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对西文Community的翻译、传布与使用过程中,中文学界逐渐形成了分别以“社区”强调“特定地域的结构组织”和以“共同体”来形容“关系性联结”的两大普遍用法。正是在“社区”的视角下,费孝通的民族研究经历了从特定地域的民族社区的组织制度和社会构成,到作为整体性社区的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再到强调各民族相互依存的共同的关系联结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多层次认同意识的深化过程。在此过程中,费孝通提出“民族”具有实在性与关系性的双重内涵。其对中国“民族”的经验研究与概念论说,不仅是“将民族作为社区”的结晶,并且以中华民族形成的具体历史与现实,完成了对社区实体论与建构论的超越。由此,“将民族作为社区”的研究路径,为民族研究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的进一步深化,提供了富有洞见的方法论启示。
关键词:费孝通 民族 社区 中华民族共同体
1、引 言
在中国社会学与人类学学科发展史上,以吴文藻和费孝通为首的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师生所开创的“社区研究”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影响力一直持续至今。在燕京社会学派广为人知的村落研究的影响下,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社区被纳入国家政策话语并成为基层政权建设基本单元的背景下,无论是政界、学界还是社会民众,普遍形成了一种误识:一提起“社区”,理所当然地将其具象化为村落或居民委员会辖区的代名词。与此相应,“社区研究”往往也就被视为针对村落或居委会辖区等具体微型社区的研究。
这一误识显然偏离和窄化了社区与社区研究本身的丰富内涵。仅就地域范围而言,在吴文藻的界定中,社区的单位可大可小,小之如邻里、村落、市镇,大之如都会、国家、世界,皆可统称为社区。费孝通也多次明确表达过类似看法,“社区则是指人们在一定地域里经营集体生活的共同体。……例如村落、乡镇、城市、民族、国家等等都是不同层次的人们共同体,也就是所谓社区”。换言之,社区是可大可小的,不仅指村落、学校等微观单位,还包含民族、国家乃至世界等宏观层次。微型社区的研究已为人们所熟知,那么,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如何把握宏观层次的社区?或者说,把民族、国家、世界视为“社区”,这其中有着怎样的内涵?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不仅能够深化对“社区”概念的理解,也有助于重新审视诸如民族、国家等宏观范畴的涵义。
费孝通先生的民族研究,即是将“民族”视为“社区”的研究。正如他本人所言,社区研究是贯穿他一生学术工作的主线,而民族研究则是其中的重要方面。这既包括费孝通对具体民族社区的经验性研究,例如早年在广西大瑶山的民族社区调查、新中国成立后的少数民族识别与调查以及晚年在民族地区的小城镇调查研究等;还包括费孝通在社区意义上对于“民族”这一概念的理论思考,尤其是在经验研究基础上对于“民族”概念的反思以及对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论述。因此,作为社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费孝通对民族的概念论说与经验研究,可以为我们深入理解“将民族作为社区”这一问题提供一条切实的进路。
以下,首先就英文“Community”及其对应的两种中文翻译“社区”与“共同体”进行回顾与讨论。之所以从Community谈起,是因为中国社会学界的社区研究,就是受欧美社会学与人类学社区研究(Community Studies)的直接影响,也正是源于对Community这一概念的困惑、理解与翻译,费孝通等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师生发明了“社区”一词,并在后来的发展中与“共同体”等术语混合使用。因此,只有清晰梳理Community在西方社会学与人类学中的内涵、脉络,以及当时中国学界对于Community和与之相关的Gemeinschaft等概念的译介与认识过程,才能更加深入地理解费孝通所言“社区”及社区研究的内涵。其次,纵观费孝通民族研究的论著与历程,在“将民族作为社区”的路径下,大瑶山花篮瑶社会组织调查率先开启了社区研究的实例,新中国少数民族识别与调查以及改革开放以后的民族地区调查进一步拓宽了对于宏观的民族社区的认识,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华民族的社会构成以及关系认同的理论论说。由此,从微观层面到宏观层面,从社会结构到关系联结,从经验调查到概念理论,费孝通的民族社区研究形成了一条不断深化的学术脉络。而这一脉络,在一定程度上可从将民族作为“社区”与“共同体”两个方面分别进行理解。再次,将民族作为社区,使得费孝通从理论上提出了对于民族概念内涵的独特理解。这本身并不是什么新鲜议题,但是从国际学术界的“社区”(Community)内涵及其转向的角度视之,费孝通的民族理论蕴含着中国独特的学术价值:既不是斯大林意义上的机械实体论,也不同于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式的建构主义,而是一种实在论与关系论的有机融合。这既呼应并扩展了国际学界对于社区概念的新理解,也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概念的理论阐述与现实实践奠定了坚实基础。由此,以社区作为方法重新审视民族等宏观范畴,可以为当前如火如荼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方向。
2、社区与共同体:一个概念的两种译法
(一)Community的多义与涵义
