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刚:传统家庭的衰落:近代家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09 次 更新时间:2022-03-0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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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刚  

民国时期是中国传统家庭衰落、现代家庭兴起的转型阶段。随着新思想的普及,家庭结构更趋小型化。此外,也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如:婚姻关系开始强调情感基础、自由结合,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有所提高,家庭中的人际关系也趋向平等,分家时子女平等享有继承权,谋生渠道多样化,等等。新文化运动中的许多领军人物,如鲁迅、郭沫若、郁达夫等,都曾大声疾呼批判旧礼教,并身体力行实行了新式婚姻、建立了新式家庭。但是,沿袭了数千年的旧观念无处不在,力量强大。鲁迅的小说《伤逝》就描述了一对青年男女反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旧观念,勇敢地冲出封建礼教的樊篱和束缚,为了争取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女主人公子君与家庭决裂,与男主人公涓生公开同居。可是,好景不长,在经济的压力下,不到一年,他们的爱情就破裂了,终于分手。子君回到父亲家中,不久便郁郁死去。涓生又回到原来寄住的会馆,倍受悔恨的煎熬,痛不欲生。可见,这一时期的新旧之争,常常需要当事人付出巨大的代价。


另外,民国时期是一个变动的时期,新观念、新思想与传统形态并存,城市和乡村的差距日渐拉开。民国政府倡导的新式文明,对传统家庭的冲击主要表现在城市里,广大农村地区依然保留着传统的家庭形态。


1 家庭规模与结构

民国时期城市家庭平均人口数仅为4~5人,比同一时期农村家庭平均人口少1~2人。从大量社会调查我们可以看出,民国时期绝大多数地区5口以下的家庭占59.4%,6口以上的家庭占40.6%。中国农村平均家庭人口为5人左右,8人以上的约占总家庭数的17.95%。农村大家庭虽从整体上逐渐减少,但与城市相比,仍占一定比例,大家庭在民国农村还保留了某些残余。但是,据统计,1920年代平均家庭人口规模为5~6人,1930年代为4.7~5.5人,40年代为4.4~4.8人。[1]可见家庭规模在不断下降,逐渐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家庭平均人口数相近。显然,中国城市家庭的小型化是与世界工业化和社会潮流相适应的。民国时期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在实际生活中以小家庭居多,复合式大家庭不占优势。


随着时代变化,三世、四世乃至五世同堂的家庭逐渐减少。民国前期,就全国整体观察,三世、四世乃至五世同堂的家庭占有一定比例,这在北方表现更加明显,有关家庭规模的统计是有力的证明。然而随着时代变化,特别是1940年代以后,三世、四世乃至五世同堂的家庭逐渐减少,二代户、三代户逐渐占绝大多数。民国后期,核心家庭(夫妇和未婚子女同居)和主干家庭(父母、夫妇同居)成为普遍的家庭模式。


清末民国时期,中国家庭中同居亲属关系种类繁多、关系复杂。尽管如此,但各种类在家庭中所占人口数的比重却不相同,简单亲属结构始终占绝大多数。家庭同居亲属最多的一般是家长与妻子、母亲、儿子、女儿、儿媳、孙子,其他亲属和旁系亲属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其中最普遍的就是家长与妻子及儿女。基本上都是父系直系亲属,母系直系亲属只是偶尔有些特例。这种家庭中,简单亲属结构占绝对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大家庭在每一代中析分的趋势。由于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传统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解体,加之西方婚姻家庭观念在民国的广泛传播,维系大家庭的传统伦理道德在中国近代化的进程中遭到严重冲击,大家庭失去了繁育成长的土壤。人们放弃了大家庭的理想目标,实际行动就是分家析产逐渐增多,从而导致家庭关系简单化。


民国家庭规模和结构的最大特征就是稳定性。中国历史上5口之家一直占绝对优势,民国各时期家庭人口保持稳定,维持在5口左右。民国时期家庭规模以4~6人最集中,家庭结构以主干家庭和核心家庭为主,与传统中国社会相比,家庭规模和结构主体没有根本性的突破。但是也表现出一些变异,例如民国时期,由于家庭观念的变革,复合家庭在社会流行价值观中不再占主导地位,所以大家庭在多种因素作用下,稳步下降。这一时期在不同家庭生命周期阶段,家庭结构类型不同,其中处于中年期的家庭——核心家庭所占比重最高。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比例保持不变,联合家庭比例下降,必然导致其他家庭比例上升。城乡家庭人口有很大的不同。城市家庭由于家庭观念的变迁以及个别家庭职能的丧失,要比农村家庭平均规模小许多。北方小家庭较少些,南方小家庭居多。家庭规模表现出北方大于南方的现象。中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家庭类型的差异以及生育水平的高低,都是导致地域差异的主要原因。


经济因素也是制约家庭规模的重要因素。城市中取决于收入的差别,收入越多,家庭规模越大,反之亦然。农村里每个家庭的人数和拥有土地的面积密切相关,土地越多,家庭规模越大,反之亦然。贫困严重限制了家庭规模的扩大。为什么较大的家庭都是富有人家?第一,娶多房妻妾几乎是富人的专利;第二,富裕人家男孩娶妻较早,生育也早;第三,生育存活率与家庭财富、社会地位、妇女受教育程度成正比;第四,富裕人家相对于贫穷人家,家庭不容易析分;第五,社会等级越高,人们越严格地遵从他们的社会理想,而父系大家庭正是传统中国家庭的理想。


民国时期,高出生率和高死亡率相伴,使家庭规模处于稳定状态。绝大多数女性结婚都很早,平均初婚年龄在18岁左右。生育率尽管很高,但被高死亡率抵消,结果造成每个家庭中生存子女的数目并不多。据金陵大学1936年对17个省的5499名已逝男女的调查材料计算,当时男女平均预期寿命均为34岁。据1934年全国人口死亡原因分析,在前10位死亡原因中,因各种传染病死亡者占61.5%;此外,战争、盗匪、灾荒、瘟疫、烟毒、贫困、饥饿等“无序干扰”也是导致死亡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这对家庭规模是重要的客观制约因素。


