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光:乡村建设与多元共享利益共同体的建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74 次 更新时间:2022-09-30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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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光  


一、乡村建设的“乡村”内涵以及目标指向

在日常表述乃至政策文件中,经常交替使用“乡村”和“农村”,没有明确的区分,但是在实践中,城乡、工农以及地理方位都有明显的变化。农村并不意味着纯粹的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同样,乡村并不意味着纯粹乡的形态,许多乡村越来越多地受到城镇的影响。所以,乡村不应指纯粹的村庄,还包括乡镇乃至县城范围。这就决定了乡村建设在比村庄更大的范围内开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采用了县域范围,也就是以县域为单位开展乡村建设。与此同时,在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中,乡村建设仅限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乡村规划等方面,这是狭义的乡村建设,而从广义上理解的乡村建设,与乡村振兴同义。乡村振兴在我国是近些年才提出的,而乡村建设则已有百年历史,因此,本文更偏向于用乡村建设来表达乡村振兴,或者可以说乡村振兴是通过乡村建设来实现的,乡村建设是通向乡村振兴的实践过程。

那么,乡村建设指向的振兴目标是什么?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乡村振兴总体目标的表述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具体落实到乡村日常实践上将如何呈现呢?在乡村调研中,笔者询问村民、村干部、乡镇干部乃至县市区干部这样的问题:“在您的想象中乡村实现振兴的图景是怎样?”不少村民表现出不置可否或茫然不解的状态,有一些村民会给出一些反向回答,比如今后没有人种地了、看病难,他们关注养老金能否提高及能否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另有个别村民则说乡村振兴就是有活干、有钱赚以及生活好了。从村干部到乡镇以及县干部都会提出概括性的判断指标,比如生活富裕、保障有力、生态好、环境美等,总体上跳不出中央给出的“农村美、农业强、农民富”的涵义,但是在产业上不限于农业,而且对农业强也有不同的诠释。这意味着,不同人群对乡村建设指向目标的理解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在国家“乡村振兴”的总体目标下,各地、各个乡村以及不同人群会有不同的乡村建设目标指向。

二、乡村建设的关键要素和整合机制

在推进乡村建设的过程中,什么是关键要素和机制,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对这个问题虽然没有专门的讨论,但是有关研究都会提到。国家乡村振兴总体目标把“产业兴旺”放在第一位,表明产业是乡村建设的关键要素。村庄留不住人,关键在于村庄及周边没有吸引人留下来的产业或就业机会。但是,村庄能否发展产业?靠什么来发展产业呢?有人提出,当前我国村庄建设存在两个极端现象:一端是衰败的村庄,另一端是发达的、现代化水平很高的村庄,而绝大多数村庄是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村庄。发达的村庄之所以发达,首先是因为产业发达,而衰败的村庄之所以衰败,则是因为没有发达的产业。

那么,发达的乡村产业是怎样做成的呢?其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做法和机制。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个关键性要素是,凡是村庄产业发展比较好的地方,都存在一个有很大影响力的主体在发挥作用,这个主体可能是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从建设或打造主体来看,发达村庄主要有这样几种类型。第一类是政府主导建设的样板村庄。地方政府通常会对基础条件比较好的村庄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和项目安排,打造样板村庄。样板村庄发挥引领其他村庄建设的作用,也是展示乡村建设成就的一个窗口。所以,在每个乡镇或每个县,都会见到各种样板村庄。第二类是能干的村支书或主任(现在基本上是“一肩挑”了,以前是分开的,有许多村庄都是在“一肩挑”实行之前就已经发展起来了) 带领建设的发达村庄。笔者在调查中经常被告知,一个村要发达,关键是要有一个懂经营的村支书或主任,当然仅仅只懂经营或有经营能力也不行,还需要有一种为村庄和村民做事的责任担当。所以,笔者在实地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发达村庄的村支书,原先的身份都是老板,他们有自己的实业,且在担任村支书或主任之后,大多并没有放弃自己的实业,或交给子女、配偶、合伙人打理,或本人兼顾。第三类是由资本下乡带动村庄发展。一个公司或企业选择某村或某地发展产业,给村庄和村民带来就业增收乃至创业机会。当然,这种情况也是比较复杂的,人们往往看到的是成功的案例,而失败的案例往往被忽略。第四类是资本返乡推动乡村产业发展。本村出去创业成功的老板(现在通常被称作“新乡贤”),回到自己的村庄投资做产业。第五类是掌握专长或社会资源的“乡贤”回到村里,动员和组织村民发展产业。例如,从村里走出去的画家、书法家、音乐家、科学家、技术人员或者离退休的官员等,他们动员和引导自己的社会资源进入村庄,做成一定的产业。第六类是社会组织的介入带动乡村建设。社会组织往往是政府购买的,或者是企业支持的,在乡村建设中发挥一定的作用,既有成功的典型,也有失败的案例。

