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1世纪以来,由于全球绿色公共产品供给效力不足,全球环境治理赤字加剧。从公共产品类型看,供给效力不足主要表现为器物型绿色公共产品供不应求、制度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陷入改革困境、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难以形成共识,这三大问题直接引发全球环境治理的责任赤字、规则赤字和效率赤字。对此,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通过提升器物型绿色公共产品的质与量而主动承担发展中大国责任、提升制度型绿色公共产品的适用性而增强制度保障力、增加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的多元性而提高发展中国家话语权,为完善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了中国力量。未来,随着三种类型绿色公共产品间的互动性和融通性的不断增进,绿色“一带一路”应以强化绿色公共产品的协同供给为发展方向,持续为完善全球环境治理作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绿色“一带一路” 全球环境治理 绿色公共产品
一、问题的提出
21世纪以来,生物多样性锐减、气候变暖、土地荒漠化加重、极端气候事件频发,全球生态危机日益凸显,给“人类生存与发展带来严峻挑战”,需要加强并完善全球环境治理。全球环境治理需要国际社会有效供给绿色公共产品来应对全球生态危机。但也正是由于国际绿色公共产品无法实现有效供给,全球环境治理赤字加剧,导致“人类无法有效协同应对环境危机”。面对全球生态危机及全球环境治理赤字,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中,中国于2016年正式提出建设绿色“一带一路”,不仅明确绿色“一带一路”是“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实践”,强调绿色“一带一路”要“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创造更多的绿色公共产品”,而且指出绿色“一带一路”是“维护全球生态安全的重大举措”。由此,绿色“一带一路”作为“全球环境治理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是通过绿色公共产品供给以应对全球生态危机的重大举措。
从学界现有研究来看,“绿色‘一带一路’是中国向世界提供的最大公共生态产品,也是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实施方案”。这是学界认识到绿色“一带一路”、全球环境治理、绿色公共产品紧密相关而形成的共识。一是将全球环境治理与公共产品相结合,认为全球环境治理转型亟须克服的困难之一是公共产品赤字。二是将绿色“一带一路”与全球环境治理相结合,认为绿色“一带一路”通过发展合作、经贸合作、互动交流等实践路径形成了新的环境治理范式。三是将绿色“一带一路”与绿色公共产品相结合,认为绿色“一带一路”可以提供绿色发展理念、绿色金融、生态保护合作机制等绿色公共产品,以“填补绿色公共产品赤字”。但是,对于绿色“一带一路”提供何种类型绿色公共产品而促进全球环境治理的完善,学界研究零散而不系统。在“共建‘一带一路’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并“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案”的情势下,有必要基于绿色公共产品有效供给视角,深入探讨绿色“一带一路”如何通过绿色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推进全球环境治理的完善,并从绿色公共产品的协同供给层面提出以绿色“一带一路”持续完善全球环境治理的发展方向。
二、绿色公共产品有效供给与完善全球环境治理的理论分析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以气候变化为代表的生态环境问题演变为全球性危机,全球环境治理应运而生。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环境治理中“公共产品供给问题是重大的现实问题”,换言之,全球环境治理需要通过提供生态环境类的公共产品即绿色公共产品进行治理。21世纪初,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日益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倒逼国际社会提供更多的绿色公共产品,不断加强全球环境治理。但是,由于全球绿色公共产品供给效力严重不足,全球环境治理遭遇赤字。从公共产品的属性来看,公共产品可分为器物型公共产品、制度型公共产品和理念型公共产品,全球绿色公共产品供给效力不足主要表现为器物型绿色公共产品供不应求、制度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陷入改革困境、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难以形成共识,这三大问题引发全球环境治理的责任赤字、规则赤字和效率赤字。
第一,器物型绿色公共产品供不应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责任赤字。器物型绿色公共产品是能用有形指标衡量的绿色公共产品,包括绿色基础设施、绿色援助、绿色捐资等。在民族国家依旧是国际社会基本行为体的全球化时代,大国作为全球绿色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不仅承担着全球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而且“大国是全球治理成败的关键”。但是,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经济持续低迷,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缓慢,西方大国“内顾倾向加重”,器物型绿色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和意愿也随之下降。例如,美国特朗普政府时期大幅度削减全球环境基金捐资以及拒绝兑现绿色气候基金捐资承诺,2018年起拖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会费高达1354.7万余欧元。与之相对的是,全球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使器物型绿色公共产品的需求量不断增长。以气候变化适应资金为例,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22年适应差距报告》,至2030年,每年用于适应气候变化的资金需求将达到1600亿至3400亿美元,而2020年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国际适应资金仅为290亿美元,两者之间差距不断扩大。器物型绿色公共产品的供不应求引发全球环境治理的责任赤字,要求国际社会坚持大国合作,倡导“大国更应该有大的样子,要提供更多全球公共产品,承担大国责任,展现大国担当”。