兄弟义居向兄弟异居缓慢转化,是民国家庭发展的基本趋势。民国封建宗族关系遭到破坏,封建家庭内部矛盾日趋尖锐,家族势力衰落,不能遏制分家趋势。人民生活困难,生活水平限制了家庭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社会变革思潮的冲击也是导致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之一。民国初年社会风气渐开,再经新文化运动的洗礼,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近代平等、民主思想的传播,旧式大家庭制度的基础被动摇,父系权威下降,家庭开始了自身的革命。同时,民国时期人们的活动空间由家庭扩大到社会,家庭原有的一体感削弱,也促使大家庭必然走向衰落。


2 婚姻与夫妻关系

中国无论北方还是南方,结婚比例极高,未婚比例很低。尽管中国人口结婚率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普遍偏高,但除了不能结婚者外,也仍然存在部分适婚男性没有结婚。导致适婚男性未婚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是居高不下的性别比;第二是婚娶论财的风气盛行,婚嫁费用较高,普通家庭难以负担。结婚费用所占农家每年平均生活费的份额越来越大,成为家庭的重要负担之一。此外,一夫多妻、经济贫穷、独身主义等因素也是导致一些适婚青年失婚的原因。


民国时期男女订婚年龄大多集中在10岁左右,甚至还有指腹为婚的现象。不仅订婚早,结婚年龄也普遍偏低。中国乡村人口初婚年龄与同期其他各国婚龄相比普遍较低。二三十年代中国乡村人口结婚年龄分配比例显示,中国乡村人口普遍结婚年龄在15~19岁。1940年代平均初婚年龄为18.46岁,其中城镇人口平均初婚年龄为19.16岁,高于全国人口平均初婚年龄0.7岁;而乡村人口平均初婚年龄为18.32岁,比全国人口平均初婚年龄低0.14岁。一般来说,城镇人口要比农村人口的初婚年龄大。


民国时期,早婚与晚婚的习俗并存。一般来说,家庭越富裕,婚龄越小;越贫穷,婚龄越大。农村贫雇农家庭男子由于无钱娶妻,往往结婚较晚,多在25岁至30余岁,最早十五六岁结婚;婚龄多半是男大女小,甚至娶童养媳,因为女方年龄越大彩礼越贵。富裕家庭婚龄多是男小女大,女的十六七或十七八岁结婚;男的十三四到十六七岁结婚,甚至有十二三岁就结婚的。


早婚原因,从男子角度说,其父母多希望尽早含饴弄孙;而女子父母往往因境遇欠佳,不愿增加负担,一有机会,即将女儿早早嫁出。至于夫妻年龄差,尽管“女长于男”的婚姻在许多地方流行,但从整体上看并不普遍,大多数地方婚姻还是“男大女小”。


中国传统家庭具有超稳定的特点,这种家庭的稳定是在强大的伦理压力下,通过对爱情的剥夺来维持的。自五四运动以来,随着男女社交公开、自由恋爱等新思潮的广泛传播,经过新文化运动洗礼的人们,开始注重婚姻的实质内容与满意程度,一旦婚姻不能满足这一目的,离婚便成为人们的选择。在民国时期,娜拉几乎成了家喻户晓的人名,娜拉的出走使许多青年看到了真正的人生,为争取个人自由、美满、幸福的生活,挣脱传统婚姻的枷锁,纷纷模仿,一时“娜拉式出走”成为逃避旧式家庭和不如意婚姻的灵丹妙药。离婚观念在城市中已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民国时期各大城市离婚率普遍较高,离婚方式除了诉讼离婚外,还有协议离婚、登报离婚等;至于农村,传统婚姻观念并未改变多少,离婚的自然不多。


民国时期离婚原因与以住历史相比变化巨大,从原来的男子单方面“七出”变成了男女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离婚原因主要集中在遭受虐待、对方遗弃、对方重婚或与人通奸等。夫妻情感因素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而经济原因甚微。城市离婚率高于农村,具有新思想的人高于传统家庭的人,没有儿女的人高于有儿女的人。离婚方式以协议离婚为主。离婚案以女方主动提出要求比例为高。近代女性具有着矛盾、分裂的双重身份:既是父权的反抗者,又是父权的寄生者。鲁迅的小说《伤逝》就深刻揭示了为争取婚姻自由而勇敢奋斗的女主人公子君在丈夫失业、要求分离后,不得不被迫回到封建家庭。可见,妇女要想真正获得解放,就必须经济独立。否则,即使离婚,也只能再回到父权家庭中去。


再婚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妻死夫续娶、夫死妻再嫁;二是男女一方离婚另娶或别嫁。男子丧妻再娶,仪式、祝贺、迎新队伍、亲戚庆贺等都与第一次结婚时一样。若是寡妇再婚,则被贬损,夫家不用轿子接,没有兄弟或叔伯陪同,也不举行任何仪式。民国中期以后,再嫁氛围比初期有了好转,人们呼吁尊重再嫁者的人格。随着人们对传统贞节观的激烈批判,封建伦理观念也不再被认为是天经地义,寡妇再嫁日益普遍。在下层群众中,有“亲朋邻里,甚至公婆劝其寡媳改嫁”者,而大城市中那些有地位的富室孀妇,更是有勇气向世俗挑战。


根据调查统计,民国时期平均每个妇女在结婚期内共生育6.78个子女,死亡3.69个,存活3.09个。由于贫穷户妇女劳动繁重,生活条件恶劣,健康状况不佳,流产和怀死胎的机会大于小康户和富裕户,因此生育率要低一些。人们的婚姻目的不再是纯粹的传宗接代、光宗耀祖。传统的“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多子多福”的生育观正被“养儿防老”、“少生优育”所代替。1922年美国节制生育运动的发起人桑格夫人来华,在《妇女评论》上发表了她的长文《生育节制底过去现在和将来》,全面阐述了生育节制的理论和实践,国人对“生育节制”问题开始关注,并对传统生育观进行反思,对“把妇女当作生育儿女的机器”的传统做法大加挞伐。由于时人充分认识到无节制生育的弊害,生育节制观被更多的人所接受,许多人建议采用科学的方法,使母亲有选择和决定生育子女数量的自由。但节育者的职业以教育、学术界人员为多,其次为行政公务人员,一般民众的比例极小。普通民众主要的避孕方法仍是食用棉籽油、节制房事和延长哺乳等。


