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光:迈向共同富裕——农业农村现代化实践行动和路径的社会学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139 次 更新时间:2023-03-07 22:58

进入专题: 共同富裕   乡村振兴战略   农业农村现代化  

王春光  


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将成为我国未来几十年最重要的发展战略,事关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成败。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两大关键举措。此前的现代化发展战略只提农业现代化,现在则开始农村现代化与农业现代化并重,其背后的原因是两者之间尚未实现有效的连接、转换和相互支持,而这是摆在当前乡村振兴发展道路面前的关键难题,亟待破解。本文从农村社会学的角度深入分析了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多元实践行动主体及其关系,旨在揭示未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可能路径,并提出相应的有关政策创新的思考和建议。

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其中的关键含义之一。它既是乡村振兴的实现方式,又是有待达成的重要目标。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后文简称为《建议》)进一步强调,“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本书编写组编著,2020:20-21)。中央反复强调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即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是旨在解决新时代面临的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这个矛盾,以实现共同富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建议》的说明中指出的,“当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到2035年应“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习近平,2020:72-73)。主管农业农村工作的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同志认为,“现阶段,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体现,农业农村仍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突出短板”,“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现代化”(胡春华,2020:81)。显然,在解决新的社会主要矛盾、实现共同富裕上,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关键。

一、从农业现代化到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向共同富裕的要求

1949年之后,国家一直非常重视农业现代化问题。20世纪50年代初,国家最先提出的是三个现代化即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和科学文化现代化;到20世纪60年代初又加入国防现代化,构成了“四个现代化”的雏形,后来将科学文化现代化改为科学技术现代化。20世纪80年代初,中央重提“四个现代化”,由此使其成为家喻户晓的发展目标。从此之后,凡提国家现代化,其中必有农业现代化。而且,农业现代化被认为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因为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农业大国,如果没有农业现代化,基本的温饱问题就难以解决,其他现代化就无从谈起。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历届党代会报告均强调农业现代化或现代农业发展。比如,十六大报告提出现代农业发展,十七大报告提出农业现代化,十八大报告则提出了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并要求“四化”同步发展(又称“新四化”)。与此同时,中央每年颁布的涉农1号文件都强调农业是“一切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但在十九大之前,有关文件都没有将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放在一起。有研究者认为,农业现代化这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其中,广义的农业现代化包括了农村现代化(韩士元,1999)。到党的十九大,农业农村现代化才第一次被提出,这一变化的背后有着深远的意涵。国家领导人对有关文件特别是《建议》的说明和解读清楚表明,这一新提法就是为了解决农业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就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那么我们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是:农业现代化为何不足以实现共同富裕?农村现代化的加入又将如何解决共同富裕问题?

中国的农业现代化一直在推进。与20世纪50年代相比,甚至与20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之始相比,当下中国农业现代化取得的进展显著,特别是最近十多年的粮食产量一直在稳定增长,基本上做到了“能把饭碗拽在自己手里”。对于狭义的农业现代化,人们一般从物质层面、技术层面和经营层面来衡量,比如,在物质层面有水利化、化学化、机械化、电气化、信息化等,在技术层面有高产化、良种化、耕作制度与农业结构优化、栽培技术规范化、资源利用高效化、节约化等,在经营管理层面有商品化、农工贸一体化、土地经营规模化、农业生产服务社会化等,在环境保护层面则有保护资源、减少污染、净化和美化农田与农村环境等(韩士元,1999;赵景阳等,2007;包宗顺,2008)。广义的农业现代化则以狭义的农业现代化为核心。从狭义概念来看,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这在东北和华北平原地区尤其明显。从2000年至2019年,全国农业机械总动力的增长近乎翻倍,从5.25亿千瓦增加到10.27亿千瓦;农业大型机械数量从97.4547万台增加到443.8619万台,增长了355%;农牧渔业总产值从2.4915万亿元增加到12.3967万亿元,增长了397%,与大型机械数量的增长同步。与此同时,第一产业从业人员从3.6042亿人减少到1.9445亿人,净减少1.6597亿人,在全国就业总人口中的比重从49.99%下降到25.1%;乡村从业人口从4.8934亿人减少到3.3224亿人,同期乡村从业人员占城乡从业人员的比例从67.88%下降到42.88%,净减少24.99%。2019年,全国城镇化率超过了60%。这里列举的统计数据一方面说明过去二十年里中国农业现代化水平增长明显,农业从业人员明显减少,农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得到明显提高;另一方面则显示,农村二三产业吸纳的从业人数净增了889万,从1.289亿增加到1.377亿。由此可见,在农业现代化推进的过程中,农村人口却大量流入城市,特别是青壮年的进城引发了农村人口老龄化、村庄空心化等问题,而这显然不能代表农村现代化的达成,反而对农业现代化的可持续性构成挑战。目前,农业产量继续增加,粮食继续稳产、丰产,但是全社会都在关注农村所谓的“衰败”以及城乡发展差距较大的问题。因而会在这里衍生这样一些疑问:农业与农村是一回事吗?农业现代化能带动农村现代化和农民现代化吗?为什么农业现代化提升很快,但农村却留不住青壮年?农业现代化能否缩小城乡发展差距?

