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旨在系统探讨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现实困境与政策路径。第三次分配具有三重理论逻辑:作为分配体系补位的弥补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作为福利多元供给的提供准公共品,以及作为社会整合机制的促进社会资本积累与共同体建构。然而我国第三次分配面临规模不足与结构失衡的现实困境,其深层根源在于制度、文化与结构的系统性约束:在文化认知上,道德施舍观念抑制大众化、常态化参与;在制度逻辑上,“治理吸纳慈善”模式在保障方向的同时也限制社会活力;在社会结构上,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与稳定性不足,导致捐赠基础薄弱。为破解困境,文章构建了一个多层次的激励体系,主张推动从管理控制向激励共建的制度转型,强化价值引领以培育现代慈善文化,激活多元主体与创新实践模式,并通过扩中与善制协同夯实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经济社会基础。
关键词:第三次分配 共同富裕 政策激励 慈善制度 中等收入群体
一、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旨在通过制度创新缩小收入与消费差距。三次分配在促进共同富裕中各有侧重、协同发力:初次分配通过优化劳动与要素分配机制起基础作用;再分配通过税收、社保、转移支付进行调节;第三次分配则依托公益慈善等社会力量起补充作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促进和规范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支持勤劳创新合法致富,鼓励先富带后富促共富。”从历史发展来看,第三次分配在我国经历从自发到自觉、从零星到系统的发展过程。第三次分配这一概念最早由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提出。改革开放初期,第三次分配主要是零星慈善捐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完善,第三次分配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进入新时代,在共同富裕目标引领下第三次分配被提升为国家战略,作用空前凸显。第三次分配开辟以道德情怀与社会力量为基础的路径,不以效率或强制为先,而以自愿弥补再分配的激励不足,以价值理性平衡初次分配工具理性可能造成的温情缺失。第三次分配的优势在于:动力源自道德自觉与社会责任,具有内生可持续性;社会效应超越物质转移,通过慈善与志愿服务培育信任与规范,促进精神共富;治理上以灵活创新精准弥补政府与市场失灵,提供更人性化服务。因而第三次分配并非附属,而是与初次分配、再分配互补协同,共同构成推动共同富裕的制度框架。
推动共同富裕需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与第三次分配相协调的制度体系,其中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需深入厘清。当前已有相关研究主要着眼于三个方面:其一,学界对第三次分配有多种内涵界定,如分配制度说、公益慈善说等,并集中从弥补空白论、分配公平正义论、推进共同富裕论、财富向善论等视角分析其价值意蕴,属于对概念和理论价值的综述与阐释。还有学者把第三次分配定义为一种道德分配,并系统论证了其赖以支撑的公正、仁爱和同情三大道德原则,核心在于阐述其社会道德价值与提升自我道德境界的意义。其二,学者们把第三次分配的不足,归因于捐赠规模不足、社会信任不够等方面。有学者指出,与美国相比,我国个人捐赠规模仍有巨大发展潜力,应致力于通过数字金融的信任效应等路径来促进捐赠。还有学者强调社会信任度在捐赠决策中的关键作用,只有社会信任度较高的城镇家庭在面对贫困时才会显著增加捐助,即社会信任度是决定捐赠行为的重要条件。其三,有学者把第三次分配视为道德倡导与运动式捐赠,针对第三次分配研究相继提出公益慈善说、财富转移说和资源配置说等思想观点,这些研究几乎都把第三次分配等同于道德力量作用下的慈善捐赠。
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当前我国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论研究主要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偏重价值倡议与概念阐释,对第三次分配如何实现低扭曲的福利改进、如何形成激励相容机制论证不足,解释力偏弱;二是多把第三次分配问题归因于捐赠规模不足、社会信任不够等表象,缺乏政策工具协同设计的系统视角;三是一些研究将第三次分配简化为道德倡导与运动式捐赠,忽视制度规则、激励机制与治理能力建设,致使实践中“想做但做不大、做不稳”。因此需回答三个问题:第三次分配在三次分配体系中的功能与补位点为何;第三次分配与再分配、公共财政及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如何划定以避免责任漂移;第三次分配如何在自愿原则下形成可持续资源动员与公共品供给能力。本文写作意图即在于系统回应上述问题,可能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从分配体系补位、福利多元供给、社会整合机制三个层面系统梳理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与作用机制;二是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与中等收入群体三个方面揭示我国第三次分配面临的规模不足与结构失衡的现实困境,并构建多维政策激励体系,以充分释放第三次分配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中的潜力。
