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英:道德性正义、自然性差别与社会包容——关于正义本质的一种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80 次 更新时间:2024-10-16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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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英  

 

[摘要]将秩序性正义与道德性正义这两个范畴明确区分开来,是准确把握正义本质的关键。柏拉图的正义概念是对秩序性正义的重要阐释,意指金人、银人、铁人与铜人“各尽所能、各司其职”“恰到好处”。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与道德性正义相关,表明需要借助道德性正义来解决人与人之间自出生起便存在的自然性差别。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建立在自然性差别基础之上的,他希望通过社会包容的方式来解决自然性差别,让更多的弱者借助二次分配改变生存状态。因此严格地说,道德性正义是与社会包容紧密相连的正义准则。

[关键词]道德性正义;自然性差别;社会包容;柏拉图;罗尔斯

 

从正义观发展史的角度来看,人们起初关注的是正义与秩序之间的内在联系,柏拉图有关正义的定义就是这一点的重要呈现。柏拉图明确主张正义(justice)就是金人、银人、铁人、铜人“各尽所能、各司其职”“恰到好处”。这种突出秩序属性的正义可用秩序性正义(ordered justice)来界定。秩序性正义是基于自然性差别建立起来的,这是因为柏拉图明确强调在造人时金人、银人、铁人、铜人被掺入了不同的材料从而在自然性上是有所不同的;同时这种正义也强调了对于自然性差别的顺应和遵从,即金人做统治者、银人做护卫者、铁人和铜人做劳动者。但是,如果借助罗尔斯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我们发现正义不仅与秩序相联,即体现为秩序性正义,同时也与道德相联,即体现为道德性正义。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就是一种突出道德属性的正义,即为道德性正义(moral justice)。在分清秩序性正义与道德性正义这两个基本范畴的基础上,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意识到正义的道德属性要高于正义的秩序属性。道德性正义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发展出了社会包容,而社会包容是在认清自然性差别的基础上的、弥补解决秩序性正义之不足的重要举措。道德性正义是与社会包容紧密相连的正义准则,社会包容是道德性正义的核心内容,更是正义的本质属性。

一、柏拉图与罗尔斯在正义观上的重要区别

翻开人类正义观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两个显著性的思想认识:一个是柏拉图围绕“恰到好处”(just)而展开的正义观;另一个是罗尔斯围绕“作为公平的正义”而展开的正义观。他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联系又是什么?很显然,无论是柏拉图的正义观还是罗尔斯的正义观,都是围绕正义问题展开的,因此他们之间的联系是明显的。但是,倘若从“恰到好处”所涉及的是秩序问题的角度来看,柏拉图正义观的重大思想贡献就在于让人们认清了秩序性正义的存在。倘若从公平涉及的是道德问题的角度来看,罗尔斯正义观的重大思想贡献就在于让人们认清了道德性正义的存在。因此,厘清柏拉图正义观与罗尔斯正义观区别的过程,就是认清秩序性正义与道德性正义之间区别的过程。

在文明之初人类便对正义问题展开了系统性的分析与研究,因此柏拉图的正义观在人类正义观发展史上具有开端的意义。但是严格地说,柏拉图并没有认清秩序性正义与道德性正义之间的区别,因此,尽管他大力强调“善”的观念在实现正义过程中的重要性,但从客观上说,他只是从秩序性正义的角度来理解正义,即认为所谓的正义就在于“统治者、辅助者、农民和手工艺人,都必须固守自己的天职而不干涉任何他人的事务”。也正是因为这样的思想认识,柏拉图正义观的重大思想贡献是凸显正义的秩序性。柏拉图有关秩序性正义的认识是建立在金人、银人、铁人、铜人之间存在自然性差别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他对正义的认识带有揭示自然正义存在的特点,并且这种秩序性正义最终还与等级制相连。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强调:在一个国家里,倘若“当权的像老百姓,老百姓像当权的”,没有尊卑之别,“儿子也跟父亲平起平坐……外来的依附者也认为自己和本国公民平等,公民也自认和依附者平等”,没有等级之分,那么,这种连人们畜养的狗也变得像其女主人一样为所欲为、驴马也可以自由地上街到处撞人的不加约束、盲目混乱的民主和自由,必然会破坏社会秩序的基础,因而,“无论在个人方面还是国家方面,极端的自由其结果不可能变为别的什么,只能变成极端的奴役”。从表面看来,这是在谈极端自由的弊端,但实际上这是在讲明在秩序性正义中等级制的重要性。