第二,制度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陷入改革困境与全球环境治理的规则赤字。制度型绿色公共产品主要是由国际合作机制领头制定的一系列事关全球治理的规则。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社会建立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环境治理机制,这些机制是全球环境治理规则的主要决策者。近年来,一方面由于全球环境治理机制决策能力弱化,另一方面由于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整体性崛起,全球环境治理规则的决策体系亟待改革,但是改革不畅,制度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陷入困境,引发全球环境治理的规则赤字。从联合国机构决策权改革来看,联合国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最大国际组织,通过旗下的环境规划署、世界气象组织、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等机构而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中发挥领导作用。如为提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有效提供环境公共物品的功能,201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进行改革,将原环境规划署理事会升级为联合国环境大会。联合国环境大会除拥有直接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政策建议的权利,还将原成员国扩大到联合国所有成员。然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权力的扩大,不仅未能提高其决策能力,反而导致“过于集中的治理架构难以发挥协同力量,权力多中心的转变方向导致联合国领衔的环境治理体系面临多重挑战”的局面。从规则制定权的改革来看,西方大国作为全球环境治理机制的最大资助者,凭借其强大的制度建设能力和议程设置能力,牢牢主导全球环境治理的话语,使得现有的环境制度和规则主要代表西方大国利益诉求,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特别是伴随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而使国际力量对比发生新的变化,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要求增强在全球环境治理制度中的话语权和代表权,改革全球环境治理规则的制定权。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在与西方大国进行气候变化协商谈判中形成“77国集团+中国”机制,谋求提升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规则制定权,但在2007年巴厘会议后因内部成员在减排责任和援助资金方面存在分歧,该合作机制“不断遭到弱化”,“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优势”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制度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陷入改革困境引发全球环境治理的规则赤字,要求国际社会坚持联合国的领导作用,倡导“增强中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积极引导国际秩序变革方向,形成世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解决方案”。
第三,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难以形成共识与全球环境治理的效率赤字。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是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且被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观念、思想以及价值观。从根源上讲,全球生态危机起源于资本主导的西方现代化,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大国首先认识到环境问题并领头开展全球环境治理,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也主要来自西方。然而,近年源自西方大国的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受到挑战。一方面,后金融危机时代,随着发达国家内部民主衰退,民粹主义运动兴起,欧美国家大肆采取单边主义行动,在全球环境治理领域最突出的单边主义行动是美国特朗普政府于2017年6月宣布退出《巴黎协定》,这表明美国坚持“本国优先”的利益至上原则,放弃西方大国长期以来推行的自由民主式环境治理理念。另一方面,西方大国的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是根植于资本主导的西方现代化,其本质对内是剥削广大人民的自然环境权益,对外则是掠夺发展中国家自然资源以及损害发展中国家生态权益,这使西方大国推行的自由民主式环境治理理念必然带有“己所得定为彼所失”的零和博弈特性。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在探索本国现代化道路上,提出许多真知灼见的环境治理理念,包括中国提出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但是,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治理理念并未得到西方大国的认同,如中国推进的绿色“一带一路”被西方大国指责为名为保护生态环境、实为违背绿色承诺的“洗绿”行为。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难以形成共识引发全球环境治理的效率赤字,要求国际社会坚持理念引领行动,倡导“要推动全球治理理念创新发展,积极发掘中华文化中积极的处世之道和治理理念同当今时代的共鸣点”。
