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永成:中国法律经验研究的标识性概念及其知识生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86 次 更新时间:2025-06-07 10:43

进入专题: 法律经验研究   标识性概念   知识地图   概念提炼   知识生产  

梁永成  

 

摘要:现实经验的把握依赖于概念的提炼与延伸,勾勒概念内涵及其延展的论题、结构、领域、边界的有效方式是描绘概念的知识地图。近年来,法律经验研究的兴起产生并激活了一系列描述和解释法治中国经验的标识性概念。以“法律实践”为核心脉络重新组织这些概念,我们会发现当前法律经验研究的双重知识转向:概念实体范畴的田野转向和概念属性的规范性回归。法律经验研究常采取现象解释、比较分析、行动研究等方法提炼概念,其概念生产范式对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具有方法论的启示。未来,聚焦于概念维度的法律经验研究知识生产应秉持概念开放性的基本立场,逐步推动概念提炼的体系化,在概念校验与学理对话的持续迭代中,实现从本土话语创新到普遍理论贡献的学术深化。

关键词:法律经验研究 标识性概念 知识地图 概念提炼 知识生产

 

事实与价值是法学研究中的两个基本要素,人们常常在特定价值的引领下把握“事实”,也常常以某种特定的“事实”抽象来界定价值的边界。基于事实与价值的纠缠关系,便有了法学研究的永恒话题——如何找到更优的方式来沟通事实与价值。在众多的理论解说中,围绕人的社会实践活动重释事实的“由事观之”进路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进路。“重释事实”的具体方法是以概念来把握现实经验,以“概念-推断-命题”的方式勾勒并逐次形成特定知识地图内的论题、结构、领域及边界。对于通过概念重释的事实,只有在整体的知识地图的导航下才能准确识别其方位与脉络,也才能对其有一个整体性的理解;否则未在知识地图导引下的概念是孤立的,依据孤立的概念只能片面地理解局部事实。

法律经验研究是通过参与观察和深度访谈等方式,深入解析法律现象形成过程、实践背景及社会效果的研究范式。近年来,基于中国法律实践的新发展,中国法律经验研究者提出了一系列旨在描述和解释中国法律实践的标识性概念。将这些概念通过知识地图加以整理,不仅有助于准确识别概念的时空方位,而且有助于提供特定的术语批评对象,在学术争鸣中推进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所谓“标识性概念”,是指一定学科门类和研究领域内广泛使用且具有辨识度的特色概念,是“理论体系建构、话语表达和思想理论传播的核心元素”。在大力倡导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的当下,产生、修正并最终确立相当数量的标识性概念,是通过“术语的革命”更新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可行路径。本文旨在阶段性地梳理当前中国法律经验研究中的标识性概念,并通过知识地图的方式梳理系列概念背后的知识生产路径,以此展望未来中国法律经验研究概念提炼的发展方向。

一、法律经验研究的“术语的革命”

近年来,中国法律经验研究标识性概念的涌现,与法律经验研究兴起与转型的两个面向密切相关。一是从宏观政治环境的角度看,标识性概念的涌现是因应中国法治改革顶层设计和规划而产生的结果。在顶层设计方面,中央不断加强规划和推动关键改革,为我国法治理念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并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在实际操作中的实施,许多术语、概念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纳和应用。二是从学术知识生产的角度看,标识性概念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实证研究传统的延续。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大体经历了从“理论基础重建”到“问题意识启蒙”,再到“法律经验研究兴起”的3个阶段。中国法律社会学的重建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由于学术传统的断裂,法学界不得不重新梳理法律社会学的名称、研究对象及其与其他学科的关系等基础理论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法律社会学基础理论讨论的启发,不少学者基于“发现法律运行所在的社会”这一法律社会学基本问题脉络开展了具有明显实证倾向的研究。法律社会学直接面向现实的法律经验,这种研究风格和产出的实证研究成果为法律经验研究奠定了基础。法律经验研究将重点聚焦在经验基础的“描述、解读”及其“因果机制”之上,强调整体地、质性地理解法律经验。这种研究范式的成型,根植于中国社会转型的总体性特征,深受历史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

总体而言,法律经验研究的目标是“深度理解中国法治”。在这一主题下,出现了不少研究作品,这些作品超越了“三性”(必要性、重要性、可行性)、“价值”(规范价值、实践价值、理论价值)的呼吁式写作与概念辨析,聚焦于“中层理论”和事物的因果机制,通过发现、借鉴等方式来提炼社会事实,进而建构用于解释中国法律现象的理论概念。

经验事实的挖掘和提炼,对于拓展法律命题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学之所以是或者说可以成为一种科学,实质性地依赖于法律知识具有客观性。”这种知识的客观性有赖于特定概念、判断、命题的提炼和归纳。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知识生产的集中性表现,概念创制成为链接新旧知识、构建团体学术的重要表达,并进而形成“术语的革命”。在这场术语革命中,如何强化概念点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勾勒出相关研究整体的知识脉络和结构,就需要寻找新的知识呈现工具。知识地图便是一种可以将知识结构化、可视化的工具,“‘概念’在理论形成前就像一幅地图,能够让我们走入正确区域,并进行定位”。借助知识地图的方法,我们能够更好地定位、理解和组织多元知识。