《建议》提出,要在“十四五”期间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以便到2035年实现“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和“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的目标,“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明显的实质性进展”(本书编写组编著,2020:19)。可见,不论是农业现代化、农村现代化还是乡村振兴,未来的一个关键性衡量指标是显著缩小城乡发展间的差距。什么是共同富裕?如何表明城乡发展差距显著缩小?迄今为止,绝大部分研究者都是从收入分配格局上来探讨这些问题的。有人认为,共同富裕有两个层次的含义。其中一层含义是,虽然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先富、后富现象,但是所有劳动者的收入都在提高,都可以过上美好和幸福的生活;另一层含义则是,不论哪方面的合法收入,其差距在缩小,不至于过大(厉以宁,1991)。另一种观点是将洛伦兹曲线向完全平等直线上靠的过程视为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童星,1994)。还有研究者用一些基本变量来衡量共同富裕的底线指标,如帕累托改进、对待劳动要素所有者的公正程度、底层人群生活状况改善情况、机会是否增加等(董全瑞,2001)。在上述三种观点的基础上,又有研究者提出衡量共同富裕的两个标准,第一是富人与穷人的收入都要增加,第二是富人和穷人的收入差距至少要缩小。这两条标准都意在说明,穷人的收入增长要快于富人(王朝明等,2012)。收入肯定是衡量共同富裕的关键变量,但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共同富裕不仅指收入方面达到一定的平衡水平,还包含着其他内容。如果穷人享有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民生事业以及发展机会等都远远不如富人,就难以说是共同富裕。我们看富裕国家,不能仅看其收入之高,还应看这些国家中有多少人享有高收入、社会福利和福祉、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等,以及人们的精神面貌如何——这些都是共同富裕的标志。收入和财富是富裕的表现,也是重要的中介。我们不能仅仅看个人收入是否增长,也要看公共财政收入是否增加,更要看公共财政收入是否用于民生事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如果将经济学用穷人收入增长快于富人的标准来衡量共同富裕的观点转换为社会学对城乡共同发展、共同富裕的理解,那么在未来十五年时间内,城乡发展差距如要实现“显著缩小”的目标,乡村各方面的发展速度就都要明显快于城市。这样的发展不仅意味着乡村收入增长要快于城镇,还包括乡村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民生事业以及其他生活条件的改善上要快于城镇。过去几十年的实践表明,要实现这样的多方面发展,仅靠农业现代化是不够的,农村现代化由此登场。

二、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之间的共通性和传导性问题

不论是乡村振兴还是城乡共同富裕,都离不开现代化这条道路。农业现代化究竟对农村现代化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以及怎样发挥作用?农村现代化又以什么样的方式展开才能达到城乡共同富裕?这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

农业现代化能否带来农村居民收入的明显增加?这是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基础,也是重要体现。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城乡收入差距曾经上升到最高点,接着开始慢慢缩小,但目前还在高位上运行。城乡收入差距1978年为1∶2.57,2006年增加到1∶3.28,2013年曾缩小到1∶2.81,2019年又缩小到1∶2.64,但依然高于1978年,更没有恢复到1984年的1∶1.86(李培林,2020)。

与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这三类最重要的可支配收入相比,财产净收入占的比重比较小。2015年,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首次超过其经营净收入,成为第一位的收入来源。此后,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9年,而且二者间的差距在逐渐扩大。与此同时,在上述四类收入中,经营净收入的增长速度是最慢的,它对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速度没有产生促进作用,反而产生了减缓的效果(见表1)。经营净收入基本上来自农业生产经营,也包括家庭个体工商经营收入。从相关数据中可以看出,过去几年的农业发展和现代化对农村居民的增收以及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没有发挥显著的效用。为什么农业现代化没有有效地传导到农村居民收入的增加以及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上?我们将通过两个案例来进行解释。

