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政治视野下,公民观念提示了它与国家的内在联系与概念特性。政治文化意义上公民意识与国家认同、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逻辑对应,表明不论现代国家理性基础上的政治法律还是偏于情感的民族历史文化意义,政治上的赞同与文化上的归属在凸显公民意识与国家认同不可分割关系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题中要义。近代以来的民族国家建构经验,为现代学校教育培养和增强各族民众之公民意识、国家认同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思想资源与路径参照。于当下中国,从理论逻辑到实践需要,有组织的系统化的学校教育仍是强化公民意识、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一条重要途径,须不断完善和加强。
关键词:公民意识;国家认同;民族共同体意识;逻辑对应;学校教育
历史而观,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本上是一种基于国家意义的民族(nation)认同意识,既为中华各民族长期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与结果的观念表达,又反映了具体历史情境下各民族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共同归属和共同认同。或可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相当程度上也表现出国家政治认同的属性——它源于中国各民族长期以来政治经济文化积极互动的丰厚积累,得益于不同历史时期“大一统”的意识形态、共同的价值体系与王朝国家政治力量的主导推进,以及近代以来中国内外交困背景下中华民族谋求独立解放的政治与文化自觉。至当下新时代,更为维护各民族根本利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必然要求。这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以及加强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认同建设中的深层命题,而各族民众的公民意识或公民文化建设,则为中华各民族增强共同体意识的一条重要途径。
在政治文化的理论视野中,公民乃现代民族国家的政治基础,为培育国家意识和共同目的的重要手段,各民族共同的公民意识既为国家共同体制度建设和政治过程提供了一体的社会心理基础,也展现了加强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的文化目标,进而促进各民族融合与团结,维系民族国家的稳定。公民身份与国家政经制度、文化体系的这一密切关联,提示了现代国家政治文化结构与各民族对国家政治共同体和民族共同体的一体认同,以及积极培育各民族公民意识、提升公民素质在现代民族国家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总体而观,公民与国家认同关系的主题,学界已有一定讨论,但既有研究多集中从知识论与价值逻辑来强调公民身份之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社会与政治整合的重要性,而于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政治视野与实践论基础上公民意识的内涵证明,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价值递进与逻辑开展等问题关涉不多。本文拟从公民的观念史出发,梳理不同历史情境中公民概念的政治文化意涵及其与民族国家建构的内在联系,揭示公民意识与国家认同、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逻辑对应,肯定培养各民族成员树立公民意识、增强国家意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进路,更好地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一、“公民”观念的政治文化意涵
自古希腊城邦国家时期作为特权阶层的公民出现之始,到古罗马时期政治身份与民事身份相分离的公民,以及11世纪末以来的市民阶层,终至具有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公民,其丰富的政治文化意涵经历了复杂的历史过程。
具言之,公元前6世纪至罗马共和国时期,古希腊斯巴达、雅典城邦和罗马共和国便称呼其治下成员为“公民”——具有特权阶层的象征意义,美德伦理和政治属性成为其所表征的身份本质。尽管当时雅典与斯巴达各自的公民意蕴仍有所区别,但这两个城邦国家“都对其忠贞不贰的公民忠诚和公民义务感到自豪”。亚里斯多德曾对这一最初的公民形态有过相对全面的论述,认为一般意义上,公民是指“一切参加城邦政治生活轮番为统治和被统治的人们”,在一个“理想的政体中”,公民就应该是“以道德优良的生活为宗旨而既能治理又乐于受治的人们”。也就是说,不管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在被赋予一定政治权利的同时,也都承担与城邦国家及公共事业对等的义务。所以,公民必须拥有并展示其“适合于特定城邦制度的社会、政治行为”的良善或德性品质,“好公民”“必须全心全意地、充满效率地通过其思想和行动来奉献于共同的福祉。通过这样一种社会方式,公民不仅使自己受益,而且使国家受益”。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公民概念与价值目标更多地强调个体对于群体的义务与责任。
直到罗马帝国时期尤其是帝国后期,虽则古希腊有关公民的习惯规定已为罗马成制,个体对国家的忠诚及政治美德仍不断被强调,但公民的政治身份与民事身份却在这一时期被剥离开来,公民的个人权利内容开始体现。这一变化在西方的公民概念史上有重要意义,奠定了其以个人政治权利为核心并体现个人与国家关系原则这一近代公民概念的政治基础。