本文的知识地图主要建立在“法律实践”这一关键词之上,认为中国法律经验研究是对“深描法治中国”研究旨向的具体知识回应。(1)从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实践来看,法律实践引领法律社会学研究发展的底基作用日益明显。此前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偏重于对既有知识传统的引介,分析中国法律社会学建构的知识转译和内在调适;近年来的研究则更多是在前者基本理论脉络的基础上,从法治中国建设的新现象出发,在理论与经验中寻求“悖反”,进而通过解释机制的构建来完成对悖反现象的解读。这种努力在学术传播过程中,主要表现为新概念的创立和传播。(2)从法律实践的内容展开来看,“社会-国家”是其特定的观察结构。“深描法治中国”指向法律实践的真实性,由于中国法治具有复合性,因此把握中国法治就离不开“社会-国家”的两个坐标,前者主要包括中国法律实践所展开的社会性质、社会状态和核心难题;后者则主要指权力对法律实践的塑造,主要包括中国的法治模式、权力结构、法治社会运行的机制等。(3)从法律实践的发展来看,其反身性会推动知识不断更新。法律实践不仅是一种事实状态,也有反身性,在成为某种特定事实的同时也推动着知识的不断更新,因此,深入挖掘法治中国建设的经验,从中解读出机制原理,就成为“深描”中极为重要的工作。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知识地图的建构是对既有法律实践相关知识生产的脉络归纳,意图建构一个中国法律经验研究群体共享的基础性知识命题集。但总体来看,这一知识地图是以质性经验研究的标识性概念为基础的,而以量化为主的法律经验研究常用的标识性概念并未完全覆盖在这一知识地图中。本文将主要以笔者所在团队所从事的法律经验研究中提炼和常用的特色概念为分析底本,尽量融合既有学术传统中的高频标识性概念,完成本研究的知识地图建构。

二、面向法律实践社会结构的标识性概念

在何种社会结构下开展法律实践,是法律经验研究几乎所有知识命题的展开都难以绕开的基本问题。从“社会—法律”的法社会学进路出发,我们认知法社会学的出发点是社会。而对社会的不同理解又构成从宏观到微观不同研究范式的分野:从社会事实范式到社会行为范式,或者从社会批判范式到社会释义范式。从“法律实践的社会结构”视角看,我们能在动态中获得关于法律实践社会结构的性质、状态、组织形态、核心难题等标识性概念。

(一)法律实践的社会性质:从“熟人社会”到“半熟人社会”

中国乡土社会被认为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乡土社会的地方性和各自的独立社会“圈子”,使得在一个村子一起长大和生活的人们之间彼此都非常熟悉,从而形成了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一个“熟人社会”,人们相互之间是从熟悉到亲密的过程。“熟人社会”的特性天然排斥以规则之治为主要特色的“法治”——“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经由社会学的发展,“熟人社会”已经成为分析中国社会性质绕不过去的基础性概念。近年来,针对乡村社会乃至中国社会的巨变,以“熟人社会”作为参照的系列新概念得以提出和阐释,从“无主体熟人社会”到“半熟人社会”再到“无主体半熟人社会”都在分析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关系中熟悉程度、主体性高低等的变化,进而对中国社会性质作出质性判断。当然,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法治实践是丰富的,网络社会的兴起更在一定程度上重构着法律实践的形态,网络社会的虚拟性、互联性、去中心化等特征也在重构人们对社会性质的认知,中国社会性质呈现出较为多元的混合性特征,但具体到社会转型这一总体过程,“半熟人社会”这一性质判断依然对中国法律实践所处的转型社会性质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二)法律实践的社会状态:“拥挤社会”

“拥挤社会”是近年来在法律经验研究和法史研究中不可忽视的新概念。法史学界的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于主观性权益主张的古今之变,讨论以“不确定的权利”为基础的秩序建构史。与此不同,在法律经验研究的视野下,对拥挤社会的讨论则主要着眼于作为“基本国情”的社会拥挤及其对法治的影响。

在法律经验研究中,对“拥挤社会”的使用主要朝着内外两个方向拓展:(1)于“内”,主要探究“拥挤社会”对人们社会认知的塑造。日本学者寺田浩明提出“拥挤列车模式”这一概念对明清时期中国社会秩序建构的特点进行了概括。在该模式下,社会秩序的形成被视为一个相互调整的问题,人们相信存在一个恰当的均衡点,如果每个人都能以均衡为前提适当而有节度地行动,秩序自然就会形成。在寺田浩明研究的基础上,尤陈俊教授对明清时期建立在诸如“叹价”诉求之类的“不确定的习惯权利”基础上的社会秩序何以维系的机制进行了探讨。(2)于“外”,讨论此种状态作为一种“空间形态”对法律实践中资源配置和人们行为逻辑的影响。陈柏峰教授在他的系列经验研究中,对“拥挤社会”这一概念进行了多维度的运用。他早期受寺田浩明的启发,对“拥挤社会”下生活样式的特殊性及其对法治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在拥挤社会中,清晰地界定权利未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主张权利也可能是既不利人也不利己的事情。正在这个意义上,建设法治社会的难度,甚至比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更大。”延续这一基本观点,他对乡村执法的社会约束展开了分析,认为受制于乡村人际关系的高密度,乡村执法的外部成本也较高。而在对民间地权秩序的研究中,他发现鄂南民间地权呈现出一种“混搭”的结构,这一结构是各种不同的“业”构成的“权利束”,祖业、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等共存其中。这种地权结构与乡村社会关系“拥挤”的特性密切相关。

“拥挤社会”“不确定性的权利边界”“权利束”等概念中蕴含着一个经典的理论命题,即社会容量、社会密度与文明的关系。这一命题与区域地理空间相结合,大体上会从两个方面对中国的法律社会学命题进行更新:一是中国内部的区域差异性问题,由于中国不同地区的社会结构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域类型化差异,因此“区域法治”“地方法治”等命题得到更为细致的激活。二是以中国与世界为基础关系的区域国别法研究,亦可以完成理论创新,尝试深入国别社会的脉络中观察不同国家的“权利”观念和权利秩序,进而深化相关研究。

