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肃:贯彻政府官员问责制需要公开透明的环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49 次 更新时间:2011-11-04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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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肃 (进入专栏)  

公共官员问责制是现代法治国用以监督政府的一项重要制度,即要求政府官员的权力与其责任相称。在出现重大公共行政过失和事故时,一旦证实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官员就必须辞职,严重者还要追求法律责任。11月中下旬,松花江水污染重大事件发生后,26日,国务院工作组到东北进行调查,强调除了依法追究爆炸事故责任,还要同时依法追究因此造成水环境污染的责任。一周以后,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的引咎辞职得到了中央的批准。作为一位中央委员、正部级干部,解振华因为一次重大责任事故而去职,类似的情况发生于2003年萨斯危机时期的卫生部长。级别小一些的干部则更多了,如吉林省德惠市发生感染者多次献血导致18名受血者被确认感染病毒,此事的责任追究导致卫生局正副局长等多名干部去职。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报称,此次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对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确,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吉林石化公司,而吉林和黑龙江两省政府官员在处理事故时,从开始的隐瞒真相到反应不快、措施不力,后来虽然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已经造成了社会稳定甚至国际关系上的重大影响,也负有相应的责任(我们相信,这当中不乏需要问责者)。而国家环保总局看起来并不是直接的责任者和监管者,但毕竟需要承担重视不够、估计不足、措施不力的相应责任。环保是其首要职责,在重大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这本身就是一种失职。正部级的局长第一个辞职,足见有关方面追究责任的决心和速度。此事足以引起广大干部警惕。

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相应的具体规定都说明,领导干部必须为自己拥有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所有重大事件或事故的责任一旦明确,就必须有人为此去职。过去,长期的官僚体制和官本位传统导致许多人以当官为最高目标,却不认真承担与权力相对应的责任。除非违法乱纪、贪污受贿被揭露,否则就不能解职,官位可以一直坐下去,至多是调到别的同级别岗位任职。今天的问责制度要求必须改变这种传统观念,在权责对应的原则下,无功就是过,无为就是错,不能根据效率原则良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就要承担责任,不能继续占在重要领导位置上赖着不走。这就要求广大干部克服官场恶习,树立责任意识,自觉接受民众的监督。勇于承担责任,干不好就下台,应该成为一种官场新风。

这种官员问责制不能半途而废,必须贯彻到底。我们看到,许多地方传统的官场习气还相当顽固,遇到荣誉争想邀功,碰到事故或危机则相互推诿,无人站出来承担责任。记者们最熟悉的情况就是,出事以后,相关单位的领导跑得干干净净,无人接听电话,无人坐在办公室,更不要说站出来坦承自己的责任。这也是我们许多事故和事件调查起来特别困难的一个原因。今天贯彻问责制,就需要做到事事有人负责,件件落到人头。

贯彻问责制,除了上级领导的监督以外,更需要自下而上和同级的监督,包括人大和媒体的监督。公开透明才能把责任落实到位。此次松花江污染事故,从13号发生事故到23号起哈尔滨市停水四天,责任的公司、吉林省市、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领导在开始时均否认造成了江水污染,以致一再贻误补救的时机。哈尔滨市在宣布停水时,也只是说修理管道,直到10个小时以后,群情已经沸腾,引起了大量谣言和恐慌,才宣布江水污染,而此时的吉林市仍然矢口否认。这样大量隐瞒事实只会失去民众的信任,造成小道消息满天飞,更恶劣的国内外影响。缺乏公开性,责任就难以明确。所以,我赞同新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蔡武的告诫:各级领导要善对突发事件,遇事不能“捂”,发布要主动。及时发布真实信息,广而告之,民众可以及时避免更大的危害,各级领导的责任也更加明确,便于监督追究。中国在发展中,诸如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和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不断上升,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不满之根源。确立科学的发展观、实现社会和谐,更需要把官员问责制贯彻到底。

(本文发表于上海《东方早报》200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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