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军 崔鹏:审思、去魅与重构:中国学术界的民主理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81 次 更新时间:2014-04-04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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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军   崔鹏  

 

中国学术界早已经接纳了源自西方的民主话语,不过,细致观察后,我们会发现学术界对民主的深入研究非常缺乏,远没有形成一个共识性的民主观念与理论。大体说来,中国学术界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自由主义者对西方民主理论的重述,完成了民主知识的传播与启蒙。近年开始进入对西方民主理论进行理性反思的阶段,认为迄今为止,“还没有共产主义政权能够通过渐进的方式(不通过推翻现存国家政体而把国家转型成为民主政体)实现民主政体的案例”,[1]西方已有的民主理论并不能为中国可能实现平稳政治民主化道路提供具有说服性与预测性的解释。所以,具有前瞻眼光的学者试图在反思西方民主理论与实践模式的基础上,重新建构民主理论,以期为中国政治民主化的转型提供某些观念路线图。不过,实质性的反思与重建的理论过程刚刚开始,概括地看来,国内学术界对民主理论的反思与重建集中在以下几个议题。

 

一、民主之“民”:“平民还是精英”?

从字面意义上来说,民主的本意就是“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力”或“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学者们讨论民主问题的基本前提。但是,人民究竟意指什么呢?每一个人?或人员成分并非一成不变的多数人?或中、低社会阶级的人?或同一种有机的整体?或绝对多数原则所意含的多数人?或有限多数原则所意含的多数人?[2]还有就是,人民做主的时间与议题等问题,人民是否有必要每事必躬,是只在选举代表时作主,还是任何时间都需要处理政治事务呢?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是厘清民主的基本概念与含义的基础,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又包含着民主理论最重要的分歧和争论。在具体时空的政治中,“人民”是谁或谁是“人民”,有着极大的不同。有一点是明确的,无论何种民主体制总是把一部分人囊括其中,而把另一些人排斥民主政治之外。[3]如王绍光指出,作为古典民主范例的雅典的民主有很大的局限性,原因之一就是那时能做“主”的“民”只是人口的极少数。[4]如果我们把考察的目光深入民主之“民”变迁的长长的历史隧道,就会发现,民主化从某种程度上是把少数人特权变成多数人普遍权利的过程,也就是说人民的范围是不断扩大的过程。正如丛日云考察所得的结论那样,中世纪以后“西方政治史的主流传统是沿着几条轨迹发展和改变人民概念内涵的:一个是人民的平民化和全民化,人民包括全体成年居民,在内部消除了贵族与平民的区分,大家都成为平民;二是人民的个体化,人民是独立、平等和自由的个人的集合;三是人民的公民化,恢复城邦时代人民的本来意义,即人民由公民组成,人民的权力意味着每个公民行使政治参与权。但西方思想传统中,整体性的人民概念在个人发育不充分的文化中得以传承下来并产生了新的变种。”[5]也就是说,“人民”并不是一个具有统一利益、组织与观念的行动主体,相反,它内部存在众多分野,最常用的分野就是大众/平民与精英。历史地看,大众与精英所包括的特定社会群体又是变动不居,相互变换的。例如,在前现代政治中,资产阶级属于大众或说是“民”的范畴,他们利用民主理论,领导了对绝对主义君主政治的“民主”革命,因此,著名历史学家巴林顿·摩尔就提出了“没有资产阶级,就没有民主”的命题。不过,杨光斌教授深刻地指出,这并不意味着民主就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实际上,在第一波的现代化国家即英美法,民主是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下层阶级共同推动的结果,此后,在包括德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以及更多的发展中国家,民主是工人运动或其他非资产阶级推动的结果,资产阶级不再是民主的推动者,有的甚至是民主的反动者。[6]在这里,我们看到,资产阶级是如何从支持领导民主的“大众”中的一个群体,转变为主张遏制大众民主的精英的。当代西方的两大民主理论——精英民主理论与参与民主理论——就是以这一分野为分析与争论前提的。对于二者的争论,国内学者不再仅仅从道德与意识形态的角度盲目支持平民政治或人民平等地分享政治权力,或仅仅从阶段分野完全否定精英政治。相反,中国历史与西方民主政治理论都表明,绝对平等与不受约束的平民政治、多数人政治往往演化成暴民政治。以此为基础,中国学者普遍而理性地指出最理想的政治状态是精英与平民间达致一种平衡,“民主最健康的时代是下层平民得到基本的政治权利,受到基本的尊重,能够参与公共事务,同时政治精英又能够主导国家政治生活,也能够对平民形成引导和制约的时代”[7]。自由主义所秉承的民主观念的方法论是个人主义的和社会中心主义的。然而,这是基于西方经验。近现代以来,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实践、自由主义的主流地位使得社会中心主义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从国家与社会二分法的角度看,中国学者实际上已经试图去从方法论上为上述民主政治的社会中心论除魅,[8]对于中国类似的后发国家的政治民主化来讲,民主化过程中政治精英与国家的角色可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政治民主化以推翻既有国家体制为唯一目标,非但不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反而会导致国家与社会的双重失灵甚至是崩溃。即便如此,无论以何种方式重建的国家,都会再次出现精英与平民的分野。既然二者之间的分野是不可避免,而且在如中国之类的发展中国家,“民主更可能是政治精英赋予给社会的一种礼物,而不是像西方社会那样是重要社会力量根据自己的意愿创造的一种政治制度”[9]。从这个角度来说,民主之“民”也包括“精英”在内,民主是平民与精英之间提供一种制度化而持久稳定的平衡。进一步需要深入探究的问题是二者各自内部的分野,如对于市民社会,夏皮罗早就指出,“虽然人们常说一个发展完善的市民社会有赖于一套良好的民主制度,但很少人注意到市民社会究竟是如何组成的”,[10]以及二者之间如何达成民主形式。

 

二、民主之“主”的形式: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抑或非此即彼?