我们首先来分析我国最重要的国有农场黑龙江省北大荒建三江垦区的农业生产和经营情况。它生产和经营水稻、少量大豆和玉米,可以说是目前中国农业现代化水平最高的大型国有农场,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耕种,还建立了相应的现代农业科研机构,农业现代化水平为全国最高。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北大荒垦区每年的粮食总产量、商品量、调出量分别占全国的1/9、1/8和1/3。在中国,每9碗米饭中就有1碗来自北大荒,其中,建三江垦区在2010-2019年年均粮食总产量高达626.28万吨。尽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和自然灾害影响,2020年这里的粮食总产量较2019年仍有上升,预计达到637.05万吨。但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尽管农业现代化水平在不断提高,垦区内农业劳动生产者的收入却并未随之稳定增加,而是经常出现“增产不增收”的困境。垦区的管理者和生产者认为,其原因在于粮食价格受到国家政策的严格控制。国家要确保粮食安全,这个安全包括生产安全和城市居民消费粮食安全,粮价因此不能波动太大,但是生产资料价格的增长却不受政策控制。最近十年,粮价的增长很有限,生产资料价格却增长了许多倍,进一步压缩了粮食生产的利润空间,一亩水稻最多净赚300元。2020年,建三江垦区提前三天降雪,不少水稻被雪压趴在田里,增加了机械收割的难度,收割机经营者提出将每亩水稻的收割费用从原来的80元增加到140元以上,这又进一步压减了水稻生产经营者的利润空间。与此同时,雨雪还导致收割下来的稻谷水分增加,收购方又会以此明显增大水分折扣,令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收入继续减少。保险公司也拖延赔付,进一步伤害了生产者的利益。

由此可见,即便是现代化水平如此之高的建三江垦区也依然解决不好“增产不增收”的问题,农业现代化成果没有有效地传导到生产者那里。作为国有农场,建三江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享受国家农业政策方面都远好于纯粹的农村地区,但农业现代化没有直接确保这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收益,那些纯粹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情况就可想而知了。“增产不增收”是全国农业生产和发展(特别是粮食生产)面临的普遍问题。从建三江垦区的情况可以看出,这个普遍问题背后的一个重要机理是,现有的农业政策和体制还不足以支持农业现代化向农村现代化传导和转变,两者不存在共通性。

我们再来看看素有“鱼米之乡”美誉的苏南地区的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笔者于2020年11月前往苏南地区调查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问题,这里的案例就是从该次调查中获得的。20世纪60、70年代,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得益于上海的工业和科技辐射以及原本较好的社会经济基础,昔日的“鱼米之乡”成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水平最高的地区之一。我们调查的几个村庄中几乎所有的青壮年劳动力都在企业工作或从事二三产业经营,务农的几乎都是老年人。按村书记的话说,现在没有一个中青年愿意种地了。村里还是有不少农地,政府要求每个村确保农田用于农业生产,确保粮食生产。村委会便采用集中流转农地的方式,建立了集体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其中,A村集中流转村民的3600亩土地,建立了集体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同时,将另外的1000亩土地流转给镇政府,建立现代农业示范园,由A村负责管理。该村购置了几十部日本制造的先进农业机械设备,投资2500万元建设农机库房,兴办了一个设备先进的碾米厂。村集体还对农田进行了高标准改造,每亩投资5000元。按兼任农业合作社理事长的村书记的说法,农业完全实现了机械化、规模化、市场化。但是,农业产出本身没有给合作社带来净收入。合作社目前仅有的收入来自政府每亩600元的农业补贴,一年共200万元。B村的农业合作社每年则亏本40万元以上。那么,这些村庄农业现代化的投入来自哪里?A村在前几年兴建了6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出租给工业和物流企业或公司,一年收入在1400万元以上。该村还购买了几十亩土地,计划再投资兴建5000多平方米的厂房用于物业出租。同时,该村投资兴建了碾米厂,并与一些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打造本村农产品品牌,由此获得了一定的净收益。这个苏南的案例同样显示,农业现代化不能带来可以留住青壮年的收入以及有前景的发展机会。这个案例还揭示出工业及服务业反哺农业的机理。苏南农业现代化之所以水平高,是因为有大量的政府投入和补贴,同时工业和第三产业对厂房等生产设施也有需求。