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面世。尽管这部鸿篇论著晚于柏拉图的《理想国》长达2500多年,但与柏拉图一样,罗尔斯仍未意识到秩序性正义与道德性正义二者之间存在明确的区分,所以人们常困惑于他为什么会用“作为公平的正义”来解读正义问题。但是,如果从秩序性正义与道德性正义是有区别的角度出发,则不难理解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提出的由来。在罗尔斯那里,在柏拉图观念中与秩序性正义相连的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性差别,例如金人、银人、铁人与铜人,被置换为“无知之幕”加以重新理解与思考,因而在他那里最终便出现了用“作为公平的正义”来解读正义的情形。“无知之幕”的设立是罗尔斯解读“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重要环节。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实际上意指道德性正义。它的意义在于修正“无知之幕”遮蔽下的自然性差别。在罗尔斯那里,“无知之幕”的存在本身表明的是平等,但受到“无知之幕”遮蔽的却是自然性差别即不平等,因此,“作为公平的正义”最终解决的是“无知之幕”遮蔽下的不平等,而不是解决“无知之幕”。

二、道德性正义与自然性差别

虽然从柏拉图的思想中,人们已清楚地看到了什么是正义,但一直以来人们却难以清楚地说明为什么当时人们要使用“正义”这个特殊的概念来反思秩序,其中的缘由究竟是什么。可以说,对于这个问题,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揭开了谜底,那就是“无知之幕”。正是通过“无知之幕”,人们看清了柏拉图在秩序性正义与自然性差别之间建构联系的意义。与此同时,人们也对道德性正义与自然性差别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有了更加深入的把握。经过罗尔斯的阐述,人们清楚地发现可用道德性正义来解决自然性差别,而且这种解决可以突破柏拉图所主张的等级制,以公平的方式使自然性差别得以消减。

(一)罗尔斯的“无知之幕”

表面看来,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强调的是人出生时的身体状态、智力状态以及地位背景等是受到遮蔽的,但从根本上说,“无知之幕”这一提法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内容是指出人一出生就具有身体、智力、地位、出身等方面的自然性差别,这一点是完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即“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所以严格说来,“无知之幕”所遮蔽的是人自出生起就存在的自然性差别,而且正因为这样,人与人之间因自然性差别而带来的不平等是任何人都无法回避的。虽然自然性差别并不一定意味着不平等的产生,但是,从柏拉图建立在自然性差别基础上的等级制来看,不平等的产生却一定是与自然性差别有关的,也就是说,自然性差别的存在可构成社会等级制出现的重要的先决条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写道:“我们大家并不是生下来都一样的。各人性格不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这是柏拉图对于人与人之间自出生起便存在的自然性差别的明确说明。在柏拉图看来,正是因为禀赋差异,因而在分工中不同的人会适合做不同的工作并且由此会处于不同的社会位置,进而才有等级的划分。柏拉图用秩序来解读正义的过程,就是一个承认自然性差别的过程。对于柏拉图来说,最佳的建立秩序的途径就是承认自然性差别,即承认金人、银人、铁人、铜人之间的自然性差别,依此而建立起来的秩序就是正义性的,否则就是非正义性的。