民国时期,尽管新的变革出现在婚姻关系中,但是很多旧的婚姻习俗仍然存在。换亲、转亲和收继婚在贫困地区很普遍,典妻、租妻与卖妻也都还存在。童养媳的习俗在很多地方的农村仍然盛行。弃婴、溺婴的现象也没有杜绝。


民国时期,纳妾行为在理论界已遭到批判。但是作为一种延续了上千年的婚姻家庭习俗并没有在短时期内销声匿迹。在观念上,人们对纳妾行为虽已有了一些新的认识,但仍然还没有彻底摈弃纳妾的陈旧观念;在社会上,纳妾行为仍然广泛存在;在法律上,婚姻法规虽然规定了禁止重婚,但对纳妾问题却含糊其词,未予明确禁止。但是,由于民国时期社会经济的变化,纳妾问题在经济发达的现代城镇中也有了新的变化。新旧杂陈成为这一时期婚姻家庭变革的时代特征。而自古流传下来的纳妾行为和观念,便具有这种典型的特征:一方面,人们从传统的纳妾行为和观念中寻找到了摆脱旧式婚姻束缚的突破口,这为人们大胆地接受新式婚姻提供了一定的社会空间;另一方面,传统势力也以纳妾观念作为同新婚姻思想和行为进行抵抗的武器,试图将一些新的变革纳入到旧的制度规范中去。接受了“文明”风气的人们要实践自己自由恋爱的理想,往往在“旧世界”娶妻之后,如果在“新世界”遇到了心上人,便与之同居结婚生子;而旧世界则以“纳妾”的观念诠释他们的自由恋爱与自主婚姻,从而将其纳入到传统的生活轨道。如鲁迅、郭沫若、郁达夫等一代新人,他们的行为在旧世界中以保留妻子名分的代价得到理解与原谅,又因被当成纳妾看待而摆脱了旧式婚姻的羁绊,享受了新式婚姻的幸福。


在中国传统家庭伦理中,“夫为妻纲”是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支配权。夫妻争吵,丈夫打妻子是常见的事。在实际生活中,“离婚别嫁日渐增多”的现象多发生在交通便利、文化发达地区;在闭塞落后地区,传统的婚姻习俗依旧根深蒂固,离婚仍被视为“大逆不道”,遇到不幸的婚姻,只能在忍耐中苟且度日。另外,传统中国并不太重视夫妻之间的感情交流与培养。民国时期,城市里的夫妻关系日趋平等,传统婚姻中夫为妻纲的观念逐渐淡化,越来越多的人追求正常的夫妻爱情生活,夫妻感情日渐浓厚。


民国时期男女平等思想的发展、轰轰烈烈的妇女运动,使得家庭生活中夫妻关系也有很大改观,男性中心逐渐位移,女性地位不断得到提高,夫妻关系由原来的单向被动型向双向互动型过渡。不过,逐步得到重视和改善的夫妻横向关系仍然保留明显的被家庭纵向关系所支配的痕迹,这正是民国半平权家庭关系的最大特征。


传统家庭讲究男尊女卑、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在关于“贤妻良母”等思潮的论争中、在妇女运动鼓舞下,不少女性开始觉醒,女性教育层次的提高又为女性职业的拓展打下了基础。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无疑是家庭夫妻关系平等的基础。封建婚姻的古老形式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夫妻感情比较淡漠。清末民初,自由恋爱、自由结婚思潮风行,新式婚姻不仅使夫妻满意度增加,而且妻子拥有对家庭事务发表意见的权力,丈夫也愿意倾听她们的意见。传统婚姻关系中,离婚只是赋予男子的特权,民国时期,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新《民法》规定,离婚和结婚一样自由,女性也具有提出离婚的权利。无论男女都开始注重婚姻的满意度,意见不和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这表明婚姻家庭的基础在由经济移向爱情。民国时期传统的“男子死了,女子要带三年孝,不许二嫁”,然而“女子死了,七还未尽,新娘子早已进门”的不平等夫妻关系有了改善。总之,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有了很大提高,人们越来越把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作为追求的目标,夫妻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重视、得到了改善。


3 家庭中的人际关系

亲子关系是家庭教育得以实施和实现的载体,在民国家庭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费孝通分析中西家庭亲子关系时认为,双方在抚育、赡养上是不同的,西方是“接力模式”,父母抚养子女,子女不负有抚养父母的责任;中国是“反哺模式”,即父母抚养子女,子女成年后负有赡养老人的责任。家庭的亲子关系就是这样循环往复的。父母有时会偏爱男孩,除了传统的传宗接代观念外,还有就是,男孩在体力上优于女孩,是强劳动力;更重要的是养儿防老,男孩是父母进入老年时的经济支柱,使老年生活有保障,而女孩一般不担负这一责任和义务。


民国家庭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传统家庭关系开始松动,向现代家庭关系过渡。现代家庭关系模式一般是这样的:夫妻关系承接上下,沟通左右,是整个家庭关系网络的轴心;同时,家庭中的纵向关系也是双方互动的,不管是长辈还是晚辈,都是家庭成员,在人身、人格上都应该独立、平等,不应该有高低之分和主从之别。民国时期家庭关系夹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处于半平权型模式。家庭纵向关系依然是上下分明,父母继续保持家庭事务决策人的重要地位,传统的家长制仍然在家庭管理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但总体上来说,父权观念开始变迁,父母与子女由主从关系向平等关系过渡,上一代权威减弱,下一代自我中心强化。


传统家庭的纵向家庭关系是子女在家长权威束缚下,对家长以顺从为主,以孝字当先。民国时期家长的传统性权威和地位开始受到严重挑战并趋于松动,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上升。在传统亲子关系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民国时期思想界开始对传统孝观念进行批判和检讨,强调建立新型亲子关系,强调父母与子女之间应当是相互促进、相互指导、共同发展的互动关系。从家庭财产支配权观念的微妙变化也能观察出家庭关系的平等化、民主化趋向。在传统家庭中,“出入款项,有家长管理一切,无须个人储蓄”,民国时期这种观念有了变化,在知识分子的理想家庭中,“子女父母终须脱离关系,故必须自己早行储蓄,以裕后此之岁月。”财产属于得产之人,家庭成员间经济独立。家庭关系从训诫型向询导型转变。传统的亲子关系强调父母的意志不能更改,青年男女择偶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民国时婚姻逐渐自主,自由结婚成为时尚。父母征求儿女之意后方定婚姻之事也逐渐普遍,体现了婚姻由当事人自主的倾向,子女的意见和要求逐渐受到重视。父母专制走向衰亡,家庭人际关系日益变得平等、民主化。