上述所有做法都有一个共同的背景,即国家越来越重视乡村建设,因此,政策、项目、资金等都开始增多。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一些主体响应国家的政策,对接项目和资金,才能将这些资源转变为乡村建设的条件和行动。在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如果村干部和村民具备很强的能动性,就会带动农产品加工、手工制品等的发展。这样的发展机会常常会扩散到周边村寨等,形成乡村片区的整体发展态势。除此之外,乡村建设骨干主体往往对政府政策和国家领导人的发言具有很强的敏感性,能及时地抓住政策动向尤其是政策创新动向,提出一些符合政策创新需要的项目或策划,进而将政策转化为乡村建设行动。在乡村建设特别是产业发展上做得好的村庄书记或主任,都是对政策和政治高度敏感的人,同时也具有很强的政策转换能力。有村支书提出,要经常看新闻,积极参加党委和政府组织的学习培训班,还要勤于了解政策,积极与各级领导干部沟通,了解他们的想法和困难,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把政策、项目和资金引进来,从而带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改善。同样,企业、社会组织也需要与政府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对接。这样的沟通和对接,可以消除一些约束乡村建设的政策和体制障碍,提升乡村建设的行动合法性,同时可以获得一些项目和资金。当前,政府有诸多乡村建设项目和政策支持,需要有村庄探索实践;也有一些支持是事后给予的。例如,申报乡村振兴示范村镇,需要先打造,然后再上报,如果获得许可,政府会给予拨款。在这一过程中,有能力特别是具备经营能力的乡村建设关键主体就显得非常重要。

当然,政府的政策、项目和资金对乡村建设既具有基础性的保障作用,又具有撬动和引领作用,但是,乡村建设还需要其他资源的整合和投入,如何最大程度地有效整合资源对于乡村建设是非常重要的课题。关键性的整合机制探索成为乡村建设的主要任务。当前实践主要集中表现为几种机制。第一种为“无中生有”机制,主要是指通过一种创意或策划,将其他地方的资源引入乡村,建构乡村产业,这样的产业并非源自本地村庄内部,尽管本地村民有一些相应的亲和元素,但此前从没有成为一种产业或行业。例如,一些艺术小镇或村庄建设,都是有人想出相应的点子或策划,以此来吸引眼球和社会资源。第二种是盘活和激活机制,即借助政府的政策、项目和资金,盘活现有的存量资源(如建设用地、闲置房屋以及相关的人文地产景),引入社会资本,激活乡村活力,如农家乐、民宿、生态游等,都是这类机制所塑造出来的。第三种是区域整体发展机制,一些乡镇或县域,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一个规模性企业或项目,或者自己在过去几十年的产业转型和发展中形成了区域性产业(如种柑橘、种葡萄等),由此带动周围其他村的村民参与进来,形成了一定的区域竞争能力。实践中不只有这三类机制,而且这三类机制有可能在同一个村庄同时存在,或者在同一个村庄建设的不同时期分别出现,而这里没有提及的其他机制并不是不重要,如贸易和工业带动乡村建设的机制,内在也比较复杂,限于篇幅,本文就不作展开讨论了。