在罗尔斯的理解中,“无知之幕”之下的不平等(即自然性差别)可以被诠释为“原初状态”下的平等,这是因为“无知之幕”本身是平等的,即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享受“无知之幕”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原初状态”下的平等。为此,罗尔斯写道:“假定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的平等是合理的,也就是说,所有人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都有同等的权利,每个人都能参加提议并说明接受它们的理由等等,那么显然,这些条件的目的就是体现平等——体现作为道德主体、有一种他们自己的善的观念和正义感能力的人类存在物之间的平等。平等的基础在于人们这样两方面的相似:目的体系并不是以价值高下的形式排列的;每个人都被假定为具有必要的能力来理解所采用的任何原则并根据它们行动。这些条件和无知之幕结合起来,就决定了正义的原则将是那些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们,在作为谁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方面的利害情形的平等者的情况下都会同意的原则。”

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告诉人们,人与人之间存在自然性差别,同时罗尔斯也正是在此基础上深入地解读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重要意义。所以,罗尔斯实际上讲明了两个差别原则,即“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原则与“作为公平的正义”下的正义性差别原则。罗尔斯讲明的“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原则,使人们充分看到了“作为公平的正义”下的正义性差别原则的必要性。“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原则是“作为公平的正义”下的正义性差别原则的实施基础。倘若缺少了它,“作为公平的正义”就不需要以正义性差别原则的方式实施下去。“作为公平的正义”下的正义性差别原则从本质上说是为了弥补“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原则带来的弊端,因为如果没有“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原则,那么,那些自出生起就存在着智力、身体或地位、出身等方面差别的人,就不需要得到“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帮助。由此可见,所谓的道德性正义就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体现,它的重要功能在于帮助那些智力、身体或地位、出身上有差别的人,使他们通过“作为公平的正义”下的正义性差别原则得到必要的帮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道德性正义之所以必要,就在于它可以弥补人自出生以来就存在着的身体、智力、地位、出身等方面的自然性差别带来的人的境遇差别,即修补这些个人因为自然性差别的存在可能遭遇的不平等境遇。关于这一点,正如罗尔斯指出的,正义及其原则的意义就在于,它们是能够在自愿的合作体系中对社会做出恰当安排的办法,是可以用来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的东西。对于罗尔斯来说,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这表明社会成员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在社会中,成员之间既有利益的一致性,也有利益上的冲突,因此这种社会合作需要借助正义及其原则来做出有针对性的恰当安排。这种适当分配的社会安排主要是通过社会主要制度形式体现出来的,例如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它们受到正义原则的调节。

(二)“作为公平的正义”与道德性正义

1958年,罗尔斯在最初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时写道:“在正义的概念中,根本的理念(fundamental idea)是公平的理念。”这表明在他看来,公平对于正义而言是根本性的。在晚年重述其正义理论时,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平等主义的观点。”由此可见,对罗尔斯来说,正义不仅与公平相关联,也与平等相关联。也正是基于上述认识,罗尔斯借助“平等自由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把自由、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有机地统一在一起。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从一方面看,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是作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首要问题被提出的;从另一方面看,它又是作为“应得”(desert)的制度前提而被确认的。因此,在罗尔斯看来,“应得”对特定社会合作体系的存在加以预设。而且他还认为,“在公共生活中,我们需要避免使用道德应得的观念,而代之以属于某种理性政治观念的事物”。这就是说,罗尔斯认为,在公共生活中是不需要使用道德应得观念的,在其中使用某种理性的政治观念更为合适。“合法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s)就是罗尔斯找到的某种理性的政治观念,即“一个正义体系回答了人们被授予何种资格的问题;它也满足了他们以社会制度为基础的合法期望”。

法律秩序是现代社会基本结构的根本表征。罗尔斯在将符合正义要求的社会基本结构作为评判“应得”的制度化标准时,实际上仅仅认可了法律上的“应得”,却由此排斥了道德上的“应得”。而且,罗尔斯在使用德语词汇“Recht”(正当、法律、权利、法权等)一词时强调的是Recht所具有的“先于应得”的内涵。此时,在正义的关切范围之内,就已经没有道德上的“应得”了。这一点是完全符合罗尔斯的“正当优先于善”这个理念的。这样一来,道德上的“应得”就只是多元的善观念的文化表征,是一种“背景文化”(background culture)。关于这一点,凯克斯指出:“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平等主义的。他试图提供对应得在其中不起重要作用的正义概念的一种解释。”这也就是说,尽管罗尔斯的道德性正义希望解决的是“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问题,并且具有平等主义的意义,但是这种道德性正义并没有与道德上的“应得”建立起必然的直接性联系,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这也就是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批判了道德应得,但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又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道德应得的重要原因。