婆媳关系是多数家庭都存在的重要家庭成员关系,婆媳矛盾冲突在许多家庭都存在,婆婆对媳妇往往缺乏太多的细心关怀,更多的是采取某些手段严加管束。婆媳冲突说明中国家庭关系由纵向向横向转移的艰难。传统家庭亲子关系重于夫妻关系的原因之一是家庭实际权力在亲子之间传递。婆媳关系属于姻缘关系,它附属于父子关系。妇女在家庭中低下的地位决定了家庭实际权力被牢牢控制在男人手中,男人是家庭中无可争议的权力中心,所以婆媳所能争夺的就只剩下有限权力。这种有限权力包括两部分:第一是男人下放的权力,如关于亲戚往来、家内琐事、日常开支等实际权力;第二是影响男性家长权力的无形权力,即通过对男性的影响达到影响日常事务和家庭决策的结果。对于第一种权力的争夺主要表现在对有限家庭财政的有效控制上。对于第二种权力的争夺表现的状态不同,它分几个阶段:第一阶段,当权力中心是父亲时,婆婆的优势十分明显,分家是使媳妇获得一定权力的唯一途径,因为分家后权力中心是其丈夫;第二阶段,当家里权力中心是儿子时,情况就会十分复杂,媳妇与婆婆互相争夺丈夫与儿子的支持,成为许多家庭冲突的根源。


民国时期,还存在一种特殊的婆媳关系。儿子从小由父母包办一门亲事,等他们长大后,接受了新式教育,在父母强迫下成了亲,但并不幸福。所以他们留在都市中寻找自己的幸福,在城市另建新的家庭。他们的原配无可奈何,她们失去了丈夫,但不会离开婆家,依然侍奉着已并不是自己婆婆的婆婆。婆婆会感到对儿媳有所歉疚,她们的关系有些同病相怜,甚至相依为命。如鲁迅的发妻朱安就是和婆婆度过一生的。这一时期,媳妇和公公的关系依然非常拘谨,姑嫂、妯娌关系也往往是充满矛盾的。


当民国时期大中城市家庭关系发生重大变革时,广大农村却是古道犹存。可见,民国家庭关系的新趋向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有较明显的差异性,具有地域性和局限性。一般来说,城市比农村在变迁速度上总是快一些。但它毕竟向人们昭示了传统家庭关系的松动,预示着现代家庭关系的即将到来。


4 家庭财产的析分

分家是家庭裂变的过程,也是家庭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分家之后,旧的大家庭蜕变成若干小家庭,而小家庭再成长为大家庭,然后再蜕变成若干小家庭。这种循环往复构成了家庭发展的整个过程。对于大多数民国家庭而言,家庭的起点便是分家。


当父母在世时,多数家庭的子辈甚至孙辈即使已经结婚,仍与父母或祖父母一起过着同居共财的生活,单独成立核心家庭的很少。民国时期中国80%~90%的家庭,是由一对夫妻及其后代组成,包括核心家庭(父子与子女两代人组成)、直系家庭(父母与一个已婚儿子加未婚子女及孙子女组成)、联合家庭(父母与数个已婚、未婚子女及孙子女组成)等几种类型。大多数家庭都是分家别籍后组成的。


民国年间家庭平均人口为4~6人。[2]这样看来,家庭规模并不大,旁系亲属占少数。已婚而未分家的兄弟间的争吵是村庄中最为常见的纠纷,通常的解决办法是分家。外出工作是民国时期分家的又一主要原因。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由外出工作导致分家的例子并不鲜见。


分家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次性彻底分家,是分家中比较普遍的传统分家方式,通常发生在父母死后,并且所有儿子差不多都已结婚,此时将共有财产在几个儿子中平均分配。这种分财又分灶的分家比较简单,也比较彻底。兄弟中有的已婚有的未婚,父母或其中一方尚在,财产的彻底分割比较困难的时候,人们往往不采用一次性分家,而采取系列分家模式。系列分家是指父母在世时诸子随着结婚而陆续分财异居,但每人所分数量略小于其应继承的平均数,待父母亡后再分一次,最后分清。系列分家发生时,即将离开父母的青年夫妇通常只能带走他们通过结婚而得到的财产,以及他们自己的口粮和日常生活必备品。这意味着彩礼和嫁妆成为至关重要的个人财产。系列分家最通常地表现为父母的财产不分割地保持着,只是儿子们分开做饭的生活样式。这通常叫做“一门数灶”。系列分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其一,家长将已经结婚的儿子分出,与其他未婚儿子生活。其二,逐出某个儿子。当家庭出现不和或有这种兆头时,有时家长不必诉诸分家,而是采取只将导致不和的那个儿子从家里驱逐出去作为解决矛盾的办法。其三,分家时如果父母健在,身体还比较硬朗,儿子又都已经结婚,父母通常会留下养老地,自己耕种,而把剩余家产平均分给几个已婚儿子。系列分家的最大特点是分灶,至于父母的财产通常要经过两次或数次才能彻底分清。


由于现实生活丰富多彩,所以也有一些并不常见的分家类型:一是夫妻分家。从理论上讲,这种情形是不应该有的。这种分家行为很可能是妻子借助于亲族的力量得以实现的。夫妻分家有时是通过“别居”实现。夫妻中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愿再与对方共同生活,而向法院请求分居,暂时脱离夫妻关系,叫做“别居”。民国时期允许有别居情况存在,说明社会正处于新旧生活与新旧思潮交替的时代。作为过渡时代的特殊产物,它是新思潮与旧伦理观念的折中与调和。妇女既不愿意面对丈夫再婚、纳妾的事实,又没有与丈夫一刀两断的勇气,往往选择别居这个维持婚姻与终止婚姻的过渡环节。二是妻妾分家。在有产的多妻之家,特别是在妻妾均有儿子的情况下,家主去世之后,地位和利益的差异、矛盾的存在使彼此难以相处,分家之举常常不可避免。三是义父与义子分家。一些夫妇已婚多年没有儿子,会收养异姓之子(以未成年儿童居多)为义子。有的收养义子后,自己又生有儿子。民间习惯若养父没有亲生儿子,义子可以全数继承财产;若养父有自己的儿子,亲子与义子便会平分家财。但实际情况是在许多地区义子往往不能获得均等的财产继承权。