三、多元共享利益共同体建设

乡村建设能否成功及产生长效作用,关键在于能否构建多元共享利益共同体。乡村特别是村庄本身就是利益、社会、文化和生活的共同体。尽管改革开放之后,大多数村庄有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经商和就学,存在一定程度的“空心化”、老龄化,但是,这并没有彻底消除村庄内部的利益关系、文化联系和认同。因此,乡村建设不能不与此进行关联,特别是利益关联。

乡村建设的核心就是重塑村庄利益共同体,而与过去有差别的一点是乡村建设的主体在增多,更加需要通过利益共享机制来实现多元主体参与乡村建设。乡村建设成效显著的地方,往往是因为构筑了多元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也就是说,不论是村民还是干部,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乃至社会组织和人才等,都能在乡村建设中实现各自的诉求,最核心的是利益诉求,这样的建设不仅较容易成功,而且还能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所以,乡村建设的重点就是通过多元主体参与以产业发展为核心的行动来实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发展自然是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只有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才能获得产业发展,才能吸引资本投入,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发展是非排他性的,因此无疑体现出利益多元共享。但是,产业发展常常做不到利益多元共享,而会呈现垄断状态,这就容易引发村民的不满及纠纷。那么,多元共享利益共同体应作为产业发展、社会服务等乡村建设的重要衡量标准。

多元共享利益共同体需要具备以下几种要素:首先,主体是多元的,乡村建设的参与主体不仅限于村庄内部成员,还包括大量外部社会、经济和政治主体,呈现出主体的多元性和多样性;其次,利益是多元的,表现为每个主体有自己的利益,而且利益表现在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社会利益等多个方面;最后,不同主体在不同维度上均享有一定的利益,但是不一定是平均享有的,而这样的差异是合理和公平的,既符合共同体内部的共识,又符合法律和市场规则等。具备了这些要素,不同主体就会构成相互合作、相互认同的共同体。多元利益共享机制也表现出多样性,有公共利益的共享,有租金与使用的共享,有劳动与管理的共享,有社会志愿服务和社会慈善的共享,等等。