(三)法律实践与社会变迁:“半自治社会领域”

“半自治社会领域”是美国法人类学家萨莉·法尔克·穆尔1973年提出的一个分析法律与社会变迁的概念。穆尔认为“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更恰当地把握法律与社会变迁这一命题。对此,需要根据“半自治性”来研究小型社会。“半自治性”具有创制规则能力、有能力诱导或强迫人们服从、易受外部更大环境里规则或其他强制力的影响等特征。

穆尔的“半自治社会领域”理论与中国存续的“双轨政治”传统具有较大的契合性,并给中国法学研究带来启发。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的法学学者开始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纳入研究视野,探讨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之间的对话,旨在解决国家法律与民族习惯法在特定情境下可能出现的二元对立问题。苏力教授所倡导的“本土资源论”正是基于这一研究框架提出来的,无论是《送法下乡》还是《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都是对“地方性知识”或“法律多元主义”理念的响应。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认知形成了不同的法律经验认知。在既有研究中,多数学者是在“社会转型”这一概念体系下把握“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如有学者基于乡村社会变迁及其所受到的结构性约束的综合考量,提出“乡村司法的双二元结构形态”;有学者以律师职业在改革开放时期的变迁为分析样本,提出法律变迁的“结构性制约”;有学者从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的结构性紧张、基础性社会结构的转型、价值体系的碎片化等困境中提炼出“分裂的整体”概念;有学者从法律服务市场的转型中提出“割据的逻辑”“共生交换关系”;等等。中国的社会转型不仅构成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背景,也是其重要的研究对象。在此过程中,学者们采取的“深度访谈”“个案研究”等方法,一定程度上也与穆尔倡导的“田野民族志”“诊断事件”方法暗合,这表明中西方法律经验研究在方法路径上存在共通之处。

近年来,中国社会变迁呈现出新的特点,基于传统与现代二分的社会治理形态的解释力日益下降,“治理型社会”成为新的社会形态,中国社会中的“国家—市场—社会”关系呈现出不同于西方社会中“分立—合作”关系的特征,正迈向党政统合的“分离—合作”关系。在此背景下,法律运行的正规性与策略性手段、正式和非正式沟通渠道的并存,使社会组织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依附性自主”。上述变化表明,中国社会已经培育出可以产生与“半自治社会领域”等经典概念对话的土壤,法律经验研究可以从与经典概念的对话中深化和拓新“法理”。

(四)法律实践的中国难题:“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原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指的是“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有意识地改变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所指引的具体事实,从而改变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借以达到某种目的或取得某种利益”。这一概念经苏力教授移用于“私了”现象的讨论而在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中得以进一步激活。这一概念的激活与中国转型社会的悖论性特征密切相关。“法律规避”不仅仅是行为主体的行动策略问题,更涉及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法律的限度问题,因此是一个常新的话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在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难以用传统法学理论周延解释的实践难题,如“信访不信法”“缠讼”“乡村治理法治化困境”等,从事务属性与法律系统的互动来理解这些问题,“法律规避”这一常见的“社会事实”概念就具有进一步对话和挖掘的可能性。

将“法律规避”的使用场域从个体行为层面转向系统互动层面,可以重新审视法律的功能边界。长期以来,受法律中心主义的影响,许多人认为,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尤其是司法应被置于社会治理的最前沿,法律是实施社会治理的主要乃至唯一的方式和工具。但是,实行法治并不意味着必须坚持法律中心主义,把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资源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法治的目标。因此,“法律规避”这一概念在中国语境下依然有其特定功能:一是揭示法律系统与社会生活系统的整合限度;二是聚焦规则之治的多元化过程。前者指向传统关于“法律行为的限度”的经典理论对接,即有必要回归到中国法律系统与其他治理系统的关系,重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命题;后者指向法学研究的实证维度,即从法律实践的“悖论”处着手,梳理实践中“生活事实”是如何被改造为“法律事实”并形成稳定或非稳定的社会秩序状态的。

三、面向法律实践权力结构的标识性概念

理解权力结构是理解法律实践的关键。在某种意义上,作为法律核心的“个体权利”概念也是一种权力的表达。我们在理解法律实践时需要兼顾个体行动与权力结构的互动关系,从这点而言,法律实践的重要面向是权力的重构。现代法治国家权力结构的理论阐释直接关联到依法治国的制度机制、规范供给和权力实践这三个基本问题。

(一)法律实践的权力结构:政法体制

“政法”、政法体制是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绕不开的话语,对“政法”及政法体制的研究构成中国法律经验研究的重要方面,“政法”正成为中国法学的标识性概念。以往对政法体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作为中国法治底色”的“政法传统”上,近年来,转向了从政法工作实践机理中寻求对政法工作机制的理解。

上述关于政法体制经验研究的转向,勾画了政法体制传统与现代并存的丰富面向。一方面,作为党政体制在法治工作领域的延伸,政法体制始终处理的是政党与法治的关系、法治与人民的关系,基于“政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奠基性作用,其在最近十多年来得到了较为全面的关注。学者们对当代中国政法体制、“党管政法”的工作机制、“大公安”格局、“党管政法”组织史、政法委的构成与运作等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和梳理。这些学者以文献材料为支撑,力图回答中国政法体制何以产生、如何有效运作的问题。在这一目标下,政法传统研究有着强烈的对话意味,即以政法的事实及话语来更新法治理论中的“词”,进而建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这一努力的成功首先体现在,诸如政法、体制、条条、块块、归口管理、小组、党组、组织部、政法委员会、编制、大局观念等概念已经逐渐为学界所认识和接受。另一方面,政法又是活生生的法治实践,天然就是中国法律经验研究的对象。在此研究旨意下,一些学者寻求一种对政法体制的“图景式”理解,生产出一些新概念(或雏形),如“解纷资源整合”、“做工作”、“五湖四海”、以及“党政合署”,等等。

