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肃:运气、个人选择责任与机会平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47 次 更新时间:2019-07-31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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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肃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分配正义需要面对平等这个核心价值。差别原则在承认经济和社会差别的时候,要求有利于最不利者,并且保证机会的公平平等。机会平等的理由主要是公平性,即人人从公平的机会中获得公正对待的感觉和自我实现感,从而有机会实现重要的人类益品。罗尔斯认为,对于自然资质最初赋予个人的各种优势因素,个人不应该在道德上主张都是其应得的。个人有资格因自己的特殊才能而得到社会正义制度的奖赏,这在法律正义的权利上是应得的。运气平等主义把自然的偶然性导致的差别视为坏事,因而主张为人的坏运气提供补偿。德沃金认为应当解除个人因其运气不佳的处境造成的结果的责任,但不应解除他们对出自其自身选择的结果的责任。罗尔斯在论述补偿最不利者的差别原则时没有把导致劣势的自然偶然性与个人自觉选择的责任区分开来,因而有必要对差别原则予以适当的修正,即对于自然偶然性导致的劣势者应当给予积极补偿,创造条件实现资源平等,而对于个人自觉选择导致的劣势者,只能适度地予以援助,以避免激励机制上的奖懒罚勤。

关 键 词:分配正义  运气  平等  责任


政治哲学讨论平等问题时有多种视角和诉求,平等概念本身也需要进行理论的澄清。平等的实质是人与人关系上的同等对待,没有刻意的区别对待和人为的歧视,在人格、权利和道义上每个人都是同等的。尽管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经常处于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之中,但作为一种普遍价值,平等具有规范的意义,是人们心中的理想。分配正义需要解决人们之间实际上存在的差别与规范的平等要求之间的关系,在论述作为主要平等诉求的机会平等时,也需要考虑运气等自然的偶然因素与个人的自觉选择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这里仔细解析机会平等和运气平等的诉求,论述差别原则得以成立的理论依据。


一、机会平等与法律权利上的应得


平等主义通常是指要求将人们平等对待的主张,但平等对待既可以是基本权利和起点的平等对待,也可以是经济收入的结果的平等。对于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也有一些需要澄清的问题。起点平等指人们在接受教育、就业、担任公职、获得晋升方面的机会同等,不存在人为的歧视,不能因为人的性别、出身、家庭条件等因素而在机会上把人们区别对待。这本身是一个合理的平等要求,它承认人们在实际社会经济地位状况方面存在差别,只是要求在获得的机会上同等对待。由于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在智力、能力、勤勉程度、运气方面都是不同等的,不可能人人都一样,因而任何以结果平等来干预事实上的不平等的情况,都可能导致新的社会不平等。为了避免这种混淆和新的不平等,自由派政治哲学家通常坚守程序正义意义上的机会平等和起点平等的原则。

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论述正义原则时强调了机会平等的重要性。他的正义理论的第一个原则说的是:“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1]这就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它要求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包括政治自由(选举权和出任公职的权利);言论、集会、信仰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任意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这种对于公民平等的自由权利的强调也是广义的机会平等,即政治和法律上同等的基本权利。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适用于社会制度规定和建设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就是社会合作中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它适用于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使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故又称为不平等原则或差别原则。第二个原则即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它承认人们在分配的某些方面是不平等的,但要求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都有利;人们在运用权力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但同样必须遵从职务对一切人开放的原则,即具有同样才能的人具有从政的同等机会。

对机会平等的伦理证成,就是人们出于什么样的理由(不论以何种形式)来促进机会的平等,从体制上消除主观随意的不平等,对福祉作最大限度的平等化的问题。对此回答的一个理由是:人们有权得到平等的对待(无论以何种形式),也就是人格平等的基本条件。平等自由的原则的出发点是义务论或权利论的,即人们的平等自由权是首要、天经地义、不可剥夺的。哲学上的证成也许可以诉诸康德。每个人都是“目的”,平等对待是我们应得的:“这样去行动,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总是当成一种目的,而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3]人是目的,不能只是手段,所以才需要平等地对待,给予同等的发展机会。