乡村建设实践是非常复杂的,不免会存在各种纷争和矛盾,尤其是利益纷争。构建纷争处理机制,实现发展共享,是乡村建设首先要面对的挑战。与历史上特别是民国时期不一样,现在村庄的利益格局已经形成,乡村建设不能不顾及这样的格局,同时也不能不改变和改善这样的格局,如果能找到改善这个格局的机制,就可以顺利推进乡村建设。例如,P村是一个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相当发达的村庄,但问题是个体、私营经济的生产场所原来杂糅在居民住宅之中,形成了“前店后厂”或者“楼下工厂、楼上居住”的模式。为了扩大生产场所,不少个体户和家庭作坊主、民营老板都在屋前房后私搭乱建,影响村庄的格局,而且生产车间排放出来的废气、废水以及产生的噪音对环境造成污染,经常引发邻里矛盾和纠纷,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村庄共同体关系。显然,这样的发展状态难以维持,也不符合乡村建设的要求。当地政府力图通过乡村建设解决这些问题,但是,必须要处理好现有的村庄发展活力、个体户和家庭作坊等民营经济的利益与治理村庄污染、违章等问题之间的关系,于是提出了建设村庄小微工业园的治理方案。具体做法是,由村委会出面组建公司,向地方政府申请获批60多亩建设用地指标,兴建工业园区。P 村首先拆除了违章建筑,清理散布在村里民宅中的加工厂,让其中一部分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进入工业园区,让其他比较小、效益并不好的家庭作坊改行,由此盘活和整合一部分建设用地。村两委决定,由村庄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来投资兴建工业园区的厂房,并引进第三方进行规范化管理服务。工业园区的物业收入相当稳定,处理好这笔稳定的收入,不仅可以化解整治污染和违章产生的矛盾,而且还有助于进一步美化村庄环境、改善村庄基础设施等。村委会通过与村民代表深度协商,提出了多元主体参股的工业园区经营模式:村集体持股70%,村民持股20%,入园企业持股5%,在园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持股5%,每股5000元。在解释这个股权结构设计意图的时候, P村支书提到,让入园企业入股,是为了让它们更好地配合园区的管理服务,把园区作为自己的家园来建设;让园区工作的专业人才入股,是为了留住他们持续为企业发展服务;在村民持股上规定每个村民只能持有一股,不能因为有人有钱多持股而影响公平性;至于村集体持股70%,是确保村集体在园区管理上拥有最后决策权。只有确保各方都能获得一定的收益,才能确保工业园区健康运营和发展。P村的工业园区建设一方面较好地解决了村民之间的利益纠纷,另一方面能够吸引更规范的企业入住园区,该园区建设分两期进行,第二期正在建设中,而申请入驻的企业已经爆满。小微工业园区的建设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带动了村庄建设:一是村干部的形象得到明显改善,获得了村民的支持;二是村集体有更多的收入用于提升村庄公共福利,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建设、村容整洁、老年人补贴、困难人群的帮扶等;三是在推动本村中小企业的管理、转型和规范化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从各地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利益配置是乡村建设的关键,而利益配置包括国家资源的配置、地方政府的支持、村民投入和收益、企业投入和收益、村干部的追求和获得,乃至社会组织的追求和实现等。这里所谓的利益不限于狭义的收益,还包括其他方面的获得和实现。正如前文所提及的,有不少村支书或主任本来就是成功的企业老板,其收入和财富足够覆盖他及家人乃至家族消费,但是他们却愿意出来当村干部,而且他还要把可以用来赚钱的时间花在乡村管理和建设上。然而,深入挖掘背后的原因会发现,他们是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的:有些人是为了追求社会地位,在不能直接进入公务员序列的情况下当村干部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如果在村干部位置上为村民和村庄做了许多好事,赢得村民和政府的表彰,就能在金钱之外找到体现他们人生价值的空间和机会;也有一些企业老板回村当书记或主任是有具体的利益追求的,比如可以优先了解政府的一些新政策,有利于其企业或生意,这种利益追求是否会影响乡村建设,关键还在于村支书如何平衡自身利益与其他主体利益的问题;还有些人加入村支书行列,追求的是道德体验,例如,他们之所以全身心投入村庄建设事业,是为了能有“善报”,虽然这样的理由似乎有点不合时宜,但是他们就是这样想的,而且对村庄建设也有一定的帮助。这里之所以重点关注村支书,是因为村支书的角色在乡村建设中特别重要,而驱使村支书在乡村建设中积极行动的不是其他,正是他们的“利益”诉求。对其他主体也是如此。归根结底,乡村建设需要多元利益链接、分享,如果只是满足单方面的利益追求, 乡村建设注定难以成功。这样的案例也不少, 比如,有些乡村建设仅仅靠政府来投入、执行,有些乡村全靠企业来建设,有些乡村则依靠一些专家学者来谋划,等等,他们都把村民撇在一边, 不考虑村民的所思所想以及利益追求,结果造成“上动下不动”、村民冷眼旁观的尴尬局面。在各方利益中,村民的利益是第一位的,但这并不是忽视其他主体的利益追求,只有参与乡村建设的所有主体都能找到自己的利益位置,才能保证乡村建设实现可持续。

