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发表不当言论,引起琉球(学界多是泛指,古称琉球国,今琉球群岛区域,大概是日本管治的“冲绳县”区域)民众的深度担忧和愤慨。琉球民间团体已经多次前往日本首相官邸前集会,高举“不让冲绳再次成为战场”的标语,谴责高市早苗将琉球捆绑上战车的行径。琉球人民的忧愤源于其受到战争伤害的惨痛记忆,也源于琉球的领土主权地位被长期侵害的残酷现实。琉球曾是中国最为忠诚和稳固的朝贡国,后虽遭日本强占和统治,但其领土主权地位一直“悬而未决”。长久以来,琉球天然优良的港口水道长久被军事基地占据,人民受歧视,经济受限制,明清史上“万国津梁”的商贸地位早已不复存在。如果日本军国主义复苏,被密集军事部署的琉球,将再次陷入重大的危险境地。
一
1879年,日本强行对琉球“废藩置县”,其行动未获得中国与国际社会的认可,琉球地位首次沦为“历史悬案”。
从1372年(明朝洪武五年)开始,琉球国王累世接受中国皇帝册封,维持中琉朝贡关系长达500余年。其间,中国朝廷不干涉琉球内政,许其自治,让琉球“自为一国”,拥有特定的独立地位。
1879年,日本派出几百人的军警队伍,把当时的“琉球王”强行绑架到东京并“废藩置县”(将琉球国改成天皇政府直辖的“冲绳县”),日本史学界称之“琉球处分”(也称“琉球处置”,狭义上指1879日本对琉球“废藩置县”这一事件,广义上指日本侵吞琉球的整个过程)。其间,清政府向日本提出抗议,并在美国前总统格兰特的调停下与日方多次谈判。1880年,日本欲与清政府达成“分岛加约案”,规定中岛(冲绳岛)以北归属日本,南岛(宫古、八重山)归属中国清朝,同时修改日清通商条约,增加允许日本人进入中国内地从事贸易的条款。林世功等琉球使臣以死相谏。1880年9月,林世功等琉球使臣向清政府递交请愿书,反对分割琉球,指出南部岛屿贫瘠不能立国,请求恢复琉球全境。11月20日,林世功于北京总理衙门门前自杀。“分岛加约案”最终没有完成签约。自始至终,日本的“废藩置县”行动最后未获得中国以及国际社会的承认,琉球的主权地位首次成为“历史悬案”。直至2012年,琉球人在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控诉日本时,还提出1879年日本将琉球王国改为冲绳县的行动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形成对一国代表之强迫或威胁,应无法律效果。
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多次提出要收回“台湾、琉球这些旧有领土”。譬如,1934年4月,蒋介石迫于全国上下对其“攘外必先安内”政策的强烈不满,在江西省抚州发表了题为《日本之声明与吾人救国要道》的讲演,进一步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不仅是东北四省的失地我们要收复”,而且,“台湾、琉球这些地方都是我们的旧有领土,一尺一寸都要从我们手里收回”。宋子文担任外交部长时,于1942年11月3日首次召开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关于“战后领土”方面,曾明确表示,“中国应收回东北四省,琉球及台湾等地”。《开罗宣言》发布前后,美国也曾征求中国有关琉球地位处理的意见。
二
琉球在1945年的冲绳战役中付出巨大牺牲,受日美两国军队的双重伤害。
太平洋战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规模最大、地域最广的战役之一,而琉球沦为唯一的所谓“日本本土”战场。虽然日本殖民统治琉球半个多世纪,但太平洋战争表明,日本根本没有将琉球人视作“自己人”。在冲绳战役中,琉球平民的死亡人数比美军与日军死亡人数总和还多。战争期间,日军滥杀平民,强征琉球妇女作“慰安妇”(当时的琉球群岛军部共设有约130处“安慰点”)。日军投降前后,日本兵甚至逼迫琉球人集体自杀。以庆良间群岛为例,日本仅在此部署了小部分兵力,日军指挥官为保障“军队的战斗行动不受非战斗人员打扰”,竟命令700余岛民自杀。岛民在强迫威逼下,用斧子、剃刀、锄头、鼠药等杀死家人、邻居,然后自杀。然而,幸存的日本兵却在岛民大量死亡后,向美国军队投降。
琉球民众受到美国与日本军队的双重伤害,他们用“前有狼,后有虎”来形容当时的绝望境地。国际各界也对琉球人民深表同情。经历了这般深重苦难后,琉球人争取独立地位与人权的运动一直方兴未艾、从未停歇。1950年,琉球人民协会在致英国公使馆的信件中,明确控诉日本入侵和非法“处分”琉球,坚定提出琉球人“誓死反对隶属于日本”的鲜明主张。
三
1945至1952年间,同盟国占领并“间接统治”日本,琉球即刻“从敌国剥离”,由盟军单独占领和“直接统治”。
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即刻进入被盟军“战时占领”(指在正式媾和以前,战争状态未结束而进行临时的军事占领)阶段。日本全域接受盟军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简称“盟军最高司令部”)的管理。在占领队伍中,除了英国派出不多的部队参加了在本州西部区域的军事占领外,中国和苏联都没有派兵参加,对日占领的实施主要由美国包揽。美国远东军司令麦克阿瑟兼任盟军最高司令部总司令官。
