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光:个体化背景下社会建设的可能性问题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17 次 更新时间:2014-05-03 08:30

进入专题: 个体化   社会建设   福利国家制度  

王春光  

 

【内容提要】在过去三十多年中国从传统的农业社会迈向现代的工业社会过程中出现巨大的社会关系变迁,其中个体化是最明显的一种变迁。社会关系的“个体化”表现为生产领域和再生产领域,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损害了中国社会秩序的社会基础。但是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与德国社会学家贝克所谓的“个体化”有一些明显的不同:中国当前的社会还处在传统、现代和后现代等因素兼具的状态,而贝克探讨的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后工业社会的社会关系变迁;其次,中国还没有形成福利国家制度,而贝克探讨的个体化恰恰是福利国家制度化后出现的变迁和社会风险问题。目前个体化成了当前中国社会建设所要化解的重要社会风险,而这两点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在应对社会关系个体化路径的可能:进一步进行福利国家制度建构;发挥既有的传统资源(如家庭功能、社区合作),提升社会自主能力。

【关 键 词】个体化/社会建设/福利国家制度

 

什么是社会建设?学术界有不同的界定,按陆学艺教授的概括,至少有三类界定:一类是指创建一个既能监督政府又能驾驭市场的社会;另一类是认为社会建设就是社会现代化过程,或者建设一个现代化社会,主要指社会结构的合理化和现代化过程;还有一类认为社会建设就是发展社会事业和民生事业。①在我们看来,这三类界定的一个共同点就是认为社会建设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有关系,第一类界定涉及国家、市场与社会的三者关系,而第二类界定是社会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变化,第三类界定把社会事业和民生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点,背后也指在这些事业发展中各种关系的变化,如什么人享受这些发展成果等。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认为,社会建设就是社会关系的再塑或再建构过程。2004年社会建设作为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提出来,是不是基于对过去几十年改革开放中的社会关系变化而作出的呢?或者说,过去几十年社会关系的变化对当前中国的社会建设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还能用原来的眼光去观察、理解过去几十年社会关系变化及其带来的社会影响吗?正如贝克在分析二战后20年中德国社会发生的变化时指出的,“不能以现有的概念加以理解。相应地,它将被看做一种新的社会化模式”。②同样,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关系也应有一个重新的理解,才能为当下的社会建设提供充分的理论和实证依据。

 

一、中国现代化与社会关系变迁

中国社会学一直在努力地去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关系的变化,并给出各种多样的解读,如多样化、异质化、疏离化、陌生化、断裂、原子化、个体化等等。社会关系是多维度、多层面的。在我们看来,社会关系是指社会各个部分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链接形式,表现为不同形态,比如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组织关系、家族关系、上下级关系、族群关系、职业关系、感情关系等等。在涂尔干看来,现代社会是以有机联系(团结)区别于传统社会的机械联系(团结),滕尼斯则认为,传统社会限于社区联系,注重于地域性的情感和认同,而现代社会则表现为松散的、超地域、非情感性、理性化的社会联系。政治学家戴维·米勒则认为,当今社会有三种社会联系:第一种是团结的社群,存在于“人们共享民族认同之时……首先是人们之间产生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的面对面的关系,扩展到更大的圈子,这一圈子中的人们既是由亲戚关系或相互熟识,也是由共同的信仰或文化联系在一起的”。③第二种是工具性的联合,以功利的方式联系在一起,经济关系就是典范。第三种是公民身份的联合体,即大家在国家层面都是公民,享受平等的公民权利和责任,“公民身份可以被视作是抵制市场经济所产生并使其合法化的不平等的一种地位。”④这些学者讨论的社会关系变迁发生在西方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情境中。而贝克讨论的是“后”现代的社会问题,包括社会关系问题:“本书的主题是不引人注意的前缀词‘后’。它是我们时代的关键词。一切都‘后’了。”⑤中国社会情境的独特性在于兼具传统、现代和“后”现代三者,还有一个维度是从计划向市场转变的进程,并伴随着从总体社会向市场社会和行政社会的转变。在这样的复杂情境中,中国在最近三十多年的时间内社会关系发生的变化,其复杂程度可能超过了现有相关理论的解释,包括贝克的后现代理论的解释。