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政治中,上述“人民”所包括的政治主体的范围及其参与政治人数的多数至少会影响到民主的形式、过程与绩效。由于人口规模、国家治理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等因素,在现代政治的国家政权层面,间接(代议制)民主为大型民主国家采取的主要形式。国内学术界在20世纪最后30年中谈论民主时,想当然地认为民主等同于“人民民主”及其现代形式“代议制民主”,对直接民主不以为然,自由主义学者更是以“法国大革命”为案例,对后者大加批判。国内自由主义的旗手刘军宁从理论上指出两种民主模式各自的优劣,并表示传统的民主过程论认为,间接民主是剥削阶级的民主,最高级的民主是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民主越直接,管辖的范围越大,就越完美,这种说法无论如何不能成立,间接民主有缺陷也不意味着必须用直接民主“置换”间接民主,以克服后者的缺陷。在没有间接民主的地方,或间接民主尚未牢固确立的地方,先立直接民主,则是本末倒置。在国家体制上的间接民主是唯一合理可行的选择。[11]

与自由主义秉持间接民主理论不同,王绍光对代议制民主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它完全转换了民主的实质,它不再是参与式的民主,使人民政治参与变成一种间歇性的行为,作为代议制核心特征的以竞争性选举使间接民主变成“选主”,真正享有决策权的是代表而不是人民本身。[12]塔尖上的1%的美国人才真正享有林肯定义的民主,这样的民主显然不是好的民主,却是代议制民主的必然结果——任何形式的代议制最后都必然演变为少数“代表”的权力。[13]这种代议制民主与原始的、理想的民主理念有天壤之别。从历史根源上来讲,“民主”在历史的长河中一直是指直接民主;从性质上来讲,真正的民主派认为,民主是人民自己管理自己;从目标上来讲,真正的民主派认为,民主适用范围是没有时空界限的,凡是涉及利益相关者的事物,都应该由利益相关者用民主的方式进行决策;从过程上来讲,真正的民主要求所有利益相关者能够平等地参与,从而对决策有平等的影响力;从结果上来讲,民主不仅要求所有人都能平等地挑选他人作为代表,还要求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机会成为决策者;从效果上讲,真正的民主强调所有人对决策有平等的影响。[14]基于间接民主的不足和直接民主的优势,王绍光提出要探索以后者替代前者的新道路、新方法,如用抽签来产生领导或进行决策,电子民主、协商民主、参与民主,努力推行社会经济生活的民主等等,这使他的观点看起来带有一种复古式的激进倾向,有评论者称之多少有些“乌托邦”理想色彩。[15]

表面上看,无论支持代议民主的自由主义者还是赞同直接民主的激进主义者都声称是对传统民主理论的反思与批判,二者之间的争论也似乎是一场势不两立的对决。然而,经深入而细致地观察,我们会发现他们不同程度地采取了一种相似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或说是前提预设。尽管前者把民主严格限制在国家政体层面,但仍然认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间更像是反义词,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不是一个事物的两个分支,直接民主更不是间接民主的最高阶段。[16]后者也认为“间接民主”好像与“直接民主”都是“民主”,只是类型不同。其实,选主体制并不是真正的民主,民主一“间接”、一排斥人民大众的参与,它就抛弃了民主政体的实质,变成了另一种政体,非但可能是不民主的,而且可能是反民主的。[17]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使二者都陷入了“白马非马”的诡辩的泥沼而不能自拔。

在这种思维之下,看似是对西方代议制民主的批判,实际上没有摆脱相当程度上是基于冷战意识形态争夺而形成的西方民主理论中的二分法的民主观。[18]这种二元对立的民主观在萨托利那里体现得最直白,他说“民主是什么”这样的命题是指一个实体的类型,“由此而要求的逻辑处理是分类处理,即二分法处理或分离处理。我们要确定某个政体是不是民主政体。这也使得由这样的处理而产生的不同是类的不同,而不是程度的不同”。[19]