二、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与作用机制
共同富裕包含富裕与共享两个缺一不可的维度,它是发展与共享、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富裕强调高度发展的生产力,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而共享要求借助公平的分配制度处理好财富在不同群体间的分配,以基本消除不合理的差距。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第三次分配被赋予战略意义,它并非对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简单补充,而是在更深层次上对“共同”与“富裕”两大内涵实现双向强化与深度融合的关键驱动力量。
1.第三次分配的理论逻辑
第三次分配的理论逻辑主要表现为分配体系补位、福利多元供给、社会整合机制三个维度,这三重逻辑共同揭示了第三次分配对于优化社会结构、推动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的价值。
(1)作为分配体系补位的第三次分配: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缺口
第三次分配作为分配体系的补位,其理论定位源于对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各自局限的认识,并以公共经济学命题为起点,说明其在弥补双重失灵中的独特价值。就市场失灵而言,初次分配虽能借助价格机制提升配置效率,但在公共品供给、外部性内化与信息不对称领域存在结构性缺陷,易引致公共服务不足、激励扭曲以及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同时它难以纠正机会不平等,甚至可能在马太效应作用下加剧分化。与此同时,政府主导的再分配也受财政资源约束与高识别、执行成本限制,精准识别帮扶对象并防止福利滥用还需要大量行政与信息投入。政策从制定到落地存在时滞,影响回应时效。此外还易陷入福利依赖(过高福利削弱工作激励)与激励扭曲(严格审核可能排除部分真实需求者)的两难困境。所以政府再分配亦无法完全弥补市场遗留的所有公平与福利缺口。
正是在这样的双重失灵背景下,第三次分配被理论化为一种由社会机制主导的补充性资源配置方式。其核心特征在于:在不改变基本市场激励结构的前提下,通过自愿性资源转移和社会组织供给,填补兜底覆盖不到、精准触达不足、公共服务弹性不够的社会需求空间。这种补位功能体现在三个层面:在覆盖范围上,第三次分配能够触及政府福利体系难以完全覆盖的边缘群体和特殊需求;在响应速度上,社会力量通常能够更快速、更灵活地响应突发性社会需求,如自然灾害救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在服务方式上,第三次分配能够提供更加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弥补标准化公共服务的不足。
在共同富裕目标下,第三次分配的补位功能被赋予新内涵,它不追求平均主义,亦非替代政府责任,而是构建先富带后富的社会参与机制,以改善分配格局、增强支持网络,推动形成稳定的橄榄型社会结构。第三次分配的理论定位包含三个层面:一是第三次分配承认合理收入差距的必然性,旨在防止差距过大与固化;二是第三次分配强调社会责任与共同体意识,倡导资源富裕者自愿回馈;三是第三次分配着眼于社会结构长期优化,借助提升中低收入群体能力与机会,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这一补位逻辑与三次分配协同的制度设计相呼应:初次分配侧重效率,做大财富“蛋糕”;再分配侧重公平,借助税收、社保等调节差距,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第三次分配则侧重补短板与增韧性,以社会力量弥补前两者的不足,增强社会凝聚力与抗风险能力。三者相互衔接,共同构成完整的收入分配体系。
第三次分配在不同领域的具体补位方式如下:在教育领域,通过发放奖学金、支持乡村教育等弥补资源不均;在医疗领域,借助医疗救助、众筹平台等减轻患者负担;在养老领域,通过社区互助、慈善信托等应对老龄化;在灾害应对领域,依靠民间救援与社会捐赠提升抗风险能力。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次分配的补位功能是动态的:当政府公共服务相对薄弱时,其补位空间较大;随着政府体系完善,它会更多转向创新性、引领性的社会服务领域。这种动态互补关系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也为第三次分配的发展指明方向。
(2)作为福利多元供给的第三次分配:依托第三部门提供准公共品
第三次分配作为福利多元供给的理论逻辑,主要源自国际学术中的第三部门理论。该理论围绕政府—市场—社会三元关系展开,旨在解释在公共服务领域中政府与市场均难以充分满足社会差异化需求的现象。西方对第三部门起源的研究主要有三条路径:一是韦斯布罗德(1974)以政府失灵论证其必要性,但未解释为何某些服务只能由第三部门提供;二是汉斯曼(1980)以合约失灵(信息不对称)与不分配盈利约束说明选择第三部门的原因,但两者仍难以说明其与政府的合理分工及跨社会差异;三是詹姆斯(1987)发现荷兰、比利时文化多样性高,需求多元推动第三部门规模扩大。
