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亚辉:法学知识生产的动力学原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6 次 更新时间:2026-01-02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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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亚辉  

   要:知识生产的驱动力既是理解法学学科现状的一把钥匙,也是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推进器。大数据显示,我国1999至2023年的法学知识生产主要受三种动力的驱使:法政策的驱动、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驱动、学者个体内在动力的驱动。前两种外在动力与个人内在动力的交互作用,塑造了两种不同的知识生产模式。一是法政策指引下的招投标模式,法政策的出台近似于集中招标,学术研究的议题、议程和知识类型均受外部法政策的指引,学者个人则是迎合法政策的变化而开展研究,知识生产因此呈现出刺激与响应的周期性循环。二是法与社会互动环境下的市场化模式,其学术议题、议程和学术风格主要源于职业共同体在回应法律运行需求中的自主选择,社会需求与个人兴趣的激励相容激发了持久连贯的知识生产动力。法学的繁荣发展需要知识的多元化,招投标模式虽可汇聚资源应对燃眉之急,但却无法打造多元共生与可持续发展的学术生态系统,良好学术生态系统的构成要素只能从市场化的知识生产模式中孕育产生。

关键词:法学  知识生产  动力学  学术生态系统  自主知识体系

一、法学知识迭代更新的驱动力问题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法学院(系)陆续恢复重建以来,法学学科发展步入了快车道,尤其是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后,法学迅速成为热门学科,被奉为可服务国家建设的实用性专业,一时间门庭若市。截至2023年底,全国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从业人员多达36027人、法学研究机构增至603所。这构成了法学知识生产的主力军。在1999至2023年的25年间,CSSCI来源刊发表了近12万篇法学类论文。这反映出法学学科强大的知识生产能力。但“体量”不等于“质量”,在量产背后,法学知识的原创性问题备受关注。2023年中央政府发文要求,“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然而,如何才能超越知识搬运、迈向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这需要解析知识生产过程,认识知识迭代更新的驱动力,进而才能解释学界为何生产或不生产特定类型的知识作品,据此才可有意识地引导知识生产的方向。

(一)知识生产动力学的一般理论

科学的进步表现为一种新知识取代旧知识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如何发生的?是否有普遍的规律?这是现代科学哲学关注的议题。1962年库恩(Thomas S. Kuhn)发表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对此作出了奠基性贡献,其以“范式”概念作为分析工具,研究了从“常规科学”到“科学革命”的发生过程及其驱动原理,库恩称之为“范式的转换”:即一个成熟的科学共同体在某段时间内公认的研究方法、问题领域和解题标准的更新。这不只是知识量上的积累,更是一种科学革命意义上的知识迭代,“是科学家据以观察世界的概念网络的变更”。库恩的研究改变了科学哲学的整体面貌,前人主要从静态视角探索科学研究的方法问题,而后库恩时代的科学哲学更加关注“科学的历史演变”。这种从动态视角研究科学范式如何变迁的学问,催生了一个新的理论分支——知识生产动力学,其问题意识是研究知识生产方式的变革及其背后的动力源泉,有代表性的驱动力理论包括:

第一,兴趣驱动。科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以认识世界为使命的纯粹基础科学主要靠兴趣驱动,这类知识生产活动应保持纯粹性,不应被外力干扰,“前沿领域广泛的科学进步源于自由知识分子在其自行选取的议题上,以追随个人好奇心的方式自由探索未知世界”。时至今日,这一观点仍有巨大的市场。

第二,学科内的知识竞争驱动。在库恩看来,科学革命的本质是研究范式的转换,范式转换的过程实为竞争性理论争夺学术共同体认同的过程。当旧范式在解难题过程中出现反常现象时,同化反常现象的努力将会衍生新理论,新理论一旦产生便开启了与旧范式之间的竞争。经过不断说服,若新理论逐渐获得学术共同体的认同,并导致学界集体改宗认同新理论,则新理论便跃升为新范式,科学革命的过程随之完成。自然科学的确定性、价值中立性和科学家求真之目标使之天然具备知识竞争之条件,而人文社会科学深受主观价值判断的影响,知识的主观性越强,则可比性就越弱,这限制了竞争驱动理论的解释力。

第三,外部经济社会力量的驱动。在近现代科学诞生之初,孕育知识的象牙塔相对封闭,学术共同体高度自治,兴趣与知识竞争是科学发展的主动力。但随着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的贡献越来越大,外部经济社会力量对知识生产的驱动作用与日俱增,学界以“学术资本主义”概念来描述这一现象。知识生产因此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如组织多样性、社会回应性等。就组织多样性而言,“三重螺旋理论”认为,“大学、产业、政府”的三方互动框架构成了知识生产的基础设施;就社会回应性而言,既有研究发现,有多达七种流行的知识生产动力学观点都重视“科学与其他社会行动者之间日益增加的互动”。

第四,应用场景下的学科交叉驱动。知识竞争多限于本学科内部,这可驱动认知层面的知识迭代更新,但“知”与“行”的鸿沟限制了单一学科的知识生产效率。学科划分越精细,其知识往往越难以直接投入应用。为此,有学者提倡应用场景下的学科交叉驱动模式,谓之“模式2”,传统模式则被称为“模式1”,“在模式1中,知识生产主要在一种学科的、主要是认知的语境中进行;而在模式2中,知识则在一个更广阔的、跨学科的社会和经济情境中被创造出来”。由于提升了知识生产效率和应用价值,“模式2”自提出以来备受理论界关注。

(二)上述一般理论对法学学科的解释力

法学的知识生产既遵循科学哲学的一般规律,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就一般规律而言,上述理论对法学学科也不乏解释力。首先,兴趣的驱动自不待言;其次需要解释的是知识竞争的驱动,大陆法系以“概念—逻辑”为核心的成文法知识体系深受启蒙运动时期自然科学理性观念的影响,共同的理性基因为知识竞争创造了条件,近现代以来大陆法系不少理论流派的迭代发展可透过知识竞争驱动理论得到较好的解释;再次,外力驱动在法学学科的表现也尤其明显,无论是二战后在第三世界国家兴起的法律与发展运动,还是美国新商人法在全球的传播和应用,以及近年来中国数字法学的繁荣发展都可以看到外部经济社会力量对法学知识生产的驱动作用;最后,学科交叉驱动在法学领域也有精彩呈现,例如英美判例法主要是法官实践智慧的结晶,这种应用场景下的知识生产很好地解释了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与认知科学等交叉学科为何较早兴盛于美国。

