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春寿:原初状态:从契约到建构——兼论正义与“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条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00 次 更新时间:2025-04-27 21:10

进入专题: 《正义论》   原初状态   社会契约   建构主义   罗尔斯  

惠春寿  

 

摘 要:对原初状态的论证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环节,但它在不同阶段却分别被描述为社会契约和建构主义,这些不同描述实则体现了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不断改造。作为契约的原初状态没有预设任何的实质个人观念,它既证成了正义原则,又证成了与之相应的康德式个人观念。作为建构主义的原初状态则依赖于这种个人观念,只能初步证成正义观念,充分的证成还需要重叠共识的理念。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复杂论述表明,他并没有让正义原则单向度地取决于康德式自由平等人观念,相反他致力于解释社会应该成为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机制。由此,正义理论不仅是对“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条款是什么”的回答,还是对这个问题本身的沉思,它体现了罗尔斯对“什么样的(社会)生活值得一过”的解答。

关键词:罗尔斯;原初状态;社会契约;建构主义;康德式个人观念

 

众所周知,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主要是通过原初状态的论证被确立的。但是,原初状态的论证在罗尔斯不同时期的文本中却有不同描述。在《正义论》中,原初状态被归属于社会契约论的传统,正义原则据此是“一种在恰当定义的初始状态中产生的原初协议的结果”(Rawls, 1971, p.118),原初状态则是对“这种初始选择状态的最好的哲学解释”。(ibid.,p.18)随后,原初状态变成了道德建构主义的一个环节,“通过展示良序社会中作为道德人的公民如何理想化地为自己社会选择正义这一首要原则来发挥作用”。(Rawls,1980,p.420)最后,罗尔斯又主张原初状态是政治建构主义,因为它诉诸的个人观念是植根于公共政治文化的。(cf. Rawls, 2005, pp.99-101)不过,虽然原初状态的论证经历了从契约到建构的变迁,但它的实质内容则一以贯之:无知之幕背后的各方依然是理性利己、相互冷淡的;依然只知道关于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不知道关于自身的特殊事实;依然遵循最大最小化原则进行不可撤回的终极选择;依然会选择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所以,不论原初状态被描述为契约还是建构,它似乎都以相同的方式证成了相同的正义原则。由此,罗尔斯的研究者们大多无视关于原初状态的不同命名的差别,认为契约和建构不过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经常不加说明地对它们进行互换使用。

本文试图对以上做法提出质疑,论证当罗尔斯提出建构主义时,他其实是在改造原初状态,把《正义论》中不依赖于康德式个人观念(Kantian conception of person)的原初状态改造为对这种实质个人观念的表达。也就是说,本文将主张,作为社会契约的原初状态与作为建构主义的原初状态存在重要差别:前者无需诉诸任何特殊的个人观念;后者则不仅预设了康德式个人观念,而且就是为了表达这种个人观念而设置的。这种差别意味着,《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是外在于正义观念(the conception of justice)的:无知之幕背后的各方不仅独立地选择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还选择了这种原则背后的康德式道德人(moral person)观念;《正义论》之后的原初状态则不然,它变成了内在于正义观念的一个环节,只能证成正义原则,不能证成与之相应的个人观念。罗尔斯因此在其后期哲学中赋予了重叠共识证成的功能,希望以此补充原初状态的论证。原初状态从契约到建构的转变表明,罗尔斯并没有把自由平等人观念看作不变的前提和出发点,相反,他认为这种康德式个人观念和正义原则一样都需要被证成。正义理论由此不止是对自由平等人应该如何分配社会资源的回答,更是对人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和过什么样的社会生活的探索。同时,正义理论还体现了罗尔斯对“什么样的(社会)生活值得一过”的反思和解答。

