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司法正义的特点及其辩证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19 次 更新时间:2021-06-27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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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高人民法院新一届党组也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炼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认识和把握司法正义,无疑是一项重要课题。

正义的定义及其参数

正义的定义。正义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形式。一般认为,正义是各得其所,而所得的内容是由每个人所处时代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文化背景决定的。这是对正义定义的普遍共识。但“各得其所”并不能具体地概括正义的内涵,还应当加上“应得其所”。也就是说,把握正义的概念,要把各得其所和应得其所结合起来。

正义概念的参数。毫无疑问,正义是一个极为抽象的概念,很难精准把握。为此,需要设定若干参数把这个抽象问题相对固定。根据我个人的理解,正义的参数可设定为:(1)合目的性;(2)合必要生存条件性;(3)合公意性;(4)合价值性。

司法正义的定义、特点要求及实现

司法正义的定义。人有其格,方成为人;司法之格在于恪守公平正义。司法正义是正义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笔者认为,司法正义所反映的是司法关系各方主体遵从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为矫正业已发生的不公或者伤害而形成的价值关系。

司法正义的特点。(1)司法正义属于矫正正义。矫正正义是相对于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而言的。矫正正义要求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2)司法正义属于法律正义。法律正义是相对于自然正义而言的,包括立法正义、执法正义、司法正义。司法是执行法律的活动,其特点为规范性,要求依照法律规范作出裁判,从这个意义来说,它与一般的自然正义是不一样的。(3)司法正义属于制度正义。制度正义是相对于丛林正义而言的。正如丹宁所言,公正是与制度性因素相关的正义。司法活动由制度作为保障,司法正义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正义。(4)司法正义属于底线正义。底线正义是相对于道德正义而言。对正义的看法,法定标准和道德标准是不同的,尽管其基本方向一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故司法正义是底线正义。(5)司法正义是受法律规范和秩序约束的正义。司法活动不仅要考虑个人的权利自由,而且需要考虑公意和普罗大众的福祉。(6)司法正义是一种以应答作为基本方式的正义。司法要求对原告和公诉作出应答和反应。这种应答式的正义与立法正义、行政正义是不同的。(7)司法正义是通过事实恢复和法律论证而实现的正义。司法首先要弄清楚事实,再恢复事实真相,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适用。(8)司法正义是通过三方以上主体参与一定程序或仪式而实现的正义。司法要借助一定的程序或者仪式来增强其权威性,保证事实真相的恢复,使法律适用得以更加正确,增加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法律尊严。(9)司法正义是综合正义。司法的过程是重新评估和整合有关主体利益的过程,而利益整合的背后是价值权衡,对多元价值的综合、排序决定了司法正义必然是一种综合正义。(10)司法正义是终局性的正义。从一定意义上说,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活动是和平解决社会争端的最后一种方式。司法的这个特性要求法官要慎用其权。(11)司法正义是有限的正义和不完善的正义。司法正义的实现需要依赖一定的程序和仪式而实现,有些程序和仪式能够确保事实真相的恢复和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但有的案件客观上丧失了实现实体正义的条件,这决定了司法正义不可能尽善尽美。

司法正义的基本要求。(1)目的与功能要求。包括维护法律权威、保护正当权益、制裁违法犯罪、公平解决纠纷、强化规则指引等方面的要求。(2)实现途径与方式要求。包括审判中立、程序正当、关心需求、公开透明、真相恢复、规范适用等方面的要求。(3)成本与效率要求。包括诉讼经济、合理收费、合理的公共成本、合理的办案速度等方面的要求。(4)结果与效率要求。包括客观公正、易于了解、裁判救济、社会效果、裁判确定性等方面的要求。

司法正义的实现。(1)须以科学的正义观为指导。(2)须以高度正当化的程序为路径。(3)须以法律制度为主要标准。(4)须以衡平为基本方法。(5)须以统筹兼顾为基本思路。

司法正义的辨证观

司法正义辩证观的含义。司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糅杂着形形色色的要素,交织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还不时出现让人为难的价值选择。这就要求司法者从关系结构中观察和思考问题而不是一叶障目;要求司法者把握问题的相对性并且不沦为相对主义;要求司法者秉持一种发展的眼光而不是刻舟求剑。这种全面而理性的认识方式,可谓司法正义的辩证观。

司法正义辩证观的基本思想。司法正义的辩证观也就是辩证唯物的正义观,这是一种全面、理性的把握正义问题的方法。其基本思想包括:(1)司法正义的标准是发展变化的,不能用过去的标准套用当前的现实。(2)司法正义的观点也有地域上的差异,要考虑一国、一地的现实情况。(3)公正是司法的根本要求,但公正是立体的,多面向的,不是单一的,也不是单线的。

司法正义辩证观的基本要求。(1)辩证把握自然正义与法律正义的关系。(2)辩证把握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3)辩证把握程序(过程)正义与实体(结果)正义的关系。(4)辩证把握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关系。(5)辩证把握均码(均等)正义与特殊(抑强扶弱)正义的关系。(6)辩证把握报复性正义与恢复性正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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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制日报》2014-08-27,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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