中国社会关系原来是什么样?现在又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呢?普遍的看法是,中国传统时代的社会关系是以家一国为轴线,沿着这个轴线由家的关系扩展为国的关系,家国是同构的。费孝通用差序格局来解释中国的社会关系;梁漱溟则认为,中国社会是以人伦关系为主,而不是以阶层或阶级关系为主。但是,如杜赞奇所言,进入上世纪初,国家权力伸向乡村和基层,引发农村社会关系的变化,其中一个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代理关系。进入上世纪50年代后期,国家全面塑造中国的社会关系:费孝通所刻画的差序格局从显处退出,进入隐处,或者处于潜伏状态,而国家与民众的关系则走向前台和显处,每个人不论在家、在单位还是在外面,首要的身份是政治地位,即在国家的政治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在农村,个人的最基本身份不是父亲、母亲、儿子或女儿等传统角色,而是队员、队长等;在城市,个人的最基本身份是单位人和单位关系,如果一个人没有单位,就会被赋予一种边缘身份,处于边缘的社会关系之中。按李强的看法,那是一个以政治身份分层的时代,而不是一个以经济分层的时代,他称这套社会分层体系为“身份制”:“以先赋因素来确认人的身份地位,这样一种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讲究等级、秩序。当这种身份得到了法律、法规的认可以后,各身份群体也就难以越轨,没有了跨越身份界限的非分之想。每一个人都被定位在一定的等级上,整个体制井然有序”。⑥显然,这是国家对中国社会关系的强力建构的结果,因为国家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中具有绝对的支配作用,所以孙立平称之为总体性社会。在这种社会关系背后,传统的社会关系还是发挥着或明或暗的间接影响和作用。总体性社会的社会关系状况是这样:政治原则主导、以国家或集体为导向的社会关系,具有僵化稳固、垄断专断以及等级分明的特点。

改革开放后,市场化、城市化、工业化、计划生育、社会福利建设以及功利主义观念盛行等变化,对中国社会关系的冲击和影响,犹如之前国家的强势建构一样,是非常的巨大和明显,也是相当的复杂和多样。国家实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做法就是让渡权力,放弃过去那种无处不在的卷入和干预,使社会的自主空间扩大,因此使那些经历上千年而没有变化但曾被隐藏起来的传统社会关系又回归到正常生活之中,走向社会的前台和显处。其中最明显的是家庭关系、家族关系等,不再像以前那样只得屈从于政治身份和地位(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相反,它们却支撑起中国并不健全的市场和商品经济以及制造业的发展,如家庭企业等民营经济和集市贸易,甚至影响到集体乡镇企业。

在改革开放大潮中,城市化对中国社会关系的影响和塑造是史无前例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茨和沃尔什认为,21世纪有两件大事对人类影响最大,那就是中国的城市化和美国的信息技术进步。⑦中国的城市化不仅是人口规模之大,乃世界之冠,而且更主要的是人口在城乡之间和城城之间不停地流动,如滔滔长江之水不停地涌动,社会越来越陌生化,相邻而居者往往并不熟悉,在流动中虽然可以结交一些朋友,但是,大部分情况下没有像在熟人社会那样建立全方位的、长期稳定的人际关系。另一个影响社会关系的因素就是市场化。计划体制的一个特点是用行政的手段将人们捆绑在一起,使他们有了一种集体意识和单位意识,相反市场化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这样的意识,没有了单位或集体归属,同时,市场化也使人们摆脱了对家庭、家族的依赖,而增大了对劳动力市场的依赖,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改革开放后传统社会关系的回归和复兴。工业化和市场化将标准化和制度化带入人们的生活,出现一个所谓“孤立的大众隐士的标准化集体”。⑧这个集体成员淹没在标准化海洋之中,彼此没有关系或者只有弱关系,因此反过来则显得很孤立。与其他国家的现代化不同的是,中国在最近三十年多采取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增大了中国社会关系的脆弱性,许多旧有的社会关系(如弟弟妹妹关系、舅舅、姨妈等关系)正在消失之中,出现一些新的社会关系以应对挑战,比如在一些地方,独生子女结婚,女的不叫出嫁,男的不叫上门,他们与自己父母轮流居住,叫做“两边住”。但是,与此相反的另一个变迁是隐私这一观念在中国的传播,对中国的社会关系又是另一大冲击,使得子女不愿与父母住在一起、夫妻在力图保护自己的隐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亲密人际关系的信任。

