、达成协议的代表身分是否有相应的职权?第二、文件内容是否足够具体详细,创设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协议各方的主观意思是否认为有法律的拘束力?
按这三个要件检视《开罗宣言》,毫无疑问是一项国际社会最高层级的条约。理由如下:
第一、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领袖在他们各自的军事与外交顾问的协助下,于埃及开罗会商完成的《开罗宣言》,是由三位最有缔约职权的国家领导人完成的。罗斯福总统、蒋介石委员长和邱吉尔首相,当时都是三国的最高行政主管官员。三位协商条约的职权,毫无疑问。
第二、就条约内容来看,《开罗宣言》明白地创设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宣言中的规定包括:
★「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绝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疆土之意思。」
★「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独立。」
★「三大盟国将继续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斗,以获得日本无条件之投降。」
这样的内容确实已经非常具体清楚,创造了三大同盟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不可趁机为自己图利,扩大自己的领土;必须坚持对日本的战斗;必须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必须要求日本放弃哪些具体的领土……等。
第三、就当事各方的主观意思而言,不但早已形诸开罗会谈之后的各国的政策言行上,并且也已经在战后的具体行动上,表明了各国实际的执行意志,毫无疑问。(直到冷战开始,这项条约的执行才开始有了微妙的变化。)特别是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按照《开罗宣言》的要求,宣布了「无条件投降」,以及之后的种种作为,也都完全证实了《开罗宣言》受到了当事各方的主观认定为「有拘束力的条约。」
因此,《开罗宣言》之作为一项国际「条约」毫无疑义。且过去原本也没有任何国家(包括日本)提出过任何怀疑。
1943年12月1日《开罗宣言》经中美英三国领袖公布后,欧洲战场发生了重大变化,纳粹德国败亡,中、美、英三国领袖于1945年7月26日经过会商(后又加入了苏联)发表了《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至此,一切都在合理的法律道路上进行着。日本天皇随后不久也接受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的两项明文条约的规定,于1945年8月15日发布《停战投降诏书》,宣布「无条件投降」。这两项国际文件也都在国际社会上被当做庄严的条约,被严格地遵行着。
不幸的是,战争甫告结束,东西冷战很快就开始了。在《波茨坦公告》1945年发表约六年后,由于1950年6月25日爆发了朝鲜战争,美国与中国成为敌对面, 因此,1951年9月4日,美国单方面邀请52国在旧金山集会,排除了二战期间牺牲生命最多的中国参与,在台湾与大陆都未获邀参加的情况下,美、英及其它47个国家与日本达成了所谓的《旧金山和约》。
这一会议是美国在亚洲建立冷战新秩序的产物。由于对日和约草案的起草工作被美国垄断,几乎完全根据美国在二战后对日本的主观意志制定,会议自然引起了不少国家的强烈不满。如曾遭日本侵略并参加过对日作战的印度和缅甸就拒绝参加旧金山会议。9月8日,参加旧金山和会的49国代表在对日和约上签字,但苏联、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三国拒绝签字。
按照这份对于中国无效的《旧金山和约》第3条规定:「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和冲之鸟礁以及南鸟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信托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
换言之,按照上述美国与日本等国片面制定的《旧金山和约》,美国也应该将包括琉球在内的日本西南方多个群岛交付联合国「托管」,即条约中所称的「信托统治制度」。美国最多只能获得在托管议案未获联合国通过之前,「暂时」对包括琉球在内的这些群岛进行行政、立法、司法的管理权而已。
令人诧异的是,美国与日本狼狈为奸,不但不遵守之前的《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等条约,也完全没有遵行自己签订的所谓《旧金山和约》,竟将琉球群岛从此当作了美国的军事占领之地。在从未经由联合国正式「托管」的前提之下,美国一直按照自己主导的《旧金山和约》,在琉球进行着霸道的「管理」行为,直到1972年5月15日。当时美国号称结束了对琉球的托管,但是完全没有遵守《联合国宪章》,安排琉球人民进行应有的民族自决程序。相反地,美国径自将统治琉球的所谓管理权利,转交给了日本,美国则继续享受着在琉球设置军事基地的非法权利。美国片面统治琉球是从1945年美军占领冲绳开始,直到1972年美国擅自将琉球的管理权转交日本为止,前后长达27年。美国当时所管辖的范围包括冲绳群岛、宫古群岛和八重山群岛(这不包括属于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台列屿)。
