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聪:辩证法对象的嬗变:从康德、黑格尔到马克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290 次 更新时间:2024-03-20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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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士聪  

 

摘 要:康德把辩证法的对象定义为超验领域中的理念,认为人类理性通过辩证法的演绎所获得的理念不是真理而是幻相。康德通过幻相的辩证法证明,理性运用知性范畴不能把握理念,从而导致形式与内容的二元对立。黑格尔认为作为辩证法对象的理念是一切领域中的最高真理,但理念并不是理性进行推理的结果,而是自在自为的存在。黑格尔通过理念的辩证法演绎实现了形式与内容的统一,这种统一“和解”了社会内部矛盾。马克思否定了神秘的理念,认为辩证法的对象是人类通过实践实现的“自由人联合体”,这使得马克思辩证法超越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和解”特质,彻底揭露和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辨析辩证法的对象,有助于我们把握从康德辩证法、黑格尔辩证法到马克思辩证法的逻辑嬗变。

关键词:辩证法;康德;黑格尔;马克思

 

国际国内学界在探讨马克思辩证法与康德辩证法、黑格尔辩证法之间的关系时存在两个方面的争议:第一,马克思在何种意义上“颠倒”了黑格尔辩证法;第二,马克思辩证法究竟是近康德主义的还是近黑格尔主义的。造成上述争议的原因在于,人们对辩证法的理解存在差异。如果从思维方法或形式逻辑的维度出发理解辩证法,人们便容易把马克思辩证法与康德辩证法、黑格尔辩证法之间的关系看作同一种辩证法的不同表现形式之间的关系。如果从对象和内容的角度出发理解辩证法,我们会发现,马克思辩证法与康德辩证法、黑格尔辩证法是三种具有不同对象和内容的辩证法。因此,三者更多的不是在形式的一面(思维形式、逻辑原则、研究方法等方面),而是在对象和内容的一面存在根本差异。不过,学界长期以来对辩证法有没有固定对象和内容这一点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辩证法可以应用于一切对象和内容之上,没有固有的对象和内容,因而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是一种形式化的思维方法。(参见桂起权,第1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辩证法有其固有的对象和内容,辩证法自柏拉图开始就是一种扬弃意见和矛盾,上升到真理和理念的方法,因此真理和理念就是辩证法的内容。(参见列宁,第78页)

本文认为,从康德开始,到黑格尔和马克思,其对辩证法的对象和内容都有着明晰的界定。康德在给人类理性划界的同时,指出辩证法的对象是有限的个人试图把握到的无限真理,这种真理是超出了人类经验认识领域的超验理念;黑格尔指出辩证法的对象(理念)是一切领域中的最高真理,人类理性通过辩证法的演绎可以把握最高真理;马克思批判了康德辩证法和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主义因素,指出辩证法的对象是人类实践所追求的真理——理想的“自由人联合体”,从而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矛盾。本文试图梳理从康德确立辩证法的对象,经由黑格尔对辩证法对象的绝对化发展,到马克思在唯物史观中重构辩证法对象的逻辑发展线索,并在此基础上证明,辨析辩证法对象的嬗变,可以揭示马克思辩证法对康德辩证法、黑格尔辩证法的革命性发展,进而揭示马克思对传统辩证法的“颠倒”进路。

一、超验理念与幻相逻辑:康德辩证法的界限

有限的个人在探索无限的真理问题时无法运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的方法(二者都是有限的方法),而只能运用辩证法。康德区分了探究真理的两种辩证法,作为形式逻辑的辩证法与作为先验逻辑的辩证法。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认为,无论是形式逻辑还是先验逻辑,都可以分为分析论和辩证论,辩证论所涉内容就是辩证法。形式逻辑的辩证法可以运用于一切内容之上,而先验逻辑的辩证法用来对理性对象之本性进行揭示。