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第二部分的机会平等的论述强调,不可把机会的平等原则混同于“前途向人才开放”的概念,要求地位开放的理由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效率的理由,而是因为“它表达了这样的信念:如果某些地位不按照一种对所有人都公平的基础开放,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们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的感觉就是对的,即使他们能从那些被允许占据这些职位的人的较大努力中获利,他们的抱怨还是有道理,这不仅是因为他们得不到职位的某些外在奖赏例如财富和特权,而且是因为他们被禁止体验因热情机敏地履行某些社会义务而产生的自我实现感,他们因此被剥夺了一种重要形式的人类善”[4]。机会平等的理由主要是公平性,即人人从公平的机会中获得公正对待的感觉以及自我实现感,从而有机会实现重要的人类益品。

从道德上说,机会平等的论述需要面对应得的问题,即每个人是否应该得到他所拥有或希望拥有的东西。当我们说,差别原则要求最不利者获得最大的利益,让每个人都得到平等的机会,这里就要回答是否应得的问题。人们在才能、天赋、工作能力等等方面是存在差别的,这些差别导致了人们后天的社会经济上的差别。但是仔细追究一下,这些差别是不是每个人所应得的?罗尔斯认为从道德的观点来看,人们才能、能力和工作潜力的分布就像性别、家庭财产和社会阶级的分布一样是随机的。某人因为比另一人更有才能而得到更多的收入,就跟某人因为出自某个宗教的背景而有权拥有更多的财产的情形是一样的,这种权利本身并没有多少根据。罗尔斯指出:“差别原则实际上代表这样一种同意:即把天赋的分布看作是在某种意义上的共同财产,可以共享这种由这种天赋分布的互补性带来的较大社会与经济利益。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论他们是谁,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得利。在天赋上占优势者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天分较高而得益,而只能通过抵消其训练和教育费用和用他们的天赋帮助较不利者得益,没有一个人能说他的较高天赋是他应得的,也没有一个优点配得到一个社会中较有利的出发点。”[5]因此,只有把才能和天赋等当作社会的财富时,社会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人让最不利者取得最大利益的原则才可以推导出来。

可见,罗尔斯在分配正义问题上反对以应得作为标准。如果以应得与否作为分配的标准,那就需要预设个人可以因为自己具有某些优越的才能和素质而要求某种信用或责任。但在罗尔斯看来,这样来要求信用或责任是困难的,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我们不能对作为基因分布或自然随意分配结果的自身的天赋承担责任,我们也不能为自己在社会中的最初起点(如出身富裕家庭)负责。第二,要求我们对那些可利用我们的最初天赋或将之作为资本的特征品质负责也是成问题的,因为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品质大多取决于幸运的家庭和社会背景,对此个人不该提出信用要求。由于我们可以由此提出资源要求的精神品质和特质总是很不明确,以应得为基础对资源的道德要求便不能成立。虽然在差别原则之下存在着不平等的基础,比如承认人们因为能力和努力程度的不同导致的差别,奖赏杰出的才能,但从道义上说,如此奖赏的基础不是那些拥有特殊才能的人的道德应得或价值,而是社会为了动员有才能的人为公共利益服务而付出的能力租金。

罗尔斯把社会为促进发展效率对杰出才能者的奖赏与这些人应得这些报偿区别了开来。这是他理论上深究的一个结果,因为自然资质最初赋予这些人早年成长和养育的各种偶然情况,从道德的观点来看都是随机的,因而这些人不应该在道德上主张这些才能都是他们应该得到的。这是一种意义上的应得,罗尔斯认为是不应该要求的。另一种是一个人有资格因为自己的特殊才能而得到社会的正义制度的奖赏,这是法律正义上的权利。“的确,给定一种作为公共规则框架的正义合作体系,以及它所确立的各种期望,那些希望改善自己的状况,做了这一体制宣布要奖赏的事情的人,是有资格满足他们的期望的。在此意义上,较幸运者有资格要求更好的状况,这些要求是由社会制度建立的合法期望,共同体是有义务实现它们的。”[6]这种法律权利上的应得,是个人因为自己的杰出才能对社会的贡献而需要社会合作体系对其提供的奖赏,是可以正当要求的。