按照《波茨坦公告》的规定,"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据此,盟军最高司令部将琉球视作日本以外的区域(area outside of Japan)进行“分离性处理”和“直接统治”。这种“直接统治”,与对日本本土的“间接统治”有根本区别。盟军对日本本土的“间接统治”,意味着保留其天皇制度体系,通过日本政府间接管理日本民众。而战后琉球已经不属于日本的天皇制度管理之下,直接由美军管理。麦克阿瑟多次强调,琉球必须继续留在美军控制之下,理由就是“琉球人不是日本人”。
战时占领的初期,美军将琉球居民赶入收容所,暴力接管广大的军用地并无偿使用。1948年5月琉球银行成立,其股份的51%被美军掌控。初期,统治琉球的机构经常在美国的陆军与海军之间变动,而作为专门统治琉球的军政府——琉球群岛美国民政府(USCAR,简称琉球民政府)直到1950年才正式设立。琉球民政府虽然号称“民政府”,但其行政主席由美国任命,直接或间接听从美军的指示。琉球居民进出琉球群岛,必须申请美国民政府发行的“渡航证明书”(类似“护照 ”)。美国民政府经常不作任何说明就停止“护照”和“签证”类证件的发放,甚至于发生过东京大学学生回琉球过完暑假,无法取得“签证”只能退学的事情。另外,1945—1958年,琉球通用的货币是一种被称为B币的军票。琉球当时还公布有独立国国旗和船舶旗等。这些细节充分体现了琉球独立的意识和地位。
四
1952年至1972年,琉球在《旧金山和约》项下成为“潜在的联合国托管领土”,置于美国临时施政之下,日本丧失对琉球的任何权利依据,亦不存在所谓的“剩余主权”。
和平条约是在国际法上结束战争的重要方式,用以确定战争涉及的军队、财产、赔偿以及领土地位等未决事宜,恢复和平秩序。从1947年3月19日起草的最早的对日和平条约(简称对日和约)草案,到1951年9月8日最后版本的对日和约签署,美国政府起草的所有草案文本,无一例外地将"联合国托管,以美国为管理当局"作为对琉球地位的安排,并且在1950年以前的几乎所有草案,如1947年草案、1948年草案、1949年草案,都对日本的领土界限有明确定义,含有要求“日本放弃琉球群岛所在领土的权利、权利根据、特权或委任统治权”,或者类似的表达。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琉球群岛中的冲绳迅速成为美军最重要的作战基地。美国对日本的态度也迅速转变。当年,美国任命原共和党外交事务发言人杜勒斯为国务卿顾问,由其重新起草和约并加快对日媾和。1951年9月4日—8日,对日媾和会议在美国旧金山举行,通过了最后版本的对日和约(简称《旧金山和约》)。此次会议是一个实现美国片面战略利益的媾和会议。中国被完全排除在外,印度、缅甸、南斯拉夫拒绝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都未在和约上签字。中苏英美四个主要作战盟国,有两个(中国与苏联)不是和约的签字国。
《旧金山和约》第三条是其关于琉球地位处理的唯一条款。该条规定琉球将成为由“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的联合国托管领土,在联合国的托管程序开始及完成之前(因为联合国正式托管程序较为复杂,需要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的批准,还需要签订托管协议),暂时由美国“施政”(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亦即,一旦琉球完成联合国托管的程序,则正式成为托管领土,而在此之间,是由美国临时施政的“潜在托管领土”。“施政权”也称为“管理权”,它不同于主权。在国际法上,“施政权”或“管理权”只是主权的一部分,某国可以将其特定领土的权力之运行(管理权)赋予他国/他方,而保留主权。
“托管领土的管理当局”在国际法上也有特定含义,指基于《联合国宪章》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对托管领土具体行使立法、行政与司法权的一个或几个国家,也可以是联合国本身或者其他国际组织。因此,“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的含义是,在琉球经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核准被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后,仅由美国这一个国家作为具体的管理当局。并且,联合国托管仍然也只是一种领土主权处理的过渡措施,其主权地位的最终确定,需要凭借联合国监督下订立的“托管协议”,由琉球人民行使自决权实现。对此,杜勒斯在1951年《旧金山和约》签订当天,首次发表所谓日本对琉球保留“剩余主权”的讲话中亦指出,琉球“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而将‘从敌国割离的领土’(《联合国宪章》第77条),毫无疑问,将来的托管协议将决定这些居民与日本相关的公民身份。”联合国托管制度本身要求受托管的领土已从“敌国剥离”并交给国际社会处置。所以,1951年杜勒斯所称的“剩余主权论”,不过是一个安抚日本的政治词汇,法律上并不包括“主权复归或返还日本”的任何含义。否则,它将与《联合国宪章》的托管制度“不兼容”。
