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士国:从排斥到包容:转型社会攻坚克难的当代指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72 次 更新时间:2014-03-25 16:03

进入专题: 包容性增长   软政权   分利集团   应得权利   公共权力  

戈士国  

 

【内容提要】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伴随着阶层分化与利益排斥,构成当代中国经济与社会转型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软政权化和分利集团化成为加剧排斥性增长的催生力量。作为排斥性增长的具体表征,民生问题的大量涌现既表明经济增长与应得权利之间的失衡,也体现着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高风险性。积极推进以参与式民主为轴心的民主政治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和使用公共权力,成为有效解决民生问题从而实现包容性增长和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包容性增长/软政权/分利集团/应得权利/公共权力

 

作为共同富裕的另样表述,“包容性增长”既体现经济领域运行的内在逻辑与发展要求,也内含着政治和文化领域的信仰定位与价值诉求。然而实现由“排斥”到“包容”的增长与发展,意味着不仅要消除当代中国经济与社会转型过程中具有“剥削”和“两极分化”性质的社会物质利益关系以及各种形式的利己主义与享乐主义,也意味着要建构科学发展的新型理念和实现路径,因而毋庸置疑地成为“攻坚克难”的当代指涉。

 

排斥性增长:经济与社会转型中的问题性

从总体上看,当代中国经济与社会领域正发生三大快速而深刻的转型。作为转型的首要目标指向,经济增长由于获得了强劲推动力而得到了实质性发展,并成为凝聚共识和团结社会的重要物质力量。然而,经济与社会转型往往又是一个结构性矛盾或问题性的“再生产”过程,排斥性增长恰恰就是这种结构性空间所孕育的问题类型,它必然会成为撕裂社会和影响稳定的否定力量。

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意味着走向以工业化、城市化为基础的现代文明。从世界历史看,工业化与城市化是一个为大量矛盾和冲突所填充的过程。在当代中国,除应对工业生产和过度城市化所带来的紧张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外,关键还在于如何应对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造成的贫富差距以及农民身份转型或终结的难题。问题一,农民身份的转型或终结。20亿农民站在工业文明的入口处,这就是在20世纪下半叶当今世界向社会科学提出的主要问题。孟德拉斯用“文明的冲突”来表达农民社会逻辑与工业社会逻辑的不相容:“大多数农业劳动者意识到了传统世界的崩溃,但还不善于在现代世界中从事活动,他们的生活跨越两个世界,一方面被禁锢在旧的结构里,另一方面不断地受到‘现代人’、进步和城市的吸引。时而,他们试着遵循新的逻辑,时而,他们又不得不返回到旧的逻辑,他们把新逻辑运用到按常规运行的领域,又用他们视为永恒的旧逻辑去解释新世界。”①在生存技能、社会机制、心理机制和人格结构等重组条件尚需积累的情况下,骤然被卷入城市化的农民既会感到晕头转向又会感到赤手空拳。作为具有深厚农业文明底蕴的国度,当代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破解生动印证了孟德拉斯的描述。以亿计数的农民工在城乡两个截然不同的世界之间来往摆渡,快速的工业化与城市化所引发的两个世界的强制性叠合,导致了农民工生存之艰辛、内心之焦虑以及大量社会与政治问题的产生。缺乏有效制度设计与安排的农民“进城”或“上楼”的都市化运动,导致了农民群体的边缘化和弱势化。问题二,土地使用权及其流转。村落故事的主题,始终都是围绕地权问题。在土地增值收益成为最大收益的前提下,如何防止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对农民的排斥和剥夺,成为中国当前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政治问题。问题三,生产资源由农业向工业的转移。工业化需要大量的原料供应和资金积累,这在很大程度上取之于农业。如果生产资源由农业向工业转移的比例和方式发生偏差——如工业品和农产品长期以不等价方式进行交换或者以行政手段迫使农产品按照有利于国家和城市的方式转移,甚至以通货膨胀方式加以获取,那么城乡间、工农业间的必要的适应和依存关系将遭到破坏。

