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军:试论中国传统文武关系与政治变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25 次 更新时间:2018-09-21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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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军  

内容提要:本文尝试运用年鉴学派的长时段视角、结构功能理论,分析中国传统文武关系的政治面向的三角结构、控制军队的制度与技术。从提取社会资源充作军用、军队承担的社会经济职能等等方面,概括了传统文武关系的社会面向。最后从政权更替的暴力逻辑、中央与地方关系、文武关系的非制度化几个方面,分析了文武关系与政治变迁的宏观关系。

关 键 词:文武关系  长时段  结构  政治变迁


文武关系(civil-military relation)是当代政治学重要议题之一。政治学者关注的焦点是如何控制军队等武装力量,使其提供以国防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公共产品的同时,又不至于让这些最具暴力的扩张性暴力组织威胁到政治社会的稳定。以文官控制军队等武装力量成为大多数政治体的选择,形成了“以文驭武”的文武关系模式,中国历史上的文武关系模式也不例外。本文试图综合运用年鉴学派的长时段视角、结构功能理论,着重分析中国传统文武关系的基本结构、政治和社会面向以及与宏观政治变迁的关系。


一、分析传统文武关系的理论方法


在比较政治学研究中案例选择上,“除了横跨地理单元的比较外,亦可在相同一个政治单位内进行跨时间比较。……跨时间研究法着眼于个别单元中的变量在不同时段中的关系。”[1]相比之下,对同一政治单位内进行跨时间比较能够避免因不同地理空间政治或文明体系之间差因素给比较研究带来的不便,同时更加容易观察比较对象历时的延续性与变异性。中国虽经历几千年数十个王朝政权更替,但仍具同一地理空间政治中的跨时间(历时/历史)和基本相近且具有连续性的政治体制与意识形态,更便于我们从大历史或者说“长时段”角度观察传统文武关系的基本特征与政治变迁之间的关系。

“长时段”概念是历史学家布罗代尔提出的,他提出“长时段”、“中时段”和“短时段”概念,进而把它们各自对应的历史事物分别称为“结构”(structures)、“局势”(conjunctures)和“事件”(événements),①[2]或是分别对应着历史的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其中微观事件在历史上只是转瞬即逝,它们是一种短时段,是一种“喧嚷一时的新闻”时间,对历史发展影响甚微对短时段的研究尽管可能非常翔实可靠,却只是一个摄影过程中的“快照点”,所反映的社会“层面”像剃须刀那么薄。②[3]相比之下,长时段可以冲刷掉这些“不重要的”繁复混乱的微观事件,凸显和展示社会政治宏观结构的存在,这些结构是在历史上经常起作用的深刻而长期不变的因素,支配着长时段的种种问题,决定事物发展“长时段”规律。[4][5]相应地,“要理解和探索这些基本结构,人们就得以一种挥霍的方式研究巨大的时间段”。[6]不过布罗代尔也指出了其不利或危险之处,“它使人沉溺于更加图像化的某些历史哲学的概括中,而不再去探索和证实。”[7]如果仅限于长时段研究,忽视或放弃中时段和短时段内的重大事件如革命的历史作用和历史行动细节,而没有重大事件与具体的人物,历史结构的变迁就没有动力、主体与过程,没有短时段内的细节行动,长时段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毕竟无数短时段才构成了长时段,细节与重大事件变迁的过程中,体现着结构的存在与变迁。

近年来,国内历史研究中“微观史”日隆,“碎片化”趋势显著,具体到文武关系研究上来说,对某个朝代或历史阶段(短时段)的文武关系分析较多,而对长时段内的文武关系研究很少,宏观比较研究更是空白。这些微观史和短时段研究在丰富历史细节、发现历史突变与剧变的同时,却容易漠视潜存于剧变表层下的历史深层结构,不易察觉历史的“渐变”和“不变”。[8]因此,本章以长时段观察为主,同时以广泛阅读与短时段微观文武关系的文献为基础,最大限度地避免二者各自的不足,汲取其各自的优长,透视出中国传统文武关系的宏观结构与延续性,又使之具有比较坚实的微观基础。

与长时段相联系的是结构,本章节将尝试“把结构带回到(bring structure back in)”,用之作分析传统文武关系的主要方法。作为历史学家,布罗代尔的主要贡献在于提出了“长时段是社会科学在时间长河中共同观察和思考的最有用的渠道,也是各门社会科学可能使用的共同语言,③[9]但并没有揭示出支配长时段的结构是如何发挥这种支配功能的,这一问题是社会学和政治学中的结构功能学派所致力解决的。结构功能主义是一种宏观理论,认为仅仅或主要从个体属性或单个行动者行为,永远不足以理解或解释任何社会现象,相反必须研究“构成某种体系各部分之间的诸多网络、联系、相互依赖、相互关系”。④[10]这一理论特别强调特定的结构会发生特定的功能,而特定的功能需求也会产生与之相应的结构,构成结构与系统的各部分之间相互依赖、一致、均衡和渐进性变迁。⑤[11]

如果说布罗代尔是从历史纵向流变角度观察文明的深层结构,那么社会科学中的功能结构主义则从横向切面角度分析整体社会结构与功能。二者所指称的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前者更加抽象,主要是某种文明中恒久不易改变的实在;⑥[12]而后者相对具体,指某种社会或组织结构。不过二者也并非没有相通或重叠之处,例如在《物质文明》一书的第一卷《日常生活结构》中,布罗代尔就将世界各地的农作物与当地的社会结构与历史演变联系起来考察。本文所要比较的传统中国文武关系属于二者的重叠交叉部分,既是一直延续而来的中华文明体的一个纵向复线流变的组成部分,是其深层结构之一;又是相对的历史时段社会政治结构的次级结构,本身也具有相应的功能,其功能需求与结构形成之间存在紧密而强大的关联。因此,我们可以借助两个层面的结构主义理论对之进行分析。