以上两个案例当然有其特殊性。建三江走的是国有农场以及城镇化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不仅有广袤的肥沃良田,而且有国家长期的投资。更重要的是,那里的农业表面上看起来主要从事粮食生产,实际上已经形成了种子生产、粮食生产、粮食加工、粮食销售、机械服务、科研等很长的农业产业链。但即便拥有这样的产业链,农业生产也不足以支持自身的运作和发展。可见,建三江也面临着种粮不赚钱、基础设施投入不足、产业链与价值链融合不够等问题。其背后的原因是支持农业现代化的体制和政策体系不够健全,比如,没有形成对标准化农田建设进行长期投入的财政体制,国家粮食的市场政策体系不健全,等等。同样,苏南的农业现代化水平也有显著的提高,但这种提高仅仅局限在粮食种植环节。即使采用了现代化的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依旧无法盈利,甚至长期亏损。而集体农场之所以能解决村庄的发展问题,主要得益于两点:一是延长农业产业链,如A村既种水稻又搞稻米加工,打造农产品品牌;二是搞物业经营,争取建设用地,兴建厂房出租,用物业收入支持农业现代化。这与苏南地区农村的地理位置有关,特定的区位为农村提供了非农收入渠道。由此可见,农业现代化并不一定能传导给农村现代化,但是,农村现代化反而可以带动农业现代化。

当然,并不是所有农业现代化都不能传导给农村现代化,现实中存在着成功的案例,但是这样的案例比较少。其原因除了许多农村地区的农业现代化水平普遍不高外,主要是缺乏将农业现代化传导到农村现代化的条件和能力,尤其是体制和政策方面的严重缺失制约了农业现代化的传导能力。因此,目前乡村发展仅靠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是不能解决农村现代化问题的。那么,农村现代化是否可以单独存在?事实上,国家在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上已下了很大的功夫,大大改善了农村的生活生产条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农村现代化水平。但是,由于许多农村地区不具备发展工业化和商业化的条件,因此农村现代化只体现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还不足以创造有前景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依旧要外出谋生和发展。总而言之,除了少数地方的农村已经出现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在一定程度上的协调推进外,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尚处于这样三种情况——要么农业现代化达到了较高水平,但是没有转化和传导到农村现代化上;要么农村现代化发展到了一定水平,但农业现代化水平很低;要么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都处于低水平状态,甚至出现农业衰落和农村衰败的问题。连苏南的一些农业部门干部和农村干部都觉得,他们那里的农业与农村的关系处在关键的转型时期,虽然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都达到了一定的水平,但乡村常住人口依然在减少,老龄化、空心化问题依旧存在。

三、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可能路径和动力

《建议》对“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出了一系列政策设想和安排,对市场、社会、村庄、个人在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发挥的作用给出了系统的政策和体制机制考虑及安排,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是农业现代化,即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主要偏重农业经济的发展;第二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乡村治理,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来表述;第三是深化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建议》还提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对接的问题,这实际上也涉及上述三个层面,只是关乎更为特定的安排而已。

社会学在探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时候最关注现代化主体问题。谁是农业农村现代化主体?他们在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中发挥怎样的作用?他们的动力、目标来自哪里?是否存在相应的能力?他们的行动受什么样的结构性因素制约?《建议》提出的三个层面在多大程度上给出了解决的可能性以及实现路径?下文将进一步围绕农业农村现代化主体对这些问题展开探讨。

农业农村现代化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更是广大农民的向往。作为国家现代化的一部分,它们背后的真正推手党和政府扮演着引领者的角色;而广大村民是直接的需求者、受影响者和参与者,是核心主体;企业、公司、合作社以及城镇居民等是市场型支持主体;社会组织(包括教育科研机构)则起到辅助型主体的作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体是多元的,彼此相互支撑,但核心主体是农民、村民。不论是政策、体制改革还是资源配置、行动实施、产业发展等,其他主体都得围绕着农民、村民这个核心主体进行,因此相关政策和体制就得确立他们在农业农村现代化中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主体性地位(陈荣卓、盘宇,2014)。农民和村民的动力和能力对农村现代化来说有着关键性的作用,而党和政府的引领作用体现在提升农民、村民动力和能力的政策、体制安排以及相应的公共投入上。这些方面在《建议》中基本上都有所体现。