以经验研究方式聚焦政法体制运作的实践机理,在深度把握经验“事理”的基础上提炼和重建中国的政法“法理”,不仅蕴含着研究者的政治自觉,而且在不断深描和阐释中拓展了“政法”的理论谱系,进而使得“政法”“政法体制”成为法律实践权力结构的中心概念。

(二)法律实践的规范理论:支撑规范建构的法律中心主义与法律多元主义

规范体系的设计和基于规范体系的治理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区分中西法治模式的重要维度,这在学理上主要表现为“法律”是什么以及构建何种法律规范体系的问题。对此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规范建构的理论思路:法律中心主义与法律多元主义。法律中心主义的基调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正式制定法的至关重要性,法治工作的核心在于法律的制定、执行和完善,任何违背国家法律的行为或规范都被视为非法,从而受到谴责和抵制;二是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法院处于最具权威性的位置。这一理论伴随着中西法治互动的日愈明显而成为法学界不言而明的主流话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界分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5个部分。基于党内法规体系也被纳入到“法治体系”,有学者提出了“多元规范体系”、“党规与法律二元合治的格局”等概念。就此而言,在国家顶层制度设计和理论界,法律多元主义与法律中心主义已得到一定程度的调和。

然而,对法律多元主义与法律中心主义的调和应该抱持一种更为辩证的看法:首先,法律规范体系以及法治秩序已成为世界法治国家主导的规范体系和社会秩序结构,在价值维度应对其予以充分的肯定。而基于法律规范体系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依赖于“地方性知识”,法律多元又不可避免,因此在法治运行维度需要高度注意规范运行机制的差异性。其次,鉴于“无中心即无边缘”的原理,法律中心主义与法律多元主义的双生性推动法律多元主义从批判反思立场转型为理解建构,使得如何整合多元规范成为二者共同面对的法治命题。法律经验研究大多秉持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在如何看待规范体系的问题上常秉持更加包容的看法。例如,王启梁教授在“法律是什么”的讨论中,明确地指出:“把法律作为分类体系加以考察,采取的是一种相对价值中立的路线,是为了避免先验地抬高法律的地位和价值或先验地贬损法律的合理性——无论是对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性规范”。这一分析准确地表达了审视多元规范的价值立场和学理方法。在后续的其他研究中,他进一步指出:“国家的规范整合能力直接决定着多元规范是治理的资源还是挑战”。显然,这一论述直指问题的核心,表明了构建法律规范体系的中西之别,在中国,法治不再被简单理解为“法律之治”,而是开始被理解为一种“规则之治”。

(三)法律实践的运行状态:双轨制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双轨制通常指两种不同的制度或系统同时存在并运行。在法治实践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并存,正式制度的非正式运作广泛存在,因此不少学者从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双轨政治”中获得启发,提出了基于这一基础范式的创新概念。例如,有学者在借鉴和比较费孝通先生与周雪光教授关于“双轨政治”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双轨法治”这一新概念,意指从“礼法合治”到“党规与国法合治”两套规范体系并行的状态。这类研究主要从规范、系统、能动运作角度讨论“双轨法治”,在某种意义上,其将法治视为自创生性系统,因此规范在其中自然处于核心位置。不过,这在一定程度上限缩了这一概念的解释力。实际上,如果我们克制对“双轨政治”思想在具体治理问题中的参考,而回归到“双轨政治”这一启示性概念的思想来源及其所欲回答的问题本身,那么会发现“双轨政治”概念的开放性。

作为探讨国家转型的核心概念的“双轨政治”,其功能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双轨政治”曾经是对传统中国“皇权自上而下的政治轨道”与“士绅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的协调所进行的描述和归纳,这是其字面意义。另一方面,“双轨政治”富含回应性,费孝通先生在分析“双轨政治”时,有意识地将其引回到中国传统的经史脉络中,将现代中国社会的变迁视为历史上封建与郡县之变的再演绎,并在后者的学理脉络中审视前者。基于这点比较,我们会发现“双轨政治”这一概念不仅是一个政治学、社会学概念,而且与法治也存在紧密关联。

在当下中国,具有“双轨制”特征的法治实践状态,实际指向了现代国家法治能力的维度。在这一维度下,乡村社会的结构及其司法转型问题被法学者广泛关注。例如,《送法下乡》无疑是奠定了中国司法和法律的经验研究之传统的著作,其秉持的理论视角依然是“现代国家建构”。以之为基础,一些学者提出了“迎法下乡”的对话性概念,阐释乡村法律实践的场景和逻辑之变。这种法律场景和逻辑的转变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法治实践的“双轨制”状态。时至今日,国家大力倡导的“三治结合”也从侧面说明,基层社会法治运行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双轨”的。

四、法律经验研究标识性概念生产的知识转向

通过上述知识地图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经验研究标识性概念的涌现根植于学者们对中国经验的深描和学理争鸣。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经验研究中的标识性概念生产呈现出“概念实体范畴的田野转向”与“概念属性范畴的规范性回归”两种趋势交织在一起的知识转向。