形式逻辑的辩证法是“一种普遍而又纯粹的逻辑”,“1、作为普遍逻辑,它抽掉了知性知识的一切内容及其对象的差异性,并且只与思维的单纯形式打交道。2、作为纯粹逻辑,它不具有经验性的原则……”。(康德,第53页)形式逻辑的辩证法讲的是知性的纯形式法则,但是,真理的获得不仅需要知性符合逻辑形式,而且需要我们的逻辑与所要研究的内容或对象符合。由于形式逻辑只涉及知性的形式而不涉及对象,所以它只能是真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或言之,知性获取真理必须遵循形式逻辑的法则,但是“知识的形式不论它与逻辑的规律多么一致,也还远不足以因此就断定知识的质料上(客观上)的真理性”(同上,第57页)。形式逻辑的纯形式性决定了它只能充当检测知性有效与否的法则而不能作为获取真理的“工具论”。但是,形式逻辑的严谨性产生了某种诱人的东西,诱使一些人把它当作获取真理、评判现实的“工具论”。“这种被当成工具论的普遍逻辑就称之为辩证论。”(同上)康德进一步指出,这种普遍逻辑(辩证论)实为一种幻相逻辑,即把本不能有效处理对象真理性的形式法则运用到对象身上,好像论证严密,实为误用。这种误用被诡辩学派发挥,成为“一种诡辩论者的技艺,要使他的无知、甚至使他的有意的假象具有真理的模样”(同上,第58页)。列宁指出,诡辩学派主观地运用了辩证法的灵活性原则(参见列宁,第91页),这种主观性主要体现在,它停留在抽象同一性的领域,把辩证法看作可以运用于一切对象之上的方法。与之相比,近代认识论转向之后的经验主义更加注重对现实世界的经验分析,经验主义者强调现实世界是真理的材料库,并且确信经验可以证实“事实的真理”。不过康德认为,经验主义者从“经验而充分验证了其运用的有效性的那些基本原理出发”(康德,第一版序,第1页)来处理经验事实,并不能把特殊的有限性内容与普遍的无限性形式联系起来。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通过先验逻辑的辩证法分析了形式逻辑和经验主义之间的对立,并试图把二者综合起来。首先,康德赞同经验主义,认为先验逻辑的辩证法与经验主义一样需要以经验事实为依据。经验主义的对象局限于偶然性的经验领域,先验逻辑同样“面对着由先验感性论呈现给它的先天感性杂多,这种杂多给诸纯粹知性概念提供材料”(同上,第69页),基于纯粹形式超越经验领域的尝试是一种理性的僭越。其次,康德指出先验逻辑的辩证法继承了形式逻辑的原则,由于形式逻辑的原则是一种先天的原则,所以康德指出先验逻辑的辩证法运用形式逻辑最终把握到的对象是“某种确定的内容、即仅仅是纯粹先天知识的内容”(同上,第134页),亦即“纯粹理性概念,或先验理念”(同上,第275页)。

形式逻辑的辩证法认为矛盾由论证过程中的偶然错误造成,康德先验逻辑的辩证法却认为理性推理必然导致矛盾或对立。康德借鉴经验主义的观点,认为矛盾是人类理性试图超越经验所导致的必然结果。一方面,人类理性的本性决定了有限的个人必然追求无限的真理;另一方面,人类理性认识形式的有限性限制了这种追求。作为超验对象的理念处于人类无法用有限经验进行证明的无限性领域,因此人类理性在处理超验对象时必然会产生谬误。辩证法的任务即揭示谬误和幻相(Schein)产生的必然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康德辩证法的目的“只是否定”,“不是用来扩展我们的理性,而只是用来澄清我们的理性,并使它避免犯错误”(康德,第18-19页)。要避免出现这种谬误,就需要自觉地把经验世界与超验世界、现象世界与本体世界区分开来。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先验幻相不是理性认识对象产生的结果,而是理性运用知性形式进行推理而导致的结果。康德认为人类把握对象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观,即用感官直接去感觉和认识;一种是概念,即对感性直观到的东西进行规定,其所获得的对象就是知识。(参见同上,第553页)在内在超验动力的驱使下,人类以有限的知性形式为基础进行理性推理,尽管基础是知性的形式,但所得到的结论跳出了经验的范围,因而获得的结果只能是超验的幻相。康德通过幻相的辩证法证明,知性的形式不能把握理念。“对于知性形式的批判得出了上述结论,即这些形式不能应用到自在之物上面。—这句话只有一个意思,即这些形式本身是某种不真实的东西。”(黑格尔,2019年,第25页)知性的形式只能在经验领域中有效,而理念却处于无限的超验领域。所以,作为辩证法的对象,理念更多的是在超验领域中被辩证法推理,而不是被认识。当然,推理出来的理念反过来证明辩证法在超验领域的推理获得的只是矛盾和幻相。所以,康德指出:“我不得不悬置知识,以便给信仰腾出位置”。(康德,第22页)在康德那里,人类理性的首要目的不是追求知识和真理,而是规定人类在现实世界或“感官世界”(同上,第5页)中的角色。