随着11世纪末商品经济和海外贸易发展,欧洲城市国家中由经济地位上升而在政治上影响日渐增大的“市民阶层”,因其在国家中的政治权利和责任要求,实际被赋予了欧洲城市国家的公民特质,也更为接近近代意义上的公民。但从欧洲的政治思想史脉络来看,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公民概念的确立,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公民资格被理解为国家对其成员予以法律保障的各项权利。马克思曾积极描述这种公民的产生过程: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革命把他们自己从封建国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种“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成员,变成利己、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也就是在国家与社会分化过程中,随着“封建主主权”向“人民主权”转变,社会大众由“臣民”转为“公民”。从“理想型”角度言,其权利不仅保障“私人自律”,而且还保障“政治自律”。这同时也说明,在西方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公民在人民主权与对国家忠诚捍卫的原则上,确立并验证它与国家关系的实践形式——公民既享有国家赋予的权利也相应承载起对国家的义务。
可见,公民复杂的资格要求、含义归纳和使命期待,经历了从古典到现代的理论演化。在1949年剑桥大学的一次讲座会上,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系统阐述了民族国家中公民的现代意义,分析了公民身份的理论要素、变化及与共同体政治的关系,强调个体在政治共同体中所拥有的国家成员资格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种权利。在论说对社会阶级的影响时,马歇尔强调了公民必需的平等地位,言:公民身份是“一种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享有的地位,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在这一地位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且从公民概念与民族国家的历史演进中,他隐约看到了两者之间的密切关联:区别于前封建社会建立在血缘关系或共同血制基础上的“情感团结”,民族国家中的公民身份需要“一种不同类型的纽带,一种建立在忠诚于共同拥有之文明基础上的对共同体成员身份的直接感受”。以后来者观察,虽然马歇尔以英国为言说对象,其公民论述亦只是对所处民族国家进程的反应,但它连接个体与民族国家(也包括国家民族)的纽带价值或功能,却具有一种普遍性意义。更重要的是,它提示了公民身份之共同体内各民族成员平等、开放、融合、团结以及对共同体忠诚和认同感的丰富意涵。这实际也表明,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大业中公民这一政治要素和公民文化、公民意识之于形成忠诚的共同体归属感的十足分量。
显然,上述之“公民”观念进路,乃基于西方社会政治与民族国家的历史文化背景而展开。这一纯粹的西方经验,对理解近代以来中国具体历史文化情境中出场的“公民”概念及其意涵流变与价值功能,却是存在相当的距离。或可谓,中国的“公民”有其不同于西方的社会政治环境、文化土壤、思想内容与价值目标,故而在讨论中国“公民”的知识建构、公民意识与公民文化建设时,对基于西方背景的“公民”政治文化有必要保持警惕。
简略而言,作为一个外来词,“公民”在20世纪初进入中国人思想与政治语汇中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未有明确的内涵阐释。从清末立宪运动、辛亥时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南京国民政府1936年“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虽也呈现从“臣民”到“国民”“人民”最后到“公民”的变化轨迹,但整个20世纪上半期,“公民”概念一直未得以普遍使用,“国民”“人民”“公民”意义模糊且常被交相混用,缺乏明确区辨。直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法律意义上的“公民”内涵才渐趋明确——“公民”既为基本权利的享有者,同时也是基本义务的承担者,“国民”作为独立概念不再出现在宪法性文件中,“人民”亦仅用于表明主权归属者的身份。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进一步明确国籍是确立中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即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此后随着宪法不断修订,公民涵义亦日益丰富和完善。
还得强调的是,近代以来基于中国自身历史逻辑、社会政治和文化土壤的公民观念演进,明显不同于西方的发生情境和路径,故而公民意识、公民文化的意涵指向亦自有别。事实上,早在1930年代就有中国学人认为公民在不同国家具有不同含义。如钱端升等指出,公民是指享有参政权的人民,但不同国家中公民享有参政权范围是不同的,所以,“公民这个名词,在一国有一国的涵义”。从1954年到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后多次修订情况来看,其中对公民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正式明确与不断完善,实际也表明公民意识或公民文化的中国理路和中国特色。
尤其是与西方越来越强调个人本位、个人权利基础地位的“公民”理解不同,当下中国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文化建设,既反映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社会、政治、历史、文化、民族等的实际情况,也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求,表现出公民之政治意涵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发展的理论特点。最明显的就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皆成为当下中国公民意识和公民文化建设之题中要义。