民国时期的分家及财产继承原则大致有以下几条:一,分家时间可以在生前,也可以死后继承。二,大体依照传统实行平均继承的原则。中国封建社会析分家产时基本实行诸子均分制,清代以前平均析分的原则严格按照房支为析分单位。三,分家主持人通常由舅父担当,舅父被认为最适合充当家务仲裁人的角色。四,尊重长子长孙继承权。原则上分家时家产是平均分配的,但在相当多地区,长子一般在分产中处于特殊地位,有时会得到较其他房头为多的一份财产。长房既较其他房头为尊,通常也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特别是主持祖宗祭祀,因此有更大的开支。五,分家时的财产分配,基本上是按约定俗成的原则。


分家的时间,民间一般都选择在二、八两月,程序一般都由舅父主持。分家时通常族房长支、长近亲务必在场。分家仪式十分隆重,届时分家人请来中人和一名代书人,将财产搭配均等后写在阄球里,再放在筒(或碗或罐)内摇几下,然后让继承人伸手抓取。抓取完毕,当众展开纸阄,立字为证,并由众人署名、盖章或画押,注明年月日。最后,吃一顿“团圆饭”(实为“散伙饭”)后,大家四散,就算完事大吉。异灶以后,亲友之间多拿礼品前去探视一次,祝贺新的家庭诞生。习惯上分家析产时都要订立文书。分家文书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房屋、储蓄和日常生活用品的分割继承规定;宅基的划分,写明四邻确定及南北长短、东西宽窄;生产资料包括田地、农具和牲畜的划分;债务的清偿分担和债权的认定确立;特殊规定,如未出嫁女儿的嫁妆,对残疾者和读书人的照顾,老人暂权财产及百年后遗产的再继承;不宜分割财产的折价或适当补偿处理办法;老人的赡养,包括衣食供给、居住和医疗、丧葬办法;其他合法财产的分割;立分书人、中证人和代书人签名盖章,等等。


民国初期无子家庭的择继权或择嗣权归被承继人即丈夫拥有。如果立嗣是在其死之后,择嗣权则属于其守节寡妻。立嗣是为无子孙之人定立宗祧继承人,被立嗣人一般是立嗣人的同宗辈份相当的人。实在没有相当之人时,才可以立血缘关系更远的人或者同姓不同宗的人为嗣。如果立异姓人为嗣,就破坏了父系血缘关系,最为宗法观念所忌。立嗣重血缘亲疏,须先同宗,后近支,再异姓。选择通常按照立嗣人的兄弟之子、从兄弟之子、再从兄弟之子的顺序由近而远。最常见的是选立侄儿。立嗣人选还存在着另外一个系统,即立嗣人的外甥、女婿、外孙等,立嗣人之妻娘家的侄子、外甥有时也在考虑范围之内。


立嗣是宗族和家族中的重大事件。为了使立嗣行为得到承认和保证,避免日后纷争,立嗣人不仅需要在家中取得一致意见,还要请亲族或乡邻中身份地位较高的人共同商议,并书立嗣单作为凭据。嗣单中通常对立嗣人与被立嗣人的权利与义务做较为详细的规定。


立嗣总是和绝户的遗产联系在一起。立嗣之家之所以要立嗣,主要是让嗣子养老送终、继立门户,而不是托付家产。立嗣以后嗣子享有家产继承权的同时,基本上放弃了生身之家的家产继承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废除承嗣关系呢?通常来说,当嗣子不能孝顺嗣父母时,可以取消其资格。除非这种情况,嗣子就不能再回到生身之家,即使生身之家户绝,也不能返回,至多嗣子会让自己的一个儿子回生身之家继嗣。


在传统社会,妇女是没有继承权的。民国时期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女子最终在法律上获得了财产继承权。但在实际家庭生活中,极少有女子主张自己的这种权利。因此,民国时期家庭中女子的财产继承权呈现出一个十分复杂的画面。五四以前,女子几乎没有财产继承权,所以女子要解放,“第一要先行争回财产权”。争取女子财产继承权成为民国时期女权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妇女团体主张女子应享有财产权及财产继承权,它们是争取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急先锋。1930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央政治会议审核通过的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继承编第1144条明确规定: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承认已嫁女子及亲女在法律上与男子有相等的继承权。民法亲属、继承两编于1931年5月生效。女子继承权的获得,时人称之为“亘古未有之大改革”。下面从妻子和女儿两方面具体考察。


国民政府民法在夫妻财产制的专章规定总则中指出:“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并且特别规定了法定特有财产为夫妻独立拥有所有权。所谓共同财产制,指“夫妻之财产及所得合并而成之财产,管理权属夫”财产制度。在共同财产制下所产生债务,有应由夫负担的,也有应由妻负担的,二者之中由妻为负担主体,根据情况动用共同财产或不动用共同财产。其主要特点是“共同财产分割时平等分割”。国民政府民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允许妻子保留特有财产。在当时运用最广、实行最完善的当属联合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原因至少有三点:一,符合中国国情;二,从立法例的角度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民法中,此两种财产制度广泛通行;三,立法者试图用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男女平等思想,提高妇女地位,但妻子都是在丈夫死后才能获得继承权。