康德运用辩证法,通过主观运作的知性形式赋予感官世界中的社会现象以连贯性、结构性和可理解性。就此而言,康德批判了近代经验主义者持有的理性从属于世界的观点,认为现实世界并不独立于人类的理性之外,而是为理性所规定。所以,人类可知的只是被理性规定的现象世界。然而,个体的理性是有限的,并不能完全认识和规定世界中的具体内容。康德通过把世界中的具体内容简单地规定为个体理性的现象,在事实上放弃了通过辩证法“和解”经验世界内部矛盾的任务。康德辩证法只是间接地关注客观的社会现实问题,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在康德那里现实世界是被人类理性规定的存在,而非客观的独立存在。概言之,依附于人类理性规定的现实世界在康德那里只是主观的现象。

与康德相反,黑格尔认为现实世界(wirkliche Welt)是独立于个人的主观思想之外的客观存在,尽管这种独立存在是理念外化自身的环节(参见黑格尔,1961年,第193页)。然而,一旦承认现实世界的独立存在,就为黑格尔辩证法超越康德辩证法敞开了大门。

二、绝对理念与思辨逻辑:黑格尔辩证法的演绎

一方面,黑格尔称赞康德通过分析理性的矛盾恢复了辩证法“光荣的地位”(黑格尔,1980年,第179页)。另一方面,黑格尔则批判康德没有意识到“理性矛盾的真正积极的意义,在于认识一切现实之物都包含有相反的规定于自身”(同上,第133页);康德并不知道“矛盾恰恰意味着理性超越了知性的局限性,意味着这些局限性的瓦解”(黑格尔,2019年,第24页)。黑格尔认为康德把矛盾看作理性自身的局限,而不是理性的内在本质,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基于辩证法“和解”矛盾进而达到绝对理念的可能性。黑格尔指出,矛盾不是理性推理的结束,而恰恰是辩证法运动的开端。黑格尔辩证法超越康德辩证法的地方在于,“显明地包括了并扬弃了知性所坚持的主观与客观的对立”(黑格尔,1980年,第183页),并将它们吸收在自身之中,表现出它自己的具体和包容一切的本质。因此,黑格尔认为,辩证法经由否定的运动发展可以把互相矛盾的事物包含于自身之内,因而可以把握自己的对象——作为最高真理的理念。康德辩证法认为,知性的形式由于外在于理念,因此无法把握理念的内在矛盾,也就无法把握理念本身。“事实上在绝对里主观与客观不仅是同一的,而又是有区别的。”(黑格尔,1980年,第183页)在绝对理念中,主观的知性形式与客观的经验材料是同一性与非同一性的同一。

受康德影响,黑格尔同样认为辩证法的对象是理念。但黑格尔认为,理念并不是理性进行推理的结果,而是本身就存在的、自在自为的东西。在康德那里,知性的形式与理念的内容是完全分离的,因而理念的内容需要运用知性的形式进行推理才能获得。就此而言,康德没有摆脱形式与内容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探讨了如何运用辩证法克服这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即基于辩证法构建的思辨推理,把形式融入发展着的理念中,让理念自己证明自己。黑格尔逻辑学体系论述了一般辩证法的形式,讲的是理念自己证明自己的辩证机制。按照黑格尔的说法,以前的真理观都是从主客二元对立的逻辑出发,而他自己的真理观扬弃了主客二元对立,实现了形式与内容、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对象符合它的概念形式的逻辑学就是在思辨领域中阐释理念自身从自在到自为,将自己确立为真理的发展过程。