在当今的中文语境里,无论是“社区”还是“共同体”,对应的都是同一个英文单词“Community”。在西方学界,Community本身就是一个众说纷纭且难以捉摸的概念,有着众多词义含混的源头——从亚里士多德的不甚明确的“团契(Koinonia)”以及对“团契”的似是而非的拉丁语翻译communitas,到中世纪以来社会和政治哲学的继承发展,再到近代以来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所用的德语词汇Gemeinschaft,以及美国芝加哥学派的经验性转化等等。20世纪中叶,根据小希勒里(George A.Hillery Jr)的梳理,对Community一词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定义就有94种之多,这些定义除了都涉及“人”之外,几乎没有任何共识。一直到今天,Community这一概念仍然充满分歧且缺乏统一定义,它可以是一种意识形态或乌托邦,也可以是强调公民身份与集体参与的政治共同体,还可以指传统乡村与都市地方性,或者跨国性离散与虚拟性网络。在世界主义、后现代主义等思潮的影响下,Community更表达着对于根源、身份认同与归属的渴望和追寻,由此具有着传统的、现代的、后现代的等各种形式。
Community词义的模糊性使学界认识到,对其下定义既无必要也无意义,相较而言,归纳概括其核心涵义则更有助于理解这一概念。例如,早在20世纪30年代,霍夫(C.R.Hoffer)就指出,在对Community的各种不同定义中都体现了三个核心要素,即特定地域范围、共同活动经历、人类群体。即便是前文提及的小希勒里,也努力从上百种定义中总结Community的核心内涵:依据重要性的逐次递增而表现为地域、共同纽带与社会互动三个方面。20世纪70年代以后,关系结合以及归属感、团结感等文化心理层面,越来越作为Community的核心涵义而被强调。在最近一本Community百科全书里,编者们在保留这一概念多义性的同时,从最广泛的角度将其概括为包括群体、网络、纽带、联结在内的各种结合,并根据结合性质的不同,划分出亲和性、工具性、原生性与近似性四种形态。
由此可以说,一方面,Community概念因其多义性而难以统一定义,另一方面,学界归纳其核心涵义的努力却始终未曾中断。这些内涵在不同时期各有侧重且不断流动变化,但是在这些内涵中,有两个无法绕开的核心维度一直存在于讨论或争论之中,即关系联结与特定地域。这不仅构成了Community研究持续深入的基础,也直接影响了中文术语“社区/共同体”的产生及其含义的变化。具体来说:
其一,关系的联结与纽带。从词源学上来看,Community的拉丁文词根communis——com(一起)与munis(履行某种责任或义务)或unus(一个)的组合,即蕴含了“一群人的共同联结”之意。关系性被滕尼斯的Gemeinschaft进一步发扬,由此,基于人与人之间亲密关系的结合形态,成为Community的普遍用法。如果说在滕尼斯、马克思、涂尔干、韦伯等经典社会学家的论述中,关系性主要体现为抽象层面的关系联结,那么20世纪初以来的美国芝加哥学派则把抽象性的关系具体化为经验性的、现实层面的关系与互动。社会关系及其衍生而来的社会结构、社会组织与社会机制,成为“社区研究”(community studies)的重要主题,而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则进一步拓展为社会网络、社会资本。
其二,特定范围的地域。Community的地域性与关系性具有一定的重叠,即特定地方(place)的共同生活是生成关系联结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一群人的共同联结也要在特定地方才能实现。正因如此,以邻里为代表的地缘共同体,被滕尼斯视为三种最基本的共同体关系类型之一。在芝加哥学派以及随后的欧美社区研究传统中,地域性——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更是成为社区的必备要素。即使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随着全球化与流动性的日益加剧以及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Community的内涵日益超出了特定地域单位的局限,转而强调跨越地域的关系联结、文化认同、归属与团结感等等,但正如古普塔与弗格森所说,这并不意味着空间与地方不再重要,相反,Community此时具有了双重地方性的意涵:既是一种在全球性背景下的地方性的生活,又在生活体验的“近视角”中,“地方”被重新定义从而产生强大作用。
(二)Community的中文译词
相较于西文Community的多义性及其复杂流变,中文“社区”一词在创始之初——在20世纪30年代由吴文藻、费孝通倡导的社区研究中,其含义就是清晰明确的。一方面,正如费孝通晚年回顾时多次提及的,“社区”一词的发明,来自20世纪30年代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师生对美国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帕克(Robert Park)著作中Community概念的翻译。在帕克的著作以及芝加哥学派的研究传统中,Community被突出强调为地理现象与社会组织的综合,既强化了其物理空间的特征,又聚焦于特定地域内各个部分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结构与组织安排。另一方面,中文“社区”概念同时受到文化人类学的影响,尤其是受到拉德克利夫-布朗比较社会学思想的影响。吴文藻指出,现代社区研究有五大来源,分别是社会调查、文化人类学、人文区位学、地域调查运动、文化社会学,五者之中,以文化人类学为最重要。此时的文化人类学,主要是马林诺夫斯基的功能论、整体论以及布朗的结构功能主义与比较社会学思想,这些构成了吴文藻与费孝通社区研究的主要思想与方法来源。这在吴文藻引介马氏与布朗思想以及费孝通晚年对社区研究法的多次回顾中,均可清晰看到。
在帕克与布朗思想影响下,社区研究中的“社区”一词——吴文藻称其为“一地人民的实际生活”,有着明确的特定内涵:首先是地域性,虽然范围可大可小,但“社区”一定是某个特定的地方,可以是一个村庄(例如江村、禄村),一个工厂,或一片区域(例如花篮瑶所在的大瑶山地区);其次,聚焦于人们之间的关系互动或社会交往,尤其是社区结构、组织、制度——也就是吴文藻与费孝通所言的“文化”,例如江村的经济制度、禄村的土地制度以及花篮瑶的社会组织;再次,这种特定地域的社会交往与结构制度,是具体的、可观察的,与抽象的“社会”形成对照,通过对不同的具体社区结构与制度的比较研究,从而实现认识整体社会的目标。