德国社会学家贝克用“个体化”来概括和解释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关系变迁。在他看来,现代化进程使得人们从原来的社会关系规定中脱离或解放,同时会失去一种传统的安全感,需要用新的社会义务去重新塑造社会关系,这就是他所说的“个体化”:“现代化不仅仅导致中央化的国家力量、资本的集中、更紧密的劳动分工和市场关系网络,以及流动性和大众消费的发展。它同样导致(我们在这里得到了一种普遍的模式)一种三重的‘个体化’:脱离,即从历史地规定的、在统治和支持的传统语境意义上的社会形式与义务中脱离(解放的维度);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丧失(去魅的维度);以及重新植入——在这里它的意义完全走向相反的东西——亦即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维度)”。⑨中国在过去三十多年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变迁,既存在着“个体化”问题,又存在着比“个体化”更复杂的问题。在我们看来,中国社会关系的变迁确实存在着贝克所说的“脱离”和“去魅”现象,但是,没有出现“重新植入”的控制或重新整合。在贝克看来,“重新植入”更是为了解决“个体化”带来的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没有这样的环节,个体化是一种社会风险。他认为,个体化的一个后果是“在文化生活中不再有什么集体良知或社会参照单位作为补偿”,个体“成为以市场为中介的生计以及生涯规划和组织的行动者”,不是家庭而是个体自身“成为再生产单位”了。⑩另一个“重新植入”指高度的标准化和市场依赖;最后则是指向“个体境况的依赖制度的控制结构”,包括教育、消费、福利国家的管理支持、交通规划、消费供应及医学、心理学和教育学咨询和照料等,这是一个技术性的制度控制结构。贝克的“重新植入”思想对我们理解和分析当前中国社会关系变迁出现的问题有着重要的启示。

 

二、中国社会关系“个体化”的多向度

从当前中国社会关系变迁以及出现的问题来看,社会建设显然是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的行动策略,但是,是否能做到,这还取决于许多因素,比如政府、社会以及每个成员是否重视,是否有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支持等等,其中还取决于我们对当前中国社会关系问题本质的认识。从上面对中国社会关系变迁的简要分析中可以看出,当前中国社会关系问题的本质也是“个体化”进程中的内在矛盾性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没有解决好“重新植入”问题。

虽然当前的中国与贝克上世纪90年代研究的德国在社会经济上有很大的不同,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德国已经完成了现代化,进入了后现代化时代,而中国目前还在现代化进程之中,而贝克的个体化理论讨论的是完成了现代化之后的后现代化德国社会;其次,中国内部存在的区域差异远远大于德国社会;等等。但是,中国社会处于由多重时空压缩而成的状态,传统、现代和后现代等各种因素同时并存,甚至出现交错混合的现象,所以,即使中国社会关系出现贝克所谓的个体化变迁,但是其路径和背后的逻辑与德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社会有所不同,因此,这是本文在借用贝克尔的个体化理论的同时要进行探讨的内容之一。

为什么中国还没有完成现代化却出现“个体化”变迁呢?中国的个体化变迁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在什么层面上又不同于贝克所谓的个体化呢?这里也按照贝克分再生产领域和生产领域进行考察的方法讨论中国的社会关系个体化问题。

1.再生产领域的个体化问题

在当前中国,传统因素、现代因素和后现代因素并存,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再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其中后现代化因素无疑会诱致社会关系的个体化变迁,但是传统因素和现代因素又使得中国的社会关系比贝克想象的更为复杂。