五
1972年后,美国将《旧金山和约》第三条项下的“施政权”私自移交日本,“施政权”不等于主权,琉球的主权地位至今未确定。
尽管美国自1952年后开始对琉球由军事占领改为单边“施政”,但《旧金山和约》规定的本意是要让琉球“提交联合国托管”,但美国一直未将琉球提交联合国托管。有较长一段时间,学界误以为1947年安理会关于核准托管太平洋岛屿的决议就是对琉球托管的核准,从而认为联合国从此赋予了美国在琉球的托管权。这是未严谨核实联合国文件的结果。1947年7月交由美国作为唯一管理当局的太平洋岛屿托管地,确实是联合国安理会批准的战略托管地,但它并非琉球,而是指马里亚纳、帕劳、加罗林和马绍尔群岛这四个区域。
美国不但未将琉球提交联合国托管,反而在1971年再次私相授受,与日本签订《日本和美利坚共和国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关于琉球和大东诸岛的协定》),并在舆论场上大肆宣扬该协定名称为《冲绳返还协定》或是《冲绳复归协定》。事实上,该协定的约文正文,亦不涉及琉球主权地位的处理。其第1条有关琉球群岛的原文是:“美国让渡其在1951年9月8日于旧金山签订的对日和约第3条项下的所有权利与利益给日本,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由日本承担全部的权限与责任,以实施对所涉岛屿领土及其居民的一切以及任何行政、立法及司法权。” 很明显,该条也只是美国单方将其曾在琉球行使的行政、立法与司法权“放弃与让渡”给日本。这既不涉及琉球主权地位的处理,也完全忽视了《旧金山和约》原48个缔约国及未参与和约缔约的二战主要作战盟国(含中国与苏联)等国的集体意志与利益。
尽管《关于琉球与大东群岛的协定》正文不涉及琉球主权事宜,但美日之间为了达到政治交易的目的,在1971年协议签订当天,美国时任国务卿罗杰斯发表讲话提到:"将冲绳返还给日本将实现美国一个长久的承诺。从对日和约开始,该和约赋予美国对冲绳的管理权,美国认可了日本对冲绳的‘剩余主权’"。据此,日本不断渲染,声称这意味着在美国"施政"期内,日本对琉球"没有失去主权",宣称"在此期间,虽然日本没有直接统治琉球,但未改变其为日本领土之地位"。然而,尽管杜勒斯与罗杰斯运用的是同一个"剩余主权"概念,但1971年的罗杰斯版本,实际上篡改了1951年杜勒斯所提"剩余主权"的原意,将之替换成了"返还给日本"。前文已提到,杜勒斯当时的讲话指出,琉球将来的地位应由联合国托管协议以及琉球人民来决定。
总之,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美日根据其自身的政治需求,在条约框架外将“冲绳返还”与“剩余主权论”强行捆绑,通过概念上的“移花接木”和舆论上的误导性炒作,致使琉球地位的真实情况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被掩盖。其看似精密的外交辞令,实则经不起法律的推敲。比较两个版本的"剩余主权"论,不难发现两者内容矛盾、含义不清,根本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如果结合当时朝鲜和越南战争的政治背景,"剩余主权"论的这种变化,充分显示出,琉球反复沦为美日进行亚太交易筹码的悲惨命运。
琉球作为美日政治交易牺牲品的后果延续至今。目前,70%以上的美军基地集中于琉球,严重阻碍琉球各方面的发展。经济上,琉球民众被迫让出优良的港口和土地,不但被剥夺了发展“万国津梁”航运贸易的条件,就业上也长期局限于基地的勤杂与底层工作。2024年,琉球的人均 GDP 仅为日本本土的 70%。文化上,日本对琉球长期推行“去琉球化” 教育,不但压制琉球的本土语言与习俗,还通过学术机构盗取琉球人祖先遗骨,伪造“日琉同祖论”,剥夺琉球人“原住民”地位。人权上,美军基地长久威胁琉球人的生存权、安全权与发展权,包括常态性的噪声污染、污水污染、军械误射、坠机事故等,强暴、抛尸、传播疫情等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司法上,美军在琉球享有“治外法权”,对于美国军事基地内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涉及美军犯罪的案件,日本和琉球当地的司法机构通常都不能够进行抓捕和审判。安全上,除了已有军事基地和设施外,日本从2016年开始,花费数万亿日元巨资对琉球群岛进行大规模要塞化战场建设,新建弹药库,在石垣岛、与那国岛等地密集部署先进导弹装备。这些举动正成为使琉球陷入危险处境的明确信号。
作者:罗欢欣,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世界军事》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