总之,绿色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是完善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路径,针对绿色公共产品供给效力不足引发的全球环境治理赤字,中国将承担大国责任、提升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创新治理理念融入绿色“一带一路”建设,通过器物型、制度型、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推进全球环境治理的完善。
三、绿色“一带一路”以绿色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而完善全球环境治理
绿色“一带一路”是将绿色发展和生态环保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而开辟的合作新平台,旨在通过绿色合作提升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绿色化水平。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通过器物型、制度型、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不仅能够“填补当今全球出现的绿色公共产品赤字”,而且可以化解全球环境治理的责任赤字、规则赤字和效率赤字,“深刻改变全球环境治理格局”。
1.提升器物型绿色公共产品的质与量,承担全球环境治理的中国责任
第一,推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基础设施作为基础性的器物型绿色公共产品,是沿线国家绿色转型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可以“是促进(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双赢的解决方案”。中国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绿色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公路、铁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使用绿色技术、采用绿色国际标准以及建立环境治理体系等方法加强生态环保工作,降低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以连接黑山共和国北部城市博利亚雷和南部城市巴尔港的大型工程——黑山南北高速公路项目为例,为达到欧盟污染排放标准,中国企业采用封闭式排水系统绿色设计与技术措施,大大降低了路面水对道路沿线水资源和环境的污染,产生了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二是根据沿线国家绿色能源需求和自然优势,加大水电、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比例,推动能源基础设施的低碳化、绿色化。据统计,可再生能源投资在“一带一路”能源投资中的占比由2019年的38%增加到2020年的57%,首次超过化石能源投资。
第二,加强绿色境外园区建设。绿色境外园区是中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绿色经贸合作以及中国绿色产品、技术、服务、标准走出去的载体,这是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创新性提供的器物型绿色公共产品。截至2021年底,中国已与沿线37个国家共建立82家境外经贸合作区,这些境外经贸合作区也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绿色境外园区。在建设中,中国通过开展循环改造园区、生态园区、低碳园区等试点活动,不仅加强境外经贸合作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而且推进经贸合作区以绿色产业为主要产业。以中国和泰国共建的泰中罗勇工业园为例,该园区不仅重视园区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获得了ISO14001环保标准,还将环保达标作为项目和企业入园的硬性条件,拒绝污染、有害的行业入园,鼓励新能源、生态环保、低碳技术等绿色产业入园,目前,泰中罗勇工业园已成为引进绿色产业的典型样本园区。
第三,加大绿色对外援助力度。向发展中国家援助绿色物资、扩大资金投入、培养人才,这是传统的器物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优先在应对气候变化、示范项目、能力建设方面加大绿色对外援助力度,不断提升环保领域对外援助的规模和水平。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通过实施“一带一路”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计划,向沿线国家援助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系统和照明系统、气象卫星等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物资。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已与几内亚、智利等30多个国家开展了70多个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项目。在示范项目领域,中国通过与柬埔寨、老挝、塞舌尔等国共建低碳示范区,向沿线国家援助低碳物资、联合编制低碳示范区规划、开展能力培训等形式,实现“物力援助”和“智力援助”的结合,促进沿线国家低碳可持续发展。在绿色能力建设领域,中国通过“绿色丝路使者计划”等为沿线国家培养生态环保领域的人才。自2016年“绿色丝路使者计划”启动以来,中国已为120多个共建国家培训3000人次。
2.提升制度型绿色公共产品的适用性,强化全球环境治理的制度保障力
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发挥‘规则接受者’和‘规则制定者’的作用”,既维护联合国框架下的制度型公共产品,又立足于发展中国家创新制度型绿色公共产品,从制度层面提升绿色公共产品的适用性,增强全球环境治理的制度保障力,有助于弱化全球环境治理的规则赤字。