这种思维方式中还包含着对各自支持的民主模式的事前道德价值上优位预设。支持间接民主者把民主看做是一种手段,它仅仅服务于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目标,这种民主为人类的幸福和安宁而存在,而不是人们为之而活着的目标。赞同直接民主者则强调,“只有真正民主才是好东西”,也只有“真正民主”的社会才能最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社会正义、人类幸福”。[20]双方都侧重了所支持民主模式的优长,而忽视其缺陷,放大了对方支持民主模式的不足,而忽视了其优长。因此,有时得出前后矛盾的论述,这一点在直接民主论者那里更为明显。例如,王绍光之所以支持直接民主,其前提预设是因为间接民主导致了精英贵族式的专制,而平民大众却处于无权的弱势地位,同情和寻求支持弱者的直接民主就是好的。他主张的直接民主形式抽选,即是“植根于‘人皆可以为尧舜’的信念”[21]。在这里,至少混淆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即同情或支持弱者是善的,但弱者的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是善的。同时其论证也有相互冲突之处,如他一方面指出,“现在几乎已经没有学者还愚蠢地坚持认为经济增长与政治民主之间存在线性关系”,深信某种因素与民主之间存在必然关系的看法是幼稚的,[22]另一方面又认为只有真正民主才是好东西,才能最有效地促进经济增长、社会正义、人类幸福。实际上,无论抽选还是选举,解决的都是谁治理的问题,要比较二者的优劣,不仅仅涉及道德规范性的价值评价(质),更重要的是还要看二者的治理绩效的高低(量),即实证规范性的价值评价。退一步讲,即使这种所谓真正而纯粹的民主能够实现这些预设目标,那么还需要进一步追问和研究,对内部存在利益纷争与冲突的人民内部不同的群体来说,这种民主对谁来说是好的,能否实现持久而公平的绩效等一系列更为复杂的议题。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基于事前道德价值上而不是实证价值上的优位预设,使双方忽视了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等等各有自己的适用时空。这一点在支持直接民主者身上更为明显,如王绍光指出,“真正的民主派认为,民主适用范围是没有时空界限的”。但他并不是在一个层面讨论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优劣,其批评的是作为国家政制的间接民主,伸张的却是国家政制之外的直接民主。在环境与适用性错位的情况下,比较二者优劣的意义要打很大的折扣。实际上,著名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早就指出过,有时候小的(直接民主)就是美的,有时候,大的(间接民主)要更好。[23]新近的研究也揭示了使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实践以一种相互强化的方式共存的条件。[24]赵鼎新也认为,作为制度,它们都有各自不可克服的弱点,[25]当然也有各自的优点。既然“如何在民主国家转型过程中避免民主体制的弱点和发扬其优越性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26],那么更为重要的是发挥各自的优点,避免各自的弱点,都需要一定的时空条件,而且还受到其他诸多变量及其不同组合的影响。通常的情况是这些变量及其组合,而不是民主本身决定了民主的实践形式与优劣及其程度,如没有有效的约束,间接与直接民主都可能被利益集团控制,导致专制。代议制民主之所被批评为是非民主,也许不是因为它有选举而变得不民主,而是因为它是一种没有民主的选举。在支持间接民主制的学者看来,“间接民主制是适合现代人的民主制度,并未脱离民主制的基本要素和特征。有些理论家诉诸直接民主制而贬低间接民主制,实在是远离了基本常识,鼓吹直接民主,但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可行性研究,这是致使的弱点。”[27]当然,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基于二分法的思维所形成的常识性意识形态是否完全遮蔽了宪政民主与选举民主的意义?我们又是否因为这种意识形态化的遮蔽,就完全否认了选举民主的意义?所以,无论如何,弄清民主形式的优劣与适用范围,“必须摆脱和超越意识形态化的二分法的类的对立的桎梏”[28]。

 

三、民主与国家建设:民主建国还是国家建设民主?

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当民主化的第三波横扫全球时,许多学者特别是秉持自由主义民主观的学者普遍认为民主改革的实质在于缩减与限制,甚至是打破国家或政府的权力。[29]然而,随着后来大多数经历第三波的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失效与逆转,民主化没有给它们带来经济发展、社会公正,反而使政府权威与基本公共能力的下降,甚至是国家解体,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反思民主、民主化与国家/政府的关系,认识到国家制度的能力及其有效性和民主化过程结果之间的复杂关系。

大多数学者倾向强调在现代社会,要平稳有序达成有效的民主,民主化政治过程必须存在于一定的制度之中的,即民族国家,在中国也不例外,即民主的发展不能脱离国家权力。[30]如果没有基本的国家制度作保障,那么单纯的多数决民主——无论是代议制还是直接民主如全民公决,都是“无效的民主”,不仅可能导致无效的治理,更严重的是导致国家失败分裂与解体。[31]所以,一个有效的政府或国家是保持较平稳地民主化过程,最终实现有效良治民主的必要前提条件。这个有效的政府能够完成如下基本公共职能:确定民主制度运行的政治社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力,建立并维持一个基于准则的政体,激活市民社会,满足人民的基本需要。[32]拥有能完成这些基本公共职能的政府/国家,必须具有基本的能力,包括强制能力(维护国家安全与公共秩序的能力),汲取能力(动员与调度社会资源的能力),濡化能力(培育与巩固国家认同和社会核心价值的能力),规管能力(维护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的能力),统领能力(确保国家机构内部的控制、监督与协调的能力),再分配能力(维护社会分配正义的能力),吸纳能力(将民众参与需求纳入制度化管道的能力),整合能力(协调不同利益、形成公共政策的能力)。[33]很显然,这种以国家基本制度能力与有效性为前提的民主化观点所持的是一种国家中心论,从发展中国家民主化过程与后果来看,它是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普适性的重大突破,因为自由主义强调的是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蔑视或掩蔽国家权力对社会权利的保护,[34]并认为发展中国家民主化过程与目标就实现了前者的最大化与后者的最小化。按这种理论建立起来的国家只是各种政治社会力量的竞技场,国家也就无力整合社会。在被示为自由民主典范的美国,民主并没有很好地解决政体意义上的国家社会治理问题,如国家已经失去了对大规模威胁人民生命的资本集团如美国枪支协会的管制力。国内学者在反思自由民主观时,并没有单纯地停留在“找回国家”的层次上,而是进一步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重建民主理论。如杨光斌教授指出,“民主政治讲的是国家与社会两种力量的关系,并提出“治理民主”概念。它从政体意义上强调国家-社会关系的政体民主,强调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均衡;“秩序良好的民主政体必须在其基本结构中体现正义原则”[35],不但重视政治过程意义上的民主政治,比如公民参与和国家自主性回应,更强调民主政治的结果即良治;包括用民主观念、民主制度、民主程序和多元主体去治理社会,即流行的所谓的“民主治理”。相对于自由民主而言,“治理民主”因为嵌入了“国家”,是一种兼顾社会中心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的社会理论,国家和社会相互纠偏而达成均衡,很多时候以国家来救济社会弱势群体因自我难以逾越的事实上的不平等机会和障碍所导致的最不利地位,因而具有“事实性社会主义”(defactosocialism)情愫的理论;而且还因为“治理民主”关照到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民主,这种“事实性社会主义”情愫的理论又是自由的或民主的,即自由的社会主义或民主的社会主义。[36]