然而,若完全套用上述一般理论来解读法学的知识生产,则会忽视学科多样性的约束。一方面,法学处在科学与人文的交融地带,不同民族的历史与文化塑造了其独特的“活法”样本,人文社会环境深刻影响着法学的知识生产,文化多样性的约束不容忽视;另一方面,上述学说争鸣大致可归结为学科内、外驱动力之间的论争,而内、外力量的消长变化还受到学科发展阶段的影响,提倡外力驱动的学科大多是因为本学科已发展成熟至拥有自身的研究范式,而后才步入学科交叉开放的范式革命阶段。而法学在我国尚处于范式塑造阶段,学科成熟度的约束不容忽视,法学的实践性格更是凸显了这一约束条件。若缺失了范式确立的中间环节便开始提倡外力驱动与学科交叉,可能会迷失法学自身的研究范式与价值根基。

(三)寻找中国法学知识迭代更新的驱动力

知识生产的驱动力既是理解中国法学学科现状的一把钥匙(实证视角),也是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推进器(规范视角)。通常来讲,学者个体的知识生产主要受学术兴趣和个人内心动机的驱使,而群体性的知识生产若要通往特定的方向,还需要稳定的驱动力。只要准确把握法学知识生产的驱动力,自然也就理解了法学知识生产的驱动方向、生产模式及其产出的作品风格,进而有助于探索中国法学从“知识搬运”迈向“知识原创”的发展道路。

本文的分析立基于如下基本假设:学者的知识生产均有一定的问题意识和学术创作的意义感,这种问题意识和意义感的来源便是驱动学者进行知识生产的动力源泉。基于此,本文第二、三部分将通过大数据分析来透视群体性知识生产的驱动力;继而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第四、五部分将转向规范分析视角,以法学知识生产的多元驱动力作为分析工具,从内、外力量的互动中提炼知识生产模式,而知识生产模式又决定着产出的学术作品风格和法学学科的整体面貌。由“动力机制—生产模式—作品风格—学科面貌”构成的逻辑链条,整体上塑造了法学学科的知识生态系统,我国致力于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发展道路也蕴于其中。

关于实证样本的选取,本文以《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目录》(本文简称“C刊”)中的法学类论文作为分析样本,以这些论文自带的“关键词”作为测度依据,从中挖掘法学知识生产的驱动力。“关键词”是一篇论文最具代表性的学术标签,通过对“关键词”进行大数据挖掘,尤其是从历时性流变角度对“关键词”的学术热度进行归因分析,可清晰展示特定学术议题冷热变化背后的驱动力及其维系机制。根据学术规范,“关键词”应围绕文章议题而设置,但也不排除个别论文的个别“关键词”可能是为了追热点、提高文章被检索到的概率而偏离文章主题所设置,但这种误差不影响本文的研究设计,一方面是因为本文的样本量足够大,个别“关键词”的误差不太可能影响大数据展示的整体趋势;另一方面,本文的主旨是分析学术热点议题变化背后的驱动力,因追热点刻意设置的“关键词”反而有助于补强本文的研究结论。C刊数据库的统计显示,1999至2023年间C刊共发表了115119篇法学类论文(学科占比5.61%),论文自带的“关键词”共计433641条次。下文将以此为样本,从中挖掘群体性知识生产的驱动力。除另有说明外,本文所称“论文”均指C刊中的法学类论文。

二、法政策的驱动力

1所示的“高频关键词云图”以可视化的方式展现了1999至2023年间C刊法学论文中出现频次位居前150位的关键词(第150位存在并列)。图中字体越大表明出现频次越高,相应议题的学术热度也越高。它们在何时、因何种原因成为法学知识生产的热点,背后往往有特定的驱动力。通过对这些热点关键词的年度流变趋势进行归因分析,本文发现,催生学术热点的驱动力主要有三类:一是立法规划与政策(本文统称“法政策”)的外力驱动;二是法律运行进程中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驱动,前两种都属于群体性的知识生产动力;第三种是学者个体意义上的内在兴趣和个人动机的驱动。本部分首先关注第一种驱动力。

1 1999至2023年高频关键词云图(累计频次前150位)

(一)立法规划的驱动:三个时间节点的取样观察

通过对部分高频关键词的年度流变数据进行归因分析,本文发现,立法规划是驱动群体性知识生产的最主要动力之一。以排名前5的关键词为例(依次为知识产权、法治、著作权、民法典、宪法),除了“法治”关键词外,其他4个关键词之所以能跻身学术热度之最,均与国家立法或修法规划密切相关。

2 知识产权、民法典、物权法、劳动法、反垄断法等关键词的年度流变

首先来看出现频次最高的“知识产权”关键词,图2显示,其年度流变趋势与国家立法进程基本吻合。世界贸易组织于2001年正式审议通过了中国的入世申请,为履行入世承诺,2000至2008年期间,我国进入了知识产权立法和修法的高峰期,立法频度最高的这几年恰好也是知识产权论文产量的高峰期。当立法规划完成后,发文量也迅速回落,知识生产速度与立法进程高度相关。若论学者规模,知识产权法学科并无比较优势,“知识产权”关键词能在法学类论文中跻身热度之最,令人稍感意外。而且,根据学术创作的一般规律,学者个人发文量会有“大小年”现象,而群体性的学术产出通常相对稳定,但2001至2008年“知识产权”学术热度的剧烈增长,除了因为本学科的学者在这几年更努力、写作议题更集中之外,也离不开其他学者的跨界甚至跟风之作。学者们之所以在此期间投入更多精力到知识产权议题,主要源于国家立法规划的外部刺激。