(一)概念实体范畴的“田野”转向

概念的实体范畴分为物质性实体、精神性实体和事件性实体,直接指向研究的对象。法律经验研究主要关注“情境中的法律”,田野工作是认识实体范畴的关键途径,它要求研究者超越理论假设,直接接触现实世界的复杂性,揭示隐藏在日常生活表面之下的法律活动的实践逻辑和认知模式。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在逐步聚焦中国的“田野”过程中,无论是历时性的法制经验(如政法体制、党管政法、民主集中制等),还是共时性的法律实践(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都极大地拓展了法律经验研究的范围。一些既往不怎么为传统学界所关注的有趣现象也逐步进入法学的田野视野,法律经验研究在日益突破田野边界的同时,对田野的认识也在逐步发生分化。一方面,就“何谓田野”的问题,产生了“概念原旨主义”“经验本土主义”“方法中心主义”3种不同的认识。另一方面,从田野场域看,既有研究正逐步经历一个从聚焦“乡土中国”向聚焦“城市中国”的转变。在这种面向田野的实践转向中,不仅有关法律运行过程的经验研究得以增加,而且对法律影响、法律与社会规范互动、法律与权力互动关系的实践经验也得以挖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概念提炼,如“弹性执法格局”、“执法的衍射效应”,以及学者们对日常性违规“积习难返”生成机理的概括、对乡村社会警察执法“合作与冲突”二元格局的归纳,等等。这些现象、背景、机制、概念显然已与传统法律社会学关注的重心问题大不相同。

法律经验研究中概念实体范畴的田野转向是研究方法转向的结果。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法律实证研究在方法上还是比较偏重宏观定性分析,更为强调分析的综合性,苏力教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等研究采取“语境论”方法对法律个案问题展开深度分析,这种方法与社会学中的“个案研究”暗合,直接引发了对中国基层社会经验的关注。对“乡土中国”社会场域的重新重视,使得以往缺乏法治正当性的许多现象得以挖掘,从“边缘看中心”有了学术上的空间。及至21世纪初,在中国城市化不断推进中“城市中国”的法律运行机制日益被学者重视,研究方法也从原来注重个案分析的方式,日益拓展到量化分析与质性分析并重的阶段。通过田野调研获得材料、数据开展研究,成为越来越多学者的共识。然而,与社会学界广泛的田野作业不同,法学研究对田野的关注还大多集中在司法、执法等个别领域,在立法、守法等领域开展的法律经验研究仍比较少,即使是在关注较多的司法领域,田野工作也大多停留在“收集材料”的层面,田野工作的方法五花八门,尚未形成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田野范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读到的法律经验研究文章纷繁多样,发掘出来的现象或得出的结论鲜有相关的继承性研究。这给中国法律经验研究的概念生产和知识更替带来了麻烦。概念不同于词语,正如德国历史学家科塞勒克所言:“词义可以通过定义来准确界定,而概念只能被阐释”。从个案中提出某个“词汇”是相对容易的,而提炼为一个“概念”则不仅有赖于个案本身所在的经验,而且依赖于个案经验本身的开放性、可解读性和对话性,重在激活“词中义”,形成概念的基础。但是,从目前的研究状况看,法律经验研究在概念生产层面正遭遇特定的结构性困境——个案经验的浅层化与田野场域的碎片化导致法学知识体系的本土化建构面临“概念贫血”的危机。

一方面,持续追踪式的法律经验研究在当前仍属于少数,更多研究仍停留在“现象扫描”而非“机制深描”层面。这种浅表化倾向导致概念生产的同质化,使一些经验性概念在迁移到其他领域时容易陷入解释力失效的窘境,暴露出经验素材因时空分布失衡而引发的概念适配危机。另一方面,田野实践的零散化态势进一步割裂了概念生产的完整性。尽管“田野无处不在”的开放性理念已被提出来,但当前法律经验研究仍存在明显的空间分布失衡:研究力量相对集中于中西部地区基层司法领域,而跨境数据监管、金融科技监管等全球治理前沿领域尚未得到充分重视。这种研究格局的偏颇,可能会加剧理论范式与制度实践的疏离。

更深层的症结在于方法论层面的“单维透视”倾向,多数研究仅聚焦于制度运行的某个横截面,却忽视权力网络、文化惯习与技术治理的立体交互。从实践情况看,法律经验研究的理论突破往往受制于经验质感的贫弱。法律经验研究热衷使用的“扩展个案法”,往往要求将微观场域置于宏观结构中进行解读,但当前研究大多缺乏“饱和经验”的支撑,既未在多元场域中捕捉法律实践的悖论性逻辑,也未能通过广泛阅读实现理论对话,导致诸如“治理弹性”等中层理论的提炼往往止步于局部经验的简单抽象,其解释容易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这种认知陷阱的根源,在于未能建立“经验现象—因果关系—事理—法理”的完整概念生成链条,使得提炼的概念容易沦为悬浮于实践之上的话语拼贴。因此,尽管法律经验研究的标识性概念生产在不断指向“田野”,但依然面临着深度和广度方面的深化和拓展问题。

(二)概念属性范畴的规范性回归

属性范畴是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时空、运动、性质等多个方面。近年来,法律经验研究的概念生产不仅在实体上有了拓展,而且在概念属性范畴上发生了变迁。其中,“回归规范”意识的出现是其重要转向,这一意识转向对既有法律经验研究的知识生产方式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影响。法律经验研究的规范性回归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意涵:一是法律经验研究在关注事实的同时,不可脱离规范,法律经验研究的潜在对话对象主要是法律的规范研究;二是法律经验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是规范分析与经验分析相结合;三是法律经验研究中的“规范”主要是“国家制定法”甚至是基本法律,法律经验研究既要尝试进入教义学研究相对充分的部门法,也要在其研究较弱的新兴法学领域着力。“规范性”是西方法律与社会科学研究中无须言明的特性,但在中国语境下,“规范性回归”却构成一个新的理论命题,它涉及如何界定法律经验研究的“事实-规范”关系问题,以及如何理解法律经验研究的“双重意义”问题。