不过,总体上来看,到目前为止,国内学者对民主、民主化与国家建设关系的思考才刚刚开始。诚如郑永年所说,“如何思考本身成了一个问题。”[37]从这一高度出发,我们不难看出,上述思考还停留在单线式思维的层面,仅仅指出了国家/政府有效能力与制度对民主化过程与结果的必要性和某种正向相关性,[38]而对国家能力与有效性的多向度性与价值指向性,仅仅是点到为止。如王绍光指出,“国家的有效性对民主的质量的确有正面的影响,但不同向度的国家能力对民主体制的不同方面影响并不一致”,也意识到“国家能力强的政府,不一定不干坏事”。[39]杨光斌也认为,“如果没有‘好的国家’,民主的充分发展就不可能实现。”[40]但他们没有进一步说明,在民主化过程中如何保证国家有强大的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平正义的能力,而尽量限制国家作恶的能力。在没有说明这一事关国家能力与有效性的价值指向关键问题的基础上,就得出结论说,在民主过渡期间,行政政府权力的方式必须改变,但政府本身权力却不应该被削弱,民主改革者不应一味地试图限制政府的权力,而是应该更加努力地在原来属于空白的领域建立起新的全国性政府机构,在原来薄弱的部门进一步加强政府的能力,[41]这似乎非常勉强,也不利于更细致深入地观察国家建设与民主化及其后果的或正向或负向的复杂关系。

实际上,如果说,“民主化首先意味着建设一个民主的国家”,也意味着使非民主国家转型成为民主政体。[42]那么说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像中国这样一个以武装革命建立的威权主义政权——的民主化应该是“国家重构的过程”更为准确,当然这必然会涉及国家与社会、群体、个人和市场关系的重构。这样看来,在前民主化的国家/政府肯定是非民主化的,所以才需要民主化,并最终转型为民主政体,民主化意味着国家政府内部权力的重构,在很大程度上又会压缩甚至是剥夺国家的权力与利益,因此这里的困境在于,如何保证非民主的政府的“好”,即推动民主化,为民主化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而不是“恶”,即为民主化设置各种障碍?从理论上讲,在民主化过程中,不同时空中的政府/国家权力的大小、强弱、价值指向之间六个变量是变动不居的,这构成了国家/政府能力与有效性组合,影响着国家/政府有自主性、能力与有效性,进而会影响到它们与民主化及其后果的关系是正向还是负向,以及它们之间的转换。概括地说,小而有效且指向公共利益的国家能力或自主性是民主化顺利平稳进行,达成民主政权的最好推手;大而无效且指向私利或被捕获的国家能力或自主性,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障碍,最大限度地限制后者和扩展前者是促进民主化平稳进行的最佳途径。如美国著名学者福山根据对人类政治史的长时段考察指出,现代国家(科层制官僚机构)早已出现在秦汉时期,并日趋完善,但现代民主、法治和责任政府却迟至今天没有出现。[43]当然这仅仅是一种理论上二分法设想,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且相互缠绕在一起。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并不是本文的中心议题,而提出这个问题,旨在善意地提醒前述思考的不足。

正是上述思考的不足,使其在研究国家政权形式、国家能力与民主化的关系时,并没有完全超越而是秉承了西方保守主义民主理论。众所周知,亨廷顿早就提出,“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政府的形式,而在于它们政府的有效程度。有的国家政通人和,具有合法性、组织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另一些国家在政治上则缺乏这些素质;这两类国家之间的差异比民主国家和独裁国家之间的差异更大。”政治的“首要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44]。这指出了无论国家的采取民主还是独裁的形式,至少要能提供基本的公共秩序,这是国家(无论民主还是独裁)政治秩序的共同之处。不过它与上述国内学者的思考的相似之处还在于,在很大程度上剔除价值评判,特别缺乏从长程历史视角来观察分析不同政治模式的政治效能的价值指向,以及由此引出的政治变迁(包括民主化)结果。