一、《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

《正义论》的主要目标是用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取代功利主义。为此,罗尔斯针对功利主义提出了一系列批评:它没有认真对待人际分离;它依赖于人类生活中的偶然因素;它允许社会成员之间较大的不平等……但严格来说,这些批评还不属于真正的证成(justification),因为不同的道德理论总会有不同的道德特征,并可以基于这些特征被认为是优先于其他理论的。比如,功利主义者也可以批评罗尔斯忽视了其他动物的道德地位。所以,要想真正证成一种理论,而不只是彰显它区别于其他道德理论的独特之处,我们就必须先确定一个能不偏不倚地比较这些理论的恰当视角。罗尔斯对此当然非常清楚,他强调:“证成是从讨论各方共同持有的立场开始的……对正义原则的论证应该从一些共识开始,这是证成的本质。”(Rawls, 1971, pp.580-581)罗尔斯也曾多次提到,上述对功利主义的批评其实只是比较性的评论,“所有论证,严格来说,都是按照原初状态中怎样选择才是理性的来构造的”。(ibid., p.75)不仅如此,罗尔斯还强调,原初状态之所以是证成正义观念的恰当视角,是因为它整合了“被广泛认为适合于约束人们采纳道德原则的条件”。(ibid., p.584)这意味着,罗尔斯在构造原初状态时诉诸的理由必须是包括功利主义在内的所有道德理论都承认的一般条件。

那么,原初状态究竟是依据哪些主张被设计的?一个常见的回答是,罗尔斯依据康德式道德人观念设计了原初状态。比如,有学者认为,“协议要想公平,各方就必须保持严格一致,即,仅仅被表征为缺乏具体特征的自由平等的道德人。原初状态的各种特征都与这种个人观念紧密相关”。(Freeman, 2007b, p.143)还有学者指出,“在《正义论》中,原初状态的功能是表达道德人观念……它发挥这种功能是因为表达道德人观念就是罗尔斯设计它的目的”。(Weithman, 2015, p.225)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原因有两方面。

首先,《正义论》中原初状态的绝大多数设置都建立在非道德的考虑之上:各方的理性利己和相互冷淡是为了刻画正义的主观环境;他们遵循最大最小化原则是因为这是最符合工具理性的选择原则;社会基本善是任何理性生活计划都需要的万能工具,“并不预判人们想要选择成为什么样的人”。(Rawls, 1971, p.260)唯一的例外是无知之幕。许多学者认为,罗尔斯之所以通过无知之幕屏蔽了人们关于自己以及自己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是因为这些信息表达的是道德上偶然的(contingent)事实。但为了解释这些事实是偶然的,他必须预设某种“本体自我”(the noumenal self)的立场,即康德式道德人观念。根据这种观念,人们选择、修改和追求善观念的道德能力和出于正义原则而行动的道德能力共同构成了他们的本质,所有外在于这两种道德能力的事实都是偶然的。不仅如此,康德式道德人观念还意味着人们对于排除各种偶然事实的影响,单独出于自己道德本质而行动具有最高阶的利益(the highest-ordered interest),而无知之幕正是为了实现这种最高阶的利益,因为它是服务于道德人的自主而被设置的。

但是,无知之幕的设置也可以不诉诸康德式道德人观念得到证成。我们可以思考一下,正义原则旨在调节社会成员相互冲突的竞争性主张,它必须区别于他们基于谈判优势形成的力量平衡,因为那样无异于承认接受现实生活中实力对抗的结果本身就是正义的。由此,对正义原则的选择需要避免诉诸讨价还价。可是,要想消除人们讨价还价的基础,就必须对他们掌握的信息进行限制。至于为什么要施加如此厚的无知之幕,使人们不仅无法获得自己的个人信息,还不能知道自己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则是因为一些实用的考虑。比如,正义原则的首要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社会基本结构不仅决定了人们收益、负担的分配,还决定了社会地位应该被如何划分;正义原则普遍地适用于所有具有正义环境的人类社会。这些都决定了人们应该对自己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比如对其文明水平也保持无知。所以,基于公平和实用的考虑,即便不要求正义原则应该是人们独立于偶然事实自主选择的结果,无知之幕的设置也可以得到证成。这也意味着,正义原则将是那些约束所有道德理论的一般条件相互制约、平衡之后的合力产生的结果,不是对独属于康德主义的特殊个人观念的表达。