对社会科学中的结构功能主义持批判态度的学者认为,它过度侧重宏观静态层面分析结构与系统及其稳定性,一方面这是其优势所在,另一方面,它也因此被批判缺乏微观和中观基础,也没有为变迁留下足够的空间,忽视了其中的结构系统中的矛盾冲突与变迁,无助于分析或预测变迁,无助于解释政治发展为什么发生、怎么样发生和在哪个方向上发生等议题。[13]不过,对于本文而言,结构功能主义的不足,某种程度上反而会有助于本文的分析:前一方面有助于我们借其从长时段大历史角度和其所处的外部环境,分析相对不同文武关系模式的各自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延续性、各自结构上的稳定性;就后一方面而言,实际上,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并不是完全排斥行为与变迁。社会结构是人类集体行动的产物,这说明结构与行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结构“对社会过程和重复性既有行为施加限制”,结构的再生产也需要人们做出行动。在决定性历史时刻,政治能力(包括组织、意志和意识形态)对实施或改变结构情势来说是必要的。对既定情势与(要做什么的)观念的知识评估在政治中非常关键。同时,结构本质上会产生矛盾与社会紧张,“从而开启社会运动与意识形态变迁的可能”。[14]特别是在比较政治学中,结构功能主义大多数持历史视角,认为结构本身某种程度上是能够变化或转变成为非常不同的东西。换言之,结构及其必需的具体关系能够而且的确是变迁的,这于理解结构变迁为何发生、如何发生都非常重要。[15]结构功能主义的变迁性有助于本文在历史流变中分析两种文武关系模式之间的关系性、差异性与变迁性。尽管如此,上述批判还是提醒我们在比较分析两种文武关系模式时,需要辅之以相关个体的观念、行动来观察文武关系运行规则、结构的形成与变迁。这与前述从中时段与短时段微观史实比较文武关系是相通的。正如布罗代尔所说,“任何与普遍性理论密切相关的历史都需要恢复其真实面目——图像、地图、精确的年表和证据。因此,如果我们希望了解文明是什么,我们就必须研究实例,而不应仅仅依赖任何文明理论。”[16]

总之,本研究主题属于比较政治学中的跨时纵向归纳性研究,适合用长时段、结构功能主义,对传统文武关系的基本结构、政治面向、社会面向及其与政治变迁的关系进行宏观分析。


二、传统文武关系的政治面向


一般而言,军队承担着相近的任务:即管理暴力,准备和进行战争并致力于赢得战争;同时从组织角度看,军队在对暴力进行管控的同时,其本身又促成了暴力的组织化,成为一种大规模的极具破坏力的组织。暴力原本就是一种激烈且富有强制性的力量,相对于其他手段,它具有强制性、难以抵制性等优势。暴力往往要依赖于身体、技术、设备及武器、团体凝聚力等,而军队恰恰在这些方面具有其他非军事组织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军事组织便具有了暴力上的优势与本能扩张的冲动。另外,由于权力的形成往往要借由暴力来达成,军队运用自己的暴力优势与自主权,觊觎原本不属于自己的权力,以及敌对政治集团的斗争最终也通过暴力与战争解决,均是历史上不时发生的现象。正如诺丁格尔所说,“不论军队是不是有意识地运用其组织力量去达到军人干政的目的,军队的组织本身的确是一个强大的力量泉源。”[17]如果能把国家比喻成一只拥有政治与武力双头的“利维坦”,那么如何控制军事武力组织,使之趋利避害,既是实现国家政权内部制衡所必需,又是约束驯服国家双头“利维坦”所必需。中国历代政权为了解决这一棘手问题,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控制军队的结构、制度与政治技术。

(一)传统文武关系的基本结构

从结构理论角度来看,传统文武关系具有图1所示的相似的文武关系模式或结构。在秦汉以来的传统帝国政治结构中,军事与政治权力高度集中在皇帝手中,而文武两个次系统或权力由不同的机构执掌,这样形成了政治面向的文武关系的三角结构,即皇帝—文臣—武将—皇帝。秦朝建立中央集权体制之初就设立了丞相作为统领百官的行政首脑,又设太尉作为统管军事的首脑;到宋代,“枢密院与中书对恃文武二柄”。[18]在这种文武关系三角结构中,皇帝除了一般起统率角色外,重要的是文武权力高度集中在皇帝手中,而文武两个系统是皇帝的左右手,体现的是在皇帝统一领导下的分工制,或曰分权制。这样,统治权一分为三:文、武、王权,由帝王掌握统治权,文臣掌民事,将兵负责战事,三者通力合作支持帝国的运作。

图1 传统中国文武关系示意图

承平时期统治中,与传统文武关系三角结构相对应的是,权力高度集中于皇帝一人和以文驭武的观念。传统帝王的理想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9]在技术不发达的传统社会政治中,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就是加强中央集权,而对“马上得天下”并深知军队潜在暴力威胁的皇帝特别是开国之君来说,以文制(驭)武成为重要的统治理念之一,通过分武分治、提高文人各方面的权限、让文人介入军队等具体手段,来控制军队,尽力将军事权力掌握在皇帝手中。如宋代枢密院掌握军事权力,但其长官基本由文臣担任。[20]传统以文制(驭)武的模式随着清廷政治体制的崩溃而发生了断裂,军阀时代政权分裂,军人干政,文武关系倒置。

传统文武关系结构的基本目标或说是功能都是通过文官控制军队,维护执政者本身的利益和各自所在政治系统的稳定,其中的军队都具有工具价值功能。在传统家国同构的“家天下”政治体制中,军队及其所从事的以战争为主要形式的军事活动更多体现的是“私”性,即军队是君主的军队,担负有更多镇压社会叛乱的任务,战争是王朝的战争,保护的主要是皇家与官僚群体的利益,向社会所提供的公共安全产品是附带性的。

传统文武关系的“以文驭武”体制与观念,是通过具体的控制技术来实施或达成的。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应该追问何种权威、法律、规章、规则和规范,能保证文官对军队的控制?文职官员和军事官员之间存在着何种专业的,以及其他形式的联合和合作?军队在政治中扮演什么角色?进一步讲,我们必须探寻统治者及其家族在什么程度上影响着文武关系体制?”[21]

(二)军事权力的高度中央集权制

如上所述,在传统文武关系中,把文武两个系统分开设立,既是政治职能分工的需要,也体现使政治行政权与军事权力相互制约,最终把权力向上集中到最高执政者的制度设计理念。在中央层面,人事权、财政权和军事权力相互分离,由不同的部门掌握,并对最高执政者负责。在传统文武关系中,军事指挥与领导者的任命权在皇帝,如唐代规定,五品以上的武官由皇帝册授(皇帝亲自授册拜官)或制授,而六品以下旨授武官则由兵部尚书和侍郎负责铨选(按规定审查合格后授官)。中央军队所需要费用则由户部掌管按规定拨付,历代负责军队供应的朝廷部门部属于文官系统,军事部门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后勤部门。⑦[22]军事权力则由军事部门(如宋代枢密院、明代五军都督府)掌握,对皇帝负责。另设行政监察部门(御史中丞等)监督文武百官。例如,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就曾“敕京城诸军诸使及府县,季终命御史分曹巡按系囚,省其冤滥以闻”。[23]明代监察御史监察中央直属机关和协管五军都督府在本监区的卫所,即每道监察御史都有固定的监察单位;另设专职御史,或负责清军(“往各处清理军役,每年八月末仍具请解过军数,回京具奏”),或“师行则监军纪、功”。[24]典型的如在宋代二府三司中央政制中,宰相只保留行政权,军政归枢密院,财政归“三司”,权力相互制衡。将行政(监察)、军事、财政等权力分开。