我们把第三部门理论用于中国的第三次分配—共同富裕研究,可得出三个推论。其一,在供给内容上,第三次分配能有效提供准公共品与弱可交易服务。例如社区服务、养老托育、心理咨询等领域,政府直接供给可能效率不足,市场供给则易因信任问题而失败。非营利组织凭借其非营利属性与使命驱动,能以更灵活、可负担的方式填补这一空白,实现补充供给。其二,在信任机制上,非营利组织的非分配约束是核心制度优势。该约束指组织不得将利润分配给控制者,这从根本上降低了在服务质量难以监控的领域(如养老、儿童照顾)利用信息不对称谋利的机会主义动机,从而缓解捐赠端的信任难题,降低契约失败风险,对提升中国公益慈善领域的公信力尤为关键。其三,在政社关系上,第三次分配呈现出互补—合作—监管的中国特色模式。这既非简单替代,亦非对立。政府拥有资源与权威,非营利组织具备贴近社区、灵活创新的优势,双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形式合作,同时政府履行监管职责以确保其符合法律与公共利益,形成了一种动态平衡、相互依赖的制度关系。而且,引入第三部门理论也有助于理解中国第三次分配实践的特殊性。第三次分配发展路径深受历史传统与体制影响,从传统的宗族慈善,到国家全面主导,再到改革开放后社会组织的成长,始终带有较强的政府引导色彩,并注重与国家战略相衔接。第三次分配实施主体也极为多样,除正式注册的组织外,还包括大量社区互助、网络公益等半正式形式,体现了社会需求的多元与创新活力。因此,我们应用第三部门理论时要进行本土化改造与理论创新。中国的第三次分配内涵更广,包含单位互助、企业履责等特色实践,不完全等同于西方的非营利部门。
(3)作为社会整合机制的第三次分配:促进社会资本积累和共同体建构
第三次分配作为社会整合机制的理论逻辑,强调其价值远超可量化的资源转移,更在于促进社会资本积累与共同体建构的无形功能。这一视角将第三次分配从经济范畴扩展至社会关系与社会整合领域,深化了对其在共同富裕中作用的理解。
首先,社会资本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分析工具,从社会资本积累的视角看,第三次分配借助公益慈善、志愿服务与社区互助,直接促进了信任、规范与网络等社会资本形式的生成与积累。第三次分配重塑和强化社会关系,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集体行动效率,从而增强社会凝聚力与抗风险能力。第三次分配对社会资本积累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在微观个体层面,参与公益慈善与志愿服务等能增强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归属感与自我价值感,产生持久的心理收益;在中观组织层面,慈善与志愿组织成为社会资本的储存器与放大器,借助活动构建网络、传播价值、培养公共精神;在宏观社会层面,第三次分配的广泛实践有助于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氛围,增强社会信任,降低冲突治理成本,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其次,从共同体建构的视角看,第三次分配是现代社会中构建有机团结的关键机制。第三次分配区别于基于相似性的传统机械团结,通过推动跨越阶层与群体的资源流动与合作以促进理解、互动与联系,进而在传统社会纽带弱化的背景下,为构建包容、互助且具有共同体意识的社会关系提供了重要途径。社会共同体是一个“机制+场域”的复合体,它不仅是资源转移机制,更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个人等多元主体合作、共享与价值共创的平台。因此作为第三次分配组成部分的共同体超越了分配功能,兼具社会创新孵化器、公共价值创造空间和治理能力提升平台等多重角色。依托专业化能力、灵活性和贴近基层的优势,慈善组织能以更低信息成本精准识别弱势群体的多元需求,提供从物质援助到能力建设的分层支持,推动救助从“输血”向“造血”转型,并与初次分配、再分配有机衔接,形成支持链条,促进弱势群体的能力提升与向上流动。
值得指出的是,第三次分配在促进社会资本积累与共同体建构方面的效果具有长期性和潜在性,难以用短期经济指标衡量,因此有必要构建包含社会资本、公众参与等多维度的综合评价体系。共同富裕不仅是物质共享,也关乎机会公平与社会和谐。通过积累社会资本与建构共同体,第三次分配为共同富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与人文支撑,成为社会建设与国家治理的重要途径。
2.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机制
围绕共同富裕目标,第三次分配的效能取决于其作用机制:以道德动机与制度激励动员资源,以税收褒奖法治形成工具体系,以数字化实现精准配置与战略慈善,并借助边际效用转移带来帕累托改进。
(1)动员机制:道德动机与激励相容并重
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动员机制经历了从强调道德自觉到重视制度激励的转变。尽管理论界早期侧重道德信念与社会责任的讨论能解释突发性捐赠或传统互助行为,但伴随实践发展,其局限性日益显现。近年来的研究多主张将道德动机嵌入制度化激励与可验证的公信机制,构建愿意捐—放心捐—持续捐的可持续链条,激励设计已超越单一的税收优惠,拓展为多元体系。尽管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激励仍是基础工具,然而其效果受制度完善度与申报便利性等多重因素制约,因此亟待进行系统优化。此外,社会荣誉体系(如慈善奖项、社会责任评价)借助声誉机制产生激励,常与企业品牌建设相结合,公益与商业结合的创新模式(如社会企业、影响力投资)则探索在市场机制中实现公益目标。信任是动员的基石,其建立依赖于透明度、问责制与绩效评估。数字技术为此提供了新可能,如区块链用于捐赠追踪、大数据提升配置效率,这些技术手段可以增强互动反馈,有助于筑牢公信力基础。
(2)政策工具机制:税收、褒奖与法治协同