所以,在黑格尔看来,理念是客观的,只需要理解而不需要被推理和创造。理念不仅不是人创造的,反而包括人在内的万事万物都以理念为本质。因此,与康德把辩证法的对象看作超验领域中的理念不同,黑格尔认为辩证法的对象是包含现实世界在内的一切领域的理念。康德认为真理是以形式去把握对象,而黑格尔则认为真理是理念现实化自身的结果。在黑格尔那里,理念是斯宾诺莎意义上的自本自根的实体,因而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同时,理念只有被人认识才能显现自身,这又是从认识论维度对理念的阐释。所以,黑格尔并未完全否认认识论在理念显现自身过程中的作用,人对理念实存的意识或者自觉的过程,也就是理念自身在发展中认识自我、实现自我的过程。一旦人类认识和把握了理念的实存,理念也就实现了自我认识。理念首先是实体,然后进入人类理性之中而成为主体。理念表现为主体与客体(实体)的统一,不过这种统一以主体与客体的矛盾对立为前提。换言之,理念既是主体与客体未分化之前的原初一体状态,又是主体与客体相互分离的矛盾状态。(参见王天成、李庆丽,第38-39页)

人类通过辩证法把握绝对理念的过程,同时是理念现实化自身的过程。理念的现实化不是抽象的自我发展,它与黑格尔所说的现实的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发展联系在一起。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认为,人类的实践活动在其本性上是合乎理性和历史的(参见黑格尔,2006年,第36页),实践的理性是人类实践活动的最高规定和原则(同上,第414页)。历史是绝对理念通过人类实践活动创造的,人类实践活动的结果在黑格尔看来尽管实现了个人的自由,但并不是人的主观意志的结果,而是理念现实化自身的结果,黑格尔将这种结果称为“理性的狡计”(List der Vernunrft)(黑格尔,2006年,第30页)。同时,黑格尔将自由意志的实践活动称为“最广义的人类的活动”,这暗示着自由意志的实践活动的理想需要建立在主观目的(自由意志)与客观目的(人类活动)统一的基础上“才得实现,才得实行,至于它们本身却是无力的。那个使它们行动,给它们决定的存在的原动力,便是人类的需要、本能、兴趣和热情”(同上,第20页)。人类在实现主观目的的实践活动中实现了历史自身的客观目的,而理念则是主观目的与客观目的的统一。就其本身而言,理念仅作为抽象的形式是没有意义的,它需要通过人类的自由意志和实践活动变得具体。历史既是理念的自我显现过程,又是人在创造和实践活动中逐步实现理念的过程。

因此,黑格尔认为理念作为辩证法的对象是历史化和社会化的。“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黑格尔,1961年,第12页)黑格尔并未把辩证法的对象从他自己时代的社会和文化中脱离出来。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表明他生命最后十年所关注的是理念的两个环节——市民社会和作为共同体的国家——与原子式个人的关系问题。黑格尔强调,现代社会的客观现实黑格尔强调:“在现代……人在自身中找到他希求权利、财产、国家等等……”(黑格尔,1961年,第29页)现代社会表现为市民社会和现代国家的诞生,而人在其中是一种原子式的存在,并以自己的理性作为认识和实践的最终依据。导致了个体理性在市民社会中的原子化特征;同时,这种客观现实导致了古希腊-罗马所特有的共同体精神(整体性)的丧失。而康德辩证法面对社会与原子式个人的矛盾时,显得无能为力。黑格尔提出,正是“当联合的力量在人的生命中消失,对立丧失了它们的生动的联系和相互作用,获得独立性时,哲学的需要产生了”。(黑格尔,1994年,第10页)黑格尔认为个体与共同体、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矛盾关系需要通过哲学和辩证法进行和解(Vers?hnung)。康德辩证法坚持主体对客体的“立法”,无法把握主体与客体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状态,因而无法实现二者的和解。康德哲学以知性为基础,而知性在黑格尔看来本身就意味着对立(参见同上)。知性的原则是一种肯定性的原则,从肯定性的原则出发,康德只能认识到关于理念的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解。所以,康德辩证法只停留于知性的思维阶段,只看到对立和矛盾。但是,任何肯定性规定都同时意味着限定,也就是说,任何规定都是一种否定。只有在否定性的理解中才能达到肯定性的理解,才能真正认识理念的本性。