(三)严格控制地方的军事权力,防止地方军政权力联合坐大

传统文武关系的地方层面,军事、人事和财政权分合变迁比较大,但承平时期的制度设计也大体按照三权分离的原则进行。秦朝在各郡的行政由守(文官)、尉(武将)和监御史三人共同负责。明代君主“不欲假臣下权”,在各省设立布政司提刑按察使,都指挥掌本省行政、司法、军务,互不统属;战事需要后又设巡抚为文官,兼理军务,因而有权总理一省的民政、司法和军事。这样不仅都、布、按三司在其控制之下,总兵官也受其节制。⑧[25]清代,总督、巡抚是一个军区或一个省的最高军政长官,有监督和调遣绿营的权力,但最后决定权掌握在中央兵部及皇帝手中。提督、总兵是直接统兵的武将,在清初的统一战争中,地位十分重要。但战争基本结束后,即采取以文制武的方法,用督、抚监督和节制提督、总兵,并减少提督,增加总兵,分一镇为数镇,以达到消除尾大不掉隐患的目的。

(四)军事权力的分离与控制技术

作为统帅的古代帝王一般不亲自领兵打仗,而任命各级将领分管军务。因而,如何控制军队,对于国君就成为生死攸关的头等大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古代帝王和政治家,除了以文制(驭)武的外部控制外,他们还建立了一系列对军队内部的控制技术或制度。

首先是将军事权力一分为三,调兵权、统兵权、握兵权分别由不同部门的官员掌握。宋代“枢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26]“祖宗制兵之法,天下之兵本于枢密,有发兵之权而无握兵之重;京师之兵总于三帅,有握兵之重而无发兵之权。”[27]率臣有统领分驻各地军队作战的指挥权,但又临时委派,“不得专其兵”,事定之后,兵归三衙,统兵将帅各还本职。明代“兵部掌兵政,而军旅征伐则归之五军都督府;兵部有出兵之令而无掌兵之权;五军有统兵之权,无出兵之令;到将属以五府,而兵又总于京营,合之则呼吸相通,分之则犬牙相制。”[28]五军都督府总兵籍而不与调发,兵部调发而不治兵。“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29]另外,各朝还创制兵符制,将领无符不能发兵;实行兵将分离的原则,临阵命将,使“兴师命将,出自宸衷”[30]“而将帅无握兵之重,所以防微渐,绝祸乱之萌也”[31]。

其次是监军制。传统监督出征军队的主要做法是派遣监军随师出征,监督军队,防止其违逆。君主派亲信近臣随军出征监督将帅的做法在春秋战时已经出现,⑨[32][33][34]之后,这类记载在秦、汉、魏、晋,迭出不穷。隋唐之前的监军特点是无定制,无常员,偶或派遣,大都以位高职重的大将充任,所谓“监军,盖诸将出征,大将兼领之。”[35]御史监军始于隋末。唐朝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军队和将领的监督,严格实行了御史监军制度。唐政权一建立,即实行御史监军,其弹劾之威已足以使将帅免官。唐中后期,以宦官监军者多,且日渐制度化,不仅有一套自为一体的组织,还有一支相当可观的军队,监军的迁转考秩也制度化了,这同样是因为它已不是临时差派,而是常驻方镇“使职”,在压抑方镇割据中有显著作用。⑩[36]

古时监军为皇帝亲近之臣,除了唐代监军的制度化组织化程度较高外,基本上是根据皇帝意志派遣,并无定制。在功能方面,古时监军的核心任务是“监视刑赏,奏察违谬”,消弭兵乱,稳定军情。担任监军者为文臣,基本上不懂军事指挥与作战,而依仗皇帝授权而任意妄为,与“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要求产生严重矛盾和冲突,由此产生的贻误战机、军事效能降低甚至战争失败的记载屡见于史书。[37]皇帝与监军者之间的委托与代理关系主要依靠他们之间的私人信任维系,而一旦监军与被监督将帅合谋,则可能对日常政治运作和皇权构成威胁。

最后,对军队进行意识形态控制。控制军队的传统方法还包括向军士灌输仁义礼智信等观念和忠君思想。三国政治家军事家诸葛亮认为,“故行兵之要,务揽英雄之心。严赏罚之科,总文武之道,操刚柔之术,说礼乐而敦诗书,先仁义而后智勇”;“即戎之不可不教,教之以礼义,诲之以忠信,诫之以典刑”;“接之以礼,厉之以信,则士无不死矣”。[38]自宋朝起开始设立的武学课程主要包括:诸家兵法、历代用兵成败的战例、前世士大夫的忠义事迹等;所用书籍有《武经七书》、《百将传》、《四书五经》等等,用儒家的经典来教育武官子弟,让他们保持对朝廷的耿耿衷心,所谓用文化来规范武人的行为。武德教育通过此种方式得到理论化、规范化。这些方法延续到晚清,曾国藩等人论将有五德,日智、信、仁、勇、严,取义至精,责望至严,曾胡兵法得到蒋介石的推奉。可以看出,传统文武关系中的意识形态教军士以服从、忠君为目标。


三、传统文武关系之社会面向


从实现看,军队也是一个社会的亚系统,从属于社会—政治、社会—经济和社会—文化过程。军事组织既是社会的缩影,同时双方各自有独立发展的明确指标,明确的文武关系之间存在许多形式的相互联系和交叉,武装力量与社会互为塑造对方的重要因素。[39][40]文武关系的社会面向主要体现在通过政府行政系统从社会提取资源,配给军队一定份额;战时还要增加临时费用进行战争动员,征集更多的社会资源进行战争。这里提取的资源主要指税收和人力资源两部分。

(一)军事性社会资源的提取

国家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建立并维持相当数量的军队、准备战争和进行战争,都需要以提取社会物质与人力资源为基本前提条件。国家提取社会物质资源的主要形式是征收赋税。这样,国家就成为“—个强大的财政与军事组织的结合体。[41][42]反过来讲,赋税的提取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43]也体现着国家、军队与社会(群体/集团)之间的关系。

在农业社会为基础的古代中国,为了迅速有效地从社会征集这些资源,囊括人口数量、资产、应交税赋等信息的户籍制度被创制出来,并以此作为征收税赋、征召兵役的主要依据。正如《文献通考》(卷十一·户口考二)所言,“为国之要,在於得民,民多则田垦而税增,役众而兵强。田垦税增,役众兵强,则所为而必从,所欲而必遂。是故昔者战国相倾,莫急於致民”。实际历史过程也是如此,户籍制度的最初建立是为了“以起军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贡赋”,[44]达到“足食,足兵”[45]之目的。