利用市场手段配置资源是现代文明的普遍法则。上世纪90年代,市场替代计划构成中国经济社会转型与发展的跨界行为,向市场过渡成为了关乎千年之交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的重大问题。这既是资源配置方式的调整,社会的重新分层与流动,也是社会生活精神风貌的重大变迁。市场经济是基于资本积累而不断扩展的人类合作秩序,资本来源和积累的主渠道并非从国外引入而是来自内部的挖潜:资本就是在僵化资产中发现潜在能量、并把它释放出来所得到的结果。②从创造性潜能角度看待资产,其转化为资本的核心机制在于资产占有的法律确认与表述,即正规的所有权表述。正规所有权不只是分配工具,它在“直接生产”的前提建构与生产交易进程之中具有巨大的创造与增值功能。我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转型必然绕不开所有制问题——生产条件的占有与分配。从表层上看,排斥性增长源于财富的非公平分配以及发展成果未由全民共享,因此分配制度改革成为化解贫富悬殊的首选。然而产品分配并非现代经济学的“本题”,生产条件的分配才是产品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的关键。从根本上说,排斥性增长是排斥性生产结构、生产条件非公正分配、所有权归属模糊的产物。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制度设计和操作存在三大问题:其一,所有制领域成为公私不分甚至是假公济私的“混沌世界”。生产资料处置权掌控在各级政府和官员手中,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置由于缺少民众的有效参与或听证而成为少数人的私有,公共资源的公共性转化为支配者的独占权。同时,由于所有权法律表述上的模糊以及有法不依,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存在着非法剥夺。其二,劳动的社会安排与回报的非合理性。除生产资料分配外,生产中的分配还包括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如果社会个体自出生就缺乏资金和地产,那么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就必然缺乏公平与开放的准入机会,量身打造的人才选拔与聘任潜规则将人脉资源稀缺者排斥在外。同时劳动分工的固定化,导致社会流动性的降低。随着雇佣劳动在私营、外资乃至国企中的展开,按劳分配为主体被弱化甚至被颠覆,变成了事实上的按资分配、按权力分配和按身份分配。其三,共同富裕是基于国情考虑的战略构想,有条件的地区和个人先富起来,符合事物非均衡发展的原则和脱贫共富的民意诉求。沿海地区先富成为现实,缺乏制度性支撑的内地共富却进展缓慢。内地顾全了沿海地区先发展的大局,沿海地区对拿出更多力量帮助内地发展的大局却踌躇不定。

当代中国正处于“生产者社会”向“消费者社会”转换的进程中,生产原则与消费原则携手成为主导性的意识形态。在私有财产权和资本逐利逻辑的驱使下,生产原则与消费原则极易异化为“生产主义”(GDP崇拜)和“消费主义”(符号崇拜)。由使用价值转向对交换价值的崇拜,这是“生产主义”所器重的商品形式生产。这种生产类型在激发经济活力的同时往往会导致物化和宰制:物本经济,即物的主体化和人的客体化以及物的发展对人的发展的否定与排斥;宰制经济,即经济剥削和宰制以生产条件的垄断为基础,产品以宜于资本而非雇佣劳动加以分配,由此引发社会公正与分配正义问题。消费主义宣扬为消费而生存,消费社会孕育的是欲望至上者,这种至上性表现为“欲求”压倒和替代了“需求”:欲望与消费的对象具有无界性,亦即无物不可以欲望与消费,同时消费在量上趋向于无限,基本需求扭曲为贪婪无度。不仅如此,需要与满足间的传统关系也被颠倒了:“满足的前景和希望先于被满足的需要,而且将永远比现有的需要更加热切诱人。”③应当看到,消费社会中的消费行为带有明显的符号性。消费社会中的生产概念统摄消费品和消费者的双重生产,而消费欲望与激情构成消费软能力,制约着商品交换价值的实现。因此,消费者欲望与激情的生产成为消费社会营销工程的主轴。以广告方式对产品加以符号化亦即文化意义上的发掘和投射,对消费者个性、品味、身份等差异性向往的激发,从而实现需要与满足的有效对接。要成为消费的对象,物品必须成为符号。而物一旦由商品形式“能指化”为符号形式,商品消费就转换成符号消费和差异消费。作为制造社会身份差异的实践,符号性消费必然催生对交换价值或财富的疯狂占有和炫耀。社会生活一旦成为生产主义与消费主义的侵蚀对象,“掠夺”和“区隔”双重逻辑的驱动效应就会呈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将会为分化和排斥所取代,包容性增长的基础就被挖掉了,资本主义体制内人际关系基于工具功能意义上的依赖性与排他性将会重现于新社会机体,而其再现范围与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与市场两股力量的相互拉扯与较量。