可见,中西公民概念的演进路径和意涵指向存在明显差异,学界亦呈不同界说。不过,结合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一般经验,抽象层面的公民理解,主要为:公民乃民族国家中单个成员资格的表达,反映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即谓“个人有忠于国家的义务,而国家有必须保护个人的义务”。或谓在民族国家建构的目的下,公民有着明确的政治责任、德行素质、公益心与正义感以及国内各民族集体与个体共享的团结和忠诚感等内在品质要求。这也说明,从政治法律范畴到共同文化心理归属,较于人们的通常认知,构成“公民”的政治文化要素,在理论上更强调的是各民族成员对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和基于国家的民族共同体意识共识—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利,其实也是公民必备的政治责任和德行素质的重要内容,公民性文化建设的目标指向,也就在为多民族国家的建设、发展与民族共同体内部的团结稳固铺垫基石。
综合而观,在推进民族国家与民族共同体建设语境下,公民之政治文化意涵,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在民族国家建构的现代语境中,公民是与民族国家对应的一个政治文化概念,公民为民族国家的公民,民族国家在深化集体认同的同时,也确立了各民族成员共同的公民身份。民族国家成为公民身份的前提条件及自我实现的政治基础。国家保障公民权利,公民则对国家奉献热爱和忠诚,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和责任与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构成公民身份之一体两面,也成为公民意识的主要内容。(2)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各民族成员共同的公民身份及对所在国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我认识,进一步深化了基于国家的政治认同和民族共同体的意识共识。公民不论其族属如何,皆被视为国家之一员,处理公民与国家、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原则和方式,反映了国家内部各民族加强团结、不断强化的共享认同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共同的身份意识,维系民族共同体的存续发展。(3)公民身份之各民族成员平等、开放、融合、团结的品质以及对共同体的忠诚和认同,表征了国家建设中公民的政治要素和公民文化、公民意识的十足分量。
二、公民意识与国家认同和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逻辑对应
由民族国家理论框架中的公民意涵,可以发现公民在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关于个体与集体关系的体验与认知。另外,由于公民的身份变迁实为政治制度、思想观念和政治实践三者互动的动态过程,所以公民不仅仅是民族国家政治系统中一种重要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同时也是体现与民族国家建构相一致的意识形态、思想观念和政治文化。即谓在各民族成员共同的公民身份实现过程中,从物质、精神建设到认同实践,摆脱了个体自身其他身份的干扰,对国家的一体认同促进了多民族社会整合和共同体凝聚,在提高民族国家建构质量的同时,也增强民族共同体意识。以此而观,公民的国家认同其实也是公民积极的义务与权利实践。具体说,在这一认同实践过程中,原有的表现为血缘特征、历史传统与文化的共同性,一并被转化成对国家的归属、忠诚和基于国家的民族共同体的团结性,甚至提升为祖国献身的精神。根本而言,这一认同转化既是从个体自我的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的政治提升,也展示了民族共同体的整合和意识凝聚过程。
关于民族国家中“公民”的理解,在观念或意识层面提示了公民与国家认同和民族共同体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学者从“文化——心理公民身份”及其“归属性国家认同”、“政治——法律公民身份”及其“赞同性国家认同”两个层次对其间对应关系进行了清理,进一步明晰其间的逻辑联系。具体说,前者为公民确认自己文化层面的民族国家归属,民族共同体是国家认同的标的或对象;后者指公民的政治认同,也就是公民“对国家政权系统的同意、赞同、支持”,国家的政权系统与制度体系成为国家认同的标的或对象。进言之,这一逻辑对应,展示了国家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源泉以及公民的国家认同和民族共同体的意识指向。其关联结构和认同机制表现为,公民通过“普遍主义”的制度认同以获得具有政治法律意义的公民资格,国家则以满足、维护公民权利的制度体系和成效而得到公民的认同。不过,在公民之国家认同的文化语境中,虽然不能割裂政治意义上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指涉,但显然公民身份的意涵也涵盖了一种家园感——这是一种满载历史文化意蕴的共同体归属感,亦即民族共同体的意识投射和情感汇集。具体在民族国家建构经验中理解,基于文化心理的公民身份真实反映了公民之于民族共同体的文化、历史、信仰的情感诉求,或言公民在肯定其国家的政治归属的同时,还有对主要基于文化的民族共同体的“归属和依恋”。从形式到内容,都表现为一种“民族大家庭”式的归属感。也就在这归属性意义上,公民意识展现了之于民族共同体的逻辑进路,国家领土、国家历史、国家文化和同胞情感等公民基本要素指向,也成为多民族国家中促进各民族共同认同和民族共同体意识凝成的重要思想资源。