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政策工具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桥梁,现有研究主要聚焦税收激励、褒奖制度与法治保障三类工具的协同完善。在税收激励方面,讨论已由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等技术参数,转向从整体税制结构出发构建慈善友好型税收生态:既在捐赠环节为个人与企业提供更便捷、更有力度的抵扣安排,又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相关收入给予所得税优惠或豁免,并前瞻性关注在未来遗产税、赠与税制度设计中嵌入鼓励慈善捐赠的条款,从而形成覆盖捐赠、组织运营与财富传承的全链条激励体系。褒奖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经济激励工具,借助国家到地方、行业多层次荣誉表彰(如“中华慈善奖”)实现对善举的肯定与价值引导,进而培育人人向善的公益文化,而其效能关键在于奖项设置的公信力与广泛代表性,确保榜样产生积极且广泛的示范效应。在法治保障方面,2016年《慈善法》构成基本框架,研究重点转向实施评估与完善路径,核心在于平衡登记管理与创新空间、募捐秩序与社会活力、财产安全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并借助慈善信托、志愿服务等配套法规的细化完善,共同夯实第三次分配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3)配置机制:精准触达与战略倾斜
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配置机制强调把社会资源精准、高效地投向最需要且能产生最大社会价值的领域,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在第三次分配精准触达方面,数字技术是关键驱动力:互联网募捐平台、大数据需求分析与智能匹配系统通过降低信息与交易成本,增强捐赠者与受助者的直接连接,并提升透明度与匹配精度,从而改善捐赠体验与信任。从领域倾斜方面看,第三次分配往往聚焦再分配难以高频覆盖的补短板领域,如救急救难、教育医疗补充、助残助老与灾害救援,以发挥社会力量的灵活与创新优势,并形成差异化策略。这表现为教育从经济资助转向心理辅导、职业规划等能力建设,医疗从大病救助延伸至预防保健与康复支持,养老则发展出社区与居家等更人性化模式。更重要的是,我们要重视战略慈善,借助支持政策倡导、社会创新与能力建设直指问题根源,推动第三次分配实现长期、系统性改变,使分配机制升华为促进共同富裕的变革性力量。
(4)帕累托改进: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社会福利总水平
从经济学效率视角看,第三次分配能实现社会总福利的净增长,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第三次分配把资源有效引导至市场与政府难以充分覆盖的领域,优化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第三次分配的改进逻辑基于边际效用转移,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单位财富对高收入者效用低,但对低收入者效用高。第三次分配借助自愿捐赠实现转移,虽未增加社会总财富,却明显提升全社会的总效用与幸福指数,达成在不损害任何人福利的前提下使部分人境况变好的帕累托改进。
我们判断帕累托改进的关键在于各方综合效用的变化,而不仅是客观财富增减。捐赠者可能因获得社会声誉、责任感等满足而弥补货币损失,受助者则获得生存与发展的资源。当双方总福利均获改善时,改进即告实现。这一过程高度依赖捐赠的自愿性与项目创造真实价值的能力。相较于政府强制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常被认为具有低扭曲优势,因其依赖自愿,对劳动与投资的激励扭曲较小。但是这一优势并非自动实现。若慈善领域信息不透明、效率低下,或税收激励设计不当引发套利,仍会引致信任危机与资源错配。因此第三次分配的低扭曲资源配置优势实则是健全的治理体系、规范的制度约束与自愿机制相结合的结果。
三、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其成因
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第三次分配依托道德力量和社会责任驱动,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社会企业等多种形式,旨在更深层次、更广维度上对共同富裕中的“共同”与“富裕”进行双向强化。但是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实际效能与前文的理论逻辑存在一定脱节,我国第三次分配发展面临规模不足与结构失衡的现实困境,而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制度与相关政策的不完善。
1.第三次分配发展面临规模不足与结构失衡的双重困境
当前,我国第三次分配在促进共同富裕进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发展仍面临规模不足与结构失衡的双重挑战。根据最新数据统计,2022年我国社会捐赠总量为1400亿元,仅占GDP的0.11%;志愿服务贡献价值为1915亿元,占GDP比重为0.15%。这一数据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如同期美国捐赠总量占GDP比重达1.97%,澳大利亚为0.96%,英国为0.6%,加拿大为0.47%。这种发展不充分的状况,严重制约了第三次分配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1)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总量不足与结构性失衡