“规范性回归”这一命题的提出,首先源自部分学者对法律经验研究成果之于规范性关注不足的不满。有学者指出,既有的法律经验研究普遍从个案纠纷解决的角度进行分析,然而他们分析的很多个案严格来说算不上“法律案件”。对法律逻辑的疏离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法律经验研究的一个特点,这与中国法律社会学长期偏重对“乡土社会”“边缘社会”的研究有一定关系。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作为外部性因素嵌入到乡土社会的,因此分析的重心自然难以聚焦到自洽性的法律系统之上,但伴随着法律对社会的深度嵌入,强化法律社会学的“法律逻辑”分析则有了必要性。在“规范性回归”的反思性关照下,近年来一些法律经验研究者开始以经验研究的方法直接讨论“法律规范”问题,在前述方法转向上,对法律制度的经验研究也推动了新概念的生产,如“合一制”、“粗疏送达”、“法院整体本位”、“‘双轨’制度需求”,等等。这些概念根植于对法律实践运行机制的解读,是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用社会科学知识对传统规范命题某一方面(组织模式、运行机制、成效)的更新,为有效发现真问题、评估法治运行实效提供了规范方案。这是“实在法体系”下法律经验研究的概念生产。

实际上,更多的法律经验研究者是在“多元规范体系”的视角下讨论规范性问题的,从而构成法律经验研究概念属性范畴的规范性回归的另一重维度。基于“法律不是自我封闭的系统”这一基本事实,相关学者对习惯、风俗、村规民约、党内法规等多元规范展开经验研究,并提出了“软法”、“守法作为借口”等概念。上述两种不同的法律经验研究的规范性回归反映出中国法治体系的复杂性,如何统合这两种规范性关照的目标就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论题。也正是在此背景下,“法治社会”这一概念被重新激活,并迅速成为学者们关注的对象。实际上,作为概念的“法治社会”一词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就开始被使用,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展开和深入,一些研究者从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层面提出和论述了法治社会问题。但“法治社会”的概念属性在何种意义上可以殊异于其他概念,始终还是一个难题。因此,有学者提出了重述“法治社会”规范性的倡议,意图通过这一概念将以往法治理论中缺失的社会拉回法治框架。然而,法治社会如何才能成为一个规范性范畴,以此整合不同规范的运行机制,至今还没有突破。“法治社会”的命题已经提出,其具体内容仍有待丰富。这也是目前中国法律经验研究规范性回归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五、法律经验研究标识性概念提炼的方法与启示

法律经验研究标识性概念的涌现是以大量的经验挖掘和理论归纳作为基础的,建立在活跃的法律经验研究概念提炼活动之上。因此,有必要透过上述“知识地图”,回归到标识性概念生产的范式上来审视当前法律经验研究概念提炼的方法。

(一)法律经验研究标识性概念提炼的方法

第一,基于现象解释的概念提炼,注重从日常实践用语中转化概念。德国学者英格博格·普珀将法学的概念分为描述性概念、评价性概念与论断性概念。基于现象解释的概念提炼,主要是指描述性概念的建构,其基本立场是“事实优先于价值,理解先于评价”。在前述法律经验研究的标识性概念中,“半熟人社会”“拥挤社会”“法律规避”等概念均属于描述性概念。法律经验研究常将田野中发现的日常实践用语提炼为学术用语,这与法律经验研究偏重田野调查的研究进路密切相关。从田野中提炼概念,首要的任务在于对法治现象进行解释,具体方法包括因果解释和意义阐释:前者揭示社会现象发生的原因,后者则偏重于阐释行动的文化意义。二者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经验现象因果机制的揭示。在具体的田野调研中,遵循以下基本要领:“想事不想词”;在认识上融合且超越了归纳和演绎两种方法;着重观察和思考事物本身;概念是研究的自然结果而非思考的起点。这种研究方法体现了鲜明的经验自主性和中国立场,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可行性方案。当然,从实践出发提炼概念绝非易事,这不仅要求研究者对田野调研发现的事实进行准确的把握、解读、解释,而且要求研究者具有较为全面的学理储备,能够准确发现经验事实背后的“概念源”,并构建清晰的“逻辑链”。否则就容易出现“一触即跳”式解释,以个人经验得出一般性结论的“致命的自负”,概念提炼也会流于形式,失去对实践和事实的解释力。

第二,基于比较研究的概念提炼,侧重从法律实践的差异比较中生成概念。法律经验研究的田野调研方法与比较研究方法具有天然的耦合性。法律经验研究对“社会事实”的深入挖掘不仅为描述性概念提供了足够的“概念源”,而且为学者们进行法律实践的跨文化、跨国家、跨区域的比较研究提供了可能,并使其建构的概念具有很强的对话特性。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理论之间的对话与比较。新概念的提出离不开对既有概念的反思,这一切又建立在对理论的反思之上。鉴于几乎所有的法学理论都具有某种“舶来品”的特征,提炼新概念本身就意味着某种知识上的“反动”。从这个角度看,法律经验研究的概念提炼首先建立在破除对西方法治理论的迷信之上,以一种“经验自主性”的意识来和西方法治话语展开对话。二是法律实践形态的比较。法律经验研究中的比较,既源自理论自觉,又源自中国社会存在的诸多“悖论现象”的启发。多样现象与既有概念的比较、反思为提炼一系列有价值的概念提供了可能。如,“执法吸纳政治”这一概念的提出,不仅体现着一种田野逻辑,也有较强的比较和对话逻辑。这一概念借鉴和演绎了“行政吸纳政治”概念,指向行政与政治的关系范畴,并且通过扎实的田野调研工作,揭示中国城管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政治逻辑,这个逻辑是党政统合以实现利益均衡的政治化过程,这一逻辑与“行政吸纳政治”指向的“非政治化”内核已明显不同。