如果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角度来看,道德应得最终解决的是:当人们接受了应当得到的分配之物时,人们能否真正做到“心安理得”。在罗尔斯看来,“作为公平的正义”鼓励人们“使这些天赋发挥作用,以便既为其他人的善也为自己的善做出贡献”。而且,只有以这种实现自然天赋的方式获得的东西才是“应得”的。而自然天赋的“应得”只能在两个正义原则的前提下才得以成立,此时的“应得”与合法期望是一致的。由此可见,罗尔斯之所以会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同意道德应得,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在他看来道德应得可以鼓励拥有天赋的个人发挥其应有的善的作用,而不是将这种应有的善的作用扼杀在摇篮之中,让其不能发挥功能并做出应有的贡献。如果说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拒绝“应得”是为了解决平等的、公平的分配正义问题,那么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中接受道德应得则是为了规避在所谓的平等分配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的让那些具有天赋的个人因为得不到应得的公平分配,就拒绝“既为其他人的善也为自己的善做出贡献”的问题。如果社会中有天赋的个人因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分配原则的存在而没有得到其应得的公平分配,从而拒绝“既为其他人的善也为自己的善做出贡献”,这显然也是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道德性正义的分配理念所不愿看到的结局。

道德性正义之所以必要,其中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人自出生以来便会遭遇自然性差别,而且正因为存在自然性差别,人类才需要道德性正义。倘若人与人之间并不存在自然性差别,人类就不需要将道德性正义引入道德实践与政治实践中以维持人类社会的存续。在自然性差别存在的情况下,不仅秩序性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需要,而且道德性正义也会发挥作用。柏拉图对于秩序性正义的反思,最终是希望维护自然性差别,这也是他的等级制思想产生的由来。柏拉图秩序性正义的提出是对自然性差别加以反思的结果,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思想是对柏拉图思想的超越,它使人们看到建立道德性正义的理念可以使建立在自然性差别基础上的道德性正义也成为政治哲学的反思对象。在柏拉图那里,正义概念的基本内涵是所谓的金人、银人、铁人、铜人“各尽所能、各司其职”“恰到好处”,从本质上说是希望社会上有差别的个体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但是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提出则表明需要用道德性正义的方式来改变柏拉图的秩序性正义所带来的等级制。

三、道德性正义与社会包容

无论是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还是在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中,人们都可以看到对于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性差别的强调。而且,在柏拉图那里甚至由关于正义的理解得出了等级制思想,这种等级制思想也受到后人如罗素、波普尔等人的严厉批评。但是从罗尔斯由秩序性正义最终引申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思想来看,对于罗尔斯来说,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性差别只是作为“无知之幕”遮蔽下的客观的社会现实,而针对这种社会现实,人们应该做的就是进行好的社会制度设计,从而实现更好地保护弱者、贫困者、最不利者等,而不是让柏拉图主张的“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这一情形得以出现。因此,通过承认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性差别,罗尔斯最终使人们看到了通过好的社会制度设计实现社会包容的重要性。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思想的提出,让人们对道德性正义与社会包容之间紧密的内在联系有了深入的理解,同时这也深刻地表明社会包容已成为道德性正义的核心内容。正因为这个原因,在把握道德性正义的重要意义时,将社会包容这一维度纳入其中是必要的。