反观现实,与20世纪70年代末相比,当前农民在乡村振兴上的发展动力和积极性减少了。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之所以率先进行改革,是因为广大农民有解决温饱问题的强烈渴望以及致富的愿望,要冲破计划体制对农业生产力的束缚。在国家允许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农业生产出现了欣欣向荣的景象,大部分农民在短短的二三年时间内解决了温饱问题,城乡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1∶2.57一下子降到1984年的1∶1.86(李培林,2020),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收入差距最小的年份。现在的城乡收入差距与十年前相比有一定缩小,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有显著的改善,农业现代化有了明显的进展,然而农业、农村并没有20世纪80年代初那样强的吸引力,无法让青壮年农村人口留在农村参与乡村振兴和现代化实践。其中的关键原因是农业农村现代化还没有让他们看到共同富裕的希望和实现路径。

国内外的历史实践表明,一个国家在进入以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为核心的现代化时代后,其农业的产业竞争力就越来越不如工业、服务业(韦伯,2018),以至于出现这样的问题——种粮不如卖粮赚钱,卖粮不如加工粮食赚钱;养猪不如宰猪赚钱,宰猪不如卖猪肉赚钱,等等。但相比而言,种粮比卖粮辛苦,养猪比宰猪辛苦。也就是说,在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农业农村在国家的整个社会经济价值体系中逐渐地从传统的核心地位转向边缘地位,尤其是在全社会的价值评价体系中陷入低评位置。结果,农业农村难以为人们提供体面的生计支持,也就失去了对青壮年农民和村民的吸引力。

国家对农业发展的重视在历次重要文件中都有所体现,都被上升到“重中之重”的地位,这对于确保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安全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是,这样的重视并没有有效地转化成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和经营者的收入,目前务农也没有成为体面的职业,相反,社会对它基本是低评的。农村的许多年轻人根本不想从事农业,父母也都不愿意子女务农。在他们看来,务农是没有出息的表现,婚嫁都难。在许多农村地区,除了农业基本上没有其他产业可供选择和发展,即使有一些传统的手工业、服务业等,也失去了昔日的辉煌和体面,因而得不到农村居民的重视。这里唯一的出路是进城务工经商,或者通过苦读跳出“农门”,这才是有希望、有出息的表现。总而言之,农村(除了城郊结合部外)没有什么是“值钱”的,没有可以值得留恋和珍惜的,农地可以抛荒,家园可以放弃,“乡愁”留给了乡村外面的人。

农业农村在与工业城市的竞争中落败,从传统社会价值的核心地位跌落到现代社会价值的边缘。经济学对此提出了不少理论解释和实证看法。一种解释是,我国农业大多属于非精细的传统产业,产业链短、价值链低,所以与其他产业难以形成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因此,实现精细农业,促进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和利益链“三链耦合”的农业现代化,才是出路(匡远配、易梦丹,2020)。当前,我国农业的“三链耦合”水平相当低,即使农业现代化水平提高了,由于受一些政策和体制的制约,农业生产的价值也不一定能惠及广大农村居民,传导到农村现代化。另一种相似的解释是,我国的农业绝大部分是传统小农经济,没有现代化农业的规模效应,与市场缺乏紧密的连接机制和渠道,在产业竞争力上自然不如其他有组织的现代化工业和服务业。因此,农业现代化就是要对小农经济进行改造,走规模化、产业化道路。但是,并不是所有农村地区的农业都能走规模化道路,而且在规模化产业发展中,那些老年劳动力面临被淘汰和被边缘化的危险,农村社会结构也将进一步失衡。另外一种也非常流行的观点认为,现有的城乡二元体制阻碍了农业农村现代化。例如,有研究者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要优先发展,必须打破现有城乡二元结构框架,建立农业现代化投入优先保障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先配置机制、农村公共服务优先供给机制、城乡社会保障融合机制、土地要素平等交换机制、农民市民化公共成本分担机制六大机制,实现土地市场和进城落户限制‘两个放开’,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为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支撑条件”(马晓河,2019)。

《建议》对这些观点都有所回应,那就是,通过农村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来解决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体制机制障碍问题。这些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有的是以前特别是十九大提出过的,但在五中全会上得到再次强调,比如延长土地承包年限、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有的是新的提法,比如建立“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本书编写组编著,2020:37)这样的城乡融合发展机制,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等。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的目的是使农村原先难以流动的生产要素真正流动起来,进行有效的配置,以此释放更多的农业农村产业发展的活力和空间。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样的改革究竟为谁提供动力和空间?或者说,谁有能力抓住这个动力和利用好这样的空间?从目前提出的这些改革和创新政策以及农业农村的现状来看,我们大致可以对农业农村现代化主体的未来表现作如下想象和分析。