其次,我国总体立法目标是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临近2010年时,出现了新一轮的立法高潮。其中,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是市场经济领域不可或缺的基础性立法,其对知识生产的驱动作用尤其显著。在立法期间,“物权法”“劳动法”“反垄断法”在法学论文关键词中的出现频次均随着国家立法进程而飙升,2006至2008年达到峰值。以《物权法》为例,该法制定时曾引发前所未有的学术争论,众多学者都参与其中,2006年“物权法”关键词的数量增至140次。而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其学术热度迅速回落,形成一条陡峭的抛物线。《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所产生的学术效应也基本类似。这三条如出一辙的抛物线是法学研究响应立法规划之展现,生动反映出立法规划对知识生产的驱动作用。

最后,2014年的民法典编纂规划对论文产出的驱动力也尤其明显。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公认的基本法,我国曾于1954、1962、1979、2001年4次组织编纂民法典,但都因各种原因而搁浅。按理说,民法典问题应为持久的学术热点。但图2显示,早期讨论民法典的论文并不多,随后因立法规划的调整而激增。2014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布重启民法典的编纂任务。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不仅是一项国家任务,也是几代法律人的梦想,在经历了四次搁浅之后,当再次重启民法典编纂工作时,突如其来的立法规划激活了无数法律人的法典情结。2014年之后,法学论文中的“民法典”关键词数量开始增长,出现频次从2013年的11次增至2020年的202次。这种剧烈波动显然是立法规划的刺激。作为参照系,图2中的“损害赔偿”也是民法的关键议题,但如此平稳的曲线与“民法典”议题形成鲜明对比,一个源于学者们的自主兴趣,一个源于立法规划的外部刺激,内外驱动力的差异一目了然。

(二)政策的驱动:点与面的观察

大数据分析还发现了政策对法学知识生产的驱动作用,这里的“政策”是指成文法法源之外的党和政府的政策,既包括特定时空背景下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政策,也包括与法律互动密切的刑事政策、司法改革政策等。

从整体上来看,政策议题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仍然是驱动法学知识生产的重要力量。“法治”与“政策之治”是两种不同轨道上的治国方略,在经历了长期探索之后,1999年修订的《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正式确认了国家治理方略从政策之治向法治的转轨。大数据显示,合并同类项之后,1999至2023年间法学论文中“法治”关键词的总量跃居首位。这并不令人意外,因为“法治”是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冠上明珠。然而,在通往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政策议题依然备受关注。图3显示,法学论文中“政策”关键词的数量在2010年前后增势明显,2010年达到峰值153次。原因在于,2009年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改变了中国经济自入世以来的高速增长态势,在经济增速放缓并进入新常态的转折点上,国家的政策重心转向“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司法机关跟进颁布了类似的司法政策。法学界也跟进讨论法治与政策的互动关系,发表了大量包含“政策”这一关键词的法学论文。这表明“政策”仍是法学知识生产的重要驱动力。尤其是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后,法学论文中的“法治”关键词数量在2015年达到历史峰值,可见党的政策文件对法学知识生产的驱动作用。

3 法治、政策、司法改革、和谐社会关键词的年度流变

从具体议题来看,历年来的司法改革政策对法学知识生产的驱动作用尤其典型。在图1中,“司法改革”关键词在25年间所有关键词的总量排序中高居第14位,足见其受关注程度。由于司法改革问题的复杂性,1999至2023年几乎每五年就有一次司法改革政策。与政策周期相吻合,以“司法改革”为关键词的法学论文数量也呈周期性变动。例如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1999年含“司法改革”关键词的法学论文数量位居25年来之最;2002年党的十六大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此后两年,相应的法学论文数量重回高位;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随后相应的法学论文数量再次攀升;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相应的法学论文数量再次反弹。司法改革在我国历经数十载,历次改革政策的推进都会驱动相应的法学知识生产,法学知识生产周期与政策周期同频而动,生动反映出政策驱动下的法学知识生产规律。

(三)法政策驱动下的知识生产逻辑

知识生产动力学的一般理论强调个人兴趣与学科内知识竞争的驱动,而上述大数据分析显示,我国的法学知识生产更多地受到外部法政策的驱动,学者选择在何时生产何种类型的法学知识,主要取决于立法规划和政策导向,这更接近一般理论中“外部经济社会力量的驱动”,所不同的是,一般理论所关注的外部力量多表现为资本驱动,而法政策的驱动力主要来自国家政治力量。法政策驱动下的知识生产逻辑主要表现为:以理性建构的思路,围绕国家法政策需求设置学术议程、动员学术参与、引导知识生产的类型和方向,知识生产的动力周期也与立法规划和政策推进周期保持高度相关性,呈现出清晰的“刺激—响应”规律。

这种知识生产活动的盛行有两方面的启示:一是反映出我国法学界对学术使命的基本认识,法学被视为一门服务国家建设的实用性专业,这回应了转型国家的现实需要,也呼应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脉络,我国的法治建设总体上是以理性建构的思路、在政府主导下推进实施,立法规划和政策成为连接国家建设与学术研究任务的桥梁,实际扮演着学术资源配置的指挥棒角色。二是表明法学学科在我国尚处于范式塑造阶段,常见的问题意识仍主要围绕国家立法规划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或评论政策热点。处于这种发展阶段的法学学科应以自身范式的塑造和专业上的守正为要义,知识生产动力学所提倡的范式革命对于中国法学而言为时尚早。政策论法学的流行更是印证了这一点。政策之治与法治属于两种不同的治理范畴,由于制度转换成本和路径依赖的力量,从政策之治向法治的转轨要经历一定的转轨期,政策的灵活性使之在转轨期相对活跃,甚至在成熟的法治轨道上政策也有一定的作用空间。但也要认识到,政策毕竟只是嵌入法治轨道上的一个调节装置,在学科范式的塑造阶段过度追逐政策热点不仅会偏离法学知识生产的重心——植根专业理性,而且可能引发法律的空洞化。