具体就中国而言,这种共同体的归属感,既为漫长历史过程中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之共同体意识的积淀和凝铸,也是不同历史时期国家认同不断深化的结果。即谓组成中华民族的56个民族,在漫长历史过程中,皆将自己的命运与中华民族紧紧联在一起,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由此,“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间的关系”。
如此之公民意识与国家认同和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逻辑联系,与公民的身份特征正相呼应。一般而言,公民身份具有双重特征:“一种是由公民权利确立的身份,一种是文化民族的归属感。”前者对应的是基于政治法律的公民“赞同性”的国家认同,后者则对应文化与心理的“归属性”国家认同;前者反映的是公民的政治认同,后者本质上为一体的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表达。不论是现代国家理性基础上的政治法律还是偏于情感的民族历史文化意义或民族共同体意识共识,政治上的赞同与文化上的归属在凸显公民与国家不可分割关系的同时,也明确了其中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题中之义。从概念的内在结构与历史逻辑,也可看到这一点。具言之,民族(Nation)观念使得国家范围内的人们通过国家的政治和法律体系及制度化运作产生一种“同一”民族(Nation)的意识,相较于传统王朝体系下的“臣民”及其政治和文化的认同架构,这也是一种具有现代意义的新型的民族归属感,它不仅把过去的“臣民”转变成了新型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而且促使不同地区不同环境中彼此生疏的人们团结一体,以基于现代集体认同形式的民族或由此而产生的民族精神,为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奠定文化基础。同时民族国家也在新的合法化形态基础上,通过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要素的全面整合,促进并增强社会的一体化与共同性。在此过程中,一方面,民族国家通过公民在政治上的动员,回应国家和社会新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则是利用已经形成的国家意识,将既有的社会一体化形式与新的政治系统联结起来,以公民资格不断增进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借此,在既有的历史文化意蕴的共同体归属感基础上,表达并丰富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论内容。以此而言,重视公民的政治意义而忽视其与民族历史文化的关联,或者相反,都不能很好地理解公民与国家认同之间的逻辑联系以及公民意识在国家认同建构中凝聚、巩固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政治文化主题。
事实上,公民的政治史和观念史过程,揭示公民身份成为联结公民与国家和民族共同体的桥梁纽带,公民的目的不仅在享有的权利,而且还有对所属民族国家和民族共同体应承担的义务。故从统一多民族国家建设意义层面而观,不论是安东尼·吉登斯所言的“简单对应”还是如国内有学者所言“动态匹配”“多元认同”与“双向建构”的复杂对应,公民意识与国家认同和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逻辑与互动,可理解为:一方面,公民意识是国家政治系统合法的基础性要素,超越性的平等与公平的公民身份本质,为凝聚国家共识、建构民族国家政治认同的价值基石,民族国家建构需要公民身份的确立及其持久的国家认同;另一方面,国家认同又反映了公民之于国家共同体的凝聚力和对应的民族共同体的向心力,而公民作为各民族成员共享的政治与文化身份,在平等享有权利的同时要求个体主动调整并克服自我中心的利益冲动与干扰,承担起对国家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责任,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三、现代学校教育的实现途径
基于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的“双元结构”而来的“匹配论”分析框架,对培育公民意识、深化国家认同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维路向与实现途径或许不无提示。
详言之,国家政治系统建设需要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国家通过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性建设以构建公民“赞同性”的国家认同,从而强化国家政治系统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二是通过强化民族共同体内部团结和历史传统,“培育民族的公共文化、诠释国家的象征符号”来构建公民“归属性”的国家认同,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与向心力。在这个意义上,公民身份建设亦为建构或强化其国家认同、增强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过程。即谓公民的政治法律意识与文化心理情感培育或民族共同体意识都服务于民族国家的稳固和发展。由“赞同性”与“归属性”国家认同之各自“匹配”架构的过程,也是作为公民认同对象的国家和作为构成国家最小单位的公民的互动过程。亦谓国家政治系统应以其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制度设计与建置,对外动员、组织整个国家力量,保卫国家领土完整及主权和尊严,维护统一国家各民族及其成员的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外力侵犯或破坏;对内则为努力创造各民族平等的社会和良善的政治环境,保障共同体内部不同民族成员应享的政治权利,满足其物质、精神和安全的需求与个体全面发展的愿望,以使公民承担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义务,赞同并支持国家政治体系及其运作规则,为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提供合法性支撑。