一方面,作为国际规则的维护者,中国始终将提升多边机制合法性、履行国际环境公约视为参与全球绿色公共产品供给的目标,主动对接联合国框架下的国际环境公约和规则。一是签署“绿色‘一带一路’”共建规划。2016年1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中国环保部共同签署《关于建设绿色“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并组建绿色“一带一路”国际研究小组,探讨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机遇、挑战与对策。二是将国际环境条约和规则纳入绿色“一带一路”建设。2023年10月18日,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举办了绿色发展高级别论坛,论坛发布的《“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北京倡议》提出,全面实施《巴黎协定》,推动《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有效落实,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三是以《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纲领签署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文件。截至2023年1月,中国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50多份生态环境合作文件。在201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之后,该议程已成为指导中国与沿线国家签署生态环境文件的纲领性文件,2016年11月,中国与秘鲁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秘鲁共和国环境部环境合作协定》明确规定,双方在环境保护领域开展务实合作,为实现全球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作出积极贡献。
另一方面,作为规则的制定者,中国充分发挥绿色合作机制的协调沟通作用,加强中国与沿线国家在绿色政策、经验、技术和环保信息的交流与沟通,创造性提出绿色治理规则,为制度型绿色公共产品提供增量的同时,维护发展中国家在制度型绿色公共产品建设中的权利。一是通过制定绿色合作规划、推进绿色投资,强化现有合作机制的绿色发展功能。例如,2022年11月,第25届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国—东盟共同的可持续发展联合声明》明确提出,各国在新能源技术开发应用、绿色投融资等方面开展合作,以实现低碳经济发展和绿色可持续增长。二是在现有合作机制下建立一系列衍生性绿色机制,如上海合作组织内的中国—上海合作组织环境合作中心、中国—东盟(10+1)内的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中非合作论坛下的中非环境合作中心等。这些衍生性绿色环保机制是“一带一路”次区域绿色政策沟通与绿色环保规则制定的重要平台。三是领头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合作机制,推进绿色规则的制定与创新。2017年建立的“一带一路”环保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是中国与沿线国家开展绿色技术交流与规则制定的重要平台;2019年建立的“一带一路”生态环保数据服务平台,以沿线国家环保信息建设以及强化国际通行规则研究为建设目标;2019年建立的“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除推进沿线国家的绿色政策沟通与绿色经验交流外,还着力制定维护发展中国家生态利益的绿色“软性”规则。
3.增加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的多元性,提高全球环境治理的效率
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通过贡献生态文明、共商共建共享、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增加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的多元性,提高发展中国家全球环境治理的话语权,为提高全球环境治理效率确立共同行动的新指南。
生态文明是绿色“一带一路”的动力性理念。生态文明理念通过破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找到了一条绿色发展之路。绿色发展是将传统的“高污染”生产方式和“高消费”生活方式转变为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进而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共赢。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以绿色发展为路径,大力推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绿色化,既构建绿色空间格局,又促进绿色经济快速发展,还逐渐形成绿色生活新风尚,取得绿色发展的巨大成就。基于中国绿色发展成就,生态文明成为“一种新型的全球环境治理理念,是中国向世界提供的促发展、利长远的基础性公共产品”,并运用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一是以中国“三北”防护林建设复制到哈萨克斯坦首都圈生态屏障项目而建成23公顷绿化示范林为代表,中国国内生态文明实践经验作为一种“公共知识产品”,已通过绿色合作机制和平台与沿线国家分享,为这些国家环境治理提供了可借鉴、可操作的“样本”。二是以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中国与匈牙利、尼日利亚等34个国家共同发起《数字经济和绿色发展国际经贸合作框架倡议》为代表,中国与沿线国家依托合作机制加强绿色发展规划交流与对接,形成绿色发展合作的共识。三是以中国电建在巴基斯坦累计建成22个风电项目为代表,中国已将绿色能源合作作为推进沿线国家绿色转型的重要方向。
