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立: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49 次 更新时间:2022-01-13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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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围绕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党在理论和实践上实现了一系列新的突破和进展,经济体制更加富有活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广大人民从发展中受益更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彰显出无比强大的生命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国企改革上有三个重大创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员工持股。这三项制度创新,是总结实践经验的结果,反映了我们党对国有企业改革认识上的深化,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创新。

■我国在改革中创造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者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经济组织形式,属于集体经济的范畴。在这类企业的从业人员,既能拿到工资,又能分到红利,可以很快富裕起来。以华为公司为例,在收入分配中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比例为3:1,既调动了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又使资本得到合理回报,革除了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利润分配中资本所得过多即“资本榨取剩余劳动价值”的痼疾,有效避免了收入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问题。也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出现这种注重劳动贡献、兼顾资本收益的分配模式,具有重大深远的突破性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围绕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党在理论和实践上实现了一系列新的突破和进展,经济体制更加富有活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广大人民从发展中受益更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彰显出无比强大的生命力。

一、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之成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基础,是全体人民共同利益所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国企改革上有三个重大创新。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从管资产为主转变为管资本为主,是管理理念、重点、方式上的新突破,适应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要求赋予其经营自主权,包括对所占有的生产资料拥有法人财产权。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根据市场竞争的需要,随时处置一些闲置、低效益的资产,或者购进一些新的资产。政府监管部门将实物形态资产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企业,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全球配置资源的能力,从而把企业做大做强。同时,政府摆脱了对物质资产监管的具体事务,集中精力从价值形态上管好国有资本的配置和保值增值,有利于落实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要求,提高资本配置效率。这种改变是国有资本管理职能的强化,而不是弱化。

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集体、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建立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可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并避免内部人控制。国有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控股或参股,根据所占股份的多少拥有不同的投票权,可放大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效益。实践证明,混合所有的股份制经济是各类企业中发展最好、最有活力的一种产权组织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升华。

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企业员工特别是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持股,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成为所有者,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员工通过工资和分红增加收入,有利于企业从长远发展出发增加技术研发投入。

这三项制度创新,是总结实践经验的结果,反映了我们党对国有企业改革认识上的深化,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创新。随着各项改革逐步到位,一个全新的所有制结构和高效率的国有经济实现方式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根基将更加稳固。

二、创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方式,使之与市场经济相融合

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归村民集体所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公有制形式。在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必须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主要由市场决定其配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如何与市场经济对接,是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改革方案,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赋予农户土地的用益物权即法人财产权,允许农户对承包地的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转让,获得财产性收入。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这就使土地与其他要素一样成为可流动、整合的商品,为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经营打开了方便之门。所不同的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与用途管制相结合,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时必须依法合规。

推进这项改革,可起到一举三得之功效。一是有利于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有了市场交换价值,其财富效应显现出来,农民才会珍惜土地,从而解决农村耕地大量撂荒、宅基地和房产大批闲置的状况。二是可满足城市新增建设用地需要并增加耕地。我国农村宅基地面积达2.5亿亩,通过村庄整治搞新农村建设,可减少占地50%以上。实行按单位面积产量计算出的标准土地当量推行占补平衡,增加城市住房建设用地供给,可从根本上抑制城市房价上涨,也能有效避免土地占优补劣现象。可适时推广重庆“地票”市场的成功改革经验,抓紧建立全国统一、城乡一体的房地产市场,释放土地利用的巨大潜力,从而适应农民工全国性流动的需要。三是进城落户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出售其住房,将获得一笔不菲的收入,相当于得到一笔在城里的安家费。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必然的趋势。应参照试点经验,逐步拆除城乡市场之间的各种藩篱,允许要素在城乡市场之间双向自由流动,改变目前农民房地产只能在集体经济内部流动的状况,在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中使农村的房地产价值得以实现。实践证明,加快农村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必须借助市场机制的强大力量,以农村土地用益物权为抵押撬动城市资本下乡。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赋予国有企业所占有的国有资产以法人财产权,解决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融合问题,解放了潜藏于国有企业的生产力。20年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赋予农户以土地的法人财产权,解决了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融合问题,必将又一次极大地解放农村生产力,为补上农村农业这一供给侧结构性短板,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三、同等保护各类产权,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已经显示出巨大的活力和创造力,在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满足市场需求、推进技术创新和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了对发展公有、非公有制经济的两个“毫不动摇”,强调了对公有、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两个“不可侵犯”,明确提出两种所有制经济受到同等法律保护;提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所有这些决定,都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更为平等的竞争环境,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近几年,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如允许民营经济进入电信、石化等垄断性行业,允许兴办民营股份制银行,允许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政府与企业合作(PPP)建设项目,提高对小微企业的税收起征点,通过“营改增”降低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第三产业税收负担,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等等,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市场环境逐步优化。

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所决定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现代产权制度理论上的突破和实践上的创新,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在相互竞争中共同发展创造了条件,为国民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特别是鼓励公有、非公有制经济通过相互参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把公有制企业实力强大的优势和非公有制企业机制灵活的优势结合起来,同时又避免了公有制企业体制僵化和非公有制企业规模较小的弊端,形成1+1>2的格局。在未来的发展中,混合所有的股份制企业会越来越多,单一所有制的企业将越来越少,大部分企业将在股份制的基础上建立起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将不断增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将建立在更加坚实可靠的基础之上。

四、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共享发展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闭幕时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共享发展的理念。习近平总书记还曾多次强调改革一定要让广大人民有获得感。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

五年来,我国居民收入快速增长,收入结构不断优化。通过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使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城镇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居民消费保持了较快的增长。从2011年到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均增长速度为7.9%,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速度也达到7.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9.6%,比经济增长速度和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均快了1.7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2011年的3.13:1降为2015年的2.95:1,2016年又进一步降为2.7:1。与长期以来投资作为经济增长的最大拉动力不同,消费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第一动力,广大居民切实感受到了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上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小康一个也不能少”的指示,我们加大扶贫攻坚力度,财政增加了扶贫支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强化了扶贫的责任,同时动员企业和各行各业人士积极投身到扶贫工作中来,确保实现每年脱贫1000万人的目标。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发展“互联网+”经济,出现了一批新产业、新业态,网店销售、摩拜单车、网络医疗、网络教育、网络金融等蓬勃发展,我国基于现代通讯网络所出现的数字经济,已走在世界前列。我国在改革中创造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劳动者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经济组织形式,属于集体经济的范畴。这类企业的从业人员,既能拿到工资,又能分到红利,可以很快富裕起来。以华为公司为例,在收入分配中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比例为3:1,既调动了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又使资本得到合理回报,革除了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利润分配中资本所得过多即“资本榨取剩余劳动价值”的痼疾,有效避免了收入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问题。也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出现这种注重劳动贡献、兼顾资本收益的分配模式,具有重大深远的突破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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