在再生产领域,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人口流动以及家庭观念变化等,家庭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明显弱化,比如家庭养老能力、家庭凝聚力或者团结力(尤其是夫妻关系的稳定性)、家庭教育功能等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弱化。在许多情景下“不是家庭而是个体自身成为再生产单位”。(11)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夫妻离婚数量显著增长。有研究者依据2010年的中国人口普查数据推断,中国有6200万空巢老人,占全国老人数的1/3;丧偶老人4748万人。(12)另外有调查表明,城市49.7%的老人为空巢老人,农村孤独居住老人接近四成。(13)国家老龄办2013年2月27日颁布的《中国老龄蓝皮书》认为,到2013年,中国空巢老人已经超过1个亿,比2010年普查数据所做的推断大很多,最近几年无子女老人和失独老人明显增长,失能老年人口从2012年的3600万人增长到2013年的3750万人,老年抚养比从2012的20.66%上升到2013年的21.58%。(14)与此相对应的是,农村留守儿童数量庞大,全国妇联委托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的课题2013年发表了《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已经达到6102.55万,占农村儿童的37.7%,其中有独居留守儿童205.7万等,还有3581万的城乡流动儿童(见表1)。

中国的传统里,离婚是不光彩、见不得人的事,人们轻易不会离婚,即使婚姻质量很糟糕,但是改革开放以后,越来越多的人在追求婚姻质量的同时却过度地宣扬个人的权利,甚至随着个人的性子处理婚姻,因此离婚成为少数人的家常便饭,甚至有的人将离婚视为一种时尚,倡导男人不离婚就等于人生失败的观念。显然,在很大程度上从离婚率的高低可以体现社会关系个体化的一种态势。表2显示,2009年的离婚率是2001年的183%,也就是净增了83%,但是2009年的结婚率却只有2001年的144%,即净增了44%。从2001年到2009年的9年时间内,除了2002年外,其他年份的离婚率都在增长之中,其速度还是相当快的:2003年比2002年增长16.6%,2004年比2003年增长21.9%,2005年比2004年增长7%,2006年比2005年增长6.6%,2007年比2006年增长8.9%,2008年比2007年增长7.5%,2009年比2008年增长5.9%。由此看来,离婚率的增速快赶上中国的GDP增速。表3是长沙市芙蓉区1988年到2006年的离婚统计情况,显示该区的离婚增长率更高:2006年的离婚数是1988年的7.5倍,而结婚数却只增加了近3倍,离婚率与结婚率比从1988年的7.8%增加到2006年的20.32%。由此可见,在这18年中,长沙市芙蓉区的家庭婚姻越来越不稳定。我们在中西部一些农村调查发现,以往少有的离婚现在变得很平常:孟溪法庭去年(2010年)共受理案件约40起,其中婚姻案件最多,占60%以上,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婚姻问题主要有一方外出后分居造成的感情矛盾,以及第三者问题。女方提离婚的较多,女方统一补偿男方的较多,女方补偿的数额也比男方大。从原因上看,一是妇女的权利意识提高了,二是感情基础不牢,闪婚闪离,最短的一对结婚4天就离了,他们之前认识不过半个月就结婚了,女方是外地人,来到贵州后接受不了男方的经济条件就离婚了。离婚的夫妇都是年轻人,基本都在35岁以下,其中一个女的,25岁,已经是第三次离婚了,离婚后不要孩子,承担了2.6万元的抚养费。现在的道德约束力越来越低了,女的都不以嫁多少次为廉耻。农村的道德水平下降很快,特别是80后,90后,男女都谈与多少异性玩过为荣,道德沦丧冲击太大了。(2011年我们在贵州对一个镇的法庭庭长的访谈)

当然,家庭依然还是中国社会结构的细胞,中国人重视家庭的传统还是存在,但是与过去相比,家庭的观念和功能确实出现弱化的现象,家庭不再像过去那样一直是中国人的行动单位了。因此,当前中国在社会关系领域面临着“解脱”与传统的张力或者可以说是个体化内在的矛盾性问题:一方面有一些力量在驱使着中国人的个体化,另一方面又离不开家庭这样的传统结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农村空巢老人,许多还承担着照顾孙子孙女或外孙的重任,因为一方面空巢老人还需要子女外出打工寄钱给他们养老,另一方面他们的子女也确实需要他们这样做,否则孩子的照顾就成了问题。相比而言,发达国家的空巢老人就少了中国老人那样的责任了。