多年来,中国政府一向坚持《开罗宣言》以及《波茨坦公告》的有效性,坚持二战盟国应该依照这些条约执行对日本的战后关系;反对《旧金山和约》的有效性,并且依据法理,认为美国无权在没有中国参加的情况下将《旧金山和约》的内容强加诸中国身上。但当时深陷冷战漩涡中的中国台湾方面,1952年4月28日与日本单独签订的和约中承认了《旧金山和约》的合法地位。
尽管中国大陆与台湾两个部分对《旧金山和约》的立场出现分歧,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中国台湾地区承认《旧金山和约》的有效性,也只是承认美国作为一个受托管者,无权擅自将琉球等小岛的「主权」交给日本。诚如美国政府官员多次反复公开承认的:美国自身从未取得对于琉球的主权,如何能将琉球的主权交付给任何他国呢?美国一贯的立场是:琉球(以及其与台湾之间的钓鱼台列屿)等岛屿的主权问题,应留给相关国家自己解决。在这种托词之下,美国始终协助日本统治着琉球,而日本则始终协助美国在琉球占据军事基地,部署武器和军事设备,双方联手继续践踏着琉球人民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人 权
笔者曾经在琉球参加国际会议,参观冲绳战争纪念馆,并且曾经专程前往琉球八重山群岛中的石垣岛,为成功寻求释放被日本海上保安队扣押的台湾渔船船长,奔走联系当地媒体与政界人士。在这些过程中,笔者与当地的琉球学者及一般民众,多次谈及琉球的人权状况。除了目前强加给琉球人民的美军基地、美军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美军特享的治外法权,令琉球人民非常厌恶之外,琉球人民对1879年日本军事侵入琉球时的大肆杀戮数十万琉球人民记忆犹新,无法忘怀。二战前后,日本在名义上虽说将琉球视为其帝国领土,但是实际上并未将琉球人视作真正的日本人。在冲绳战场上,日本军人强奸、滥杀平民,以及在投降前后,逼迫琉球人集体自杀,使琉球民众受到美国与日本军队的双重伤害。日本军队还在战争期间,强征琉球妇女作慰安妇。当时的群岛军部共设有130处「安慰点」。在「冲绳战役」中,琉球非战斗平民的死亡人数,比美军与日本军队合起来的死亡人数还多;琉球平民的死亡率是美、日军人死亡率的两倍。
政 治
近年来,由于日本逐渐右倾,特别是日本不断否定历史事实,妄言修改战后和平宪法,积极强化武备。这不但对东亚各邻邦形成了安全的威胁,对于美国也会形成未来的潜在挑战。美国政府与学者应该认真考虑他们的立场。现在,面对美国的是两种政治选择:
第一、尊重国际条约,严格控制日本的右倾行动,建立国际互信,维护国际社会上的法律价值观。
第二、继续鄙视国际条约,继续玩弄外交文字游戏,彻底破坏国际社会的法律价值观。
国际条约当然也有被修改、被放弃的一天。人类未来肯定有权利(甚至有义务)在维护国际社会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寻求修正老旧的、错误的国际规范。但是,二战末期同盟国家之间所签订的《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公告》,蕴涵着惩凶救亡的人类基本正义观,有着庄严、崇高的人类价值观,不该也不能被放弃、曾经遭受日本血腥侵略的各国人民不会答应。
按照《开罗宣言》及《波兹坦公告》,琉球是日本必须放弃的非法劫夺领土,也是日本在宣布无条件投降时正式放弃了的领土。琉球的主权也无法被从未享有其主权的美国擅自转交日本。
《联合国宪章》第12章:国际托管制度第77条规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托管制度适用于:
1.现在委任统治下之领土。2.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3.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
前述两项条约以及《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如此清晰,美国与日本自应遵守这些条约(甚至美日自己片面签订的所谓《旧金山和约》)的规定,认真遵守《联合国宪章》去殖民地化的规范,放弃对琉球的实际武力统治,容许琉球人民进行民族自决程序,早日结束琉球「非自我统治」的殖民地身分。
结 语
多年来,始终有一群琉球的爱国人士在积极寻求突破美日强权的压迫,希望在中国的支持之下,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让琉球人民行使民族自决的权利。
从历史上看,琉球显然不是日本的一部分。从法律上看,琉球已沦为异族统治的「殖民地」。美、日为了自身利益,扭曲国际法,背弃自身的条约承诺,严重破坏了国际社会的法治,伤害了琉球人民的基本人权。我们应该坚决支持琉球人民,在联合国与国际社会的监督下,进行民族自决。这是琉球人民的期待,符合世界人民的期待,也应该是中国人民不可推卸的国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