首先,新的体制机制安排为那些不愿种地的农民流转土地,为那些不愿居住在农村的人转让住房(当然,目前还不确定是以租赁还是销售方式转让)提供更大的选择空间。因此,农村农业劳动者还会继续向非农产业转移,那些已经转移到非农产业的劳动者有可能更彻底地离开农村和农业。农村耕地目前的流转率在30%左右,他们中包括依然居住在农村的高龄老人以及进城工作的人。获得流转土地的除大户、合作社或龙头企业外,还有小农户,因为他们也有可能和需要从其他人那里获得一些流转土地。

我国目前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主体大多还是小农户,他们的现代化水平并不高。有不少研究者担心小农经济将会被替代。事实上,《建议》并没有提出取消小农户的主张,相反,却强调“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本书编写组编著,2020:38),让小农户在农业现代化中变得更有竞争能力。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着重强调如何扶持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土地政策、补贴政策、金融政策、保险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但问题是,年轻人不愿务农,目前的小农户群体年龄偏大,连小农户自身都表现出农业后继无人的悲观看法。要解决小农户后继无人的问题,吸引外出的务工经商者和城市居民返回乡村从事农业生产,除了政策支持和体制机制改革外,小农户自身能力的提升、农业精致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小农户合作等因素就变得非常关键和重要。

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了农业现代化政策的重点培育对象,“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书编写组编著,2020:38)成为要务。最近十年,农民合作社的数量快速增加,到2018年,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17.3万家,是2012年的3倍以上,其中,有18万多家为县级以上示范社,3.5万家农民合作社创办加工实体,近2万家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与此同时,到2018年为止,全国有37万个从事农业生产托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各种农业生产包括小农户提供服务。在既往的调查中,我们看到的农民合作社至少有这样一些情况:一种是由村“两委”兴办的,一般叫作集体办的农民合作社,其管理者、决策者都是村干部,村民的角色是土地流转租金收取者,还有部分村民是务工者。村民在年终能否享受分红,取决于不同的集体合作社的情况,但目前大多数还没有分红现象。还有一种合作社是由村里能人主持的,名义上也是农民合作社,但大部分村民没有参与持股。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的合作社并不多,原因在于小农户年纪偏大,无力经营合作社,不少农民合作社只是借着他们的名号组建,经营状况也不是很好,甚至存在“僵死”问题。近几年国家对合作社进行了清理整治,取消了一些“僵死”合作社,并对合规的合作社进行扶持,鼓励发展更多的合作社。在一些地方,农民合作社的“合作性”确实得到了强化,比如有的能人办的合作社会为小农户提供技术、销售、加工以及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的服务,增强了小农户的生产和赢利能力。这应该是今后政策支持和引导的重点方向。

家庭农场是另一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截止到2018年,家庭农场达到60万家,其中,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达到8.3万家,家庭农场经营的耕地达到1.62亿亩。家庭农场比小农户更有竞争力,更合乎农业现代化对规模化、专业化的要求,但并不是所有村民都能办家庭农场,也不是所有村庄都适合做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必须有一定的土地规模、具备经营管理方式和手段以及面向市场化的能力等;一般都采取多样化经营的模式,包括粮经结合、种养结合以及种养加一体化,并以一二三产业融合的能力和条件为前提。因此,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基本条件包括年龄不能偏大、有一定的市场经营能力和农场管理经验、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等等。家庭农场对外部的政策需求更为强烈,而现有的农业现代化政策还不足以支持家庭农场快速和高质量的发展。绝大多数小农户目前没有条件和能力转化为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户。那么,家庭农场的发展就需要依赖农村外部的一些对农业和农村感兴趣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人。其前提是有相应的政策支持,比如土地流转政策、住房租赁甚至销售政策、金融服务政策等。国家农业现代化政策正朝这一方向转变,未来家庭农场发展政策会吸引一部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外出务工者返回家乡从事农业生产。目前的家庭农场数远不足以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农业农村部在其印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中提出,到2022年,家庭农场要达到100万家。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家庭农场面临的风险对其发展速度的制约。