其次,罗尔斯也有很好的理由反对基于康德式个人观念来设计原初状态。他认为,不同道德理论往往拥有不同的个人观念,但社会系统会“塑造公民的志向和追求”,“部分地决定他们是什么样的人和想成为什么样的人”。(Rawls,1971, p.259)所以,在决定采纳什么样的个人观念之前,我们反倒需要考虑支配社会系统运行的正义原则应该是什么样的,因为是“正义原则确定了社会、经济制度必须尊重的独特的个人理想”。(ibid., p.261)既然如此,原初状态的设置就不应该诉诸道德人观念,这样不仅倒果为因,还会使原初状态失去评价不同道德理论的资格。既然它已经预设了为康德主义所独有的个人观念,它就只是“通过展示康德主义者会选择康德主义而非功利主义来反对功利主义”(Scheffler,1979,p.401)的论证。但按照罗尔斯自己的期许,这种论证是不足以证成正义原则的,因为它没有从讨论各方共同持有的主张出发。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理由,笔者认为,在设计原初状态时,罗尔斯不仅可以而且应该避免诉诸康德式道德人观念。当然,罗尔斯的确说过,“原初状态的描述解释了本体自我的视角,解释了成为自由平等的理性人意味着什么……可以被看作对康德自主和定言命令的程序性解释。”(Rawls, 1971, pp.255-256)但这只是理解原初状态的一种方式,不是对原初状态本身的论证。“罗尔斯并没有使用康德的洞见来论证自己理论的可接受性,他只是指出自己的理论与这些洞见是一致的。”(Raz,p.130)同样,尽管罗尔斯在稳定性论证中明确提出并诉诸康德式道德人观念,但他承认,“正义原则的主要基础已经被给出了,现在我们只是在检验这种业已被采纳的观念是否可行”。(Rawls,1971,p.504)由此《正义论》的稳定性论证并未承担证成正义观念的功能,它只是在解释已经得到独立证成的正义原则在应用于良序社会时不会发生自我倾轧。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区分“正义原则据以被证成的理由”和“正义原则可以实现的理想”。罗尔斯并不否认,当正义原则在良序社会得到施行后,它能够逐步使社会成员接受和认可康德式道德人观念,这也是他在稳定性论证中诉诸这种个人观念的主要理由。但也正因为这样,个人观念才只是正义原则可以实现的理想,不是它的证成理由。毕竟,给定个人观念是由社会系统塑造的这一事实,其他正义原则也会使人们接受和认可另外一些个人观念,进而实现与作为公平的正义不同的道德理想。所以,康德式道德人观念就像人的尊严、内在价值等一样,是“正义理论可以展示,但不能以之为起点的道德理念。”(ibid.,p.586)我们也因此应该承认,“在《正义论》中,个人观念最多只有派生地位。原初状态中的选择产生了正义原则,正义原则反过来可以被用于确定一种‘有偏袒的(partial)个人观念’。个人观念不是正义理论的基础,而是其结果。”(Galston, p.496)

二、个人观念的必要性

上一节的论证表明,《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不是依据康德式道德人观念设计的,因为原初状态要想真正发挥证成的作用,就必须只体现所有道德理论都承认并遵循的一般条件,而康德式个人观念恰恰不属于这种一般条件,它是被功利主义和许多其他道德理论所反对和拒绝的。就像罗尔斯注意到的:功利主义者并不把人看作有善观念和正义观两种道德能力,并以行使和实现这两种能力为最高阶利益的自主行动者,而是把人看作快乐等内在价值的被动载体,否认他们对自己长期的生活计划有更高阶的根本利益。(cf.Rawls,1974-1975,p.298)类似地,霍布斯主义者认为,人们只是在欲求特定目标和采取有效手段实现该目标的理性行动者,行使和满足正义感不是他们最高阶的利益。(cf. Lloyd,pp.24-33)就连同为康德主义者的奥尼尔也指出,直接用康德式道德人观念来设计原初状态是独断的做法,正义的起点应该是更加朴素的个人概念(the bare concept of person)。(参见奥尼尔,第264-268页)这些都再次表明:康德式道德人观念不是约束所有道德理论的一般条件,不应该成为原初状态的设置理由。

然而,罗尔斯的确在杜威讲座中以建构主义之名把原初状态解释为一个居间模型,并指出:“它的作用是在道德人的模型观念和正义原则之间建立联系……原初状态中各方的限制和对他们的描述都是在表征道德人的自由和平等。”(Rawls, 1980, p.520)罗尔斯为什么会重新引入自己原本应该排除的个人观念?根据他的解释,是塞缪尔·谢弗勒(Samuel Scheffler)的批评引发了他对原初状态的修改。(cf.Rawls,2005,pp.xxxii-xxxiii)由于谢弗勒的批评是针对罗尔斯和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的论战而提出的,所以我们需要先回顾这个论战。