共商共建共享是绿色“一带一路”的原则性理念。自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首次提出“弘扬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以来,中国以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作为“各国合作供给公共产品贡献新规范”,坚决反对西方大国供给国际公共产品的霸权和强权,建构多个国家和地区共担责任的多元多维供给模式。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共商是中国聚焦集思广益,力促绿色公共产品的供给国相互尊重、民主协商,使绿色公共产品从筹划到使用的整个过程中既能照顾各国的绿色利益需求,又能形成共同的绿色发展共识并制定共同行动方案。共建是中国聚焦优势互补,挖掘发展潜力,力促供给国在参与绿色公共产品供给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取长补短的合作中减少绿色公共产品的供给竞争性,搭建相互借力、相互协力、相互助力的多元化绿色公共产品供给大平台;共享是中国聚集正确义利观,使“一带一路”框架内的绿色公共产品能够更为公平地惠及更多的国家和人民,包括在以义为先中力推大国承担更多绿色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在义以生利中力求把供给的绿色公共产品转换为发展中国家自主绿色发展的能力,在义利共赢中实现沿线各国和人民在绿色领域的共同发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绿色“一带一路”的目标性理念。顺应人类进入“同呼吸、共命运”的历史新阶段,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向国际社会贡献“提升全球治理效能的中国方案”。在生态环境领域,中国以“清洁美丽”为要义,着力打造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和地球生命共同体,确立绿色“一带一路”的建设目标。一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立足于全人类共同利益而重塑全球生态利益观,在绿色“一带一路”的合作中寻求中国与沿线各国绿色利益的最大交汇点,构建互利互惠的绿色利益共同体,破解全球环境治理的“囚徒困境”“搭便车”式难题,夯实沿线国家以绿色合作谋求可持续发展共赢之路的共同利益基石。二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立足于全人类共同责任而重塑全球生态责任观,在绿色“一带一路”的合作中呼吁中国与沿线各国共同承担起保护美丽地球的国际责任,构建共同但有区别的绿色责任共同体,捍卫发展中国家的生态权益,展现沿线国家以绿色合作谋求可持续发展共赢之路的责任担当。三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立足于全人类共同价值而重塑全球生态价值观,在绿色“一带一路”的合作中摒弃国家利益优先和零和博弈思维,构建公平正义的绿色价值共同体,弥合各国在生态环保领域的认知差异与价值分歧,凝聚沿线国家以绿色合作谋求可持续发展共赢之路的价值共识。
四、绿色“一带一路”以协同供给绿色公共产品而持续完善全球环境治理
通过提升器物型绿色公共产品的质与量、提升制度型绿色公共产品的适用性、增加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的多元性,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全球环境治理的责任赤字、规则赤字和效率赤字,但是器物型、制度型、理念型三类绿色公共产品并不是独立存在,而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一方面,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日渐演变为多领域交叉的议题,难以通过单一性绿色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取得成效;另一方面,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的跨国性渗透日渐增加,难以通过单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绿色公共产品供给来解决。这既“对不同类型全球公共产品之间的协同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又需要将“推动各方各施所长、各尽所能”协同发展融入绿色公共产品供给之中,推进相互促进的正外溢而非相互制约的负向外溢,实现三种类型绿色公共产品的协同供给。未来,应将器物型、制度型、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的互动性和融通性纳入供给考量之中,以绿色公共产品的协同供给为建设方向,持续为全球环境治理的完善贡献中国力量。
第一,系统把握不同类型绿色公共产品属性的交叉性,提升绿色公共产品的协同供给。从绿色公共产品的属性来看,器物型、制度型、理念型三类绿色公共产品具有交叉性,器物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的质和量归根结底是由制度型绿色公共产品和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所决定;制度型绿色公共产品不仅决定器物型绿色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和质量,还在制度设计中反映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的意愿和价值;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既可以推动供给方加大对器物型绿色公共产品的供给数量,又可以保证制度型绿色公共产品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需要系统把握不同类型绿色公共产品的交叉性,特别是把握三类绿色公共产品在交叉中所形成的正向外溢,推动绿色公共产品的协同供给。如2022年国家四部委发布的《关于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绿色引领,互利共赢”“用好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撬动民间绿色投资”以及“完善绿色发展合作平台支撑保障”,这是将作为理念型公共产品的“绿色共赢”、作为器物型公共产品的“绿色资金”以及作为制度型公共产品的“‘一带一路’可持续城市联盟”等平台有机统一,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将有效抑制不同类型绿色公共产品互相掣肘的负向外溢,形成基于绿色公共产品属性的串联式一体化治理结构,持续完善全球环境治理。