《建议》在提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时候只点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但是后面有个“等”字,为其他新型经营主体留下了一定的存在空间。人们首先会想到这个“等”意指的是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中央文件之所以没有明确地点出农业企业,大概是因为有关资本下乡从事农业发展的争论仍比较激烈。有一些学者乃至农业部门的决策者极力反对资本下乡,理由是资本追求利润极大化,不会照顾到年迈的农村劳动力,会对他们进行严重的劳动排斥、经济排斥甚至社会排斥。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但仅仅是资本的问题吗?如果是资本的问题,那么资本为什么在城市就可以参与各种经济活动和发展,唯独在农业领域会出现这样的“原罪”?对此,反对“资本下乡”的人给出的理由和论据是各种各样的,除了上面所说的劳动力排斥外,还包括认为资本对悠久的传统农业生产体系及其蕴含的文化体系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与此同时,还会产生新的贫富差距以及对劳动者进行控制等问题(范德普勒格,2013)。实际上,“资本下乡”中的“资本”有很多类,不限于企业、公司等资本,也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外出务工经商者的资本。特别是有的城镇居民愿意向乡村进行一些投资,并不一定纯粹为了牟利,可能还为了寻找另一种生活方式;那些外出务工经商者将其赚到的钱返回家乡投资,虽然有可能是为了牟利,但是会与原有的社会关系契合在一起。农业农村现代化仅仅靠乡村内在的资源是不足的,正如《建议》所提倡的,需要城乡要素形成双向流动,尤其需要外部的资源(包括资本、人才、信息、观念等)注入乡村。新的政策和体制应该为这样的双向流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同时,“资本”自己对“下乡”同样有许多顾忌和惧怕,农村、农业想吸引资本下乡,存在可遇不可求的尴尬。“资本”对下乡的顾虑很多,比如投资农业收益低,回收期长,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比工业、服务业领域更大,而现有的农地政策、金融保险政策、生产优惠政策、农村就业政策和劳动力使用政策、生态环境政策等又难以支持“资本下乡”。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政策和体制改革与创新来化解这些顾虑。所以,“资本下乡”在文件中只是隐藏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甚至一些村庄都在想方设法吸引一些资本投资本地农业以及农村相关产业。统计表明,截至2018年,全国各类新型农业主体和服务主体总量超过300万个,其中,各类合作社217.3万多个,家庭农场60万个,还有20多万个大多应该是农业企业(包括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及的农业生产面积为3.64亿亩,其中,家庭农场经营了1.62亿亩,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至少代管或流转和经营了2.02亿亩农地。

在农村,不只是有农业产业,还有第二、第三产业,存在着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象。在讨论了农业现代化主体之后,我们有必要讨论二三产业的发展主体。事实表明,仅仅从事农业生产不足以让参加者受益。农业现代化有两条转化为农业受益的路径,一条是规模化、专业化、精细化,另一条是延长产业链、实现二三产业融合。在这两条路径中,广大的农民和村民以什么样的方式参与以及获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和实践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能够使农业现代化转化为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与此同时,农业现代化也不是天外来客,需要资本、技术、组织化、营销管理、社会化服务以及相应的政策路径,它们来自农村内外部,特别是外部的人力资源、政策资源、资本以及市场资源显得非常关键。现有的农业现代化路径大致如下:一种是在农村工业化带动下的农业现代化,此路径在东部沿海工业发达地区表现特别明显(赵山,2001;崔凯、郭静利,2014);另一种是城市化带动下的农业现代化,此路径在城市城郊农村地区表现突出(陆际恩,2001;林毅夫,2002);第三种是乡村旅游发展催生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第四种是科技发展触发的农业现代化机制,特别是网络带动的电商以及诱发的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商品化发展。

在过去四十年中,上述诸路径都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它们在时间上有着先后继替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农村工业化乃至后续的城镇化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发挥了明显的带动效用;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城镇化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部分农村地区开始出现村庄“空心化”和耕地抛荒等问题,农业农村现代化显得后劲乏力。21世纪初,大规模城市化进一步吸引了农村劳动力,但国家推进的新农村建设、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和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乡村发展环境。在这个时期,城乡结合部的许多农村地区利用城市扩张带来的发展机会推进了农村现代化发展。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后,随着国家整体经济实力跃升,人们的经济收入明显提高,从过去追求温饱转向“不仅吃好还得玩好”的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使得乡村旅游得到快速发展,带动了部分村庄的发展。与此同时,以网络为载体的电商从城市向农村快速扩展,出现了各种淘宝村等以商业带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路径。2017年全国有2118个淘宝村,到2020年6月底增至5425个,短短的三年内翻了一番有余。一些农村地区进入以乡村旅游和电商带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阶段,一定程度上是在前两条路径基础上的进一步提升,并带有融合性的特征,即城乡融合发展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由此可见,从最近五年以来到未来的十年乃至二三十年的时间里,单一的发展路径已经不足以带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多元化、整合型路径越来越显示出发展潜力和实力。