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我国慈善事业在总量不足与结构失衡两方面都面临严峻挑战。慈善事业总量不足首先体现在捐赠规模相对有限。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数据,2020年我国接收内地款物捐赠为2086.13亿元,占GDP比重仅为0.21%,而同期美国这一比例达到2.25%。这种差距不仅体现在数字上,更反映在慈善文化的成熟度上。当前,我国常态化、小额化的捐赠习惯尚未形成,大众捐赠行为多由突发性事件驱动,缺乏持续性。高净值人群对慈善的认知仍停留在传统层面,对家族基金会、慈善信托等长效机制了解不足。专业能力建设滞后是另一个突出问题。许多慈善组织在项目设计、财务管理、透明度建设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直接影响其公信力和筹款能力。行业薪资水平偏低导致专业人才流失严重,内部治理普遍存在重筹资、轻执行的粗放现象,这些都制约了慈善事业的专业化发展。
慈善结构失衡则体现在多个维度。在领域分布上,慈善资金流入呈现明显的传统领域集中特征:2023年医疗卫生与教育领域分别占36.73%与24.86%,合计达到61.59%。相比之下,部分非传统领域(如环境保护、文化艺术、社区发展等)在公开披露的统计中占比相对靠后,呈现长尾分布的结构特征。此外,地域不平衡问题同样突出。2024年中国公益慈善组织接收慈善捐赠总额为1324.58亿元,其中北京、浙江、广东分别接收捐赠127.30亿元、121.21亿元和112.25亿元,三地合计占全国总额的约27.23%。这表明慈善捐赠资源明显向东部经济发达地区集中,东部地区成熟的慈善组织生态和丰富的人才资源进一步强化了马太效应。主体结构失衡既体现在资源高度集中于大型官方或明星基金会而大量草根组织筹资困难,也体现为企业捐赠比例长期稳定在60%左右,而有统计的个人捐赠仅占25%。
(2)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参与度不足与结构性失衡
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参与度不足与结构性失衡的双重挑战。志愿服务参与度不足首先体现在质量与数量的不匹配。截至2024年5月,全国实名志愿者已达2.36亿人,志愿服务队伍约有135万支,累计服务时间超过532亿小时。但是活跃志愿者比例不高,“僵尸志愿者”现象普遍存在。许多志愿参与行为呈现运动式、任务式特征,尚未成为常态化的生活方式。这一状况既缘于志愿服务文化的不成熟及社会价值认同的浅层化,也归因于激励机制过度依赖精神表彰而未能实现物质回馈与社会认可的有效结合。此外,志愿服务专业性明显不足,多集中于简单的体力劳动,而在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社区治理等需要专业技能的领域供给严重不足。
志愿服务结构性失衡在地域分布上表现明显,东部沿海城市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和农村,这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资源分配和组织生态差异密切相关。在服务领域上,资源高度集中在大型赛会、扶贫助学等传统领域,而环境保护、社区营造、公共卫生等领域的服务力量相对薄弱。志愿服务参与主体结构呈现不均衡的“两头大、中间小”特点,具体表现为大学生和退休人员成为主力而职场人士参与度低;同时在参与模式上,以单位、学校组织的被动参与多,而基于个人兴趣的主动参与少。
(3)社会企业发展的不充分与不平衡
作为以商业模式解决社会问题的新型组织形态,我国社会企业面临着法律身份不明、融资能力不足、社会认知偏低等多重发展障碍。社会企业发展不充分首先体现在法律地位的缺失。我国迄今未在国家层面确立社会企业的专门立法与统一认证标准,致使其只能在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二者均存在显著错位。工商注册虽便于市场化运作,却难以获得公众信任;民非注册虽具公益身份,但融资渠道严重受限。社会企业融资与自我造血能力薄弱是另一个关键问题。社会企业身处公益不亲、商业不爱的尴尬境地——传统公益资本认为其过于商业化,而商业资本又嫌其利润回报不足。同时,在运营中平衡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极为困难,企业往往因承担社会使命而被迫抬高成本、压低利润。社会认知与市场需求明显不足也制约着社会企业发展。公众乃至政府部门对其用商业手段实现社会价值的核心理念普遍缺乏了解与信任,消费者在决策时也极少将产品服务的社会属性作为关键考量因素。
社会企业发展不平衡突出反映在地域、领域和主体结构上。地域分布高度集中,目前仅在北京、成都、深圳等少数城市形成初步集聚,而广大中西部及二三线城市尚处于发展空白状态。在关注领域上,社会企业多集中于助残就业、环保回收、精准扶贫等传统议题,而在教育创新、养老科技、文化遗产保护等新兴领域涉足甚少。主体类型与规模结构同样不均,当前以草根创业的小微机构为主,缺乏由大型企业或互联网平台孵化支持的平台型社会企业;绝大多数组织停滞于小而美的初级阶段,难以实现规模化复制与系统性社会影响。
2.我国第三次分配发展面临双重困境的根源
我国第三次分配的“规模不足—结构失衡”困境并非缘于社会缺少善意,而是由文化认知、制度安排与社会结构共同塑造的结果。一方面,慈善被理解为道德自愿、熟人互惠与救急导向,叠加信任半径偏小与示范效应不足,使捐赠难以稳定、难以扩面;另一方面,“治理吸纳慈善”的制度逻辑在动员效率与发展活力之间形成张力,同时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低又锁定了资金池与组织生态的可持续基础。