与此同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除了“社区”之外,与Community相对应的还有另一个中文词汇:“共同体”。古代汉语中有“社”和“区”,但是“社区”一词却是现代创造的;与之相似,“共同体”也是一个现代词汇,古代汉语中有“共同”“一同”“大同”等概念,但鲜有“共同体”的表述。不同的是,“社区”的发明有清晰的时间与人物:1933年左右由费孝通等人所创;而“共同体”一词究竟由何人首先使用、又是如何成为Community的中译词,则不甚明了。囿于主题限制,本文对此问题不作详细考据。粗略来看,中文“共同体”应与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Gemeinschaft以及日文“共同体”(きょうどうたい)密切相关。早在中国社会学起源与发展之初,就有中国学人基于日本学者波多野鼎的日文节译本来译介滕尼斯的思想,并将Gemeinschaft译为“共同社会”。20世纪30年代,滕尼斯的这一概念已为中国社会学界所熟知,但与Community被固定译作“社区”相比,Gemeinschaft则有各种不同译法。例如,吴文藻在对西方社会学思想的述评中,将其译为“自然社会”“协同社会”,或直接称作“社区”,又为了与社区研究相区别,将之称为“纯理的社区研究”。
Gemeinschaft中文译词的多样化(尤其也被译作“社区”),再加上新中国成立之后社会学的中断与恢复,使得Community(燕京大学社区研究中的经验性的“社区”)与Gemeinschaft(抽象性的、共同关系的联结方式)这两个在20世纪上半叶被视为完全不同、分别传播的概念,在新中国社会学恢复之后被结合乃至混淆在一起,并融合进“社区”这一中文学术概念的内涵之中,以至于出现了“社区”概念最早由滕尼斯提出的说法。由此,“社区”一词既指社区研究传统中的“社区”,又包含了滕尼斯意义上的“共同体”内涵。简单地说,一直到1999年林荣远的第一个中译本《共同体与社会》出版之前,“社区”与“共同体”这两个中文概念都是混合使用的,既可以对应Community,又可以做Gemeinschaft的中译词。1999年之后,Gemeinschaft才开始被相对固定地译作“共同体”。自此,在普遍用法上,“共同体”多指代滕尼斯“关系性联结”的涵义。
综而言之,一方面,Community既可译作“社区”,又可译作“共同体”;另一方面,学者们往往根据不同的语境,将“社区”与“共同体”两个概念的侧重点进行区分,当强调“特定地域中人们之间的社会互动、关系结构或社区制度与组织”这一内涵时,多使用“社区”一词,而当更加强调“共同关系的结合”这一涵义时,则使用“共同体”一词来表达。在分析的层面上,这种混合使用与微妙区分,则成为包括费孝通在内的中国学者在翻译与讨论相关主题时的普遍用法。
3、将民族作为社区:费孝通民族研究的两重维度
“社区”“共同体”这两个中文词汇在中国社会学界的发明、使用、交织又各有侧重的上述脉络,构成了理解费孝通民族研究的关键语境。纵观费老一生的论著,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具体可观察的、特定地域范围的关系结构与组织制度,作为费孝通“社区”概念的基本内涵,成为他开展民族社区研究的出发点,并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此后,强调“关系联结”的共同体内涵,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费孝通对于民族议题的思考之中,在他晚年的民族研究论著中,多次将“社区”与“共同体”放在一起讨论,而他对民族的思考也随之进一步深化。
(一)“社区”:民族社区的社会构成
费孝通的民族社区研究始于1935年的广西大瑶山花篮瑶地区的社会调查。费孝通在20世纪40年代的《禄村农田》中指出,社区研究的中心在于理论,用理论解释社区的资料,再根据这些资料验证或提出新的理论与假设;从这个角度看,花篮瑶的研究没有做任何理论上的发挥,虽然挂了社区研究的名字,实际上只是一个社会调查报告。但是,《花篮瑶社会组织》作为初创时期社区研究的典范实例,其价值与意义不容小觑。正如吴文藻在导言中所说,在研究对象上,非汉民族社区是中华民族的一分子,在文化上具有高度的有机统一性,要研究中国的全部,就必须包含非汉民族;在研究方法上,社区研究是对特定时间、特定地域的文化或社会结构及其功能的考察,选取社会文化的某一方面做深入分析,是研究社区比较好的入手方法,在此基础上可以和其他社区进行比较。而从研究内容来看,该书围绕“社会组织”,从小到大依次详细考察了花篮瑶的家庭组织、家族组织、村落组织、族群单位及其社会功能与动态变迁。可以说,“社区”的地域、结构、功能、变迁以及比较等核心要素,均体现在该书之中。在1987年重版的《花篮瑶社会组织》前言中,费孝通明确提到,本书蕴含着后来发表的许多学术观点的根子与苗头。此外,该书最后总结了大瑶山地区族团之间的关系网络,在向心力的作用下,花篮瑶、坳瑶等可能形成长毛瑶族、过山瑶族,进而形成整个瑶族,最终融入更大的“中华民族”。这些内容可谓费孝通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的最初发端。
大瑶山研究初步确立的、聚焦于特定地域组织结构的民族社区研究的路径,自然延续进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少数民族识别与社会调查工作之中。20世纪50年代,担任中央访问团副团长的费孝通奔赴贵州、广西等西南省份开展少数民族调查,内容涉及各民族的历史、语言、文化、经济、制度等各个方面。在费孝通看来,“民族聚居区”与此前社区研究中的“社区”内涵是完全契合的,即在某个区域里共同生活着一个或多个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居民,这些居民之间产生一定的社会联系或社会构成。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范围不同,大的可以跨省,小的只是一个村落,因此在行政区划上分为自治区、自治县、民族乡。针对这些区域范围大小各异的“民族社区”开展直接深入的调查研究,这本身就是早年社区研究的进一步推进与实践。通过少数民族调查,费孝通真切认识到并在20世纪50年代的论著中多次提及,中国境内各个民族在历史进程中既各有特点又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构成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些思考和认识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概念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到了20世纪80年代,费孝通将民族作为“社区”的研究路径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论述,二是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查。