罗尔斯曾经批评功利主义,认为它对收益和损失进行跨越人际边界的交易没有认真对待人际分离。(cf. Rawls,1971,pp.27-29)但帕菲特指出,罗尔斯的观点预设了较强的人格同一性标准,这种标准意味着:人格同一性本身就是个深刻的简单事实,不能被等同于心理和生理的持续性,它没有程度之分,是全有全无的。与之相反,帕菲特则认为,人格不过就是心理和生理的持续性,它有程度之分,允许现在的自我和将来的自我出现断裂。显然,给定这种较弱的人格同一性标准,不同生命体之间的隔阂本身将不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功利主义跨越人际交易的主张由此可以得到辩护。(cf.Parfit,pp.137-161)

针对帕菲特的批评,罗尔斯承认,自己和功利主义者的确使用了不同的人格同一性标准,但他认为,这两种标准在心灵哲学的范围内都是有效的,真正决定如何取舍的其实是道德理论及其所包含的个人观念。简单来说,功利主义持有的是容器人(container-person)的观念,它只把人看作快乐等内在价值的被动载体,否定个体对于自己终其一生的长期计划有更高的利益,这种观念由此决定了较弱的人格同一性标准。作为公平的正义则主张康德式道德人观念,认为人们对于自己长时段的理性生活计划有根本利益,因此主张较强的人格同一性标准。至于为什么应该采纳康德式道德人观念,而不是功利主义的容器人观念,罗尔斯重复了他《正义论》的主张:是正义原则在决定社会制度应该尊重的个人观念。他说:“那些在某种特定观念下成长起来的人们将会在特定阶段成为特定类型的人,并把它表达在自己的行动以及和他人的关系中……人们获得这种个人观念是社会合作的成就。”(Rawls,1974-1975, p.13)所以,在一个由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所支配的良序社会中,人们自然会逐步认同、接受康德式道德人观念,进而持有较强的人格同一性标准,反对功利主义漠视人际分离的做法。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帕菲特和罗尔斯的论辩本身还未触及原初状态的论证,因为《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不是依据任何实质的个人观念被设计的。不仅如此,正如本文上一节所解释的,罗尔斯也不把对功利主义漠视人际分离的批评看作对正义原则的证成,他认为,“所有论证严格说来都应该按照原初状态中的人会理性地选择什么来进行”。(Rawls,1971,p.75)所以,罗尔斯对帕菲特的回应在逻辑上是有效的:原初状态体现的是所有道德理论都承认并遵循的一般条件,这些条件不包含独属于康德理论的个人观念,它因此可以证成正义原则;这种正义原则在良序社会中得到施行以后,会逐步使人们接受并认可康德式道德人观念;这种个人观念将支持较强的人格同一性标准,并进而表明功利主义漠视人际分离是错误的。然而,谢弗勒注意到,当罗尔斯承认人格同一性的标准是由不同个人观念所决定时,他的确把康德式道德人观念引入了原初状态。谢弗勒指出,为了论证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会遵循最大最小化原则选择正义原则,罗尔斯要求它们必须高度厌恶风险,而各方之所以厌恶风险,是因为它们都知道自己拥有理性的长期计划,并且是作为家族的代表在为子孙后代进行一劳永逸的选择。(cf. Rawls, 1971, pp.167-170)显然,罗尔斯的论证已经预设了较强的人格同一性标准。现在,给定他关于人格同一性的标准是由个人观念所决定的主张,原初状态的设置也就不再独立于康德式道德人观念,相反它预设了这种实质的个人观念。(cf. Scheffler,1979,pp.397-400)

至此,我们已经解释了原初状态的设置并不如罗尔斯设想的那样能够独立于实质的个人观念。近来,在一篇回顾性的文献中,谢弗勒详细分析了罗尔斯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一系列论述和讲演,指出他当时的确愈发意识到康德式道德人观念的重要性,并一直在思考如何能够援引这种个人观念来补充和完善原初状态的设置。谢弗勒认为,尽管罗尔斯把触发自己重新思考原初状态的功劳归之于他的批评,但事实上,早在他提出批评之前,罗尔斯就已经“开始意识到个人观念对于描述原初状态的重要意义,并在德文版(《正义论》)中作过一些修改”。(qtd. in Scheffler,2023,p.126)我们也的确可以看到,罗尔斯在后来捍卫基本自由的优先性和解释平等的观念时,也都明确诉诸过康德式道德人观念。这些都表明,当罗尔斯在1980年的杜威讲座中不再用社会契约论来描述正义理论,而是提出康德式道德建构主义,主张自己的方法是“识别出某种特殊的个人观念,把它作为合理建构程序的一个要素,而建构程序的结果则决定了正义这一首要原则的内容”(Rawls,1980, p.516)时,他是在修改《正义论》的论证,把原本不依赖个人观念的原初状态改造成对康德式道德人观念的表达。

