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以及监督;当民众侧身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与积极参与。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务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至少不会产生这两者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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