而在民族国家的情感培育意义上,国家则应在平等基础上尊重各民族历史文化传统、语言、风习、信仰和价值观念,加强基于统一多民族国家公民的共同文化与共同历史记忆建设,发挥公民身份作为融合国家认同和民族共同体认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成为国内不同民族公民的文化归属、心理依恋和情感寄托之所在,由此获得深沉的家园感,民族共同体意识更为牢固,且在共同文化与历史记忆中形塑自己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成员的主体意识,积极主动地担负起对民族国家的责任义务。
然而,这一基于国家政治制度设计和公民个体责任与德性要求而来的民族国家建设的理论策略,却又难免抽象。尤其全球化情境下多民族国家中的公民,因各自血缘、种族、语言、历史、文化、风习、信仰等不同,对国家义务、责任的认知及其行为表达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给深化国家认同和民族共同体意识共识建设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甚至带来某些消极影响。正基于此,在统一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具体实践中,自近代以来就一直致力于培养合格公民的新型学校教育,因其内容和目标功能而被普遍视为实现国家认同和凝聚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途径之一。
作为一种现代意识,公民意识应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指向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知,主要包含公民的主体、权利、政治参与和责任等意识,既为国家建设提供社会心理基础,也设定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的文化目标。从历史来看,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公共教育机构的重点任务,就在于培养人们的国家意识和共同的文化认同,造就合格的现代公民。以此而言,有组织的系统化的现代学校教育,同时也是一个目的和功能概念,其内涵与目标,在于通过具体的“目标制定、程序设计和材料选择”,以相应的课程设置、教师引导和学习环境安排等,使各自归属不同的文化群体或个体获得某种共同的“国家意识”和文化认同——主要表现为对国家的忠诚,对政府、政治系统的支持和服从,对主流文化价值的信仰,对政治参与的兴趣和对现代政治知识与技能的掌握与运用,以及对自我中心定位和自我利益冲动的批判与克服,对共同体内其他民族的尊重与包容,对共同家园与民族共同体的守护等。这也就要求拥有同样身份的公民对所处之社会、法律和政治文化体系,“必须具有相应的知识和理解,必须被赋予价值和素质”,从而使其相关知识和技能在公民美德的形成中发挥良好作用,而这些大都须通过系统的学习才能形成。正因此,在学校教育中应当给学生以“充分一致”的政治与文化认同教育,培养他们成为具有必备政治技能和道德素质的“新一代公民”。事实上,通过学校教育培养合格公民,加强民族团结、凝聚国家意识,已成为世界各民族国家建设中的普遍政策,也形成了各自的风格和特色,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
总体而观,由国家主办并为了国家建设而展开的各级各类教育,关于公民生活方式、社会规范、文化习惯和价值观念的内容设置、教育方式方法以及辅助活动的安排,一开始就落实在强调公民之共同政治文化观念和民族团结的具体要求上。在这个意义上,学校教育也可说是由国家主导的培养合格成员、传递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教育。即谓全体国民通过学校这个平台,在道德、经济、法律、生态环境、民族关系、国际理解诸领域接受的系统观念、信仰、知识和技能训练,是为了维系、保障和发展国家与社会的公共生活,增强民族共同体意识,而非某一民族个体之身份归属和文化认同感。以此而言,有计划、有组织的学校教育背后,其实有着促进国家建设与凝聚民族共同体的双重目标。观诸世界,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对这种体系化教育的需要,为近代中外思想家如卢梭、费希特、梁启超、李大钊等人所强调,亚非拉等新建的民族国家也大多借助学校教育来巩固人们的国家观与民族观。同时,民族国家建构中学校教育的历史过程与经验也提示,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成员之国家意义上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凝聚乃其题中之义。即要求在通过公共教育体系强化公民意识,建设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共同文化心理和共同政治信仰时,当保证教育的平等性与开放性,以弥合国内不同地域不同民族间充满差异的跨共同体的理解,养成各民族成员作为公民之深刻的一体感、共同感、共享感,进而为社会与政治合作和意识凝聚提供共同的价值基础和行为指导,故而要求在这种教育开展时,必须面向所有人。平等与开放既为其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其重要内容和目标——从近代至今,国家的公共教育体系及其运作要求莫不如是。
