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森:民主与法治是一个和谐社会的基础构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22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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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 (进入专栏)  

在9月6日会见出席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代表时,胡锦涛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我们将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胡锦涛总书记还接着说:“我们将继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行政,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和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最近,在第八次中欧领导人峰会召开前的一次记者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曾明确指出:“中国将推进其民主政治发展,坚定不移地重新构建(民主),包括举行直接选举。”温总理还还明确指出,要加强和推行我国的基层民主试点,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化建设。党和政府领导人的这些谈话,表明了我国政府在深化改革开放,推进民主和法治,构建一个民主法治下的和谐社会方面的信心和决心。

中国四分之一多个世纪的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实践,已把我们的国家、经济和社会带到了21世纪伟大复兴的历史起始点上。在中华民族的这一伟大历史际遇和时代挑战面前,党和国家领导人审时度势,高瞻远瞩,提出要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以构建民主法治下的和谐社会,这对把握我国社会演变与经济发展的未来方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主和法治是人类社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和主要构成部分。人类社会的现代化,不仅仅是工业化和科技革命,也不只是居民收入和生活条件的大幅度提高和改善,而且也是人们经济交易和政治活动的法治化,政府决策程序的民主化,以及人民大众广泛参与并制衡政府资源配置角色和作用的一个深刻的社会变迁过程。毋庸置疑且显而易见,作为人类社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主和法治已构成了当代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历史潮流和大趋势。

过去,我们常有一个较为普遍的理论误识,那就是认为民主和法治是西方国家的“舶来品”,是西方人社会价值观的一部分,因而抑或对民主和法治持敌对情绪和对抗态度,抑或对二者讳莫如深。殊不知,民主与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机制和社会过程,是建立在普世伦理基础之上的人类社会现代化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一个稳定和谐的现代社会的基础性要件。

另外,我们还应该看到,民主以及与之相关联的民本和民权思想,在中国文化的精神传统之中,也可谓源远流长,因而也绝不能把它只归结为西方人价值观中所内涵着的东西。从《尚书》中的“民惟邦本”,到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的思想;从唐太宗的“天地之大,黎民为本”思想,到明清思想家黄宗羲的“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和“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的洞识,这清晰地展示出了民权、民本和民主思想在传统中国文化精神中的久远历史源流。翻开中国近现代历史,我们也会发现,构建一个民主法治下的和谐社会,不仅仅是自辛亥革命以来无数志士仁人为之奋斗的伟大社会目标,是包括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代革命家所弘扬的崇高社会理想,而且也一度曾为国共两党通过协商谈判所要共同构建的社会蓝图。然而,只是到了21世纪初,在我们国家经历了多次极左运动和“文革”的动乱,尤其是经过四分之一多个世纪经济社会改革的伟大历史实践,才使人们逐渐认识到,构建一个民主法治下的和谐社会,已成了一种现实的历史趋势和和可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构建民主法治下的和谐社会,也是我国市场深化过程的一个自然要求和必然结果。市场机制主要是一种通过经济当事人分散决策而进行资源配置的社会过程。从经济学上来分析,具有知识分立、不完备信息和有限理性的市场参与者对各自自身利益的追求,以及市场参与着之间的经济交易和社会博弈,往往会产生一些社会成本和外部性(如环境污染),并有可能衍生出在国民经济总量层面上的经济波动和商业周期。这就蕴涵了一个现代政府干预和调节市场过程的自然要求。然而,在政府调节市场过程以降低社会成本和减少外部性方面,在政府试图消除宏观经济波动和商业周期的负面影响方面,存在着两种思路和两种手段选择:是通过行政命令和政府官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及政府手中所掌控着的物质和金融资源直接干预经济过程?还是主要依靠法律、法规、行政条例以及财政政策与货币杠杆来规范和调节人们的市场活动?一般说来,前者潜含着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体制残留和行政惯性;而后者则必须通过民主和法制建设方能达至其良序运作。

通过宪法和有关政府行政法规的明确制度约束来规范政府自身的行政行为和重大的经济与社会决策,对一个良序市场的运行来说,尤为重要。政府公务员在宪法及其有关的行政法规所明确界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人民群众则反过来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来约束和监督政府公务员的重大经济与社会决策,评估其行政行为及其后果,并相应做出自己的反应。因而,良序的民主机制本身就构成了对政府公务员腐败渎职行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约束。只有政府官员清廉了,法制健全了,也才会能逐渐生成规范的和良序的市场。因此,可以说,没有民主和法治,就不可能有良序的市场机制。没有良序的市场运行,会给政府公务员的腐败寻租行为创造很多机会和可能。在腐败普遍化的情况下,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和谐社会。从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民主与法治是一个和谐社会的基础性构件。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民主与法治,并不是两个分立的社会机制和社会过程,而是互为条件,互为因果,互相依存,共同构成了一枚硬币的两面。我们已经知道,没有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的民主,政府官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就会无限膨胀,政府官员的行为和决策就不能被限制在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和制衡之下,政府公务员的行为也就很难受到法律制度和规范的约束,他们甚至会反过来把法律规则和司法程序掌控在自己手中,因而他们就会实际上高于法律,或者说外在于法律规则的约束范围之外。从这种意义上来讲,没有民主,也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

反过来我们也要认识到,法治,就其本质来说,并不是政府治理社会和控制民众的一种手段和工具,而首先是对政府及其其公务员行政范围和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刚性的制度约束。没有宪法对政府职能和行政职权范围的明确界定和约束,政府本身就会是像英国古典哲学家霍布斯所说的那种一种超级利维坦,这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因此我们也可以断定,没有建立在一部带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宪法”(中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9月8日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海会议上的主题发言中所言)基础上的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另外,从政治学的基本理论上来说,民主说到底并不如人们照字面意义所理解的“人民当家作主”那样简单,法治也绝非意味着是国家和政府用法律手段来治理社会和规范老百姓的行为一种工具。民主与法治,首先是对政府自身及其公务员行政权力及其范围的约束而言的,或者简单说来,是人民大众有效约束和制衡政府行政范围和政府官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有效的社会机制。正是有了民主和法治,政府行为和政府官员的行政决策才能真正被置放在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和制衡之下。概言之,只有有了真正的民主与法治,才能构建出消除绝大部分政府公务员腐败寻租的制度根源,才有可能达致一个民主法治下的和谐社会。

《尚书•泰誓》中有言:“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在民主和法治已成了中国市场深化和社会发展的一个自然趋势和必然要求的今天,努力构建一个民主法治之下的和谐社会,将是我们中华民族实现21世纪伟大复兴和邦强国盛的一条必由之路。

2005年9月9日谨识于Grand Hyatt Beijing 906房间

(本文曾摘要发表于《南方日报》2005年10月5日,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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