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使得康德辩证法肯定社会现象而拒绝社会本身的现实性。与康德相反,黑格尔主张思想的对象和思想的形式是不可分割的。表面看来是完全客观的社会现实内容与思想形式存在着必然性的联系。“所谓逻辑抽离了一切内容,或逻辑仅仅教导思维的规则,却既不能参与到被思维的东西里面,也不能考虑这些东西的状况,这本身已经是一个愚笨的说法。因为,既然逻辑应当以思维和思维规则为对象,它就直接在它们那里获得了自己特有的内容;在它们那里,逻辑也获得了认识的第二个组成部分,即质料,而质料的状况同样是它所关注的。”(黑格尔,2019年,第22页)逻辑如果只有纯粹的形式而没有内容就是空洞的,人类思想以思维及其规则为对象,思维及其规则以质料和客观社会为基础。

因此,如果认为黑格尔辩证法仅停留在思想层面而与社会及人类实践相分离,那么就误解了黑格尔辩证法。黑格尔辩证法在承认现实世界的客观性的同时,也在探索解决现实世界内部矛盾的方法,这种探索使黑格尔进一步超越了康德的二元对立。康德辩证法承认感官世界与个体理性之间的矛盾,但只停留在抽象形式的普遍性领域而无法解决二者的矛盾。相比之下,黑格尔把现实世界理解为理念外化自身的环节。黑格尔希望通过理解理念不同环节之间的辩证关系来和解现实世界的内部矛盾。理念本身不是脱离现实提出的抽象命题,黑格尔并未预先假设理念的存在并凭空想象出它们之间的关系。相反,黑格尔认为,理念必须被视为源自现实本身,源自人类在现实世界中的历史实践过程。

现实世界是理念的环节,因此黑格尔辩证法在探索解决现实世界内部矛盾的方案时,对现实世界中的具体内容持肯定的态度。黑格尔辩证法既希望准确地理解现实世界中的具体矛盾,包括对立、异化和原子化等;又希望为这种矛盾提供一种形而上学的解决方案——这两者之间存在着非同寻常的张力关系。这使得黑格尔辩证法具有一种甚至黑格尔都无法控制的内部动力。其结果是,黑格尔辩证法成功地达到了绝对唯心主义的顶峰,但又在解决现实世界中的具体矛盾时退回到了形而上学。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清楚地意识到,必须依靠辩证法实现从“纯粹的抽象存在”到“确定的现实存在”再到“本质”的过渡,唯有如此才能克服“理念”各个环节之间的矛盾。这种过渡实现了从有限领域中具体的、充满内容的现实世界到无限领域中抽象的、绝对理念的本体论过渡。在辩证法被引入黑格尔的“理念”体系之前,理念的各个环节之间一直是互相矛盾的。然而,随着辩证法的引入,“理念”的各个环节之间的矛盾消失了,一切矛盾都得到了奇迹般的和解。

但是,我们只能说矛盾在黑格尔辩证法体系中消失了,而不能说矛盾在现实世界中消失了。正是在现实世界不可和解的矛盾中,马克思找到了构建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前提。黑格尔辩证法体系中的不可调和性,一方面代表着黑格尔辩证法未能构建起一种和解社会内部矛盾的方法,另一方面则为马克思颠倒和转化黑格尔辩证法提供了本体论和方法论上的“阿基米德点”。