三、拯救原初状态的证成功能

上一节的论证表明,当罗尔斯提出建构主义的主张时,他偏离了《正义论》的初衷,把原本独立于个人观念的原初状态改造成对康德式道德人观念的表达。但《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之所以不诉诸任何实质的个人观念,是因为个人观念是正义原则的结果,不能提前用来证成正义原则。现在,既然罗尔斯已经承认原初状态是基于康德式道德人观念设计的,他还如何主张原初状态中各方全体一致的选择证成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毕竟,正如我们所解释的,原初状态要想发挥证成的功能,就必须只体现约束所有道德理论的一般条件,而康德式道德人观念恰恰不属于这种一般条件。由此,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改造和他关于证成应该从共识出发的主张出现了冲突。

罗尔斯当然知道诉诸实质的个人观念会危及原初状态的证成功能,他为此采取了“双管齐下”的策略作为回应。一方面,从杜威讲座开始,罗尔斯改变了正义理论的应用范围,把它从评价所有人类社会的阿基米德点变成了只针对现代西方社会的主张。另一方面,在杜威讲座之后,罗尔斯又对康德式道德人观念进行了重新表述,主张它不是关于人性的真理,而是植根于现代社会公共政治文化中关于公民的政治观念。这两方面的修改不仅引发和促成了他后期哲学的政治转向,还改变了原初状态在正义理论中的位置,值得我们深入考察。

首先,尽管有不少学者认为,《正义论》同样是针对现代西方社会提出的主张,它和罗尔斯后期哲学的区别不在于它们有不同的适用范围(cf.Quong,pp.154-155; Weithman,2011,p.11),但这种观点并不符合罗尔斯的文本。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主张自己寻求的是“评价社会系统的阿基米德点”。(Rawls, 1971, p.261)不仅如此,他还说,原初状态提供的是一种“不仅从全社会,而且从全时态的视角来审视人类境况”的“永恒视角”。(ibid.,p.587)然而,从杜威讲座开始,罗尔斯就放弃了这种抱负,转而强调自己不是要提出关于正义的哲学真理,而是要解决现代社会公共政治文化的内在困境。他声称,“我们不是在尝试寻找适用于所有社会——不论其社会和历史环境如何——的正义观念……我们的结论对于在更广大的社会语境下还有多少意义,那是另外一个独立的问题。”(Rawls, 1980, p.518)显然,给定这种相对谦逊的目标,实质的个人观念对于原初状态来说就不再是必须回避的禁忌了。从消极方面说,既然正义理论的目标已经不再是用契约论取代功利主义,那么原初状态的设置理由就不需要非得是功利主义也承认并遵循的。毕竟,罗尔斯现在主张的,不是功利主义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是它在实践中并不适用于现代社会。从积极方面说,既然罗尔斯旨在解决的是内在于现代社会公共政治文化的难题,那么他当然可以诉诸已经存在于这种文化中的基本理念。所以,尽管有不少学者认为罗尔斯不应该限制正义理论的适用范围,但从确保原初状态证成功能的角度来看,这种限制却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罗尔斯也在重新修改对康德式个人观念的描述,使之能更加匹配现代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他最后的结论是,虽然原初状态的确是依据康德式个人观念被设计的,但这种个人观念不是关于人性的哲学真理,而是关于政治公民的个人观念。这里的不同在于,前者是一种非常厚实的伦理主张,它不仅主张社会成员因为具有正义感和善观念两种道德能力所以是自由和平等的人,还主张使用和发展这两种道德能力是人们最高阶的利益。作为哲学真理的个人观念由此蕴含着自主的生活方式——它主张人们“要成为长期生活计划的创造者,这种计划是他们按照自己认为恰当的理由制订的,不受制于世界的偶然和无常”。(Weithman, 2011, p.217)后者则是植根于现代社会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政治公民的集体自我认同,它主张的自由和平等都是人们作为公民的自由和平等,与他们的个人认同无关。所以,即便人们的个人认同发生突然的剧烈改变,以至于“我们可能会说我们已经不再是原来那个人了……这样的转变也对我们的公共身份和制度认同没有任何意味”。(Rawls, 2005, p.31)因此,正义感和善观念这两种道德能力也不再是最高阶的利益,而只是较高阶的利益(higher-ordered interests),它们需要和人们的其他价值理念进行平衡,通过赢得这些价值理念的支持来获得优先性。作为政治公民的个人观念对于不同生活方式是不持立场的(freestanding)。