四、讨论:乡村建设的路在何方

百年乡村建设进入新时代。这个新时代在乡村建设上表现为:国家越来越重视乡村建设,构筑了乡村建设制度,形成了乡村建设的政策体系,将越来越多的资源投入乡村建设中;社会对乡村建设有越来越多的需求,特别是城市居民生活价值观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对乡村、自然、传统文化有了一种新的需求;在这个背景下,乡村建设的价值越来越凸显,也成为了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动源,由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资本进入乡村;科技发展尤其是网络乃至相应的机制(如电商等)改变了过去的城乡关系、人与人关系、空间关系等。乡村建设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呈现和激发的,由此回应了新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近年来,乡村建设确实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各地对乡村建设提出了很多设想,设计了各种项目,如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和示范镇、乡村振兴示范村和示范镇、生态文明示范村和示范镇等。获得示范称号的村镇,会得到政府的奖励或补助。在这样的政策激励下,各地涌现出各种各样的乡村建设做法。总体来看,乡村的发展和变化相当明显: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改善具有普遍性,出现了一些成功的乡村建设案例,也形成了一些可以推广的经验。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乡村建设并没有明显地扭转城乡关系的不平衡和不协调,特别是还不能阻挡村庄人口流失。这里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据笔者观察,至少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分析和讨论。第一,乡村建设并不是短期内的事情,是需要长期努力去践行的事业,一方面,乡村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另一方面,百年乡建已经展现了乡建的艰巨性。第二,地方政府在乡村建设的投入上不足以满足国家赋予乡建使命的要求。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只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收入净增部分的不少于5%的比例投入乡村建设, 这个比例很有限,因此地方政府只能在有限的几个点上投入,推出一些乡村建设样板。第三,乡村建设面临旧体制的限制和新体制的缺乏,不能有效整合潜在的可用资源。国家在一些地方开始试点存量的建设用地资源在县域范围内进行流转和交易,但是绝大多数地方还没有推行,现有的体制和政策不能充分开发出农村建设用地的价值,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乡村建设;与此同时,相关的闲置住宅也不能实现有效的交易和增值;生态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受到明显的限制;等等。第四,乡村之所以留不住人,特别是中青年,除了缺乏好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乡村公共服务资源稀缺。例如,教育就是这样的稀缺资源,经历了多轮撤点并校后,教育资源已经开始向小城镇集中,但是小城镇难以吸引优秀教师,于是促使有经济条件的中青年村民为了子女教育,选择迁往县城和中心城镇。学校对于村庄来说,不仅有教育功能,而且有文化功能, 可以说是村庄的现代文化之魂,没有了学校,村庄 就会失去生机和活力。

上述这些问题是未来的乡村建设需要着重解决的。乡村建设的未来将会是怎样呢?目前还很难找到明确和具体的答案。当然,乡村并不会消失,至少在未来可预期的时间内,这一点是确定的,因为人类需要乡村,乡村也会为人类提供发展和生活的空间,在中国也是一样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村庄都会保留下来,预计会有少数村庄消失,特别是少数自然村,事实上目前已经出现村庄消失的现象。总体来说,乡村的产业形态、社会形态和文化形态都会发生明显变化,未来乡村不可能继续保持现有的形态,也不可能按照城市形态演变,而是会融合城乡、现代与传统乃至后现代化要素,构筑新的乡村形态。浙江省目前正在推进未来乡村建设,融入了很多科技和城市要素,但是很难找到明确的乡村形态,因为未来的很多要素和条件都不是我们现在所能掌控的。如果大胆预测,我们可以基于乡村现状,对未来乡村的产业形态、社会形态和文化形态作如下粗陋的想象。首先,农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势在必行,新的乡村产业形态正在酝酿、形成之中。目前,农业劳动力正在老化,青壮年不愿从事农业的现象相当普遍,在此情况下,各地都在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以及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农业产业化越来越明显。但是,这并不等于以家庭农业为代表的小农会消失,他们会进行创新和转型。另外,科技进入农业,随之而来的是经营农业、服务型农业等新的农业形态,农业与工业的融合、农业与服务业的融合、农业与工业及服务业的融合则成为新的乡村产业形态。其次,与新产业形态相伴的是新的社会形态,新的乡村职业群体开始出现,如家庭农场主、农村新型职业经理人、新乡村企业家、乡村经营者、新农村专业技术人才、乡村管理者等,他们主导着乡村社会变迁,与此相应,还出现了一批新的乡村务工者,包括农业工人、企业工人、散工临工,以及一批来自城市的消费者等。最后,新的乡村社会群体正在改变乡村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乡村产业协会、新集体经济组织等不断增长,新的农村文化形态也在孕育中,村民的劳动文化、休闲文化、养老文化及家庭文化都发生了新变化。因此,乡村建设一方面需要顺应乡村产业、社会、文化三种形态的变化态势,促进新形态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有效应对新形态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转自:《学术前沿》杂志2022年8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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