三、现实社会与实践逻辑:马克思辩证法的关切

对黑格尔来说,理念的现实化过程即人类的历史实践过程;辩证法的对象—理念—的运动发展过程既是绝对理念在思想领域中的演绎,也是人的本质在现实世界中的实现。不过,黑格尔过分注重现实世界是绝对理念现实化自身的环节这一神秘主义立场,马克思则否定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外壳。《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等著作中都蕴含着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主义的批判和清算。马克思在1845年《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科学唯物主义,在此基础上,于1847年《哲学的贫困》中进一步对辩证法进行了科学唯物主义的阐释,这标志着马克思清算黑格尔辩证法的完成。

与黑格尔不同的是,马克思把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理解为一种唯物史观意义上的实践活动。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所形成的“自由人联合体”(共产主义社会)是马克思辩证法的对象和内容。这种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目的,是社会历史性的活动。马克思认为,人类历史的全部实践活动,既是“共产主义的现实的产生活动,即它的经验存在的诞生活动,同时,对它的思维着的意识来说,又是它的被理解和被认识到的生成运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6页)。所以,马克思辩证法跳出了康德、黑格尔对理念发展规律的形而上学探讨,进入了对人的物质实践活动的唯物史观阐释。辩证法在马克思那里,不仅是对思维方式和思想活动的考察,也是对人类生活的现实社会的内在矛盾规律的揭示。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版跋中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是学界关注的重点。马克思在这里清楚地表明:“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22页)马克思指出,“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同上)这些是马克思“颠倒”黑格尔辩证法的经典论断,学界常常引用并加以论述。但是,关于马克思颠倒黑格尔辩证法的理解存在着很大分歧,主要表现在: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否定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外壳”,又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

事实上,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关于社会关系的客观描述没有太多异议。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描述在某些方面准确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社会的状况,“黑格尔常常在思辨的叙述中作出把握住事物本身的、现实的叙述”(《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280页)。马克思真正批判黑格尔辩证法的地方在于:黑格尔首先将社会矛盾转化为纯粹的理念环节;其次通过辩证法的运动演绎“和解”理念各环节之间的矛盾;最后在辩证法体系中和解社会的矛盾。黑格尔认为自己通过辩证法已经克服了社会的矛盾,即把感性的、可感知的社会变成了“思想的东西”,因此也就把社会的矛盾消解在虚无缥缈的“纯粹思维的以太”(《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357页)之中。黑格尔将关于社会本质的规定等同于思想中的理念规定,因此在他的头脑中消解了所有矛盾,但这些矛盾对于社会、对于具体的人来说仍然存在。

社会内部的实际矛盾促使黑格尔在思想领域而不是在革命实践领域中寻求解决方案。马克思要“颠倒”的不是黑格尔辩证法对资产阶级社会本质矛盾的揭露,而是黑格尔辩证法解决资产阶级社会矛盾时的理想主义方案。所以,马克思真正“颠倒”黑格尔辩证法的地方在于,他证明了资本主义社会不是上帝或绝对理念所规定的不可更改的秩序或体系。资本主义社会只是人类历史实践过程中显现出来的暂时现象,与之相对,理想的“自由人联合体”或者说共产主义社会才是人类实践所追求的永恒真理。马克思辩证法通过揭示人类实践领域的真理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矛盾,资本主义社会本身蕴含着颠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性力量,这种根本性力量即“社会化的人类”(同上,第506页)实践活动。