二、运气平等与个人选择责任


平等主义的主张涉及激励的问题,即需要回答人们的动机。妒忌是一种动机,当一个人的境况不如他人时,妒忌是其要求平等的一种心理驱动。但是,正义理论在处理平等问题时,主要诉求的是公平。罗尔斯的机会平等论,即以公平作为其主要的理论基石。人们在受到不平等的对待时,首先诉求的也是公平。但是,在某些不应得的不平等中,也存在某种不公平。

一些政治哲学家在讨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时,论述了运气平等主义。柯恩、德沃金和阿尔尼森(Arneson)等人即持有这样的理念。其主要观念意在强调自主和个人责任的重要性,用以纠正运气在个人生活中的影响力。如前所述,人们在家庭出身、天赋和才能等等因素上的差别,有一部分出于运气。某人幸运地出身于某个条件优越的家庭,并获得了一定的天赋,这些对于其成长、教育和发展会产生良好的影响。假如这些条件的获得都不是他自身主动选择的结果,那么,是否应当在理论上要求人们的运气本身是平等的?如果不平等,是否需要进行某种社会制度安排来予以调整和纠正?柯恩所阐述的运气平等主义原则指出,如果一个人比另一人境况差不是其自身选择的过错造成的,那就是一件坏事。[7]因此,运气平等主义者排斥的是同等应得的人们的实际状况是不平等的情形,而不反对一个人因为自身负责任的选择而比另一人状况恶化。也就是说,当出于个人的自觉选择而不是出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导致其状况恶化时,就不必予以责备。

可见,运气平等主义将个人自觉选择导致的差别与非自身可控制的原因导致的差别区别了开来。但是,是否所有非出于个人选择的原因而导致的差别都是不可接受的?这是一个重要的疑问。运气即是一种非个人选择的因素,它有可能导致人们之间重要的差别。按照罗尔斯的机会平等的论述,如果人们的天赋差不多,也作出类似的努力,事业心和进取心也大致相同,那就应该在相同概率上过上类似的好生活。但是,如果人们的运气有差别,比如遗传因素带来的差别,那也会影响其未来的生活前景。罗尔斯的机会平等论承认这种非个人选择的自然偶然性的存在,只是觉得在理论上不应该说这就是个人所应得的。正义的分配原则在承认这些因素导致的社会差别时,要求给予人们平等的机会,这是社会的制度安排可以选择的。而不创造平等机会的社会体制则是人为地扩大社会可以控制的那些不平等。显然,可控制的因素在这里是重要的。机会平等论要求社会制度安排在可以控制和选择的因素上给予每个人平等的机会。

运气平等主义与罗尔斯的正义论有所差别,它要求将运气因素也加入社会控制,应当让人们得到平等的机会。德沃金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论述。他把运气进一步细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我们的选择相关的选项运气,由于与个人的选择相关,因而应该由个人来承担其后果。另一类是与个人选择无关的原生运气,其后果是应该由人们共同承担的。德沃金指出,有关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的判断,取决于在机遇和选择之间的关键区分。“我们的命运中的一些事情要面对承担责任的要求,因为它是人们选择的结果;还有一些事情不适合责任要求,因为它并非出于人为,而是自然或运气不佳使然,对此加以区分是有着充分理由的。”[8]这种区别表现在因果责任上,即人的选择是其行为的原因,但不是其患特殊疾病的先天基因倾向的原因。由此而需要回答的问题就是:个人在什么时候、多大程度上独自承担其自身处境的不利或不幸是正当的?以及他人帮助他们走出这种逆境、克服其逆境造成的后果是正当的?德沃金的回答是:“从原则上说,应当解除个人因其运气不佳的处境的不幸特点而造成的结果的责任,但不应解除他们对那些应被视为出自他们自身的选择的结果的责任。”[9]

正因为个人无法控制其遗传或天赋的因素对其社会境况的影响,因而就不需要为这些偶然因素承担责任。但是,社会的公正分配需要考虑如何弥补或补偿这种非人为选择的先天因素造成的不平等。这也就是运气平等主义所主张的创造制度安排的公平条件。问题在于,对运气平等的要求有时会超出合理公平的范围,并对运气差别本身作出价值判断。柯恩即认为:“一些人(不是因为他们自己选择或过错)比其他人处境更差,这是坏的(不公平的或不正义的)。”[10]按照这样的概括,凡非个人选择或过错造成的劣势,就是坏的。这是一种目的论的平等观,即把个人状况平等作为根本的目标,凡达不到这种平等状况的就是坏的、不公正的,由此而推导出社会应当为克服这些不公正而纠正其运气的差别。这也是结果平等论的一种形式,因为结果平等要求人们社会经济状况的一致性,如果存在差别,那本身就是坏的。这种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投射到造成人们差别的因素上,也便要求包括运气等偶然因素在内的平等,以此来实现其对善的追求。