更值得反思的是,当法政策的周期结束后曾经的学术议题是否仍在?这是对学术生命力的考验。学术贵在坚持,那些代表法学核心命题的学术关键词更是需要持之以恒的耕耘。立法规划完成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之治才刚刚开始,学术热情不应随着立法颁布而回落,服务法治实践才是更长远的学术使命。但大数据显示,25年来最热门的学术议题大多兴起于法政策,随后又因法政策周期的结束而退潮,法政策对知识生产的“刺激—响应”效应如此清晰可辨,几乎可用于预测其他类似学术议题的兴衰周期。立法规划完成后的知识生产虽然回落,但毕竟还有少许延续或被分解成子议题而存续,但政策周期结束后,知识生产活动可能难以为继。政策的时空约束强,其内容和议程的多变性使政策论法学常常因缺乏动力维系机制而不连贯、不持续甚至缺乏反思性。如图3所示,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于2004年形成后,立刻塑造了全新的学术议程,以此为关键词的法学论文在当年从无到有,迅速增至2007年的122篇,随后又迅速回落并消失。其以较短的时间在海量的法学议题中脱颖而出,总量排序位居第35位(图1),足见政策论法学的强大驱动力,但这缺乏动力维系机制。实际上,有些社会政策源于根深蒂固的民族文化,政策与法律的互动关系也是一项永恒的学术命题,这或许蕴含着原创性法学知识的生长空间,但因缺乏动力维系机制而浅尝辄止。学术需要精耕细作,原创性学术贡献更是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而法政策的外部刺激缺乏持久稳定的动力维系机制,学术上的短期主义无助于自主知识体系的积累。

三、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驱动力

大数据显示,驱动群体性知识生产的第二种主要驱动力来自法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因数据的可得性问题,在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相对平稳的领域,不易测度其对知识生产的驱动作用;但若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并导致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失衡,这对知识生产的驱动作用将直接反映在论文数据的变化上。

(一)法与网络社会的互动关系驱动的知识生产

自进入21世纪以来,我们猝不及防地步入了网络社会,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开始从“线下”向“线上”转移,互联网已成为现代生产生活须臾不可分离的交往工具,购物、用餐、出行甚至工作学习都要借助互联网来完成。早期适用于“线下”物理空间的法律,在调整“线上”网络空间的社会关系时问题频发,旧法律与新事物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法与网络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频频失衡。面对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以“网络法”为关键词的法学论文数量也开始飙升。

4中“网络法”关键词数量的增长原因较多,首先是互联网立法规划的驱动。若分时段来看,1999至2013年间的网络法研究热度相对稳定,这期间我国尚无独立的互联网立法和专门的立法规划。到了2013年,我国出台了互联网立法规划,自此开始,图4中“网络法”关键词的学术热度开始飙升,尤其是2016年《网络安全法》、2018年《电子商务法》和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颁布后,2023年的网络法关键词数量比2013年增长了十倍之多。2013年之后网络法学术热度的直线攀升首先应归功于立法规划的驱动。

4 网络法、风险、金融风险、公益诉讼关键词的年度流变

然而,若只是立法规划的驱动,则立法颁布后学术议程将随之调整,但网络法关键词的学术热度并无回落的迹象,部分立法规划虽已完成,但知识生产活动还在升温,这背后还有更重要的驱动力。为清晰展示这一驱动力,本文将网络法项下的主要关键词根据议题相关性合并成了以下六类:互联网、数据、算法、平台、区块链、互联网金融。图5展示了这六类关键词热度的年度变化。其中,以数据、算法、平台为代表的学术关键词的升温均与立法规划的时点相吻合;而代表网络法一般问题的关键词——“互联网”的学术热度与立法规划和新法颁布的时点无关,其学术热度在2000至2023年间相对平稳,除2016、2017年有小幅增长外,其他年度变化不大。25年来如此稳定的学术热度基本可排除立法规划和新法热点的刺激,而且2013年之前也无立法规划。这表明互联网的新事物一经出现就有一批学者开始关注并持续耕耘,背后的驱动力何在?其中既有解决社会问题之公共需求的驱动,也有个人学术兴趣、社会关怀和使命感的力量,这种因社会需求和个人兴趣激励相容产生的内在复合型驱动力,促成了持久连贯的知识生产规律。从动力起源来看,这是法与网络社会互动关系失衡的结果。

5 网络法关键词分类整合后的年度变化热力图

(二)法与风险社会的互动关系驱动的知识生产

近年来社会结构的另一重大变化是风险社会的来临。风险社会语境下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环境风险、工业灾害、食品缺陷、疫苗灾害、金融风险等各种内生于现代社会的系统性风险,属于现代文明的副产品。自德国学者1986年出版《风险社会》一书后,“风险社会”概念便成为全球性学术热点。这一概念在中国的流行始于20世纪末的亚洲金融危机。进入21世纪后,几次大规模风险致害事故使这一概念延展至环境、健康和安全风险领域,如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食品风险、2013年前后“雾霾”引发的环境风险等。图4显示,在这些风险事故发生的时点,法学论文中的“风险”关键词数量开始攀升。这当中固然有临时修法带来的刺激,但在修法结束后,风险议题的学术热度短暂回落后又迅速反弹。作为对比,“金融风险”议题在2008至2011年的短暂升温源于全球金融危机和我国经济政策的刺激,随后因政策议程调整而归于平静。但以环境、健康和安全为代表的“风险”议题却持续高涨,2011年触顶后有所回落,但总体保持较高的学术热度,这种持久的知识生产动力源于法与风险社会的持续互动。

这是典型的因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失衡与再平衡所驱动的学术议程,在新的平衡达成之前,相应的学术议题将持续存在。持之以恒的学术讨论也带来了理论创新,如刑法学的“风险刑法”、民法学的“风险归责”、行政法学的“风险预防原则”以及跨部门法的风险规制理论。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图4中的“公益诉讼”关键词,作为扩散性风险的应对措施,公益诉讼自2001年在法学论文关键词中出现至今,其学术热度稳步攀升,持续的知识生产还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变革,2012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引入公益诉讼制度,2015至2018年陆续颁布了三部有关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立法完成后,该议题的学术热度依然高涨,表明其驱动力不仅仅来自立法规划,更源于法与风险社会的互动。作为对比,因经济政策刺激而昙花一现的“金融风险”议题,似乎并未留下多少有生命力的理论和制度成果。