(1)非正式制度与文化认知层面
从非正式制度与文化认知的视角审视,我国第三次分配所呈现的规模不足与结构失衡困境的根源并非社会缺乏善意,而在于一系列在长期社会互动中被不断强化的深层观念、社会规范与信任结构。这套非正式的规则体系持续影响个人与组织的捐赠动机、捐赠方式及资源流向,从而在宏观上塑造第三次分配的总量与结构。
慈善文化中的特定认知框架是导致第三次分配规模不足与结构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主要体现在五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其一,人们将慈善视为道德自愿而非公共参与,使捐赠更易受情绪与突发事件驱动,呈现阶段性高峰与低谷,难以形成稳定、可预期的参与习惯,从而制约慈善规模持续增长;其二,互惠伦理强于公共伦理,慈善资源更倾向流向可见、可回报的熟人网络或特定对象,对陌生人与公共领域的动员不足,限制扩张广度;其三,人们偏好一次性救急而轻视长期发展投入,公众对救灾助困反应强烈,却对教育、社区发展等长期项目理解与信任不足,致使捐赠碎片化、公益供给难常态化、资金池不稳定;其四,信任半径偏小与对资金滥用的担忧抑制捐赠意愿,公众在透明度与绩效信任不足时捐赠意愿会趋于保守,呈现“想捐不敢捐”的观望心态,资金流向随之集中于小额熟人渠道或少数知名机构,大量潜在意愿被观望替代;其五,财富表达的文化约束与风险规避削弱示范效应,高净值群体因社会评价与关系风险倾向隐性或保守捐赠,使大额捐赠与长期承诺难以公开呈现,示范扩散不足。上述因素交织叠加,最终造成“有热度难持续、有善意难规模化、资源向头部集聚”的结构性偏差,并使规模不足与结构失衡相互强化。
(2)慈善制度与慈善组织层面
从慈善制度与组织关系的视角审视,我国第三次分配面临的规模不足与结构失衡困境,其深层根源可追溯至一种主导性的“治理吸纳慈善”制度逻辑。这一逻辑把慈善力量系统地整合进国家治理框架,使其首要价值定位于服务国家战略与补充公共服务,强调活动的可控性、安全性与方向正确性。这个制度逻辑是一把“双刃剑”:在过去有效动员资源应对重大事件(如救灾、扶贫)时,展现了高效动员力;但其所内含的约束性,也构成当前制约慈善事业向更广、更深、更可持续方向发展的瓶颈。
在“治理吸纳慈善”的逻辑下,制度供给与慈善发展需求出现错位,直接导致第三次分配规模不足的资源困境:其一,激励性制度供给存在短板,抑制捐赠潜能。最关键的是税收激励力度不足、程序繁琐、覆盖面偏窄,个人与企业税前扣除受限且优惠资格与官方认证绑定,抬高中小与草根组织门槛,资源被动集中于少数大型机构,难以激发社会广泛、常态化的捐赠意愿。其二,强行政动员形成路径依赖,替代了慈善文化的内生培育。运动式募捐虽可短期聚集资金,却将捐赠塑造成响应号召而非公民习惯,行政浪潮退去后,常态化慈善文化土壤随之显得贫瘠。其三,慈善组织公信力短板消耗社会信任并形成恶性循环。监管重合规与不出错而弱化透明与绩效,导致治理不健全、披露不足、效果难追溯,舆情事件易触发系统性信任危机,使“想捐不敢捐”转化为高信任成本,陷入不透明—不信任—不捐赠—能力更弱的循环。
第三次分配的结构失衡,表现为慈善资源在来源、用途与组织间的配置扭曲,本质上是“治理吸纳慈善”的制度逻辑与组织适应性行为叠加的结果,主要体现在三个相互关联的维度:其一,资源来源结构单一化,捐赠过度依赖企业与少数富豪的大额捐赠,普通公众常态化小额捐赠基础薄弱,既与税收激励不足有关,也受制度环境塑造组织形态影响,小型社区组织在注册、公募资格等方面受限,制度资源又向能承接政府职能的大型组织集中,促使组织趋向“做大做全”而非扎根社区。其二,功能结构“重输血、轻赋能”,资源偏向救灾济贫等可见、紧迫领域,教育创新、社区营造、科研环保等发展型投入不足,慈善易跟随政策热点,组织为争取资源与合法性也更倾向进入安全区,抑制多样性与创新。其三,组织生态行政化与等级化,具官方背景组织占优,草根组织在资源、人才与政策支持上居于弱势,行政化组织难以贴近社区需求,而民间组织因资源匮乏难以成长。
(3)中等收入群体层面
中等收入群体主要指收入稳定、生活殷实、消费与生活方式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群。以典型三口之家年收入10万至50万元的国家统计局标准测算,截至2024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已超过4亿人,成为全球规模最大、最具成长性的群体,其主要后备力量包括进城农民工、技能型劳动者、中小企业主和高校毕业生等。然而该群体内部存在明显差异:区域上呈现东部高、中西部低的梯度分布;资产与负债分化显著,房产、社保覆盖及家庭负债(尤其是房贷)的不同,影响了其抗风险能力和消费心态。整体上,该群体心态具有脆弱的中坚特征——既希望通过教育与技能实现向上流动,又对职业天花板和宏观波动较为敏感,存在一定的阶层焦虑;其中部分蓝领、新市民社会保障相对薄弱,在疾病、失业等冲击下更容易滑出该群体,稳定性仍需加强。
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低,是我国第三次分配出现规模不足与结构失衡困境的重要结构性因素。一方面,它直接导致第三次分配规模不足。第三次分配的可持续性依赖于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日常化小额捐赠,当中等收入群体占比偏低时,愿长期捐、能反复捐的人群基数不足,捐赠易呈事件驱动、情绪驱动的脉冲式特征,难以形成稳定的经常性资金流。同时,中等收入群体在住房、教育、医疗等高支出压力下,其可自由支配收入被挤压,公益支出往往被视为可推迟的消费,进一步制约其总量的稳步增长。另一方面,中等收入群体不足也会强化结构失衡,表现为来源集中和用途偏向。当中等收入群体构成的广泛筹资基础不稳时,资源便更依赖企业、少数高净值人群等集中来源,其捐赠偏好易塑造资源流向,使其更倾向投入救灾、助困等见效快、可控性强的领域,而对教育创新、社区营造等长周期、赋能型领域支持不足。这也是我国个人捐赠占比低的原因之一。总之,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偏低使得第三次分配缺乏厚实的社会中层,呈现底部需求大、顶部供给强而中间连接薄弱的局面。这使得第三次分配更接近于上端输血而非广泛参与的公共协作,因而规模难以扩大、结构更易失衡。