理想地说,既然民主化顺利进行,达到有效转型与民主制度的前提是需要一个执行基本公共职能的具有有效自主能力的政府或说是国家制度。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处于民主转型初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困境在于作为平稳有效民主化前提甚至是引导者的国家,本身是威权性的,而民主化简单地说就是威权国家的“自我革命”。进一步讲,从某种意义上民主就是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力此消彼长的过程,更准确地说是消解现有国家压制性权力,通过增加社会民众的政治参与,约束国家权力作恶的倾向,并提升国家的公共性品质。那么这一点如何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与民主化过程中所涉及诸多变量的序列有关。

 

四、民主化序列:单一顺序还是多种混序?

历史制度主义的研究表明,不同要素出现的时间次序不同,或在同一时间点/段内的空间排列位置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政治结果。既然有效有能力的政府/国家基本制度是民主化的前提条件,即从应然的角度讲,“国家制度建设在先,民主化在后”[45],同时,民主是一种权力结构,而这种结构是由多层次的制度安排构成的。民主政治不仅有选举,还有其他的制度安排和治理结构。那么在民主过程中,不同的民主形式及其主要相关变量以什么顺序出现或排列就“兹事体大”,[46]因为这关系到能否最大限度地保证有效且有能力的政府,进而促进平稳地民主化过程,最终达成民主政体。这里命题涉及的变量当然很多,但是民主诸种形式的关系至少是不可忽视的变量——而以前总是被忽视。立宪民主、分权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参与民主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见仁见智。

杨光斌教授从比较历史的角度指出,在政治发展的道路上,不但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艰难的抉择”,早发达国家同样经历了不易的选择和演化。今天看来相似性的西方政治体制是经历不同的政治发展秩序慢慢演变而来的,英国和美国沿着共和—经济发展—民主政治的秩序,法国则是民主—动荡—法治的秩序,德国和日本则是人格化权威结构—经济发展—国家失败—宪政民主的秩序。[47]可见,各国的民主化序列并不是单一的,这也从某种程度暗示了如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的民主化,似乎不太可能按上述已有的序列完成,更可能有自己的逻辑与具体序列。

著名民主理论家达尔强调认为对民主化过程多样性的重视,只有在更重要的前提下方能得到准确的理解,即选举民主是其他民主的基础,在缺乏选举民主的前提下,民主化的任务便是争取实现民族国家层次上的竞争性选举,只有在选举民主落实之后,才有可能追求其他形式的民主。与基于70年前民主化经验的达尔民主化次序观不同,杨光斌教授认为民主诸种形式之间实际上是“词典式序列关系”,即先后顺序或位置不能颠倒,否则必然是“无效的民主”。按理想类型,上述五种民主形式可以归类为三大顺位:第一顺位是立宪民主或法治民主,它在不但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也保障国家主权,达成民主(众意的有效表达与国家意志的形成)与法治(保障每个公民的不可让渡,不可以多数原则来裁决的基本权利)之间的一种动态平衡,从而有效地防止了来自少数人和多数人的暴政,因而是一种基本政治秩序的民主;第二顺位是分权民主,它是为了实现民主初衷而去中央化的一种使制度安排更加合理化的民主,但分权不是无度的,既不能形成无政府主义式的分权,也不能在分权的旗帜下分裂国家;第三顺位是选举民主(及其他民主形式),它至少是一种在形式上保障大众平等权利的民主,但是“大众”既可能用选举来拥护非民主政体,也可能通过选举而分裂国家,所以必须有前两个为基本前提。[48]民主化的这种词典式序列有西欧与美国的成功经验为基础,但历史逻辑并不完全是必然的逻辑,更不可能是后发国家民主化实践所遵循或必然经历的一般模式,[49]是可借鉴和学习的,但不是可以复制的序列模式。学者们逐渐意识到,比较民主政治的制度变迁的过程,比单纯地比较民主的模式更能说明问题,“过程”才更反映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和国情,任何国家、尤其是一个大国,很难在舍弃“过程”的情况下而直达一个所谓理想的终极化的“模式”。“过程”的比较告诉我们,“模式”是终端化的东西,但是都是通过各种不同的“过程”而达到的。[50]因此,自觉地转向了政治过程视角,试图从实际政治“过程”而不是既有“模式”中寻找不同于西方成熟民主国家民主化之路的序列。

郑永年教授则从地方与中央权力来源的角度指出,票决式选举民主解决的主要是权力来源与合法性问题,比较适合在中央政府或党委内部实行,这样可以强化中央的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与权威,而在地方则比较适合推进参与式和协商式民主,如预算公开、决策过程公开、公民社会建设等等,这可以约束现存地方政权作恶的倾向,增加其公共服务功能。相反,如果先在地方实行选举式民主,那么不但不会产生一个有效的政府,而且会造成法性下沉,中央权威迅速衰落的现象。因为在这种民主化序列中,地方政府或者党委是选举出来的,而中央则不是,那么就会出现前者的合法性远远大于后者,二者之间的冲突会变得不可避免。[51]地方票决选举民主在先,中央选举票决民主在后的民主化序列所达成的很可能不是一个民主稳定而且有效的国家,而可能是国家与社会的双重崩溃,这是任何民主化理论家都不想看到的结果。