(三)法与社会互动关系驱动下的知识生产逻辑

透过网络社会、风险社会的个案,可以看到驱动群体性知识生产的第二类更为稳健的驱动力——法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若以“系统论”的视角来看,法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是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互动的过程。只要社会保持发展态势,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互动就永远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终局状态。拉伦茨(Karl Larenz)对此曾有精彩的描述,“作为历史事实,任何制定法与其时代都有一种功能上的关联性。但时间不是静止不动的;在创立制定法时,以立法者所预期的方式发生效果的规定,在其后的时代可能发生立法者既不能预见到的,即使预见到也不愿认同的效果”。这种旧法律与新事物之间的互动必然会引发源源不断的新问题。这是吸引学者开启学术探索、触发或培养学术兴趣的永不枯竭的动力源泉。社会需求与个人兴趣的激励相容将激发持久的学术研究动力,知识生产活动将因此展现出更强的生命力。相较于法政策的外部刺激,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失衡与再平衡所激发的知识生产动力是一种内生于法律运行进程的驱动力,其知识生产逻辑可总结为:在法的运行环境下,以解决法与社会互动中涌现的问题为己任,由学者自主选取研究议题、根据问题的紧迫性来调整学术议程,在志趣相投的同僚竞争环境下推动法学知识的迭代更新。

由于稳定的成文法与动态的社会之间存在永恒的张力,法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将永远处于“平衡—失衡—再平衡”的螺旋式上升进程中。这为法学知识生产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问题意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这是来自社会需求端的呼唤,也是法学知识生产的动力源泉,由此塑造了一个多元的需求端“市场”。从供给端来看,学术研究议题的选取主要遵循学者们的自主意志——或兴趣至上、或追随其他动机,由此形成了一个多元的供给端“市场”。从这两个角度来看,社会持续发展所导致的旧法律与新事物之间的矛盾构成了法学知识生产永不枯竭的动力源泉;而学者们只要关注现实、心存社会关怀,甚至只要在意自身的学术环境和职业处境,都不可能忽视法与社会互动中涌现的各种问题。更何况,所有身处这个时代之人对诸如互联网、健康风险之类的问题都无法置身事外。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使命也在于推动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这种在多元需求与多元供给之间保持动态平衡的“市场化”供需结构有助于维系持久稳定的知识生产动力。

四、从驱动力看知识生产模式的分野

(一)学者个体视角下的内在驱动力

以上大数据分析透视了群体性知识生产的两种主要驱动力,若从知识生产者的个体视角来看,这两种群体性知识生产动力一定程度上都属于外在动力,而真正的内在动力源于学者个人的学术兴趣和内心动机。知识生产活动是由个人完成的,若无个人内在动力的呼应,任何外在驱动力都是空中楼阁。但内在动力隐藏于千千万万学者心中,难有直接的客观证据来展现和测度。不过,经验和常识告诉我们,每一项学术研究都有研究者个人内在动力的驱使,这种动力或许源于个人学术兴趣,或许是迎合外在价值的功利动机,抑或兼而有之。

若不苛求直接证据,论文关键词数据也可间接呈现个人兴趣的力量。例如图1展示的出现频次排名前150位的关键词,在25年间的累计出现频次合计为52357条次,占关键词总条次(433641)的12.07%,比例不算高,这说明还有大量碎片化、低频次的学术关键词存在。结合“关键词”条目的统计来看,25年间法学论文中共出现了137272个不同的关键词条目,其中只有376个关键词的累计出现频次在100次以上,其他99.7%的词条在25年间的出现频次都低于100次,甚至有大量关键词在25年间只出现了1次。这种低频次、无显著规律的碎片化词条的大量分布,间接反映出学者多元的个人兴趣。例如,比较法学者对异域法律文化的好奇,法理论学者对抽象逻辑的思辨兴趣等。

相信不会有人质疑内在兴趣对知识生产的驱动作用,近现代科学史上那些改变基础科学走向的学者多半会将其重大贡献归因于对未知世界的探索兴趣,本文无意在此常识问题上继续着墨。真正值得追问的是,外在的群体性驱动力与内在的个人动力如何互动?内、外动力之间能否实现激励相容?这决定着知识生产的整体效率。正所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也是最稳定的知识生产动力,若外在的群体性知识生产动力能与个人兴趣保持激励相容,则内、外双重动力的叠加会形成持久稳定的动力维系机制。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上述三种驱动力的逐个识别只是为了方便理解而人为解构的结果,内、外多种动力的互动、叠加才是真实世界的常态,纯粹单一动力驱使的知识生产在当今的法学界只是少数。

(二)内、外动力交互作用塑造的知识生产模式

知识生产活动的整体走向往往是由外在群体性驱动力和个人内在动力交互作用的结果。这里有待思考的问题是,内、外力量的互动是一种随机事件,还是会有相对稳定的规律?这决定了法学的知识生产是否有相对稳定的模式。以个体视角来看,个人的多元兴趣、动机与外部驱动力之间有无限多种互动的可能,这看起来像是随机事件(也是导致大量碎片化、无显著规律的学术关键词出现的原因);但这并非事实的全部,若以群体走势来看,高频学术关键词的数量变化具有清晰的规律,这些规律背后蕴涵着相对稳定的知识生产模式。

以学术资源配置的视角来看,知识生产过程本质上是知识的供、需双方共同决定将稀缺的学术资源投向何方的决策过程,以疑问句来表达即是:面对无限多的待研学术议题和相对有限的学者精力,应当优先满足哪部分学术议题的研究需要?若以这种视角重新审视前文总结的“法政策驱动的知识生产逻辑”和“法与社会互动关系驱动的知识生产逻辑”,可以发现这两种外部驱动力与学者内在动力的互动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其中:①法政策的驱动力给学者个人预留的自我决定和选择空间相对有限,除非个人兴趣偶遇法政策议题,多数情况下学者个人不得不去适应法政策限定的学术议题、议程和外部期待的知识类型,此时学者的内在动力多源于迎合外在任务的内心动机,内、外动力之间的激励相容程度不高,这种资源配置方式近似于单向的集中招标,可称为“单一需求主导的招投标模式”,或简称“招投标模式”;②在法律运行环境下,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驱动力给学者个人预留了更大的自我决定空间,面对法与社会互动中涌现的各种问题,学术研究的议题、议程和产出的知识类型均遵循学者的自主意志——或兴趣至上、或追随其他功利主义动机,这种双向选择大大提高了学者个人依兴趣行事的概率,内、外动力激励相容的程度也随之提升,这近似于“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本文称之为“多元需求与多元供给的自由匹配模式”,或简称“市场化模式”。这两种知识生产模式的关键区别在于,学术资源配置的决策机制不同。