女儿争取对娘家财产的继承权主要集中在大都市的富裕、有产之家。这些有产之家的女儿争取家产继承权的案例不胜枚举,其中尤以盛宣怀子女的遗产分配官司最为轰动。


考察民国家庭女子的财产继承权时可以看到,绝大多数家庭女子的财产继承是按照传统习俗进行的,而不是国家的法律。无论民法是否实施,民间的做法普遍是依据传统、按照习惯。女儿继承娘家家产的方式通常只有三种:一是奁产陪嫁;二是招赘女婿,但须以赘婿改姓岳家姓氏为条件,如果出嫁则最多只能得到奁产;三是其子成为娘家的承嗣人,就是娘家立外甥、外孙为嗣。最常见的是第一种。民国时期中国乡村的广大妇女应该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但是根据习惯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这使得民国大多数家庭中的女子实际上能够继承一部分财产,这种继承往往既与娘家有关,也与婆家有关。


分家过程中,养老是人们常常遇到的重要议题。财产分割完毕,老人如何赡养?如何安度晚年?在家庭财产分割清单上,对老人的赡养办法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华北农村分家过程中对于老人的赡养通常采取三种方法:一种方法是把家里田地的一部分拿出来作为父母的养老地;其他两种养老方法一是儿子们轮流养活双亲、供给饭食,二是每年给双亲定量的粮食或钱。第一种养老方法最为盛行,这是民国农村普遍采用的赡养老人方法,也是老人普遍愿意接受的方法。独子必须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多个儿子时无论各个家庭如何安排赡养老人,义务是均等的。


实际生活中还有一部分家庭有女儿而没有儿子,或者无儿无女。这类家庭老人的赡养问题,民间主要有两种习惯做法:第一,招赘养老,这是有女无儿家庭使用的一种方法;第二,过继养老,这是有女无儿家庭和无儿无女家庭通常都可能采用的方法。


5 家庭生计

在农村,人们谋生的职业以务农为主,农业人口占了绝大多数。对大部分农民来说,佣工、从事手工业生产等方式即使收入更可观,也不是农村家庭发家致富的理想生活状态。他们会将其他方式得到的财富用来购买土地、投资农业,大量的地产和肥沃的农田是农民眼中财富的真正标志。民国时期,由于中国广大农村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分散为前提而形成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并没有很大改变,因此,乡村家庭仍然是一个基本的生产单位,生产是家庭的主要功能。男耕女织的分工并没有太大变化,男子主要负责田间劳动,妇女则在家中从事纺纱、烹调、缝纫、染织、养蚕、生育和抚养小孩等事务。在农村家庭中,男女老幼都要从事一定的生产劳动,为增加收入贡献一份力量。


农村家庭的收入情况差别很大。从地域上看,临近都市特别是临近东南沿海城市,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农家,农作物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比较低;而远离都市的偏僻农家,农作物收入就会占到很高的份额。从阶层分析,拥有一定土地、自种兼租种的小地主收入最高,其次是自耕农,收入最少的是佃农。整体上看,农民的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七成半,其他收入只占两成半。可见农产品收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一时期,农家的绝对收入值很低,“糊口农业”的状况基本上持续到20世纪中叶。


农家的支出主要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生产消费中种子费和雇工费是最大项,生活支出则以口粮为主。民国乡村家庭的支出中,食品费用占主要部分,而且主食占大部分,维持生存需要之外的娱乐消遣等开支微乎其微。地域上,临近大中城市的东部地区农家因为交通便利、商品化水平高,购买力也稍微高一些。阶层上,自耕农生活水平要比佃农高。但是所有农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大概都在50%~60%,基本上处于勉强度日的绝对贫困状态。民国时期各地具体调查资料证明,入不敷出或盈余甚少是农家经济的普遍现象。这导致了两方面的不利后果:一是农家拼命努力也无法维持最低生存需要,因此不能不依赖借债和典当,由此而陷入贫困和债务的恶性循环;二是农民为了维持生存会最大限度地减少支出,降低生活水平,食物费用占的比例太大,衣服、交通、居住等就被压缩到极低水平。造成农民生活困苦的原因,首先是土地占有不均,地租租额居高不下;其次是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农民负担沉重;再次是农村副业的全面崩溃,由于外国货倾销和世界经济危机波及,大量的农村副业如纺织、养蚕、养蜂、养鱼等均走向没落。当然,除了普通农家之外,农村还有一部分家庭收支处于盈余状态的富农和地主,但他们的财富除了用于借贷,就是以货币状态保存,并没有用于培育优良品种、增加农业投入等。


民国时期的大都市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士农工商职业分类,为人们提供了多种多样的谋生渠道,劳动力重心向工业和商业转移。随着近代妇女争取就业和职业平权斗争的兴起,妇女已经逐渐涉足社会的大部分行业,国家法律也确认了妇女的职业平等权。然而这一时期,职业女性在女性总数中的比例不到四成,男子仍然是城市家庭的“治生”主力。城市家庭收入以货币工资为主,基本占到收入的九成以上。城市不同阶层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很大。以工人为主的社会下层,工资普遍偏低,生活困难;而中高级公务员、大学教师、律师、会计师等脑力劳动者的收入则比较高。


城市人口在消费观和消费水平上差别悬殊。工人家庭支出结构畸形,食品费用比重过大,其中主食尤其是粗粮的比重过大,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和体质。中等和上等家庭的支出情况则比工人家庭要优裕得多。总体上来说,城市家庭与农村相比,收支状况和生活水平都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但是到了三四十年代,随着通货膨胀日渐严峻,工人家庭的收入主要用于糊口,逐渐下降到入不敷出的贫困状况。


民国时期,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生活不平等十分明显。富裕家庭的物质生活条件优越,不仅拥有相当数量的土地、金钱,更拥有精美的衣食和奢华的房屋。这样的家庭在乡村主要是地主,在城市中则主要是军阀和买办。


中产家庭大多处于温饱自足的状态,有时也可进行一些消费不多的社会交往活动。这样的家庭在农村主要是中农、富农。乡村中贫者居草屋,通常每家有卧室、厨房各一间;富者居瓦房,以五间为主,也有七间的。城市中的小康之家则是中产阶级。这些中上等家庭多追求西式饮食时尚,住花园洋房或者公寓。


贫困型家庭在农村主要是缺乏土地而租地耕作或为人雇佣的贫农、佃农和雇农,有时也包括部分中农家庭。这些人日常饮食以粗粮、野菜为主,白面和肉类只有过年才可能吃到。贫苦人家穿衣多用土布,甚至衣不蔽体。城市贫家则多为工人家庭,工人劳动时间长,工资低微,生活极为艰苦。人力车夫也是生活在城市的下层人民。这些人消费不足,生计艰难,挣扎在贫困线上。