在汉朝以前,“赋”和“税”是两个不同税种。从文字学来看,“赋”字从贝从武,其本义既与财物有关,又与军事有关。因此一般认为,“赋”具有征收军需物资的意义,应该是出现在西周后期,其征收则以井田制为基础。经过春秋战国的变革,为满足军费需求而征收的“赋”终于形成一个不同于“税”的独立税种。《汉书·刑法志》载:“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指出征“税”是为了满足国家财政的粮食需求,征“赋”则是为了满足兵费需求。对此,《汉书·食货志》说得更明白,指出:“赋共(供)车马甲兵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也。”[46]

尽管缺乏精确连续可信的相关数据,不过,从存留下来的有限数据与研究者提供的信息来看,历代王朝从社会提取的物质资源(主要是税赋)用于军事开支的数额及其占当时税赋、财政支出比例是比较高的。“汉晋以来,养兵费是军费支出的重要内容,在大多数年代,成为国家财政军事消费支出之首”。[47]唐前期玄宗天宝年间军粮预算和实际支出占岁入正租的比例分别为62.3%、15%;军资预算绢布和实际支出占岁入绢布的比例分别为27.2%、43.1%;军粮支出费用占户税的33%。[48]

宋代军队规模庞大,军费开支浩大,无论是在朝财政主官员,还是民间有识之士,颇多言及解决军费之难。仁宗宝元时,名相富弼说:“自来天下财货所入,十中八、九赡军”,[49]官员蔡襄认为,“一岁所用,养兵之费十居六、七,国用无几矣。”[50]朱熹也说“财用不足,皆起于养兵。十分,八分是养兵,其他用度止在二分之中。”[51]

到清代前期以兵饷马乾为主要内容的常额军费支出约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70%。[52]

按福山观点,自秦汉以来,中国在战争中创制了以中央集权式官僚制为核心的“现代国家”,并不断在准备战争与进行战争中实现政权的更替。因此,历代军费开支庞大,占所提取社会资源的比例较高,而用于其他社会公共事业的比例相应减少。如到唐后期德宗史官沈既济所说,“臣尝计天下财赋耗(泽右放右)之大者维二事焉。最多者兵资,次多者官俸。其余杂费,十不当二事之一”。[53]这样,原本由社会创造出的资源与财富,被用于非生产性的军事活动,而不能以公共服务的形式返还社会。

国家除了提取以赋税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物质资源用于军事之外,还必须征集社会中的人力资源,才可能组建军事组织,进行军事活动,维持国家政权的基本运转。对国家从社会提取人力资源用于军事目的的能力,我们可以用具体国家的兵役率或军民比例(即现役军人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衡量。根据有限史料记载,传统帝制国家的兵役率大多在2%~10%这一区间内变化(见表1),可见传统帝制国家的动员和提取社会人口进入军队的能力还是比较强大的,能够不断从社会蓄水池中提取到统治者认为需要提取的人力资源充作军用。

国家或政权提取社会人力资源充作军用的方式主要体现在兵役制度上。古代帝制政权历经变迁,兵役制度类型较多,且有时混杂并用,有征兵制、募兵制、世兵制、府兵制。征兵制是强制性的,如秦律规定,男子17岁必须到国家机关登记(称为“傅籍”),承担服兵役的义务,直到60岁。[54]募兵制则是按一定的标准招募士兵,给予一定的物质待遇作为交换,具有一定的雇佣性。历代兵源紧张时,招募标准下降,常有游民、灾民甚至盗匪被招充军。如《宋史》所载,“召募之制起于府卫之废。唐末士卒疲于征役,多亡命者,梁祖令诸军悉黵面为字,以识军号,是为长征之兵。方其募时,先度人材,次阅走跃,试瞻视,然后黵面,赐以缗钱、衣履而隶诸籍。国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团立,或取营伍子弟听从本军,或募饥民以补本城,或以有罪配隶给役。取之虽非一途,而伉健者迁禁卫,短弱者为厢军,制以队伍,束以法令。”[55]世兵制则是由一部分人户专服兵役、世代为兵的制度。世兵制具有血缘宗族关联,容易造成军队私人化。隋唐实行的府兵制以兵农合一为特征。史载府兵“始一寓之于农,其居处、教养、畜材、待事、动作、休息,皆有节目,虽不能尽合古法,盖得其大意焉。”“府兵之置,居无事时耕于野,其番上者,宿卫京师而已。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56]另有金、辽、西夏等少数民族政权实行全民皆兵之制。

传统帝制国家不论提取社会物质资源还是人力资源用作军事的过程,都具有较大的强制性,呈现为类似政治学家芬纳所说的“征用—强制循环”。欧洲与中国长时段内的相似“征用—强制循环”,“因为这些相似的过程出现在不同的时序、不同的组合和不同的环境中,因而产生迥异的结果。”[57]“在14世纪和其后的欧洲,为了继续费用日益高昂的战争,统治者亟须大量金钱,于是就召集可能的纳税人举行会议,代议制的概念就这样被‘发明’出来了。”[58]而在传统中国,国家早熟而且独大,宗法社会虽有自治权,但这种自治内部结构却是专制性的,家与国在组织、观念与行动上都是同构性和一体化的,国家强制征用分散社会村落的物质与人力资源时,被征集者根本无力反抗或作出他们所认为的“最优化选择”不反抗,或“软抵抗”,一直附属于国家的强制逻辑。退而言之,即使过度提取导致社会暴力抗争,或被国家强制镇压,或夺取政权,但因根本没有民主观念作为路线图,也难形成以此为指引得到集体行动支持的制度,重建的政权仍然回到强制征用社会资源的循环。

(二)军队功能的社会化

军队社会化主要指赋予军队原本不属于军队的其他社会专业职能。传统帝国军队都被赋予了军事训练与作战之外的生产、提供治安等公共服务的功能。芬纳认为在传统帝制国家,“军队对政治社区的存续起到保障作用,可以防止分裂,避免被外来势力征服或吞并。同样,它还保障政体形式不因叛乱和起义而被颠覆。即使面对小规模的叛乱,当权者也要依靠军队的力量捍卫自己的权力。在后两种情况下,军队实际上起着维持治安的作用。……例如在罗马帝国,军队扮演着宪兵的角色,帮助税吏征税,镇压土匪路霸,还从事许多其他工作,其中包括修筑道路,……对于中华帝国来说,情况基本上也是如此。”[59]

为了防止过度从社会提取资源,历代统治者还不同程度地组织军队屯田,甚至从事商业活动,让军队能够提供部分自给军粮物资。正如北宋李觏所提出:“若兴屯田之利,以积谷于边,外足兵食,内免馈运,民以息肩,国以省费,既安既饱,以时训练,来则奋击,去则勿追,以逸待劳,以劳其师,此策之上也。”[60]军队屯田在古代中国绵延无断,典型者如明初屯田,其规模之广,制度之完备,为历朝军屯史上所仅见,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就。