与郑永年的主张在地方先行协商、参与式民主的观点相近,景跃进教授区分了权力来源维度上的(选举)民主与权力行使维度上的(参与)民主,并以突出了行政(参与)民主的维度,这不仅是因为在当代行政国家的背景下,形式多样的行政民主是公民参与的重要内容和形式,由此政府过程得以不断的优化,政府对民众的回应得以实现,而且它体现了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思路:在权力来源问题相对搁置的条件下,行政民主的实施具有相对的自立性。事实上,在公民权利具有广泛包容性的国家,权力来源问题上的搁置会导致更大的压力(动力),促使政府过程的民主化,通过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和施政绩效来回应民众。[52]王绍光则考察了中国政策议程的设置过程民主化、科学化的趋势与不同形式,认为单从这个角度观察,可以看到,中国政治的逻辑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西方舶来的“威权主义”分析框架则完全无力把握中国政治中这些深刻的变化。[53]杨光斌也从过程角度指出,底层民众的抗争、上访是中国政治民主化的一部分。[54]

这些以过程、序列为视角的民主化研究,试图把民主化过程中的价值与经验、过程与结果区分开来,寻求以经验过程化解对非西方国家来说是死结的西方民主化序列模式。但问题是到目前为止,上述边缘性政治/政策过程的参与民主扩展,一方面仅仅可能开启的民主化序列,没有形成“模式”,另一方面,权力行使维度的民主化,也没有达到改变中国政治实质问题(即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远不如王绍光所说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政治过程的逻辑,其实,他所列举的参与形式在毛泽东时代的中国政治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但我们很难说那时的中国不是威权主义的。而如景跃进所说,搁置权力来源问题所造成的压力,是否会变成政治民主化的动力,则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与社会如何看待和处置这些压力,及其带来的一系问题。至于行政过程或说是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民主是否会延伸用来解决了权力来源维度上的问题,达成选举民主,也只有时间来给出否定或肯定的答案。

 

五、中国的民主化:存在实践与理论上的“第三条道路”?

中国学术界的优秀学者已经开始审慎地反思西方经典民主理论本身的缺陷,及其在非民主国家民主化过程中的适用性,厘清关于民主的常识性概念,并试图依据中国及其他国家的政治发展经验与教训,重构民主理论。这表明这些学者已经走出了20世纪80年代来盛行的“民主是个好东西”之类的简单直线思维方式,中国知识分子正在走出急功近利的启蒙而趋于成熟。[55]

第一,强调民主的复杂性、不可逆性和路径依赖特征。其实民主制度建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必须小心设计一个符合国情的民主机制,包括选举制度、政党制度,议会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一旦走上了某种民主化道路,今后发现错了再想改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民主却经常变成巨大的分化力量,尤其是在多民族的发展中国家。民主一旦形成后就会体现出不可逆性,时常导致一种恶性循环:民主带来分化,分化的结果只能靠动用强力,如军事力量或者强权主义来整合。[56]

第二,必须从事实而不是既有的西方民主理论出发,建构更适合分析中国政治发展的新的民主理论。学者们不约而同地指出,基于西方成熟民主国家经验的民主化理论,已经不能解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发展的独特演化轨迹与特征,因此,要更为客观地研究中国政治发展,中国政治学者必须进行的“知识革命”首先需要从检视理论的经验基础出发,需要认真对待至少两方面的基础性理论工作。[57]一方面是需要为西方主流民主理论除魅,即从重新检视西方民主理论,看其是否真的符合西方政治发展的经验基础。如作为西方民主理论基础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是典型的社会中心论,是对某些国家政治秩序起源与发展的事后总结,而且只观察到其中的部分经验和侧面,而忽视了国家与人为建构在民主化过程中的重要角色。[58]这类对于西方民主化理论的原发经验的客观检视,不仅可以为我们祛除西方民主化理论之魅提供基础,而且可以避免把西方的民主化理论发展与其民主化实践发展等同起来,避免我们对西方民主化实践进程的理解变为一种“学术史”式的理解,从而为我们观察中国政治发展提供比意识形态化了的“自由民主”观念更加客观的理论关照。另一方面是从中国政治发展经验反思既有的研究立场以及其中的价值定见,从内部解析的角度,而不是简单的外部批判,来重新思考中国政治民主化的问题。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新的阐释,以便发展出一种适合于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新的认识视野。[59]

这两方面研究思路即可能相互冲突,也可能相互促进,是否能较好地避免前者,促进后者,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客观准确地从西方民主化理论与道路中提炼出可以映照中国政治发展经验的部分普适性。因为,现在毕竟是一个深入的全球化时代,中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不可避免受到西方民主化理论与模式的影响,比如民主观念本身就是以西方成熟政治模式为载体的舶来品,存在如何从话语到实践在中国落地生根发芽成长的问题。没有普适性民主价值观的对照,仅仅从中国自己的事实出发,中国的民主理论建构可能陷入过度深描,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自我封闭论证的困境。退一步讲,即便有朝一日我们基于中国政治发展经验从学术上提炼和建构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理论”,那么它是否意味着对西方民主化理论的全面而彻底的否定,也实在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60]