综言之,马克思“颠倒”黑格尔辩证法的结果是双重的。一方面,马克思明确接受黑格尔对康德二元论辩证法的批判。也就是说,马克思和黑格尔都认同存在一个客观的、可理解的世界,这个世界的内在结构和发展历程独立于人类主观想法或知性形式之外。因此,两人都反对康德把人类理性工具化。康德辩证法认为理性对世界现象施加了一种结构,从而产生了关于世界的知识。但这样做只能使人类理解现实世界的表面现象,而无法把握现实世界的本质矛盾。黑格尔的解决方案是,证明认识主体和被认识的内容都是理念外化自身过程中产生的环节,并以辩证法来和解各个环节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辩证法对社会内部矛盾的揭露,并认为只有通过辩证法才能暴露社会的本质矛盾。另一方面,马克思主张社会化的人类实践活动所创造的现实社会是理念的基础。马克思提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公理:一个客观的、物质的现实社会独立于人的头脑而存在,而这个客观的、物质的现实社会构造决定了我们关于这个现实社会的理念和思想。马克思认为:“所谓‘经济规律’并不是永恒的自然规律,而是既会产生又会消失的历史性的规律……是由经济学家真正客观地编纂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225页)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编纂出来的经济规律会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瓦解而消失;与之相应,哲学家们提出的所谓现实社会的规律和真理,会随着现实社会的变化而变得一文不值。马克思认为,黑格尔辩证法只是在理论上抽象地而不是实践地理解社会的本质。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黑格尔陷入幻觉,把实在理解为自我综合、自我深化和自我运动的思维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42页)黑格尔辩证法体系由于需要尽可能客观地证明社会发展变化的机制是理念外化自身的环节,因此不可能把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类的实践活动看作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矛盾的前提。马克思辩证法则是面向社会现实本身的唯物辩证法,是在“物与物的关系”中发现“人与人的关系”的科学方法。(参见周丹,第29页)

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认为,社会化的人类实践活动本应是自由自觉的活动,但是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自由自觉的活动却是异化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运行秩序遵从资本的逻辑,资本为了实现自我增殖和扩张,不断加强对人类实践活动的支配和控制,这种对人类实践活动的支配和控制加剧了人类生活的片面化、碎片化和单调化。通过分析资本逻辑与人类实践活动的矛盾,马克思揭露和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矛盾。马克思指出:“如果……自行增殖的价值这个说法看来是矛盾的,那么它只是表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固有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248页)马克思辩证法证明资本的自我增殖逻辑必然导致人类实践活动的异化,进而揭露了资本主义固有矛盾的不可调和性。黑格尔辩证法成功地将有限经验领域中的对象转化为绝对领域的环节,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矛盾转化为绝对领域中理念之间的矛盾。但是为了在辩证法的形而上学演绎中完成这一体系,黑格尔辩证法所由之产生并通过它实现其动态运动的社会物质性的逻辑(资本逻辑)被抽象掉了。因此,承认资本逻辑推动了社会矛盾发展的马克思辩证法必然取代理念至上的黑格尔辩证法。马克思辩证法通过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只是人类历史实践活动中的一个暂时现象,揭露了资本逻辑在自身运动发展的过程中蕴含着自我否定的力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伴随着资本增殖产生出摧毁自身的力量。当资本发展“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4页)作为“自由人联合体”(同上,第96页)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在炸毁旧社会的过程中诞生的新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导致人的异化,而共产主义社会则是“人向自身的还原或复归,是人的自我异化的扬弃”(《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5页)。因此,马克思辩证法证明了理想的“自由人联合体”是人类实践活动要实现的最终真理。这一证明并不是无根据的夸夸其谈,而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科学理论。恩格斯在《共产主义者和卡尔·海因岑》中进一步佐证了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理论的科学实践基础,强调共产主义不是教义,而是科学的革命实践;不是从抽象理论出发,而是从社会现实出发。

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辩证法确实肯定了一种唯物主义的科学理论,根据这种科学理论,资本主义必然走向灭亡,共产主义必然实现。不过,马克思并不是在暗示资本主义社会的生成发展与毁灭存在着简单的线性关系。马克思辩证法并未否认人类实践活动会对人类生存的客观条件产生巨大影响。马克思指出,如果人要改变现实社会,必须首先对现实社会的本质有一个充分的认识,然后才能进行革命性的实践。因此,马克思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同上,第502页)马克思一方面用辩证法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内部矛盾源自于资本逻辑自身,另一方面则强调实现辩证法真理(理想的“自由人联合体”)的革命实践是瓦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主动力量。在资产阶级社会中,随着马克思将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直接建立在社会物质生产条件之上,彻底的自觉的阶级革命第一次成为可能。