在再生产领域个体化的另一个表现就是作为身份的阶级不再那么明晰了:“我们关注的是从基于身份的阶级的脱离”;“从一个人的‘阶级’地位出发,我们不能再能够确定其观点、关系、家庭地位、社会和政治理念与认同”。(18)在个体化理论看来,阶级不再是重要的社会结构成分了。但是,中国的社会结构是否就如贝克所认为的那样不以阶级为身份了呢?对此,中国的研究者曾有过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社会结构呈阶层化,我们曾将中国社会划分为十大阶层;(19)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国不存在阶层,中国社会出现碎片化现象;(20)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上层阶级化,而下层碎片化。(21)这种争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中国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一方面中国社会在职业、收入上出现阶层化、阶级化,另一方面在一些消费、观念上出现去阶层化和阶级化的现象,大众消费领域的个体化比阶层化更明显一些。但是,需要看到的是,中国还是处于工业社会时代,并没有步入后工业社会。一般来说,工业社会的一个结构特点则是阶层分化,而与几十年前的工业时代不同的是,当前中国处于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工业时代,信息技术使得社会观念的传播变得扁平化,不同阶层的人可以同时接受一些相同的信息和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从观念上抹平了阶层之间的差异,出现如贝克所说的那样不能从一个人的阶级地位出发确定其观点。相对而言,阶层领域的个体化没有家庭领域那么明显,目前中国的社会阶层呈现出一种分割固化的态势,强势阶层在不断地寻找区别于其他阶层的身份标识和象征(如豪宅、豪车、外国护照、豪华婚礼等),有人称之为断裂,(22)另一方面观念传播的扁平化以及社会对富人和权贵阶层的舆论鞭笞,也使得人们试图在一些方面力图进行阶层“脱嵌”或者“解放”,形成一种个体化的位势。

当然,在中国,仅仅从身份角度看待阶层或阶级,是不全面的。中国是有身份定位的传统,如婚姻上中国人主张门当户对,改革前有政治身份,现在一些权贵者也试图构建新的身份。但是,由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在很大程度上是去身份化过程,比如破除以户籍决定就业的规定,国有企业改革试图破除就业终身制的身份等,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过分强调自己的身份,会招来其他人的抨击和藐视,尽管事实上人们还是重视身份。从这个意义上看,在中国阶层的身份意义就比较复杂,确实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但是又不能上升到公开的言语。与此同时,当前中国的许多阶层都是在改革开放中诞生和形成的,现在的阶层结构与改革前大不相同,形成机制也有了很大变化,因此,不能仅仅被视为是再生产领域,事实上与作为职业、工资劳动的生产领域有紧密的关系,需要在生产领域中加以进一步考察和讨论。

2.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变迁

“在工业时代,工资劳动和职业已经成为生活的轴线。这条轴线与家庭一起,形成了这个时代中生活所处的两极坐标”。(23)在贝克认识的世界中,工业时代是一个标准化的充分就业系统,而在后工业时代,劳动出现去(或解)标准化,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了灵活多元的不充分就业状态。如果按工业时代与后工业时代划分来讨论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个体化,那么这在当前中国似乎是不适合的,但是,如果从劳动去标准化来看,在中国的情况实际上是相当普遍的,尤其是在农村流动人口那里表现更为突出,对这些人群来说,工资劳动和职业与家庭之间还有一条轴线,那就是流动或者说就业与家居的空间分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就业的灵活多元化有三条变迁线索:一条是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与原来的稳定而不充分的农业就业脱嵌,进入工业领域的灵活多元的不稳定的就业;另一条是国有企业职工的下岗分流、再就业的多元灵活变迁;第三条则是高等教育毕业生和部队转业就业的市场化变迁。