在传统分散化的、依靠人力畜力进行生产的农业社会中和军队专业化程度低的情况下,具有兵农合一、寓兵于农特征的屯田制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在提取社会资源转化为军事资源过程中的时间与空间限制及其带来储运成本问题。以空间换时间,以集中取代分散性生产,对历代军事后勤(特别是军粮供应)与缓和因过度提取税赋用作军费而可能引导的社会与国家矛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古代军队从事商业活动则以宋代最为典型,从其初衷在于“赡军”,即补贴各军军费不足,激励士气,增强战斗力。在近代中国,有的地方政权或政党为了应对日渐工业化的战争,以新的形式重建屯田制成为一种应急策略。

尽管军队屯田和经商在农业社会或战争时期能够部分地解决军事供给短缺问题,但这既违反了社会分工的趋势与要求,而且引发腐败、与民争利、效率低下、浪费社会和军事资源等问题,从根本和长远来说,不利于军事专业化。对此,宋代时人指出,“为将帅者,不治兵而治财,刻剥之政行,而拊摩之恩绝,市井之习化,而训练之法坏”[61];今之诸将,岂有长虑深计国尔忘家者耶?运土木以为技巧,岂复使之执兵?操奇赢以行贾,坐市区以谋利,岂复使之行战?缓急有用,驱不素教之兵,付之贪鄙慢令之将,其祸可胜言哉!”[62]

在中国传统帝国时期,军队的社会功能主要包括镇压叛乱、维护社会治安、参加修河筑路、抢险救灾等活动。秦汉时期,京师的治安管理主要由武职中尉领下禁军负责。(11)[63]汉武帝时改中尉为执金吾,专门负责治安、纠察,不再指挥禁军。唐都长安军队负有治安消防等职能;前期左右金吾卫大将军“掌宫中及京城昼夜巡警之法,以执御非违”[64];后期,北衙禁军神策军与府县协作治理治安。《旧五代史·周书》记载:“擒奸捕盗、庇护部民,合是军镇警察之职。”宋代军警功能已经有较为明确的分工,(12)地方军队厢兵“专以给役”,[65]包括修筑城池、制造武器、修路筑桥、造船、运输、治理疏通河道,(13)[66]以及停候和迎送官员等非作战性军事任务,如果地方叛乱,协同其他军队直接参与弹压。清代在总督“统率文武军民,为一方保障”的体制下,有中央军机处参与抗震救灾决策,地方军队与官民一起抗震救灾的记录。[67]各总督巡抚都自有直属军营,称为“抚标”,亦设有城防营或捕盗营,其兵额,以新疆最多,六千余人,湖南最少,七百余人,一般的是一千到两千不等。地方行政官员及其所属治安力量与地方驻防军共同负有缉捕盗匪的职责。这种体制需要文武长官相互配合,方能提高捕盗效率,如时人所言“欲收缉捕之实效,必使文武一体”[68]其他治理边疆海疆事务也需要如此。康熙多次训谕地方官员:“朕观文武调和,则诸事易于就理,文武不和,则诸事掣肘,难以径行。”“朕每见功大者易生骄傲,以致文武不和,地方多事,尔等当以此为戒。”[69][70]晚清直隶军队在抢险救灾中也发挥了扮演了重要角色。[71]传统军队承担的治安、救灾等非军事性社会功能主要是当时政治社会本身比较简单,所需要的分工不发达的结果。当然从更高层面看,如何从法律制度上较为明确地界定军队在非军事领域的权力与责任,使军队维持政治和社会秩序的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更高的合法性与认同度,是一个复杂问题,因为它不仅关涉到军队与行政、社会之间的关系、界限,而且关涉到政治权力来源合法性与实施过程合法性。对此,即使在现在西方发达民主国家也没有完全解决,还在争论之中。[72]

(三)社会军事化

社会军事化可以表述为以军事组织的体制、文化、价值观渗透到军队之外的其他社会领域的过程与状态。传统社会的军事化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

一方面是社会基层控制与管理的军事化。以户籍、乡里、保甲为核心的社会控制与管理制度具有明显的战争军事起源与军事化或准军事化特征。如前所述,户籍制度起源于战争、征兵与征税的需要;乡里与保甲制度的军事目的与准军事化色彩。相对来说,乡里制编户以人口为直接对象,更多是出于战争需要,是与兵制合一的;而保甲制源于战国时期秦国推行的“什伍连坐之法”,断续至民国仍为之用,保甲制编户重在“保”、“甲”两级,并以“民”代“兵”,察纠非违,维持治安,便于强化政权对乡里社会的控制管理和资源提取。两种制度结合实为实行“兵民合一”登记的什伍组织,把行政组织和军事编制统一起来,做到平时耕种,战时出征。《逸周书·武顺篇》晋孔晃注曰:“伍,兵名也”。“伍”,本来是军制,十人为什,商鞅“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是以军法治民。其他相关记载也不绝于史书,如管子之制,即“五家以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以为军令……卒伍政定于里,军旅政定于郊”[73],一直是传统农业社会统治者追求的兵民合一理想状态,以达到“居则以耕,出则以战”[74]的目的。正如《明史》所载:“寓兵于农,有事则战,无事则耕,暇则讲武”“俾农时则耕,闲时则习,有事则用之……如此则民无坐食之弊,国无不练之兵,以战则胜,以守则固,庶几寓兵于农之意电”[75]。

另外一个方面是社会自组织的军事化与暴力化。秦统一六国后,即“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铸镝铸,以为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民”。[76]此后历代皆尽力把兵器控制在政府手中,建立专门的武库控制机制。(14)[77][78][79]这与上述控制作为兵源、税源的户籍制度结合在一起,承平时期把涉及暴力的物质资源与人力资源限制在较为稳定的范围内。不过由于能力技术的限制,冷兵器相对容易制造,传统帝制政权不可能完全控制冷兵器在社会中的存在与扩散。

承平时期,传统国家能力有限,不能为社会,特别是分散的乡村社会提供实时的公共安全与秩序,基层社会不得不自保,前述半军事化保甲制度与组织就承担了部分治安角色,有能力的富户土豪则建立城堡式院落,自组武装,看家护院。在战乱年代,兵器流落于民间,为社会的暴力化提供了工具。同时,战乱时社会难以正常接收散兵游勇,兵溃为匪,与民间自有和散落于民间的兵器结合,形成暴力化军事化或准军事化的盗匪组织。面临战乱秩序与武装盗匪的威胁,乡村民间自筑用于军事防卫的乡村围寨(不同时期与地域有多种名称,如坞壁、坞、堡、壁、垒、营、村坞、村堡、垒壁、圩寨等等),聚族自保。[80][81][82][83][84]