首先看单一需求主导的招投标模式。从稀缺资源向哪个方向投入的决策机制来看,面对有限的学术资源和近乎无限的知识需求,优先满足哪部分需求,主要取决于法政策设定的议题和议程,法政策的颁布近似于集中“招标”,有限的学术资源重点围绕招标议题组织知识生产,学术议题的生成、研究议程的设置和学术作品的风格均源于特定时空背景下的法政策目标。这种资源配置方式相当于一只“有形之手”在供、需之间进行计划分配,属于有组织的资源配置方式。当然这只是对学术资源配置的总体描述,具体的学术议程或许并非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有意的安排,但学术资源实际上在朝着立法规划和政策需求的方向流动。

再来看多元需求与多元供给的自由匹配模式。从稀缺资源向何处投入的决策机制来看,法与社会互动关系驱动的知识生产并非任何人单方策划的结果,而是在法的运行环境下由众多学者面对法与社会互动中涌现的海量问题,经由自主选择所叠加形成的一种集体选择,哪些问题值得研究以及研究议程的优先次序,既取决于社会需求(如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需求),也取决于众多学者的个人兴趣和动机,这种双向选择和自由匹配机制提升了内、外动力的激励相容程度。这种知识生产模式是由众多知识需求者和众多知识供给者,在个人兴趣、学术竞争和评价体系的引导下(相当于一种价格机制),经由双向选择和自由匹配形成的知识生产秩序。这类似于一只“无形之手”在社会的多元需求和学者的多元供给之间协调形成的一种“市场化”知识生产秩序。

(三)两种知识生产模式的全面展开

上述两种极具代表性的法学知识生产模式,既反映出我国当下学术资源配置方式的差异,又可看出学术共同体内部学术偏好的分野,深度解析这两种知识生产模式的差异,对于理解中国法学的现状、预测法学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动力起源。作为群体性知识生产的逻辑起点,驱动学界从事知识生产的驱动力差异造就了两种不同的知识生产模式。一种驱动力来自法政策的外部刺激,另一种来自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驱动。若以法律系统论的标准来看,前者属于法律系统之外的驱动力,后者属于法律系统自我运行的内生动力。这两种驱动力也代表了法学研究两种问题意识的来源,将把法学知识生产推向两个不同的方向。实践中,这两种驱动力可能单独推动知识生产,也可能交叉重叠发挥作用,法政策的指示和法律运行需求有时可能会指向同一个议题。

第二,动力维系。招投标模式下的知识生产旨在满足特定时空背景下的法政策需求,一旦外部需求得到满足,知识生产流程即告结束,新一轮的知识生产有赖新的外部刺激,这类知识生产活动因缺乏持久的动力维系机制而呈现出刺激与响应的周期性循环。然而,法与社会的互动保持着连贯状态,因互动关系的失衡与再平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乃是知识创新的源头活水。“无论在哪里,问题都是科学发展的动力。如何才能公正地解决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如何才能为共存建立有益的秩序?人类一天不停止这样的追问,法学就会存在一天。”因此,相较于法政策的刺激,法与社会持续互动驱使的知识生产具有长期主义倾向。

第三,学术议程。招投标模式下的学术议程依循法政策的外部约束,知识生产的议题、次序和周期均追随法政策议题的变化而调整,由此形成了外部约束主导下的知识生产秩序。但在市场化模式中,面对法与社会互动中涌现的各类社会问题,学术议程的设置源于学者的自主意志及其对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在社会的多元需求与学者的自主供给之间,群体意义上的学术议程是由众多学者的自主选择所叠加形成的集体选择。这两种议程设置模式各有比较优势,前者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生产秩序,可集中学术资源服务国家建设;后者是一种协商秩序,有助于个人兴趣与知识生产之公共价值的激励相容,由此激发的内生动力是长期主义知识生产的必要条件,这加剧了两种知识生产模式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分野。

第四,学者角色。若站在知识生产者的个体视角来看,这两种知识生产模式下的学者角色也显著不同。在招投标模式下,学术研究的议题、议程和拟产出的知识类型均由外部法政策设定,学者个人的选择空间相对有限,总体上需要适应或迎合外部刺激。但在市场化模式下,面对法与社会持续互动中涌现的海量问题和知识需求,作为知识供给者,学者个人在选取研究议题、设置学术议程和产出知识类型方面拥有更大的自主空间,这提升了个人兴趣与社会公共需求之间的激励相容程度,这是维系知识生产动力、塑造良好学术生态的重要条件。

第五,知识产出。从知识供给的角度看,招投标模式下的学术议题和议程均依循法政策的外部约束,学者个人研究的问题、视角、方法和结论会有不同,但共性在于坚持目标导向和政策导向,所产出的知识类型也多为服务立法、回应政策的立法论或对策型知识,知识积累因此会有同质化的倾向:形式上多以构建新制度/新理论、改进旧制度/旧理论作为学术追求,内容上多是通过学术加工将政治决策转化为法律概念和范畴,以便重构法秩序。这种偏好“造法”的学术研究往往会追随法政策的建构主义风格。在市场化模式下,知识生产的问题意识来自法的运行过程,学术议题和议程的设定接近于一种双向选择,面对法律运行中的各类现象,不同学者会有不同的问题意识,个人兴趣和自主动机驱使下的知识生产也将通往不同的方向。但无论是解释论还是立法论的方向、也无论是实用型还是哲理型的研究,其学术旨趣多源于实践关怀。共同的研究起点和学术旨趣也会塑造家族近似的学术风格——实践取向,即从实践场景出发,通过问题导向的研究来回馈实践,这回应了法学的实践性格。这种更包容的知识供给有助于消弭知识短板、推动异质性的知识增长,使法学的整体知识生态更加健康。