实际上当前对上述两方面的观察存在两种极端倾向,一是认为没有细致深入考察中西政治发展经验的相似性,就断言西方民主化理论与模式可以被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国家复制,二是过度强调中西政治发展经验的差异性,而拒绝从西方成熟的民主化理论与模式中提取其具有普适性的部分。如前述对以竞争性选举为核心的代议制民主的批判,对意识形态化了“自由民主”观念的批判,都存在这些倾向。我们在批判它们时,需要时刻保持某种程度的逆向思维,比如,可以再次从自己的论点逆向追问,代议制民主、自由民主中包含着部分的普适性或一般规律,是否因为这种意识形态化的遮蔽,我们就完全否认了它们的的意义?如果是,那么,我们是不是也被自己自觉不自觉地建立的某种意识形态所遮蔽了呢?

再如,前述学者们批判“民主”与“专制”等二分法,提倡谱系观察方法,能使我们更清楚地观察到“即相同的制度安排具有不同的政治过程和政治产品或不同的制度安排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政治过程和政治产品”[61],以及不同政治制度在“专制—民主”谱系上的具体位置。但如果我们不借助类属分类法,那么拿作为更高一层的宏观观察理解,如(政治的差异更多的是“级数”上的、程度上的),来消弥不同政治制度的具体位置所体现出来的“质”的差别,那么就可能陷入绝对的相对论和虚无主义,而难以找到作出客观公正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基本标准。打个比方说,我们勉强可以说一个仅有一美元的人和一个拥有亿万资产的人都是有钱人,但无论如何也不能说他们都是富翁。

所有这些都善意地提醒研究者们,在反思西方民主化理论,为之除魅,重构中国民主理论的过程中,既需要反思,更需要审思,否则就会不自觉地以自己的梦呓去批判对方梦呓。如王绍光开始试图用抽选等直接民主形式代替以竞争性选举为核心特征的间接民主,后来可能是经不住“抽选”出一个傻子来治国之类的质疑,不得不退步,把选举与抽签、公众参与、群众路线一起,作为驱动民主的四个轮子。[62]顺便说一句,他把群众与干部之间没有制度化联接支撑的群众路线,当作民主的主要驱动力,如果不是实在无计可施,就是昧于对群众路线的了解。简言之,尽管中庸持平的客观分析,不能达到如极端法治论和民主论那样语不惊人誓不休的目的,进而得名得利的效果,但对中国民主化的实际进程可能更具有提醒意义,更能为重构一条中国民主理论的“中间道路”提供必要的基础。至于中国政治发展是否走出一种“第三条民主化道路”,则远非仅仅关涉学者们的理论建构。毕竟,政体转型属于那种不可避免又难以预测的事。向后看时,会发现这些事情都是可解释,并由诸多因素决定的;然而,向前看时,则发现它们的时机与特征都是不可能预测的。这类事情看似越来越接近,但就是不发生,甚至当所有的条件都成熟了,它们才会突然出现。没有人能准确预言变化是否会发生,何时发生,如何发生。从我们所处的位置看,那些被证明不可避免的事情有不可预测的一面,已经发生的重大变化原来看起来却是不可能发生的。[63]不过,有一点可以确定,中国政治民主化实践无论是遵循西方的已有理论或模式,还是开创出新的路径,无论是成败,其独特的历史与现实条件决定了它肯定是不同于西方的。对此,我们只能大胆地假设或希望未来经过民主重构的中国成为真正的“共和国”,当然具体道路则需要小心求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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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丛日云:《民主是否等于平民政治》,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xzmj/article_2010070812891.html,2010年7月8日。

[6]杨光斌:《民主的社会主义之维——兼评资产阶级与民主政治的神话》,《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7期。

[8]杨光斌:《被掩蔽的经验,待建构的理论——社会中心主义的经验与理论检视》,《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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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王绍光:《民主四讲》,北京:三联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13][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1% 的民有、民治、民享》,《环球时报》2011年10月18日;杨光斌:《民主观:二元对立或近似值》,《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14]王绍光:《超越选主:反思现代民主制度》,http://www.sociologyol.org/yanjiubankuai/tuijianyuedu/tuijianyueduliebiao/2009-04-26/7837.html,2009年4月23日。

[15]赵鼎新:《评王绍光的 < 民主四讲 >》,《政治思想史》,2010年第2期。

[18]对这种二元对立民主观的形成与进一步的评论,可参见杨光斌:《民主观:二元对立或近似值》,《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185页。

[20][22]王绍光:《民主四讲》,北京,三联出版社,2008年版,第242-243、135、89页。

[21]王绍光:《失而复得的民主利器:抽选》,《开放时代》,2012年第12期。

[23][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2-95页。

[24]David Altman, Direct Democracy Worldwid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