但是,这些自然偶然性因素本身却无法追溯到任何人的原因,只有后天的教育、努力程度、经济社会条件等因素才能追溯到社会和个人选择的原因。正因如此,另一位平等主义者特姆金不同意这样来理解运气平等,而强调从平等主义的角度来看,运气本身无所谓好或坏,因而是中性的。“平等主义者反对的是使得同等应得的人们实际境况不平等。但他们能够接受的运气是使得同等应得的人境况同等,或者使得不同等应得的人的境况差别与其应得成比例。因此,只有在运气促进或阻碍对比性公平的意义上,才会认可或否定运气。”[11]也就是说,运气是中性的,无所谓好坏,只在对比性公平的意义上谈论运气才可以成立。

针对有关运气的平等主义观点,特姆金作出一些澄清。在他看来,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境况差得多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存在援助他们的平等主义的理由。平等主义理由得以成立的前提是一些人相对于另外一些人境况的差别是不公平的。判定这种情况是否存在,肯定将取决于个人在此情况中的责任这一事实,而不是偶然性的因素。而且,虽然不存在援助那些需要帮助者的平等主义理由,但仍然有许多强有力的规范性的考量要求人们这样去做。“这些规范性的考量包括:减轻痛苦和苦难的人道主义的理由,声言赞成特别重视处于贫穷状况中的人的最大最小或优先论的考量,促进总体福利的功利主义理由,同情、怜悯、仁慈和宽恕的美德理由,等等。”[12]由此来看,无条件地援助境况差的人的理由,乃出于人道主义的关怀,帮助人摆脱苦难等等美德,而不是强行将人们的状况拉平的结果平等,也不能为了这样的目的而强行纠正人无法控制的运气等偶然因素。

运气平等主义的另外一个理论困境是无法面对人对自身的所有权。自由主义的一个核心观点是个人拥有自己的一切,包括其身体及其拥有的各种生理和精神的属性,如(先天获得的)才能、能力、进取心等等。从人对自身的所有权并不能推导出人对自己的一切负责任。对于不是他自己选择的东西,比如出身背景、才能等运气的偶然性因素,就不应该负责任。一旦要求人对自己的坏运气负责,个人就无理由要求他人提供帮助。假如否认个人的自我所有权,把个人的各种生理和精神属性归结为集体所有,要求个人无条件地奉献,那么,社会就可以把运气等偶然因素控制起来,对此进行平等的分配。这在事实上却是做不到的。

当然,在区别造成个人境况差别的选择责任和运气的偶然性因素时,并不总是界限分明的。一个人出生时的家庭背景、环境,遗传带来的身体体质、智力等因素,是自然的偶然性因素,但在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个人才能和能力的发展,包括接受教育和学习的愿望和训练,进取心和未来期望的激励,就不只是自然偶然性或者只是个人选择的结果,往往是多方面因素的混合,既有遗传带来的基础,也有个人主观努力的影响,因而就不容易明确地确定(是某一单一的因素所致。另一方面,即使在一个人成年以后,决定其境况好坏的也不只是个人选择的因素所导致的结果,还会包含一些运气的偶然性,比如从事的事业,也有在正确的时间、地点遇到合适的人等偶然的因素。虽然素质高、才能卓越、进取心强的人获得成功的概率通常要高得多,但仍然不能排除某些运气的偶然因素所造成的小概率事件。因此,分清个人选择的主观努力与自然的偶然性并不总是那么容易。但是,正义仍然要求社会尽可能公平地处理问题,在属于个人选择责任的事项上由社会进行合理的控制,同时,对于自然偶然性因素导致的个人劣势的境况则给予社会可以控制的弥补,而不是不合理地追究个人的责任。