当前,学界对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内涵与意义,已有相当多的讨论。此处要强调的是,这一概念本身与“社区”以及社区研究之间存在密切的逻辑关联。1990年费孝通曾谈及这一概念的产生动机与经过:若以社区视角观之,不论是少数民族还是汉族、农村抑或城镇,都是不同层次的社区;因此,新中国的民族研究不应将研究对象仅限于少数民族,相反,应该把汉族社会以及民族之间的关系纳入其中,在对各民族地区深入调查的同时,更要看到整个国家层次的“社区”,从中华民族整体出发考察各个民族之间的交往互动,进而探索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过程。费老的这一认识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生发,但由于学术中断,直到80年代才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这一概念明确提出来。
换言之,就费孝通的民族研究而言,不论是大瑶山的瑶族、西南各少数民族,还是中华民族,虽然其研究的对象与范围各不相同,但都是“社区”,在各自的地域范围内都有着特定的形成过程、关系结构与组织制度。因此,花篮瑶的社会组织、西南少数民族的历史与社会结构、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的结构,在社区的意义上,其分析逻辑应是一脉相承的。而在同一时期开展的小城镇调查中,费孝通深入一个个边区的具体民族社区,调查其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又提出民族走廊、民族协作、东西互补、全国一盘棋等等,这恰恰是不同层次的社区之间、国家疆域的整体“社区”的不同部分之间的相互关联与有机结合,在经济发展领域的典型体现。
(二)“共同体”:民族社区的关系联结
相较于“社区”,“共同体”一词弱化了地域性、结构组织等客观特征,而更侧重于强调人们之间共同关系的结合这一内涵。某种程度上,1993年发表的《个人·群体·社会》一文,意味着费孝通对“社区”以及社区研究的认识进入新阶段:从社区的社会结构转向对社区中的“人”尤其是人与人关系的强调。这一转向也清晰体现在费孝通晚年对于民族研究的新思考之中。比较1988年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与1996年的《简述我的民族研究经历和思考》两篇文章,可以清晰看到,前文主要是基于民族交融的客观历史资料,分析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的形成过程及其内部构成;而在后文中,通过对民族研究特别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概念的回顾,民族作为“共同体”的涵义得以突出体现。费老不仅多次提及“民族共同体”的概念,而且特别强调了“关系联结”与认同的维度——各民族以及中华民族的人们之间的一体感,来自漫长历史进程中各个民族人们患难与共的关系联结,由此构成了具有多层次民族认同意识的共同体。多元一体,既是中华民族这一整体性“社区”内部的客观结构特征,更是各民族以及中华民族的人们作为民族认同意识的心理特征。
随着对“心态研究”的关注和重视,社区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日益成为费孝通晚年思考的重心之所在。在此背景下,民族作为共同体的涵义,得到进一步扩展:一方面,从社区研究中引发出来的“人与人之间如何相处”这一核心议题,完全超越了具体地区范围的限制,变成了纯粹共同体意义上的“关系联结”问题,即人与人的相处不仅被放置在中国疆域之内的各民族以及整体的中华民族的框架之中,而且被进一步扩展为全世界各个民族之间应该如何相处的宏大命题。另一方面,来自中华民族共同体独特关系结构与心态结构的“多元一体”与“和而不同”,为构建世界范围内各民族的道德秩序提供了中国智慧;从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存亡问题的思考中所提出的“文化自觉”概念,以及“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十六字箴言,则为和而不同的世界道德秩序构建提供了具体的实践路径。可以说,在共同体的意义上,从民族认同意识、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再到世界各民族道德秩序,存在着一脉相承的连贯性,也是费孝通民族研究的深化。
需要指出的是,“将民族作为社区”与“将民族作为共同体”的区别,主要是为了在分析的层面上更好地从整体上把握费孝通民族研究脉络而做的划分,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截然断裂的先后替代顺序。例如,在费孝通早年关于民族研究的论述中,同样关注到民族社区关系联结的维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少数民族调查中,他也多次使用“人们共同体”一词思考人们共同生活的融合过程;甚至“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概念本身,也内在地蕴含着民族融合的共同体意义。但从总体上看,费孝通的民族研究历程的确存在着从强调实体性关系结构的“社区”到强调抽象性关系联结的“共同体”的深化过程。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费孝通提出了关于“民族”的创造性理论思考。
4、在实体论和建构论之间:费孝通民族共同体理论的关系与实在