 

排斥性增长的催生素:软政权与分利集团

如果说经济与社会转型为排斥性增长制造了结构意义上的“可能性空间”,那么软政权和分离集团则成为后者的催生素。排斥性增长表现为“共建”而不能“共享”,它既是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产物,也是政府及其权力运作失当的结果。后者既表现为顶层设计上的偏颇,即发展的理念观照、制度设计、政策执行、成果分配未能切实覆盖社会大多数成员,又表现为政府对自身的“软化”以及对分利集团的扩张采取放任态度。

借助“软政权”概念,缪尔达尔分析了不发达国家市场化进程中公共权力的脱轨运行。软政权是由下述行为模式彼此放任、相互诱发而造成的一种累积效应:“缺乏立法和具体法律的遵守与实施,各级公务人员普遍不遵从交给他们的规章与指令,并且常常和那些他们本应管束其行为的有权势的人们与集团串通一气。”④这就意味着:作为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和规章被转换成“软约束”,甚至虚化为摆设;关系掌控着私人领域,官商联手建构互利性共谋空间。软约束突出表现为行政的松弛、随意与任性,法治转化为人治即个人的随意性控制和“选择执行”,由此权力获得设租—寻租空间而沦为私人牟利工具。当法律和规章被软化后,关系或人脉却被硬化为攫权获利的手段。作为后发展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巨大陷阱,软政权化难以避免而且往往积重难返,这源于市场主体在逐利活动中普遍存在着规避法律监管、反对公共控制的倾向。软政权化具有三大危害:其一,市民社会和国家间的伦理错位。市民社会是依凭契约与等价交换原则进行活动的私域,成员以个人私欲的满足为目的;作为公共领域或“伦理理念”的现实化,国家更注重普遍利益和社会责任,“国家职务要求个人不要独立地和任性地追求主观目的”⑤。在软政权状态下,市民社会伦理外溢而侵入公共权力领域,从而导致两难困局:“在不发达国家,一方面想把理性的利润动机和市场行为引入在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那部分生活(即工商业领域),这已证明是困难的;另一方面,要想把个人利益的动机从发达国家被大量抑制下去的那部分生活(即公共责任和权力领域)中消除,这也证明是同样困难的”。⑥其二,凭藉关系获利。同政府权力关系的亲疏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融资能力、经营规模和得利状况,因此企业更倾向于权力公关而非竞争性生产。这种通过采用行贿手段获胜的不正当竞争,既有害于工商世界的长远利益,也会诱生政府部门犯罪和腐败行为。权力与资本共谋之结果,必然是民众利益受损;处于既得利益考量,改善较低阶层生存状况的惠民政策不是被“选择不执行”,就是被歪曲以使权贵者得益,从而把大众排斥在外。上述情况促成了社会与经济的分层化,增大了贫者与富者严格区隔的“断裂社会”的出现概率。其三,软政权化的文化心理负效应。软政权化是孕育腐败的土壤,极易导致道德人格分裂——自我的他者性:知识与政治精英是公平正义的倡导者,但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政策时,奉行的却是更为狭隘的个人私利。政权软化为掌权者私人牟利的工具,公共权力失去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忠诚,从而引发全社会的信任危机。软政权负效应及其反法制的互利性,使人人皆欲诛之又欲得之,结果是拒不与其断绝关系,这是对待软政权的犬儒主义心态:“他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一清二楚,但他们依旧坦然为之。”⑦当人们失去羞耻感而很坦然地对待腐败,将其视为必然的甚至是必要的,腐败就会被合理化、民俗化。