民国时期,在没有盗匪和军阀士兵危害一方的时候,尽管大多数家庭生活困苦,但是总体上生活水平在某些时期一直有所提高。近代中国处于一种由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时期,变异成为家庭生计的主要特色。


近代农民家庭均具有双重经济功能,既是消费活动的基本单位,又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古老的农家生活有所变化,传统家庭的娱乐和宗教功能逐渐衰落。与传统社会相比,近代社会是由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时期,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有所加强。20世纪上半期社会的激烈动荡促使家庭亲属关系日渐紧密,分家后的小家庭越来越多地加强亲属关系以共同对抗各种灾难和变动。


民国时期的家庭教育沿袭了古代家庭礼仪教育中的优良传统,以责任和义务为宗旨,以培养优良的礼仪习惯为目的。家训是中国家庭教育特有的一种文献形式,往往浓缩了作者丰富的人生体验,饱含深厚的亲情,而且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教育意义。民国时期这样的家训也屡见不鲜。以家训为主的家庭教育主要有下面几个内容:第一,孝敬父母;第二,和睦相处;第三,诚实守信;第四,勤俭节约;第五,勤奋好学;第六,注意礼仪。


民国时期,在西方文化涌入的同时,中西方对子女教育方式的差别也被世人所认知。许多新派人物认识到西方在教育子女独立能力、社会交往能力上的成就,开始用西方的教育方式教育子女,不再使用简单粗暴的打骂式教育,比较自由、开放,以培养子女独立的人格。以往“女子无才便是德”观念盛行,旧时女孩子学的是女红、家政,不需要识字和掌握技能。到了民国时期,特别是五四运动之后,妇女解放的呼声日益高涨,许多家庭也开始注重对女孩子的教育。在家庭中,父母不仅仅教育女孩子传统的生活技能,也开始让她们学习知识,女孩开始学习将来走向社会所需的技能,有的还走进了学堂。


由于经济水平、交通等条件的制约,乡村的家庭教育与城市相比,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存在着很大差别。城市的家庭教育内容多样、中西交融,随时代而变迁;乡村家庭教育普遍守旧、保持传统,又受经济生活所限,更多地以农业生产、天气变化知识为主要内容。在教育方式上,农村家庭中更重视对男孩的教育,普遍认为女孩早晚是别人家的,不重视对女孩的教育。城市和乡村都主要以家长的言传身教为主,只是乡村的家长更多地保留了传统的印记。


6 民国家庭的转型

清末民国以后,由于维系几千年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开始解体,又兼西方现代民主思想文化大举侵入和传播,同时轰轰烈烈的民族民主革命兴起,王权专制统治崩溃,社会生活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促使近代中国家庭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观念方面都处在巨大的变动之中。清末民初,从帝国到民国,社会生活环境发生的剧烈变化,注定了家庭变迁要经历一个新与旧冲突而又由旧趋新、由失范到重建规范的过程。近代家庭从传统向现代的动态演进折射出中国社会变迁的曲折、渐进轨迹。


其一,民国政府在推动近代中国家庭变革方面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这在政府关于婚姻家庭的超前立法、革除旧俗恶习、倡导现代文明礼俗等方面的努力所取得的成效上显得特别突出。


中国近代的家庭转型从某种意义上说具有典型的被动性特点。尽管近代中国沿海城市中出现了现代化的生产方式,城市化进程也迈开了步伐,但是在广大的农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仍然广泛存在着,封建守旧观念、宗法势力和各种落后的传统习俗也仍然顽强地存在着。在这种新旧冲突的经济社会背景下,若没有家庭和社会之外的强制力量——政府的强有力参与,近代中国家庭的转型将是一个更缓慢的长期过程。像禁止缠足、禁止纳妾和一夫多妻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和其他社会权利等这些与传统家庭制度截然对立的新型家庭文明,若只依靠社会自身的缓慢变迁,很难在短暂的时间内推广传播。例如政府推行的劝禁缠足一策便遭到了来自民间家庭和社会力量的强大反抗。当时山西士绅刘大鹏对禁止缠足的看法便颇具代表性。刘大鹏认为实行天足一事,“初意虽非不善”,但对人妻、闺女强制检查和放足,简直就是“鱼肉百姓”的“虐政”,甚至认为“此等苛政不亦猛于虎乎!”尽管南京国民政府在1927~1937年的10多年间先后颁布过至少5次禁令,甚至在抗日战争最为艰苦的1940年代,内政部仍不止一次地颁布禁缠足的令文,但缠足之风仍未禁绝。众多妇女仍将缠足视为生死大节,甚至宁愿以死对抗。再如废除包办买卖婚姻方面,若没有政府的强制立法规定,男女婚姻自由自主的新习俗很难被大多数家庭所接受。1919年11月,长沙发生的女青年赵五贞为反抗父母包办婚姻而被迫自杀一案清楚地说明了家庭中传统习惯势力的强大。而随后在长沙发生的另一起抗婚事件则说明了政府在破除传统守旧习俗方面的重要作用。在赵五贞抗婚自杀后,长沙南门外一常姓女青年反抗母亲包办婚姻,而自愿与左姓男子结合,自行到左家成婚,遭到其母及其家族的反对和干涉,后经警署判决,婚姻得以成立。所有这些事例都说明,在近代中国家庭变革的过程中,民国政府在其中发挥了强有力的促进作用。若离开政府的推动,单单依靠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逐渐成熟和缓慢推进,中国家庭转型的进程则要迟缓得多。