费孝通民族研究的另一大贡献是对“民族”的理论界定与论说。这并不是一个新兴的议题,学界对此已有相当充分和深入的讨论,但在现有研究中,以内涵阐释居多,而较少从“社区”的学术脉络进入去理解费孝通民族理论的意义。事实上,不论是费孝通的民族社区研究,还是在此过程中发展出来的对“民族”和“中华民族”的理论思考,均与“社区”紧密相连。在此意义上,从“社区”(Community)内涵及其流变出发,将费孝通的“民族”理论论说置于国际学界社区研究的学术脉络之中,以此挖掘费孝通民族理论这一“老议题”的新意义,正是全面把握费孝通民族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社区”(Community)的建构论转向及其回潮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之前,在西方学界的社区研究中,社区概念的实体论假设是其默认或共享的一个基本前提。社区首先被视为一个地理学的实体,即一群人共同生活居住的某处特定的地理区域或地方。比如,芝加哥学派托马斯研究的“移民社区”,帕克与伯吉斯关注的由中央商务区、工业区、住宅区、郊区、贫民窟等自然区域组成的“城市社区”,林德夫妇在《中镇》中提及的“城镇社区”,阿伦斯伯格所著《爱尔兰乡下人》中的“乡村社区”等。其中,“乡村—都市连续体”尤其体现了地理性实体的社区内涵,学者们将乡村与都市作为两种对立的类型或范畴,分别抽象出若干特质,将社区放置于这一连续体之中,以此考察其特征与变化过程。其次,除了地理上的实体,社区更是社会关系结构上的实体。不论是乡村、城镇还是城市,在社区研究中往往均被视作一个整体性的社会系统,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某种组织化、制度化安排。比如,芝加哥学派的人文区位学视角,就是将社区中的社会组织结构与地理空间结构联系起来,由此产生特定的社会互动或关系结构。正是在结构实体论的意义上,整体论的结构功能主义作为主要的理论视角,在社区研究中被广泛运用。
实体论的社区研究偏离了滕尼斯所谓的关系结合形态的抽象涵义,而是赋予社区以地理和社会结构的双重实在性,社区进而被具体化为特定地区、区域的社会构成或地方性社会系统。需要指出的是,社区实体论并不意味着对“人们之间关系联结”涵义的完全拒绝。事实上,在芝加哥学派的社区研究中,就同时包含了对移民或居民的内在社会关联和关系结合特征的考察;而在20世纪50—60年代的经验社区研究中,关系纽带与社区内部团结就超越了地域的限制,越来越为社区研究者所关注。这不仅促成了此后社会关系网络研究的新路径,而且蕴含着对社区情感和社区意识的初步思考,也构成了社区实体论的早期反思与批判。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区研究的“文化转向”以及后现代主义解构思潮的影响,此前将“社区”预设为有形实体的实质性假设被彻底质疑,社区实体论完全被建构论取代,象征与认同越来越成为社区概念的主流内涵。比如,在科恩(Anthony Cohen)看来,“社区”不再是特定地域的关系结构或社会制度的具体实现,而是一种观念、一种任何形式的集体性的意识与身份认同,存在于成员的头脑之中以及人们赋予社区的不同意义之中。换言之,“社区”被视为社区成员经由象征性符号而生成的主观建构。在广为人知的《想象的共同体》一书中,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指出,在印刷技术带来的共享语言与新时间观等要素的影响下,全国各个地方的人们产生了一种想象的集体认同,把自己想象成民族共同体的成员,由此,民族作为一个想象的共同体/社区,真切地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
从社区建构论的角度看,正如艾美特(Vered Amit)所说,安德森彻底切断了“社区/共同体”与地方性互动之间的关联,从而将“社区”概念完全推向了集体认同的认知面向,彻底实现了社区的建构论转向。但问题是,如果“社区”仅仅是一种经由象征性符号建构而生成的观念或意识,那么,这种集体观念从何而来呢?这成了建构论者难以回答的理论困境所在。基于此,艾美特提出“将社会性的维度重新带回来”,即社区的象征性建构不仅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中,而且深深扎根并产生于现实生活中人们具体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互动之上,因此,必须重新认识具体地域与关系性内涵的意义,以此将“社区的观念”与“社区的实现”有机结合起来。换言之,社区的实体论固然已不可取,但也不能将社区仅仅视为悬浮于现实社会关系之上的意识、认同或归属感,相反,将社会性重新带回社区研究,由此达成象征/观念维度与社会维度的有机结合,可以成为正确理解社区内涵的新路径。
(二)费孝通关于“民族”的理论论说
纵观费孝通的民族研究论著,关于“民族”的理论论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苏联民族理论为参照点的“民族”概念界定,二是在中国历史与现实基础上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格局的理论概括。这两个方面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相辅相成、有机结合的整体。
其一,对机械实体论的“民族”界定的修正与超越。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学界开展民族识别与民族研究的基本理论依据主要来自苏联民族理论,尤其是斯大林的民族定义。然而,斯大林所界定的“民族”,不仅有严格的时空限定性,更与苏联民族国家体系的设计和建构紧密相关。一方面,“民族”并不是广泛意义上的各种族群或集团,而是特指资本主义时期民族国家意义上的现代民族,前资本主义时期诸如氏族、部落、部族等各类共同体均未包含其中;另一方面,“民族”理应享有民族国家地位或高度自治的政治权利。因此,在苏联的国家建构中,已经形成现代民族的共和国直接加盟“苏联”,尚未形成民族的部族则通过社会改造进入社会主义的现代民族阶段,重组或新建自治州/专区,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由众多“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构成体”组成的苏维埃联盟这一基本架构。在民族国家的意义上,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原本是具有科学性的,但是在构建苏联民族国家体系的过程中,面对苏联民族状况的现实复杂性与矛盾之处,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并不能给出清晰解释,反而在强行自圆其说的过程中,最终变成了僵化的教条。