四、余论

如果忽视辩证法的对象和内容,人们就容易把康德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看作一种强调理性逻辑的方法。进而,有些人会把康德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归结为唯心主义,认为康德辩证法只强调理念与事物、现象与本质的对立,而黑格尔辩证法则把理念看作在真实的历史运动之外“移动”(cf.Terrell[ed.], p.73)。但情况并非如此,对康德来说,理念作为辩证法在超验领域中的演绎对象和结果,其统一性的功能在实践领域打通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界限;对黑格尔来说,理念包含在一个“生成”的历史过程中,理念的现实化是通过意志在其普遍环节和特殊环节之间的实践活动中实现的。从马克思辩证法反观黑格尔,我们会发现黑格尔“是最严格的唯物主义者”,他“实践并教授了一种非常唯物主义的辩证法”。(cf.James, p.56)

因此,基于辩证法对象的逻辑发展,我们能够清晰把握马克思辩证法与康德辩证法、黑格尔辩证法的逻辑关联。康德辩证法的对象是超验领域中的理念,其任务是限制人类理性进入超验领域,因为有限的人类理性无法通过辩证法把握无限的理念;黑格尔则认为人类理性通过辩证法能够认识理念,因为包括人在内的一切事物都是理念外化自身的环节,因此黑格尔辩证法的对象是一切领域中作为最高真理的理念。马克思否定了神秘主义的理念,提出辩证法的对象是人类通过实践实现的“自由人联合体”。从康德辩证法、黑格尔辩证法到马克思辩证法,都关注人类作为真实的主体在社会中的矛盾运动。康德辩证法对矛盾的分析与确立、黑格尔辩证法对矛盾的回应与统一,为马克思辩证法解决社会矛盾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和线索。马克思辩证法一方面考察了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基本关系,另一方面考察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真实的历史决定因素。

从康德、黑格尔到马克思,其辩证法在对象上的革命性发展即是辩证法面向事情本身的不断自我发展。对黑格尔来说,康德辩证法把社会中的矛盾本体论化,这使得康德辩证法只是间接关注社会矛盾,而无法找到解决矛盾的方案。为了克服康德辩证法中的二元对立,黑格尔寻求对社会本质进行理念化的规定。黑格尔没有把社会和个人看作不同的分支,而是把它们看作具有相互关联的理念发展运动的不同环节。黑格尔认为只有通过对人类历史和社会存在的具体分析,才能发现理念发展运动的辩证机制,进而在辩证法体系中寻找克服社会矛盾的方案。康德满足于创造本体论的二元对立,黑格尔则试图弥合二元对立,他们的共同失败指向了第三种方法,即马克思辩证法。马克思辩证法在证明人类实践领域的最高真理是“自由人联合体”的同时,强调理解矛盾对理解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这意味着马克思所说的“矛盾”需要被理解为“对抗的范畴”,即“对抗性的社会关系出现的基本形式”(John, p.151)。“自由人联合体”的实现过程就是扬弃资本主义对抗性和矛盾的革命实践过程。在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过程中,马克思辩证法抓住了隐藏在康德辩证法和黑格尔辩证法体系中理想主义外壳之下的合理内核。马克思进一步将辩证法充分地扎根于人类实践活动的物质条件中,同时将其合法性限制在有限的、具体的现实社会中。马克思新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构建不是通过黑格尔范畴体系的奇妙部署,也不是通过康德对不可把握的绝对命令的虚妄主张,而是通过剖析具体的个人与他们具体的生存条件之间的相互关系。

康德、黑格尔、马克思三位哲人开创了自觉运用辩证法思考现代社会问题的先河。康德自觉地运用辩证法批判启蒙理性所宣扬的主体性原则,黑格尔则是把辩证法作为一种科学方法运用于思考历史和现实的矛盾本质,而马克思则把这一方法进一步运用于整个科学领域,即政治经济学批判领域,成为新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开创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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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Terrell, C. (ed.), 1975, Karl Marx: Texts on Method, Oxford: Basil Blackwell.

 

陈士聪,1986年生,山东费县人,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哲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价值哲学学会理事,德国哲学专业委员会理事,主要从事德国古典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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