其二,在国家—社会—家庭三者的关系中,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政治领域里国家的专制和对权力的高度垄断,以及乡土社会中宗法、宗族、家族力量的强大,社会空间受到“国”和“家”两个方面的严重挤压,社会呈现为国强—社会弱—家强的格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兴起后,特别是民国成立后,皇权专制制度被彻底废除。虽然“国强”的局面并没有彻底改观,但毕竟强度大大降低。民国时期的政府部分由于受西方的影响,在有意识地培养社会力量和社会自治空间的过程中,强烈地感受到了“家”的力量的强大。要实现社会的发展、变迁和转型,就必须打破“家强”的局面,在社会力量孱弱甚至是“缺位”的情况下,国家和政府的行为显然具有极为重要的推动和导向作用。事实上,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地方自治机构、兴办学校、完善警政建制、推动社会团体组织的发展等方面的作为,对于打破宗族、家族和封建宗法势力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推动家庭和社会的转型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在传统社会里,“国”和“家”(宗法、宗族和家族)的力量结合起来实现对乡土社会的治理,不只是国家权力支配和覆盖社会,“家”的力量也同时在支配和覆盖着社会。在社会格局上,近代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目标则是实现由“家国共治”走向“社国共治”,形成以社会自治为主的社会格局,“家”则要完全退出政治治理领域,蜕变为纯粹的私人领域。在社会转型和家庭转型的特殊时代,一个能够采取积极社会政策措施的“强国家”的存在是必要的。只有国家政府采取强有力的行为打破宗法、宗族和家族力量对社会的覆盖和支配,积极鼓励和保护社会力量、社会空间的成长和发展,受“家”之束缚和控制的家庭成员才有可能从族权、父权、夫权的束缚和奴役下逃脱出来,也才能够找到生存的社会空间。


其三,阶级、阶层与家庭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关系。首先,不同阶级阶层的家庭生产功能存在重要差异。无论是乡村还是城市,无产者(乡村中的雇农、城市中的工人和职员)家庭基本不存在生产功能,而有产者(城乡中拥有土地、企业、作坊、店铺者)家庭则具有重要的生产经营功能。其次,不同阶级阶层的家庭财产传递功能存在明显差异。无产者中的赤贫者(既无生产资料也无生活资料剩余)家庭基本不存在财产传递功能,非赤贫者(只拥有部分生活资料)家庭和有产者家庭拥有财产传递功能。再次,不同阶级阶层的家庭规模具有一定差异。一般说来,社会上层富裕者家庭规模相对较大(这在乡村比较明显),社会下层贫穷者家庭规模相对较小。最后,在短期内,阶层在家庭中的代际传递比较明显,但长期的阶层代际传递状况需做具体分析。如在乡村,由于传统的家产继承习俗强调诸子均分,一般世家大户经过两三代人的分家析产,常会由上层大户沦为一般自耕农。


其四,家庭的门户传承功能比生育功能更为重要。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传统社会妇女贞节观的解释是“为了保持血统的纯洁性”,以实现家庭的祖先崇拜功能及防止家庭财产在继承环节上的外流。其实,从根本上来说,家庭在中国是一种伦理化的存在,生育功能只是其表层的功能,隐藏在生育功能背后的门户传承才是其实质。一旦家庭的门户传承功能面临危机,家庭和社会对妇女贞操的要求在这种特定条件下也会做适当变通,以满足家庭对门户传承的强大需求。在乡土社会的宗法秩序中,是家庭身份而不仅仅是血缘身份对家庭的生育和门户传承功能起着支配性的作用。


其五,家庭的核心功能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变化。从家庭社会学的角度来说,人类家庭类型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及与之相适应的三种家庭类型:生育制度的家庭、生产制度的家庭和生活制度的家庭。迄今为止,学者关注到的家庭功能不下数十种,如:生育功能、抚养功能、教育功能、宗教功能、祖先崇拜功能、赡养功能、生产功能、消费功能、情感功能、财产传递功能,等等。有些功能是在家庭建立初期就有的,有些则是在家庭的发展演变中逐渐形成的。无论家庭功能是怎样形成的,这些功能都是一个整体。其中有的功能居于主要的地位,决定了其他功能的作用范围与目标,这就是家庭的核心功能。在家庭的运作和变革过程中,家庭的核心功能对家庭的其他功能起主导作用。因此,家庭的变革和转型在功能变迁上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家庭功能体系的变迁;另一方面是家庭核心功能的变迁。正是家庭核心功能的变化标志着家庭的根本性变革或者说是家庭的转型。


在近代中国家庭的变革过程中,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家庭的核心功能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中城市家庭相比于传统社会的家庭,其功能更是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乡村家庭的变革中,尽管其核心功能——生产功能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改变,但是由于近代中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家劳动力的外流、自然与人为灾害的破坏、社会动荡的加剧等,使得家庭的生产功能已有所削弱。而乡村基层政权机构的建立、新式学校和教育内容的推行、警政和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加强、各种民间组织的成立等政治社会方面的变化,使得家庭原有的各种社会功能逐渐转移到其他社会机构中去。如农村家庭的教育功能、社会控制功能等基本上转移到了政府和社会机构中。相应的,农村家庭的其他功能如情感功能等得到进一步的彰显和加强。透过家庭功能体系和核心功能的变迁,我们可以看出,近代中国农村家庭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转型,它仍然是传统的家庭类型;但家庭核心功能的削弱和家庭功能体系的变化也清楚地向我们显示:农村家庭已在向现代家庭转型的道路上迈开了初始的步伐。


与传统的家庭类型相比,近代中国城市家庭无论是在核心功能上还是在家庭功能体系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在核心功能上,近代中国城市家庭核心功能已转化为生活功能(以消费功能和情感功能为主),家庭已变为私人生活的世界。一方面是家庭生活的私人化(而不是家族化);另一方面是家庭生活对于维持家庭的存在更为重要,当家庭成员不能共同生活时,家庭的解体就势在必行,如城市家庭中兄弟之间比传统社会更早地分家,以及夫妻间离婚率的大幅度提高等。在家庭功能体系上,城市家庭的生产功能(除了企业主、小业主、作坊主、店主家庭等之外)基本趋于消失,家庭的大多数功能都已转移到社会中去,如教育功能、娱乐功能、社会控制功能等。这说明近代中国城市家庭已然是作为生活制度的现代家庭类型了。当然,由于时代的原因,近代中国城市家庭还不可避免地带有传统家庭类型的痕迹,如由于社会制度的缺陷,家庭还在不同程度地履行着抚幼、养老、门户传承等功能。


[1] 杨子慧:《中国历代人口统计资料研究》,改革出版社,1996,第1460页。


[2] 以上参见郑全红:《中国家庭史》第五卷,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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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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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张国刚《家庭史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2-3,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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