费孝通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点。20世纪50年代在贵州、广西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中,虽然主要依托斯大林的民族四大特征作为参考框架,但是费孝通同时也反复提到,民族工作者不能简单地用斯大林的近代民族标准生硬地衡量中国少数民族的状况。相反,应该深入各个少数民族的历史与现实,从考古、文献资料以及社会调查资料中,考察其兴衰、分化、融合的历史变化过程以及当前的社会结构特征。在1978年发表的《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一文中,费老更是明确指出,中国所使用的“民族”概念,是来自我们对“民族”一词的传统用法,不同于欧洲各国的民族国家意义上的民族,因此,中国的民族识别绝不能对斯大林民族理论生搬硬套,而要在考察其语言、地域、经济、心理时,进一步追问他们的来源与迁徙脉络、与周围相邻民族之间的历史关系以及民众自己的民族意识。结合中国少数民族的历史与现实,费孝通提出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民族”核心要素的界定:语言特征必须与民族之间的历史渊源等其他特征相结合,以“民族聚居区”替代“共同地域”,以“各民族之间的经济交往”替代“共同经济生活”,以“民族认同意识”替代“共同心理”。比较这两者,可以清晰看到,抛开斯大林理论在苏联的教条化不谈,斯大林对于民族特征的界定本身——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主要强调的是民族实体的客观性特征。比较而言,费孝通的界定更侧重于民族之间的“关系联结”,强调少数民族群体内部及彼此之间的语言关联、地域交汇与经济交往,更将客观性的“共同心理”调整为更具主观性的“认同意识”,从而实现了对“民族”机械实体论定义的超越。
其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关系论与实在论的内涵论述。对“民族”概念界定的实体论超越,同时也体现在费孝通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内涵的理论论述之中。自梁启超于1902年首次提出“中华民族”这一概念以来,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概念及其内涵,一直是政治与学术领域的重要论题。其实,在现代民族国家的意义上,“中华民族”概念似乎完全可以根据斯大林的民族四大特征进行解释:以汉语为全国通用的官方语言、以国家领土疆域为共同地域、全国统一的经济制度与经济生活、中国人以及共有文化的共同心理基础。但是,费孝通显然并不满足于这种静态的、流于表面且生硬的客观特征分析,而是从关系联结与认同意识的角度,系统论述了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生成、发展的历史过程,由此形成了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内涵特征的深刻洞察。费孝通的理论创新可大致概括为以下三点。
首先,中华民族不是各个民族的简单相加,更不是马赛克式的机械拼接,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由数千年来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的各个民族之间不断接触、混杂、联结、融合而成,这一有机整体经历了孕育、雏形、成长与壮大的动态发展过程,并形成了以汉族为核心的多元一体结构。其次,不论是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还是作为部分的各个民族,都是有机的实体,都是在漫长历史进程中经由各种族群的交往融合而产生和壮大,进而形成了某种“多元一体”的结构,中华民族与各个民族的这种动态发展过程,正是史禄国所提ethnos概念的核心内涵。再次,在“中华民族”这一有机整体与实体中,各民族人民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事实,不仅在主观上形成了本民族的认同意识,而且还促成了更高层次的“中华民族”认同意识的产生,这就是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由此,汉族、少数民族、中华民族,在这个多元一体的客观结构和主观认同中相辅相成、各得其所。
那么,以“社区”内涵流变的视角观之,在“社区”研究范式转换的学术脉络中,费孝通对于“民族”的上述理论论说,居于怎样的位置,又蕴含着怎样的意义呢?或可通过与斯大林和安德森的比较来进行定位。某种程度上,斯大林与安德森的民族理论可以视为“实体社区”与“想象社区”的两个极点。对于前者而言,“民族”是一个完全由外在客观特征界定的人们共同体:在共同地域里有着共同语言、共同经济与心理基础的结构,因此具有地理上和社会结构上的双重实体性;对于后者来说,“民族”则不是一个实体性社区,而是存在于人们观念之中的想象共同体。在此背景下,费孝通的民族理论既不同于斯大林的实体论,也不同于安德森的观念论,而是位于“实体社区”与“想象社区”所构成的连续谱的中间。
一方面,由于中国与苏联的民族构成的根本区别,费孝通清晰认识到,不论是作为组成部分的各民族还是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并不是现代国家成立后才产生的,更不是机械性的组合,而是自古人类及其原初文化集团产生以来便先后出现的各类民族之间交流融合的产物。可以说,从古至今,在中华大地上一直上演着各个民族之间客观实在性的交往交流交融的相互关系。正因如此,以关系论为出发点,考察中国各民族以及中华民族的关系联结的动态历史过程,成为建构中国民族理论的核心。需要指出的是,在费孝通的民族理论中,作为组成部分的各个具体民族与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无论是在生成过程还是民族认同等方面,都是并行不悖、多元共存的,是差异的一致性。换句话说,各个具体民族的“个性”与中华民族的“整体性”之间具有正向强化的关系。在此意义上,从“社区”的视角来看,费孝通所阐释的民族与中华民族的概念,具有涂尔干(Emile Durkheim)意义上的“有机团结”的意涵,即在整体性的有机体内部,人们之间既存在差异又紧密联结,作为部分的个体性越强,其相互联结的程度也越高,从而呈现出来的集体性也就越强。另一方面,与欧洲资本主义时期民族主义的生成相比,中国各个具体民族与中华民族的生成也存在根本差异。因此,与“想象的共同体”不同,费孝通在突出民族认同意识的同时,更是多次强调,中国的各民族与中华民族不是凭空虚构的概念,也不是仅存在于人们头脑之中的观念,而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实体,表现为人们世世代代的集体生活以及具体现实的社会交往关系,而认同意识则是真实发生并存在于各民族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之中的。换言之,在“实体”与“想象”这两个相互对立的极点上,费孝通基于中国各个具体民族和中华民族的历史与现实,将关系论与实在论有机融合在一起,提出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论说;更重要的是,这一理论论说与国际学术界提倡的“将社会性带回社区研究”的范式转向殊途同归,以立足于中国实践与思想的概念论述,丰富和扩展了“社区”的内涵。