对广大农村流动人口来说,他们根本没有想到在非农领域获得“终身的全职工作”,他们的工作都是临时性的,缺乏标准的契约。国家于2008年修改了《劳动合同法》,旨在推进就业的标准化,虽然有一些效果,但是并不理想。调查表明:农业户口的异地就业者(农村流动人口)中有52.9%的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有35.7%的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他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和试用期劳动合同。如果按劳动合同判断,那么只有35.7%的农村流动人口获得“终身的全职工作”,其他农村流动人口都从事临时性的工作,相当不稳定。(24)有一些农村流动人口并不想签订合同,因为他们外出打工的目的就是多赚钱,签订合同,会限制选择获得高一点收入的择业自由。为什么他们更重视收入的多少而不是就业稳定呢?原因在于,在现有的城乡二元和区域分割的户籍体制下,就业稳定相对来说带来的福利不是很理想,因此,他们宁可牺牲就业稳定而追求收入的增加。所以,农村流动人口的灵活就业与贝克所看到的德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灵活就业的不稳定性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却是相同的——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个体化变迁。由于就业的不稳定,直接受影响的就是家庭关系,比如夫妻分居、父母与子女分居、老人赡养困难;由于大量农村人口外出,农村社区出现“空壳化”、“空心化”;在外流动中,越来越多的人结成各种临时的关系,比如临时同居等等。所有这些变化表现出脱离原来规定以及不稳定、不确定的个体化特点。

相对于农村流动人口的就业,城市居民户口的就业相对稳定一些,比如他们中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比例高达50%左右,他们就业和家庭生活在同城。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城市居民中也有20%左右的人没有签劳动合同。(25)城市居民就业临时化的变迁,是城市劳动市场化的产物。城市居民就业变得灵活多元,源自于两方面的劳动就业制度改革:一是国有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二是大学生毕业就业制度改革。这两项改革采取的都是市场化取向。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国有企业进行了下岗分流改革,打破了原来的就业终身制,从1995年到2003年,国有企业有4380万职工失去了工作。(26)这么多下岗工人,其中有一部分下岗即退休,还有相当部分的下岗工人通过各种方式再就业,他们大多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或者一些国有单位找到工作,不管是回到国有单位就业,还是在其他部门就业,他们与之前的稳定就业大不一样了。他们基本上都是临时工,随时有可能会被解雇。这一点预示着国有企业改革对社会关系产生的个体化影响:第一,国有企业员工不再像以前那样有长期稳定的就业,缺少稳定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使员工感觉到随时有可能会被解雇的可能或者风险,不会与现在的就业单位建立像以前那样的关系和联系。第二,就业不稳定或者失业,对家庭关系构成一定的威胁甚至损害,最明显的是国有企业分流下岗曾一度引发离婚潮。

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从原来的国家包分配转变为市场就业,在激活了大学毕业生自主择业的积极性的同时,也使他们产生强烈的不确定感、不稳定感。特别是最近几年,大学毕业生就业比以前更为困难。社会上流行着“大学毕业生赚得不如民工多”的说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点。当前大学毕业生除了考上公务员、事业编制和国有企业编制外,其他就业并不稳定,即使在一些国有单位,如果没有进入编制,就是临时就业状态,特别是国有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其中大部分就是大学毕业生(含硕士毕业生等)。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不稳定、不确定,彻底地改变了过去那种天之骄子的印象和感受,使他们产生强烈的危机感和不安全感,削弱了他们与就业单位、同事等的关系,强化了其个体化的意识。

由此可见,生产领域的脱嵌和不确定性,已经改变了许多中国人与家庭、社区、同事以及朋友的关系,一方面人们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不再像以前那样困守在一个地方、一个单位以及做一项事情,另一方面许多在以前看来是稳定的、熟悉的、理所当然的社会关系不再那么稳定,人们更多的是生活在变动不居的社会关系中,显得自由的同时也变得比以前孤立、孤独了。这就是个体化进程。

 

三、社会关系“个体化”的社会风险和社会建设的抗风险机制

中国社会关系个体化变迁的前提条件不同于贝克所说的发达工业社会。贝克所说的个体化前提条件和表现是“福利国家所保护的劳动市场社会的普遍化,消解了阶级社会和核心家庭的社会基础”。(27)在贝克看来,个体化直接与福利国家的保护有关,由于受福利国家保护,人们在就业上不刻意追求稳定和充分,更会转向按自己的兴趣去就业,一些年轻人更多地选择不充分和灵活的就业,这就是所谓的“受福利国家保护的劳动市场社会”,其风险就是削弱了原有社会结构(阶级和核心家庭)的社会基础。虽然中国当前还不具备受福利国家保护的劳动市场社会,但是,我们却切身地感受到由于这样的个体化而带来的社会风险,其中许多风险一点不逊色于发达工业社会,甚至还很有中国特色。这里要从前提条件和风险表现两个方面来讨论中国社会关系个体化的社会风险问题:

中国离福利国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为什么中国却出现了个体化变迁呢?贝克观察到,由于福利国家能为人们提供社会安全,因此,人们就不太注重就业的稳定性,也可以从事不充分的灵活就业。“工作与非工作的界限成为流动的。灵活而多元的不充分就业形式正在流行开来。”(28)科技发展、产业结构的变化也助推了劳动去标准化、就业灵活和多元化。中国的情况显然与此有很大的不同。导致中国社会关系个体化的虽然也是制度原因,但不是福利国家制度,而是城乡二元体制、单位制、市场体制以及建立在三者之上的社会福利制度(包括计划生育制度)。在这里,社会福利制度的不健全反而成了社会关系个体化的重要根源之一。

社会关系个体化带来的社会风险虽然并不一定马上被人们所感知,但是,其影响却是不可忽视的。事实上,在现实中我们越来越多地看到显性化的社会风险,如“以社会道德环境、家庭婚姻和男女角色来应付焦虑和不安全感的传统方式不断遭到失败。在同样的程度上,需要个体自身来应付焦虑和不安全感。或迟或早,对教育、咨询、医疗和政治的社会制度的新需求会从相联系的社会和文化的冲击与颠覆中产生出来。”(29)全国那么多人常年在流动中生活,脱离了原来的熟人社会关系,对社会道德环境构成了严重的冲击,异地的社会道德环境不一定能对流动者构成强有力的约束;人户分家、青壮年外出、个人追求隐私等,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空巢老人、孤独老人、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问题;原有的一些社区共同体在个体化进程中出现衰退,社会合作比以前更为困难;就业的不充分和灵活性,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人们生活的稳定基础,对相关的社会关系(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等)构成了挑战。

面对家庭分离、社区共同体弱化、社会合作减少、人际关系淡化、社会道德和诚信衰退、个人不稳定和焦虑感增强等个体化带来的社会风险,社会建设是否能有效地化解呢?在最近几年,社会建设受到学界和政界的重视,说明当前中国社会风险已经到了不能不重视的地步。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受制于中国的社会、政治结构和文化因素,社会建设并没有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一方面可能受制于社会建设的属性,社会建设不同于经济建设,其运行规则并不像经济建设那么简单易行。经济建设按市场理性原则进行,可操作性强,见效快,而社会领域更复杂,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运行规则(如社会公正规则、合作规则、亲缘规则、地缘规则等)在起作用,不同规则之间并不一定协调,因此如何有效地调动和协调不同运行规则,实现相互配合、促进,并不是如经济建设按投入产出原则进行那么简单。另一方面,当前中国的社会建设更多的是一种行政做法,称之为行政社会实践。其优势是可以动用强大的财政和行政资源(如果政府愿意的话,事实上还没有真正动员强大的财政资源),但有一个明显的不足是用行政规则取代社会规则、行政需求取代社会需求,从而使得社会建设不一定满足社会之需求,不一定能有效地化解社会风险,从而达成社会建设之目的和效果。

就中国的具体情境而言,目前只有社会建设是唯一规避和化解个体化社会风险的机制和行动策略,而问题在于如何搞社会建设?基于对中国现实的认识和研究,我们认为,中国的社会建设按以下路径,是有可能解决个体化中“重新植入”问题,由此可以化解或者缓解个体化社会风险。在中国,“重新植入”要解决的是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制度保障问题(包括法治保障、财政保障、社会保障等);二是社会自主参与和合作问题(社会组织和社区共同体发展问题);三是社会自我约束问题(主要是社会道德问题)。

第一,社会体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体制由五个方面组成:法治保障、社会保障体制、劳动分配体制、社会组织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目前,中国社会体制表面上有着很强的社会整合性,事实上却很脆弱,尤其在促进社会团结方面显得很不够,反而在某些方面激发了社会关系个体化,存在巨大的社会风险。比如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管理体制并不利于流动人口的家庭团聚,最近几年涉法上访相当明显,一些社会组织(如红会)暴露了严重的问题。从社会建设角度来看,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有五个:确立公正独立的法治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安全体系、促进劳动收入关系稳定化和合理化、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提升社会自我管理水平。这五个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社会公正感、家庭凝聚力、社会安全感、劳动关系确定化以及社会共同体意识。