从历代政权更替来看,有目的的叛乱组织也自制或收集兵器,组成军事化组织,对抗政府,成功建立政权后,则致力于垄断暴力,这是一个从社会军事化到政府垄断暴力,重建军事化与准军事化社会控制管理制度的过程,同时又使社会自组织去军事化的过程。

传统历代政权均试图垄断使用暴力的权力,并且运用军事化手段对社会进行部分或全整性控制,同时,尽力削除不可控军事化因素在社会中出现,控制武器与人力等军事化因素在社会的扩散、流动与无序结合,以免威胁到政权与社会稳定与安全。具体来说,传统准军事化的户籍制度、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初源起均与战争和军事带来的压力挑战有关,是政权或国家控制社会,提取社会资源,部分充作军用的途径。传统的基层社会管理或自保的军事化组织,多以宗族为单位,族长和富有乡绅等为领导或组织者,经费来源于富户捐助。传统社会团练之类的军事化或准军事组织与当时政权的关系较为复杂,或作为政权控制社会、抵抗入侵者的合作者,或作为社会自保对抗政府、外来盗匪的手段,(15)[85][86]兼具国家强制地使社会军事化和社会自我军事化的双重特征。


四、文武关系与长时段政治变迁


从长时段宏观来看,自古以来中国以政权更替为核心内容的政治变迁所遵循的基本上是一种暴力逻辑,即“以兵兴者,终以兵败”,正如《新唐书》所载:“古之有天下国家者,其兴亡治乱,未始不以德,而自战国、秦、汉以来,鲜不以兵。[87]

在历代政权末期争夺政治权力的战争中,参与各方处于一种遵从强制逻辑(16)[88]的暴力盛行的场景,即各暴力持有者都看重“有军则有权”的原则,[89]并由此陷入一种“集体行动的困境”,即“只在敌手有着大量军队,就没有军人会解散军队”[90],否则只能是被对手消灭。在这些逻辑与观念的支配下,政权的再统一是以暴力消灭对手(而不是和平谈判达到联合执政的方式)实现的。这种暴力逻辑的历史经验已经深深植入中国政治文化之中,重要表现就是当政者不断强调军权政权的重要性以及对其的独占。

暴力产生的政权一方面深知暴力组织的效用,同时也深刻体认到暴力的强制性与危险性,所以极其注意设计各种制度强化对暴力与军队的控制,其主要思路如前所述,主要是强化军事权力集中于中央,最后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如前所述,历代王朝前期一般都能比较牢固地来控制暴力与军队,制度化的文武关系基本实现了国家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有利于政权与社会的稳定。同时,文武关系制度化背后隐藏着非制度化的运行规则,使形式上的制度化文武关系又具有很大的脆弱性与不稳定性。文武关系的非制度化运行主要表现为最高统治者任用亲信掌控军队,并形成组织,向正式官僚机构转化。这种非制度化文武关系模式的稳定与牢固程度取决于最高统治者与掌握军队的文官或将领之间的私人信任与利益关系,非制度化又使之存在较大的脆弱性与不稳定性。

例如,唐贞观与开元年间在正式军队(十六卫)之外,以皇帝新兵为班底的北衙禁军兴起,它以招募制和私属化为基本特色,由皇帝的亲信控制,并向内廷化演进。[91]唐初三省长官共掌相职参决军国大事的格局,到后期被由宰相、枢密使、翰林学士共同构成的新的政治中枢所取代,宦官担任监军,进而控制作为禁军的神策军,担任神策中尉之职,体现了由皇帝身边亲信之人组成的宫廷办事班子向外朝正式机构演化的趋势,原来的外朝官僚机构受到控制与削弱。到五代宋元时期延续了这一趋势,枢密使成为掌握皇帝之下军事权力的最高外朝机构。[92]这种机构变化趋势是皇帝不信任外朝,以内廷代之的结果,基本目的是加强和巩固对军队和政治中枢权力的控制。正如吕思勉所说:“君权既尊,则辅相之权往往移于其所私暱。”[93]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基于私人关系的军事政治权力转移原本是强化集权为目的,但其中却隐藏着政治衰朽的危机。唐代北衙禁军建立在十六卫制度之外,不受兵部控制,而且还建立了自己独立的司法系统,理论上受控于皇帝,实际上则掌握在将军之手。这既是文武关系的非制度化表现,也是蕴含着脆弱性和不稳定性,禁军频繁参与宫廷政变即是例证。正如陈寅恪所说“唐代历次中央政治革命之成败,悉决于玄武门即宫城北门军事之胜负,而北军统制之权实即中央政柄之所寄托也”。[94]至于唐政权由盛转衰的历史关键节点的安史之乱,也更是由深得皇帝信任与重用的安禄山发动的。

从起源、结构、运行过程与结果方面看,传统文武关系都极具相似性,即最高权力者对原来掌握军权的官僚机构不信任,进而作用身边亲信之人,促成内廷私人权力的兴起,并向正式官僚机构转换,且取而代之。随着最高领导人的更替,原来处在正式官僚机构中并掌握军权的文官或军事领导,多会变成异数,被新的私人群体所取代,而这种更替与取代又是以一套制度化的形式或面貌出现的,从而被赋予合法性权威。在传统文武关系中,最高领导与控制军队的文官或军事将领之间的政治信任关系是基于相关行动者之间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交往中建立起来的相互熟知、信任而形成的人际关系网络,并被来建构文武关系和政治运行的委托代理关系。通常来说,最高权力者与掌握军权文官或军事将领之间的这种政治信任关系在二者之间建立了庇护与被庇护,委托—代理关系,相互维护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共同体融入到正式机构之中,这样文武关系及其所在政治结构的制度化过程杂糅在一起,在制度化推进的同时,又经常表现为向部落化与家族化的回归。(17)[95]在既有政治结构中,这是一种基于利益保险系数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当然这里的利益是最高权力者及其群体所认知的利益。任用亲信掌握军权具有相当的守成性,被既得利益与既有观念所锁定,对外来异数观念与制度保持高度警惕,造成文武关系与政治体制的僵化,难以进行和平的变革与转型。能比较有力地说明这一点的是,中国文武关系及其所在的政治结构(制度文化与行动的复合体)尽管历经战争暴力的打断,但仍具有高度的继承性和自我修复能力,(18)[96][97]从而呈现一种周期性地被打断并修复的同构性演化模式。

不同历史超时空的军事组织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非制度化因素侵蚀官僚科层制的制度理性的相似现象,说明这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也可能是普遍性的。根据人类学和政治学研究,人类现实世界的裙带关系,不仅基于社会缘由,更基于生物学缘由,将资源传给亲戚的欲望是人类政治中最持久的常态。……比起“圈外人”,个体更愿意选择同群体成员成为朋友、交易伙伴或者其他的合作人,在价值资源的分配中也是如此。[98]由此可以推测,上述社会和生物学等因素对科层制制度化理性与规范的侵蚀,不仅是各国军队,而且是其他科层组织,甚至是所有人类组织都难以根本避免或解决的。