三、援助最不利者的理据


运气平等的主张致力于弥补人们因为运气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差别,这也是一种社会补偿。但是,机会平等与运气平等的要求有所区别。罗尔斯虽然认为天赋高的人并不能说自己本来就应得这样的运气,但是,差别原则要求必须在收入差异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前提下,才应该接受较高的收入。这是旨在保证自然资质不会产生不公平影响的最好的原则。这个方案仍然默认了自然偶然性因素对人们命运的极大影响,只是设定了有利于最不利者的福利主义前提。“这是因为,罗尔斯对最不利者地位的界定,完全依据于人们所拥有的那些社会的基本益品,如权利、机会、财富,等等。他没有把人们所拥有的那些自然的基本益品作为确定最不利者的因素。”[13]

面对人们之间状况的不平等,正义的分配制度要求采取一些弥补的措施。差别原则要求无条件地补偿最不利者,而不需要追究造成差别的原因。但是,完全不计较造成差别的原因,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假如社会境况的差别主要是个人选择的结果,比如,那些自然禀赋和背景类似的人,其志向、进取心、努力程度包括学习的成效不同,有的人特别勤勉、节俭,把获取的财富用于投资,而有些人懒惰,将取得的收入用于奢侈的消费或者特别费钱的嗜好,并没有积累多少财产,这样就可能形成社会状况的优势者和劣势者之间的巨大差异。按照差别原则,正义需要前一类优势者补偿后一类劣势者。这样做是否真的公平?会不会出现奖懒罚勤的负面效果?人们担心,这样的补偿会产生新的不公平,其结果是鼓励个人不为自己的懒惰和特别浪费的嗜好承担责任。这在社会导向和激励机制上是成问题的。这与经济上强制将人们拉平的平均主义制度的问题相类似。福利国家的政策实施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导向上的这种负面效果。

正因为如此,对于无条件地补偿最不利者的原则,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解析和澄清。如果最不利者的状况是因为非个人选择的原因即前面所列举的个人的自然禀赋、出身背景等等造成的,则正义原则要求社会无条件地补偿这些最不利者就是完全合理的。因而需要分清造成最不利者境况的原因是不是个人自觉选择的。正如金里卡所批评的:“事实上,罗尔斯常说,自己的正义观旨在调节影响人们生活机会的那些不平等,而不打算调节源于人们生活选择的不平等,因为人们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然而不幸的是,差别原则却没有能够在选择的不平等和非选择的不平等之间作出任何区分。”[14]这也是金里卡多次强调需要钝于禀赋、敏于志向的理由,也就是重点关注人的主观努力和选择所承担的责任。

针对差别原则的争议来自不同倾向的理论家,他们提出了进一步的解决方案。来自左翼理论的批评如运气平等主义者,他们要求补偿人们因为自然偶然性的不同而造成的差别。德沃金即认为,“人们自然天赋和社会背景的不同,仔细追究起来是因为资源的不平等,因而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实现资源平等,比如通过社会基金的运作用拍卖等方式来补足运气差带来的劣势,这是用后天的社会资源再配置补偿先天的运气不平等的劣势问题”[15]。

来自右翼理论的批评则质疑人们凭什么因为境况的差别就需要被强制参与再分配,用以让优势者补偿那些最不利者。诺齐克即认为,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都没有权力强迫任何人为社会利益作出任何类型的牺牲,国家必须在其公民中间保持中立。他强调,关于分配正义的原则离不开人们获得持有物的历史条件,而有关持有的正义观便不能不分析持有权是如何获得的。首先是对无主物的最初获得,即无主物如何或通过哪些过程、在什么范围内被人所持有;其次是一个人通过什么过程把自己的持有权转让给他人,如自愿交换、馈赠甚至还有欺诈等等。诺齐克认为,分配正义实际上要面对的就是这两种过程是否公正。“分配正义的整个原则只是说:如果所有人对分配在其份下的持有都是有权利的,那么这个分配就是公正的。”[16]诺齐克不同意与这种历史原则相对的所谓“现时的原则”,即分配的正义取决于事物现在是如何分配的(即谁拥有什么),同时这种分配方式又是由某些结构性的正义分配原则来判断的。