第六,质量评价。质量评价是推动知识迭代更新的承上启下的节点,在招投标模式下,知识生产的使命在于服务法政策目标,其质量评价的实体标准也系于该目标之中,形式标准主要表现为决策者是否采纳。在市场化模式下,知识生产的使命在于维系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这项宏大课题既需要具象的法教义学研究提供解决方案,也需要抽象的法理论研究提供概念、范畴和方法论层面的思考框架,这种多元知识体系难有一刀切的评价标准,但总体上都围绕解决法律运行中的问题展开,形式上的评价标准表现为职业共同体是否认同,最佳的认同方式是通过商讨形成“通说”,这是职业共同体共同参与的动态评价体系。在这两种评价体系中,“成功”有了不同的定义。这既是知识再生产的激励机制,也是良好学术生态的维系机制,深刻影响着法学学科的可持续发展与整体面貌。

第七,科学观念。在追求法学的科学性目标下,上述两种知识生产模式还会产生科学观念上的分野。根据是否“可以用理性加以检验”的科学性标准,招投标模式下建构取向的知识生产若要产出符合科学标准的知识,倾向于依赖以“概念—逻辑”为中心的科学观念。事前的制度建构大多缺乏经验证据支撑,其科学性只能系于以概念为元素的逻辑推理,历史上概念法学所推崇的“概念金字塔”正是这种科学观念的范本。在市场化模式下,实践取向的法学知识生产若要产出可用理性检验的知识体系,既可能诉诸“概念—逻辑主义”的科学观念,也可能诉诸“实证—因果主义”的科学观念。由于实践取向的知识生产将通往多元化的方向,面向法律适用的规范研究主要依赖“概念—逻辑主义”的科学观念,而实证研究往往会诉诸“实证—因果主义”的科学观念。真实世界的问题往往比人类的想象力更丰富,远非线性的逻辑推理所能预测或解释,因而须考虑各种因素叠加后的相关性、概率等非线性推理和综合判断。此时引入“实证—因果主义”观念有助于精确认识法与社会互动的微观过程与效果,进而推动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五、多元知识需求下的知识生产动力学原理

法治的平稳运行既需要立竿见影的对策型知识,也需要原理与方法、体系式与议题式、解释论与立法论、法理论与法哲学等多元知识体系的配合。在知识多元化的目标下,需要思考的是:何种动力学原理有助于推动法学知识的多元化?

(一)不同知识类型有不同的驱动原理

不同的知识类型有赖不同的知识生产动力,前文的实证与规范分析已揭示了这一基本规律,但具体对应关系还不够清晰。政治学家斯多克斯(Donald E. Stokes)通过反思科学研究的两种经典驱动力——追求理解(quest for fundamental understanding)和追求应用(consideration of use)的区分及其互动关系,提出了四象限的学科划分理论,为我们讨论知识类型与驱动力之间的对应关系提供了一个基本分析框架。

6 四象限的学科划分理论及其在法学中的应用

象限Ⅰ.受应用启发的基础科学(既追求理解又追求应用),这类研究的驱动力既来自个人学术兴趣和学科内的知识竞争,也来自外部经济社会需求;象限Ⅱ.纯粹基础科学(追求理解),其驱动力主要来自个人学术兴趣和学科内的知识竞争;象限Ⅲ.纯粹好奇心的发现(既不追求理解也不追求应用),这类研究具有偶然性,好奇心是其主要驱动力,如新物种的偶然发现者;象限Ⅳ.纯粹应用科学(追求应用),其驱动力主要来自外部经济社会需求。

上述四象限的划分为解读现代科学的知识生产动力提供了基础性的视角。对于法学学科而言,其兼具应用与基础认知的双重属性,似乎应归入象限Ⅰ来认识其复合型的驱动力,但这过于粗糙。法学的知识体系较为庞杂,本文将在法学知识的二级分类体系下来认识其驱动原理。具体分类如下:

第一,制度建构型知识。法治转型国家在法治建设早期尤其偏好制度建构型知识,我国改革开放早期流行的创新性、外源性和立法论研究所产出的多为制度建构型知识。这类知识生产追求应用价值,更接近象限Ⅳ“纯粹应用科学”的知识生产,其驱动力多来自外部需求,与前文实证分析发现的法政策的驱动力高度匹配。在规范意义上,制度建构型知识的生产可适用“招投标模式”。

第二,法教义学知识。法教义学既具有支撑法律运行的应用价值,也有认识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性认知意义,尤其是广义法教义学所提倡的解释法律、发展法律、优化体系的三重任务,不仅追求法体系的规范功能,而且致力于将法的人性起源与独立价值融入实证法,用耶林的话说,“教义学使实证法浸润于科学中,而使其高贵”。这类研究更接近象限Ⅰ“受应用启发的基础科学”,其驱动力既来自社会需求,也依赖个人的思辨兴趣和学科内的知识竞争,甚至还需要跨学科的灵感,这类知识生产活动更适合采用“市场化模式”。

第三,一般法理论知识。一般法理论追求法律知识的一般化与体系化,致力于通过抽象的概念、范畴和方法为法律问题提供思考框架,因而属于法哲学的范畴;但在区别于传统法哲学(法伦理学)的意义上,一般法理论是关于实在法的规范科学,应用价值贯穿始终,属于象限Ⅰ“受应用启发的基础科学”,其知识生产动力既来自兴趣和知识竞争,也来自社会需求,这有赖于“市场化模式”。

第四,传统法哲学知识。传统法哲学致力于探求现实世界法律之起源与效力所赖以成立之最终基础,它超越实在法去追问法的终极起源问题,以自然法或理性法为其典型代表。肩负这种使命的法哲学更接近象限Ⅱ“追求理解的纯粹基础科学”。根据知识生产动力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科学应保持纯粹性,不应受外力干扰,个人兴趣与学科内的知识竞争是其核心驱动力,传统法哲学即属此类。