文武关系既包括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如何实现文官对军事力量控制,又包括中央如何控制地方的军事力量,与之相关的还有如何避免地方的军事权力、财政权力与人事权力合而为一,崛起为对抗中央的力量。中国历代政权初期承平,集权于中央,“内重外轻”,政权更替多与王朝后期中央的军政权力削弱、地方军事权力坐大,形成“内轻外重”局面,造成地方藩镇割据直接相关。正如西方学者所说如果东汉政府及其后的诸国能保持强大的中央权力,严重的困难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中央的软弱无能,再加上权力下移到地方,造成了州的设立,使它成为京师和郡之间的正式行政建制。大分裂的大部分时期中战乱不止,在这种情况下,刺史既负责文职,又掌握州的军务。……在文武僚属双轨制的发展过程中,文官的权力逐渐被军人接管。主要原因是,在这连年战争的时期,州官的主要责任是维持治安和率兵打仗,因此其军人僚属的地位就日趋重要。随着军职僚属的权力日益扩大,他们接管了文官的大部分职能,文官的权力逐渐缩小。[99]

任用血亲亲信之人镇守地方,特别是边疆,曾经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手段之一。西汉初年,分封藩王镇守各地,藩王掌握封地内的财政军大权,中央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保留他们,同时又要赢得诸王的忠诚;如何授予足够的权力以保持四周边境的安全,同时又保持中央对使用那里的军队和资源的控制权”,“这个问题在整个中国的历史上必定会以不同的形式反复出现”,[100]作为政治权力的一种可供选择的形式,“封建制”在唐太宗以后也讨论过;但真正土地分封的实行,也就是分给地方以实权而不是只给一个空头衔,则再也没有被认真地考虑过。[101]不过,此后仍出现了元代的宗王出镇制度(19)[102]、明初的朱元璋分封诸子为王(20)[103]、清初的三藩等等,明清两代之初分封制还引发了政治冲突,不得不以战争来解决。清代末期地方集团的兴起、民国之初的军阀乱政,似乎是“封建”的再现。


五、评价性结语


从宏观层面上讲,追求最大程度地控制军队,是中国传统文武关系的共同核心特征。这主要源自军队是最典型的暴力组织化管理者,以及当政者对其功能与危险性的认知。从组织角度看,军队在对暴力进行管控的同时,其本身又促成了暴力的组织化,成为一种大规模的极具破坏力的组织。暴力原本就是一种激烈且富有强制性的力量,相对于其他手段,它具有强制性、难以抵制性等优势。暴力往往要依赖于身体、技术、设备及武器、团体凝聚力等,而军队恰恰在这些方面具有其他非军事组织所无法比拟的优势。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军事组织便具有了暴力上的优势与本能扩张的冲动。另外,由于权力的形成往往要借由暴力来达成,军队运用自己的暴力优势与自主权,觊觎原本不属于自己的权力,成为历史上不时发生的现象。正如诺丁格尔所说,“不论军队是不是有意识地运用其组织力量去达到军人干政的目的,军队的组织本身的确是一个强大的力量泉源。”[104]如何控制军队这只“国家利维坦”中的利维坦,使之既为我所用,又不至于危及政权与社会安全,是中国历代治者考虑的一个核心问题,是传统治者追求以文制(驭)武模式的关键原因之一,隐藏在这种追求背后的是利益与对暴力作为政治博弈最后手段重要性的深刻体认。概而言之,传统治者都追求最大程度地控制军队,追求以文制(驭)武文武关系模式,均是基于作为暴力管理的军队之两面性而作出的理性选择。

对军队的具体控制体制,中国传统的统治者均将最高军事权力集中于中央,最后集中于皇帝一人。集权式控制是与传统的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即高度集中的军事权力与领导体制是内嵌于中央集权制之中的,前者的变动受制于后者的结构,后者不变,前者也难以改变。而在中国,“至少是从公元前221年开始,直到本世纪,政体基本上没有发生什么变化”。[105]

从结构主义角度来看,在不同历史时间中的历代政权的文武关系具有高度同构性,在更高层次上均属于集权政治体制中的文武关系,这决定了它们在多数历史时期内较稳定地控制了军事权力的同时,并没有完全克服文武关系及其所在的政治体制结构内部存在的结构性矛盾或冲突,主要包括对军队的严格控制与军队职业化以及作战效率之间的矛盾、军队控制的私人化与发挥军队公共职能之间矛盾、军队与日常政治之间的合理界限等等。这种情况,可能使文武关系产生某些反向结构与反向功能,从而影响它本身及其所在政治社会的稳定。就变革前景来说,结构相近的传统政治体制及其中的文武关系模式,限定了精英行动者的利益、观察与行动选择,在没有被外部力量打断之前不可能出现实质性转变。这反过来又将结构及其构成结构的精英的利益、观念与行动选择锁定在既有演化路径之中,仅能对政治体制及其中的文武关系模式做技术上的变革。

注释:

①参看F.布罗代尔:《史学与社会科学》(Histoire et sciences sociales),《经济、社会文化年鉴》(Annales:economies,societes,civilisations)1958年10-12月号。

②参见《一生为了历史》(布罗代尔采访记录),载《文学杂志》,1984年11月第212期第22页。

③参见《长时段》,载《史学理论》1987年第4期,第105-107页。

④在社会科学中,结构功能主义分析焦点是社会结构和其他社会体系或一般的行动结构(模式),它从其构成元素(即规范、风俗、传统和制度)功能的角度,把社会看作是一定结构或组织化手段的系统,其各组成部分以有序的方式相互关联,并对社会整体发挥着必要的功能。功能可以被界定为源自某类团体运作的事物任何状况或状态。从行动或运行发生的角度,结构可以被界定为模式或可观察到的一致性。

⑤A宏观性。其侧重点是宏观社会,社会中的制度(institutions)和结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结构功能主义把诸种社会体系看作是某种需要,而社会作为社会结构(经济、法律、教育、性别结构等)组成的体系。如果这些需要被满足,那么这些社会结构也会满足这些需要。因此,从结构能使社会运行的意义上来说,结构就是功能。这些结构之间存在相互的连接,个体和群体受到结构的约束。B功能。组成社会的不同部分从正面促进了整体社会体系的运行或功能发挥。每个社会都有某些需要,因此必须为社会生活而进行大量活动,使社会得以生存和发展。在结构—功能模式中,每个人都承担着这些不同组织制度和角色中的任务,而这些组织和角色构成了社会结构与规范。C相互依赖和均衡。功能主义力图解释社会系统中不同部分之间及其与整体之间相互关系。这些部分通常是按一定次序方式一起运行的,相互之间没有重大冲突。各部分之间维持着均衡状态,或朝向均衡运动,是一致而不是冲突主导着各部分之间的关系。D演化性变迁。尽管功能主义讨论最多的是均衡、一致和静态而不是变动不居,但也讨论变迁。变迁的趋势是朝向有序和演化性的,而不是革命性的或急剧的结构崩溃。冲突或外部因素刺激各部分进行调整,以达成新均衡。随着变迁的发生,社会各部分变得更加差异化,也适应新的要求和问题。社会变得更加复杂,新制度和亚系统也在发展,以执行新的功能,使社会顺畅地运行。