英国学者莱斯诺夫曾说:“我认为,构成原初状态的唯一道德就是由无知之幕所保证的平等;体现在罗尔斯正义原则中的道德是对正当的(与不正当的)不平等的规定。”从这段论述可以看出莱斯诺夫实际上也承认了罗尔斯眼中的两个差别原则:一个差别原则承认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性差别,即主张自然性差别原则,而且这是“由无知之幕所保证的平等”;另一个是正义原则实施中的道德意义上的正义性差别原则,是对在分配中实施“正当的(与不正当的)不平等的规定”。这两个差别原则是紧密相连的。由于存在“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原则,所以需要用道德性正义下的正义性差别原则对其加以修正,从而使社会呈现出人与人之间相互包容的局面。用道德性正义下的正义性差别原则的参与积极地修正自然性差别中的不平等,从而保证平等,而不是加大“无知之幕”状态下的自然性差别,因此,这种道德性正义意义上的修正最终提倡的是社会包容,而不是霍布斯强调的“人对人皆豺狼”之类的丛林法则。诺齐克曾在批评罗尔斯时强调:“一旦无知之幕被撤除,就不要指望差别原则(或者罗尔斯整个的普遍正义观)会被所有理性的、关心自我利益的人所接受。比之于一个契约性的完全自由的经济交换体系(即一个没有政府干预的市场),差别原则(有意地)使社会中资质较差者的处境变得更好,而使资质较优者的处境变得更为恶劣,因此,它不会被资质较优者当作一个社会契约的条款加以接受。”可见,诺齐克希望告诉人们:道德性正义下的正义性差别原则是以承认“无知之幕”状态下的自然性差别为前提的,一旦这个前提没有了,理性的、关心自我利益的人是不会接受罗尔斯正义观的,即不会通过正义性差别原则的方式重新进行利益分配。但是很显然,“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这个前提是不可能消失的,所以,人们只能接受以道德性正义下的正义性差别原则的方式来进行利益的二次分配。

对于罗尔斯来说,社会基本结构属于正义的对象或主题。更进一步说,正义的对象或主题是社会主要制度怎样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而这决定了对社会合作中产生的利益进行分配的方式。正是基于此,他提出了制度原则对个人原则的优先性主张。罗尔斯认为,制度的正义性就体现在它既维护了整体的伦理秩序,又维护了个体的道德自由。制度将道德辩护与伦理关怀统一了起来。所以,罗尔斯是制度伦理学的重要开创者。罗尔斯的深刻性就在于他虽然承认“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但罗尔斯并不由此认为它必然带来对于柏拉图所说的等级制的承认,如果拥有围绕道德性正义而展开的好的制度设计,人们反而可以设计出社会包容的示范样本。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道:“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表面上看,这是在阐明正义社会中的平等问题,但实质上罗尔斯是用正义的名义反对功利主义强调的“多数人原则”。同时,也正是在反对功利主义的过程中,罗尔斯认为应当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去维护以不平等的正义分配形式存在的道德性正义。这种道德性正义的表现形式就是他在书中提到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它所带来的就是社会包容,即通过向弱者倾斜的方式让不平等的正义分配原则得到贯彻,从而让弱者得到更大限度的包容。为了提升公平性,罗尔斯通过提出差别原则为在道德上进行差别性对待设置了两条底线:一条是对基本善的分配,另一条是最大受损者的状况不能变得更差。很显然,这两条底线都是为实现社会包容服务的。

四、余论

虽然正义与秩序相连,柏拉图的正义概念体现出明显的秩序性正义特征,但关于正义,实际上需严格区别出秩序性正义与道德性正义。只有做出这种区别,人们才能更加充分地理解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提法的重要意义及其与道德性正义之间紧密的内在联系。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提出是建立在“无知之幕”基础上的,而“无知之幕”予以正视的恰是人与人之间自出生起就存在的自然性差别。在“无知之幕”这一提法下,人们能够深入地认清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性差别不仅是人无法改变的,而且也是一种不可知的存在。因此,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提法的关键性意义就在于,它是解决由自然性差别带来的不公平的重要举措,体现出道德性正义的特点。经过罗尔斯的解读可以看到,正因为人与人之间自出生起就与自然性差别相关,所以我们需要借助具有道德性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来改变这种局面,让更多的弱者得到包容。这也是罗尔斯正义观的最终落脚点是社会合作与社会包容的重要原因。