观乎近代以来中国学校教育体系的流变,亦体现统一多民族国家与中华民族的目标。其突出表现是,根据具体历史情境中实际的政治与文化需要,由国家努力控制并利用公共教育系统,既培育人们对政府和制度体系的服从、赞同和支持的品质,又不断增进各族民众对中华民族的意识共识。其实近代以来中国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现代学校教育的思想创新与社会实践,如梁启超、严复、蔡元培、胡适、蒋梦麟等先进人士,对以教育塑造国民身份、培育国家认同、凝聚中华民族意识也是满怀期待。19世纪下半期以来中国日益深重的民族、文化与国家危机,使得他们希望通过有组织的制度化的新型公共教育体系,代替传统中国专注“臣民”品质的“上层”教育形式,要求从制度、内容到方法、目标,从思想基础、文化体系到运行程序、政治结构全面革新,养成普遍的“充实不可以已”的国家意识和爱国心,增强国家认同,服务于民族国家和中华民族的政治与文化主题,在现代民族国家政治价值和政治原则基础上,形塑各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共同文化和一体的家园感,培育具有现代政治美德、适应中国新形势新变化的新国民。应该说,这一明显理想性的“国民”设计,充满了现实关怀和经验主义的思想特色,既缘于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系脉影响,也反映了近代中国内外多重危机情势下的民族自觉和国人精神结构中的文化自信。
犹康、梁有关论述之旨趣,公民身份与民族国家的逻辑关联以及现实的政治推动,现代意义的公共教育被赋予各民族凝聚共识、实现民族国家目标的工具意义。毕竟,中国自近代以来被动进入世界后,这种培养合格公民的教育,首先必须是国家认同的教育,且“本质上就是国家认同教育”。而在全球化、消费主义盛行和信息全面传播的当下,人们更当清醒认识到,培育具有政治知识、公德观念与国家意识的现代公民,深化不同民族成员的国家责任感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归属感,仍是现代学校教育中一项须不断强化的重要工作。当然,是从“认知”的途径、“实践”的途径抑或两者相结合的途径,借助具有普遍性特点的公共教育体系,提高各族民众公民素养和公民身份认同,落实国家意识与民族共同体意识,则是另一个重要论题。
四、结语
公民身份中的政治文化意涵,反映了公民凝聚共识、建构一体政治文化认同的理论逻辑和实践路径,以及作为公民文化核心的公民意识在现代民族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就中国而言,各民族公民在政治法律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所有领域平等,在包容各自民族特性与历史文化联系的同时,更增强作为最高层次的对国家、中华文化、中华民族、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其重要意义在于,这一认同架构和凝聚于中华民族的意识共识,成为克服各种狭隘民族政治观的强大精神纽带,将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人民紧紧联系在一起,各民族成员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念引导下自觉形成公民性认同,以此包容和引领民族身份,实现由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的升华,进一步增强国家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公民意识与国家认同、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逻辑对应与历史经验揭示,公民意识紧密关联着国家意识,尤之于克服狭隘的自我民族中心观念,升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组织的系统化的现代学校教育是一条重要途径。宏观来说,即要求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育体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建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常态化机制,在教育中充分发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接纳包容各民族个性差异、融合共通的强大功能,在公民文化建设、公民课程设置、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爱国主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方面,加大相关知识传授、宣传力度与实践安排,正确把握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关系,深化各民族价值共识——特别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养各族民众的国民主体意识,增强国家归属感、责任感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微观而言,即加强各族师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突出抓好教师的教育培训工作,分学段编写课程教材和辅导读本,加强学科融入、开展专题教育,构建课堂教学、校园文化建设多维一体的育人平台。以此强化公民意识,培养各族民众的宪法信仰和法制观念,正确定位各民族个体的公民身份与民族身份,增强各民族成员作为国家公民的合理性意识、合法性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确立各民族成员的平等关系和行为准则,养成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公民人格,将公民身份内化为各民族成员个体的人格结构进而规范其行为方式,在包容具有多样性与差异性的民族认同基础上增进共同性,强调个体之中华民族成员意识,积极承担对国家、社会的相应责任,提升不同民族群体以及个体间的平等感和信任感,深化“五个认同”,夯实中国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政治与文化基础。
暨爱民,吉首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 年第 4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