第三,基于行动分析的概念提炼,强调从法律运行的角度产生概念。规范与事实是法学研究的核心主题,法律经验研究以法治实践主体与法律体系、社会环境的互动为抓手,法律实施尤其是司法运行问题成为法律经验研究长期关注的研究领域。从研究取向上,法律经验研究注重使用“个案研究方法”,通过“聚焦于一点”,采用半结构访谈等多重方法收集不同来源的资料,提炼因果链来论证现象的成因,挖掘个案背后的价值判断,在此基础上,用具体案例和已有的法律规范对照,聚焦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悖论。在个案研究中,法律经验研究重点关注具有“规范重要性”的经验材料,即能够诉诸经验事实证成规范主张、阐发价值的现象,并通过“拓展个案”的方法,在“因果机制—事理—法理”的层层提炼中建构概念。法律经验研究把关注重心放在法律规范主体的“行动”(而非规范意义上的“法律行为”)上,这与其坚持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密切相联。在法律经验研究者看来,概念的生产不是一劳永逸的过程,而是在具体情境中不断被发现、在归纳与演绎的交替使用中不断演进的过程,因此重要的是“事”而不是“词”。因此,探究法律规范与行动者的互动是法律经验研究概念提炼的重要取向。

(二)法律经验研究标识性概念提炼的方法启示

法律经验研究标识性概念的建构是法学理论研究的积极探索,对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深描法治中国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前提。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特征在于其主体性,即法学问题的探究必须以适应中国国情、立足中国经验、解决中国实际问题为目标。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发展历程、实践方式和所面临的挑战都与西方法治国家存在显著差异。只有通过深描法治中国,才能发现既有法学概念体系中的不足和局限;只有通过深入细致地描述和分析中国法治建设的独特实践和经验,才能更好地建构具有中国解释力的法学概念。法律经验研究的概念提炼均源自法治中国的经验和实践,是“中国经验的本体性表达”,也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

2.术语革命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工作。在社会科学的知识创造过程中,概念是基础元素,而概念的构建是实现创新的关键途径。因此,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同样需要建立在概念供给与术语革命的基础之上。法律经验研究提炼出的标识性概念,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据以观察法律实践的新的概念网络,开启了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之门。

3.保持概念提炼的开放性和动态性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内在要求。作为知识生产的重要方式,概念提炼只有进行时而没有完成时。这是因为概念所涵摄的事实及其所处的整体文化总是处于变动之中,“概念的形成既然是从具体事物里提炼出来的,那就得不断地在具体事物里去核实,逐步减少误差”。概念的建构很难在一个封闭的教义体系内完成,因为封闭性会割裂概念与动态社会现实的关联,导致理论解释力僵化甚至脱离实践土壤。概念提炼必须在事实与规范的互动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只有通过经验事实的验证与价值规范的校准,所提炼的概念才能既扎根具体情境的“树木”,又能形成具有通则性的“森林”。从这一点看,法律经验研究的概念提炼是知识、方法不断更新的产物,需要在不断变化中拓展概念提炼的边界,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法律经验研究标识性概念提炼的未来方向

法律经验研究标识性概念提炼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积极探索,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如概念提炼方式单一、解释力不足、标识性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值得重视。应对上述问题,需要从法律经验研究标识性概念提炼的基础认识、方法、路径上进行革新。

首先,从概念的边界性到概念的无界性。传统理论认为概念是有边界的,概念被视为一种固定的、预先定义好的思维工具,在应用时需要明确其边界,以确保其逻辑一致性和明确性。然而,仅仅将概念的作用锁定在理性的逻辑空间中,容易陷入“唯心论”,除了理性的逻辑空间外,概念更多时候是在自然的逻辑空间中发挥作用的。概念不应该被视为有边界的工具,而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扩张性的网络。这个网络不仅包括理性的思维,还包括对直观的主动把握。概念的无界性为社会实践中复杂动态的交互关系提供了更具包容性的认知框架。传统法学往往将法律概念视为封闭的、静态的规则体系,强调其逻辑自洽与边界清晰。然而,社会实践的流动性决定了概念的建构无法固守单一维度。例如,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提出的“场域”“惯习”“资本”等核心概念,正是通过动态关系网络展现其解释力——场域的空间边界随行动者互动而延展,惯习的性情倾向系统在历史条件中持续生成新实践,资本形态则随符号权力转化不断重构。这种概念的开放性不仅打破了传统法学对“明确定义”的执念,而且揭示了法律经验研究中概念提炼的深层逻辑:概念本质上是社会事实与主体认知双向建构的产物。面对传统法学对法律经验研究“概念模糊性”的批评,无界性恰恰构成理论回应的根基。以“内卷”概念为例,其从人类学术语演变为社会现象符号的过程,展现了概念如何在与实践互动中突破原初边界,吸纳多元语义并生成新的社会事实。这种“概念化社会事实”表明,法律经验研究中的概念提炼并非对现实的简单映射,而是通过持续的意义生产参与社会关系的塑造。这种认知转向不仅回应了传统法学对经验研究“理论性不足”的质疑,而且通过概念的无界性实现了解释世界与改造世界的辩证统一。法律经验研究概念提炼从边界性走向无界性,是适应复杂多变世界的必要条件,具有方法论上的指引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新问题的出现,法律概念需要不断更新和扩展,以涵盖新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