(二)多元知识繁荣共生所依赖的学术生态系统

在知识多元化的目标下,上述四种法学知识类型的多元共生需要内外多种驱动力的分工、配合甚至交叉驱动。由于知识生产是一个创新的过程,我们无法事前预测即将到来的新知识、并有针对性地施以驱动力来助产新知识,事前能做的只是运用知识生产动力学的基本原理,构建并维系一个有助于多元知识共生的学术生态系统,透过自我运行的学术生态系统确保各类法学知识都能有生长的动力和空间。良好的学术生态系统的意义在于,运用动力学原理维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分工、合作与持久耕耘,合作方式当然不限于当下职业共同体的协同配合,还包括代际接力意义上的远期合作,这对学术生态系统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从基本架构来看,一个完整的学术生态系统表现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知识生产、应用、评价、改进的动态循环系统,它依赖以下三个环节的联动:①在知识的需求端,应有源源不断的法律问题为知识生产提供探索的起点;②在知识的供给端,要有持之以恒的外内动力驱使学者不断追问并回应法律上的未解之题;③在供需之间,还要有优胜劣汰的知识评价和应用机制来推动知识的迭代更新,形成知识再生产的循环系统。学术需要站在前人肩膀上向前看,对前人知识的评价既是前一轮知识生产的终点,也是下一轮知识生产的开端,优胜劣汰的评价机制是维系学术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关键要素,堪称学术生态系统整体运转的“齿轮”,它决定着法律人共同体开展远期合作的能力与效率。若以学术生态的整体主义视角再度审视前述两种知识生产模式,我们不仅可以窥见当下的学术生态是否健康,还可把握法学的发展方向与改进空间。

第一,在招投标模式下,知识需求来自特定时空背景下的法政策任务,知识供给旨在回应法政策需求,知识评价或应用主要看决策者是否采纳,知识再生产主要取决于是否有新一轮的外部刺激,这样的知识生产活动呈现出刺激与响应的周期性循环,具有短期主义倾向。这种有组织的知识生产活动可在短期内调动学术资源集中回应法政策任务,推动共识性的学术合作和诱导型的知识创新,但却难以支撑历时性的远期合作和多元的知识创新,故从长远来看,难以形成多元知识体系繁荣共生的格局。以学术生态的视角观之,它缺乏包容性、持久性、连贯性和稳定性,以此为基础将难以打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系统。

第二,在市场化模式下,知识需求来自法与社会持续互动中涌现的各类社会问题,只要社会不停下发展脚步,法学知识生产就将获得永不枯竭的原材料和问题意识的来源;在供给端,学术议题、议程和产出的知识类型主要源于学者的自主选择,这种尊重学者自主性的知识供给,因与个人学术兴趣激励相容而葆有更持久的内生动力,学术道路的艰辛也会因兴趣的支撑而部分消解;在供给和需求之间,知识评价和应用来自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性商讨与学术认同,这种由同行主导的动态评价体系有助于塑造优胜劣汰的学术竞争机制,学术竞争既是学术生态意义上的合作,也是推动知识再生产与迭代更新的驱动力。

综上,良好学术生态所需要的源源不断的问题意识、内外激励相容的知识生产动力、优胜劣汰的学术评价机制,均可在市场化模式中发展出来,以此为基础有望塑造多元共生和可持续发展的学术生态系统。学术生态的意义系于长远,任何有助于法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知识类型都应在学术生态系统中获得生长空间,确保学术资源在不同用途之间进行多元分布,这是提升知识生产整体效率、推动学科长远发展之保障。而招投标模式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资源配置方式嵌入市场化的学术生态系统之中,在必要时调配资源解决燃眉之急。

六、结论与启示

(一)透过知识生产动力学看法学学科的发展

根据“动力机制—生产模式—作品风格—学科面貌”这一逻辑链条,不仅可以解释法学在我国的初创期为何会存在“知识搬运”现象,而且能够解释未来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从何而来。受招投标模式的广泛影响,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学研究重在回应国家法制转型的制度需求,而制度建构型知识受制于构建者的知识背景和学术前见,只要学界对我国拟构建的“现代”法治范本或理想法治图景有相同的认识,则制度建构型知识就会有同质化的倾向。甚至只要承认人类的理性有共通之处,则制度建构型知识自然也会有相似的逻辑和知识谱系,这种“搬运式”的风格根本上是由“概念—逻辑主义”的科学观念所决定的。

此外,就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而言,法与社会互动关系的驱动力是关键。在这种驱动力之下,知识生产始于法律运行中涌现的各类问题,知识生产过程本质上是探索问题的解决方案(如法教义学知识)或问题的思考框架(如法理论知识)的过程。这种嵌入法律运行进程的知识生产将把研究视角从构建“纸面上的法”转向优化“行动中的法”。若以这种视角审视域外经验,无疑会发现法律运行的社会环境和地域文化的约束,这将排斥那种仅仅因为域外法先进就主张搬运的建构主义观点。在这种约束条件下,沿着法与社会的互动进程开展法学研究,将更容易做出适应本土文化的原创性知识贡献和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二)来自法学学科的样本对知识生产动力学的贡献

本文立足中国、以法学学科为样本、聚焦知识生产驱动力的研究,对于丰富知识生产动力学的内涵与一般原理也有启发意义。其中,首要的意义是让我们看到知识生产动力学的学科多样性。知识生产动力学发端于标准化程度较高的自然科学,后拓展至人文社会科学。本文以法学为样本的研究,充分显示了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生产动力的多样性,而且不同的学科发展阶段也依赖不同的驱动力。现代成熟学科大都经历了学科探索、范式塑造、后范式三个阶段。而法学在我国尚处于范式塑造阶段。但值得注意的是,成熟学科在“后范式阶段”提倡的学科交叉与开放在我国法学领域已然存在,例如网络法研究中的跨学科驱动与资本驱动现象极为普遍。这种“早熟”现象一方面反映出中国法学在全球化时代的后发优势;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自身范式稳固前的交叉与开放利弊同在。

其次,本文的研究发现,知识迭代更新的驱动力固然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关键,但透过知识生产驱动力这台“发动机”,还可看到一个学科整体上的知识生态系统是否健康。概括而言,由知识需求端的外在动力、知识供给端的内在动力、供需之间因学术评价和应用机制连接的知识再生产的动力,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学术生态系统,这才是整体意义上的知识生产动力学。因此本文认为,知识生产动力学应超越片段式的驱动力研究,跃升至知识生态系统的学问。从这种整体主义视角才能看清一个学科完整的知识生产链条、构建知识生产完备的“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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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外法学》2025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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