5、结语:“将民族作为社区”的方法论启示
费孝通的民族研究,不论是早年大瑶山的民族社区调查还是晚年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论述,距今已经较长时间了。在此期间,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人类学与民族学研究范式也历经发展与转型。尤其是,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此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日益成为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以及民族研究的核心范式。在此背景下,有学者指出,面对新时代的国情发展,费孝通的若干重要理论显得有些过时,需要反思与推进。其中,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理论,不足之处在于过度强调民族之间的关系而忽视了现代国家之于民族的优先性,因此,应该将国家居于民族之上的位置找回来,把“多元一体”发展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或“一国多族”。诚然,这种提法自有其合理之处,而且从历史的眼光来看,任何理论概念都逃脱不了“过时”的命运,会在新的时代与知识背景下被不断地挑战与发展。在此意义上,费孝通的理论也不例外,需要持续地更新与深化。但另一方面,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时代背景下,费孝通所提出的诸如“多元一体”等理论真的过时了吗?这恐怕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至少从本文的论述来看,费孝通不同阶段开展的民族研究及其包括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在内的理论论述,不仅没有过时,反而蕴含着丰富的思想遗产,具有历久弥新的学术价值。其中,除了相关概念论述外,将民族作为社区的研究路径,无疑是费孝通民族研究思想遗产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不仅为民族概念内涵的不断深化指出了重要的方向,而且也为当前和未来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提供了富有洞见的方法论启示。
第一,从社区看民族概念内涵的深化。在人类学与民族学领域,nation(民族)与“社会”“文化”等概念一样,是一个含义复杂、难以把握的基本术语。中文的“民族”一词更是具有广泛的含义,既对应西文的nation,又包含着ethnic group(族群)的内涵。例如,在新华社《党的十九大报告双语全文》中,将中华民族的“民族”译为“nation”,而将56个民族的“民族”译为“ethnic groups”。面对内涵如此复杂的“民族”概念,费孝通并未拘泥于与英文概念的对译,而是从“社区”的视角出发,将民族视为“社区”的重要类型之一。由此,“民族”的内涵,首先指的是特定的民族地域中人们社会关系互动的结构、组织与制度,其地域范围既可以是大瑶山,也可以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大大小小的民族聚居区,还可以是整个中国的疆域。正是在社区的视角下,费孝通认识到,不论是各个具体民族还是更高层次的中华民族实体,其生成原则与关系结构都具有相同的逻辑,即多元一体。
随着费孝通对“社区”的“关系联结”维度的强调,“民族”的内涵也进一步深化为各民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相互依存的结合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荣辱与共的一体感与认同意识,“多元一体”不仅作为民族社区的客观结构,也构成了各民族人民的心态结构,由此形成了对于中华民族与各具体民族的不同层次而又相辅相成的认同意识的结构特征。这种对于关系性与实在性的双重强调,使得费孝通的民族概念超越了机械的实体论与观念论,显示出独具中国特色的创造性。更为重要的是,费孝通晚年转向对全世界的道德秩序的关注,一体两面的“多元一体”与“和而不同”,进一步被视为人与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相处的伦理规范。在此意义上,“民族”概念被赋予伦理性的内涵。虽然费孝通未能详细阐述如何构建和而不同的道德秩序,但他的思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益启示,在社区的范畴下聚焦于“民族”的伦理性内涵,必将成为民族概念今后进一步深化发展的重要方向。
第二,从社区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与实践。自从党中央提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主线的重要思想以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迅速成为中国民族研究的核心主题,并呈方兴未艾之势。然而,在卷帙浩繁的相关研究中,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总体存在着“三多与三少”的特点,即政策解读多、逻辑推导多、宏大叙事多,事实调查少、个案积累少、深入分析少。因此,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经验研究,不仅有助于细致了解、清晰描述与有效应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实践中的真问题,而且能够促进对经验现象的分析归纳及其与抽象理论视角的有机结合,有效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的创新发展,进而推动中国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以及研究方法的拓展。