第二,充分把握不同类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性,提升绿色公共产品的协同供给。从绿色公共产品的供给者来看,器物型、制度型、理念型三类绿色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具有多元性。在器物型绿色公共产品方面呈现多元主体的合作供给,如2014—2018年中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加纳/赞比亚可再生能源技术转移项目实行三方合作,丹麦提供534.44万美元的资金支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负责项目管理,中国承担技术转让、技术人才培训的任务。在制度型绿色公共产品层面呈现多元主体的合作共建,如1991年成立的全球环境基金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个国际环境公约的重要资金机制,理事会成员国主要由14个发达国家和18个发展中国家组成,其捐资方包括中国、日本、印度、美国等国家。在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层面呈现多元主体的合作共商,如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在1997年《京都协议书》和2015年《巴黎协定》得到重申,目前该原则成为南北国家推进气候治理进程的政治基石和行动共识。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需要充分把握不同类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性,推进绿色公共产品的协同供给。早在2017年国家四部委发布的《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强化中国—东盟、上海合作组织、澜沧江—湄公河、亚信等合作机制作用,推进六大经济走廊的环保合作平台建设”,这是将现有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区域合作机制与新建的环保合作机制进行有效整合,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将大力汇聚不同供给主体的力量,形成多元主体力量的并联式一体化治理结构,持续完善全球环境治理。
第三,准确把握中国在不同类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引领性,提升绿色公共产品的协同供给。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统筹国内国际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不断为完善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逐渐由全球环境治理的参与者转变为贡献者、引领者。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由“参与者”至“引领者”角色演变的关键在于“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在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中,需要准确把握中国在不同类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引领性,推动绿色公共产品的协同供给。一是根据《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绿色发展需求,以“有效弥补全球公共物品的供需缺口和结构性失衡”为导向,在中国与联合国、沿线各国的协同中有的放矢地提供质优量大的绿色公共产品,引领构建绿色命运共同体。二是根据全球环境问题的演变,基于中国在绿色发展领域的比较优势,引领不同类型绿色公共产品的供给范围和供给重点进行调整。从供给范围来看,应将器物型和制度型绿色公共产品打造为区域性国际绿色公共产品,不断提升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力和影响力。从供给重点来看,应在不断加大具有比较优势的器物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力度的基础上,持续在制度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方面发力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革新,并通过多元化的理念型绿色公共产品供给凝聚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三是根据国际秩序公正变革的时代需求,立足于中国的大国地位,以“中国之力”“中国之治”调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绿色公共产品供给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单边和多边供给、政府和市场供给、多元主体和多维互动供给等多样化的供给模式,引领绿色供给模式的创新。
五、结语
全球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全球发展、国际安全以及人类健康的叠加性议题,绿色“一带一路”作为中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实践,通过有效供给器物型、制度型、理念型的绿色公共产品,为全球环境治理的完善贡献中国力量。面向未来,中国应强化绿色公共产品的协同供给,持续为完善全球环境治理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在这一进程中,有必要从以下三方面继续深化相关研究。一是绿色“一带一路”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构成内容,应将绿色“一带一路”促进绿色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实践上升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层面进行理论总结,进一步丰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二是绿色“一带一路”是中国特色的绿色合作发展之路,应将绿色“一带一路”促进绿色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模式与西方大国绿色公共产品供给模式进行全方位的比较,进一步凝炼国际绿色合作发展的中国特色,推动国际绿色合作发展由西方化向非西方化的转变。三是绿色“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着“未能限制或者禁止碳密集型和化石燃料产业的投资”“未能将国内立法转化为中国对外投资中的环境标准”“(中国)执行东道国较低的环境标准而侵蚀既定国际标准”等国际质疑,带来“绿色‘一带一路’倡议与实际环境实践存在脱节”的挑战。面对质疑与挑战,应加强对绿色“一带一路”促进绿色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效益研究,在回应质疑与应对挑战中进一步确立中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建设性合作者的角色定位。
文章原载:《人文杂志》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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