四、构建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政策激励体系
针对第三次分配在促进共同富裕进程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我们要构建一个多层次、复合型、协同高效的政策激励体系。这一体系的目标绝非单一地扩大捐赠规模,而是旨在从根本上激发社会内生动力(塑造价值认同)、优化外部制度环境(夯实法治保障)、壮大实践主体网络(赋能组织发展)、创新资源配置工具(提升行动效能)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从而形成一个正向循环的公益生态系统。
1.强化价值引领与文化培育机制,奠定社会认同与道德根基
根植优秀文化传统并进行现代性转化是构建中国特色慈善话语体系的基石。理论界要系统挖掘和创造性转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深厚的慈善伦理资源,如儒家的仁者爱人、恻隐之心、天下为公思想,道家的积功累德、济世利人观念,以及民间社会绵延不绝的守望相助、义仓义舍等互助实践。这些思想与实践,与西方基于宗教教义(如慈善)或公民社会理论的慈善理念存在文化基因上的区别。慈善政策的关键在于,要把这些传统资源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代公民意识(权利与责任对等)、专业公益理念相结合,构建一套既能接通历史文脉、又能回应现代诉求,且易于被中国民众理解和情感认同的慈善话语与叙事体系。
首先是推动公益慈善教育的全方位、系统性融入。我们要把公益慈善教育有机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全过程。在基础教育阶段,借助德育课程、综合实践活动等形式,培育青少年的同情心、社会责任感和初步的志愿服务意识。在高等教育阶段,可设立公益慈善相关通识课程、专业学位或研究方向,培养未来的公益专业人才和社会创新领导者。同时鼓励高校与研究机构加强公益慈善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在社会宣传层面,我们要整合主流媒体、网络新媒体、社区宣传栏等多元渠道,不仅要报道重大灾害捐赠,更要持续、深入地宣传日常化、创新性的公益项目、感人故事与理性公益理念,塑造人人皆可公益、慈善是一种生活方式的社会氛围,扭转把慈善视为富人施舍的片面认知。其次是建立国家荣誉与道德榜样体系,发挥权威性的精神激励与行为示范效应。这包括优化和完善中华慈善奖等国家级表彰制度,在以更加科学、透明的评选标准扩大覆盖范围,将草根组织、志愿者、社会企业家等多元公益主体纳入其中的同时,配套设置隆重且高规格的表彰仪式,从而明显提升获奖者的社会可见度与荣誉感。
2.推动从管理控制到激励共建的制度转型
要破解前述双重困境,重点在于对“治理吸纳慈善”的模式进行优化与升级,推动制度逻辑从侧重管理与控制,转向侧重激励与共建。这并非否定国家在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是要求政府扮演更精巧的制度设计者和环境营造者角色。其一是加强法治建设,修订《慈善法》及配套税收法规,大幅提高个人与企业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或允许超额部分结转,并简化抵扣流程,推行便捷的电子化抵扣凭证。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扩大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范围,探索对备案的社区慈善组织给予小额捐赠税前优惠,让税收政策真正惠及慈善毛细血管的末端,激发平民慈善的涓涓细流。其二是构建可验证的信任制度。政府要强制推行全行业统一、细化的慈善项目信息披露标准,要求所有公开募捐的组织定期、详细披露资金流向、项目进度、管理成本和最终成果。大力培育和发展独立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并建立公开透明的慈善组织评级体系。借助制度强制与市场选择相结合,将公众信任建立在可查询、可比较、可验证的事实基础上,而非单纯的情感或宣传之上。其三是积极培育社区化慈善根基。应在制度层面降低社区慈善组织的登记门槛,提供能力建设支持,并通过设立社区慈善基金、配比捐赠等方式,引导资源下沉。鼓励慈善组织扎根社区,关注本地化、个性化的需求,发展基于邻里互助和共同价值观的慈善模式。这不仅能改善资源来源结构,更能使第三次分配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纽带作用,在授人以鱼的同时授人以渔,并重建社区社会资本。
3.激活多元主体与创新实践模式,营造生机勃勃的公益生态系统
政策的核心任务是从管理转向赋能,为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和创新扫清障碍、提供支持,营造一个多元、充满活力的公益生态。首先是系统性赋能慈善组织。政府应联合社会力量建立支撑性服务组织,为一线特别是中小型组织提供战略、财务、募捐等长期专业的能力建设支持。其中要特别扶持植根本地、能整合资源并精准回应需求的社区基金会,使其成为推动基层公共服务与社区发展的重要抓手。其次是鼓励商业向善与公益金融创新。一方面要推广社会企业认证与支持体系,在采购、融资、税收等方面对社会企业给予适当优待;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影响力投资、公益创投等公益金融工具,引导商业资本进入社会领域,实现社会价值与商业价值的共赢。最后是创新捐赠与慈善资产管理工具。为满足捐赠者多元化需求,要积极推广具有资产独立、永续存续等优势的慈善信托,并明确其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可探索引入捐赠人建议基金(DAF),这类慈善蓄水池工具能立即带来税收优惠并便利非现金资产捐赠,极大提升捐赠的灵活性与战略性。此外我们还要完善股权、房产等非货币捐赠的评估与税收配套政策。