⑥当代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考虑它们时,总是把它们看作完全是自然而然和理所应当的。这些实在便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结构”(structure)。

⑦秦国专门设立“治栗内史”,负责征收粮食实物税以及税收的分配。西汉时改为大司农,桑弘羊担任这个职务时,大力推行盐铁官营等财政措施,得以全力供应对匈奴的战争需要。隋唐以朝廷户部管理财政,供应军需也属于户部的职责。宋代更进一步,设置“三司使”负责财政,地位与宰相相等,号为“计相”。以后的朝代仍然以户部主管财政,并负责军队的供应。在很多情况下,当朝廷无法维持正常的军队供应时,只得给前线军队一些自筹军费的自主权。

⑧由于各省巡抚遇乱不能互相联属,后来朝廷又派出总督这一统辖数镇或数省的地方大吏。总督的设置,目的在于“振联属之策”,协调各省巡抚、总兵官,因此一开始就偏重于军事。

⑨《史记·司马穰苴列传》记载,春秋末年,齐景公派司马穰苴将兵对抗燕晋之师。因司马穰苴以田氏之苗裔,出任姜齐之将,故深自不安。穰苴曰:“臣素卑贱,君擢之间伍之中,加之大夫之上,士卒未附,百姓不信,人微权轻,愿得君之宠臣,国之所尊,以监军,乃可。”《魏世家》载,马陵之战中,魏以庞涓为将,指挥作战,却又令太子中为上将军随军出征。太子申名为上将军,实际作用是监军。《商君书·境内》载:“将军为木台,与国正监,与正御史参望之”,督察攻城。尔后,这类记载在秦、汉、魏、晋迭出不穷。

⑩唐以后监军大体有三类情况。宋、元不设,但偶有其员;五代、明代时有其职,非常官;辽、金虽常置,但已混同于一般将佐,而不具有中央特派员的意义。

(11)《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中尉,秦官,掌徼循京师。”

(12)宋朝在较大的县设立称东西尉司或内外尉司,长官为县尉,还在重点县或数县数州或重要边境市镇城寨设一巡检司。巡检司与尉司合称为“巡尉”,其职能是差不多的,都是负责社会治安、侦破刑案、搜集犯罪证据、通缉罪犯、捉拿盗贼等等。在大城市设立“厢”,“治烟火盗贼公事”,厢下置“巡铺”,又叫做“巡警”。

(13)厢兵中设有专门的“河清兵”主要分布在黄河中下游堤埽,其主要职责是黄河防汛、抢险以及埽岸、堤防等相关的水利工程建设。汴河沿线的河清兵则承担汴河的堤防维护和河道疏浚工役。

(14)如隋朝规定“禁私家畜兵器”。北宋的《宋刑统》规定:凡蓄藏禁兵器的人户,按律须处以“徒一年半”。唐代规定:“禁物者,谓禁兵器及诸禁物,并私家不应有者,私将度关,各计赃数,从“坐赃”科罪。乾隆时期“民间制造鸟枪。呈官编号。立法已属周密。”

(15)关于社会自组织武装力量与政权的关系之复杂性,可参见参考文献[85][86]。

(16)按蒂利所说,强制“包括对某种行为的有所有关的(威胁的或实际的)运用,这种行为常常给清楚这种行为及其潜在损害的某些人、某些个人的财产或某些群体带来损失或伤害”。

(17)福山指出,所有的人都倾向于照顾亲属和互换恩惠的朋友,除非遇上强烈的惩罚。一旦国家出现,血缘关系便成为政治发展的障碍,因为它时时威胁,要返回部落社会的私人关系。所以,光发展国家是不够的,还要避免重新部落化(tribalization),或我所谓的家族化(patrimonialization)。

(18)金观涛、刘青峰把一体化社会(他们所指的一种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大社会概念)的自我整合与修复机制归因为儒家意识形态,这种研究视角有较深厚的文化决定论的倾向,忽视了意识形态(文化)与利益行动以及整体结构之间的互动有关系。他们认为中国传统社会超稳定系统是一种崩溃—修复类型,即“中国社会在崩溃以后被不变的意识形态蓝图修复,就在这种崩溃再修复的反复震荡中,社会组织方式和结构通过改朝换代的方式维持不变,而不能演化到新形态中去”。“中国传统社会的特殊性正在于社会组织各层次的整合是依靠文化系统的功能实现的。发挥文化系统功能的前提是用某种思想方式将各种观念与价值结合为统一的整体,也就是说,当社会整合依赖于各种价值观念的互相整合时,文化系统社会功能的存在则依赖于某种使不同价值与观念整合起来的思想方式。……事实上,依靠价值系统和观念系统的互相整合而形成社会各部分互相维系的组织机制,不仅在汉代到清朝两千年传统社会中存在,而且支配着中国社会近现代变迁甚至今天的社会生活,它构成我们称为普遍一体化结构的模式存在。参见参考文献[96]。古代和近代社会变迁的具体内容完全不同,但存在深层结构的类似,这就是超稳定系统是通过调整意识形态来适应外部世界变化的。参见参考文献[97]。

(19)蒙古国时期分封的蒙古宗王,都有直属的蒙古千户和封地。忽必烈对此加以改革,将几个儿子分派到漠北、云南、吐蕃等地为出镇宗王,不再封给他们蒙古千户和土地,只授予节制当地军队的权力,战时作为当地军队的最高指挥官。出镇漠北的宗王,地位在坐镇漠北的知院之上。元朝中期,在鄂州和扬州等地也有宗王出镇。

(20)永乐帝取消藩王护卫的愿望是很容易理解的;在洪武统治时期建立的分封制下,亲王具有广泛的权力。永乐帝曾经利用这种权力建立了自己的军队;这个经验促使他解散护卫,并让他自己的儿子们离开军镇。在内战期间,他的长子和次子都参加过战役。但是在他登基后,当他在外征战时,他让长子当摄政;次子则因策划反对其兄长而在1417年被捕。同时,像建文帝做过的那样,永乐帝也感到非削弱其他亲王——都是他的弟兄——的权力不可;许多亲王被指控有罪而遭到清洗,他们的护卫被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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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 2016 (4) :40-52,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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