软政权化极易成为中国现代化的顽疾,后者具备了政权软化的基本要件:经济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规范疲软症”;权力的集中与垄断使民众在权力分享与运作中处于被动状态;重人情与关系的交往传统极易促使公共权力的私人化。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提醒过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一切向钱看”、“以权谋私、化公为私”、“你有政策,我有对策”等。对此,他强调内在与外在的双重规约——“有理想”和“有纪律”,指出“遵守纪律的最高标准,是真正维护和坚决执行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⑧。今天,软政权化已获得多样化的表现,如潜规则、权力寻租、一把手现象等。如何克服因软政权化而引发的社会不公和贫富分化,已成为攻坚克难的重大课题。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现代转型构成中国社会市场化进程的重要表征,市民社会兴起并日益成为独立于国家的结构性领域。市民社会原子式个体的集团化或社团化之目的,并不能从群体嗜好或归宿感本身获得充分解释,关键在于能够借此而实现利益获得:“任何集团或组织,不管其大小,都是为某一集体利益服务的,其本质就是使集团中的成员受益。”⑨集体利益具有排外和相容两种类型,奥尔森据此划分了“排外集团”和“相容集团”。就中国现状而言,强调促发展和保增长、提供最大化社会总收益,构成社会各阶层的相容性利益,成为凝聚各社会阶层的重要机制;与此相反,切分财富蛋糕则往往具有排外的非共享性,即拒绝“惠民生”——社会总收益在全社会范围内公正分配。这两方面构成社会集团为其成员谋福利的两条途径:或者使全社会的生产增加,从而使其成员按原有份额取得更多产品;或者在原有产品总量内为其成员争取更大份额。中国现阶段出现的分配问题,实质上在于后一条途径所内含的排斥性,而一旦消除份额配置上的排斥性,包容性增长就在这两条途径的基础上获得完全的意义。如果社会组织行动的目标是争取重新分配财富,而不是为了增加总的产出,那么其将蜕化为分利集团。这种坐享其成之秉性使分利集团具有三大负效应:其一,通过院外游说(例如异化为“问题机构”的各地驻京办)和“卡特尔化”方式(例如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分利集团获得高额收益并降低了通过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增利的兴趣和动力,因而成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效率的阻力;在为集团成员实现更大限度分利时,往往会造成公共损失。其二,分利集团间更大的收益份额之争,导致收益分配的政治化:收益分配成为政治生活中的“轴心”。当代中国维稳的关键不在于强化国家统治机器,也不是简单地“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而在于遏制分利集团在机会选择与成果分享中的不合理分利活动。其三,分利集团的分利活动具有“布罗代尔钟罩”效应,即借助种族、身份、行业、关系等将异己分子屏蔽于分利活动外,造成集团偏见和社会阶层固化。“富二代”、“官二代”、“垄二代”、“新生代农民工”、“贫二代”等概念凸显,表明当代中国存在阶层固化的趋向,由社会底层向中上阶层流动的难度日益加大。只有遏制分利集团化,才能重构社会阶层的公正流动和社会开放。

经济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为各类分利集团的生成和扩展提供了条件。当代中国面临着两难困境:和平稳定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与政治的进步同由稳定环境中聚集起来的分利集团网所造成的长期损失之间的矛盾。从历史上看,“革命”和“协商”是消解分利集团化的基本途径,而后者是最具建设性的方式。社会总收益在社会各阶层间的份额配置,可以通过深化分配体制改革与加强社会阶层间的协商对话进行解决。社会协商实现的前提在于社会民众是否拥有协商权、协商能力或代言人,否则其势必成为被遗忘集团或忍气吞声集团,葛兰西就曾指出农民集团由于缺少“知识界”的代言而必然招致悲苦命运。就此而言,为人民代言或硬化民众的协商权利和协商能力,就成为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责任与道德义务。

 

民生问题:经济增长与应得权利的失衡

作为现代性在后发展国家布展的典型,当代中国经济与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彰显的深刻变动,使得这一过程充满着巨大的张力感和压力感。这种张力感与压力感以社会矛盾或社会冲突的不断生产加以呈现和体认,具体地表现为民生问题的大量生成、积压和爆发。