4.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构建激发慈善潜力的友好型制度环境
破解第三次分配困境,与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国家战略目标是同向而行、密不可分的。解困之道的核心在于扩中与善制的双轮驱动与协同推进。第一是扩中,此为治本之策,旨在夯实第三次分配的经济与社会基础。这要求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落实“提低、扩中、调高”的方针。在初次分配环节,着力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健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让更多劳动者通过勤劳创造致富,稳步进入中等收入行列。同时我们要大力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强化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与可及性,降低中等收入家庭的生活成本,减轻其后顾之忧。只有一个规模持续壮大、地位日益稳固、对未来充满乐观预期的中等收入群体,才能为第三次分配提供取之不竭的人源与财源。第二是善制,此为关键支撑,重在构建激发慈善潜力的友好型制度环境。我们要加快完善公益慈善领域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在鼓励发展社区基金会等贴近公众、灵活透明的慈善载体的同时,借助技术手段强化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与项目反馈,重建并巩固其社会公信力。制度的设计必须精准契合中等收入群体的行为特征,拆除从善意到善行的各种隐性壁垒。
五、结语
本文系统探讨了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现实困境与政策体系,揭示了理论应然、现实实然与制度使然三者间的深刻关联。首先,整合公共经济学、第三部门与社会资本理论的理论框架,分析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及作用机制。其次,创新性地将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与中等收入群体相结合,深入剖析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面临的规模不足与结构失衡的现实困境。最后提出可操作的政策激励体系方案,强调制度、文化与社会结构的协同。
第一,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理论逻辑凸显其战略价值:作为分配体系的补位,弥补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作为福利多元供给,依托第三部门提供弹性准公共品;作为社会整合机制,促进社会资本积累与共同体建构,夯实共享互助的社会基础。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机制由激励相容的动员起步,经由税收、褒奖与法治协同的政策工具,再到精准、战略性的资源配置,指向第三次分配在不扭曲市场激励前提下实现社会总福利的帕累托改进。第二,第三次分配的现实困境根植于制度、文化与结构的系统性锁定。非正式制度上,道德自愿认知与互惠伦理塑造脉冲式、熟人化捐赠;正式制度上,“治理吸纳慈善”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抑制社会活力,导致慈善资源来源单一、重输血轻赋能、组织生态行政化;社会结构上,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低及其脆弱的中坚心态使大众捐赠基本盘薄弱,行为更趋短期保守。三重约束相互强化,形成“想做但做不大、做不稳”的困局。第三,破解之道在于构建协同演进的政策体系。强化价值引领、重塑认知,把道德施舍转为公共参与;推动制度转型,由管理控制转向激励共建,优化治理吸纳并建立可验证的信任机制;激活多元主体,培育韧性与创新兼具的公益生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并完善友好型善制,夯实基础,打通善意到善行的“最后一公里”——以四大支柱联动将第三次分配由理论补充转化为实践助力。
未来研究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深化:开展实证研究,定量评估不同政策工具的具体影响;加强国际比较研究,构建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自主知识体系;关注技术赋能,研究数字技术如何重构第三次分配的信任与配置模式。推动第三次分配健康发展,要求将其置于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通过制度创新与文化培育,激活社会深处的善意与力量。
原载:《人文杂志》202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