基于以上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当罗尔斯在后期哲学中把原初状态进一步描述为政治建构主义而不是道德建构主义时,他其实是在表明,自己诉诸的康德式个人观念并没有超出现代社会公共政治文化的范畴。它虽然在实质内容方面与康德的观点是一致的,但不是因为康德主义,而是因为现代社会独特的公共政治文化被采纳的。现在,给定正义理论的目标是解决现代社会公共政治文化的内在困境,诉诸这种公民观念来设计原初状态当然不会妨碍原初状态继续发挥证成的功能。

四、原初状态在正义理论中的位置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如何通过“双管齐下”的策略在诉诸实质个人观念的同时确保原初状态继续发挥证成的功能。但“双管齐下”的策略也是有代价的,因为它削弱了原初状态的效力,把它从对正义观念的全部证成变成了需要重叠共识的理念来补充、支持的初步(pro tanto)证成。换句话说,伴随着罗尔斯后期哲学的转向,正义理论的证成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理解这种变化,我们需要再次注意,《正义论》中的稳定性论证是不承担证成功能的,它只是对正义观念在良序社会中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正如本文第一节所强调的,《正义论》主张,“所有论证,严格来说,都是按照原初状态中怎样选择才是理性的来构造的”。(Rawls,1971,p.75)由此那种诉诸康德式道德人观念的稳定性论证只是“正义原则可以实现的理想”,不是“正义原则据以被证成的理由”。然而,在罗尔斯后期哲学中,重叠共识不仅是对正义观念的稳定性论证,还是对它的充分证成和公共证成。罗尔斯说,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应该通过两个阶段的论证才能真正得到证成:第一个阶段是原初状态的论证,它提供了对正义观念的初步证成;第二个阶段则是重叠共识的理念,它通过表明正义观念能够赢得所有合理整全学说的支持对它进行了充分的证成。(cf. Rawls,2005,pp.385-387)

罗尔斯为什么赋予稳定性论证以证成的功能?答案依旧和他对原初状态的改造有关。我们可以注意到,《正义论》中的罗尔斯从来没有严格区分过正义原则和正义观念。原初状态中各方既选择了具有明确内涵、要求人们遵循的正义原则,也选择了这些原则背后的价值理念,即正义的观念。这种含混不足为奇,因为《正义论》中的原初状态不是依据任何实质个人观念设计的,它只体现约束所有道德理论的普遍条件。因此无知之幕背后的各方不仅选择了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还选择了与这种原则相匹配的康德式个人观念。原初状态的论证是外在于正义观念的,它足以确立正义观念的有效性。

然而,当罗尔斯开始诉诸康德式个人观念来为原初状态奠基时,正义原则和正义观念的区分就变得重要了,因为个人观念虽然不属于正义原则,却是正义观念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由此原初状态的论证内在于正义观念,它只是通过建构主义的程序确定了这种正义观念的实质内容,不能证成其前提和预设。“在这种建构主义中,被建构出来的是什么?答案是政治正义观念的内容。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这种内容就是原初状态中各方所选择的正义原则。”(Rawls,2005,p.103)“只有确定政治权利和正义之内容的实质性原则才是被建构的。程序本身只是把基本的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实践理性的原则和正义观念的公共角色作为出发点进行了展示。”(ibid., p.104)这也意味着,原初状态只是正义观念内部的自我澄清,它虽然提出了可供人们遵循的、确定的正义原则,但不足以反过来表明正义观念的有效性。毕竟,对于现实的社会成员来说,作为政治公民的个人观念只是他们诸多价值理念中的一个部分而已,基于这种观念所建构的正义原则是否真的值得遵循,还需要他们对其从整体上进行考察,看看自己所持有的其他价值理念是否也支持这种个人观念和正义原则。重叠共识的理念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发挥了不可或缺的证成作用。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改造也因此不仅改变了它在正义理论中的位置,还促成了正义理论证成结构的变迁。

不过,虽然随着实质的个人观念被引入原初状态,正义理论的目标、适用范围和证成结构都发生了变化,但罗尔斯最基本的问题意识却是一以贯之的:他试图证成的不止是调节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更是包括自由平等人观念在内的正义观念。不同之处只是,在《正义论》中,这种康德式个人观念是和正义原则一起通过原初状态中各方的理性选择被证成的;在《正义论》后,由于原初状态本身预设了康德式个人观念,对个人观念的证成不是由原初状态来完成的,而是通过重叠共识来实现的。但无论如何,个人观念和正义原则一样,都是罗尔斯试图证成的对象。