在现代社会冲突根源认定上,存在两种迥异的解释向度和主张:其一,冲突根源解读的利益向度,亦即经济利益冲突论。该论侧重于主张社会冲突根源于社会集团间经济利益上的剥夺与反剥夺,而这种非公平利益分割基础上的矛盾性对抗最终将陷入不可调和,即采取社会革命方式加以解决。乐观的供给派则将经济利益冲突论转换成供给不足论,强调社会问题本质上都是经济的和技术性的,经济增长将会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由此必须把经济增长作为工业社会的世俗宗教和政治溶剂。其二,冲突根源解读的权利向度,亦即应得权利虚无论。这是针对供给派理论前提缺失的有感而发:增长是否存在极限?应得权利派的回答是肯定的:从客观上看,经济周期性波动表明经济体系促进持续增长的能力是有限的,资源与技术条件和对环境所造成的“溢出性”效应构成经济增长的自我限制;从主观上看,人类的欲求不断替代或转化为需求,在短缺经济甚至丰裕社会下,仍然存在以大多数人的禁欲来达到少数人纵欲之可能,亦即富裕中存在相对的饥荒与贫困。因此,“进步并非建立在共同努力向外推移短缺的界线之上的,而是建立在群体为争夺阳光之下的一席之地而斗争之上的。进步是用普遍找到进入市场以及利用积极的公众舆论和获得社会机会的通道的人数来衡量的”。⑩由此而言,冲突问题主要是政治的和权利性的:确立应得权利以实现对财富的公正分配,用非经济学的办法来解决经济学难题。无论是供给派还是应得权利派,其所提供的论题均不能统摄现代社会冲突的主题内涵,而后者无疑是合题性的。“马克思的理论有两个部分:社会政治部分和社会经济部分。这两部分都是了解现代社会冲突的关键。”(11)达仁道夫主张将马克思理论的经济方面与政治方面统合起来,即现代的社会冲突是一种政治和经济、应得权利和供给、公民权利和经济增长的对抗。人类群体或个体间基于生存机会的争夺,构成现代社会冲突的实质,而生存机会主要取决于经济供给和应得权利的特定结合:“如果我们想推动增进人的福利的话,我们就既需要应得权利,又需要供给。人们需要进入市场、参与政治决策过程和获得文化的表达可能性,但是,这些领域也必须提供很多丰富多彩的选择机会。没有任何一种不拥有这两者的社会能够被严格地称作为文明社会。”(12)不仅如此,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把握经济增长与应得权利间错综复杂的理论关系与实践关系,例如:源于低供给而产生的社会冲突在何种程度上能为应得权利的平等所抑制?源于应得权利短缺而产生的社会冲突在多大程度上能为高供给所消解?如何确定供给与应得权利在社会发展各阶段上的优先性?这些问题构成我国改革开放前后两大历史阶段的重大困惑:应得权利优先还是供给优先?亦即如何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承认,对应得权利和供给关系缺少全面认知,进而在实践中没有找到同时启动两者平衡发展的杠杆,因此使国内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陷入顾此失彼的怪圈:要么追求没有供给或增长的应得权利,要么追求没有应得权利的供给或增长。

贫富两极化是现代社会冲突的核心,贫困构成了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在现代社会,贫困的概念界定或识别方法发生了显著变化。在论及贫困与权利关系时,阿玛蒂亚·森认为:“要理解饥饿,我们必须首先理解权利体系,并把饥饿问题放在权利体系中加以分析。这一方法既可以更一般地应用于贫困分析,也可以更具体地应用于饥荒分析。”(13)这就是贫困识别的权利方法,它把贫困的重心由传统思维的“供给不足”转移到分配中的“能力不足”与“权利不足”。森将贫困识别由“物质贫困”提升为“能力贫困”与“权利贫困”,这种做法得到了达仁道夫的认同。贫困现象主要不是源于物品的匮乏,而是源于社会藩篱的存在。饥荒可以作为一种应得权利关系的失灵来分析,所谓“失灵”就是对生活必需品的可支配性权利受到限制或发生中断。据此而言,倘若没有打破传统的应得权利的结构并创造公民社会的要素,宏观经济的增长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无关宏旨的,因为增长没有向社会底层渗透和包容。消除贫困以实现增长的渗透与包容,关键在于应得权利能否获得真正的制度性保障,而这又依赖于公民社会的健全发育,特别是公民意识的激发与公众权威决策的确立。公民意识实质上是对个人社会义务的道德自觉和“城邦意识”的传承,亦即像古代城邦国家的公民那样自愿地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利,抵制以牺牲社会幸福去追求个人富足的诱惑。公众权威决策则是相对于市场决定和专家治国而言的,它倡导参与式民主,主张社会问题的解决要诉诸公众的权威。市场经济条件下,依靠个人创业与打拼来实现私人利益与需要的满足,而市场灵活性则提供观照和实现个人特殊需要、趣味和选择之可能,这体现了市场的支配或决定。要让人们生活得更有尊严,确保有尊严的幸福的最低限度,社会决定权的存在则是必要的。只有夯实社会有效听证与协商的政治平台,由应得权利非公正分配所支撑的排斥与贫富分化才有消解的可能。