第二,社会参与和合作。社会建设的关键还是培育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加强社会合作,增加社会归属感。中国的社会组织并不发达,一方面受制于社会组织体制,另一方面也缺乏实践经验。社会组织发展取决于社会组织体制改革以及政府的资源和政治支持。最近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放宽了对社会组织发展的限制,并且向一些社会工作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这是一种好的态势。但是,目前社会组织还是发展得不够理想,成立社会组织的门槛和制约还相当多,社会组织获得资源的渠道少,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弱。

第三,社会自我约束机制。社会自我约束机制来自于社区共同体。当前中国社会自我约束机制弱化,原因在于面对巨大的社会变迁,社会共同体建设滞后。一方面原有的社会共同体经验不足以应对和处理巨大的社会变迁,另一方面是一些社会共同体经验没有受到普遍的重视和充分的利用。前者的最典型例子就是农民工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仅仅依靠地缘经验(老乡关系)不足以解决面临的劳资纠纷等问题,后者表现为当前的社区建设并不重视当地的传统文化资源,嵌入性不够。社区建设倚重于行政手段,完成的是行政任务和目标,往往会偏离居民的需求,因此,在实践中普遍存在政府做得欢、居民看着欢的现象,不能有效地调动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事实上,中国社会在变迁和转型进程中,并没有完全丢失和放弃原有的一些社会合作和自我约束,在一些农村地区,我们看到社会有着很强的自我整合和修补机制,可以应对一些社会风险,但是,这种情况往往不受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所重视,更没有被作为社区建设的基础来拓展。因此,真正的社区建设应该充分挖掘有效的传统经验和做法,嵌入到当地业已存在的社会组织和关系中去,以此调动居民的参与,激发他们相互合作,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和团结,以应对个体化及其带来的社会风险。比如,西部某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村里的老人自发组建养老互助组织,较好地应对留守养老问题,但是,如果政府在社区建设上关注它,给予一定的财政和技术支持,就可以增强这样的养老组织的自我服务能力。这样的养老组织不但可以增强自我养老,而且还能对外出务工子女有很强的约束功能,至少可以强化子女从经济上对父母的支持。由此可见,中国社会有着很丰富的自我解决问题的传统资源,如果在社会建设中,政府能够充分地尊重和重视这些资源,并给予相应的财政、技术和政治支持,那么,社会共同体和社会组织建设是可以期待的,社会的自我约束机制是可以得到有效建构的。

从体制到社会组织和社区共同体,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相互关系,体制不改革,社会组织难以发展,而社会组织难以发展,社区共同体营造就没有了载体。社会建设就是推动三者良性互动的过程,由此可以实现社会关系的重建,化解个体化带来的风险。

 

注释:

①陆学艺主编:《社会建设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

②[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155页。

③④[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2、37页。

⑤[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1页。

⑥李强:《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新变化》,《世纪中国》2005年10月14日。

⑦[美]斯蒂格利茨、沃尔什:《经济学》,黄险峰、张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⑧⑨⑩[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156、159页。

(11)[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159页。

(12)http://pension.hexun.com/2012-08-30/145307558.html.

(13)http://news.163.com/10/0913/18/6GG0D2ES00014AEE.html.

(14)http://www.farmer.com.cn/xwpd/jsbd/201302/t20130227_813455.htm.

(15)http://news.sohu.com/20130511/n375547848.shtml.

(16)http://wenku.baidu.com/view/41a17f8302d276a200292e91.html.

(17)数据来源于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罗荣娇的《浅析离婚率上升原因》一文。http://sws.mca.gov.cn/article/hydj/llyj/200711/20071110003492.shtml.

(18)(23)[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158、160-161、169页。

(19)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20)李强:《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新变化》,参见李培林等著:《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21)(22)孙立平:《警惕上层寡头化、下层民粹化》,《中国与世界观察》2006年第3期。

(24)(25)数据来源于201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社会综合状况调查。

(26)黄玲文、姚洋:《国有企业改制对就业的影响》,《经济学研究》2007年第3期。

(27)(28)(29)[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187、173、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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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文杂志》2013年1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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