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工业化模式在当前遭遇土地使用的限制、劳动力成本的制约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几乎难以广泛推行。但围绕农产品的深加工制作和高质量旅游产品的开发可以拓展出新型的农业工业化发展模式,将一二三产业融合在一起。韩国、日本学术界提出了乡村“第六产业”的发展设想,并付诸实践。所谓第六产业,就是将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融合在一起的产业(即“1×2×3”),而不是简单地将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叠加(即“1+2+3”)(酒井富夫等,2019)。由此而来的是生产方式和形态的明显变化,精致化食品(如点心)、餐饮以及在地性、独特性乃至唯一性的产品将成为主打商品,以此推动农村小型家庭工艺制作坊的蓬勃兴起,使它们成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主导力量。这样的家庭作坊与20世纪80年代在许多农村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处处点火、村村冒烟的家庭作坊不是同一性质的概念,而是科技、工艺、文化艺术以及本土材料相结合的一种一二三产业融合生产和发展的模式,与自然生态共存,又能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要构建这样的产业发展形态,对劳动者、生产者以及经营者的素质、能力和行为方式的要求将会更高。只有这样一种融合模式,才能达成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的同步发展,共同富裕才有可能,乡村振兴才能得以实现。

四、未竟的探索

本文用“未竟的探索”来作最后的结语,有五层含义。

第一,农业农村现代化一直是中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追求的重点目标,从20世纪50年代提出“三个现代化”到20世纪60年代的“四个现代化”,农业现代化一直没有缺位。到了新时代,农业农村现代化成为中国迈向社会主义基本现代化征程所要完成的历史使命和任务。这是一个正在进行但远远未竟的探索事业和使命。

第二,共同富裕是农业农村现代化要达到的目标。共同富裕不等同于平均主义,而是体现包容、共享发展的公平正义原则。在过去四十年的发展进程中,国家整体实力得到大幅度提升,但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已经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秩序,也影响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是一个国家必须不断探索的发展道路。

第三,迄今为止,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农业农村现代化依然是一个没有真正完成的发展事业。在欧美乃至日韩,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都非常好,并不比城市差,但乡村依然大多都是老年人,一些房子多年没有人居住,甚至出现无业主的房子,也就是“乡村发达了,但是还没有振兴”。中国不论是农业现代化还是乡村现代化水平,都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但相同的是农村越来越留不住年轻人,这使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任务更为艰巨。如果中国在未来十五年或者三十年能通过发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那这可能是人类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成就。这也是个艰难的、前所未有的发展探索。

第四,对于如何实施农业农村现代化,经济学做了大量研究,提出了许多观点。它们以“效率”为标准来判断农业是否现代化,由此提出规模化、专业化、科技化等各种观点。但是,不论是农业现代化还是农村现代化,其关键取决于主体,即什么样的人或组织以什么样的方式和机制来从事农业农村现代化。小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和公司等是我国目前农业现代化的主体。最近几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很快,但是依然跟不上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农民合作社如何体现“合作性”,家庭农场如何实现能力现代化,公司企业在参与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如何确保对乡村社会起到建设性发展的作用以及农业现代化如何转化为农村现代化等问题都仍处于探索之中。在过去的四十年中,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已经涌现出四种发展路径——工业化路径、城市化路径、旅游路径和网络商贸路径,这些路径开始趋于融合,体现出城乡融合和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态势,为后续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找到了多元的实现路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学在探索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发展方面有两个优势,即系统性和行动主体视角。经济学在研究农业农村现代化上更关注产业的发展,较少关注产业与社会结构、文化的关系,更忽视了作为行动主体的农民和村民的表现。当然,社会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确实还不够,没有产生有影响的理论观点和政策建议。同样,本文对许多问题还需要作更深度的实证调查和理论思考,也希望有更多的社会学研究者参与到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探索之中。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来源:《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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