政治辩论主题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构成中国改革开放前后30年的显著特征。这表明对应得权利的抽象强调最终要还原为对权利物质内容的追求,增长毕竟构成应得权利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经过30年的经济高增长,中国由生产社会进入到消费社会,政治辩论主题呈现出复调性:在做大财富蛋糕的前提下凸显如何切好蛋糕,当代中国已经站在了增长与应得权利合题阶段的入口。增长与权利在当代中国的理论接合,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相关概念和论断中可见一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即是两者结合的理论典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实质是增长的要求,能不能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获得高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快增长和整体脱贫,成为社会主义的第一任务以及是否够格和优越的标志,这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基础。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相容性,认为两者间不存在根本矛盾,根据在于:作为增长的最高效机制,市场经济成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更有力方法。(14)“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实质是应得权利的要求。作为基本人权要求,应得权利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而这些无疑构成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富裕”强调富裕应遍及所有社会成员,体现的是一种算术平等,但其并非共时富裕、等量富裕,它承认差别,因而又是一种比例平等。多元化社会允许差别存在,但前提是差别应具有合理限度。“马克思的目的是取消阶级特权和阶级区别,即社会强加和社会推行的人与人之间的专横区别,当这些被消除时,自然的区别会仍然存在。然而如果此人比彼人富有,那么只要这些区别是挣得的,是工作的报偿,那就随它去。这就是马克思给社会主义的定义。”(15)作为社会主义本质规定之一,“共同富裕”旨在消除因专横区别而产生的两极分化,并不反对基于诚实劳动与合法经营的贫富差异,后者构成社会进步与正义的基础。应当看到,当代中国社会呈现出“知—行”的深度分裂:在增长与权利关系认知上,复调性的“合题意识”已被提升为理论形式,其姿态是前瞻性的与建构性的;然而在增长与权利关系的践行上,增长的单轨制运行依然强劲,应得权利实践往往是被动的和反应性的。

 

公共权力的再分配:顶层设计与社会参与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触及市场、政府、社会和法治四大结构性要素及其互动关系。如前所述,这四个要素的自我发展与相互作用并未达到良性与和谐,由此,当代中国呈现出“成就斐然”与“问题凸显”的双重景观。中国会掉入中等收入陷阱吗?你幸福吗?这些热议性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触及到一个现实性论题:当代中国是否已经步入风险社会?

“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地伴随着风险的社会生产。相应地,与短缺社会的分配相关的问题和冲突,同科技发展所产生的风险的生产、界定和分配所引起的问题和冲突相重叠。”(16)据此界定,既存在财富如何通过形式上合法然而实质上不平等方式加以分配的问题,又存在工业化产生的生态风险和威胁,使得当代中国日益成为高风险社会。从本质上说,生态风险或工具理性缺陷根源于资本的疯狂逐利逻辑以及由此衍生的人的自然与社会交往关系的狭隘性。资本逻辑或“看不见的手”的运作离不开国家或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调控。然而“软政权化”以及资本、权力和知识的垄断与结盟不仅使这种“偏差调控”沦于形式,甚至成为市场自发性与排斥性增长的助力。这种垄断和结盟极易导致社会民众在财富与风险生产分配上的集体失语,从而产生排斥性增长,这恰恰构成了当代中国社会的“高风险”。消除这种高风险,实现从排斥到包容的发展,构成了攻坚克难的当代指涉。包容性增长既要求利益主体覆盖的普遍性,又要求把重大抉择诉诸共同讨论和民主决定,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应当成为社会管理格局的支柱。从排斥到包容的逻辑分析,最后落脚到了以“参与式民主”为轴心的民主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上。