其次,从单一概念走向概念家族。通过上文对法律经验研究的概念体系和知识地图的梳理,可以看出当前法律经验研究已经产出许多具有标识性的核心概念,为认识和理解中国法治实践提供了新视角。总体来看,这些概念对中国法治现象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产生了一定的学术影响。但当前法律经验研究概念提炼的主要工作仍是对实际事件和现象进行归纳与剖析,对概念的系统构建缺乏主动追求。相关概念主要由田野调研、实证研究的事实提炼而成,概念的零碎化、个别化特征还比较明显,一些观点仅停留在初步构想、表述或见解的层面,尚未形成严谨的学术术语。对某些术语的理解也存在分歧,大家难以在共同的认知框架下开展深入交流和探究,从而阻碍了知识的积累与深化。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本质上是一场持续的概念革命,其推进机制在于建立动态的概念筛选与进化系统。通过批判性对话机制对既有概念进行不断更新、修订甚至淘汰,在理论争鸣中实现知识生产从“概念”向“理论”的跃迁,使具有解释张力的核心概念逐步沉淀为学科标识。这种标识性概念的确立,既需要中国法治实践的特殊经验,又要具备穿透本土性与普遍性界限的理论势能,最终形成具有范式突破意义的元概念。以此为基础,通过不断强化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系统性,从单一概念走向“概念家族”,从而推动法律经验研究概念提炼的体系化。

再次,从概念提炼到概念校验。概念的建构是理论发展的基础,而概念校验则是确保概念与理论紧密关联的关键环节。法律经验研究概念的有效性和生命力在于其对事实和实践的解释力,这种解释效能的实现需要依托系统化的建构路径。“概念提炼应该包括:发现概念源、概念反思、概念提炼、概念学理化以及概念延展在内五个环节。”这一过程强调了在提炼经验并将其表达为概念之前,需要对既有知识体系中的研究成果进行检视,以确保概念的普遍性和概念表达的准确性。通过增强概念的校验,研究者可以更好地评估概念在理论体系中的适用性和解释力,从而加强概念与理论之间的关联。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概念的校验往往面临诸多挑战。以法律概念为例,许多法律定义在实现学界赋予的清晰、明确、精准的目的上并不尽如人意。法律上的定义往往只是将各个要素串联起来,而这些要素的意义却不如概念在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意义那样清楚。这种现象导致法律概念在理论应用中的局限性。因此,增强概念的校验,需要对法律概念进行更深入的反思和重构,使其在理论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此外,法律经验研究的概念提炼需要以经验事实为基础,但仅仅依靠经验事实是不够的。概念校验是理论与经验对话的过程,理论中包含许多非经验事实的要素,如理论逻辑及预设。这些理论预设和逻辑构成理论的核心框架,而概念的校验则需要在这一框架下进行。通过校验概念是否符合理论预设和逻辑,可以确保概念在理论体系中的合理性和一致性,从而加强概念与理论之间的关联。

最后,从概念生产走向理论发展。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从概念生产走向理论发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概念生产是理论发展的基础,它为理论的构建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工具。然而,“强调概念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得概念者得天下”,理论的对话、批判、反思和发展才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在本体论层面确立概念间的逻辑关联,通过认识论重构将分散的认知单元整合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模型。当概念突破工具性定位上升为理论内核时,其内在的规范结构将驱动知识体系形成自洽的价值序列和解释框架,最终形成既能阐释中国法治实践特殊逻辑、又能参与全球法学对话的知识生产机制。法律经验研究通过深入的田野调查和实证分析,已提炼出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概念。未来,法律经验研究要更加注重概念与理论之间的联系,努力实现从概念到理论的跃升,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反思,确保这些概念能够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中得到准确的运用。同时,积极拓展概念之间的联系,构建起有机的理论框架,使各个概念相互支撑、相互解释,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以此为中西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对话奠定基础。

六、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有赖于包括法律经验研究在内的各研究分支的概念更新和知识增长。虽然目前学界对于法律经验研究的标识性概念还未形成统一的学术认同,部分研究领域也未孕育出相应的标识性概念,但从学者们有意识地提炼概念那一步开始,法律经验研究就已成功迈出从“吸收消化”到“研究自觉”的关键一步。通过上述概念知识地图的导航、评估、查询、对话等功能的施展,可以洞见中国法律经验研究的研究对象、观察视角、解释路径和知识生产特性。作为知识地图上尚待进一步锚定的“节点”,既有的标识性概念在不断对话、争鸣和反思过程中,能够实现内容的充实、修正、调整乃至更新,进而有望孕育出丰硕的理论成果。从这一角度看,中国的法律经验研究在历经长时间的梳理消化、形式化模仿之后,正开启在知识生产维度上的新征程。

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已成为学界共识的今天,自觉的概念提炼和理论体系化是必要的,这是讲好中国故事、提升中国法学界国际对话能力的基础性工作。正如有学者所言:“中国社会科学的概念提炼要‘超越中国’,从中国场域的问题意识出发,可以‘低头’耕耘,提炼中国本土的经验材料,但需要‘抬头’评价,从世界范围与人类文明的整体来检验概念提炼的有效性……中国社会科学把基于本土经验而建构的概念推向世界,并影响世界格局的发展方向与人类未来的道路选择,才是最大程度地‘为了中国’。”从这一点看,法律经验研究在开启其“术语的革命”后,持续性的概念提炼与知识地图更新亦是一项“永远在路上”的事业。

 

注释略

梁永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载《法商研究》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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