五、正义不只是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条款

长期以来,国内外学界一直把自由平等人观念视作罗尔斯政治哲学的核心和出发点,认为它“以维护、发展个人(的道德能力)为宗旨……一方面申论自由主义赋予个人的核心价值地位,另一方面则推导这种价值要透过什么样的制度来维护和落实”。(钱永祥,第48页)不少学者甚至主张,正义理论就是在回答“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条款是什么”,它的有效性也只取决于“自由平等的人们能够接受什么样的公平合作条款”。那些不承认这种预设的人将是不讲理的人(unreasonable persons),而不讲理的人是没有资格决定正义理论的有效性的,他们从一开始就不是罗尔斯的证成对象。(cf. Dreben, pp.328-329; Quong, pp.142-145)然而,通过考察原初状态从社会契约到建构主义的转变,我们已经证明,罗尔斯并没有把自由平等人观念看作不证自明的论证起点和规范前提,相反他认为,这种个人观念和正义原则一样都是需要被证成的。因此,正义理论不只是对“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条款是什么”的回答,更是对这个问题本身的反思和辩护,它其实是在解释:我们为什么应该以自由平等人的身份进行公平合作?

在这里,我们必须再次注意正义原则和正义观念的区分。正义原则只是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主张,它对社会成员应该获得或承担的基本权利、义务、利益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却没有涉及这些成员会如何看待自己和自己所处的整个社会。正义观念则具有更广泛的内涵,它除了正义原则这种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实质主张,还包括这种原则蕴含或推崇的个人观念。罗尔斯说过,“要始终牢记,个人观念是政治和社会正义的一个部分,这一点非常重要。”(Rawls, 2005, p.369)不仅如此,他也早就注意到,不同的正义原则除了会鼓励社会成员接受和支持不同的个人观念,还体现了对人类社会的不同理解。比如,功利主义非但拒绝承认康德式道德人观念,还把社会视为“为了最大程度地满足(由不偏不倚的观察者从诸多个体既定的欲望系统中建构而来的)欲望系统而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率管理的机制”。(Rawls, 1971, p.33)类似地,优绩主义(meritocracy)认为,人类社会其实不是旨在推进所有人利益的合作机制,而是个体基于自己天赋和努力争夺更多社会资源的竞争机制,社会成员因此不仅是合作者,还是竞争者。还有一些理论则强调,社会成员的合作不是为了推进彼此的利益,而是为了实现更卓越、崇高的目标,人们的社会关系和收益也应该依据这些外在于合作的目标来进行确定。(cf. Schneewind, pp.152-155)由此,这些理论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不同不仅在于它们主张以不同的方式分配社会资源,还在于它拒绝把社会视为公平的合作体系。

既然功利主义(还有许多其他理论)从一开始就没有分享自由平等人和社会合作的观念,罗尔斯就不应该只满足于论证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对“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条款是什么”的恰当回答,因为这个问题根本不是所有正义理论都必须回答的,它毋宁说只是罗尔斯专门针对作为公平的正义提出的特殊问题。这也意味着,真正决定正义理论有效性的其实不是“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条款是什么”,而是人类社会是否应该成为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体系。由此正义理论的背后是类似这样的问题:社会成员是否应该成为相互尊重和友爱的合作者,而不是需要彼此提防的竞争者或敌对者?他们是应该以平等的资格来分配社会资源,还是可以把它看作对特定天赋、品格或个人努力的激励?

不少学者都注意到,许多人类社会并不真的是旨在推进彼此利益的合作机制,比如奴隶社会中奴隶只是在被奴隶主剥削,而不是在和奴隶主合作。(cf. Wolff, pp.77-79;Bertz,p.131)所以,当罗尔斯主张社会是旨在推进所有人利益的合作机制时,他不是在客观地描述人类社会的运行机制,而是在提出正义原则应该致力于实现的道德理想。同样,当罗尔斯主张康德式个人观念时,他也不是在主张社会成员依其天性必然是自由和平等的,而是在解释正义原则会鼓励人们按照什么样的方式理解自我和他人。正如本文所指出的: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在得到公共施行后是会发挥教育作用的,“公民们将会意识到并被教育接受这种观念。他们会获得前所未有的新的方式对待彼此。实现公共性条件就是实现这样一个社会世界:公民理念将会被习得,并激发成为某种特定类型的人的有效欲望。”(Rawls, 2005, p.71)这也是罗尔斯为什么把社会基本结构视为正义理论首要主题的原因。对他来说,社会基本结构除了分配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还“会对人们的生活前景和他们能够期望自己成为什么样的人产生影响”。(Rawls, 1971, p.7)所以,罗尔斯会同意,