关于罗尔斯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以往人们只注意到其对差别原则的说明,更加强调的是其中蕴含的分配正义。但严格说来,道德性正义下的差别原则(即“作为公平的正义”),是通过正视“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原则而对其采取的必要的矫正与规定。在罗尔斯那里,前者是后者的重要前提,如果没有前者,后者便难以成立。早在18世纪中叶,休谟就在其著名论著《人性论》中指出,“正义和非义的感觉不是由自然得来的,而是人为地(虽然是必然地)由教育和人类的协议发生的”,这种倾向于“补救的方法不是由自然得来,而是由人为措施得来的”。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桑德尔针对休谟的上述观点做出解读,在他看来,从中可以看到正义的补救性质蕴含着一系列至少具有同样重要性的美德。因此,当我们面对罗尔斯主张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时,不仅应当看到其作为道德性正义的存在意义,同时还应当看到的是其所具有的矫正、规定与补救意义。这种矫正、规定与补救的程度越高,表明“作为公平的正义”越具有鲜明的社会价值,体现了分配正义的存在及其意义。

如果从道德性正义、自然性差别以及社会包容三者紧密相连的角度来看,罗尔斯对于“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分析,表明一方面我们需要承认秩序性正义对于道德性正义的基础性意义,另一方面我们又需要看到道德性正义是高于秩序性正义的。从柏拉图的正义观来看,秩序性正义是建立在自然性差别的基础上的,这说明我们需要看到秩序性正义对道德性正义的基础性意义。在柏拉图那里,秩序性正义与自然性差别是直接的同一关系。秩序性正义的意义在于通过秩序将散乱的个体整合为一个共同体。从人类正义观的发展史上看,柏拉图对于秩序性正义的揭示具有开端性意义。之所以说道德性正义是高于秩序性正义的,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冲破秩序性正义束缚的意义。当正义将秩序的框架确立之后,会显现出各种自带的局限性,会形成各种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此时,道德性正义就出场了。道德性正义的功能及其重要性就凸显出来。从社会秩序的角度看,之所以正义是重要的就在于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因此,在麦金太尔看来,“正义既不属于这个等级也不属于那个等级,也不属于各个等级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是与整个社会的运转有关”。人类社会自始至终都无法摆脱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性差别(如身体、智力、社会地位、社会出身等),这便意味着秩序性正义与道德性正义始终会与人类社会如影随形。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如果没有“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作为公平的正义”是难以有其存在理由的。这里的公平直接指向对“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的修正,其所表明的是如何让“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通过分配正义而得到修正。只有进行这样的修正,“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才能向更为公平的方向发展,而不至于让其持续保持不公平的发展态势,出现恶性循环局面。例如,让贵族世袭制延续下去就是在维持一种不公平,这样可能会导致贫富分化成为人们必须接受的一种客观事实而难以改变。概言之,在罗尔斯所说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之中,公平与正义之间其实并不是等同性关系,公平的意义只是在于它能够帮助实现正义,而并不表明它就是正义本身,这即是说,实现正义是需要公平的方法来辅助的。并且,这里的公平是以能够修正“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为依据的,就是说,应当认清这种公平并不是没有客观依据的。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所涉及的公平必须是有据可依的,它需要建立在对“无知之幕”下的自然性差别加以修正的基础上,否则所谓的公平就是空口无凭甚至是信口开河。

 

附本文题录

1. 欧阳英:《道德性正义、自然性差别与社会包容——关于正义本质的一种分析》,《社会科学辑刊》2024年第5期。

2. 欧阳英.道德性正义、自然性差别与社会包容——关于正义本质的一种分析[J].社会科学辑刊,2024(05):86-92.

原载:《社会科学辑刊》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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