政治体制改革成为中国目前最有分量也最具争议的话语。就政改而言,存在两种对立的认识或态度:其一,政治体制改革是“真问题”,既有道义根据又拥有事实基础。“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17)斯密将“正义”视为支撑人类社会大厦的支柱,支柱松动将会使其顷刻土崩瓦解。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若不能真正惠及大众,它在道义上将是既不得人心也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要威胁社会团结和稳定。当代中国民生问题的实质是权利问题——人民主体性的虚置化,政改因而就拥有了道义根据。“这些年来搞改革的一条经验,就是首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把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力下放给农民。农村改革是权力下放,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也要权力下放,下放给企业,下放给基层,同时广泛调动工人和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管理,实现管理民主化。”(18)当前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民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呈下滑态势,因而改革失去了最根本的驱动力。改变这一现状的关键在于真正确立其主人翁地位,使其能在改革开放实践中看到自身利益与前途,而这只有通过政改才能实现。其二,政治体制改革是“伪问题”,政治体制不改革有其理论逻辑和历史根据。所谓“理论逻辑”是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要顺其自然、被动地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政治体制不改革体现的是一种“自然主义”或“无为而治”:“制度框架的变化遵循的是被动的适应模式:它们的变化不是一个有计划的、目的理性的以及可以有效加以控制的活动的结果,而是一种自发的发展的产物。”(19)所谓“历史经验”是指:启动政改恰似打开潘多拉魔盒,典型例子便是前苏联戈尔巴乔夫的激进民主化改革与文革时期推行的群众动员式“大民主”,两者均开启了由治到乱的历史进程。很显然,这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改历史的“恐惧症式”回忆。政治不改革的第三种根据是基于“政治的科学化”判断,即现代国家活动日益合理化而越来越被视为纯粹的技术问题。

当前政改之所以步履维艰,源于既得权力和既得利益作祟。处于对“固化利益”的考虑,相当数量的既得利益者对政改缺乏热情和认同,寄希望于“维稳”而沦为维持现状派。然而缺少政改支撑的单纯维稳,根本无法缓解社会矛盾凸显期的紧张态势。因此,冲破“不改革”的观念障碍,把政改提升为释放新一轮经济增长动力和促进社会团结的“自变量”因素,成为当前推进政改的思想前提。既然增长中的“排斥性”很大程度上源于参与式民主的缺失,因此公共权力在社会阶层间的再组织和再分配成为政改的核心。“顶层设计”是当代公共权力组织运作的现实形式,也是当前改革实践的主要依赖路径。应该看到,缺乏“基层参与”的顶层设计容易蜕变为极少数精英人士或利益集团的“自我设计”,从而形成和强化既得利益格局。因此,权力下放到基层所带来的“自治”与“参与管理”既可以防止“顶层设计”的负效应,也可以形成对“过剩权力”的有效监管,从而把权力装进“笼子”。毋庸置疑,政改之难恰在于如何处理公共权力的“收”“放”关系以及如何掌控“顶层设计”与“基层参与”的平衡度和总体性,否则就会陷入公共权力配置上的“精英主义”和“民粹主义”。除制度上的硬性规范外,公共权力的合理分配和运用离不开职业道德的引导,亦即在公共权力面前要有一个良好的“精神境界”或“精神状态”,黑格尔将其概括为“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及温和敦厚”。(20)在此境界中,为官或担任公职不再是一种单纯的契约关系,它表现为一种“精神”、“兴趣”和“责任心”的投放,并避免独立地和任性地追求个人的主观目的。毋庸置疑,上述理念的现实化并非易事。同物质利益的强关联性使得公共权力始终处于话语体系的中心,吸引着人们崇尚和追逐公共权力。一旦沦为私人牟利的工具,公共权力就会出现异化:权非为民所赋、权非为民所用以及公共权力的暴力运行。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党员干部掌控着各种公共权力,担负着规范利益分流的社会责任,因而面临着如何正确使用公共权力的巨大考验。为此,必须克服公共权力的自利性使用和实用主义化,把政治或掌握公共权力活动视作一种“志业”或使命、一种真实的人性活动。(21)这种“使命感”将构成“制度规范”的有效补充。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就是类同于“志业”或“责任心”的境界。确立正确的权力观,营造这种视政治为志业和责任的文化氛围,是政改必不可少的方面。

 

注释:

①H.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

②费尔南德·布罗代尔:《资本的秘密》,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③齐格蒙特·鲍曼:《全球化——人类的后果》,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79页。

④⑥冈纳·缪尔达尔:《世界贫困的挑战》,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84、206页。

⑤(2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2、314页。

⑦转引自斯拉沃热·齐泽克《意识形态的崇高客体》,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⑧(14)(1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112、148、180页。

⑨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页。

⑩(11)(12)拉尔夫·达仁道夫:《现代社会冲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10、32页。

(13)阿马蒂亚·森:《贫困与饥荒——论权利与剥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6页。

(15)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23页。

(16)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17)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6页。

(19)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21)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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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江海学刊》2013年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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