从这种历史的持有正义的权利原则出发,诺齐克批评了目的原则和模式化原则等分配原则。所谓目的原则是为每一种分配方式设定一个特定的目标,比如功利主义者以社会总体功利的最大化为目的,如果两种分配方式取得的社会功利总额相等,则取其中比较平等的分配的那一种。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也是一种目的原则,因为它设定了分配出现差别时必须使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得到最大可能的利益。这就事先划定了一种现时的目的作为分配的标准。模式化的原则是根据某些“自然的维度”来评价分配方式,如按照人们的需要进行分配,即以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这种“自然的维度”来衡量分配,而且,“人们提出的几乎所有分配正义原则都是模式化的,如按照每个人的道德价值、需求、边际产品、努力程度或上述因素的总的平衡来对每个人进行分配”[17]。诺齐克指出,任何目的的或模式化的正义观念必然破坏人们的自由。诺齐克坚持的是程序正义的分配,只要人们对占有物的最初获取和此后的赠予与转移都符合程序公正,就没有必要再强行改变社会状况的不平等。

由此可见,围绕差别原则的观点分歧和争论,相当程度上是因为理论出发点的分歧。右翼自由主义者把个人自由放在首要地位,以程序正义为主要诉求,因而要求分配符合程序正义,而不是按照“自然的维度”和人为的标准来现时地干预分配。左翼理论家更多地关注平等,在程序公正之上,还需要干预现状的不平等,按照某些自然维度或模式进行分配。最激进的左翼理论家甚至主张结果平等,即每个人所取得的份额相同,这在实践上会导致负面的激励,滋长懒惰,牺牲社会发展的效率。

相比较而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兼顾了自由与平等。他的第一原则强调的是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原则在承认人们境况差别的基础上,要求让最不利者获得最大利益和机会的公平平等。差别原则没有要求平均主义的结果平等,但希望无条件地补偿最不利者,这是以某种方式缩小人们在收入上的差距,体现了福利主义的主张。机会平等要求给予每个人平等的机会,将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进一步而言,仅仅机会向所有人开放看起来还不够,还需要实际地创造条件弥补因为自然和出身的差别造成的劣势。也就是说,对于非个人选择的因素造成的劣势地位,社会需要无条件地予以补偿。而对于因为自己的选择造成的劣势,也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予以适当的补偿,使之过上体面的生活。但是,这种福利上的援助在量上不可以过度,以致让人们之间的差别完全消失,在社会效果上造成鼓励懒汉,而不是奖励勤勉和进取。也就是说,需要以社会激励机制使个人为自己的选择负责。试问,假如差别主要是个人选择的因素(比如懒惰、不进取)造成的,那么,为什么要以满足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为前提,不平等才是合法的?比如,为什么让因自己的节俭和勤勉而处于优势的人无条件地资助有意选择懒惰和奢侈爱好的人?由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没有在选择的不平等与非选择的不平等之间作出区分,因而有必要对此原则作出一些修正,即对于以社会因素衡量得出的最不利者,还需要区别其造成差别的原因。如果主要是自然的偶然因素而非个人选择的因素造成的,那就应当提供足够的补偿。如果主要是个人自觉选择的原因造成的,那也应当给予适度而非过度的补偿,以过上体面的生活为宜。虽然区别这两类原因在实际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作出合理的区别仍然是必要的,这有助于体现分配的公正性。

对差别原则的这种考量并不是无足轻重的,因为这涉及福利主义政策的成效和正当性,关系到分配正义能否促进社会奖勤罚懒的激励机制。就一般状况而言,分配正义要求积极改进社会最不利者的境况,无论何种原因造成了其劣势,都需要通过福利援助使其生活质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温饱不成问题,不必为生病发愁,不会因为一人生大病将全家逼上绝路。消灭贫困就是这种在绝对生活水平上的援助。在援助劣势者时,对于自然偶然性的因素——出身环境中的资源匮乏,比如贫瘠的土地、恶劣的交通和耕作条件、教育资源缺乏,等等——造成的劣势,采取积极的措施予以补偿,以改变其恶劣的条件,实现资源平等。而对于因为人为选择造成的劣势,援助就只能达到过体面生活的水准,而不是锦上添花。但无论是什么原因,都需要保障机会的平等,这是提升人的能力和进取心所不可缺少的平等主义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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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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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社会科学辑刊》 2018年0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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