自我不是潜存于人类理性之中的,等待哲学的反思独立发现的观点。它是由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基本社会制度来塑造的。正义理论必须做的一个工作就是分辨正义制度将会鼓励的自我观点,并把它和正义原则联系起来。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做的工作之一就是,把这种自我观念教育给它的成员,因为正义社会的稳定性依赖于社会成员们想要满足这种自我观念。(Weithman, 2011, p.259)

这也意味着,正义理论的有效性不在于它体现、符合或表达了任何一种在先的个人观念,而在于它从整体上传达的那种社会理想。它也因此不只是关于自由平等的个体如何分配社会资源的主张,更是对“什么样的(社会)生活值得一过”的探索和解答。诚然,罗尔斯的解答是否成功,这是另外一个可以被质疑和探讨的问题。但至少在理解和评估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时,我们除了应该关注它如何解决了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问题,还应该关注它在整体上传达的那种相互友爱、平等互惠的社会形态。换句话说,我们应该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看作他对“什么样的(社会)生活值得一过”的探索和解答。

 

参考文献

[1]奥尼尔,2013年:《理性的建构:康德实践哲学探究》,林晖、吴树博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钱永祥,2020年:《动情的理性:政治哲学作为道德实践》,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3]Beitz, C., 1999, 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4]Dreben, B., 2003, “On Rawls and Political Liberalism”, in S.Freeman (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5]Freeman,S.,2007a,“The Burdens of Public Justification: Constructivism, Contractualism, and Publicity”, in Politics, Philosophy & Economics 6 (1).

2007b, Rawls, New York: Routledge.

[6]Galston,W.,1982, “Moral Personality and Liberal Theory: John Rawls's ‘Dewey Lectures’”, in Political Theory 10(4).

[7]Kaufman, A., 2012, “Rawls and 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Kantian Review 17(2).

[8]Lloyd, S., 2023, “Taillight Illumination: How Rawlsian Concepts May Improve Understanding of Hobbes's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P. Weithman (ed.), Rawls's ‘A Theory of Justice’ at 50,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9]O'Neill, O., 2003, “Constructivism VS. Contractualism”, in Ratio 16(4).

[10]Parfit, D., 1973, “Later Selves and Moral Principles”, in A. Montefiore (ed.), Philosophy and Personal Relations,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1]Quong, J., 2011, Liberalism without Perfec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2]Rawls, J., 1971, A Theory of Justice, original edi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4-1975, “The Independence of Moral Theory”, in Proceedings and Addresse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 48.

1980, “Kantian Constructivism in Moral Theory”, 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77(9).

2005, Political Liberalism, expanded edition,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3]Raz, J., 1986,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4]Scheffler, S., 1979, “Moral Independence and the Original Position”, in Philosophical Studies 35(4).

2023, “Moral Independence Revisited: A Note on the Development of Rawls's Thought from 1977-1980 and Beyond”, in P.Weithman (ed.), Rawls's ‘A Theory of Justice’ at 50,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5]Schneewind, J.B.,2010, “The Divine Corporation and the History of Ethics”, in Essay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6]Taylor, R., 2011, Reconstructing Rawls: The Kantian Foundations of Justice as Fairness, University Park, PA: The Pennsylvania University Press.

[17]Weithman, P., 2010, Why Political Liberalism?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Tur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Stability and the Original Position from Theory to Political Liberalism”, in T. Hinton (ed.), The Original Posi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Wolff, R., 1977, Understanding Rawls: A Reconstruction and Critique of A Theory of Justice,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作者简介:惠春寿,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副教授,浙江大学哲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哲学、规范伦理学和实践理性问题的研究。著有《公共证成与美好生活:政治至善论的新路径》(江苏人民出版社,2019年),在《哲学研究》《世界哲学》《哲学动态》等发表论文多篇。目前致力于重新解释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和探索公共理性的多元形态。

来源:《哲学研究》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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