[25]赵鼎新:《评王绍光的<民主四讲>》,《政治思想史》,2010年第2期。

[26]赵鼎新:《民主的生命力、局限与中国的出路》,《领导者》,2007年第8期。

[27]顾肃:《关于民主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辨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28]杨光斌:《政体理论的回归与超越——建构一种超越“左”右的民主观》,《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29]郑永年认为,国内存在着三种有关民主政治导向的政治改革的理论性讨论,即自由派、民主派和公民社会派。自由派认为,中国的国家权力太大,太集中,是“专制”的根源。解决的出路在于继续缩小国家权力,给社会和人民更多的自由。而民主派并不反对强大的国家权力,但反对不民主的国家权力,所以认为要解决目前的问题一方面是要加强国家权力,主要是中央政府的权力,但另一方面也要强调人民对国家政治的参与,这样才能避免国家向“专制”方向发展。公民社会派则强调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主张大力扩展建立在非政府组织基础上的社会权力,从而在国家和社会权力之间达到一种平衡,使得国家权力的“专制”成为不可能。参见郑永年:《政治改革与中国国家建设》,《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30]郑永年:《主流社会与民主政治秩序》,《二十一世纪》,1996年第37期。

[31][34]杨光斌:《民主观:二元对立或近似值》,《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32]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68-73页。

[33]参见王绍光:《中国国家基本制度建设:理论与实践》,http://www.lishiyushehui.cn/modules/course/index.php?ac=brief&course_id=4,2010年4月6日。

[35]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新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76页。

[36]杨光斌:“超越‘自由民主’:‘治理民主’通论”(未刊稿)。

[37]郑永年:《政治改革与中国国家建设》,《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38]王绍光:《民主四讲》,北京:三联出版社,2008年版,第132页。

[39]王绍光:《民主四讲》,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35页;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4页。

[40]杨光斌:《民主观:二元对立或近似值》,《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41]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76页。

[42]Jean Grugel, Democratization: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Palgrave, 2002, p.68;郑永年:《政治改革与中国国家建设》,《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43]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诸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8章。

[44][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1、6页。

[45]郑永年:《民主的现实考量》,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xzmj/article_201001201366.html,2010年12月1日。

[46]郑永年:《中国的民主化及其限度》,《联合早报》2011年3月22日。

[47]杨光斌:《早发达国家的政治发展次序问题》,《学海》,2010年第2期。

[48]杨光斌:《民主与中国的未来——理论建构-历史启示-政策选择》,《战略与管理》,2012年第3/4期合编。宪政的优位得到历史学者研究的佐证,如有学者通过历时态地考察近现代英美法德四国的民主乃至整个政制绩效不同的深层原因,发现问题的关键可能不在于民主而在于是否有宪政:英美两国的民主是继承宪政基础上的宪政民主,法德两国的民主则是在建立全权制基础上的无宪政民主,宪政有无对英美法德四国民主乃至整个政制绩效的不同产生了根本性影响。纵览英美两国从宪政到宪政民主与法德两国由民主到宪政民主的政制形态发展历程,可得出基本认识:优良政制建设的关键是必要的宪政优位,民主只能对宪政给予补充而不能作为其替代,更不能作为其否定。参见魏建国:《民主与宪政关系的历史检视——以英美与法德之间的比较为线索》,《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

[49]如福山指出,西欧与美国的成功的现代自由民主制,把国家、法治和负责制政府三种制度结合在稳定的平衡中。能取得这种平衡,本身就是现代政治的奇迹,仅是历史上的偶然。[美 ]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诸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页;芬纳也认为,现代国家和工业资本主义的到来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技术问题、经济问题或生活质量指标、政治发展和思想“进步”等问题,它们跌跌撞撞的到来是西方社会政治、思想、经济和军事等因素相互冲突的结果。[英]芬纳:《统治史:从苏美尔到罗马》,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50]杨光斌:《民主政治:“过程”重于“模式”》,http://www.aisixiang.com/data/41295.html。

[51]郑永年:《中国的民主化及其限度》,《联合早报》2011年3月22日。

[52]景跃进:《关于民主发展的多元维度与民主化序列问题——民主化理论的中国阐释之二》,《新视野》,2011年第2期。

[53]王绍光:《中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模式》,《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54]杨光斌:《民主与中国的未来——理论建构-历史启示-政策选择》,《战略与管理》,2012年第3/4期合编。

[55]赵鼎新:《评王绍光的<民主四讲>》,《政治思想史》,2010年第2期。

[56]郑永年:《亚洲民主乱象让中国引为鉴》,《国际先驱导报》 2008年7月21日;王绍光,《民主四讲》,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88-189页。

[57]杨光斌:《被掩蔽的经验,待建构的理论——社会中心主义的经验与理论检视》,《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1期。

[58]杨光斌:《被掩蔽的经验,待建构的理论——社会中心主义的经验与理论检视》,《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1期。福山也认为与社会契约论等理性主义视角下的人类政治秩序起源的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人类天生是政治的观点更接近政治秩序起源的实际历史演化过程。参见福山:《政治秩序的诸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6页。

[59]景跃进:《民主化理论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民主化理论的中国阐释之一》,《新视野》,2011年第1期。

[60]景跃进:《关于民主发展的多元维度与民主化序列问题——民主化理论的中国阐释之二》,《新视野》,2011年第2期。

[61]杨光斌:《政体理论的回归与超越——建构一种超越“左”右的民主观》,《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62]王绍光:《超越“代议制”的民主四轮驱动》,《社会观察》,2012年第8期。

[63]Andrew J. Nathan, Foreseeing the unforeseeable,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ume 24, No.1., January 2013, pp.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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