那么,如何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经验研究,特别是如何锚定经验研究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理论之间的有机结合点,以此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呢?对此,费孝通“将民族作为社区”的学术思想与研究路径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启示。一方面,在实在论的维度上,少数民族聚居或不同民族杂居的村落、乡镇或其他区域,在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进程与现实实践中,既具有各自的地方性特点,又蕴含着诸如多元一体等相似的社会构成。因此,开展民族社区的经验调查研究,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民族社区的横向比较,总结概括民族融合的共同原则、结构与逻辑,既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了丰富细致的经验支撑,又能够避免微观个案研究的琐碎性,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提供丰富的类型学内涵。另一方面,在关系论的维度上,不论是作为部分的各类层次的具体民族聚居社区,还是以中国疆域为单位的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社区,都是经由不同群体或民族之间长期的交往融合而形成的,具有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联结以及休戚相关的一致性心态结构。可以说,具体民族社区内部的关系联结与文化认同,内在地蕴含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宏观思想;反过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理念也经验性地体现在一个个具体微观的民族社区之中。费孝通曾借助李亦园对中国文化结构的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划分,指出微型社区研究中也包含着大传统、地上的小传统与地下的小传统等多种层次的文化,不同的文化层次之间相互渗透、互为基础。那么,在将民族作为社区的研究路径下,发生在各个具体民族社区内部的相互交融的民间经验,也可视为文化小传统的范畴,并与正式的、典籍性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思想的文化大传统之间相互塑造、上下贯通。由此,这种大小传统之间的贯通性,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的微观与宏观、经验与理论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坚实基础。总而言之,在“将民族作为社区”的视角下,不同类型与层次的民族社区之间的横向比较与纵向联结,充实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内涵。
最后,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在费孝通晚年思想中,特别是在诸如“心态”“文化自觉”“和而不同”等概念论说中,体现了鲜明的伦理规范的意涵,即人与人之间以及文化与文化、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如何相处,从而构建荣辱与共、和而不同的道德秩序。如果回到本文开头,“社区”概念同时包含民族、国家、世界等宏观层次,那么可以清楚发现,费孝通晚年所阐述的诸如民族、国家等宏观层次的“社区”思想,其实蕴含着鲜明的道德伦理指向。这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命题本身所具有的规范性内涵不谋而合。近年来,这种伦理规范的内在涵义,得到学界的关注与阐发。有学者将中华民族共同体视为超越族别与族群边界的道德共同体,在道德共同体的框架下,应遵循信任互惠、求同存异、情感交融等核心价值,从而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稳固、包容与和谐。由此,也正是在伦理性的层面上,进一步彰显了费孝通“将民族作为社区”研究路径之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的深远意义。具言之,除了在民族共同体的实在性与关系性层面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之外,从“民族社区”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所共有的伦理规范的维度入手,把“社区”与“铸牢”有机结合起来,进而在社会实在、关系联结、文化认同等各个方面,形成互信互惠的统一的多民族道德共同体,将是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与实践进一步深化的可行方向。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个体化视角下乡村共同体意识重建研究”(项目号:23BSH168)的阶段性成果。谨以此文纪念费孝通先生诞辰115周年暨逝世二十周年。
李晓斐,河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本文原载《江海学刊》2025年第2期,参考文献及注释参见本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